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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中的誹謗罪與責任 (上)
送交者: 高勝寒 2018年09月24日13:38:5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總數七大章的《美國憲法》,是人類第一部成文憲法,自1788年6月21日開始實施的二百三十年以來,國會提出修改動議,超過一萬次,但成功地通過的修改動議,共有三十三次,其中的二十七次,已經付諸實施。剩餘的三條,《州權決定奴隸制度存廢修正法》《平等權力法》《首都成州案》,或因失效,或因環境,已經嗚呼哀哉了。《普調區域法》《童工法修正案》《公民貴族法》已經快要被人民忘記了,比如《普調區域法》已經通過了兩百二十九年,《公民貴族法》已經通過了兩百零八年了,依然還沒有達到大部分州議會認可的法律要求,依然遙遙無期。

其中1791年的頭十條《權利法案》,最為世人熟悉。《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賦予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與宗教自由的概念,是來自殖民地時代的一場誹謗罪官司 —- 1734年的《皇家 訴 曾格案(Crown V  John Peter Zenger)》。

發生在北美十三個殖民地時代的《皇家 訴 曾格案》,是美國司法史上第一件誹謗罪大案,震驚整個十三個殖民地。其影響力之巨,無與倫比,它直接影響了美國後世的價值觀與是非觀,它的判例,經常出現在在美國各州與聯邦,甚至於最高法院的判例中。 尤其是在出版自由與言論自由的官司中,誰也無法避開《皇家 訴 曾格案》的影響。

整個《權利法案》的原始概念,源自1689年英國的《權利法案》,英國的《權利法案》,源自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

1779年,維吉尼亞殖民地議會,首先通過了《維吉尼亞權利宣言(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與《權利法案》兩大劃時代議案,尤其是後者,成為1789年,美國國會通過《權利法案》的藍圖。《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說,國會永遠不得制定限制言論自由、宗教信仰、出版自由與集會自由的法律。

這條俗稱的《權利法案》,是美國法學家與知識分子夢寐以求的基本權利。1789年3月15日,傑斐遜從巴黎,為催生《權利法案》而寫信麥迪遜,其中有名言說,“半條麵包比沒有麵包好,如果我們無法保障所有的權利,那就先保障我們力所能及的權利。”渴望之情,透紙而出。

在《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的威力下,美國國會無法制定任何包括誹謗或侮辱罪名的法律,即使制定了,也會被最高法院以違反《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精神法理而推翻。

至今為止,美國聯邦法中,沒有任何的誹謗如侮辱法律。幾乎所有的美國法學家,都有這種困擾的感覺:誹謗罪名與《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利之間的分野,只有一條頭髮那麼細。這就是國會至今沒有通過任何聯邦誹謗法律的真正原因。

雖然美國聯邦法中,沒有誹謗法與侮辱法,但並不是表示可以恣意實行侮辱與誹謗。在《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保護言論自由的威嚴下,美國聯邦法庭甚少嚴懲誹謗罪名成立者。

人格遠比生命還來的重要,是現代文明社會的普世價值之一。人性的尊嚴,不容詆毀,人格的完整,不容侮辱。在1992年至2004年之間,美國聯邦法院審判了四十一件誹謗罪名官司,其中有六位被告被陪審團宣布罪名成立。

從1965年至2004年,有十六件的誹謗罪被告,被聯邦法官判處入獄。雖然十六位被定罪者的入獄刑期不長,平均時間是一百七十天,但為後世立下了一個必須警惕言行的案例。

其餘誹謗罪較輕者,或被判罰款、假釋、社區服務與書面道歉。這些被裁決誹謗罪成立者BA。

在《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的威力下,美國國會無法制定任何包括誹謗或侮辱罪名的法律,即使制定了,也會被最高法院以違反《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精神法理而推翻。

至今為止,美國聯邦法中,沒有任何的誹謗如侮辱法律。幾乎所有的美國法學家,都有這種困擾的感覺:誹謗罪名與《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利之間的分野,只有一條頭髮那麼細。這就是國會至今沒有通過任何聯邦誹謗法律的真正原因。

