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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貝格費爾 訴 霍奇斯案》
送交者: 高勝寒 2018年10月28日21:00:11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締造美國夢系列之一》


世俗國度(secular state)是普世價值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沒有一個文明社會不是世俗國度。世俗國度的主要指標有二,一是沒有國教,一是尊重人權。人權的範疇,涵蓋了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自由、集會自由、遷徙自由與婚姻自由等。在現代文明社會下,世俗國度的另外一個指標,是議會制度、政府民選、司法獨立、三權分立與依法治國。這些是世俗國度的先決基本硬件,是沒有任何理由拒絕實行的先決基本硬件。欠缺這些文明社會的普世價值基本訴求,無法稱為世俗國度。

自由選擇是人權不可分割的重要綱領。一部美國憲法發展史,就是一部追求世俗國度與普世價值的發展史。三十三次通過,二十七次實施的憲法修正案,無一不是圍繞着這個主題的奮鬥升華。隨着二十七次的全民共識,二十七次的疼定思疼,二十七次的浴火重生,一個嶄新而閃亮的世俗國度美利堅,驕傲地呈現在世人面前。

在世俗國度中占無可替代的司法獨立機制,保障了人民權利的伸張。二十七次的修憲功勳,正是世俗國度制度靈活性與自我糾錯功能的證明。司法獨立機制有效地減少社會矛盾和消除暴戾,為不公不義提供了一個解決問題的渠道。

世俗主義(secularism)的概念,雖然來自法國,但在美國有着歷史性的輝煌記錄,自建國開始,前賢們就朝着世俗主義的大方向不停地努力。世俗主義的主要訴求是政教分離:主要地彰顯在宗教自由、政治不得操縱宗教、宗教不得操縱政治、不得宗教特權、不得公款用於宗教、宗教遠離教育與最為重要的,是允許任何宗教信仰者,出任全國人民的領袖。美國憲法頭十條修正案,俗稱權利法案原始概念,就是來自世俗主義的衝擊和洗禮。

任何文明社會不會自絕於世俗國度之外。就像民主自由的冠冕一樣,由於普世價值的榮耀光環,許多獨裁爾專制的國家,也公開宣稱自己是世俗國度,恰好說明世俗國度的強大魅力。就像舉世潮流一樣,中國社會無法迴避世俗國度的衝擊:或者自絕於文明世界而墮落沉淪,或者順流而下而迎頭趕上,台灣就是最佳的案例。

2017年5月24日,台灣司法院大法官通過第748號憲法解釋裁定:“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自由及平等權利已屬違憲,行政和立法機關兩年內必須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台灣同性婚姻法》將於2019年5月24日全面合法化。因為有了這個亞洲首例的裁決,使中國人不至於在普世價值與世俗國度中缺席。台灣被稱為世俗國度,當之無愧。

浩浩蕩蕩的美國五性維權運動,為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寫下了輝煌而傲人的史詩篇章。從1969年6月28日紐約市格林威治村的石牆暴動(Stonewall Riot),到2015年6月25日美國最高法院在《奧貝格費爾 訴 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裁決同性婚姻在美國全面合法化,美國五性維護權利運動,經歷了四十六個苦澀的年頭。

五性權利,指的是LGBTQ的簡稱:L是女同性戀者(Lesbion),G是男同性戀者(Gay),B是雙性戀者(Bisexual),T是變性人者(Transgendered),Q是不確定性向者(Queer)。

同性戀權利是美國近代民權的主流之一。其訴求現在已被主流媒體與社會學家認可的普世價值之一。在整個同性戀民權運動中,英雄輩出,指引風騷。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前,在保守的社會風氣,與法律禁止的威懾下,美國的同性戀,都不敢公開自己的性取向。公開歧視同性戀,被默認為一種維護道德價值的普遍現象。

關於同性婚姻權利的背景,哈佛大學法學院法學教授克拉爾曼(Michael Klarman)在他名著《從衣櫃到聖壇(From the Closet to the Altar)》序言中說:

“最高法院的裁決往往使演變中的社會重建運動無所適從。有的時候,最高法院主宰着社會運動,將之憲法化,然後用之於強制那些頑強反抗的州。當最高法院在1965年裁決婚姻中的配偶有權在自己的臥房裡隱私地採用避妊藥時,美國只有兩個州—-大部分是天主教徒—-擁有禁止避妊的壓迫法律。

2003年,最高法院裁決各州有關同性戀與自願者禁止《雞姦法》有違憲法權利時,美國有十三個州擁有視雞姦行為是刑事犯罪的法律,其中有四個州的該條法律,是專以同性戀者為懲罰的對象,但沒有任何州依然在執行該等法律。大多數的最高法院裁決,俱擁有民意的支持,故很少會引起政治上的反抗。

有些對憲法解釋的司法裁決將這個民族撕裂成均等的兩半。最高法院在1954年宣布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制度違反憲法精神時,有在全國四十八個州中,有二十一個州的法律允許或硬性規定必須執行那些種族隔離條款,而民意調查顯示,支持與反對的意見,幾乎持平。同樣地,最高法院在1973年裁決婦女有決定是否墮胎憲法權利時,對於這種爭議性的大眾意見,亦是各占一半。也有偶然的案例,最高法院的司法裁決與大眾意見相勃而行。

六十年代,當最高法院裁決在公立學校里的宗教禱告儀式有違憲法中政教分離原則時,當時有高達70%,甚至於80%的大眾持反對意見。最高法院在1989年與1990年時,裁決人民在遊行時,有權焚燒國旗作為泄憤行為時,亦是受到絕大部分人民的反對。雖然最高法院經常妄視民意地悍然裁決,但很少大法官願意成為社會重建運動的先鋒。在大多數的時間,他們依照美國文化與歷史的原則做出與民意背道而馳的決定。”

時代在變,觀念在變,法律在變,美國的司法體系也在變,最高法院就是最佳的例證。美國有百73%的人民是基督教徒而被認為是基督教國家。自開國以來的一百五十餘年間,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幾乎清一色的是基督徒。但是目前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中,有六位天主教徒,三位猶太教徒,就是沒有一位基督教徒。從幾乎是清一色到一個都沒有,其中的變化,能說是偶然嗎?在最高法院的歷史上,總共有十三位天主教徒大法官,有一半是現任的。總共有七位猶太教徒,有三位是現任的,能說是巧合嗎?

最高法院的主要任務是就各類矛盾,解釋憲法觀點的定議,但在近代美國民權運動發展史上,最高法院卻變成了一個改造社會與創造潮流的先鋒角色,雖然沒有任何大法官自己承認這個無可辯解的事實。

美國是一個多種族混合的國家,多元民族的現代文明國家特點是法治與包容,在兩者之間,包容更重於法治。就像所有極具爭議性的案件一樣,自從2015年1月最高法院宣布《奧貝格費爾 訴 霍奇斯案》立案以來,反對與支持同性婚姻的聲浪,此起彼伏,不絕於耳,這是一個現代文明社會的必然現象。

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主要法理有四:第一,宗教信仰不允許;第二,同性婚姻全面合法化將導致多妻主義與亂倫法律的崩潰與合法化,第三,顛覆傳統道德倫理,第四,白人至上傲慢心態。支持者的法理,幾乎千篇一律的指出,《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公平保障,不得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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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性戀民權運動史上,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是一個突破禁忌的年代,是一個走出衣櫃的年代,也是一個公開抗暴的年代。這得從紐約市格林威治村的“石牆暴亂事件(Stonewall riots)”說起。石牆是美國同性戀運動者心中的聖地,指的是紐約市的石牆酒店,一件專為同性戀提供娛樂的小酒店,內有酒吧和飯店。實際上,這是一家由黑社會暗地開設的犯罪場所,主要的目的,是暗中收集同性戀客人,尤其是名流和政客的材料和證據,作為敲詐勒索的道具。被害者因為所謂的名譽和面子,委屈求存,強吞苦果。

紐約市警局,多次故意以查酒牌為理由,對石牆酒店盡騷擾之能事。警民之間的緊張關係,到達沸點。1969年6月28日凌晨1:20分,紐約警方預早安排的探子,從石牆酒店裡面發出了行動的信號,外面的警察因為後援部隊未到,而不敢貿然採取行動,在猶豫一會後。還是行動,衝到酒店裡面,不分男女,全部拘捕,由於運輸被拘捕的後勤警車依然未到,遂將被拘捕者排列在馬路邊上,加以看管。警察帶着羞辱性的呵斥,使被拘捕的同性戀者的情緒,已在爆發邊緣,回馬之聲,不絕於耳。

在這種氣氛下,一位警察正在粗暴地拘捕女同性戀者德拉維里(Storme DeLarverie),遭到她的反抗:尖叫與罵聲,瀰漫在寧靜的夜空裡,顯得格外的恐怖。當她被數位警察粗暴地推進了警車時,她朝朝一排排憤怒的同性戀者大聲哭喊道:“難道你們這些傢伙就沒有一點行動嗎?”就像一根丟盡火藥桶的火柴,衝突爆發,一發不可收。大量的治安警察,終於在凌晨四點時,控制住了局面。

“石牆暴亂事件”導致美國同性戀運動的正面化,民權律師與民權領袖,在法庭和街頭並進,聯手締造美國新層次的道德觀與普世價值。1970年6月28日,美國同性戀運動者,首次大膽的走出陰暗,在洛杉磯、三藩市、芝加哥和紐約,首次舉行聲勢浩大的自豪大遊行。和平的紐約遊行隊伍,從格林威治村出發,一路高喊口號,直到中央花園。半個世紀過去了,每年六月的同性戀自豪大遊行,除了穆斯林國家外,已經席捲全球,成為全人類提升普世價值的最新動力。

在美國近代民權司法史上,《奧貝格費爾 訴 霍奇斯案》是最高法院繼1954年5月17日擊破種族隔離的《布朗 訴 教委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66年6月13日嫌疑犯權利的《米蘭達 訴 亞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1973年1月22日婦女墮胎權利的《羅伊 訴 華德案(Roe V Wade)》,徹底改變美國社會制度的劃時代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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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的蓋洛普民意測驗報告指出,在全美國人口中,有4.5% 的成年人,5.1%的女性 ,3.9%的男性自認是五性團體成員。 在多國間的總結論指出,全球大約有1.2% 至6.8% 的人口。承認自己是五性團體。

美國變性者占總人口的0.05%,多達一百五十萬之眾,將如此龐大的族群排除在主流社會之外,任其憲法權利被惡意剝奪,不僅是法律問題,也是道德問題,更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公義問題。

美國社會上,有65%的人知道自己家中成員或好友是同性戀,但只有9%的人認識變性者。變性者多是窮苦族群,生活在範圍狹窄的二元世界裡,不僅在工作、學校、服役、福利、社交方面被歧視,有時連在公用洗手間都被不歡迎。

