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中國古代皇權社會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與公有制相近還是相異?
皇權制度與全方位一元壟斷、控制、決定的公有制是截然相異而相遠的兩種制度模式。
皇權制度只是政權壟斷,而非是政治、經濟的覆蓋性雙重壟斷,更不是政治、經濟、意識形態的三位一體壟斷。
“莫非王土”強調的是領土的宏觀隸屬、臣服關係,而不是土地所有權的具體歸屬關係,“莫非王土”不等於帝王要壟斷治下土地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力,也不意味着皇權可以隨意干預、支配、侵奪土地。人民有權安居樂業,不侵擾民生,不侵犯民產(包括土地)是社會的天道公約,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皇權社會的民有土地,民有財產都得到了有效保護,即使在改朝換代或戰亂的動盪時期,對民產(包括土地)的侵犯、霸占、掠奪也是局部的、間斷的,而不是覆蓋的、連續的、普遍性的,每當政局稍定,當政者必安民而非藉機侵民掠民。皇室或權貴肆意兼併土地是廣受譴責的惡行,並會被彈劾、治罪;
皇權雖然至高無上,但皇權並非沒有邊界,帝王並非可以肆意妄為。帝王只享有最高政治權力,而不具備壟斷、控制、決定全社會經濟事務的權力,沒有控制思想和意識形態的權力和企圖(滿清情況較特別),而且帝王的政治權力,在觀念和現實上都要受“王法”制約;
同時,從統治倫理上,帝王只是天子,皇權之上還有天道(社會公約)。愛民如子,保障民生,保障子民安居樂業,保護國民土地、財產不受侵犯是天道規定的天子職責。如果帝王公然違背這樣的職責、本分,那麼他就失去了執政的合法性,就成為暴君和天下共敵,未及暴行漫延,他的末日就來到了。齊宣王問:“湯放桀,武王伐紂,有諸?”,“臣弒其君,可乎?”,孟子的回答是“殘賊之人謂之‘一夫’。聞諸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
事實上,中國古代覆蓋性、普遍性地侵犯、掠奪國民財產或兼併土地的情況從未發生過,以帝王為首的權貴對國家資源、財富進行一元壟斷、控制、決定的情況也從未出現過。
皇權不下縣(鄉)。皇權對經濟生活、個人生活、思想活動,都是比較寬鬆而少干預的(滿清例外)。
所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皇權制度與公有制截然不同,皇權社會是典型的私有制,即自主所有制社會,儘管它沒有現代私有制那麼完善。
摘自博文《360度解構公有制(30問答)》。(原博文被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