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政路線圖 |
送交者: 樊斤品 2018年03月17日06:40:5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中國人民飽受了家天下和黨天下之蹂躪,這就需要未來中國的憲政儘量地避免之。未來的憲政路線圖包括:人權保障、制憲會議和國家體制三個方面。
第一章 人權保障
1789年《人權宣言》把人權具體化為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等四種權力,確認了主權在民和三權分立的原則。《人權宣言》的首句說:對於人權的無知、忽視與輕蔑乃是公共災禍與政府腐敗的唯一原因;因此,為了政治廉潔和全體人民的幸福,必須聲明人權。中國傳統文化和共產文化長期無視人權,中國人更需明確人權。
第1條 人權是人類社會以及世界和平與正義之基礎,具有至高無上的價值。承認、遵守和維護人的權利與自由是國家的責任。國家有義務保障下列個人權利。
第2條 人權就是人人平等享有的權利,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性別、種族、膚色、血統、語言、民族、宗教、財產、職務、居住地、黨派團體、政治見解、健康殘障而受歧視或享有特權。
第3條 每個人都享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個人尊嚴受國家保護。任何事情都不得成為貶低個人尊嚴的理由。任何人都不應受到拷打、暴力、其他殘酷的或貶低個人尊嚴的待遇或懲罰,不得強迫自證其罪。任何人都不得在非自願同意的情況下被用來進行醫學、科學或其他試驗。
第4條 私有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每個人有權擁有私有財產,有權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占有、使用和分配這些財產。任何人都不能被剝奪屬於自己的財產,法院決定的除外。為國家需要而把財產強制性地劃歸國有,只有在事先和等值補償的情況下才能進行。
第5條 每個人都享有自由遷移、選擇居住地的權利。每個人都享有自由離開和返回中華聯邦的權利。每個人私生活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非經法律程序不得強行進入或進行搜查。
第6條 信仰與良心之自由及表達之自由不可侵犯。每個人都享有使用本族語言,自由選擇交際、教育、學習和創作語言的權利。每個人都享有保守通信、通話、郵件、電報和其他通訊秘密的權利。只有根據法定程序才可對這一權利加以限制。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及廣播與電影之報導自由應保障之。禁止書刊檢查制度。
國家可以依法禁止在公共場合煽動社會、種族、民族或宗教仇恨,依法禁止宣傳民族、階級、政黨、宗教或語言的優越性和先進性。因此,民主人士要拒斥儒家的天賦聖權論、夷人禽獸論,拒斥先進階級論、先進政黨論,拒斥民族優秀論、……等等,拒斥反平等的特權謬論。
第7條 每個人均有不攜帶武器集會、召開各種會議和組織遊行、示威和罷工的權利。每個人都享有結社自由,其中包括為維護自身利益而建立工會組織的權利。社會團體的活動自由得到保障。任何人都不能被強制加入或留在某個社會團體中。
第二章 選舉、自治和國民制憲會議
一,民選制度
民主是為了保障每一個人的人權而建立的一套政治競爭制度。這套競爭制度首先表現為民選制度。民選制度是指官員、議員等掌權者是在自由的、周期性的競選中由選民選舉(或罷免)的制度。現代選舉(election) 是由競選(campaign) 和投票(vote) 兩個過程構成的。競選使得候選人感到壓力,他會主動向選民徵求意見,自動與選民保持最大限度的一致;這樣,選民的訴求可以得到正常的反映,他們的權利可以得到一定的維護。
民主選舉原則有:
1.普遍選舉權原則,所有年滿18周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平等選舉權原則,是指每個選民在每次選舉中只能在一個地方享有一個投票權而且每一張選票的效力相同。目前中國人的選票效力不相同,農民選票效力等於1/4的市民。
3.直接選舉權原則,就是指由選民直接投票選出國會議員或國家領導人。
4.差額提名原則,就是要求候選人的名額應是差額競爭產生的,而且競爭是公平的。
5.秘密投票原則,選民應是在沒有任何人以任何方式的監督下劃票,以保證選民無記名自由投票得以實現;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
6.公開計票原則,指在選舉結束後當場點票,當場公布結果,可用法律的形式對選舉結果進行訴訟。只要按照上述的基本原則進行選舉,就是民主、公正(平等)、自由的選舉。
二,地方自治
民主的起點是個人自治。個人自治就是自我管理和個人自主。個人自主意味着:自己主宰自己;別人不能主宰自己。我不受他人的操控,也不屈從他人的意志。
集體自治是個人自主的延伸。地方自治是地方自行行使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選舉和更換自己的領導人而不必受到外界或上一級的干預。
在自治社會中,政治秩序是由下至上逐級構成的。每一級政府的合法性均來自下一級政府認可和每個人的自願同意。一個自治的社會是一個“多中心治理”(polycentric governance)的社會,這就要求一個聯邦制的、分權的,而不是單一制的、中央集權的社會。