雖然美國聯邦法中,沒有誹謗法與侮辱法,但並不是表示可以恣意實行侮辱與誹謗。在《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保護言論自由的威嚴下,美國聯邦法庭甚少嚴懲誹謗罪名成立者。

人格遠比生命還來的重要,是現代文明社會的普世價值之一。人性的尊嚴,不容詆毀,人格的完整,不容侮辱。在1992年至2004年之間,美國聯邦法院審判了四十一件誹謗罪名官司,其中有六位被告被陪審團宣布罪名成立。

從1965年至2004年,有十六件的誹謗罪被告,被聯邦法官判處入獄。雖然十六位被定罪者的入獄刑期不長,平均時間是一百七十天,但為後世立下了一個必須警惕言行的案例。

其餘誹謗罪較輕者,或被判罰款、假釋、社區服務與書面道歉。這些被裁決誹謗罪成立者的處分,是輕微的,比如罰款的平均額是一千七百元,假釋的平均期限是五百四十七天,社區服務的平均期限是一百二十個小時,至於大部分的書面道歉,更是不疼不癢。

由於《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着重保護美國公民的言論與出版自由,故鮮有最高法院與聯邦法庭的誹謗案件裁決,採用《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法理來判決,這是美國司法史上的失誤,多為法%A頭髮那麼細。這就是國會至今沒有通過任何聯邦誹謗法律的真正原因。

雖然美國聯邦法中,沒有誹謗法與侮辱法,但並不是表示可以恣意實行侮辱與誹謗。在《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保護言論自由的威嚴下,美國聯邦法庭甚少嚴懲誹謗罪名成立者。

人格遠比生命還來的重要,是現代文明社會的普世價值之一。人性的尊嚴,不容詆毀,人格的完整,不容侮辱。在1992年至2004年之間,美國聯邦法院審判了四十一件誹謗罪名官司,其中有六位被告被陪審團宣布罪名成立。

從1965年至2004年,有十六件的誹謗罪被告,被聯邦法官判處入獄。雖然十六位被定罪者的入獄刑期不長,平均時間是一百七十天,但為後世立下了一個必須警惕言行的案例。

其餘誹謗罪較輕者,或被判罰款、假釋、社區服務與書面道歉。這些被裁決誹謗罪成立者的處分,是輕微的,比如罰款的平均額是一千七百元,假釋的平均期限是五百四十七天,社區服務的平均期限是一百二十個小時,至於大部分的書面道歉,更是不疼不癢。

由於《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着重保護美國公民的言論與出版自由,故鮮有最高法院與聯邦法庭的誹謗案件裁決,採用《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法理來判決,這是美國司法史上的失誤,多為法學家們所詬病。英國的大陸法與美國的州法,往往成為主要的裁決法理依據。

美國的司法倫理是憲法為國家至高法律,聯邦法如果與之衝突,聯邦法自動失效,州法如果與聯邦法衝突,州法自動失效。為了維護人性的尊嚴,與保護人格的健全,美國各州開始通過立法,完善州級的誹謗與侮辱罪名立法。

2005年後,美國有十七個州與兩個屬地,完善了州級的誹謗與侮辱法,並將之歸納到刑事犯罪範疇:科羅拉多、佛羅里達、堪薩斯、路易斯安那、明尼蘇達、密西根、明尼蘇達、密西西比、蒙大拿、新罕布什爾、美國新墨西、北卡羅來納、北達科他、俄克拉荷馬、猶他、佛吉尼亞、華盛頓、威斯康辛、波多黎各與維爾京群島。

