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盜用他人身份信息者,不能成為給無辜者消除刑事犯罪記錄的前置條件。找尋盜用他人身份信息者,也是警方的職責所系,不能轉嫁到無辜者頭上來。

▲左為真胡紅岩,右為假胡紅岩。  圖/新京報網▲左為真胡紅岩,右為假胡紅岩。  圖/新京報網

  33歲、研究生學歷的胡紅岩心病難消。據新京報報道,2008年,一名陌生女子盜用其身份信息在鄭州市犯案入獄半年,刑滿釋放後杳無蹤跡。而按鄭州市警方相關要求,必須要有假“胡紅岩”的真實身份信息,才能刪除胡紅岩的“犯罪記錄”。她為此奔波5年,問題迄未解決。

  憑空飛來的案底,讓胡紅岩陷入無盡的麻煩之中。作為有案底的公安機關內部監控人員,她多次在乘車或住店時被警方攔截詢問。因為考公務員有不得有刑事犯罪記錄的要求,她只能棄考。

  其實,一些與公共利益緊密相關的行業,都設置有一定的職業准入門檻,有刑事犯罪記錄是一大禁忌,像法官、律師、教師等都是這樣,這會讓她的職業發展空間被壓縮,公民權利受損蝕。

  也不知當年的辦案警察吳強,為何沒能把假“胡紅岩”的真實身份給查核出來。但出現這樣的情況,也是有制度淵藪的。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也不排除確有罪嫌身份難以查清的時候。

  怪只怪罪犯太過狡猾,拿胡紅岩的身份信息遮掩了真實身份,並瞞天過海成功;怪只怪當年吳強沒能把假“胡紅岩”的真實身份給調查出來。但無論如何,都怪不到無辜胡紅岩頭上。總不能讓胡紅岩對此背鍋,長期承受名譽受損、行動受限、職業發展空間被擠壓的後果。

  如果說,當年吳強的沒能調查出假“胡紅岩”的真實身份,或可理解;但自打2013年9月問題浮出水面後,在肖像、指紋、DNA等多方比對都證明此胡紅岩非彼“胡紅岩”的情況下,卻讓胡紅岩在幾級公安部門之間反覆輾轉長達5年之久,一個憑空飛來的案底怎麼也消不去,這未免太說不過去。

▲胡紅岩的錄取通知書。 圖/新京報網▲胡紅岩的錄取通知書。 圖/新京報網

  日前吳強出示的《違法犯罪人員信息修改所需材料》第3條顯示,要求提供雙方戶籍信息,亦即需要假“胡紅岩”的真實身份信息。可當年連警方都沒能核查出真實身份的人,叫胡紅岩又到哪兒找去?當年都沒能查核出真實身份,如今時過境遷,再要找人又談何容易?

  柳林公安分局宣傳科負責人則稱:“……申請報告交到省廳,沒了下文。”“關鍵是案件從胡紅岩身上刪除了,不就等於盜竊案不存在了,誰來擔負這個責任呢?”

  這顯然不合理:把胡紅岩的案底消除,並不等於案件不存在,只不過犯案者另有其人而已;都已明知胡紅岩是冤枉的,又哪有繼續讓她背鍋的道理?

  不過,根據5月21日當地的回應,公檢法三家已經在溝通此事,公安局已經啟動信息比對工作,檢察院和法院也會及時溝通和督促此事的推進,將儘快糾正有關胡紅岩身份信息核查中出現的錯誤。

  胡紅岩的案底,毫無疑問應儘快消除。這還不能停留於個案式的解決,當地警方有必要在制度層面作系統化的“加打補丁”——規定今後當遇到此類情況,都應無條件先予糾正,及時消除無辜者的刑事犯罪記錄,並詳細記錄消除的具體原因,註明罪犯另有其人,以備找到正主後、驗明正身了再行補正,並查明“張冠李戴”的出錯原因。

  找到盜用他人身份信息者,不能成為無辜者“洗清”刑事犯罪記錄的前置條件。而找尋盜用者也是警方的職責所系,不能轉嫁到無辜者頭上來。

  □於立生(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