最著名的變性者事件發生在1952年。美國陸軍退伍軍人喬根森(Christine Jorgensen),這位在喬治亞州出生的男士,為了找到真正的自我,遠赴丹麥變性,那時尚沒有變性者一詞,只用易裝癖者(transvestite)稱之。

喬根森在寫信給報紙時說:“是自然界弄錯了,我現在已經改正過來了。”信函在1952年2月1日《紐約新聞日報》頭版刊出後,開始引起美國社會對變性者權利的關注。六十餘年來,變性者群體一直是社會的棄兒,無法挺起胸膛邁進主流社會。

引起更大爭議的是美國國民軍在2013年12月把傑米·尤因(Jamie Ewing)開除軍籍,因為她的上司發現了“她”原來是“他”變過來的。尤因的遭遇不是孤立事件,在美國,每四位變性者中,就有一位因同樣原因而丟掉工作。這是為什麼變性者的自殺率遠遠超出正常人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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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件上訴案是來自密歇根州的《迪布爾 訴 斯奈德案(DeBoer V Snyder)》。斯奈德指的是當時的密歇根州長(Richard Snyder)。

兩人都是職業護士的迪布爾(April DeBoer)與羅斯(Jayne Rowse),是一對同居的女同性戀人。2007年二月,兩人公開邀請親朋戚友,共聚一堂,宣布成親,結為夫婦—-雖然密歇根州依法,並不認可這段事實婚姻。

2011年四月,迪布爾領養了兩個孩子,一個是2009年1月25日出生的小男孩,一個是2010年1月1日出生的小女孩。2011年十月,羅斯領養了2009年11月9日出生的小男孩。她們與三個領養的孩子,生活在一起,組成家庭。

融洽而快樂的家庭生活,很快就被一件意外交通事件驚碎。一個寒冷的冰雪之夜,全家乘坐的車子,幾乎翻到在滑路上。這個意外,迫使迪布爾和羅斯面臨一個現實而苦澀的難題:如果兩人中有一人去世,這個家庭將面臨立即性的災難性破裂結果,由於密歇根州的法律不僅不承認同性婚姻,也禁止同性婚姻者領養孩子。

要達到保護孩子和家庭之目的,採取司法行動,是唯一的選擇。2012年1月23日,迪布爾與羅斯,聯名入狀密歇根東區聯邦法院,尋求幫助。2012年八月,密歇根東區聯邦法院費利德曼法官(Bernard Friedman),把迪布爾與羅斯請到自己的辦公室,提議她們修改動議,直接挑戰

密歇根州的《禁止同性婚姻法》與《禁止同性領養法》,為一場推翻現有司法體系與建立嶄新家庭倫理的劃時代司法大戲,拉開了序幕。

案件由民權大律師倪塞特(Dana Nesset)、斯坦雅(Carol Stanya)、麥吉爾(Kenneth Mogill),連同德高望重的韋恩州立大學法學院教授澤德勒(Robert Sedler),共同操辦。2014年一月,百年老店的美國民權同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與擁護同性戀後援聯盟(Gay & Lesbian Advocates & Defenders),同時宣布加入原告陣營,挑戰不公不義的密歇根州惡法。

密歇根州副司法部長海澤(Kristin Heyse)、助理司法部長帕特欽(Joseph Potchen)、檢察官白雅(Michelle Brya)為助理,代表被告密歇根州,出庭辯護。

在2013年10月16日的初步庭審時,費利德曼法官厘定了開庭日程:從2014年2月25日至3月7日,開庭聽訊。

兩造票傳了十餘名、醫生、宗教家、社會學家、教育學專家、心理學專家、兒童學家、性行為學專家等,從不同的角度,提出專家意見。

加州洛杉磯大學法學院蓋特斯博士(Gary Gates),在2014年2月27日法庭作證說:“現在美國有八百三十萬人次公開承認自己是同性戀者,包括密歇根州在內的二十八萬七千人,這些人群大多數的年齡,是在三十歲以下。根據普調報告,有百分之四十三的美國人,已經不認為同性戀有什麼不對的地方,而這個現象,在1990年時,只有百分之十三而已。”蓋特斯曾在最高法院的《美國 訴 溫莎案》,和美國參議院的廢除“不問不說”軍事政策等案件中,充任專家證人,他的用事實和數據來說話的觀點,有着無可異議的權威性和可信性。

2014年2月28日,哈佛大學歷史學家寇特(Namcy Cott),在法庭作證說:“許多充滿了種族歧視的婚姻案例告訴我們,這些早就不能被我們社會所接受的了。平等婚姻的潮流,正洶湧澎湃地朝着同性婚姻奔放。密歇根州的《禁止同性婚姻法》,嚴重地妨礙了這種潮流的發展。

1967年時,在美國實行了三百餘年的禁止異族通婚法律,不是在最高法院的《拉夫恩 訴 維吉尼亞案(Loving V Virginia)》判例下徹底的解體了嗎?在那個禁止異族通婚的時代,任何美國婦女如果與外國的有色人種結婚的話,將導致公民權和財產繼承權的損失,雖然那個時期的美國政府,壓根就不知道美洲土著或日本民族的任何婚姻狀況。婚姻是一種民事合約,只有法院才有處理的合法裁決權。宗教團體雖然被法律授權操作結婚儀式,但是並沒有任何關於婚姻的管轄權。在美國歷史上,並沒有任何反對同性婚姻的成文法律。密歇根州之擁有和執行《禁止同性婚姻法》,是基於人口和經濟問題,而不是道德或法律訴求。”

2014年2月25日,曾在數件全國婚姻大案中作證,在三藩市執業的著名的兒童心理學家布羅津斯基(David Brodzinsky),法庭作證說:“沒有任何證據可以指出,異性婚姻和同性婚姻領養的孩子,在成長過程或長大成人後,會有任何的分別。在婚齡來說,異性婚姻並沒有比同性婚姻來得長久。”

2014年2月26日,以研究家庭與倫理馳名於世,史丹福大學社會學教授羅森菲爾德(Michael Rosenfeld)作證說:“沒有任何的研究可以指出,異性婚姻撫養大的孩子,會比同性婚姻撫養大的孩子來得優秀。十年前在公投中沒有顯著的支持結果,純是因為美國政府禁止同性婚姻政策的反射。”

澤德勒代表原告,以發表結案陳詞。他直接說密歇根州的《禁止同性婚姻法》與《禁止同性領養法》,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賦予的公平保證權利。海澤代表密歇根州說,無論基於法律,還是基於倫理,密歇根州絕對有權制定符合自己利益的婚姻法律。

兩星期後的3月21日下午五點過後,費利德曼法官在頒布的裁決書裡說:“無需強調的宏觀是,司法中的正當程序條款,要比周密的檢查制度重要。密歇根州的《禁止同性婚姻法》與《禁止同性領養法》,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公平保護原則的法理。密歇根州認為同性婚姻有違州的利益。許多密歇根州居民,因為有着虔誠的宗教信仰,而形成自己對於婚姻觀的看法,儘管如此,在法律之前,這些觀點不能成為剝削其他公民憲法公平保障權利的理由。同一個憲法,在保障行使自己有信仰自由的同時,也得允許他人莊嚴地舉行同等權利的婚姻。何況憲法並不允許任何政府締造國教或州教。個人道德與宗教信仰,不得成為世俗的法典。密歇根州的《禁止同性婚姻法》與《禁止同性領養法》,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公平保護原則的法理。但是任何違反憲法的行為,必須立即矯正。個人的憲法權利,必須尊重。密歇根州的《禁止同性婚姻法》與《禁止同性領養法》,立即廢止。”

費利德曼法官頒布裁決的次日,立即有三百二十三對同性戀者,在不同的郡民事局,領取了結婚執照。三藩市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出身的密歇根州司法部長舒丘特(William Schuette),為了制止這種猶如高山滾石式的潮流,立即向美國第六巡迴上訴法院遞出緊急臨時制止令。2014年3月22日,美國第六巡迴上訴法院批准了臨時凍結費利德曼法官裁決的緊急動議,直到2014年3月26日為止。

密歇根州司法部不服,立即向美國第六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2014年8月6日,《迪布爾 訴 斯奈德案》開庭聆訊。兩造的法理依據,與在聯邦法庭上的說法,幾乎一致,沒有任何新的亮點。2014年11月6日,美國第六巡迴上訴法院頒布二比一的裁決:推翻費利德曼法官的裁決,維持密歇根州的《禁止同性婚姻法》與《禁止同性領養法》依舊。法理如下:

第一,費利德曼法官頒布裁決是一種沒有憲法基礎的改變。

第二,推翻費利德曼法官頒布裁決的法理,是引用1972年最高法院的《貝克 訴 尼爾遜案(Baker V Nelson)》。

第三,裁決的法理,來自肯塔基州的《伯克 訴 貝沙爾案(Bourke V Besher)》、俄亥俄州《亨利 訴 海姆斯案(Henry V Himes)》與田納西州的《譚寇 訴 哈斯拉姆案(Tanco V Haslam)》等案的判例。

第四,每個州有權透過立法執行自己的婚姻法。

第五,美國第六巡迴法院沒有責任擔負改變社會風氣的道德義務。

2015年1月16日,倪塞特將《迪布爾 訴 斯奈德案》上訴至最高法院,成為推動同性婚姻全國合法化的第一先鋒與功臣。

1972年的《貝克 訴 尼爾遜案》,不是最高法院挑選入圍的特殊而沒有判例的大案,而是不具庭審資格的司法覆審案之一。1972年10月10日,最高法院對此案頒布的裁決書,只有輕浮的一句話:“這件上訴案是因想製造一個聯邦問題而駁回”。雖然只有一句話,但被大法官們經常引用,在《奧貝格費爾 訴 霍奇斯案》,肯迺迪與四位投反對票的大法官,都曾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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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俄亥俄州的上訴案有兩件。案件牽涉到男同性戀跨州婚姻,鰥夫權利,與殯儀館主管責任。

第一件案例是發生在最高法院頒布《美國 訴 溫沙案》裁決後。2013年6月23日,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險票,摧毀了《婚姻保護法》第三章“婚姻是由一男一女所組成”的聯邦法典,自此為同性婚姻全面合法化,奠定了紮實的法理基礎。肯尼迪大法官在裁決書上說:“在美國憲法的正當程序條款與第五修正案原則下,《婚姻保護法》第三章,沒有正當的法理去藐視那些保護人格與尊嚴,允許同性婚姻的州法,因而這條聯邦法令無效。”

俄亥俄州同性戀居民奧貝格費爾(James Obergefell)與亞瑟(John Arthur),於2013年7月11日,到馬里蘭州登記,成為合法配偶。在得悉俄亥俄州依然不遵守最高法院的裁決時,遂以俄亥俄州長卡西奇(John Kasich)為被告,以非法歧視外州同性婚姻為法理,向俄亥俄南區最高聯邦法院提出訴訟,是為《奧貝格費爾 訴 卡西奇案》。

