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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 補遺
送交者: 高勝寒 2019年09月02日19:01:0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締造美國夢系列  之十一 》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因抗議而玷污國旗事件,層出不窮,甚至於不僅僅局限於愛國、法理和是非之爭,還有付出生命代價的悲劇,蒙福特事件(William Mumford Affair),就是最佳的例證。為了一塊布而賠上生命,是否值得,見仁見智也。

素有音樂之都的新奧爾良,由法國人在1718年時創建的殖民地,取用法國城市奧爾良而得名。在1803年買給美國前,是法屬路易斯安那的首都。1718年至1763年被法國統治,1763年至1802年被西班牙統治,1802年又被法國第一共和統治,1803年歸於美國,1861年至1862年,被邦聯美國占領,1862年,被美國強奪回美國。蒙福特事件,就是發生在這段青黃不接的時段,因而增加了種族主義的色彩。

1861年1月29日,在南北戰爭爆發前兩個月,有情報湧進了華盛頓,說路易斯安那州官員,正在陰謀策劃扣留聯邦政府的一艘押鈔船。布坎南總統(James Buchanan)的財政部長迪斯(John Dix)得悉後,立即發了一封秘密電報,給新奧爾良市長門羅(John Monroe)說:“如果有人意圖把國旗扯下來的話,可以將之就地正法!”這是美國政府開始正視玷污國旗事件的較早典故。

1861年4 月26日,美國海軍戰艦波卡洪塔斯號(USS Pocahontas)艦長莫里斯(Henry Morris),在沒有得到法拉格特的批准前,就派陸戰隊登岸,到達政府鑄幣廠,強行撤下邦聯旗,升起星條旗。在煥旗間,引起圍觀的新奧爾良居民怒罵叫囂,陸戰隊軍官大聲宣布:任何膽敢碰星條旗者,波卡洪塔斯號將使用大炮懲罰之。

在圍觀的人群中,有七位勇敢的新奧爾良居民站了出來,公開反抗煥旗行為,火爆場面,一觸即發。其中一位是蒙福特, 他在陸戰隊離開後,獨自一人,將星條旗扯下,丟在泥巴地上踐踏,然後拖拉着帶到了市政府大樓,一路上受到示威群眾英雄式的歡呼,並有多人參與踐踏凌辱,到達時,星條旗已經是破布一塊了。波卡洪塔斯號立即開炮轟炸,蒙福特也被炮彈碎片擊中,受了輕傷。

1861年5月10日,在失而復得的新奧爾良,發生了一件血惺而非法的死刑案件。北軍將領法拉格特(David Farragut)在攻克新奧爾良後,還未正式舉行投降典例,就派兩名士兵,拿着他的手令,帶着旗幟,命令新奧爾良市長門羅,立即將市政府大樓屋頂,與政府鑄幣廠的南方邦聯旗降下,換上北方的星條旗。門羅拒絕,“因為一來尚未正式投降,二來本人無此權力。” 法拉格特暴怒,誓要報復。

三天后,戰區司令、美國陸軍少將拔特勒(Benjamin Butler)下令徹底占領新奧爾良。

1861年5月1日,拔特勒下令拘捕蒙福特,在新奧爾良臨時軍事法庭上,控以叛國刑事重罪。1861年5月30日, 新奧爾良臨時軍事法庭宣布:蒙福特叛國罪名成立,判處死刑。按照軍事法庭法律規定,執行處決死囚,需要戰地長官的簽批。於是在美國近代司法史上,惡名昭彰的所謂《第七十號特別命令》,就此出爐。

拔特勒所簽發下令處決蒙福特的命令是:“蒙福特,是一位新奧爾良公民,被新奧爾良臨時軍事法庭裁定叛國罪罪名成立。其因是在美國政府擁有的建築物上,扯下由美國海軍指揮官法拉格特下令升起的國旗。在新奧爾良臨時軍事法庭裁決下,依法處死。我命令在1862年6月7日星期六,在上午八點至十二點之間,將蒙福特寰首處決,此令。”

1862年6月7日中午前,為了達到殺雞儆猴之威懾,與星條旗之神聖不可侵犯目的,就在蒙福特扯下美國國旗那個地點,執行死刑。按照傳統,在行刑前,允許死囚發表講話。平常衣冠整齊,言談斯文的蒙福特,毫不畏死,他大聲抗議,說明他熱愛南方邦聯,也願用生命支持南方邦聯,他之扯下星條旗,是義無反顧的正當之舉。

蒙福特死後,導致加深了南北之間的仇恨,這可從南方政權領導們的反應看出來:1862年6月18日,路易斯安那州長摩爾(Thomas Moore)宣布:蒙福特是邦聯美國的英雄,是路易斯安那州的楷模。邦聯美國陸軍統帥李將軍(Robert Lee),親筆致信北方將領赫立柯(Henry Halleck),要他解釋,北方軍在沒有得到新奧爾良的正式降書前,被扯下國旗,何罪之有?邦聯美國總統戴維斯(Jefferson Davis)頒布命令,指控拔特勒是兇手兼戰犯,罪應處死。

也許拔特勒天良未泯,私下經常暗中在經濟上幫助蒙福特的寡婦妻子,戰後還在華盛頓為她安排了一份優差工作。

蒙福特於1819年12月5日,在北卡羅萊納州出生,定居新奧爾良,就像大部分的南方老百姓一樣,是蓄奴制度與種族隔離制度的忠誠支持者。死時年僅四十二歲。他是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第一位因為玷污國旗而被處以極刑的悲劇人物。

 

 玷污國旗坐牢二十年

 

美國第一部《玷污國旗法》自1897年實行後,毒計四溢,殺氣騰騰的湧向全國,人心惶惶。1899年10月20日的《芝加哥內洋報(Chicago Inter-Ocean)》,發表評論說:“1899年的伊利諾伊州法律,是一條使人作嘔的惡法,把國旗的形象變成了可怕的象徵。在這塊文明的大地上,只能當聖潔般供奉只用,四個月之內,檢察官起訴了一千餘位嫌疑人,在這個城市裡,沒有一個人覺得是安全的,明顯地,這是一件非法的勾當。”

紐約州在1988年實行《玷污國旗法》後,治安單位拿着雞毛當令箭,在沒有法庭的搜索令下,任意的走進任何一間他們認為可疑的地方,搜查是否印有美國國旗的產品,違反者,人拘捕,貨充公。

這兩件使人嘔心的事件,較之蒙大拿州的斯塔爾事件(Earnest Starr Affair),那又是小巫見大巫了。1870年5月28日出生的斯塔爾,是一位心直口快的農夫,對於政治,毫無興趣,但不喜歡被人牽着鼻子走。

蒙大拿州通過了《玷污國旗法》後,一群鄉巴佬暴徒,拿着國旗,到處宣揚美國國旗的光輝形象。1918年3月24日,對於這些無聊的行為,斯塔爾嗤之以鼻,橫目冷笑,投以鄙視的眼光。鄉巴佬暴徒們見後,勃然大怒,認為斯塔爾冒犯了國旗,犯了嚴重罪行,將他包圍起來,要求他親吻國旗,鄭重道歉。

個性耿直的斯塔爾,非但不道歉,還給以鄉巴佬暴徒們一頓搶白:“這到底是件什麼玩兒?只不過是一片棉布帶着點油漆而已,而那角落上也印有些雜七雜八的東西。我是不會親吻這玩兒的,說不定還有微生物細菌呢!”

