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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法是防範及約束誰的?
送交者: 李亞軍 2018年03月15日05:43:4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我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我們得以自由。  
     憲法是防範及約束誰的?――概論為何公民的義務不能寫入憲法   華漢武
      憲法教科書中對憲法分類多種多樣,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之分;欽定憲法與民定憲法之分;也有所謂資產階級憲法與社會主義憲法之分等等。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當代,尤其是我國已加入關貿總協定,在關貿的框架下無一國家不是市場經濟國家,保護多種所有制含私有制的合法經營無一例外的寫入各國的憲法,因此對憲法進行分類,世界上的憲法只有兩大類:一類憲法是人民束縛統治者的鎖鏈,另一類憲法是統治者束縛人民的鎖鏈。   
      憲法是必須是民定的,當全體人民即國家的主人選舉產生了政府時,人民要與他們選舉的政府簽定一份防範及約束政府的契約這份由民定的契約就是憲法。   
      在憲政國家,憲法是人民束縛統治者的鎖鏈。在專制國家,憲法是統治者束縛人民的鎖鏈。在憲政國家,憲法是人民的大法,是人民用來束縛政府權力和統治者的大法。在專制國家,憲法是國家的大法,是統治者的大法,是統治者用國家機器束縛人民的大法。那麼,區分這兩類的憲法的標準是什麼呢?那就要看,憲法把權利授予給誰,這種權利的授予或不授予是否來自全民的普選,授予是否有周期性,是否能繼續監督直至彈賅與罷免權;把義務強加給誰。要看憲法是防範誰的,其矛頭是對準誰的。
     在作為人民束縛統治者的鎖鏈的憲法中,包含的是一部政府必須奉為聖明的《權利法案》。在作為統治者束縛人民的工具的憲法中,零星的、殘缺不全的權利只是停留在紙面上的,取《權利法案》而代之的是未冠名的 “義務法案”。所以,公民的義務是否入憲是區分這兩類憲法的關鍵。
     在憲政之下,憲法是針對政府、國家、公共權力的。在實行憲政的國家,所有憲法只適用於政府,這一點極其重要。因為憲法的任務之一是創立和保護獨立於政府的市民社會,使私人和民間組織獲得自由。通過普通的立法來推動個人和私人領域、市民社會的活動。如果公民有什麼義務的話就是負責任地行使自己的自由。憲法是公法,其矛頭只能對着政府。在人類的文明歷程中,只是到了憲政時代,人類社會才首次有了專門針對政府權力和統治者的特殊法律,這就是憲法。在憲政日益成為世界潮流、人類的政治的發展方向的今天,如果把憲法的矛頭重新對準公民個人,這無疑是回到了無憲政時代,而且常常是回到秦始皇時代。不信,你看看1975年的中國憲法,那是一部宣稱要從上對下進行全面專政的憲法。
     那麼,把憲法作為規定公民義務的場所有什麼危險呢?憲政的宗旨是限制政府的權力,保護個人的自由。憲政之下的憲法也應當符合這一宗旨。在憲法中羅列很多義務會改變憲法作為保護權利的文件的性質,憲法的目的既然是確立有限政府,其矛頭當然是針對國家的。如果在憲法中大量規定公民的義務,其結果必然是調轉了憲法的矛頭,把它對準了公民,而不是本應對準的政府和掌權者。這樣的憲法便是反憲政之道而行之的憲法。
     在規定公民義務的憲法中,人們會看到種種義務條款,如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等等。這類義務條款把憲法變成了公民對國家的無條件的義務的陳列室。這些義務條款出現在憲法中是非常危險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這類條文的出現扭曲了憲政之下憲法的本來目的與功能---防範及約束政府。
      憲法的目的是避免國家走向專制,憲法是落實國家與政府承擔對公民的義務的地方。憲法約束的對象是國家與政府的權力及掌握這些權力的人,而不是用來約束一個國家的主權者:人民。憲法列舉公民的義務這種做法本身就是極其危險的。因為這樣做開闢了一個先例:憲法有權限制人們的權利和自由。這恰恰是反憲政的根本宗旨而行之。
      說憲法不應該給公民規定義務,並不是在主張公民可以為所欲為,或者說公民不應該承擔任何義務。公民應該承擔義務,但是這些義務只能從公民所享受的自由與權利中產生,不存在任何獨立於權利與自由之外的自在的義務。如果有的話,那肯定是統治者強加給人民的義務,是要求人民承擔的對統治者的義務。這類的義務越多,給公民剩下的自由就越少。因此,在憲法中也不存在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問題。憲法中應該把對公民的義務的規定儘可能降至最低限度,而且所規定的任務只能直接派生於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在憲法中加入公民義務的動機也可能是擔心公民不清楚自己的責任。但是,這類義務條款在實際生活中毫無用處。如果有什麼用處的話,那就是為統治者以“危害國家安全”的名義懲罰那些要自由爭權利的人提供法律上的藉口。通過這類義務條款,憲法就變成了國家束縛人民的最高級的鎖鏈,把憲法變成了否行憲政的工具。
      如果人民希望對自己的行為加以約束,他們可以通過他們所選舉的代表在議會中立法,如制定規範普通人行為的刑法、民法、婚姻法、賠償法等,如制定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的法令等。如果一個國家有健全的法治,即使不在憲法中規定公民的義務,也無礙這些義務的履行;如果一個國家的法治闕如,在憲法中列舉再多的義務也是枉然。例如貪污受賄、瀆職、濫用職權、偷稅現象,絕對不會因為憲法中有納稅義務的條款就自動消失。
      一些憲法一方面對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如私有財產權、人身權利、結社權、遷徙權(由於戶籍制及其它社會中存在不平等待遇,公民實無遷徙自由)等閃爍其辭,另一方面對公民義務的規定卻不厭其詳。憲政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同時又規定某黨的意識形態,這叫信仰自由嗎?憲法應是中立的,對任何社會階層公平的,是各社會階層互相妥協的,不存在那個階層是先進與落後,哪個階層是最大與少數;人最多的階層也許是最貧窮,與最先進的生產力相違背的,而這正是政府的職責所在。在一個公平競爭的政治與經濟環境的社會中,在社會的各個階層之間的良性關係,在經濟上是互惠互利的關係,是分工不同,政治上是平衡與妥協的關係,享有公民權力上應完全平等的,不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不需要誰代表誰,政府也不應該僅代表哪個階層,這也就是憲法在人民授予政府權力的意義所在,如財政預算、管理公務員、稅收、產業政策等等以此來調節各階層的平衡,誰代表誰了?誰又能代表誰?嘴代表胃腸吃吧。在經濟領域中政府絕對不能被允許自身扮演商人的角色,在專制下的政府既是規則的制定者,同時又是執行者、又是監督者,同是參與者,同時還是市場的競爭者,更是策劃者,只能成為掠奪者了,不可能公允,這樣國家的主人只能是被劫持了。也就是被剝奪政治、經濟權力權利!完善的市場經濟奉行的是“藏富於民”以及“國不與民爭利”。只是這樣的憲法一方面授予國家與政府干預私人生活方式的不受限制的權力,另一方面,又把各種義務左一道右一道地綁在公民身上。所以,要想辨別憲法是束縛誰的鎖鏈,看看憲法中所嵌入的是權利法案還是義務法案就一目了然了。
      憲法是為了防範誰的?其矛頭應該針對誰?這是立憲法、行憲政過程中永遠值得追問的問題。憲法是有周期性的,是有階段性的,是主人與被授予權力者的不斷修改與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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