由於案情充滿了挑戰性和時代性,兩造俱全力以赴,為司法史留下精彩的一頁記錄。為原告起訴俄亥俄州的律師團是格哈德斯坦 (Alphonse Gerhardstein) 、馬田 (Jacklyn Martin)、柏蘭茲 (Jennifer Branch) 與米克斯(Lisa Meeks),這些都是民權案件的大將。為俄亥俄州政府辯護的,有來自辛辛那提市政府的律師赫齊格(Aaron Herzig)、內斯特(Terrance Nestor),與來自首府哥倫布市的 孔茨(Bridget Coontz)與凱勒(Zachery Keller)。

2013年7月22日,聯邦法官布萊克(Timothy Black)下令:俄亥俄州必須承認奧貝格費爾與亞瑟婚姻的合法資格。不幸的是,亞瑟因身患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病毒而面臨死亡。魯葛瑞格氏症,又稱魯葛瑞格氏症,以著名運動員葛瑞格(Lou Gehrig)而命名。他們希望死後,能在死亡證書上表明兩人的合法配偶關係,但被俄亥俄州拒絕,一場憲法大戰,於是爆發。

在案發時,年僅六十歲,目前依然在任的布萊克,在馬薩諸塞州布魯克蘭市(Brookline)出生,是北肯達基大學賽蒙柴斯法學院(Salmon Chase)法學博士,擔任律師時,即以處理民權案件著名於世。俄亥俄州的法官是民選,而不是提名,他曾數度當選地區法官。2004年,被俄亥俄州南區聯邦法院委任為初級法官。2009年,俄亥俄州跨黨派委員會向歐巴馬總統,推薦他出任該區聯邦法官空缺。2009年12月24日,歐巴馬總統正式向參議院司法委員會提名,2010年5月11日,參議院以全票,通過他的提名,三天后,發出聯邦法官委任書。

俄亥俄州民政廳職員認為,歧視同性婚姻是違反美國憲法原則,但是俄亥俄州司法部長德宛尼(Mike DeWine)橫加阻攔,下令不得簽發同性戀配偶死亡證書。2013年7月22日,聯邦法官布萊克臨時命令俄亥俄州民政廳書記官,若果沒有註明奧貝格費爾是亞瑟的未亡配偶外,不得簽發任何形式的死亡證書。

布萊克法官解釋說:“近親與未成年的婚姻,在俄亥俄州為非法,但在外州莊重地舉行婚禮的話,就像普通婚姻一樣,俄亥俄州一律予以承認其合法化。”由於法律不允許初步的裁決上訴,因而只得靜待2013年12月18日的法庭辯論。

2013年7月22日,一對俄亥俄州男性同性戀居民米切納(David Michener)和艾維斯(William Ives),也在特拉華州登記為配偶,取得了結婚證書,他們收養了三個孩子。2013年8月27日,艾維斯突然在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市意外死亡。由於沒有死亡證書不得火化的法律規定,而同性戀不得列入死亡證書中的未亡配偶,因而懸在那裡,無法走出下一步。2013年9月3日,加入奧貝格費爾訴訟陣容,成為共同原告。

2013年9月25日,原告律師改變訴訟策略,剔除州長與司法部長為被告,而以俄亥俄州衛生局局長威姆斯洛(Theodore Wymyslo)為第一被告,殯儀館主任格蘭(Robert Grunn)為第二被告,這樣可以一舉解決死亡證書中的未亡配偶難題,是為著名的《奧貝格費爾 訴 威姆斯洛案》。

格蘭本身一是一位同性戀,他平均每年辦理四十餘件死亡證書,也經辦過外州的同性戀婚姻死亡證書,但是鑑於俄亥俄州刑事追究罪的威脅,不敢貿然造次,靜待法庭裁決。

當亞瑟在2013年10月22日死亡後,按照法律追訴及身而止的法理原則,俄亥俄州司法部入狀法院,要求依法未審結案。但被布萊克法官在2013年11月1日下令拒絕結案。2013年12月23日,布萊克法官裁決說:“當一個州政府有效地拒絕了在別州取得的同性婚姻執照時,這已經是在侵犯公民的家庭和諧、婚姻隱私與親密關係,這些正是最高法院所重點保護的。鑑於《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公平保護,與正當程序條款原則,俄亥俄州的拒絕同性婚姻與絕簽發同性婚姻死亡證書,俱屬性別歧視的違反憲法行為,必須立即喬正。”

2014年1月16日,俄亥俄州司法部,代表衛生局局長維麥斯羅上訴,要求第六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推翻布萊克法官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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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俄亥俄州的第二件集體訴訟案,是《亨利 訴 威姆斯洛案(Henry V Wymyslo)》。此案牽涉到四對同性戀,小孩子與領養經紀人的法律權限。

喬治婭(Georgia Yorksmith) 和 帕梅拉(Pamela Yorksmith)是一對女同性戀,2008年10月14日,兩人在加州,領取了合法的婚姻執照。兩人已經有了一個孩子,第二個孩子也即將誕生。

努爾(Kelly Noe)和麥克拉肯(Kelly McCraken) 是一對女同性戀,2011年4月8日,兩人在馬薩諸塞州,領取了合法的婚姻執照。兩人的第一個孩子,即將誕生。

瓦伊塔爾(Joseph Vitale)達爾馬斯(Robert Talmas) 是一對男同性戀,2011年9月20日,兩人在紐約州,領取了合法的婚姻執照。2014年1月17日,兩人領養了一個小男孩。

亨利(Brittani Henry)羅傑斯(Brittni Rogers) 是一對男同性戀,2014年1月17日,兩人在紐約州,領取了合法的婚姻執照。

2014年2月10日,由於俄亥俄州不認可外州頒發的合法結婚執照,於是聯合起來,向俄亥俄州南區聯邦法院,以俄亥俄州衛生局局長威姆斯洛為第一被告,指控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賦予的公平保障,與性別歧視為法理,提起集體訴訟。隨後再追加動議,要求聯邦法院宣布俄亥俄州之不承認同性婚姻違憲,立即廢除。

2014年4月4日,聯邦法官布萊克明白宣示,允許俄亥俄州時間,準備上訴材料,他將在十天后下令:俄亥俄州必須立即承認外州簽發的同性婚姻執照。威姆斯洛意識到自己這份賺錢不多的差事,已經為自己捅了馬蜂窩,於是辭職不幹了。新接任的臨時部長海姆斯(Lance Himes),成為新的被告,訴訟改名為《亨利 訴 海姆斯案》。

2014年4月14日,布萊克法官簽署命令:由即日開始,俄亥俄州必須立即承認外州簽發的同性婚姻執照。兩天后,再度下令,確認自己的命令合憲無誤。

2014年5月9日,俄亥俄州司法部,將案件上訴至美國第六巡迴上訴聯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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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件來自肯塔基州的同性婚姻案,牽涉到四對同性戀婚姻與六個孩子,因而引起舉世矚目。

約翰遜(Gregory Johnson)和德利昂(Michael Deleon)是一對男同性戀,2004年3月29日,兩人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結婚,取得合法婚姻執照。兩人有兩個孩子,十四歲的女孩,與十五歲的男孩。在訴訟中,加入為原告之一。

約翰遜(Randell Johnson)和坎皮陽(Paul Campion)是一對男同性戀,2004年7月3日,兩人在加州結婚,取得合法婚姻執照。兩人共有四個孩子,八歲的雙胞胎男孩,十四歲的男孩,和十歲的女孩。

米德(Jimmy Meade)和巴洛(Luther Barlowe)是一對男同性戀,2009年7月30日,兩人在 愛荷華州結婚,取得合法婚姻執照。

法蘭克林(Kimberly Franklin)和博伊德(Tamera Boyd)是一對男同性戀,2010年7月15日,兩人在康涅狄格州結婚,取得合法婚姻執照。

2013年7月26日,基於拒絕同性婚姻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公平保護原則,以肯塔基州長貝希爾(Steve Beshear)為第一被告,向肯塔基州西區聯邦法院提出民事控訴,要求宣布接受外州同性婚姻執照,與禁止同性婚姻為違憲。就是極其複雜而著名的《伯克 訴 貝希爾案(Bourke V Beshear)》。

2013年8月16日,與約翰遜和坎皮陽、米德和巴洛案合併,成為集體訴訟。2013年11月1日,再與法蘭克林和博伊德聯盟,精簡戰略,縮小目標,放棄要求法庭宣布肯塔基州禁止同性婚姻為違憲,全力攻打一個焦點:要求宣布接受外州同性婚姻執照。

2014年2月12日,聯邦法官海本(John Heyburn)裁決肯塔基州敗訴。裁決書說:“最後時,本庭的總結是,肯塔基州之拒絕承認同性婚姻,甚至在平凡的觀點來看,都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賦予的公平保障原則。因此,所有肯塔基州為此而修改的州憲,違反美國憲法而失效。”

第二件案是兩件有關同性婚姻的訴訟。

布蘭查德(Maurice Blanchard)與詹姆斯(Dominique James)是一對男同性戀,2006年6月3日,兩人在肯塔基州結婚,採用極為莊重的宗教儀式,全程錄影存證。但是肯塔基州民政廳,卻累次拒絕簽發同性婚姻證書,被逼走向法庭,爭取自己的憲法權利。

拉夫(Timothy Love)伊松薩(Lawrence Ysunza)是一對男同性戀,兩人同居在一起,已經超過三十年。2014年2月13日,肯塔基州傑斐遜郡民政廳,拒絕為他們簽發同性婚姻證書。次日,兩人加入《伯克 訴 貝沙爾案》,挑戰肯塔基州禁止同性婚姻法律。

2014年2月28日,海本法官裁決肯塔基州敗訴時,附加評論說:“那些根本不是些嚴肅的辯論。肯塔基州的禁止同性婚姻法律與不承認外州同性婚姻證書,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公平保護原則,立即撤銷,不得繼續實施。”

2014年3月18日,肯塔基州司法部向第六巡迴聯邦上訴法院遞狀,提起《伯克 訴 貝沙爾案》上訴。2014年7月8日,再將《拉夫 訴 貝沙爾案》 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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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納西州的《譚科 訴 哈斯拉姆案(Tanco V Haslam)》,牽涉到四對同性婚姻司法纏訴。

埃斯佩霍(Joy Espejo)曼塞爾(Matthew Mansell)是一對男同性戀,2008年5月5日,兩人在加州結婚,領取了同性婚姻證書,並領養了兩個孩子。2012年五月,由於工作關係,全家搬到田納西州法蘭克林市定居。

米勒(Kellie Miller)和德維萊(Vanessa DeVillez) 是一對女同性戀,2011年7月24日,兩人在紐約結婚,並領取了同性婚姻證書。由於工作關係,搬到了田納西州定居。