美國有三個州,立有嚴厲的誹謗與侮辱罪法:亞利桑那、密蘇里和田納西。這三個州的州法,用明文規定什麼是誹謗事實(defamatory per se),分為四大類:第一,指稱或責難別人有令人嘔吐的疾病,比如陽痿、性冷淡、性病、麻風病、精神病等;第二,指稱或責難女性無貞操,不貞節;第三,指稱或責難別人行為可恥,道德敗壞;第四,指稱或責難別人的職業、生意或投資,因而造成惡劣影響。一旦誹謗事實罪名成立,無需證明損失,即可要求實際、精神和懲罰性賠償。

誹謗中傷是一種傷害別人的惡劣行為,是一種扭曲人性的醜陋裸奔,為現代文明社會所唾棄,為普世價值所否定。

在維吉尼亞州,在維護人類尊嚴不得侵犯的前提下,連在兩人以上的公開場合的討債行為,都被是為犯法,其法理很簡單,這種行為會為對方帶來尷尬,而尷尬就是侮辱人性尊嚴的具體表現。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維吉尼亞州是一個罪惡累累,醜態百出的地方,但是近六十年來的突飛猛進,與率先追求普世價值與社會文明,可稱典範,六十年來的努力成果,遠勝過去三百五十年的總和。

維吉尼亞州有其獨特的政治生態,有兩種法律是我行我素的奇葩。一是州長任期不得連任法,也是美國唯一州長只干一任就必須下台的州。曾有數十次的修憲動議,但全以失敗告終,維吉尼亞州的州旗,已經清楚地說明了:一位武士,把暴君踏在腳下,其座右銘是:打倒暴政。

二是擁有賠償封頂法。維吉尼亞州法律,不允許利用法律為武器去發財致富,硬性規定,不論陪審團裁決的賠償金是多少,最高為二十五萬元。

美國各州對於誹謗的法律定議不同,沒有統一的說法。大概而論,文字形式的的稱之為誹謗(libel),語言形式的的稱中傷 (slander),兩者的共同稱呼就是誹謗中傷,實際上,兩者之間,沒有任何的分別。

美國有三十三個州,將誹謗罪歸屬民事範疇。但有九個州,不僅誹謗活人是刑事犯罪,連誹謗死人,也算到刑事範疇之內:愛達荷、喬治亞、堪薩斯、路易斯安那、內華達、北達科塔、俄克拉荷馬、猶他與華盛頓州。

在美國的誹謗官司,多以新聞媒體為被告對象。在被告的新聞媒體中,又多以報紙和雜誌為主要對象,電視與電台次之。報紙和雜誌的挨告率,是電視與電台的兩倍。

美國聯邦法中沒有誹謗罪的明文,但依然可以在聯邦法院中進行訴訟。在美國司法史上,有四件代表性的誹謗罪案例,成為至今依然經常被引用的經典案例。

第一件是1734年的《皇家 訴 曾格案》;

第二件1964年的《紐約時報 訴 蘇里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第三件是1967年的《柯蒂斯出版社 訴 跋特斯案(Curtis Publishing Co V Butts)》;

第四件是1974年的《格茨 訴 韋爾奇公司案(Gertz V Robert Welch Inc)》。

在美國的司法史上,論影響力,沒有一件誹謗罪案例,可與《皇家 訴 曾格案》相提並論,不僅因為此案是美國司法史上的第一件誹謗罪案,也是為美國人民出版自由與言論自由概念的啟蒙種子。《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的保障出版自由與言論自由權利、法理與概念,就是來自此案。

簡短地回顧當年美洲十三個殖民地時代的大環境,就可得出《皇家 訴 曾格案》事情爆發必然性的結論。

1731年7月1日,英國派駐殖民地紐約全權總督蒙哥馬利(John Montgomerie),突然病死在任上,按照英國與殖民地的行政傳統,民選的眾議院院長,共和自由黨黨魁范達姆(Rip Van Dam),依法出任代理總督。1732年1月13日,英皇喬治二世委任科斯比(William Cosby)出任紐約與新澤西總督。

在美洲英國殖民地時代,科斯比是一名聲名狼藉的狗官。貪污腐敗,殘暴不仁,最大的本領,就是結黨營私,死命撈錢,為了牢固特權,與掌控司法、立法與行政,他利用手上的特權,排除異己,打擊任何挑戰者,將各部門頭子,全部逐一革職,換上自己的聽話嘍囉。

