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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熊彼德的民主理論
送交者: 嗣源 2019年07月15日14:52:44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熊彼德,在其1942年的著作“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吳良健譯)中,提出一種關於民主的理論,他稱之為“競爭政治領導權的理論”,其中包括如下一些觀點:“民主是一種政治方法”,“它指一個國家用以做出決策的方法”,“民主本身不能是目的”,提出民主的定義:“民主方法就是那種為做出政治決定而實行的政治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爭取人民選票取得作決定的權力”,“民主政治是政治家的統治”,等等。這一理論的影響面十分廣泛,值得評析一番。

 

熊彼德在給出他的民主定義之前,指出:“任何人要為民主下定義必須以此為出發點”,他所謂“出發點”就是:把民主看作是“方法”而不是“目的”。譬如,把民主定義為“人民統治”,實現“公共福利”或“公共意志”,就是從“目的”出發。他的意思是說,政治方法就是“做出決策的方法”,民主就是一種政治方法,但不是直接地“做出決策”,而是產生“決策者”(而後由其做出決策)的方法。至於得到決策權的人如何做出決策,做出什麼樣的決策,是否實現“公共福利”或“公共意志”,不是民主要解決的問題,也不是民主可能解決的問題。

 

關於“目的”與“手段(方法)”的關係,是說不清楚的。對於同一個事物,在此一場合你說它是目的,在彼一場合又說它是手段,這種現象比比皆是,所以還是把“目的與手段(方法)”的問題擱置一下。其實,問題不在於民主是目的還是方法,還是要關注熊彼德定義所包涵的實質內容。

 

一,比帕累托進了一步:

 

意大利經濟學家帕累托認為,“人類社會的歷史,在很大程度上是貴族繼往開來的歷史”,這就是著名的“精英循壞”論,他描繪說“新的精英通過不停的循壞運動,在下層冒出來,登入上層階級,隨後衰落,被消滅”。但是帕累托沒有解釋,崛起的精英面對強大的掌權精英如何能夠奪得政權?“精英循壞”或“政權更替”是如何實現的?熊彼德在他的民主定義中表明,他同意“精英循環”論,政治就是精英之間的權力爭奪,所謂“某些人”就是指政治精英,或如他所說“民主政治就是政治家的統治”,民主就是精英爭奪統治權的方法。可見,熊彼德比帕累托有所進步,他已經考慮到精英如何爭奪權力的問題。熊彼德在其定義中提到“爭取人民選票”,這表明熊彼德承認民主離不開“人民選票”,也就是說,他承認民主政治必須有“人民”參與,由此他解釋了權力爭奪及其結果是如何實現的——通過爭奪“人民選票”的過程而實現。可是,問題恰恰正隱藏在“爭取人民選票”這一短語中,下文再說。

 

我曾在以前的文章中提出,用“社會矛盾交叉”所引發的政治鬥爭,來解釋社會重大演變是如何發生的;具體而言,這是若干陣營之間爭奪政治權力的鬥爭,每個陣營都由一部分精英帶領着一部分民眾;也就是說,這種政治鬥爭不是“一個階級推翻另一個階級”,而是由不同階級的某些人聯合起來組成一個陣營,跟另一個由不同階級的人組成的陣營互相爭奪政治權力。所以我認為,熊彼德的定義,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可以接受的,因為他並不把政治競爭看作純粹是精英之間的爭鬥,而是把“精英和投票者”聯結起來成為參與爭奪的一方陣營,這就更加接近事情的本來面目。我也承認,熊彼德把“精英主義”修改一下以後,可能會得到更多人的認可,特別是得到精英們的認可。

 

二,關於“古典民主理論”:

 

熊彼德是在批判所謂的“古典民主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他的民主定義的,他說的“古典民主理論”是指“十七和十八世紀形成的民主的法律‘理論’”,它“確實旨在提供這樣的定義,要把某種實際或想象的政府形式與民治這個思想意識聯結起來”(這裡的“民治”指“人民統治”——筆者)。熊彼德把霍布斯、洛克、盧梭的“法律理論”都看作“古典民主理論”,把他們的社會契約論不加區分地統統貶之為“虛構的契約”加以批判,說他們“認為有主權的人民已把他的自由或權力出賣了”,“說人民把他的權力或權力的一部分授予了挑選出來的代表”,“這些道理實際上就是廢品堆棧供應的貨色”,“一文不值”,“站不住腳的”。他總結出“古典民主理論”的定義,寫道:“十八世紀的民主哲學可以用下面的定義來表達:民主方法就是為現實公共福利做出政治決定的制度安排,其方式是使人們通過選舉選出一些人,讓他們集合在一起來執行它的意志,決定重大問題。”與他自己的定義作對比,該定義中強調了“為實現公共福利”、“執行人民意志”這樣的內容。