這頓搶白,換來的是一頓暴打,與扭交警察法辦。蒙大拿州警察居然將斯塔爾拘捕,投進監獄,控以煽動騷亂的刑事重罪。

1918年9月27日,蒙大拿州法庭與陪審團裁決:斯塔爾的煽動騷亂與玷污國旗罪名成立,愛國的法官判處他十年至二十年苦工監,罰款五百元,另加法庭費用。1918年的五百元,折合成目前的市價,是九千一百餘元。判決書上說:“使用污言穢語對國旗發表藐視羞辱,累加起來這些聲名狼藉的煽動騷亂語言,已經導致玷污與藐視國旗罪名的成立。”

斯塔爾的律師,立即向蒙大拿州最高法院提出人身保護令動議,但立即被拒絕。再向蒙大拿區美國地區聯邦法院提出上訴動議,亦遭拒絕。美國聯邦法官布爾欽(George Bourquin),在拒絕書裡解釋說:“本庭無權介入此案,因為蒙大拿州通過的《玷污國旗法》,完全符合憲法規定。”

1921年6月4日,蒙大拿州長迪克遜(Joseph Dixon)頒布大赦令,將斯塔爾的刑期,減刑為五至二十年苦工監,使斯塔爾立即有了假釋的權利。

1921年9月18日,斯塔爾走出了已經坐了三十五個月的苦工監,恢復了自由。將斯塔爾非法暴打的那群鄉巴佬暴徒,因為“愛國”的原因,沒有任何人被檢控。

蒙大拿州斯塔爾事件的典故,在奧克蘭大學政治系名譽教授戈爾茲坦(Robert Goldstein)的巨著《州法的執行與調整(Enforcement and Adjudication of State Laws 1899-1942)》中,有着詳細的敘說和評論。

 

種族仇恨是普世價值之敵

 

搗毀或焚燒具有象徵意義的物件,是情緒發泄的有效渠道。1991年,新墨西哥政府公費樹立了一尊比真人還要高大的奧納特(Juan de Onate)塑像,被輿論贊為美事,一來不忘本,二來促進了種族和諧。可是效果並不那麼理想,因為沒有幾天,奧納特塑像的左腿,被當地的印第安人砸掉,而且不知去向,使之無法修復,成為一尊極其醜陋的怪物。

1998年,匈牙利裔美國鋼琴家瓦辛伊(Balint Vazonyi),在他的著作《美國戰爭三十年誰贏了 (America’s Thirty Years’  War: Who is the Winning)》,乾脆就用一面焚燒的國旗作為封面,其吃美國喝美國享受美國但又仇恨美國心態,透紙而出。

知道歷史的人,不會對當地印第安人的行為,有所驚訝:在1598年時,就是奧納特率領着兩百名西班牙武裝軍人,在當時的格蘭德(Rio Grande),目前的聖菲濤斯(Santa Fe and Taos),用屠殺的暴力手段,強行驅逐所有當地的印第安人,建立了西班牙殖民地。接近四百年的時光,居然沒有將這段種族仇恨磨平,使人唏噓。

 

拒絕制服有國徽的獄警

 

1989年最高法院的《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美國 訴 艾希曼案》裁決後,引起的空前的政治和社會反應,有些州知道了違背潮流是沒有好果子吃的道理,於是紛紛自我修改既有的《國旗玷污法》,以免惹來司法訴訟,路易斯安那州就是最佳的案例:對於玷污國旗者,廢除坐牢一年的刑事條款,將罰款五百元,遞減為二十五元。

在小布什總統的推波助瀾下,參眾兩院甚至於授權聯邦與各州,有權制定保護國旗不得玷污的法律,啟動修改修改憲法程序,雖然以失敗告終,但已經為美國有關國旗糾紛的議題,發出了最為強力的反彈信號。

論者認為,這種修憲是有潛在危機的,除非連《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權也撤銷掉,否則護旗憲法將無法成立。

在美國眾多的作家中,奧克蘭大學政治系名譽教授戈爾茲坦,無疑是《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美國 訴 艾希曼案》的權威,這位現年七十二歲的著名政治學教授,著有兩本有關國旗的巨作,《燃燒的國旗(Burning The Flag)》與《焚燒國旗與言論自由(Flag Burning & Free Speech)》,前書用了四百五十三頁的篇幅,把包括兩案在內的歷來國旗爭議,極其詳細地留下了原始資料,為研究美國國旗歷史與變遷的重要著作。曾任教於密西根大學的戈爾茲坦博士,是研究東歐,中歐與俄羅斯的專家。

1996年1月8日,美國最高法院做出了一個明智的決定,不再受理這件來自美國第三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充滿了爭議的國旗案件,《特羅斯特 訴 賓夕法尼亞州監獄局案(Troster V Pennsylvania State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美國最高法院的決定,不是源自法律程序,而是意圖避開已經逐漸歸於平淡的國旗爭議。

《特羅斯特 訴 賓夕法尼亞州監獄局案》的發生,不是偶然的。特羅斯特(Dieter Troster)是賓夕法尼亞州監獄的獄警。這位二十歲時才來自德國的移民,在歸化為美國公民後,服役於美國陸軍二十年,累積戰功,官拜陸軍少尉,越戰歸來就退伍,任職於賓夕法尼亞州格林斯伯格(Greensburg)監獄獄警,越戰的經歷使他知道自由的價值,也使他知道美國國旗代表着的正面意義。

特羅斯特拒絕佩戴在獄警制服上的美國國徽,因為他認為美國國徽是象徵自由與民權,而監獄正是最缺乏自由與民權的地方。賓夕法尼亞州監獄局長萊曼(Joseph Lehman) 與獄長羅澤萬爾(Fredric Rosemeyer)警告他說,賓夕法尼亞州自1991年通過合法程序,規定凡是階級超過少尉的獄警,必須在制服的右肩與白襯衫的袖子上,配以美國國徽,而職位是賓夕法尼亞州監獄獄警上尉的特羅斯特,符合此項要求,是沒有選擇的規定,必須遵守或被開除。