美國陸軍後備軍人,中士德庫(Ijpe DeKoe)和庫斯圖拉(Thomas Kostura)是一對男同性戀,2011年8月4日,兩人在紐約結婚,領取了同性婚姻證書。2012年五月,在阿富汗服役歸來後,被調防到田納西州孟菲斯市駐紮。次年的2013年9月3日,美國國防部開始承認他們的合法婚姻,但是田納西州卻不承認同性婚姻,拒絕應有的權利,諸多矛盾,無法解決。

兩人都是大學教授的譚科(Valeria Tanco)和基斯蒂(Sophia Jesty),是一對女同性戀,2011年9月9日,兩人在紐約結婚,領取了同性婚姻證書後,由於工作關係,搬到田納西州定居,計劃着在2014年時,迎接她們的第一個孩子。

這四對同性婚姻者的共同點,是全在外州得到合法的婚姻證書,但田納西州卻不承認,於是聯合起來,採取法律行動,保護憲法權利。2013年10月21日,連狀向田納西州中區美國聯邦法院,以田納西州長哈斯拉姆(William Haslam)為第一被告,提起集體訴訟,要求廢除同性婚姻禁制令。

2014年3月10日,極度失望的米勒和德維萊,宣布退出訴訟。2014年3月14日,女聯邦法官特勞格(Aleta Trauger)頒發初步制止令:田納西州必須接受三對原告的訴求。她在裁決書上,寫下了流傳甚廣的幾句名言:“到現在為止,所有的訊號都在指出,在美國憲法的眼裡,同性婚姻應該與異性婚姻同樣公平對待。再用放逐式的方式來剝奪同性婚姻者的公民權利,很快就會成分為美國歷史年鑑里的註腳。”

令人遺憾的是,田納西州司法部立即提出動議,要求特勞格法官將初步制止令,改為永久制止令,以便全州執行,但卻被特勞格法官拒絕,其法理居然是,“本庭的命令不是同性婚姻在田納西州泛濫結婚的閘門,次令只對三位本案原告有效。”

2014年3月18日,田納西州司法部將《譚科 訴 哈斯拉姆案》,向美國第六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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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聯邦法院的六個裁決,在湧進第六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時,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2014年7月16日,第六巡迴上訴聯邦法院將四件性質相同的案件,合併處理,成為最新的《奧貝格費爾 訴 海姆斯案》。2014年8月6日,薩頓(Jeffrey Sutton)、庫克(Deborah Cook)與杜特里(Matha Daughtrey)三位聯邦上訴法官開庭聆訊。

三位聯邦法官,全是資深的法學博士出身。薩頓於1960年10月31日,在沙特阿拉伯達蘭出生,是俄亥俄州立大學莫里茨法學院1983年度法學博士,曾任最高法院鮑爾(Lewis Powell)與斯卡利亞的司法助理、俄亥俄州副司法部長等要職。2001年5月9日,被小布什總統提名為第六巡迴法院法官時,因黨派鬥爭的政治原因,直到2003年4月29日才被參議院些微票數通過。

薩頓是第六巡迴聯邦上訴法院裡,典型的保守派法官,著名於推動美國司法的保守主義。他在《迪布爾 訴 斯奈德案》投下反對票,毫無使人驚訝之處。

裁決書是由薩頓撰寫的,主要法理依據有二。第一法理居然是引用1972年10月10日最高法院的《貝克 訴 尼爾遜案》裁決,問題的焦點,是那份裁決,只有一句話,“這件上訴案是因想製造一個聯邦問題而駁回”,第二法理更加牽強附會說,“在全民公投的結論下,沒有任何原告的法理,可以說明婚姻的定義是違憲。”就是因為如此輕浮的裁決,刺激了大法官們的良知底線,決定接受這件曾經拒絕過許多次動議的上訴,最後演變成改變整個美國社會的同性婚姻全面合法化。

1952年2月8日出生的庫克,是俄亥俄州阿克倫(Akron)土生土長的本地人,阿克倫法學院法學博士,1994年當選為俄亥俄州最高法院大法官時,是該州司法史上第一位女性大法官,六年任期滿後,又在當選一任,直到2001年5月9日被小布什提名出任第六巡迴聯邦上訴法院法官,她的提名運氣,和薩頓一樣,被雪藏長達兩年,才於2003年5月5日,被參議院以66贊同22票反對通過,成分為小布什在第六巡迴上訴法院第四位提名法官。

庫克有着極高的公正司法聲譽,尤其是在2005年奧康諾女大法官宣布退休時,她成為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選人的呼聲,不停地飄搖在華府政界裡。她在《迪布爾 訴 斯奈德案》裡投下反對票,造成了最高法院頒發訴狀移送令(writ of certiorari),給予立案的大環境。

杜特里法官有着一個不幸的童年。1942年7月21日,在 肯塔基州科文頓(Covington)出生,不到一歲,她父親因拔智慧牙而感染謝世,五歲時,隨母親再婚而與繼父成長。1964年在田納西州納什維爾市范德比爾特大學畢業,四年後,在該法學院取得法學博士學位。曾出任律田納西州聯邦助理檢察官、田納西州地區檢察官、范德比爾特法學院教授、田納西州刑事上訴法院法官、田納西州最高法院法官。1993年8月6日,克林頓總統提名她出任她出任第六巡迴聯邦上訴法院法官,同年十一月二十號,參議院通過。在《迪布爾 訴 斯奈德案》,她是唯一的支持者。

擁有十六位聯邦法官,位於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市的美國第六巡迴上訴聯邦法院,在十三座聯邦上訴法院中,一直是極具爭議性的上訴法院。自2008年十月至2013年六月的五年間,被複查的二十五件裁決中,被最高法院推翻了二十四件,在十三坐巡迴上訴聯邦法院中,史無前例。院長是耶魯法學院法學博士出身,被克林頓總統於1995年提名的科爾(Guy Cole)。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分別監管着十三座巡迴上訴聯邦法院。美國第六巡迴上訴聯邦法院的監管者,是美國司法史首位西班牙裔女大法官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

美國第六巡迴上訴聯邦法院管轄區是四個州,十座聯邦法院。四個州是田納西、俄亥俄、密歇根與肯塔基州。十座聯邦法院是田納西州東區、中區與西區聯邦法院、俄亥俄州南區和北區聯邦法院、密歇根州東區和西區聯邦法院、肯塔基州西區和東區聯邦法院。在美國近代司法史上,第六巡迴上訴聯邦法院出了幾位非凡人物,在最高法院總共的一百一十四位大法官中,有四位曾任職於此。在美國近代司法史上唯一出任過最高法院院長和總統的塔夫脫(William Taft),也是出身於此。

民權律師們,不會因為在巡迴上訴聯邦法院的挫敗,而停止了朝着普世價值與世俗國度大步邁進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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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法庭之友書狀一樣,訴狀移送令是源自第九世紀的羅馬法,英國司法體系將之吸收,在流傳到美國,本意是泛指整個司法體制,但在美國的司法體制里,通常指的是最高法院而言。

1988年《美國最高法院接受案件選擇法(Supreme Court Case Selections Act)》規定,訴狀移送令的批准,就是接受案件的上訴,並開始命令巡迴上訴聯邦法院遞交有關材料。訴狀移送令又有“四人規則(rule of four)”之稱,因為在九位大法官中,最少要有四位同意,始可立案。

在最高法院極難立案的大環境下,每年有一萬餘件上訴案件湧進最高法院,但僅有七、八十件被接納。凡不被接納的案件,以巡迴上訴聯邦法庭的裁決為最後定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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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4日,六個不同的巡迴上訴聯邦法院的同性婚姻案件,以密歇根州的《迪布爾 訴 斯奈德案》、俄亥俄州的《奧貝格費爾 訴 霍奇斯案》、肯塔基州的《伯克 訴 貝希爾案》、田納西州的《譚科 訴 哈斯拉姆案》為代表,湧進了最高法院,申請訴狀移送令。

2015年1月6日,薩頓的近乎荒謬裁決書,確有刺眼之處,最高法院已經沒有迴避或忽視的餘地,只得接受,宣布將四案合併審理,是為改變美國社會面貌與司法觀念的《奧貝格費爾 訴 霍奇斯案》。

最高法院將複雜的爭議法理,濃縮並局限在兩大法理範圍之內:第一,《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是否要求各州必須簽發同性婚姻證書?第二,《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是否要求各州必須承認外州頒發的合法同性婚姻證書?同時下令:四個上訴案件,各案律師只能在自己案件裡面涉及的法理,進行辯論,不得介入其它議題。

《奧貝格費爾 訴 霍奇斯案》是一件廣受關注的最高法院劃時代大案,並史無前例的收到一百四十八份的法庭之友(amici curiac briefs)意見書。

擁有歷史淵源的法庭之友制度,不是美國司法體系的獨創。法庭之友制度源自第九世紀的羅馬法,英國司法專家,將之融進自己的大陸法體系,然後推廣為國際法,目前最為常見的是在有關人權迫害的案件中。美國司法體系源自英國和羅馬司法體系,法庭之友制度的介入,是自然之事。

在某些獨特的案件中,與案件沒有利益衝突的民間的個體學者或集體團隊,向法庭遞交其案情觀點或法理分析,在司法獨立的文明社會裡,法庭之友的影響力是巨大而重要的。

《美國最高法院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規定:在法庭之友書狀的封面,必須註明支持兩造中的哪一方,或支持撤銷或認可。內頁必須說明此法庭之友書狀,是否接受過金錢收益,或是否為某特定團體利益服務。

美國政府或州政府有權遞進政府立場的法庭之友書狀。允許法庭之友書狀出庭作證或現場講演的案例,絕無僅有。

最高法院有權自己無色法庭之友,提供僅供參考的意見,這不常見,在美國近代司法史上,僅有四十三次案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39年首次頒布了法庭之友書狀的提交規則,並先後進行了三次修訂。最後一次的修改,是在2010年2月16日,其第第三十七條嚴格規定,除了要遞交四十分拷貝外,對於字體、紙質與格式,逐一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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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允許兩個半小時的口頭辯論時間,開始九十分鐘用作聽取兩造關於同性婚姻是否在憲法保護權利範疇之內的正反意見,剩餘的時間用作州政府是有否拒絕承認外州合法婚姻的法律權力。九位大法官將於2015年6月,為長年以來的各種同性婚姻爭議,作出劃時代的裁決。

美國最高法院介入同性婚姻的矛盾是必然而需要的,原因有二:

第一是州法各異。許多州因為的州法的解釋相異而造成極大的矛盾,比如密蘇里州承認外州與本州聖路易斯市的同性婚姻結婚執照,但州議會拒絕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議案。在堪薩斯,絕大多數的郡政府均頒發同性婚姻執照,但州政府依然拒絕承認之。

第二是對各管轄區聯邦法院對同性婚姻的裁決不同,形成矛盾與混亂,聯邦法院已經有超過六十次的州政府認為拒絕承認外州是違憲,但管轄田納西、肯塔基、密西根與俄亥俄四個州的第六上訴法院卻以二比一的票數,裁決州政府有權拒絕不承認外州的合法婚姻,在不接納立案,就默認上訴法院的裁決為最終定案的法理下,最高法院沒有任何選擇,必須介入,以便解決裁決矛盾的困局,為聯邦法院處理五性團體建立一個統一標準。

著名民權女律師博納托(Mary Bonauto)代表支持同性婚姻團隊,出庭辯論第一個極具爭議的議題:各州是否應該依據平等婚姻法理批准同性婚姻?