 

熊彼德對於“古典民主理論”的批判,就針對“公共福利”和“人民意志”,他寫道:“首先,不存在全體人民能夠同意或者用合理論證的力量可使其同意的獨一無二地決定的公共福利”,“人民意志的特殊概念也就煙消雲散了,因為這個概念必須以存在人人辨認得出的獨一無二決定的公共福利為先決條件”,“古典學說的兩根支柱不可避免地崩潰了”。

 

熊彼德的批判並沒有錯,但是這種批判僅僅適用於盧梭的理論,而他卻把洛克理論也陪綁進去。雖然霍布斯、洛克、盧梭都提到“社會契約”,但其實質內容都不相同,這裡着重提醒人們注意洛克與盧梭的根本區別。從兩人的著作中,我們可以摘取大量文字,來證明一個毫無疑義的事實,即盧梭在很多方面與洛克針鋒相對,為此我曾寫過很多文章。總的說來,洛克的理論為現代民主理論奠定了基礎,而盧梭則開創了“偽民主真獨裁”的政治哲學。但是,熊彼德既不繼承洛克的學說,也不批判盧梭的理論,以一句“虛構的契約”把二者都掃進了歷史的“廢品堆棧”,這種割斷歷史的做派是一大缺陷,恐怕難以服人。

 

可以這麼說,如果你無法看出盧梭如何與洛克正針鋒相對的事實,你就無法縷清近現代民主理論的脈絡,熊彼德民主理論的缺陷也屬於這種情況。

 

三,洛克對民主理論的影響:

 

洛克理論的主要論點是:每個人都是獨立、自由、平等的,都擁有生命、財產、平等、自由等權利,政治起源於保障人權的目的,政治權力來源於人民;人民通過自願協議(契約)選擇政府形式及其領導人,並授予政治權力統轄和治理國家,政府必須按照長期有效的法律行使權力;人民的權力是最高的權力,其職責是通過選舉決定領導人並授予權力,在政府行使權力期間,人民不行使權力,但是保留這一最高權力,在政府濫用權力侵害人權的情況下或政府滿屆之時,再行使權力選舉和決定政府領導人並授予權力。這些主要論點,可以在洛克的著作中找到一一對應的文字。

 

熊彼德可以說洛克的“起源說”和“契約論”是虛構的,但是他無法否定以下事實:洛克思想直接引發了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宣言》,這都是事實不是虛構;美國建國初期制定的憲法,體現了“契約”精神,這是事實不是虛構;美國、法國人民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定期選舉政府領導人,這是事實不是虛構;當代一些比較成熟的民主國家的政政治秩序,或者說稱之為“民主憲政”的政治秩序,基本上與洛克學說相符,這是事實不是虛構;這些民主國家中發生的事情,愈來愈成為全世界各國人民嚮往的願景,這是事實不是虛構。一個“虛構的理論”能引發人類社會政治演變歷史中的巨大轉折,能夠呼喚人們發出巨大能量去追求自身應有的權利,產生全新的社會現象,這是什麼原因?這是因為,在人腦中產生的理論,都是人們用以進行競爭的工具、手段,理論或許帶有“虛構”的成分(指那些假設的部分),但只要理論能夠符合某些人參與競爭的需要,能夠深入這些人的內心,就會在他們的實踐中引發出巨大能量,導致社會變革,產生與理論的假設相近的新事實。如果理解了這個道理,我們就應該去探究為什麼洛克的理論能得到如此廣泛的認同,為什麼會轉化成巨大的能量,從而繼承、發揚洛克思想中對改善社會有利的部分。像熊彼德這樣對待洛克的契約論,視為“廢品堆棧的貨色”,只能有兩種解釋,其一,他不理解這個道理,其二,他自身抱有的利益和觀念促使他在競爭中與洛克理論相抗爭。