科斯比是十三個殖民地頭子的典型縮影:獨裁、專制而殘酷的暴君。正因為有了這種殘暴的官僚,才會官逼民反,使美國人民,別無選擇,只有勇敢地走向獨立建國的革命道路。科斯比之流,為英國之全面在美州崩潰,立下了汗馬功勞。

科斯比於1690年出生在愛爾蘭皇后郡,英國陸軍出身,曾升任准將軍階。十九歲時,獨自溜到意大利,靠賭博為生。二十歲時,到西班牙參軍,時來運至,連連高升,再返回愛爾蘭老家當軍官,官拜上校。1711年,與白金漢宮有姻親關係的孟塔古(Grace Montagu)結婚,靠着裙帶關係,開始走向政治宦途。

1718年,科斯比出任巴利阿里群島梅諾卡(Menorca,Balearic Islands)代理總督,立即暴露出他的貪腐本色:利用職權,非法扣押葡萄牙商船,據為己有,幾乎導致兩國外交糾紛。

1732年4月24日,經過兩個月的航程,科斯比到達了人口五萬的達紐約,就任第二十四任總督。上任後首要的政務,不是如何安撫人心,整頓政府,而是問土生土長的范達姆,追索他出任代總督期間一半的薪水,理由是這個職位,本來就是我的,你是代理,就不應支取全薪。

兩人自此交惡,開始了近身搏殺的權力鬥爭。范達姆回覆說,“你如果把在英國貪污腐敗,與挪用公款的髒錢吐出來,我就把一半的薪水交給你。”

撕破臉的科斯比,把范達姆告進法院。案件最後被最高法院院長莫里斯(Lewis Morris)丟出法院。盛怒之下,科斯比以英皇御使的資格,抄了莫里斯的魷魚,順便把自己的馬仔德蘭西(James De Lancey),塞進最高法院。

山高皇帝遠的科斯比,一不做,二不休,乾脆連范達姆一齊炒掉魷魚。受辱後的范達姆與莫里斯,結成聯盟,誓要與科斯比干到底。

仇恨與嫉妒,可以使人瘋狂。科斯比與范達姆的較量,可以說是不死不休。1736年3月10日,科斯比因肺結核而病死。臨死時,就在病床上,簽發了對范達姆的革職令,導致死後,使他無法出任代理總督。

輿論是政治鬥爭的主要戰場。范達姆用匿名和筆名,撰寫攻擊科斯比貪污腐敗、以權謀私與挪用公款的內幕爆料文章,交給《紐約周刊(New York Weekly Journal)》發表。

這個背景,連帶出美國司法史上第一件誹謗罪判例,也啟蒙了美國民族的公民權利意識,為美國的文明道路,指出了正確的方向。

曾格於1697年10月26日,出生在德國茵普夫林根(Impflingen),於1746年7月28日,死在紐約。父親尼克拉斯(Nicholaus Eberhard)是一位中學老師。1710年,年僅十三歲的曾格,隨雙親移民美國,在半路上,尼克拉斯病死大海中。

次年,十四歲的曾格,因家境清貧,無法就學,跟隨印刷大師布拉德福(William Bradford)為印刷廠學徒,當時,布拉德福是紐約唯一的印刷廠。

八年後,已經全面掌握整套印刷技術,開始創業,成為紐約第二家印刷廠,並主辦《紐約周刊》,自任主編與發行人,也因此而擔負所有的法律責任。

布拉德福的《紐約公報(New York Gazette)》,是一份親英的報紙,也是為新總督科斯比歌功頌德的宣傳大本營。《紐約周刊》立場超然,聲明遠播,逐漸成為對抗殖民暴政與科斯比的主要輿論根據地。