台灣香港澳門的地方自治已經很成熟了,其他省份的地方自治還沒有開始。這就需要近30年的時間來演練完善地方自治,從鄉鎮、縣市自治開始,到省自治完成。
這樣,在未來的新中國開始的時候,國家面臨兩重任務:第一重任務迅速地開始地方自治;第二重任務完成國家層面的憲政體制的構建。這就要求建立國民制憲會議。
三,國民制憲會議
由各省市選派3名代表組成國民制憲會議,選舉臨時政府的總統,並在2個月內製定出憲法,並向社會公布,然後在兩個月內由各省(議會)辯論通過,憲法獲得3/4省份通過即告成立。然後在兩個月內完成國會議員和總統候選人的選舉。
1.中華聯邦憲法禁止寫上任何人和任何政黨的名字(名稱)。
2.選區劃分、總統候選人和議員選舉由各省組織落實,中央負責監督和裁判。不稱職的議員(或者缺位的議員)由選區隨時撤換並補選。最初的總統候選人和國會議員選舉由各省組織,可以不細分選區,由各省民選或者由省議會選出。各省未來可以採行單一選區兩票制。該制係指國會議員選舉有部分名額由單一名額的小選區產生,其它名額由政黨比例方式產生。每一選民可投兩張票,一票投小選區的候選人,一票投政黨。
3.在最初的30年,總統候選人由邊疆地區如新疆、內蒙、西藏、雲南、廣西、香港、澳門、台灣產生;然後由參議院投票確定總統候選人2-3名;由兩院全體大會票定總統。總統是軍隊總司令,但必須通過總理或者國防部長的附署才能行使權力。軍隊非黨化和法制化,由國會兩院對軍隊進行人事、財物、法治方面的監督,防止軍權膨脹危害民主。
4.參議院議員每省6名,任期6年。原來國家制憲會議的代表自動轉為參議院議員,任期3年;每省另外選出3名參議院議員,任期6年。這樣,就可以每隔3年改選參議院議員1/2。
5.眾議院議員大約每250萬人選1人,共560人左右,任期4年。兩院權力均等,法律需兩院通過。參議院以省級間事務和人事方面的立法、監督為主,眾議院以財物貨幣方面的立法、監督為主。
第三章 國家體制
第1條 聯邦與各省的關係。下列事項由聯邦立法並執行之: (1)外交、宣戰和媾和; (2)國籍; (3)國防與軍事; (4)聯邦財政與稅務; (5)聯邦法律及司法制度; (6)國會議員選舉; (7)聯邦公務員制度; (8)聯邦公安警察制度; (9)聯邦海關與出入境管理; (10)航天、航空、海運、跨邦、省、市、區之內河航運、國道、國有鐵路的管理; (11)聯邦中央銀行之設立和全國貨幣之發行; (12)郵政、電訊之管理; (13)度量衡及全國性調查統計之監管; (14)著作權、專利、商標及其他知識產權之保護; (15)其它規邦、省、市、區關係之事項; 凡聯邦憲法未規定由聯邦行使之權力,保留各省和全體國民行使。各省自行制定憲法。下列事項由各省自行立法並執行: 1)法律及司法制度; 2)教育制度; 3)國會議員產生辦法; 4)農、林、牧、漁業、礦業、工業、商業和服務業之管理; 5)財政與稅賦; 6)土地制度與自然保護; 7)勞工、社會福利及社會服務之管理; 8)醫療衛生、體育、康樂事業之管理; 9)科學、技術、文化、藝術之鼓勵和保護; 10)銀行及金融管理; 11)公用事業及合作事業之管理; 12)慈善及公益事業之管理; 13)宗教組織及社會團體之註冊和活動; 14)公安警察制度; 15)公務員制度; 16)域內地方自治制度; 17)其他不屬於本憲法規定由聯邦管轄之事項。
第2條 中華聯邦共和國國會為聯邦最高立法機關。
中華聯邦共和國國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二院組成,共同行使立法權。議員,除現行犯外,非經本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議員在國會發表的言論及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眾議院議員總數560人(30年後可以改為700人)左右,按250萬人口1名議員的比例分配給各省,議員任期四年,得連任。
參議院由代表各省的6名議員組成。議員任期六年,每隔三年改選二分之一。中華聯邦共和國國民年滿三十歲始得擔任參議員。
眾議院和參議院各設議長、副議長,由議員互選產生。國會每年自行集會兩次,第一次會期於每年三月第一個星期一開始,會期80天;第二次會期於每年九月第一個星期一開始,90天。到會議員過半數即構成議會開會之法定人數。
眾議院和參議院依總理之要求,須召開臨時會。眾議院和參議院各自四分之一以上議員的請求,須召開臨時會。
國會兩院共同行使下列職權: 1)憲法所列全國性事項之立法權; 2)審查聯邦預算及決算; 3)批准聯邦對外條約,決定宣戰、媾和、全國總動員或局部動員; 4)決定全國或局部戒嚴; 5)決定大赦; 6)依總理請求審查自治邦和特別區對外協定是否違反聯邦憲法; 7)憲法認可的其他權力。
參議院單獨行使下列職權: (1)依憲法批准各省的邊界之設置與變更; (2)彈劾聯邦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部長及聯邦法官; (3)同意任命總理提名之聯邦法官。
聯邦預算提交國會審議時國會不得作增加支出之提議。聯邦預算案須先經由眾議院通過後提交參議院審議,如兩院在預算案提出後三個月內無法以同一形式通過,須立即回眾議院複議,如經眾議院半數以上議員支持再次通過後,該預算案即為通過。
法律案及其他議案均須由兩院以同一形式通過,始完成立法程序。有必要時,兩院議長均得提議,分別指派代表,組織兩院協調委員會,委員會之決議須分別送回各院進行全案表決。