 

熊彼德在論述“一種與事實如此相悖的學說(指古典民主學說——筆者)為何有可能存在到今日”這一問題時,提到:“存在這樣的事實……,這些事件和發展得到大多數人熱情讚許”,“美國是突出的例子”,“他們根據不可剝奪的人的權利,按照古典民主政治總的原則,提出他們的事業是‘人民’反對其統治者的事業。獨立宣言的措辭和憲法的措詞都採用了這些原則”。可見,熊彼德的確看到了被“大多數人熱情讚許”的事實,但因為“採用了古典民主學說的原則”(這不是事實,屬於虛構——筆者),所以他要反對。他對於諸如“人民的事業”、“不可剝奪的人的權利”、“人民統治”、“人民主權”、“人民意志”、“人民的共同福利”等等說法,總之,一提到“人民”,他就反感。但是,洛克心中的“人民”與盧梭所謂的“人民”是截然不同的,熊彼德或許是假裝看不到這個區別,或許是出於他自身的利益和觀念對“人民”有某種厭惡和恐懼的心理,阻礙他探究洛克思想中對改善社會有利的東西。

 

四,盧梭的“人民主權”論:

 

法國的博丹在1576年的論《共和六書》裡,創造了現代的“主權”概念。他說,主權是絕對的、至高無上的、無法分割的、永恆的權力。當時博丹的目的是為“君權神授”提供理論依據。盧梭就在相同的意義上,即在“主權是絕對的、至高無上的、無法分割的、永恆的權力”這個意義上,把“主權”與“人民”結合起來,創造出“人民是主權者”的說法,此後,有些人吹捧盧梭是“人民主權”論的創始者,把盧梭說成是現代民主的先驅者和奠基者。實際上,這是一個天大的誤會!

 

盧梭寫下的文字,可以讓人們知道他所謂的“主權者”究竟是什麼貨色:

 

盧梭要求人民按照他的《社會公約》結合成為共同體,並寫道:“這一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稱為城邦,現在則稱為共和國或政治體;當它是被動時,它的成員就稱它為國家;當它是主動時,就稱它為主權者;而以之和它的同類相比較時,則稱它為政權。至於結合者,他們集體地就稱為人民;個別地,作為主權權威的參與者,就叫做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就叫做臣民”。

 

他還寫道:“什麼是公共人格?我回答說,它就是人們所稱之為主權者的、由社會公約賦之以生命而其全部的意志就叫做法律的那個道德人格”。“主權者只不過是一個集體的生命”。“大家的意志(即“公共意志”——筆者)就是至高無上的秩序和律令;而這一普遍的、人格化了的律令,就是我所稱為的主權者”。

 

盧梭把“人民”這個“主權者”看作是“公共人格”或“道德人格”,是一個有“集體生命”和“公共意志”的“不可分割的整體”。盧梭所謂的“人民”或“主權者”確是一個虛構的“共同體”,其中每一個人都不再是“獨立、自由、平等”的個體,每一個人都“全體一致”地享有平等的“共同福利”,每個人都懷有“全體一致”的“公共意志”,這樣的人類社會是不可能存在的“烏托邦”。

 

盧梭的“人民”是虛構的、理性的存在,洛克的“人民”是一個個“獨立、自由、平等”的個體的集合;盧梭的“人民主權”是只能存在於人腦中的“名義”,洛克所指的“人民的權力”是可以感知的社會現實,是可以用法律的手段予以落實的政治權力。

 

所以,如果熊彼德批判的“古典民主理論”是指盧梭的政治哲學,那麼他沒有錯。但是他舉出“美國的例子”,把洛克的理論混同於所謂“古典民主學說的原則”,那麼他就錯了,也暴露出自己理論的缺陷,以致他無法接受洛克理論中對民主的論述,也無法看到洛克理論已經引發的民主化實踐在許多國家開花結果,應該說,這是一大缺陷。

 

五,關於“爭取人民選票”:

 

重複一下熊彼德的民主定義:“民主方法就是那種為做出政治決定而實行的政治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爭取人民選票取得作決定的權力”。

 

