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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會原理(77)
送交者: rongxiaojie 2018年03月22日09:02:55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第七節   國際關係準則的來源

    正像我們在第五章所討論的理念系統有其確定的思想來源一樣,各個文明社會相互交往時所遵循的準則,也即我們平時所說的國際法或國際關係準則,也有其確定的思想來源,而決不可能憑空創造出來。更具體地說,各個文明社會在交往中所表現出的行為傾向和行為準則只能有五個具體的來源:第一個來源是動物界中的行為規則,第二個來源是原始社會中的行為規則,另外三個來源就是我們在本書中所反覆討論過的三大社會工具系統的規則系列了。下面讓我們舉例分析一下:

    首先,人是由動物進化來的,人的本性中不可避免地留有動物界的基因(尤其在文明社會的早期更是如此),因此,我們先來看一下由動物界規則所派生出來的交往準則。我們知道,動物社會的定律之一是弱肉強食,因此,在人類文明的交往中,我們可以看到大量的弱肉強食現象。那麼,為了不使自己成為“弱肉”,就只能想辦法使自己變強大起來,而最快的強大方式莫過於和其它的文明社會結盟,於是,這就產生了我們在人類文明交往中經常能看到的結成集團、結成聯盟的行為傾向。我們還知道,動物界中在勢均力敵時或飽食終日的情況下,有着“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規則,這個規則在文明社會的交往中就演化成了“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以及“保持中立”的原則。另外,“不結盟”的規則,實際上也是由上述的動物界規則演化出來的:我不結盟,就說明我不僅是中立的,而且我不會對你構成威脅。

    其次,人類文明社會是從原始社會深化來的,因此,我們再來看一下由原始社會的規則系列所派生出來的文明社會的交往準則。最明顯的一個原始社會準則就是“先到先得”。一塊土地屬於誰所有並不取決於誰強大,而是取決於誰先占有這塊土地(誰先在這塊土地上生活)。一旦兩個文明社會對一塊土地發生了爭議,那麼兩方首先做的就是各自拼命搜尋證據證明自己比對方先在這塊土地上生活。換句話說,雙方都認可由原始社會遺傳下來的“先到先得”的原則。除此之外,另一個從原始社會中流傳下來的重要交往原則是“遵從先例”。注意,這裡的“先例”,不僅包括兩個文明社會過去交往中產生的先例,而且也包含着雙方各自在本文明社會的生活中所實行着的“先例”。舉例來說,如果某個A文明社會中的甲企業在A文明社會中做生意是不向A政府交某個稅種的,而B文明社會中的乙企業則是要向B政府交納這個稅種的,那麼,根據這個各自的“先例”,當這個A文明中的甲企業來到B文明社會中做生意時,它也是要向B政府交納稅種的的。反過來也一樣,B文明中的乙企業到A文明中做生意時,就不用交納這個稅種了。除此之外,在文明社會的交往中,我們還常常可以看到這樣的字眼——“根據國際慣例”,為什麼雙方應該遵守這些“慣例”呢?因為雙方的身上都殘留着由原始社會的準則。

    最後,我們再來看一下由三大社會工具系統所演化派生出來的國際交往準則以及各文明社會的國際交往傾向。比如,“公開外交”的規則(不搞秘密協定),就主要是由行政第二定律(命令必須明確)、市場第一定律(彼此交換信息)、理念系統的知情權規則派生出來的(具體由哪個定律派生,則視具體情況而定)。再比如,“民族自決”的原則,就是由市場系統中的個人獨立自主的規則以及理念系統中的“百家爭鳴、聽者自選”的規則派生出來的。或者換個角度來看,這個“民族自決”的原則,決不可能從行政系統或風俗系統中派生出來。另外,像“平等互利”的國際交往準則,也不可能由行政系統的規則系列派生出來,而只能由市場規則和理念規則派生出來。當然,在國際交往準則中,也有主要由行政系統派生出來的規則,例如,現在的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制度就是由行政系統的等級規則以及動物界的弱肉強食規則派生出來的,並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由“遵從先例”的風俗原則所強化。 

