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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
送交者: 李亞軍 2018年10月23日03:27:54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沈勇平

       近期,有學者呼籲廢除尋釁滋事罪,認為尋釁滋事罪已經成為打擊弱勢群體的殺威棒,比如法學副教授羅翔就說,“我一直主張廢除尋釁滋事罪,不僅因為它在理論上有違罪刑法定的原則,更因為在實踐中,其模糊性往往成為打擊弱勢群體的殺威棒,不斷銷蝕着法律的根基”。
        尋釁滋事罪為什麼主要針對弱勢群體?因為弱勢群體喜歡上訪。如果廢除了尋釁滋事這個罪名,以後還怎麼對上訪的弱勢群體進行維穩。如果不能有效地進行維穩,又怎麼能建立和諧社會?弱勢群體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擋箭牌,中國是法治國家,絕不允許有人凌駕於法律之上。
        有學者指出,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的大“口袋”流氓罪而來,這個罪名存在的最大問題是它的模糊性。儘管1997年刑法確定了罪刑法定原則,但是尋釁滋事這個罪的內容非常寬泛,且大量使用了諸如“隨意”、“任意”、“情節惡劣”、“情節嚴重”、“嚴重混亂”等模糊性詞語,而很難確定此罪所針對的具體行為。
        我個人倒認為,尋釁滋事罪的最大好處就是它的模糊性,因為這樣一來,在處理很多敏感案件時就可以任意發揮。如果這個罪名太明確了,就很難針對一些具體行為定罪。近些年來,尋釁滋事罪在很多敏感案件中都發揮了重要作用,如果將其廢除了,以後還怎麼處理敏感案件?
        羅翔撰文說,在理論界,一直有廢除尋釁滋事罪的聲音,有相當多的學者認為該罪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應予廢止。但是也有學者為之辯護,認為該罪可以實現處罰的兜底性,彌補其他罪名的打擊不足。尋釁滋事罪的法條規定本身就比較模糊,立法者的結果入罪模式原本是為了讓這個模糊性的罪名具有一定的明確性,而如果這種相對明確性都被忽視,那這個罪名幾乎就成為“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代名詞了。
       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時候遵守的是罪刑法定原則,這說明中國基本上已經可以算是法治國家了。但在一些具體案件中,也不能光遵守法律,還得考慮政治因素,俗話說得好,大案看政治,小案看法律。如果每個案子都嚴格遵守法律,就可能產生負面的政治影響。由此也可以看出,中國的法治還不太完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有學者認為,從政策角度來看,“口袋罪”的價值取向是為了社會穩定,“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但是,模糊的法律會讓人無所適從,徹底犧牲了公民個人的尊嚴、權利與自由,讓社會更加動盪不安。當法律模稜兩可,人們無法預知行為後果,司法者適用法律,任憑主觀好惡隨意解釋,那任何人甚至包括司法者自己的自由也都岌岌可危了。
         為了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全,犧牲一點個人尊嚴、權利與自由,又算得了什麼?即便犧牲的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尊嚴、權利與自由,也是應該的。對此,立法者和司法者,不要感到委屈,而應該感到光榮才對。
         總之,尋釁滋事罪,萬萬不能廢。如果非要廢除,那也得先恢復流氓罪。否則,在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就將面臨着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一些學者只從法律角度考慮問題,這顯然是書生之見,不知道從政治的高度看問題,就很容易犯錯誤,尤其是容易犯政治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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