博納托素以維護四性團體的民權利益聞名於世。羅馬天主教家庭背景的她於1961年在紐約州扭伯格(Newburgh, NY)出生,畢業自東北大學法學院,1987年開始在緬因州為執業律師,在當時,她是該州三位公開自己是同性戀的律師之一,她的配偶詹尼弗·里金斯(Jennifer Wriggins)是緬因大學法學院教授。

2003年11月18日,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裁決在《古德里奇 訴 公共衛生局案(Goodridge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中,州政府拒絕簽發同性婚姻執照的行為,違法美國憲法公平保障精神,是為非法。2004年5月17日,在這個正義的裁決下,馬薩諸塞州成為全美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先鋒州。

2013年6月26日,最高法院在《美國 訴 溫莎案》中,裁決《婚姻保護法案》中,指定“婚姻乃由一男一女組成”的法律,因違反《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公平保護原則而違憲失效,拉開了美國同性婚姻全面合法化的序幕,而該案主要的幕後推手之一,就是博納托。

1990年開始,博納托成為以馬薩諸塞州為總部的男女同性戀提倡與後衛組織(Gay & Lesbian Advocates & Defenders)全職律師,聲譽漸隆。2010年,耶魯大學為肯定她對四性團體的民權貢獻,特頒發她該年的布魯德納獎(Brudner Prize)。2011年,《波士頓雜誌(Boston Magazine)》譽博納托為“五十名波士頓最有權勢的女士之一”。

2011年,代表麻省第四選區的聯邦眾議員弗蘭克(Barney Frank)尊譽博納托是“我們時代的瑟谷德.馬歇爾”,馬歇爾在種族平等與黑白混校的蓋世功勳,無人可及,本人也實至名歸的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最高法院黑人大法官。

博納托二十五年的民權努力,亦因在最高法院為同性婚姻權利的雄辯而流傳千古。

德勒米耶爾(Douglas Hallward-Driemier)將代表同性婚姻,出庭辯護辯護的兩位主要律師之一。

才華四射的霍爾沃德背景輝煌,1994年哈佛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1991年羅德斯獎學金得主、美國司法部助理部長、曾在最高法院辯論過十六件上訴案件,曾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向最高法院遞交超過一百五十餘件意見書。

霍爾沃德的妻子是霍爾沃德(Mary Hallward),兩人同是羅德斯獎學金得主,十九年前,兩人在加拿大結婚,婚後把兩人的姓連在一起,返回馬薩諸塞州定居後,就計劃着如何在法庭上爭取正當的憲法權益。霍爾沃德拿着間拿大頒發的合法結婚證書,到交通部要求改名。麻省交通部的官員研究一番後,並沒有刁難,照辦不誤。

前密西根州司法部長布爾什(John Bursh)代表密西根與肯塔基兩州,為禁止同性婚姻辯護。現任田納西州副司法部長沃林(Joseph Whalen)代表田納西、肯塔基與俄亥俄三州,向九位大法官解釋,為什麼不承認外地婚姻的法理性與重要性。

一般來說,除了宗教信仰、州權獨立與傳統道德外,恐怕拿不出什麼新鮮的法理功能,而這些陳舊的法理,已經在聯邦法院碰了六十餘次釘子了,到最高法院去炒冷飯的結果是什麼,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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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巴馬政府在同性婚姻方面的態度是旗幟鮮明的。2015年1月6日,美國司法部長霍爾登就這個議題,發表官方新聞稿說:

“在美國司法部宣布不再派遣律師到法院為《婚姻保護法第三節》辯護後,最高法院向美國人民發出了同性婚姻應該擁有平等權利與平等保護的強烈訊號。這個裡程碑式的決定為美國人民家庭的平等邁出了歷史性的步驟。最高法院已經宣布將為與同性婚姻的憲法核心立場議題開庭聽證。在此之際,美國司法部將就同性婚姻的權力和利益,做出最大範圍之內的保障。我們將努力不懈地追求所有社會團體的平等待遇—-不問性別。基於此,我們會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向最高法院呈遞如何達到全體美國人平等婚姻的事實的建議。現在是我們國家在根基上朝着確保全美人們公平踏出重要步驟的時候了——且不論此人是誰,來自哪裡與愛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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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2月19日做的民意調查顯示,美國有高達百分之六十三的公民,認為同性戀者有權選擇自己結婚對象的憲法權利。奧巴馬在競選連任時即公開宣布他支持同性婚姻的立場,連任後即透過司法部長宣布,美國政府將不再派律師出庭,為同性婚姻案件辯護。軍中的“不問不說”半允許同性戀存在政策早被廢棄;美國陸軍已經為在職軍人進行變性手術,並支付全部的醫藥費用;美國公民服務部早就開始簽發外國的同性婚姻配偶綠卡;聯邦稅務局允許同性婚姻的稅務優待。從民意到法庭,從被公眾排斥的衣櫃到公開牽手走向結婚的聖壇,在在說明了同性婚姻全面合法化,已經是一件大江東流擋不住的時代潮流。

最高法院一直有敵視同性戀傳統的習慣,近年來有着戲劇性的變化。在1986年時,第十五任院長伯格(Warren Burger)公開地評論同性戀說:“同性戀是違反自然、臭名昭著的勾當,比強姦犯還要糟糕,是不值一提的犯罪。”當然,這種高調反四性團體的院長,已經不復存在,人性的光輝與理性的文明社會意識形態,逐漸取代了性別偏見和種族傲慢。時代在變,觀念在變,標準在變,最高法院也在變,四十三年前,第一件關於同性婚姻的《貝克 訴 尼爾遜案(Baker V Nelson)》抵達最高法院時,被“意圖建立一種聯邦議題”為法理,丟出大門。現在的《奧貝格費爾 訴 霍奇斯案》,已經演變成舉世矚目的劃時代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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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眾矚目的《奧貝格費爾 訴 霍奇斯案》,於2015年4月28日早上10.02分在最高法院開庭聽證。

在第一個議題上,博納托代表同性婚姻立場,出庭辯護,就像絕大都分的民權案件一樣,她全程不停地再三強調與引用《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公平保護原則,支持她的法理,並說:“各州有權制定自己的婚姻法律,但必須以不觸犯憲法原則為先決條件。”

羅伯茨打斷她的話說:“你說是在融入家庭婚姻體制,對方辯護的論點,正是維護這種傳統的家庭婚姻體制。數十年來,我看到的婚姻定義,就是由一男一女所組成。如果你成功了,這種婚姻核心定義將不復再存在。”

博納托說:“我希望如此。在一些州法的局限下,我們現在有一大批人被排除在外,不得融入這個家庭婚姻體制之內。”

羅伯茨反駁博納托說:“不是的。你現在要的,不是在融入這個家庭婚姻體制,而是去改變這個家庭婚姻體制。你整個的核心議題就是把同性關係改為同性婚姻。”

羅伯茨所指的,其實是整案的核心問題所在。斯卡利亞大法官提出一個技術性的問題:如果最高法院同意她的看法後,是否在執行上發生技術性問題,比如神職人員拒絕為同性婚姻提供結婚儀式的話,是否觸犯了《反歧視法案》?州法範圍之內,尚有斡旋餘地,各州的州法均賦予神職人員擁有法定結婚的權力,一旦同性婚姻憲法化後,神職人員就沒有選擇餘地了。

卡根大法官為博納托解圍說:“這個問題使我有些不明白。姑且不論法律是否允許,比如說有些猶太教法師(rabbis),就不為猶太人與非猶太人執行結婚儀式,至今依然如故。”

博納托辯論說:“《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已經保障神職人員的自由行使權。”

這是一個極具爭議性的答案。新墨西哥州攝影師拒絕為同性婚姻婚禮服務,被告敗訴的案例,使博納托的法理有點動搖。前密西根州司法部長布爾什代表密西根與肯塔基兩州,出庭為反對同性婚姻辯護。四十三歲的布爾什是美國少壯派的拔尖律師,法學豐富,見識淵博,尤其是有着十餘次最高法院的辦案經驗,過去的兩年,他在最高法院辯論過八件性質完全不同的案件。

2001年,在他出任密西根州副司法部長期間,獨自辯論着最高法院百分之六的上訴案件。這位明尼蘇達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是密西根州一百大律師之一,不像代表同性婚姻出庭權的競爭激烈,資歷與聲望,使他成為出使最高法院的不二人選。

但是在本案上,布爾什的辯詞,顯得有氣無力,空空洞洞,不着邊際,大部分的時間,消耗在回答大法官們的疑問上,沒有機會發揮他應有的潛力,犯了律師在最高法院辯論的兵家大忌。

布爾什在開場白中說:“這裡不是在辯論結婚的定義是什麼,而是在辯論誰有權利決定結婚是什麼。是經過民主程序產生的結果,還是法庭的裁決?”

冷飯還未炒完,就被索托馬約爾大法官搶白了一頓:“對不起!沒有人從任何人那裡奪走什麼,在一個自由的社會裡,人人擁有選擇的權利,選擇性別的權利,選擇與誰結婚的權利。即使我們允許了同性婚姻,還是會有許多異性婚姻者,選擇不結婚。所以,我們是不會拿走這些自由選擇權利的。”

布爾什辯論說:“但是我們現在辯論的是什麼是基本婚姻定義的議題—-。”

布雷耶大法官打斷他的話題說:“我不知道。我看你還是把這個議題放在一邊吧。我聽到的,全是什麼要尊重兩千年來的傳統,什麼民主公投的結果,那就是結婚的基本定義了。是啊,是一千多年了,由政府作主,替一部分人結婚,沒有孩子的,允許他們領養。但是有一部分不在這些範圍的人,比如說同性婚姻者,他們沒有承擔這些基本婚姻責任的義務。所以我們要問的是:為什麼呢?他們的答案是:我們一直都是這樣的。果真如此,這個答案,也可以套在種族隔離議題上用了。也許有些宗教團體認為同性婚姻是罪惡,他們是出自真誠的,我也相信他們是出自真誠的,但是一個純宗教信念,就應該足以產生實際的法律效用嗎?”