熊彼德把他的定義說成是客觀的、符合實際的、不帶價值偏見的,這當然是虛偽的說詞,因為,從人腦中產生的理論,都是競爭的工具、手段,如果受到這種說詞的迷惑,那就無法去深究熊彼德定義的實質內容。

 

該定義含有可以認可的成分,即它承認政治競爭主要是政治精英(即“某些人”)之間爭奪權力的鬥爭,它承認爭奪權力的鬥爭必須有“人民”參與,它承認這種政治競爭採取“爭取人民選票”的方式,排除了武力相爭的方式。但是另一方面,也可對之提出追問,譬如,“爭取人民選票”中的“人民”指哪些人?“爭取人民選票”,是否意味着精英的爭奪結果由“人民選票”來裁決?“人民選票”是否就體現了人民的意願?等等。下面,讓我們來探究這些問題。

 

對於“人民”,熊彼德說了很多話。一般人以為熊彼德重視“人民”的作用,其實恰恰相反,它花了很多筆墨來描繪“人民”,其真實的意圖是要告誡人們,高估“人民”的作用是幼稚的想法。但是,既然是談“民主”,那麼這個“民”的問題是無法避開的,所以他巧妙地用“爭取人民選票”這一短語,而不說“爭取人民的支持(或批准)”,不知讀者對此有否深究?

 

可以舉出一些文字來認識一下熊彼德是怎樣看待“人民”的。

 

在舉出歷史上的“迫害基督徒,焚死女巫和屠殺猶太人”的事件以後,熊彼德寫道:“稱他們為暴民不稱他們為人民,……似乎更為自然”。

 

他寫道:“‘人民’這個概念(古希臘的demos、羅馬的populus)的全部可能定義與‘統治’這個概念的全部可能定義間可以組合的意義那麼多”。其意思是說,“人民”這個概念包含“許許多多意義”,也就是沒有明確的意義。他舉例說,羅馬的“populus在憲法意義上完全不包括奴隸,部分地排除其他居民”。熊彼德認為把“人民”說成是“所有人”,不符合事實,他寫道:“歧視絕不可能全部絕跡。例如,任何國家不論怎樣民主,選舉權不可能擴大到特定年齡以下”。他認為,既然在民主國家裡,因為“不合格(即懂事年齡)的理由而被剝奪選舉權”,那麼,根據其它理由而“被大批地剝奪選舉權”的情況也不能稱之為“不民主”,譬如“由於經濟地位、宗教信仰和性別等理由產生的不合格”。甚至他還寫道:“這樣的認識可能是不荒謬和不虛偽的:合格應以個人養活自己的能力來衡量。在宗教信仰強烈的國家,可以這樣認為——同樣是不荒謬和不虛偽的——不信奉國教者是不合格的,在反女權國家裡,女性也是不合格的。種族意識強烈的國家,合格不合格可以以種族異同來區分。” 熊彼德認為,這些不合格理由,與年齡的不合格理由,“屬於同一類別”;“因為合格不合格是意見問題和程度問題”。

 

的確,有關行使選舉權的年齡限制,任何民主國家裡都有明確的法令,也如熊彼德所說,這屬於“意見問題和程度問題”,但決不能稱之為“歧視”,也決不能看作是“剝奪選舉權”的規定。關於選舉權的年齡限制,是針對行使公民權所遇到的具體情況而規定的,人們對此很容易理解。如果問“嬰兒可以行使選舉權嗎?”,恐怕大多數人不可能同意,這是一個“意見問題”。其實,這不但是智力問題,還涉及“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則,如若嬰兒有選舉權,那麼嬰兒的一票肯定無條件地歸屬於他的家長。如果再問“那麼到幾歲可以行使選舉權?”,人們可能有不同意見,經過協商討論作出規定,這是一個“程度問題”。但是,這不是“歧視”,不是熊彼德所舉出的“歧視絕不可能全部絕跡”的實例。民主國家如美國,在憲法中規定所有在美國的出生者及歸化者都是公民,未成年人只是暫時不能參加選舉,到了一定年齡就可以行使選舉權。所以,有關年齡限制的措施,不能以“歧視”或“剝奪選舉權”來定性,熊彼德卻定性為“歧視”或“剝奪選舉權”,這恐怕是有意的曲解。熊彼德的目的,是以“屬於同一類別”的“意見問題和程度問題”來迷惑讀者,灌輸一種觀念:“如果說不允許年齡界限以下的人參加選舉,我們不能稱那些由於同樣或相似的理論不許其他人參加選舉的國家不民主”。而這個“同樣或相似的理論”,包括熊彼德所列舉的在經濟地位、信仰、性別和種族等方面區別對待的理由。熊彼德似乎在暗示,如若某一天通過了有關法令,對於行使公民權作出限制,如在經濟地位、信仰、性別和種族等方面設置一些“不合格”條例,如若出現這種情況,不能視之為“不民主”,而應該認為與民主是相容的。熊彼德的這種暗示不得不令人擔憂。