為了避免丟掉工作,特羅斯特委託律師,在賓夕法尼亞州西區聯邦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職位與權利保護。在西區聯邦法院於1994年3月18日拒絕了特羅斯特的動議後,賓夕法尼亞州監獄總部立即下令,將他停薪停職五天,觀其後效。

1994年4月4日,特羅斯特向賓夕法尼亞州第三巡迴聯邦上訴法院,以“違反美國憲法第一條與第十四條修正案言論自由與公平原則”為法理,提起上訴,因而賓夕法尼亞州監獄總部的懲罰令,臨時不得執行。1995年9月13日,第三巡迴聯邦上訴法院裁決特羅斯特敗訴,維持西區聯邦法院的裁決不變。特羅斯特不服,繼續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1996年1月8日,最高法院拒絕受理,根據美國法律,被最高法院拒絕受理的案件,以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為最終定獻,《特羅斯特 訴 賓夕法尼亞州監獄局案》自此定案。

戈爾茲坦教授在《燃燒的國旗》裡,評論此案說:“在法律層面而言,儘管特羅斯特案件與1990年最高法院《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有着不同的案情,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允許政府強制在制服上加配國旗徽章的行為,明顯地是與《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言論自由有所衝突,因此成為最高法院拒絕介入此案的主要因素。

1990年8月,最高法院史提文斯大法官(John Stevens),在一場公開的演講中強調,最高法院本來就不應該受理《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就讓它順其自然發展,將會為這個國家節省下許多的墨汁與頭疼,但在現實的司法世界裡,最高法院之拒絕介入此案,將導致特羅斯特丟失工作,或違背自己的信仰地委曲求全。”

 

國會三度為護旗而修憲

 

在美國近代司法史上,《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有着極其重要的指標性作用,也有着煽動性的反彈作用,五十餘年來,許多法學院將此案,視為正負雙方辯論的最佳案例。

此案除了確認《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言論自由範疇與定義外,還向全體美國人提出挑戰:什麼是愛國主義,與愛國主義的標準是什麼?愛國主義與全體美國人共同追求的普世價值關係是什麼?更重要的是,美國政治制度的標準是什麼?

時至今日,《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引出來的爭議,依然在白熱化,代表種族隔離、奴隸合法、白人至上的南北戰爭邦聯旗幟,依然在美國到處隨風飄搖。2018年7月10日,南卡羅萊納州議會多數票議決,將豎立在州議會草坪上的邦聯旗卸除。

南卡羅萊納不是唯一迷戀種族隔離的州,目前尚有北卡羅萊納、阿肯色、佛羅里達、喬治亞、田納西、阿拉巴馬與密西西比七個南方頑固州,依然傲慢地懸掛着已經覆亡了一百五十多年的邦聯旗幟。這些在“繼承傳統” “南方價值“的漂亮外衣下,實際上就是在懷念、甚至在推動種族主義與白人至上主義。

修憲運動受到了致命式挫敗,但並沒有死亡,這可從在國會裡的護旗修憲辯論中看出來:不止一次的有國會議員猛力抨擊贊成《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的五位最高法院大法官為“叛國者”。

美國眾議員在1989年的護旗修憲失敗後,於1995、1997與1999年,三次以超過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護旗修憲動議,但在參議院僅以數票之差,受到阻攔,無法過關。

 

憲政民主與多數主義民主

 

戈爾茲坦在《焚燒國旗與言論自由》中,對於投機政客們之叫囂着利用修憲手段,來達到使焚燒國旗的行為違法,甚至於是違反憲法的動機,感到荒唐。他將這個動機分成三大無法使人苟同的理論:第一,反對詆毀國旗是多數人的意見,第二,焚燒國旗是一種行為而不是言論,第三,國旗象徵着自由、民主與尊嚴,因而不得焚燒之。

在反對詆毀國旗是多數人的說法上,戈爾茲坦反駁說:

“大多數美國人在民意調查中,都不認同焚燒國旗的行為,有百分之七十的人,認為最高法院的《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與《美國 訴 艾希曼案》裁決,是一項嚴重的錯誤,而焚燒國旗的行為,應該禁止,並同意通過修憲來達到禁止焚燒國旗的合理合法化。

但是我們不是生活在一個多數主義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社會中,我們是生活在一個憲政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社會裡,在這點上,且不論多數人的意見是什麼,這些普世的權利,必須要為每一個人提供踏實的保證。

今天的所謂大多數意見,或許會被日後另外一個更大的大多數所否決,這將導致遠離憲政原則的混亂,因而絕不可取。我們今天的觀點雖然不是大多數,但也不願意在未來被另外的大多數所審核。

就如1943年時,傑克遜大法官在《西維吉尼亞州教委局 訴 巴尼特案》裁決書中解釋說,‘權利法案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要將某些權利遠離極易興衰起伏爭議不定的大眾意見,置放於官方和大眾無法觸及與干涉的地方,建立一種供法庭採用的基本法律原則。個人的生命、自由與財產,全涵蓋在內。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自由、集會自由等基本權利,不得交由投票決定,在這些權利而言,沒有什麼可以稱之為選舉的。‘ 因而最高法院裁決:學校無權更不得利用職權違背個人意願,強迫學生向國旗敬禮,與向政府朗誦效忠詞。其法理即在此。“

 

特殊意義是在摧毀憲法原則

 

在焚燒國旗是一種行為而與言論自由無關的說法,戈爾茲坦反駁說:

“姑且不論焚燒國旗是否得到大多數意見的支持,那些要將焚燒國旗刑事化的論者說,焚燒國旗是一種行為,不是在行使言論自由,與言論自由無關,因而無權得到《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即《權利法案》的保護。

這個說法是有問題的,姑且不論最高法院在六十年前,就已經裁決這些包括揮舞紅旗在內的行為,是受到《權利法案》所保護的。如果此說得以成立,大可通過修憲,將所有的暗示、手語、標誌、音樂、戲劇、劇院、話劇、唾液、藐視等,全部列之為非法。

果真如此,那麼《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也可以解釋成禁止揮舞國旗 —- 南北戰爭後許多年,多數的南方州,正是如此。這不就是成為了一個荒誕不經的社會嗎?