    需要指出的是,有許多的國際交往準則本身就是相互衝突的,正像它們所源自的三大系統的規則本身就是常常相互衝突的一樣。換句話說,正像我們不可能找到一個普世的人類行為的根本準則一樣,我們也不可能找到一個唯一的、普世的國際關係交往準則。我們所可能做到的,就是在兩兩對立的準則之間保持一種大致的均衡,並根據具體情況和具體需要的不同,而在兩個對立的規則之中有所側重而已。例如在不干涉別國內政與支持別國人民的在我看來是正義的鬥爭之間保持一種大致的均衡、在“遵循先例”(維持現有狀況)與“與時俱進”(根據變化了的形勢進行調整)的準則中保持一種大致的協調,等等。

在這裡我們順便討論一下不同文明社會間達成國際協定的難易程度,以及遵守國際協定的情況。一般來說,在兩個行政型文明之間,在雙方都各有所需的情況下,達成一項國際協定相對要容易一些;而在兩個市場型文明之間,即使雙方都各有所需,實際達成一項國際協定也要難許多。這裡的道理就在於,當兩個行政型文明在談判時,雙方是兩個“主人”在直接進行談判,一旦達成協議,就意味着成功;而當兩個市場型文明在談判時,雙方是兩個“僕人”(代議制政府)之間在談判,即使達成了協議,還需要彼此回去徵求各自“主人”(議會)的認可,這自然無形中就加大了達成國際協議的難度和成本。

反過來,從遵守協議的難易角度來看,兩個行政型文明之間遵守協議是很難的,因為根據“命令可以改變”的第一行政定律,雙方都有權根據情況的變化(尤其是強弱的對比)而改變自己的決定(撕毀協議)。換句話說,行政型文明之間達成國際協議的成本很低,但遵守協議的成本會很高。例如上世紀50年代,中蘇之間簽訂友好互助條約非常容易,一下就成功,但60年代迅速交惡,甚至走到了戰爭的邊緣。而市場型文明之間恰恰相反,雖然達成協議很難,但一旦達成協議,則遵守協議是很容易的,因為根據“不得反悔”的第二市場定律,雙方都會忠誠地嚴格按達成的“契約”辦事。也就是說,市場文明之間達成協議的成本會很高,但遵守協議的成本會很低。例如歐盟的成立歷時數十年,但一旦建立,則維護會很容易。

那麼,如果是一個行政型文明和一個市場型文明之間呢?顯然,在雙方同樣各有所需的情況下達成協議和遵守協議的難度都居中,達成協議的難度主要在市場型文明一方,而遵守協定的難度主要在行政型文明一方(除非行政型文明較弱)。例如,古羅馬在打敗迦太基之後,雙方簽定了賠償協議。雖然市場型的迦太基老老實實地遵守協議,按時支付賠償金,但行政型的羅馬最終還是撕毀協議,徹底消滅了對方。再比如二戰前,行政型的德國逐漸恢復強大,於是開始不斷撕毀協議,並認為自己有權這樣做。而市場型的英法為了維護協定而不得不最終向德國宣戰。(實際上,當德國認為自己有權侵略波蘭並實際這樣做、從而導致英法對其宣戰時,希特勒是感到很意外的。)

當然,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我們討論得出的結論,只有在行政811式或622式文明和市場811式或622式文明的身上才表現得最明顯,而在行政433式文明和市場433式文明身上,就表現得不那麼明顯,甚至可以忽略了。

至於理念型文明及風俗型文明的情形,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但如果粗線條地來說,一般情況下,對於國際條約的簽訂和遵守,理念型文明的性格更靠近市場型文明一些,而風俗型文明的性格要更靠近行政型文明一些,這裡我們就不再一一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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