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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非法攝影與錄音為聯邦重罪
送交者: 高勝寒 2018年10月15日16:06:24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在法理上,無論是聯邦法庭,還是州、郡法庭,均屬公眾地方,普通人們應該是有現場進行攝影與錄音權利的。但是由於法庭是一個嚴肅而莊嚴的地方,是維護公義、伸張正義與裁決是非的地方,更重要的是,如何創造與維持一個提供公平審判的大環境。

這個因素,成為為是否允許在法庭裡面,進行攝影與錄音行為的決定因素。美國最高法院至今無法用判例,來決定新聞媒體或個人,是否有權進行現場直播式的攝影與錄音權利憲法觀點,但是美國聯邦法院數度的制度改良與試驗結果,還是將是否有現場直播式攝影與錄音的批准權力,下放到坐堂法官手裡,因而審案的法官,是唯一擁有決定權的人物。各州級法庭,全跟隨聯邦法院的標準規矩行事,由審案法官來決定攝影與錄音權。

1946年,《美國刑事訴訟法規則第53條》規定: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在美國法庭攝影和錄音。根據這條法律,在法庭內部,未經授權的攝影錄音行為,視為聯邦重罪論處。

1972年,美國聯邦法院司法會議決定,無論刑事或民事,均不得允許電視、電台、攝影與錄音行為,並將之寫進《美國法官行為守則》裡面。

1988年10月, 最高法院院長倫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首度允許廣播系統現場直播,介紹特設委員會的成立,輿論界視之為法庭現場直播的破冰之舉。

1990年9月,為適應來自民間新聞界與民權團體的壓力,美國聯邦司法委員會宣布,以三年為期,將在六個聯邦法院與兩個上訴法院,僅限於民事範疇,開始定點實驗,允許電視現場直播庭審情況。

六個管轄區法院,指的是馬薩諸塞、密西根東區、紐約南區、賓夕法尼亞東區、華盛頓西區與印第安納南區。兩個上訴法院是第二與第九巡迴上訴法院。

同時,美國聯邦司法委員會,將攝影與錄音嚴禁令,自《美國法官行為守則》裡面廢除,新的規定說:聯邦法官有權在法庭中宣誓就任、歸化儀式與其它的正當活動時,自行決定是否允許新聞直播。

1990年9月,美國聯邦司法委員會宣布,允許第二、第三與第九巡迴法院,在民事結案陳詞時,可以新聞攝影與錄音直播示眾。

有關由最高法院院長羅伯茨(John Roberts)負責監管,由托馬斯(Sidney Thomas)為院長,位於加州三藩市的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筆者已在前文中介紹過了。

由八十五歲的資深女大法官金斯伯格(Ruth Ginsburg)監管的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位於紐約市,法院以美國司法史上第一位非洲裔大法官馬歇爾(Thursday Marshall)命名,院長是卡茲曼(Robert Katzmann),管轄區除了紐約州的東、西、南、北四區外,尚監管康涅狄格與佛蒙特共六區。擁有十三位聯邦法官。

美國共有九十四座聯邦地區法院,十三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八百七十名聯邦法官。上訴法院不採取陪審團制度,每次開庭,最少要有三位法官坐堂,判案採用少數服從多數制度。如果遇上重大案件,院長會下令全體法官出席聽案與裁決。

1991年7月1日,三年試驗期期滿。美國聯邦司法委員會將總結報告,向聯邦案件行政局,與聯邦案件管理委員會報告,推薦全面開放所有的聯邦法院,在民事案件時,可以現場直播攝影與錄音。1994年9月31日,在“會影響陪審團與證人公平地做出決定”的考慮下,將之否決。繼續採用傳統規矩:由坐堂法官,自行決定攝影與錄音使用權。

1996年3月,美國聯邦司法委員會,正式授權上訴法院,自行決定是否允許在民事的結案陳詞時,允許新聞媒體攝影與錄音示眾。同時宣布,聯邦法院必須將任何關於這類的州級法院直播矛盾的上訴案件駁回,必須保持與聯邦法院一致性的裁決標準,任何違反者的裁決,一律失效。

2010年,美國聯邦司法委員會頒布,以三年為期,由美國聯邦司法中心負責,在全美的十四個聯邦法院裡,試驗允許坐堂法官自行決定,在民事案件中不得挑選性的全程直播制度,事後法官有權決定該攝影與錄音,可否放在聯邦法院網站上。