 

熊彼德的民主定義,為因歧視而剝奪被歧視者的公民權的做法,打開了方便之門。熊彼德的手法的確十分巧妙,他用了“爭取人民選票”這個短語,讓人們誤以為他重視“人民”的權利和作用,這是第一步;然後第二步,他論證“人民選票”中的“人民”是一個含意不明確的概念,可以作為“意見和程度的問題”通過討論而議定法令對選舉權設置種種限制。換句話說,這“人民選票”中的“人民”,可以只是一部分人,譬如四十歲以上的人(哈耶克曾提到這一點——筆者),譬如收入必須高於規定數額的人,譬如學歷達到大專以上的人,等等,這樣一來,熊彼德就有理由把一部分人排除在“人民選票”之外,在無形之中抽去了“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則。請讀者想一想,如若有人說,通過一些法令,根據與“年齡限制”那樣“屬於同一類別”的理由,剝奪一部分人的選舉權,這種情況仍然符合他的“民主定義”,如若有人這麼說,你會同意嗎?

 

接着第三步,熊彼德終於“圖窮匕首見”,露出了“爭取人民選票”的真實含義。

 

六,“選民的選擇是被塑造出來的”:

 

熊彼德的下面這句話,真實地道出了他所謂“爭取人民選票”的本意:“選民的選擇——在意識形態上被尊稱為人民的召喚——不是出於選民的主動,而是被塑造出來的,對選擇的塑造是民主過程的本質部分”。那麼,是誰在塑造“人民的召喚”?熊彼德答道:“主動權在候選人那裡”,也就是說主動權在爭奪權力的政治精英那裡。

 

在“政治中的人性”這一節文字中,熊彼德借用“群集心理學”的某些結論來論證其觀點,他寫道:“典型的公民一旦進入政治領域,他的精神狀態就跌落到較低的水平上”,於是導致以下兩種情況,其一,“典型公民在政治問題上往往會聽任超理性或不合理的偏見和衝動的擺布”;其二,給於某些集團以機會,“在很大限度內改變甚至創造人民的意志”,其方法“完全類同商業廣告的方法”。這種做廣告的方法是一門技術,“這些技術在公共事務領域比在私人和專業生活領域有無限大的發揮餘地”,譬如,“接觸下意識”,“創造贊成和反對聯想的手法,這些聯想越不合理越有效率”,“規避策略”,“緘默策略”,“一再重申主張來製造輿論的詭計”,等等。由此,他論證了所謂“人民的意志”或“人民的召喚”或“人民的願望”等等實際上都是由政治精英“製造出來”的。“實際上人民既不提出問題也不決定問題,決定他們命運的問題,是正常由別人為他們提出和決定的”。

 

原來,熊彼德定義中的“人民選票”跟選民們的真實意願無關,完全是政治精英根據他們爭奪權力的需要進行“塑造”或“製造”的結果。掌握主動權的政治精英心目中關注的是“選票的數目,而不是選民自己的意願;他們不是在爭取“人民”的支持,而是在爭取“某個數字”,熊彼德甚至引用“一位歷史上最成功的政治家的話”來形容選舉:“實業家不了解的是,正如他們在經營石油,我在經營選票”,“爭取人民選票”變成了“從選票上做買賣”。

 

按照熊彼德的民主理論,“人民”或者“典型公民”們,在民主政治中就像被操縱的木偶;“人民”或“典型公民”們是那麼盲目無知,可以任憑政治精英們塑造他們的投票心理。“人民”在民主政治中,被消隱得只剩下一個符號,僅僅用來寫入民主定義,以迷惑讀者。