每一位美國人都應該知道,揮舞國旗或紅旗,焚燒紅旗與焚燒國旗並無任何不同之處,除了在表達一種情緒外,並沒有任何其他的作用。1989年至1990年間,我們有些美國人直覺的理解到在共產國家焚燒美國國旗而歡呼。

欲將焚燒國旗刑事化的理論總結說,美國國旗有着特殊的意義,美國人民對國旗有着特殊的感受,因為它象徵着自由、民主與尊嚴,甚至於有許多人為之犧牲了生命,因此,國旗應該享有特殊的地位,可以避開世俗的法律,透過修憲而將之隆重保護起來。

支持這個所謂的理論來源,就是最高法院院長倫奎斯特在《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附加反對意見書中指出:‘ 國旗不是市場上所說的意見或觀點,因為那是數以百萬美國人無比尊敬的象徵。’

國旗到底是何方神聖,居然連憲法也約束不住?如果因為僅僅是特殊意義就可以通過修憲,將焚燒國旗刑事化,那麼,在這個案例以後的未來,將有無數的特殊意義的事物,亦會要求跟進,美國有着太多的特殊事物了,社會與法庭將無可適從。

最高法院大法官福爾摩斯(Oliver Holmes)說得好:‘特殊意義之說絕不可以採納,一旦開始,整個憲法保護言論自由的防火牆,將蕩然無存,因為《權利法案》保護的,不是普通的言論自由,普通的言論自由根本不需要《權利法案》來保護,《權利法案》要保護的,是那些我們痛恨和討厭的言論。’

如果民主的基本原則為特殊意義而折腰的話,那麼將會再也沒有任何禁忌,去攔住那些特殊意義的延續。雷根總統時代的副司法部長費爾德(Charles Fried),是一位著名的保守派法學家,1990年,這位曾在捷克共產獨裁專制暴政下生活過的法學家,告訴參議院司法委員會說:

‘如果有人告訴你說,在憲法保護自由原則下是可以有其特殊意義例外的話,那麼,那個人可以說,他根本不知道什麼是憲法原則。就像有人辯說,就僅此一次的特殊意義,就讓我們採取和相信二加二等如五的結論吧,那麼可以說,這個人根本不懂數學與邏輯。總結的來說,特殊意義就是在徹底的摧毀了憲法原則。’

強大的證據顯示,整個推動護旗修憲運動的主幹,是越戰退伍軍人協會。而諷刺的是,每每在舉行反對越戰的示威遊行中,當眾公開焚燒美國國旗消恨的,也是同一班人馬。簡而言之,他們給予我們的說法是:如果為了正當理由去焚燒國旗是可以的,但是如果為了不正當理由而焚燒國旗的話,就該坐牢。但是在一個民主自由的社會裡,我們不會僅僅因為不正當的理由,就粗暴地把一個人關進監獄。

1989年,俄亥俄州聯邦參議員梅岑鮑姆(Howard Metzenbaum),在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上,就護旗修憲動議,提出反對意見說:‘如果使用監獄來威脅的話,那麼我們愛國主義的價值是什麼?為美國價值留下什麼樣子的樣板?對於哪些焚燒國旗的人,我們是要將他們關進監獄?還是容忍他們?‘

焚燒國旗的行為,必須給予憲法保護,最基本的道理,就是不然的話,我們整個賴以生存的民主政治體系,將因而被破壞殆盡。如果我們維護整個民主政治體系完整無缺的話,即使在一夜之間,所有全國的國旗神奇地全部消失,但我們卻依然建在,絲毫沒有傷害。反之,即使留住了國旗,但我們的文明體系已經受到了無可彌補的嚴重傷害。

我們數以千計的軍人真的為了那塊布而犧牲生命嗎?或者他們是為了捍衛自由與民主而奮不顧身?那塊布只不過是個象徵而已,如果僅僅因為焚燒塊布就將之關進監獄,那才是真正對軍人的諷刺。

1989年,《芝加哥論壇報》專欄作家查普曼(Stephe4n Chapman),就軍人為國旗犧牲與護旗修憲議題,提出他的觀點說:‘ 看來有點不現實。如果在越戰期間,國會修改了美國國旗的話,軍人們還會為之去死嗎?我詢問過軍人,回答是,我不介意為了紅白藍而死,但是為了這個目的而被殺,不是太過分了嗎?僅僅為了玷污國旗就將之關進監獄,那是比玷污國旗還要來得嚴重的玷污。國旗象徵的自由,那正是我們憲法的重要核心價值所在。‘

玷污國旗行為只適合用於社會活動,我相信在在未來的和平抗議活動中,玷污國旗的行為是無法避免的活動,那是有效用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美國政府未經審判,就將十餘萬在美日人關進集中營,當時就有兩百名有正義感的美國人,用焚燒國旗來抗議聯邦調查局與麥卡錫主義的過分違法活動,我不相信今天的美國人,還會再度忍受這類的民族污點。如果有兩百位美國精英出來,公開焚燒國旗,抗議美國在1965年時如何介入越戰的話,很難相信,今天在華盛頓首都,那面刻着五萬八千名犧牲者的大牆,還會有機會豎立在那裡。“

文明社會的法庭裁決案件,根據的是證據與法律,而不是民意,尤其不是所謂新聞輿論審判式的鋪天鋪地的民意,用觀察民意與揣摩當權是司法大忌,也是所有獨裁暴政的拿手好戲,這就是為什麼需要司法獨立的最重要原因。戈爾茲坦博士是治學嚴謹的現代政治學權威,能夠將藉機起鬨的投機政客的愚弄大眾把戲,從現實與政治角度抨擊得體無完膚者,唯獨一人也。

 

印第安人設計的美國國旗

 

美國國旗是在1777年6月4日,才開始依法採用的。生效後的頭八十年,幾乎沒有什麼值得書寫的事件,因為普通老百姓甚至於政府官員,根本就沒把它當回事,美國《獨立宣言》後一年,才弄出來一面旗子。美國陸軍成立了五十年,從未用星條旗作為標誌,因為需求量太小,美國境內,居然沒有廠家自願生產星條旗。直到1845年,才有了第一家生產星條旗的私營企業。南北戰爭爆發後,美國北方諸州,為了激發同仇敵愾的士氣,於是大力推行國旗運動。

《獨立宣言》後,推動美國需要一面旗幟的,是印第安籍美國人格蘭(Thomas Green),他於1777年即將粗糙設計的星條旗送到美國國會,造價是“三條貝克念珠”,條件是要美國政府保護印第安人酋長。

1777年6月14日,在接到格蘭的正式要求後的十一天,美國國會通過了以格蘭概念為藍本的《國旗法案(Flag Act)》:“美國國旗是由十三橫條組成,紅白色加藍色背景,十三顆星代表着十三個團結的州。”

1818年開始,隨着美國聯邦州的增加,一星一州的構想立即面臨挑戰。1779年時,出現了十餘種版本。1818年,在肯塔基與佛蒙特加入聯邦後,出現了一種奇特的現象,飄在國會頂上的國旗是老的十三橫條,但飄在附近的海軍基地的國旗,卻是十八橫條,國會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再度發生,於是通過動議,規定對新州是加星不加條,永遠保持住十三橫條,成為今天美國國旗的定案。