十四個聯邦法院是阿拉巴馬州中區、加利福尼亞州北區、佛羅里達州南區、伊利諾伊州南區、愛荷華州南區、堪薩斯州區、馬薩諸塞州區、內布拉斯加州區、俄亥俄州南區、俄亥俄州北區、區關島區、密蘇里州東區、田納西州西區、華盛頓州西區。

試驗由2011年6月18日開始,至2015年7月18日結束。2016年3月15日,美國聯邦司法委員會宣布:不做任何的變更,一切維持原狀,以觀後效。

目前的聯邦法院實際狀況,依然沒有改變:在得到坐堂法官的允許前,不得私自攝影與錄音,違反此法者,以聯邦重罪論之。

自1957年開始執行的《美國法典第42章第1995款》:藐視法庭罪,分為民事藐視法庭(Civil Comtempt),與刑事藐視法庭(Criminal Comtempt)兩大類。有輕罪與重罪兩種。輕罪罪名成立者,或最高罰款是三百元,或最長入獄四十五日。重罪罪名成立者,或最高罰款是一千元,或最長入獄六個月。審判方式,被告可以選擇法官審判,或是陪審團審判。

另外還有一種稀有案例的直接藐視法庭罪(Direct Contempt),那就是在宣誓後,依然當着法官的面撒謊。這是相當嚴重的,激怒法官的後果,自然不會有好果子吃。

藐視法庭屬於刑事重罪,在美國近代司法史上,最著名的藐視法庭案例是2015年的《米勒 訴 戴維斯案(Miller V Davis)》。

2015年6月25日,同性婚姻在美國全面合法化。 肯塔基州羅溫郡(Rowan County)民事部女職員戴維斯(Kimberly Davis),以宗教信仰為理由,頑固地拒絕簽發同性婚姻結婚執照,不但自己不簽發,也不允許民事部其他同事簽發,於是被一狀告進聯邦法院。

2015年8月12日,肯塔基州東區聯邦法院班寧法官(David Bunning),下令戴維斯必須簽發所有性別的結婚執照。戴維斯不但拒絕,而且上訴,被巡迴法院拒絕。她再上訴至最高法院,又被拒絕。但戴維斯依然拒絕簽發同性婚姻執照。2015年9月3日,班寧法官以藐視法庭的罪名,將戴維斯投進監獄,直到她遵守法庭命令為止。

2015年9月8日,在戴維斯的助手簽發了同性婚姻執照後,班寧法官將她釋放出獄。2015年9月14日,戴維斯返回羅溫郡民事部工作,但再也不敢阻擾簽發同性婚姻執照。這個案例,有力地維護了美國司法公信力,與法庭命令的莊嚴和威力。

美國司法倫理規定,州級判例不得違反聯邦法,因而全美各州法院,必須恪守同一聯邦法院審判原則。可否在法庭上現場直播的議題,不但在民間有爭議,即使最高法院本身,也無法達成共識。

2011年8月24日,歐巴馬總統提名的自由派女大法官卡根(Elena Kagan),就支持允許在法庭直播說:“這是個好主意,在法庭上,每個人都是那麼聰明,那麼有充分準備,那麼強烈意圖把對的答案告訴世人。如果大家都知道了,都會知道這個政府是如何運作的。只允許兩百人現場見到了審判,是一種恥辱。事後閱讀資料,與現場觀看,效果是不一樣的。”

在她出任司法部副部長時,每次在最高法院為美國政府辯論時,都會感到大法官們對審理的案件,都是做了良好準備功夫的,應該讓人民從現場直播中,一睹他們的智慧和風采。

但是當她出任了大法官後,基於親身經歷,看法起了天地般的變化。2015年1月23日,她在芝加哥大學政治學院演講時說:“我現在對於現場直播,持有懷疑的態度,因為無法避免律師與法官的譁眾取寵表演,將導致整個制度從根基上的質變,迴避這種行為,是沒有錯誤的。”

剛退休的肯尼迪(Anthony Kennedy)大法官,認為允許法庭現場直播,“並不是一個好主意”。2015年3月23日,他在眾議院司法系統預算委員會上說,現場直播會影響到大法官們無拘無束地審理案件的自然性,因為要分神顧及公眾形象而無法冷靜思考問題。