因為曾格的英語水平有限,基本上連一篇流暢的文章都寫不出來,在《紐約周刊》的文字,多是德語,但他借力於周邊朋友的協助,招募了幾位優秀的筆桿子,將《紐約周刊》推向了更高的層次。素有紐約才子雅號的作家亞歷山大(James Alexander),是其中的佼佼者。後來惹禍的文章,全是出於亞歷山大之手。

1734年1月28日,《紐約周刊》揭發科斯比的貪污腐敗與挪用公款醜聞,並且說,這位無德無良的官僚,已經嚴重的威脅到本地居民的自由與財產。

1734年2月4日,《紐約公報》發表聲明說,《紐約周刊》1734年1月28日的文章,是嚴重的惡意誹謗,並指曾格應負法律責任。曾格與他前老闆布拉德福的關係,自此從朋友,演變成敵人。

1734年10月,科斯比老羞成怒,責令最高法院院長德蘭西,親自出馬,把曾格提起誹謗刑事公訴,但三次的不同罪名起訴,全被大陪審團以證據不足為法理,拒絕批准以刑事罪名提控曾格。

1734年10月22日,科斯比簽發總督行政命令:將曾格的所謂誹謗報紙,全部燒毀。地區法官拒絕派人執行這個亂命,科斯比只好派出自己的奴隸,拿着斧頭和乾柴,前往報社,砍燒了事。

1734年11月2日,科斯比知道寫文章罵自己的是亞歷山大,但苦無證據,只有把怒火,撒到曾格頭上。

1734年11月17日,科斯比命令司法部長布拉德利(Richard Bradley), 直接將曾格抓了起來,關進監獄,等待開庭。拘捕令是由最高法院院長德蘭西,與大法官菲力普斯(Frederick Philipse)聯合簽發的。

紐約最高法院把曾格的保釋金定為四百鎊,另加兩百鎊的保釋保險金,共六百鎊。曾格沒有那麼多錢,只有待在監獄裡,等候上庭,審判他所謂的誹謗刑事罪名。

在1734年代的六百鎊,幾乎等於現在的兩百二十萬元,這個誹謗罪的保金,比叛國罪的保金還要多,其欲置曾格於死地,一目了然,路人皆知。

曾格聘請了史密斯(William Smith)為自己的辯護律師,當他發現審理案件的法官,居然是科斯比的馬仔德蘭西時,立即提出嚴重抗議。德蘭西老羞成怒,下令以 “陰謀同黨” “藐視法庭“ 的所謂理由,吊銷了他的律師執照。

史密斯是一位謹慎的律師,深知科斯比的陰險,未雨綢繆,已經邀請了在殖民地最富盛名的哈密爾頓(Andrew Hamilton)接任,為曾格的辯護律師。

1734年12月6日,科斯比在《紐約公報》發表聲明說,這些“最惡毒的誹謗,來自三個人:曾格、范達姆與亞歷山大。”

1735年7月29日,轟動十三個殖民地的時代誹謗大案,開始挑選陪審團成員。科斯比的馬仔試圖操縱陪審團,但被哈密爾頓識破而只得作罷。

哈密爾頓來自費城,曾任總檢察官、司法部長、法官等職位,更重要的是,他不在紐約和新澤西辦公,無需賣地頭蛇科斯比的帳。

1735年8月4日,大案開庭。法官德蘭西首先宣布,檢察官布拉德利只需證明那份誹謗文字,是出自哪份報紙即可,至於是否誹謗,無需擔心,會由法庭來決定。

這個聲明,激怒了陪審團。檢察官布拉德利微笑着,亮出了1734年1月28日的《紐約周刊》,就算是出示證據了。

時年六十歲的哈密爾頓,突然站起來,大聲地說:“我那位被關押在後面箱子裡的所謂被告,他已經承認了那些文章,的確全是來自他的報紙。因此,我也許可以為檢察官先生節省一些檢驗證據的時間。”

這個開口就認罪的舉動,立使全場立即肅靜,鴉雀無聲,眼光集中到法官身上。暗喜不已的德蘭西,首先命令票傳的三位證人可以回家了, 因為已經無需他們再出庭,指證那些文章是出自曾格的報紙。那三人中,有兩位是曾格的兒子,一位是《紐約周刊》的副編。