 

可是,熊彼德似乎做過了頭,以致他竟然覺察不到顯而易見的問題,這些問題足以讓他難以應付。

 

第一個問題就是,既然承認“民主”是精英爭奪權力的方法,排除了武力相爭的方式,那麼,就必須解決“誰來裁決”的問題。武力爭奪的結果是“你死我活、成王敗寇”,不需要“第三方”進行裁決。但是“民主方法”,就如競技比賽,必須有雙方都認同的、服從的競爭規則,必須有雙方都認同的、服從的裁判規則,最後任何一方必須服從裁判對勝負的裁決,沒有這些前提,競爭是無法進行的。那麼,爭奪權力的各方政治精英甘於服從的裁決出自何人之手?各方精英為什麼會服從這個權威?熊彼德的民主理論沒有回答這些問題,也就顯露出重大缺陷。其實,洛克早就回答了這些問題,只是熊彼德沒有看懂或假裝不知道。洛克指出,權力來自於人民,人民的權力是最高的權力,人民行使權力選舉政府領導人並授予政治權力,三百多年來的歷史證明了,洛克創導的觀念得到廣泛認同,特別是得到政治精英們的廣泛認同,以致現代的政治精英們在政治競爭中甘心於、習慣於服從人民的權力這個最高權威。如果不是這樣的話,民主政體、民主方法等等將在一夜之間被毀,就如美國的南北戰爭,採取分庭對抗、武力解決的方式爭奪權力。不管什麼人,他承認也好,不承認也好,事實上人們都心知肚明,沒有最高權威的裁決,沒有對這一權威的服從,政治精英們不可能進行“爭取人民選票”方式的競爭。這一最高權威的樹立,不是自然而得,也不需理論證明,靠的是大多數人共同鑄成的理念——權力來自於人民,民主的定義中必須包括這種理念。

 

第二個問題就是,熊彼德認為,借“意見和程度問題”的理由“大批地剝奪選舉權”的情況不能稱之為“不民主”,也就是說,這種剝奪選舉權的做法與他的“民主定義”是相容的,那麼,被剝奪者會心甘情願嗎?他們會抗爭嗎?退一步說,就算被剝奪者不敢起來抗爭,但是政治精英中會有人“製造”出這一抗爭的訴求(人民的召喚?),因為這有利於“爭取人民選票”而在政治競爭中獲勝。於是,按照熊彼德的民主定義,“爭取人民選票”的結果將趨向反對和制止“因歧視而剝奪其選舉權”的現象。剝奪與反剝奪,二者一正一反,絕不相容,熊彼德的定義自己否定自己。就此,也讓人們明白一個道理,即民主的定義中必定包含“法律上人人平等”的要旨。

 

第三個問題就是,“爭取人民選票”的競爭,其程序和規則必須符合平等自由、公開透明的原則,熊彼德對此一定不會反對。如果說,競選的手段就是“製造民意”,那就避免不了虛情假意、威逼利誘等等行為;選民可能缺乏政治判斷能力,但對於有損於個人尊嚴和自由權利的行為還是有覺察能力的,或者說,總會有人對侵害行為有覺察能力。如果競爭的任何一方有人覺察到自己受到侵害,並對此無法容忍,他可以訴求法律的保護,也可通過公開透明的渠道予以揭露。競爭的各方陣營,也刻不妨鬆地搜羅對方違法違規的醜聞。所以,儘管不能否認“製造民意”的暗流存在,但在法令法規比較健全、共同理念比較穩定的民主國家,不可能成為主流,只有在民主化很不成熟的情況下,才可能成為主流。熊彼德所說的“對(選民)選擇的塑造是民主過程的本質部分”,是對“民主過程本質”的嚴重歪曲。

 

不管還有什麼問題,至少上述三方面問題已經足夠可以質疑熊彼德的民主定義,雖然不能稱之為“廢品堆棧供應的貨色”,但卻可以說它是“站不住腳的”。對熊彼德的說法作如下修改,或許還能“站得住腳”——在民主政體的框架下,政治精英通過爭取人民支持的方式爭奪政治權力。當然,這不再是“民主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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