已經去世的大法官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在2012年9月26日,接受採訪時,回答有關法庭直播的問題時說:“在我剛進入最高法院時,我是支持現場直播的。過去的一段時間,我有點靠邊站,現在是無法同意。如果說直播是在教育人民,那是一種誤導。在法庭有些辯論,幾乎全是只有律師才能明白的司法術語,普通人民只觀看幾分鐘就能判別是非,那是一件完全不可能的事情,其結果會是誤導他們的概念,也誤導人民對法院的印象。”

斯卡利亞大法官的意見,具有相當的廣泛代表性。美國司法史上第一位西班牙裔女大法官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在2009年參議院提名聽證會上,她曾用法院應該透明化的理由,傾向於允許直播,但就職沒有多久,就深深發現理想與現實之間,是存在一段距離的。2015年2月2日,她在佛羅里達州西棕櫚灘講演時說:“現場直播會改變律師與法官的基本行為,他們可能會屈從於誘惑,因為那像一個舞台,而不是一個法庭。”

一般來說,最高法院會在周五,把整周的音頻,公布在網站上。當天即公布音頻,在過去的十八年來,總數也沒有超過三十次。最近受到世人矚目的當日音頻,只有2015年的《奧貝格費爾 訴 霍奇斯案》,與今年初的《川普 訴 夏威夷案》。事實證明,即使當天公布極具爭議性的《川普 訴 夏威夷案》,也沒有發生任何的影響力。至今為止,最高法院尚沒有允許現場直播口頭辯論的記錄。

持最強力反對現場轉播的大法官,非蘇特(David Souter)莫屬。1996年3月30日的《時代周刊》報道說,有鑑於他當年在新罕布什爾州當法官時,因為現場直播原因,導致他行為失常,並被新聞報道誤解,帶來的痛苦和氣憤,“我們的司法系統,不是一個政治體系,也不是一個娛樂場所,所以只要我在那個位子上,唯有跨越我的死屍,才會見到現場直播的事情發生。”

目前川普總統已經成功地提名了兩位保守派大法官,在未來的兩年或六年,他可能有機會再提名三到四位大法官,屆時,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勢將占絕對優勢,而距離美國人民可以坐在家裡,觀看最高法院口頭辯論現場直播之日,更加的遙遙無期。

美國國會在2005、2007、2008與2009年,四度提出《法院陽光法》,希望通過立法,強行美國法院允許現場直播,但是基於三權分立、立法無權干涉司法原則,全部半途而廢。

從多次美國民調顯示,大多數的社會大眾,是希望最高法院允許現場直播的,例如在2013年4月2日,百蘭德政治顧問公司(Penn Schoen Berland)的格蘭(Robert Green)和羅森貝(Adam Rosenbel),以《法庭影像有利法庭和公眾》大字標題,聯名發表批判文章說:

“最高法院在拒絕開放現場直播時,向社會大眾釋放出一種歪論:‘社會大眾沒有那麼聰明’,所以不應該知道最高法院是如何運作的,女大法官索托馬約爾甚至說,‘很少的社會大眾了解這些過程’,理由不是透明權利而是矯飾的理由。大法官們應該知道最高法院在我們民主制度中的正當性,迴避鏡頭遠比缺少透明化來的更有威脅性。允許現場直播,無論是對社會大眾或是對最高法院,都是有利的。

大法官們無需在覆蓋範圍與不覆蓋範圍之間,做出雙重選擇。是的,當天發布的音頻,允許我們聽到了聲音,但是沒有看到視像。真正的問題並不在此,而是是最高法院否在透明與開放。社會大眾想看到的,就像國會一樣,最高法院是由一些嚴肅而慎重,而不是由一幫子小丑或政治動物所組成。逐漸增長的認識能力,認為最高法院,已經是一個政治機構,這對於司法聲譽和正當性來說,是極其危險的,這直接影響了最高法院淒涼到的工作績效。

在2010年和2011年,只有百分之三的選民,認為最高法院是‘業績優良’。一年前,只有百分之八的選民‘強烈認可’最高法院的辦事效率。僅僅在兩個月前,這種‘強烈認可’,已經下滑到只有百分之五了。