全場靜得可以聽到一根落地的針。德蘭西沉默一會後,對着陪審團說:“既然哈密爾頓先生,自己已經懺悔了那些誹謗文章,與及中傷報紙,那麼,陪審團就必須為我們皇帝陛下頒發一道裁決。如果這些事情是真的,兼法律又認為是誹謗的,而誹謗罪是嚴重的,無可寬恕的。真實的誹謗罪,是無法辯護的。”

布拉德利打鐵趁熱,搖着頭告訴陪審團說:“曾格先生一直是一位極富煽動性的人物,經常在他的報紙上發表些虛假消息,與及煽動性的誹謗,惡意的設計一些使人嘔吐的誹謗中傷,這全是朝着科斯比總督,和他的部屬而搞出來的陰謀。我們永遠不能鼓勵誹謗,因為誹謗會造成人與人之間的隔膜。這些人連身上的血液,都是有毒的。一有機會,就會到處造謠,說對方壞話,真是心眼壞透,居心叵測,必須接受法理的制裁。”

等到布拉德利的結案陳詞說完後,哈密爾頓優雅地站起來,向着陪審團,發表了一篇雄辯的結案陳詞:

“英國的誹謗法律,不能全是紐約的誹謗法律。也不能就將之解釋成禁止言論的法理,因而本案的影響力,彰顯得格外的重要。在這個腐敗的政權下,許多人都深受其害。從剛才檢察官的言論那裡得知,這些起訴行為,全部都是直接來自總督與他的委員,所以我才憂慮。也有不少特殊的起鬨人士,他們都是有利益衝突的。為了這個特別的原因,這已經是我的責任,來要求法庭,請耐心地允許我把話說出來。

在英國的威斯敏斯特宮中,如果有人敢當着法官之面,前去襲擊別人的話,為了維護尊敬和尊嚴,將會被法庭判處砍掉其右手,再沒收其土地與財產,讓犯罪者付出應有的代價。雖然這裡的法官聲稱,所有這裡的權力與當局,全是英皇的屬地,但是我相信,如果同樣的事情發生在這裡,檢察官有膽量要求紐約殖民地的法官,去採用那種同樣殘酷的懲罰嗎?

理由再明顯不過的了,一場在紐約的爭吵,甚至是暴亂的後果,絕對不會像發生在威斯敏斯特宮中那樣的嚴重。我希望,一些在種植園裡對總督的粗魯行為,應當裁決對總督的不恭敬行為,而不是對君主的品行不端的懲罰。

基於這些事實,我希望檢察官先生,不要為了表現支持總督的政治立場,就想去引用這些英國法律,當然如果這會影響到英皇的安全與榮譽除外。數之不盡的例子已經清楚地說明,在一些地方或環境裡,被認為是好的法律,但可能在另外的一些地方或環境裡,並不見得也是一樣。”

哈密爾頓告訴陪審團,一句從來沒有人聽過,或從來沒有人知道的法理:“事實是對誹謗最佳的辯護(The truth should be a best defense to the charge of libel)!”

問題是,紐約殖民地法律中,沒有這種法理和案例。眼見陪審團的興奮表情,德蘭西護主心切,連忙說明道:“哈密爾頓先生並沒有拿出可信的證據,來說明那份雜誌的文章不是誹謗,而且,法律很清楚地註明,沒有人可以為誹謗辯護。陪審團只要找出曾格在那份報紙中的誹謗文章,就是證據了,然後讓法庭來決定被告是否犯有誹謗罪。”這是科斯比、布拉德利與德蘭西的如意算盤。