國會議案通過後由總統公布。總統應於收到國會議案十日之內公布。(凡要修憲,必須有1千萬公民聯署提議,或者有三分之一國會議員的提議,修憲建議供社會辯論一年後,才由國會辯論表決,要眾議院的三分之二同意而且還要參議院的三分之二同意才算通過。)
第3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聯邦共和國。總統候選人須為中國出生,年滿40歲以上之國民。總統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總統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簽署頒布國會通過之法律; 2)依眾議院之決定,任命總理; 3)依總理之請,任免副總理、國務委員、部長或解散眾議院; 4)依國會之決定,簽署和廢除對外條約; 5)依國會之決定,對外宣戰與媾和; 6)接受外國使節,依總理之請派遣和召回駐外使節; 7)依總理之請,授予國家榮典; 8)依國會之決定,發布大赦令;依總理之請發布特赦令、減刑和復權命令; 9)依國會之決定或總理之請,發布全國總動員令或局部動員令,宣布戒嚴和解嚴。
總統頒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國務院總理之附署。
總統如有違法或失職行為,經兩院聯席會議三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通過得彈劾之,被彈劾之總統立即免職。總統缺位時由參議院議長代行職權,代理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在此期間,由眾議院議長主持新總統選舉。
第4條 國務院
國務院為聯邦最高行政機關;設總理一人,副總理一人,國務委員若干人,部長若干人,共同組成聯邦國務會議。副總理、國務委員、部長由總理提請眾議院審議通過,並由總統任免之。
國務院總理行下列職權: (1)主持國務院會議; (2)依聯邦憲法和法律之規定,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3)向國會提出議案; (4)統帥並指揮聯邦軍隊; (5)依法任免聯邦官員; (6)依法向參議院提名聯邦法官候選人。
國務院總理依下列規定對眾議院負責: 1)總理定期向眾議院提出施政報告,總理和國務會議成員在眾議院開會期間,有回答議員質問的義務。 2)由總理提出之重要法案或預算案,經眾議院否決或作出總理無法接受之修改,得經國務會議作修改,再移請眾議院複議。如複議時,有全體議員二分之一議員通過維持眾議院原案,總理應提出總辭職或提請總統解散眾議院; 3)眾議院向總理提出不信任案,須經全體議員四分之一的聯署全體議員過半數同意通過。眾議院在通過不信任案後應立即選舉新總理。原總理在新總理選出後,應立即總辭。若眾議院無法在不信任案通過後十日內選出新總理,總統應立即解散眾議院,重新選舉。
國務院議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向聯邦國會提出之法規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總動員案、局面動員案。 2)決定向聯邦國會提出之宣戰、媾和、條約; 3)決定特赦、減刑、復權; 4)決定涉及跨部委之事項; 5)決定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及部長提議之事項; 6)審議其他涉及全國利益的事項。
在聯邦國會閉會期間,國家如遇有武裝入侵,自然災害或突然發生重大事故,須急速處理時,由總理髮布緊急命令處置,並在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國會追認,如遇國會否決,該緊急命令即告失效。
第5條 司法制度
司法權屬於聯邦法院和各邦、省、市、區法院。聯邦設置普通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其組織以法律規定之。聯邦法院為最高審級。
聯邦最高法院在案件中或依下列適格者之申請,解釋聯邦憲法,統一 解釋聯邦法律和法令: (1)國會任一院的四分之一議員聯署; (2)聯邦總理; (3)各邦、省、市、區行政首長,最高司法機關; (4)聯邦上訴法院及聯邦普通法院。
聯邦法院行使下列司法權: 1)審判國會選舉,總統選舉和總理選舉之訴訟; 2)審判聯邦與省、區之間的訴訟; 3)審判各省、市、區之間的訴訟; 4)審判涉及聯邦法律及國際條約的訴訟; 5)受理從各省、市、區法院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的案件; 6)涉及享有外交豁免權人員之案件; 7)以聯邦為當事人之案件; 8)裁定省、區之間涉及司法管轄權之爭議; 9)涉及海上和空中管轄權之案件。
聯邦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各省、區之司法機關有協助執行之義務。聯邦法院法官由聯邦總理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聯邦法院法官終身任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職、或免職。其退休年齡以法律規定之。(本文參閱了楊建利的資料,特此鳴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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