現場直播的攝像機,是鑑定大法官們是否認真工作,是否黨派屬性與是否故意刁難的最有價值證人。事實上,現場直播的攝像機,將會向社會大眾證明,最高法院的確是比另外兩個政府來的更有效能。

至於大法官們擔憂自己每天出現在油管上,或者成為喜劇表演者取笑的題材,我們是完全理解的,但是大法官們必須知道一點:這是一個電訊傳播的世界。他們無法避免被取笑,或者被放置到油管上的結果,但是也可以直接面向社會大眾,更清楚地、準確地告訴世人他們是如何運作的。

且不論社會大眾對最高法院的那些苦惱的惡評,在這個電訊傳播的世界,大法官們不再忽視電視,擁抱現場直播的話,遠比業務外包式的自我保護聲譽,要更有成果。最後,允許在最高法院現場直播,不是對我們有利,而是對大法官們有利。”

在允許法庭現場直播的呼聲中,俄亥俄州一直是時代先鋒的佼佼者。該州早在十多年前,已經全面開始有條件的允許現場直播了。所謂的有條件,指的是得到法庭批準的影播電視台。閃光燈亂閃的個人手機或照相機,確是會影響審判環境的清淨性,和每個人的思考能力,因而嚴格禁止之。

2013年12月16日,俄亥俄州最高法院首席女大法官奧康諾(Maureen O’Connor),在接受採訪時表態說:“美國人民與俄亥俄居民,都需要更多的民權教育,都應該在電視上觀看司法部門的行動。現場直播不僅是在郡、州或聯邦,也應該在最高法院去推行。現場直播就是透明,這正是所有政府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並不是說沒有攝像頭,不適當的事情就會發生,但是透明度本身,就是最佳的教育材料。言情小說與不現實而帶偏見的書籍與節目,常常會帶來誤導。讓社會大眾觀看現場直播,就是最好的糾正方法。在俄亥俄州最高法院現場直播,已經維持了十多年了。”

在美國近代司法史上,有兩次故意突破法院規則,冒險偷拍相片的事件,雖然轟動一時,但由於司法管轄權與得不到真名實姓,沒有司法追訴行動出現。

第一位是德國攝影師薩洛蒙(Erich Salomon)。他於1886年4月28日,在德國柏林出生,於1944年7月7日,在波蘭奧斯威辛去世,享年五十八歲。薩洛蒙一生,多才多藝,精通木匠、動物學,並在慕尼黑大學取得法學博士學位。在短期的從事律師業務後,發現自己的真正興趣,是攝影和寫作。他利用當時是極其先進的小型埃馬諾斯(Ermanox)相機,開始他的特殊新職業。

薩洛蒙把相機隱藏在手提箱裡,到審判大案的法庭,偷拍審判過程,然後賣給新聞報社,作為生活的經濟來源。屢屢得手的戰果,使他膽子越來越大,幾乎沒有任何底線,舉凡國際會議、各國首腦、名人富豪等一百七十餘人,全在他的偷拍下,呈現在新聞媒體上。1930年到美國旅遊,依然惡性不改,大模大樣的到最高法院,偷拍審案實景,然後出賣給新聞媒體,換取金錢報酬。

第二次設計界大戰時,由於薩洛蒙是猶太人,為了避禍,遠遁荷蘭。1944年,被蓋世太保發現,將之拘捕,押送波蘭集中營,被害而死。

薩洛蒙死後五年,《時代周刊》又刊出一張最高法院審案的相片,基於消息來源保密原則,只肯透露說,“相片是來自一位極其出色的女性,她將相機隱藏在手袋裡,從剪開的小洞裡伸出攝像頭,成功地完成了傑作。”

在這兩件偷拍事件後,最高法院與各地的聯邦法院,開始嚴格的檢查進入旁聽者,避免偷拍事件再度發生。

美國各州對待擅自法庭錄音或錄影的法律有別,但多以刑事重罪視之。比如馬里蘭州,即具有極其嚴厲的懲罰法律。《馬里蘭法院與司法訴訟法§10-402》規定,非法在法庭法庭錄音或錄影行為,為刑事重罪範疇。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可或入獄五年,或罰款一萬元,情節嚴重者,兩者並罰。

 

高勝寒 2018年10月15日

www.gaoshengh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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