德蘭西雖然是最高法院院長,但無人不知,他就是科斯比總督的一條走狗,一條沒有是非對錯道德底線的無良走狗。

哈密爾頓加強一番非常重要的結論:“我需要走下去,因為那是我的榮幸,也是我的天性。那是一種所有人的權利,當他們受到傷害時,他們有權表達自己的不滿。他們有權對濫用權力的政權,提出言辭激烈的抗議。當局對居民使用不必要的公開暴力時,他們有權出面加以保護。為了維護自由,為了維護價值,為了所有人的不再繼續被迫害,更為了維護上天賦予我們最偉大的恩典,他們必須拿出勇氣,悍然站出來維權。在泛泛的總體來說,失去了自由,比死亡還要糟糕。”

哈密爾頓繼續向陪審團控訴說:“到現在為止,無論年齡,無論是否為了一己的前程,或是為了夢想中的榮耀,全會義無反顧地對被壓迫者伸出援手,向毀滅說不。這是每一位肯定自由價值者所必須考慮的基本原則。無論是為了血緣,還是為了家國,凡是熱愛自己土地的人,無不期待所有人都擁有自由,因為我們都知道,一旦失去自由的後果,生活將會是悲慘的境遇。”

哈密爾頓繼續他的雄辯說:“權力猶如河流,當將之管制在兩岸的提壩間時,是美麗而有用的,但是當權力泛濫到衝破兩邊的提壩時,將會遏制不止,禍患立至。我們必須在猛烈的毀滅與淒涼到來之前,加以慎重的防範。假如說,這就是權力的本質,那麼,我們就盡力而為,盡我們的義務,盡最大限度的去支持自由,這就是對抗無法無天黑暗權力泛濫的防波堤。為了對抗永無止境的貪婪野心,與無邊無際的目無法紀,無分年齡,不論男女,只要是活着的,他們的滿腔熱血,算是撒在最有價值的地方了。請原諒我的直言和熱忱,當我們服從於當局的時候,我們也就是同時服從那種置我們於苦難的權勢力量。數年來,面對着橫行霸道的專制當局,我帶着虛弱的病身,依然朝着理想目標努力不已。我既老又弱,但是我沒有忘記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只要需要我,我就儘量去那些動亂之地,熄滅那些因當局壓迫人民而爆發出來的暴躁怒火。”

哈密爾頓向陪審團直接吶喊說:“陪審團的君子們,這個法庭和你們面對的問題,並不是一件關於微不足道的私人事件,不是關於一位貧窮的印刷匠,也不是關於紐約的一時一地,不是的!它的後果,將影響到每一位生活在英國政府治下的美利堅自由人!這是以我們的自由為代價的事件。我從不懷疑,你們今天的正直行為,將會得到美利堅公民的尊重。每一位期待自由到來,但尚且生活如奴隸的人,都會因為你們今天勇敢的打擊腐敗暴政,反抗專制政權,確保自由權利,敢於說出和寫下真實,而給予你們歌頌和榮譽。你們不偏不倚而無訛無誤的公正裁決,將為我們自己、左鄰右舍與後代,奠定了高貴而結實的道德基礎。”

最後,哈密爾頓提高聲調,大聲地宣布:“這個法庭,這個陪審團,只可以用社會公義與人間正義,而不是暴政和私利來審判曾格先生!”

檢控雙方辯論後,德蘭西在命令陪審團回到密室討論案情前,一再叮嚀說,這個陪審團的職責,就只是證明一件事:曾格發表過誹謗文章的報紙證據,是否存在?其餘的,則由法庭來處理和決定。

德蘭西交代原則後,走回自己的辦公室,準備喝點解悶酒,來平穩一下從法庭上得到的一肚子鳥氣。但屁股還未坐下,書記官即來報告,說陪審團用了不到十分鐘的時間,就已經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宣判了。

開庭後,法庭書記官,依法詢問結果。陪審團主席亨特(Thomas Hunt)大聲宣布說:“所有控告曾格先生的罪名,全部不成立!”