從華盛頓總統的誕生國旗,到林肯總統的南北戰爭,歷任十六位白宮主人,美國國旗一直是在坐冷板凳,沒有幾戶人家懸掛之。當時的國旗,主要的功能有二,在國內供聯邦政府部門懸掛,在公海上保護美國商船的安全和利益。

各州的政府機構與學校,只掛州旗,鮮有懸掛美國國旗的記錄,如果有任何住家在戶外懸掛美國國旗,必然會受到被視為不可思議怪胎的眼光。南北戰爭爆發後,林肯政府為了造勢,開始有計劃地推廣國旗,希望能夠得到凝聚人心的作用,但在久經冷漠國旗的大環境下,收效甚微。

 

極難唱好的美國國歌

 

美國是以商立國,凡事講究功利主義。1830年前,連美國陸軍亦多用番號旗,而僅掛少數的美國國旗,原因之一是很難購買到美國國旗,這種情況到了1846年美墨戰爭時,美國陸軍才肯下國旗大定單,在金錢的誘惑下,美國終於誕生了一家專門生產國旗的工廠。

美國人有了國旗,但一直沒有國歌。這種奇特的狀況維持了一百五十四年,直到1931年,才順應國際潮流,勉強將《閃亮的星條旗(The Star Spangled Banner)》定為美國國歌。

《閃亮的星條旗》本來是英國人,在酒吧間喝酒娛樂的助情歌,唱起來特別的憋扭,既不順口,也不雄壯,沒有幾位歌唱家能夠將之唱好。至今為止,沒有幾位政客敢在拉選票時唱國歌,因為砸鍋出醜的可能性極高,偶然在超大場合聽到唱好了的國歌,絕對是頭條新聞,而歌者必然成為萬人景仰的“天人”。

 

開國百餘年才定案國旗

 

美國國旗上的星,亦是混亂不堪,開始使用時是採用六角星,後來覺得不好看,也有點擁擠,於是改為五角星。幾個角的問題解決了,但是如何排列,又成了新的爭議。大約十來種設計,紛紛出爐,這種各唱各的調式的國旗,誰也不在乎,但在國際上,卻引起笑話,德國很禮貌的通過外交途徑,“請問我們該尊重與承認那種美國國旗?”

1912年,塔夫特總統(William Taft)簽發總統行政命令,規定了五角星的排列次序,美國自此才有了像樣而標準的國旗,距離開國大典,已經走過了一百三十六年的歲月。這個歷史典故,告訴世人,無論是在歷史角度,還是現實社會,美國人對於國旗的概念,並不是大家想像中那麼執着,不執着於國旗的象徵,一點也沒有影響這個民族,走向現代文明的決心,走向共和的堅定意志。

 

反越戰示威多燒國旗抗議

 

隨着南北戰爭的結束,種族主義開始走向沒落,代之而起的是民族主義,而民主主義需要的,就是代表民主象徵的旗幟,於是沉寂多年的星條旗開始身價日增。

十九世紀末期與二十世紀初期,美國民間的民主主義組織如共和大軍(Grand Army of the Republic)、美國革命之子(Son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與美國革命之女(Daughter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等,串聯起來,組成了全國性的美國國旗協會(American Flag Association),聲勢浩大,到處挑眼,說三道四,聲嘶力竭地反對將國旗商業化,更通過遊說,要國會立法,限制國旗商業化,與玷污國旗刑事化。

1878年,代表紐約和俄亥俄州的聯邦眾議員柯斯(Samuel Cox),向眾議院首度提出歷史性的護旗立法。在二十世紀初期的美國政壇上,柯斯是一位重量級的政客,他於1824年9月30日,在俄亥俄州辛尼斯維爾(Zanesville)出生,1889年9月10日死在紐約,享年僅六十四歲。

柯斯在俄亥俄州立大學畢業,羅得島布朗大學法學院高材生,1849年開始在俄亥俄州為執業律師,辦過《哥倫布政治家雜誌(Columbus Statesman)》兼總編輯。1857年當選聯邦眾議員,連任三屆,1864年落選,搬到紐約定居,為執業律師,1869年代表紐約州,又當選為聯邦眾議員,直到1885年辭職,因為克利夫蘭總統,委任他出任土耳其奧圖曼帝國全權大使。1886年過後,又再當選為聯邦眾議員,總共在眾議院當選十五次,前後三十年。

有這麼一位資深的政客在國會推波助瀾,最終導致了美國聯邦與全國五十個州中的四十八個州,全立有《玷污國旗法》。

《玷污國旗法》是有了,但是並沒有攔住美國人民,因政治抗議而焚燒國旗泄憤的事件,尤其是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的反越戰運動期間,幾乎每次的抗議,都有焚燒國旗的事件發生,逐漸更加注重司法獨立的美國司法系統,更鑑於蒙福特事件的教訓,不肯重罰焚燒國旗者。最後最高法院的《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與《美國 訴 艾希曼案》裁決,徹底的將焚燒國旗合憲化。

在長期的護旗運動與燒旗抗議激盪下,徹底的改變了美國的政治文化。反越戰中的焚燒國旗行為,深深刺激了尼克松總統的每一根神經,他靈機一觸,想出來一招消極對抗的主意:自己與全班內閣大員帶頭,也暗中命令白宮所有職員,不論男女,全在胸前反領處,帶上一枚設計精緻又精美的小小鋼質美國國旗。

在白宮的刻意推動下,數以千萬計的各式大小美國國旗,貼到了汽車撞杆,和住家窗戶上。1969年開始,更朝着全國的警察制服上打主意,如今,不論何州何市甚至於何郡的警察制服,幾乎每一件制服的肩部,都設有美國國旗徽章。

這是一個極其成功而有效的運動,時至今日,幾乎所有的美國政客,每次出席重要場合時,均習慣性地在西裝反領處,佩戴上美國國旗,已經成為美國政客的一種傳統文化了。每一次,對穆斯林情有獨鐘的歐巴馬總統,在重要場合時“忘記了”佩戴美國國旗佩章時,均成為頭條新聞,甚至於對他的真正宗教屬向,有所懷疑。

 

加星不加條的修改國旗原則

 

美國國旗的原始設計人是誰,至今眾說紛紛,沒有確實的答案。傳說最多的是費城的羅斯(Betsy Ross),一位手工精巧的室內裝潢業東主,1776年五月,美國國父華盛頓與兩位眾議員,親自到她廠房,要求她製作一面國旗,華盛頓要求是六角形,但是羅斯認為六角形很難裁,如果是五角,則疊起來幾剪就成,華盛頓沒有反對,於是六角形就變成了五角星。