布爾什採用倫理道德觀點來支持他的反對法理:“比正常婚姻還要重要的,是孩子問題。如果脫離了生物學上的父母血緣關係,是有後果的。比如說,合理的—-。”

索托馬約爾用警告的語氣打斷他的話:“你不可以那樣做。”布爾什:“如果我—-。”

索托馬約爾:“那是問題所在。”

布爾什:“如果我—-。”

索托馬約爾幾乎用訓斥的語氣說:“婚姻在這個層面上不起任何作用。還不是有多少正常婚姻下的父親,依然是丟下孩子不顧而去?”

布爾什:“大法官—-。”

索托馬約爾:“婚姻體制並沒有使他留下來,是他自己的選擇。”布爾什:“大法官—-。”

索托馬約爾:“在這個議題上,性別是中立的,有許多母親亦是如此。我就不明白布雷耶大法官的說法,同性婚姻就怎麼就會增加了異性婚姻的價值?”

布爾什:“索托馬約爾大法官,有許多不同的社會壓力,已經是各州要遠離同性婚姻的原因,他們儘可能使孩子與父母有血緣關係。”

索托馬約爾:“對不起,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布爾什:“在理性的基礎上,沒有。”

斯卡利亞認為,婚姻就該是一男一女所組而成,反之,同性婚姻將成為社會的負擔。布爾什被索托馬約爾的咄咄逼人氣勢,壓得喘氣困難,聽到斯卡利亞的話,有如久旱逢甘露,連忙附和說:“斯卡利亞大法官,你說的對極了,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會勝利的原因。”

卡根說:“是的。但我想不是那樣的。”

布爾什:“但是—-但是我願意回答你的問題。”卡根說:“對了,布爾什先生。我不相信那是對的。婚姻在社會與個人的基礎來說,如果要將這些同性婚姻排除在外,各州就需要一個很好的理由。”

布爾什:“這就是我要回答的問題。”卡根的語氣,異常地不友善:“我現在給你一個真正的機會來告訴我,排除同性婚姻在外的法理是什麼。”布爾什:“是的。我—-我—-。”

卡根說:“不排除的法理就不用說了,你只說為什麼要排除的法理好了。”

布爾什:“第一,這不是誰排除誰在外的議題。這是解決特殊問題的方法。理由是,如果你改變婚姻的定義的話,那會造成傷害。在人們的思想里,如果婚姻與孩子互不相干的話,那麼,還能預期什麼呢?只能是婚外關係的孩子了。假設有兩對—-。”

假設的例子還未說,卡根就打斷他的話說:“你在想些什麼—-布爾什先生,你是否在想,一對同性婚姻結婚了,另一對就向全世界宣布說,他們與孩子是互不相幹了?”

布爾什:“樣板不是那樣抽象的,大法官閣下。”

孩子問題成為全案辯論的焦點。斯卡利亞說:“姑且州法承認或不承認,同性與異性婚姻照樣會有孩子,會照顧孩子。孩子們認知的是雙親,而不是同性或異性婚姻,領養的孩子就是例證。”

卡根問道:“比如有些州是着重生育能力的—-無論誰來申請結婚執照,書記官問:你們能生孩子嗎?回答說不能的話,就不髮結婚執照,回答說可以的話,就簽髮結婚執照—你認為這樣是合乎憲法要求的嗎?”

布爾什回答說:“如果事情如你所描述那樣的話,那並不符合各州的利益。”

卡根說:“如果把婚姻局限在生育作為州法標準的話,這樣做,不是最好的推銷方法嗎?你認為這樣是合乎憲法要求的嗎?”

布爾什說:“有些不要孩子的夫婦,最後也有了孩子,州法並沒有這種禁止。”

肯尼迪不允許布爾什迴避這個問題,插話追問說:“你的答案是什麼?”

羅伯茨意圖阻止這種辯論:“肯尼迪大法官—-。”

但是肯尼迪堅持要布爾什回答:“你對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什麼?”

布爾什反問:“是否合符憲法?”

肯尼迪說:“是的。”布爾什回答說:“這會因為侵犯個人隱私而不符合憲法原則。”

卡根語帶諷刺地追問:“問問你要不要孩子,就是侵犯隱私,就是違反憲法原則嗎?”

布爾什說:“我想—我想那是違反憲法原則的。”

金斯伯格的插話,引起了哄堂大笑:“假設一對七十歲的人進來申請結婚執照,你還要問他們有關孩子的事情嗎?你知道那是不會生育的了。”

布爾什正色回答說:“只要是結婚狀態的話,七十歲還是可以有孩子的。”

卡根諷刺布爾什說:“如果州法可以根據特定情況來立法的話,那麼,以是否要孩子作為是否頒髮結婚執照的標準,與你的法理一樣,看來是可以認可為合乎憲法原則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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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法院既定程序,布爾什與博納托各有三十分鐘的時間,美國副司法部長有十五分鐘的時間,時間一到,毫無通融。布爾什這次的法庭咂芳眩蟛糠值氖奔洌迷諢卮鶇蠓ü倜塹鬧室珊臀侍饃稀�

羅伯茨看見布爾什的時間,快要用光了,於是提醒他說:“律師,你是否該結案陳情了?”

布爾什回答說:“是的,院長先生,我該結案陳情了。很明顯地,這是一件非常情緒化的案件,即使一位理性的人,亦會有所不能全部同意。本庭對於經過民主程序產生的政策,不會持有敵意。密西根就是很好的例子,它從來沒有要去取走任何人的尊嚴的意圖,我們尊重所有的雙親,希望他們能夠愛護自己的孩子。但是這個法庭在取走一件經過民主程序的結果,影響巨大,我要求本庭確認這點。”

這段結論陳詞,正說明了布爾什的理虧:大法官們考慮的主要因素與法理,是案件是否合乎憲法要求,而不是民主程序,民主程序在這件上訴的同性婚姻案件中,並沒有任何有力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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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納托利用僅餘的三分鐘,做出了她在最高法院的第一次,也可能是最重要的一次結案陳情演講:

“第一,我要指出的是,現在的婚姻概念,是一種錯誤的兩分法。現在,只要向對方立下許諾,可以在七十歲或九十歲才結婚。我們尊重這種婚姻體系,但是同性婚姻卻被排除在婚姻家庭體制之外。第二,我們同意,根據官方的分類,這些婚姻是以性別為主要法理的,它確認了什麼才是真正的男人,或什麼才是真正的女人,明顯地,不是同性婚姻。我聽說密西根人很喜歡領養孩子。但是密西根的領養法律制度,難使孩子們健康成長,甚至於造成傷害。設想一下,密西根會因為領養孩子的問題而允許兩位異性結婚嗎?不會的。姑且不論有着多少抗議,只因為不批准這種成年人的關係,密西根畫下了一條以性別為大前提的界線。另外,這是一種無法尊重的法理,這條線是按照生物學標準來畫的。我必須要說的,有些訴訟的原因,就是因為這些生物學上是否能夠繁殖後代為標準的法理。整個密西根州的先決條件法理是,如果批准了同性婚姻,那麼,異性婚姻就會沒有了婚姻內的孩子。這兩種概念永遠是分開的。拒絕了同性婚姻,拒絕的不僅是兩位成年人的關係,還是拒絕了因為合法婚姻為家庭帶來的法律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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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8日下午2.29分開庭,辯論有關各州是否有權拒絕承認外州的合法同性婚姻。

代表同性婚姻的道格拉斯·霍爾沃德-德勒米耶爾開場就說:“這些人已經結了婚,並且已經建立了持久的關係,對這些人和他們的孩子來說,應該擁有基本的自由權利。一個州,在沒有恰當的司法程序下,無權拆散這些婚姻和家庭。就像異性的婚姻一樣,訴訟人用婚姻來建設自己的生活,包括把孩子帶進家庭來的權利。雖然號稱支持家庭的穩定,但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卻暗中損害了這些家庭的穩定關係。—-法庭的裁決,必須落實結婚的自由,更重要的是繼續落實任何婚姻效力的權利。”

斯卡利亞大法官顯然不同意霍爾沃德的法理:“假設有些國家允許一夫多妻制度,那麼,這些個別州是否也應該去承認這種婚姻呢?”

霍爾沃德說:“我們的州沒有也不允許這種制度,是不應該接受的。斯卡利亞說:“那麼,我們是否也可以用同樣的法理來解釋拒絕同性婚姻的個別州法呢?”

霍爾沃德說:“我要指出的是,當一個法庭允許同性結婚時,必須受到尊重與認可。州法必須在婚姻登記上,更改登記者的性別,換之以中性詞語,大多數的州法沒有這種多元婚姻制度。”

斯卡利亞說:“在多元體制下,比如說一個州允許一位十二歲的女性結婚,那麼,其餘的州,是否必須也要接受呢?”

霍爾沃德說:“可能不行。多元制度是保護自願的成年人婚姻,多數州法都不承認未成年人有決定自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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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田納西州副司法部長沃林代表田納西、肯塔基與俄亥俄三州,向九位大法官解釋,為什麼不承認外地婚姻的法理性與重要性。畢業自波士頓大學法學院的沃林,沒有出類拔萃的資歷,也沒有值得表揚的功勳,大部分的法庭經驗是在地方法院,因為是田納西州副司法部長,身居其位,責無旁貸,出庭迎戰,在最高法院的表現,既無使人稱賞的口才,也欠叫人信服的法理,官腔十足,不敗才怪。

沃林一開口,就遇到了麻煩。他在開庭時就全盤否定同性婚姻的憲法權利說:“《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並沒有要求各州必須承認外州的同性婚姻。”

斯卡利亞立即反駁他說:“那麼《美國憲法第四條款》呢?我很高興你引用與本案有關的憲法條例。它說‘每個州對於他州的公共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應給予充分信任和尊重。現在,怎麼就不能用了?”

沃林回答說:“因為各州擁有獨立自主的立法權。”

斯卡利亞不表同意:“我覺得,公共法律,應該涵蓋婚姻法律在內。”

沃林回答說:“我的理解是,本庭所指憲法中的公共法律,是各州自己的法律。”

斯卡利亞說:“照此說,憲法中並沒有要求承認包括婚姻在內的外州法律了?”

沃林回答說:“基本上來說,是的。”

斯卡利亞挑戰地說:“是嗎?那麼,我們只能說,在紐約結婚,就只能被紐約州承認了?”

沃林回答說:“假如我—-假如我明白你意思的話—-。”

斯卡利亞說:“你引用的是哪些案例?”

沃林含含糊糊地說:“我不能確定明白你的意思—-。”

布雷耶大法官插言諷刺沃林說:“斯卡利亞大法官是說—-我的意思是我們現在又有一件新案例可以參考了。”

在哄堂大笑後,布雷耶正色說:“哪是什麼案例可以證明說,在紐約州結婚,就只能被紐約州承認?如果你在維吉尼亞州結婚,那紐約州就必須按照憲法規定給予承認,不論你是誰。”

沃林回答說:“我已經—-我現在已經明白你的問題了。根據我的理解,紐約州有權拒絕承認不適合自己的外州法律。”

布雷耶又諷刺他道:“那可不是我說的。”

索托馬約爾問沃林說:“你認為一個州可以拒絕另外一個特定州的出生證明嗎?”