擁擠得水泄不通的旁觀席上,立即爆發出如雷般的揚聲歡呼,加上狂熱的掌聲,使場面完全失控。德蘭西鐵青着臉,連連猛敲法槌,要求肅靜,但就是制止不住一波又一波喜洋洋的歡樂掌聲。他呼叫庭警,立即拘捕任何“鬧事”者,關進監獄!問題是,整個法庭的人,依然在歡呼慶祝,全都藐視他的命令。德蘭西見狀,一言不發,轉身下堂去了。人心歸向,清楚地寫在每一個人的臉上。

當夜,所有參與者,在黑馬客棧(Black Horse Tavern),為哈密爾頓和曾格,舉行慶祝大會,賓主盡歡。次日,哈密爾頓離開紐約,返回費城老家,眾人在郊區,鳴禮炮十九響,為他餞行,以示感謝。

1735年9月16日,紐約市議會,為了表彰哈密爾頓的“維護人類尊嚴與權利”,頒予紐約市自由勳章,成為一時的盛事。

哈密爾頓返回費城後,立即參與美國獨立紀念館的設計與建設,於1753年竣工,是為賓州的政府議會與辦公大樓。第二次大陸會議,華盛頓被授權為陸軍總司令,《獨立宣言》《美國憲法》,皆在此完成。後來林肯遇刺死亡,遺體返回伊利諾老家,路徑費城,停棺美國獨立紀念館,有八萬五千人前來瞻仰遺容。

1943年,美國海軍的一艘戰艦,以曾格命名, 是為“曾格號(USS Peter Zenger)”,作為這位啟蒙美國出版與言論自由先驅的紀念。

《皇家 訴 曾格案》被法學家與歷史學家們,譽之為美國司法史上爭取出版與言論自由權利第一案。這個判例,為兩百餘年來的美國司法界,立下了十四個影響美國誹謗罪司法概念標準:

第一,陪審團有權不接受坐堂法官的指示,更有權不依照法律條文來論罪,可以全憑自己的良知和基本常識,就可決定被告是否有罪;

第二,對事實的真實描述和報道,不得以誹謗罪論之;

第三,真相就是誹謗罪的最佳辯護法理;

第四,大陪審團是不畏權勢的獨立民選法人團體,殖民地總督,前後三次提出起訴在押嫌疑犯的動議,但三次全被拒絕,不僅震驚十三個殖民地政府和人民,也震驚了英國與整個歐洲;大陪審團制度,有效地制衡了政府的司法濫權體系;

第五,誹謗罪嫌疑犯在被法庭定罪前,應為清白無罪,橫行霸道的官僚,不得踐踏司法,將之關押在監獄裡候審,有違《大憲章》《人身保護令》原則;

第六,誹謗罪應該屬於隨時有權撤訴的民事訴訟,由陪審團來決定是非對錯,而不應該屬於刑事範疇,由檢察官與法官來裁決的提控;

第七,評論事件的意見,無論對錯,不得以誹謗罪或共犯視之;

第八,暴君干涉司法的黑手,應該在法庭上揭發出來,使之躲不開輿論的抨擊與譴責;

第九,律師發現法官在案件中有利益衝突的話,有權要求法官迴避;

第十,有利益衝突的坐堂法官,不得使用藐視法庭的法理,將向自己挑戰的律師,加以報復,或吊銷其律師照;

第十一,《皇家 訴 曾格案》,驚醒了沉睡的美洲十三個殖民地人民,使他們意識到,什麼是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概念,為半個世紀後的頭十條憲法修正案,鋪墊了法理與文明的根基;

第十二,正義必勝。《皇家 訴 曾格案》審判程序,暴露出來的是司法黑暗的醜聞:腐敗的專制政府,聯合走狗式的法官與檢察官,意圖製造一起冤假錯大案,在有正義的律師衝鋒下,使之飛灰湮滅。

第十三,使文明世界唾棄文字獄的醜陋和落伍,在現代文明社會裡,文字獄沒有市場,也沒有立足之地。

第十四,出版自由與言論自由,與文明社會的標準成正比,是鑑定真假文明社會的照妖鏡。(待續)

 

高勝寒  201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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