歷史資料查證,羅斯為梵西法尼亞海軍製造了大量的國旗,但是沒有證據指出,羅斯是美國國旗的設計者。1870年三月,羅斯的孫子肯彼(William Canby),在費城歷史學社講演時,說出他祖母羅斯,就是美國國旗的設計者。這個說法,並沒有得到美國歷史學家的認可。

在1777年6月14日,美國大陸會議(Continental Congress)通過《國旗案》時,有一說法,藍白紅十三橫條與十三星的國旗,是大陸會議議員霍普金遜(Francis Hopkinson)所設計的,但也同樣無法證實。

很快美國國會就發現,藍白紅十三橫條與十三星的國旗設計,無法適應美國的迅速成長。1791年佛蒙特與1792年肯塔基兩州加入聯邦後,美國國會將藍白紅十三橫條與十三星,改為藍白紅十五橫條與十五星,得到大家的滿意和支持。

但是到了1818年,又有了五個聯邦州加盟後,一州一星一橫條的原始設計,發現不現實,橫條設計出來後,極其擁擠不堪,而且極不雅觀,於是連忙修改法律,規定了以後“加星不加條”的原則。

到了1959年8月21日,在美國吞併了夏威夷王國六十二年後,批准夏威夷美國領土屬地加盟聯邦,成為美國第五十個州。1960年7月4日,藍白紅十三橫條與五十星的國旗,成為美國至今為止最後一次的修改國旗,已有五十九年歷史。

 

美國曾吞併過四個國家

 

在歷史上,美國曾吞併了四個國家:夏威夷王國(Hawaii kingdom)、佛蒙特共和國、德克薩斯共和國與加里福尼亞共和國。筆者曾寫有不少文章,介紹美國是如何吞併這些國家的。

其中筆者的《夏威夷群島王國王朝風雲》一書,是中文世界裡,第一本詳細描述從夏威夷八島被英國人發現,到當地土人獨立建國,基督教文明如何改變當地的土著,在短短四十年間,從沒有自己文字的土著,到創造文字,開展印刷,興建學校,再發展到世界文明的高等學府,並與世界各國建立了全面的外交關係。

美國在珍珠港軍事利益誘惑下,在四天之內,使用陰謀詭計,推翻了已歷八代的夏威夷王朝,朝花夕拾,王國成為異土,六十二年後,成為美國第五十個聯邦州。筆者一直寫到美國國會通過動議,由克林頓總統簽字,承認錯誤,並向夏威夷人民道歉為止。

 

聖經與國旗是三K黨的標誌

 

美國國旗本身,就是充滿了爭議的象徵。要求通過立法懲罰玷污國旗的,全是白人,不允許其他種族插手的機會。但是在有了全面的護旗法律後,又任由一些白人至上仇恨團體濫用而裝聾作啞,視而不見,偽善到了極點,最佳的例證就是三K黨。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三K黨的興衰,足可反應成美國文明與普世價值的一面鏡子。

三K黨是一個公開仇視黑人,仇視猶太人,仇視天主教,仇視有色人種、主張種族隔離、白人至上與白人是優秀人種的仇恨組織。諷刺的是,三K黨的兩大超級性、代表性的象徵,就是耶穌的《聖經》和美國的國旗。

三K黨打着耶穌的聖經與美國的國旗,干盡了人間最醜惡的壞事。每次作惡前,就是在燃燒基督教的十子架,每次公開遊行時,就是高舉着美國的國旗。1925年8月9日,四萬名三K黨在美國首都華盛頓賓夕法尼亞大道遊行,幾乎人手一旗,一片旗海,恰似罪惡的海洋。

該次三K黨大遊行的舉辦人是史密斯(Gerald Smith)。在二十世紀的三十年代的美國,史密斯是最醜陋、最罪惡、最仇恨的三K黨,而他的最愛,就是耶穌的《聖經》與美國的國旗,連他發行的報紙名字,都稱為《十字架與國旗(The Cross and the Flag)》。事與願違,耶穌的《聖經》與美國的國旗,恰恰正是三K黨最大的諷刺。

筆者格於篇幅,曾粗略地寫過十餘篇有關三K 黨的文章,一直意猶未盡,在《締造美國夢系列》裡,筆者將會詳細地重新撰寫三K黨的興衰,與其磬竹難書的種種罪行。

 

焚燒國旗是行為還是言論

 

1984年8月24日,在交付兩百元保證金後,約翰遜興高采烈的走出了監獄,開始準備着一場重要的法庭大戰。經過幾次延期後,案子在1984年12月10開庭。

德克薩斯州達拉斯郡刑事法庭的主審法官是亨德里克(John Hendrick),1945年出生,一位當地土生土長的《聖經》推銷員,積攢到需要的學費後,再繼續學業,1971年畢業自德克薩斯大學法學院,在1980年當選為法官之前,在達拉斯郡出任執業律師九年。

約翰遜案使他成為著名人物。亨德里克年青帥氣,溫和有禮,雖然是共和黨,但在約翰遜案後,雙方律師均高度評價他的公平和公正。法官任期後,再度為執業律師,以參與格雷(Edward Gray)無辜大案而蜚聲美國。

按照德克薩斯州司法程序,約翰遜這類案件屬於輕罪範疇,只需要六位陪審團成員。六位陪審團中,一男五女,除了兩位是五十二歲外,其餘的平均年齡是三十五歲,五位女性全是基督徒,兩位是辦公室秘書,一位在家工作,一位是會記員,一位是教育顧問,一位是IBM電腦工程師。

負責起訴約翰遜的檢察官,是達拉斯郡刑事輕罪部主管吉勒特(Michael Gillett),副手是德魯(Kathi Drew)。吉勒特的部門擁有五十位司法人員,每年操作着五萬件大小案件,吉勒特號稱自己部門的業績,是“已經超過了一百名終生監禁罪犯”。他畢業自德克薩斯大學法學院,因為約翰遜案件涉及到憲法範疇,他決定親自處理。

吉勒特堅決地否認焚燒國旗不是言論而是行為,即使是言論範疇,也得有個節制,“就像在半途烏黑的電影院裡,突然大喊着火啦一樣,能夠說這也是言論自由嗎?”無論是否親自點火,只要直接參與,就是犯罪。對於焚燒國旗的行為,“就像一群白蟻在慢慢吞吃建築物一樣,不制止就會發生災難性後果。”。

在一次接受新聞採訪時,吉勒特說:“不光是美國不允許這種行為,也沒有任何國家可以接受這種行為,因為在公眾場合焚燒國旗,就是在破壞公眾安寧。利用焚燒國旗來發泄仇恨美國情緒,沒有任何意義,大多數美國人和我一樣,認為不喜歡美國?沒有問題,可以自行打包離開嘛!沒有人會攔住你的。”

免費代表約翰遜的兩位美國自由民權聯盟律師,是五十五歲的溫伯格(Stanley Weinberg),和三十四歲的斯肯普(Doug Skemp)。記者出身的溫伯格,畢業於達拉斯南方衛理公會大學法學院(Southern Methodist University),斯肯普畢業於德克薩斯州瓦克(Waco)貝勒大學法學院(Baylor University Law School),後出任美國自由民權聯盟達拉斯分部主任。

 

不喜歡美國可以搬去俄羅斯

 

四天的達拉斯庭審,圍繞着兩大司法主題進行:約翰遜有沒有親手燒國旗?美國憲法的《權利條款》在此案中扮演了什麼立場?