沃林不知道這位歷史上第一位西班牙裔女大法官的下一步是什麼,所以不敢輕易回答:“我不—-。”

索托馬約爾繼續問道:“很簡單,你覺得憲法上所寫的案卷,是否應該包括出生證明在內?”

沃林回答說:“是的。”

索托馬約爾的真正問題來了:“加州在沒有任何理由,沒有懷疑出生證明真假的情況下,你認為加州可以拒絕承認那張別州的出生證明嗎?”

沃林不願正面回答這個問題說:“我無法明智地為他們回答這個問題。”

索托馬約爾的問題並沒有就此結束:“案卷在我來說,是有一定的意思的。如果出生證明是一份案卷的話,難道全是政府行為的結婚證明,不也是一份案卷嗎?。”

索托馬約爾繼續批評他說:“對不起。難道你看不清楚締造婚姻與承認婚姻之間的基本不同嗎?難道你不覺得在權利上有什麼分別嗎?關於各州說違反公共政策並不是同性婚姻的先決條件,現在又拿年齡來說事,或拿其它的理由來說事,為什麼?為什麼承認同性婚姻成為那麼多人的被排除在外的基本理由?”

沃林解釋說:“我的基本觀念,事實也是這樣,今天法庭上的兩個主題更是如此:婚姻的基本概念是什麼。如果允許的話,讓我來回答這個問題,這種比較,可以看出各州的承認或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差別。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論者多次指出,在沒有同性婚姻這種怪事之前,各州的看法是一致的,定義是一致的,利益也是一致的,各州自由地互相承認其婚姻制度,因為—-。”

索托馬約爾打斷他的話語說:“裁決更接近法律?”

沃林說:“我不明白這個意思。”

索托馬約爾說: “你認為法庭的裁決是否更接近法律?”

沃林聽明白了:“是的。”

索托馬約爾解釋說:“我的意思是說,在法律上,離婚就需要法庭的裁決一樣。”

沃林說:“我想合法結婚更接近法律,因為一旦成為配偶,所有州法賦予的權利立即生效,根據判例法理,這種婚姻與法庭裁決的婚姻不同,所以無權擁有同等的權利待遇。”

金斯伯格插言說:“這不是怪事嗎?如果離婚是法庭裁決的話,這種國家的裁決又被其它的州承認,為何婚姻就不行呢?”

沃林說:“當你要求一個州違背公共政策去承認一件外州的同性婚姻時,那會產生許多影響的。尤其是當地的法律一直認可婚姻就是由一女一男所組而成。讓我舉一個結實的例子來說明,假設一對小孩子要結婚,而雙方的父母都同意並出席其婚禮,有如同性婚姻一樣,當要求其它州去承認這種婚姻的話,是有困難的,因為當地的法律不允許 —-。”

羅伯茨打斷她的話說:“我不明白你辯論的是什麼—-我看不出來,依照當地的法律,視這些伴侶為婚姻關係的困難在哪裡。”

沃林說:“大部分的請願人持有的理論是有關孩子們的福利,並將之為要求法庭裁決的法理。我可以告訴你的事,在田納西州,雙親的定義,指的是以生物學為基礎的血緣關係,婚姻的孩子亦是基於生物學的基礎 也是由一男一女組成的基礎。要求州法承認這些婚姻,只有在改變稱呼和術語後,再來申請。”

索托馬約爾反對他的說法:“啊!但是你在領養上卻非如此,問題是什麼?”

沃林說:“因為—-。”

索托馬約爾打斷他的話說:“就真的是那麼不得了嗎?”

沃林說:“這是事關重大的事情。因為你在改變各州對雙親的定義。在領養的文義上,你必須要明白在傳統上婚姻的定義。兩件事是串聯在一起運作的。”

卡根說:“律師,你是理解到的,如果你在第一個問題上輸了,那就不用說了, 你在第二個問題也是要輸掉的。”

沃林回答說:“我明白。”

時間到了,不需羅伯茨院長提醒,沃林自覺地做出最後結案陳情:

“聯邦主義已經容納這方面的情況。關於我們辯論悠久的同性婚姻議題,聯邦已經適應地做出適合世界潮流的調整。我們尊重並容納這些觀點相異的政策,允許聯邦去做他們認為是恰當的事情。基於各州自己的公共政策,我們要求,《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不得進來打攪各州的平衡,強逼着互相承認外州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如果沒有其它問題的話,就請法庭亦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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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爾沃德利用剩餘的五分鐘時間,作出了他自己第十五次在最高法院雄辯的記錄:

“田納西州的婚姻法律是以生物學理論為基礎的。田納西州法典第36.1.1條說,如果已婚的婦女在她丈夫同意下,用人工助孕的方法產下的孩子,即使沒有血緣關係,亦必須承認其正當性與合法性。田納西的領養法亦是如此,不管是否血緣關係,一律給予承認—-只要是在異性婚姻的大前提之下。即使在反對種族混合婚姻年代,這些法律依然有效地運作。在同性婚姻的議題上則相反,田納西州在沒有法理的情況下完全拒絕之。在詹姆斯.奧貝格費丈夫的死亡證書上,沒有註明他們是已婚狀態,這在田納西州來說,拒絕一位逝世者人生最後面臨的尊嚴,並沒有任何實際而合理的利益。我相信田納西州最重要的辯論是,他們認為當一對同性者結婚時,並不是真正的結婚,只是為憲法權利而結婚而已。即使憲法規定不得歧視異性婚姻,但是他們認為自己依然有權歧視同性婚姻。我敦促法庭為這些被歧視為二等公民的同性婚姻,伸張其憲法的神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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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當代著名的大律師,與九位大法官在兩個小時的辯論中,全力以赴地進行法理辯論。整個過程沒有使人驚訝的突破法理,也看不到任何的超越見解。實際上,本案與所有的民權案件一樣,完全定點在一個法理上:拒絕同性婚姻是否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公平保護原則?在辯論的兩大主題中,如果第一個主題成立了,那麼,第二個主題就順理成章地不再存在。人性的考慮,固然是重要,但不會是決定案件成敗的主要法理基礎。

全案在2015年4月28日下午12.29分結束,靜待最高法院大概在六月底的裁決。

現代文明與世俗國度社會的特點有二,一是民主、自由和法治,二是包容性特大,而包容比前者更為重要。一個沒有包容的社會,必然是一個充滿了暴戾氣息的社會。包容性越大,偏見性即隨之越小,社會和諧性則越強。

霍爾沃德在結案陳詞中說,“這在田納西州來說,拒絕一位逝世者人生最後面臨的尊嚴,並沒有任何實際而合理的利益。”正是此意。包容是鑑定文明的試金石。沒有包容的社會,不會是文明的國度。與文明社會背道而馳的獨裁專制政權,最缺乏的就是包容。如果說寡頭政治也有包容的話,那就是包容貪污、腐敗、殘民自肥與一黨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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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6日早上十點,最高法院頒布《奧貝格費爾 訴 霍奇斯案》的五票同意四票反對結果,自此同性婚姻在美國大地上全面合法。隨着全美各地四性權利團體的雷聲歡呼,這個劃時代的裁決,轟動全球,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這是一件極具教育意義的重要案例。

最高法院的議事規矩,是依照少數服從多數民主原則。但是《奧貝格費爾 訴 霍奇斯案》的兩極法理與釋法觀點,與四位反對派大法官的刻薄反對意見,為最高法院數十年來所罕見。

肯尼迪大法官代表多數意見撰寫裁決書,就像幾乎所有的民權案例法理一樣,用《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正當司法程序與公平保護原則為法理,在大綱中提出必須強制執行公平對待四性權利團體的四大原則:

第一,婚姻概念是來自固有的個人自主選擇,在憲法權利大前提下,與本庭前判例有關的是異族通婚的《拉夫英 訴 維吉尼亞州案》與同性權利《勞倫斯 訴 德克薩斯州案》法理,一直持久不變,姑且不論他們的性取向是什麼。

第二,本庭的法學體系認為,自由選擇婚姻對象是個人的基本權利,兩人的結合與任何其他的婚姻結合同等重要。在正當司法程序權利保護下,保護這種親密接觸關係,正是《格里斯沃爾德 訴 康涅狄格州案》案例的中心思想所在。在《特納 訴 羅傑斯案》中,憲法權利保證了婚姻中採取人工避妊權利。在《勞倫斯 訴 德克薩斯州案》中,裁決了同性之間的性行為,不再是犯罪行為,與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一樣應該擁有同等的憲法權利。

第三,基於對孩子們的保護措施,在《美國 訴 溫莎案》中,本庭否決了《保護婚姻法案》中“婚姻乃由一男一女所組而成”的定義,沒有穩定的法律承認程序,孩子們會因蒙羞而受到傷害。婚姻關係不得用孩子的傷害為先決條件。

第四,本庭的諸多案例與國家的傳統說明,婚姻是維持社會穩定的主要力量。各州相異的婚姻條例成為法律與社安的中心議題。基於這種平等法理,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不應該有不同的待遇。把同性婚姻排除在社會之外,與拒絕同性婚姻,同樣是一種無法容忍的行為。

基於這四大基本原則,肯尼迪在長達二十八頁紙的裁決書中說:“歷史從這些案件開始。沒有任何一種結合比婚姻來的更意義深遠,它具體表現出的家庭最高的愛情、忠誠、奉獻與犧牲。在結合為婚姻時,兩人升華為一體。這些女性與女性尊重這些傳統的婚姻定義,但是為了不願孤獨地生活下去,堅持去滿足自己追求,不被排除在這個最古老的社會體系之外,他們要求在法律的眼裡,賦予平等的尊嚴。憲法現在就賦予它們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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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法院的慣例,裁決書代表着大多數同意者的集體意見,同時允許反對者把反對意見,附在裁決書之後,作為後世法學家們研究案例的參考。

在《奧貝格費爾 訴 霍奇斯案》的四位反對大法官中,其炮火之濃,其怒氣之大,為最高法院數十年來是僅見。肯尼迪大法官的裁決書長達二十八頁,但是羅伯茨院長的反對意見書,卻比裁決書更長,共有二十九頁。

溫和儒雅的羅伯茨上任十年來,首次如此堅定而嚴厲地抨擊他的同僚,實屬罕見。羅伯茨認為,多數派上升至為了現實的需要而允許同性婚姻憲法化,會有四大傷害:一,傷害了自然的規律;二,傷害了婚姻制度;三,傷害了文明和諧;四,傷害了民主政治。

羅伯茨表示他的反對意見說:

“這個裁決對依照憲法程序成立的民主政府造成了傷害,本庭不是立法機構。故且不論同性婚姻是不是一種好主意,俱與我們無關。在憲法之下,法官們只有權力說這樣是否合乎法律,而不是說該不該有這種法律。亞力山大·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第七十八章中所說,憲法賦予法庭的權力,僅僅是用裁決來強制執行法律。”羅伯茨在反對意見書結束語說:“如果你是這些美國人中的一份子的話—-姑且不論是什麼性取向—-那些願意支持同性婚姻的人,總的來說,今天的裁決,是值得慶祝的,慶祝達到目的的成就,慶祝可以向伴侶公開許諾,慶祝新來的各種福利,但是不要慶祝憲法,因為憲法與此毫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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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馬斯大法官撰寫了十八頁的反對意見書,指出這個裁決是誤解合法司法程序,與濫用自由權利:

“今天本庭的裁決之不一致,不是僅僅與憲法有關,而是有關我們建國以來的原則。在1787年之前,自由的理解,是來自政府的行動,而這種行動,對政府並沒有好處。為了保護那種自由,先賢創造出憲法。今天的多數派援引連先賢們都不承認憲法中的‘自由’來損傷憲法。在這條道路上,多數派拒絕了這種理想—-強奪了獨立宣言—-將與生俱來的人類尊嚴變成了政府的恩典。這不僅是無視憲法條文,亦是對憲法的扭曲,它顛倒了我們共和國州與個人的關係。多數派顛倒了自由的定義,並把保護自由的外貌破壞無遺。我是無法同意的。我們的憲法—-一如在獨立宣言之前—-是基於一個簡單的真理:自由與尊嚴是來自憲法的保護,而不是來自政府的供應。今天的裁決,把這些原則丟到旁邊去了。為了看起來有道理的法理,多數派迫不及待地作出這些誤用‘正當司法程序’來確認那些持久的‘自由’,徹底歪曲了這個國家自建國以來的原則。這個裁決將會為我們的憲法與社會,帶來無法估計的後果。我必須反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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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卡利亞大法官對於《奧貝格費爾 訴 霍奇斯案》裁決的憤怒,已經達到忍無可忍的地步,他除了全面支持羅伯茨的反對意見書外,自己另外撰寫了九頁紙的反對意見,但大部分的炮火,是朝着五位投同意票的大法官而發泄的。他毫不掩飾地嚴厲地抨擊之為“司法的叛亂”對美國民主制度的威脅”,並用嘲笑的口吻,提議五位投同意票的同僚說,“在簽署多數意見書前,最好把腦袋藏在袋子裡。”

斯卡利亞在反對意見書中說:“今天的裁決說明了我的統治者,那兩岸之間的三億兩千萬美國人的統治者,就是最高法院裡的那九位律師。在這個案件里的裁決意見書,扭曲了真正的憲法與修正案。由九位非民選的委員來更動憲法,是一種對自由的極度浪費。

裁決意見書掠奪了獨立宣言中最重要的自由思想與獨立革命的成果:自治的自由。當第十四條修正案在1868年被批準時,所有的州法律,全部認可婚姻是由一男一女所組而成,沒有任何人懷疑憲法所認可的婚姻定義,就是如此。

第十四條修正案條文,自被批准以來,歷經長期的傳統考驗、得到了公眾的認可並廣為散播,並沒有人出面向之挑戰,我們沒有任何的法理基礎去將之悍然廢除。既然人們毫無懷疑地不會對異性婚姻有所限制,我們必須允許把同性婚姻議題辯論下去。無需說明,‘我們’指的是我們九個人。

歷史與傳統會在體制之內作出指引與規律。舉例說明,這個法院,只是由九位男女所組而成,全是司法界的成功人物,不是哈佛就是耶魯畢業,在九位中,有四位是紐約州本地人,有八位是在東西兩岸的州長大,但是沒有一位是來自西南各州,事實上,沒有一位是真正的西部人馬,沒有一位是占四分之一人口信仰的福音派新教徒,或是新教基督徒。假如這些沒有代表性的個體,是以法官的行為來票決導致今天顛覆社會的話,則與法律無關,因為在司法定義上,憲法條文已經說明了婚姻組合的定義是什麼。

當然,今天投同意票的大法官們的投票法理並不以此為基礎。他們說不是那樣子的。本來應該由政策來決定的同性婚姻議題,卻由九位沒有民選基礎司法貴族去恣意違反憲法原則,尤甚於違反沒有議會代表就不交稅的憲法原則:沒有合法代表,就不得擅自去轉型社會。

但是真正更使人驚駭的,是在反映在今天傲慢的司法的叛亂。五位同意同性婚姻裁決書的大法官,居然全部歡悅地宣布,自第十四條修正案被批準的一百三十五以來,至2003年馬薩諸塞州允許同性結婚為止,所有全國各州,全部違反了憲法。

五位大法官發現,在第十四條修正案被批準時,那個時代的每一個人,與那個時代以來的每一個人,對於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基本權利,都有缺乏司法概念的問題。那些司法概念者如庫利(Thomas Cooley)、哈蘭(John Harlan)、霍姆斯(Oliver Holmes)、翰德(Learned Hand)、白蘭德斯(Louis Brandies)、塔夫脫(William Taft)、卡多佐(Benjamin Cardozo)、布萊克(Hugo Black)、弗蘭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傑克遜(Robert Jackson)與弗蘭德里(Henry Friendly)等,全都不行。

他們覺得那些批准第十四條修正案的人們,以‘合理裁決’為藉口,授權他們撕毀經過民主程序形成的憲法。這些大法官們明明知道只在十五年前,被全世界各國普遍接受認可的婚姻只限於一男一女的傳統,比我們的國家還要歷史久遠。除了愚昧和固執外,這是不可能被接受的。在自私自利而心態驅使下,鋪張浪費地表現出自命不凡的愚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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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斯卡利亞相比,阿利托的反對法理,顯得溫和而更具說服力:

“在聯邦法庭干預之前,美國人民已經在各州辯論,是否應該承認同性婚姻。問題是普遍認為,這不是各州自己應該去做的事情,而是應該由憲法來為它們回答這個議題。其實不然。憲法把這個議題的答案權力留給各州自己的人們。憲法沒有指出任何有關同性婚姻權利的條文,但是聯邦法院卻把‘自由’的條款,附加在正當司法程序與公平保障涵義之內。我們的國家發現,在這個原則之下,每一個人都應擁有不可剝奪的自由,但是自由有着多種不同的內涵。經典自由派認為,經濟應該擁有自由,但是現在被政府的法律規範住了。

在民主社會裡,人民應該擁有政府許多的福利。今天的大多數裁決,特殊地顯示出後現代主義的的價值。為了防範五位非民選的大法官對不受個人感情影響的氣勢宏偉自由觀點予美國人民,本庭曾確認那個在正當司法程序之下的‘自由’,應該解釋成‘只有在國家的歷史與傳統之下’才享有保護權利,因而在爭執之下,同性婚姻不應該涵蓋在這種自由的保護權利之內。事實上,在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裁決拒絕同性婚姻是違反州憲之前,沒有任何的州允許同性婚姻存在。在其它的國家,同性婚姻亦沒有深植於傳統之中。

在荷蘭於2000年允許同性婚姻之前,沒有任何國家允許同性婚姻存在。即使本庭以大多數通過,但並不表示就是能夠建立一種長久的傳統。投同意票的大多數大法官們聲稱,他們有權頒授憲法保護權利,因為這是一種基本的憲法權利。至目前為止,沒有人—-包括社會科學家,哲學家與歷史學家—-可以預測到長期推廣同性婚姻的後果是什麼。

大法官們也無法有效地作出評估。本庭的大法官們有權力與責任去詮釋和應用這些憲法。如此一來,假如憲法是包含了保障同性婚姻權利的話,那我們有責任強制實施這種權利。但是憲法清楚地沒有說明關於同性婚姻的條文。在我們政府系統裡,最後的主權屬於人民,人民有權控制他們自己的命運。對於這種基本原則大事的任何改變,應該由人民通過其選舉出來的官員來執行。由我們的憲法建立起來的聯邦主義制度,為人民提供了一條讓各種不同信仰的人生活在單一國家裡的環境。

如果同性婚姻制度是由各州自行決定的話,肯定會有些州接受,也會有些州拒絕。也可能有些州,基於良知權利的原因,亦予加以保護。今天的多數派裁決,使這種機會變成為不可能。為了促使許多持有傳統思想的美國人改觀,多數派不惜把自己的個人觀點,強加於全國人民。回憶過去對男女同性戀的嚴酷待遇,有人或許認為現在的改變是公平的。

但是如果這種觀點勝利了,那麼,國家將會因為永久的創傷而嘗到苦澀的滋味。對本庭的維護法律規矩能力來說,今天的裁決會有着基本性的影響。如果一些赤裸裸的多數派可以創造一種新的權利,並將之強加於全國人民的話,那麼唯一能夠節制將來的多數派的,只有政治力量與文化影響了。

今天的裁決顯示,數十年來意圖抑制本庭濫用權力的努力,已經徹底的失敗。我沒有懷疑我多數派同僚們對於憲法中的自由觀點,與自真誠的自我是一致的。但是這種真誠造成了關懷,而不是舒適。這些證據深深地,或許是不能補救地墮落腐敗了我們闡釋憲法的司法文化。可以理解,多數的美國人,基於對同性婚姻的觀點,或是悲嘆,或是歡呼今天的裁決,但是所有的美國人,無論對這個議題的看法是什麼,都需要擔憂這些多數派掌權的前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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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最高法院在《布朗 訴 教委案》中,一舉廢除了美國幾百年來的種族隔離國策,其反彈之大,直到今天,尚在餘波蕩漾。現任的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院長穆爾(Roy Moore),依然認為黑白分校不是種族歧視,而是一種“權利”,是一種“選擇”,就是最佳的例子。

美國社會與人民,用了五十年的時間,來貫徹與執行了《布朗 訴 教委案》的精神。現在,幾乎已經沒有人會覺得黑白混校,有什麼奇怪與不妥的地方了。

同性婚姻已經全面合法化了,但距離全民認可,視之為美國民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能需要數十年,甚至於數代人的潛移默化時間,才能出現真正的文明社會和諧。

有不同的意見與聲音,是所有文明社會的共同正常現象,沒有不同的意見與聲音,才是怪事。美國聯邦法院共有六十五次同性婚姻合憲化裁決,足見保守派阻力的頑強。回顧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從奴隸制度的廢存,到女權運動的崛起,從黑白混校到五性權利,沒有一場運動沒有保守派的阻力,沒有一場運動沒有衛道者的反對,但在全民邁向更公平更和諧的文明社會道路上,這些阻力和反對,最後無一不在世俗國度和普世價值面前妥協和順從。

 

高勝寒 201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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