溫伯格在開場白中,第一句話就是:“女士與君子們,本案的被告有兩位,約翰遜先生與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單刀直入,直奔主題。

美國律師都知道一個“狗咬人辯論法則”:第一,我的狗沒有咬人,第二,我根本就沒有狗。約翰遜的兩位辯護律師溫伯格和斯肯普,就是採取這種策略:要求控方提供約翰遜焚燒國旗的證據。

吉勒特提出兩名主要目擊證人:斯都華(Terry Stover)和塔克(Ronald Tucker) —- 兩名化妝成示威者,混進現場去攝取證據的秘密警探。但僅能作證說看見約翰遜不停地叫罵與鼓動,但不敢說親眼看見約翰遜焚燒國旗。

約翰遜的致命傷,是吉勒特取得亨德里克法官的同意後,在法庭上多次播放現場錄影記錄,約翰遜滿嘴髒話,“操你美國!” “操所有人!” “打倒美國!” “打倒資本主義!” “打倒帝國主義!”等口號,使六位陪審團的眉頭打了結。1990年,六位陪審團中,唯一願意接受採訪的斯凱爾頓(Rex Skelton),告訴記者說,那些錄影帶,是使陪審團作出約翰遜有罪的主要原因。

在盤問約翰遜時,更是充滿了火爆場面。

檢察官吉勒特挑釁地問:“你喜歡美國國旗嗎?”

堅持穿着印有美國共青團標號襯衫出庭的約翰遜答道:“不,我不喜歡。我挑戰任何向那面旗幟以愛國主義名義效忠的人,它騎在了世界人民的頭上。”

吉勒特:“你認為美國國旗就沒有代表任何一點的好的地方嗎?”

約翰遜:“我們已經討論過這個問題了。如果你需要為了留下記錄而要我重複的話,那就是 不!,我覺得如果與1953年的伊朗比較的話,那是我的榮譽。美國把一個滿手鮮血的獨裁暴政者保送上位,為什麼伊朗人民應該帶着美國國旗來接受垃圾呢?如果有人在你的國家安置了一個獨裁暴政者,那麼你會如何對待那面國旗呢?尤其是像本案的歷史性的時刻,我沒有興趣坐在這裡,聽取你鼓吹的美國第一理論,那是你最喜歡聽到的東西,但也是我最倒胃口的一句話,美國政府要大家盲目地向國旗效忠,那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原則,大可這樣子來說,只要你在國旗目前低頭彎腰,你什麼話都能夠說。”

吉勒特:“約翰遜先生,如果你不喜歡這個國家,也不喜歡這面國旗,為什麼不搬到俄羅斯去呢?”

約翰遜:“我不認為俄羅斯的未來人民,為了沒有壓迫的生活而渴望得到指引。如果說美國與俄羅斯有共同點的話,那麼就是共同擁有五萬件核子武器。我不知道你是否關心此事。我相信如果你生活在俄羅斯的話,你也會盲目地向那面國旗效忠的。”

吉勒特:“所以你就留在這裡,伺機焚燒美國國旗,是嗎?”

約翰遜:“這很難用普通的常識來回答,事實上我並沒有那麼干。”

吉勒特:“你剛才是否說,只要看見燃燒的美國國旗,就會很得意?”

約翰遜:“是的! 一直看到燃燒成灰燼為止。”

吉勒特轉變了話題:“你襯衫上那支指向上面的長槍,代表着什麼意思?”

約翰遜:“它代表着革命。”

吉勒特:“為什麼要用槍來代表呢?”

約翰遜:“因為那需要暴力來完成。”

吉勒特:“所以你就鼓吹暴力了?”

約翰遜:“不是個人的暴力。”

吉勒特:“哦!那是集體暴力嗎?”

在結案陳詞時,吉勒特說,約翰遜是這批無政府主義者的領袖,他的行為和言論,已經對社會造成了麻煩與危險,無可否認,約翰遜的罪名是成立的,應該給於他最重的刑期和罰款。

溫伯格在結案陳詞時說:“沒有任何直接的證據,可以證明我的代理人就是那位焚燒國旗者。錄影帶說出現的約翰遜,是站在人群的最外圈。本案主要的控方證據是那些錄影帶,但是連法官和檢察官都同意,那些質量奇差的錄影帶,沒有一個是約翰遜焚燒國旗的鏡頭。即使約翰遜焚燒了國旗,即使他的行為聲音比說話大聲點,但這是他《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利,而這種權利,不得被任何法律所剝奪,陪審團必須裁決約翰遜無罪,立即釋放。”

1984年12月13日,德克薩斯州達拉斯郡刑事法庭陪審團的決議是:約翰遜玷污國旗罪名成立,罰款兩千元,坐牢一年,不得假釋。

六年後,在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時,斯肯普鄭重聲明說:“我之介入約翰遜案件,是因為我認為即使他焚燒了國旗,那也是他擁有絕對的憲法權利那樣去做。我愛國旗,焚燒國旗會傷害我感情,但僅因焚燒國旗就將之送進監獄,則會更傷我的感情。”

約翰遜在德克薩斯州達拉斯郡刑事法庭初審中,慘遭失敗的原因有六,態度傲慢、敵視美國、仇恨民主、崇拜獨裁、美化暴政與出庭時身上那幾件每天不同的共產黨標語襯衫。

 

焚燒國旗是二等困難案件

 

1985年5月8日,德克薩斯州第五區巡迴上訴法院接受約翰遜律師的動議,受理上訴。1985年7月8日,達拉斯郡司法部副部長迺辛斯(John Nations),提出反對動議。迺辛斯在1979年才從休士頓大學法學院畢業,主修美國憲法。任職於達拉斯郡司法部,負責監管二十位檢察官,他們每人每年操作五百至七百件刑事上訴案件。他幹了三年,就辭掉司法部副部長,重為執業律師。

七年後,在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時,迺辛斯直接承認德克薩斯州的《玷污國旗法》是有問題的。在沒有政治、工作背景和壓力下,他說出來一番使人需要再三思考的觀點:

“很明顯,無法拒絕焚燒國旗是受憲法保護的權利,屬於政治動機式的言論自由。約翰遜之被起訴,其思想和行為原因,遠遠多於焚燒國旗和違反德克薩斯州法律的因素。沒有人相信,約翰遜燒幾面國旗,就能逼使德克薩斯州政府向他屈膝。

在法律層面上,約翰遜的焚燒國旗行為,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在實際上,會有大問題的,因為繼續允許任意焚燒象徵民族團結的國旗,將為團結和忠誠帶來直接的破壞,尤其是當國家面臨危急狀況時,危機就會暴露出來。

如果我們認為這個國家,是值得我們和後代繼續居住下去的話,那麼,有些事情就必須不能逞強,必須加以制止。如果這些就是我們的態度,美國今天不可能能夠成為世界強權。如果連我們如此努力才建立起來的優良制度,約翰遜都要侵略與顛覆的話,那麼,我們乾脆就全部放棄好了。“

約翰遜案件是一件相當困難的案件,在德克薩斯州司法史上,屬於第二等困難案件,因為一來牽涉到公眾利益,二來牽涉到憲法原則。所有的德克薩斯州法官,全是來自選舉,權力受到絕對的約束和制衡,因而法官在裁決這類極具爭議性的案件時, 必須要格外留神,因為弄不好,就別想再連任。

德克薩斯州擁有四百個地區,分成九個選區,法官候選人的基本條件是:美國公民、德克薩斯州居民、具有德克薩斯州律師執照、二十五歲至七十五歲之間年齡段、最少要有四年執業律師或法官經驗、居留在當地選區兩年以上,即符合資格鑑定。

在保守的德克薩斯州,任何裁決焚燒國旗沒有違反憲法的法官,都可能會因觸犯眾怒而面臨連任的挑戰麻煩。

 

全都一言不發的上訴法官們

 

1985年9月26日,約翰遜上訴案件,由三位法官組成、擁有十三位法官的德克薩斯州上訴法院開庭聽證。主審法官是溫斯(John Vance)。

虔誠基督徒溫斯,於1933年5月21日,在只有七千人口的德克薩斯州小鎮潘帕(Pampa)出生,於2008年4月1日,因糖尿病導致心臟衰竭謝世,享年七十四歲。他父親傑克是一位安分守己的保險經紀人。溫斯在德克薩斯州艾比蘭尼(Abilene)讀書成長,大城市對他來說,就像外國那麼遙遠。

從努孔納中學(Nocona High School)畢業後,加入海軍陸戰隊服役,參與韓戰,並派駐韓國,使他大開眼界,世界觀為之改變。1954年從韓戰光榮退伍歸來後,在密西西比州定居,現任妻子摩里斯(Beverly Morris)認識,結婚後,想到聯邦調查局工作,礙於必須要有大學畢業的基本條件,摩里斯與母親在沒有預先知會他的情況下,就為他註冊了密西西比大學,主修主修公眾行政學。他是家族中唯一踏進大學校門的成員。1960年,在達拉斯南方衛理公會大學法學院取得博士學位後,就職於達拉斯司法部,開始了畢其餘生的公眾司法服務生涯。

1986年至1998年,溫斯當選為四年任期的達拉斯郡總檢察官,他需要在每年處理兩萬餘件刑事案件。他的司法哲學是:所有的犯罪受害人,都會被視為他付款的客戶,必須全力以赴,保護客戶的權益。溫斯新官上任三把火,先來兩大改革,掃黃與護妻。

首先是掃黃,在“徹底清理達拉斯“口號下,第一年就起訴了二十五件色情刑事案,導致全郡的色情錄影書店,由原來的三十九家,萎縮至十七家,另外五家正在處理關門業務中。溫斯對於色情行為持着零容忍原則,有一次,當他發現自己的一位助理,是在出租色情電影客戶名單上後,立即將之開除。

溫斯素有”最怕老婆的檢察官“雅號,人人皆知。初上任,就為結婚三十六年的老伴摩里斯準備了一間”比大部分檢察官的還要大“的辦公室,幫助自己處理案子,因為她是無薪義工,雖有怨言,但無違法。溫斯與摩里斯恩愛異常,連在法院走廊上走路,都要牽着手,他的助理都以“法院夫人”來稱呼或諷刺她,甚至還有“沒有摩里斯就沒有溫斯“的說法。

開庭時,三位法官像木偶一樣坐在那裡,在整整一個小時的兩造法理辯論中,只聽不問,沒有提出任何一句的質疑,這種極其不正常的現象,只能說明一件事:三位法官在開庭前,就已經達成沒有興趣的共識,對於約翰遜的兩位著名民權律師,採用咆吼式的辯論,一律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1986年1月23日,德克薩斯州上訴法院的全票裁決出爐。由溫斯撰寫的裁決書,簡單地說:約翰遜上訴敗訴,維持地區法院的裁決不變,“國旗是美國民族團結的特別象徵“ “約翰遜像獨角演員一樣的罪名成立“。

溫伯格當然不服,立即再向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提出動議,順便挑戰兩級法院的違憲裁決。

 

刑事上訴法庭推翻兩院原判

 

1986年3月26日,溫伯格與斯肯普頓聯名向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提出動議,要求就兩級法院的不恰當裁決,與無視《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的權利,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解釋。

1987年3月1日,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宣布,接受溫伯格與斯肯普頓的動議,排期聽證,並將案件正名為《約翰遜 訴 德克薩斯州案》。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接受上訴,是為接受立案(preliminary design review)。

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的規則,必須在九位大法官中,得到四位以上的認可,才可立案。每年平均有一萬四千餘件動議,湧進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但只有不到百分之十的案件被接納。

1987年9月6日,《約翰遜 訴 德克薩斯州案》在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開庭,聽取兩造律師法理辯論。代表達拉斯司法部的,是剛接替辭職的迺辛斯而出任副部長的德魯,不像她的前任迺辛斯是憲法學專家,這是她平生第一次處理有關《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權利,完全是新手。

德魯依舊用國旗是民族團結象徵,焚燒國旗會引起社會動亂,德克薩斯州法律明文規定,德克薩斯州與達拉斯有着特殊的利益,焚燒國旗是行為而不是言論,因而與《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言論自由權利無關,不應該因此而逃避責任,更不應該得到《權利法案》的保護等陳舊法理,還引用幾件陳舊判例,來支持她的說法。

話剛說完,坐在上面九張黑皮高椅的大法官都在搖頭,克林頓大法官(Sam Clinton)用眼睛看着她一會,又再回頭看了看同僚們說:“我真誠的希望應該比那些來得進步點了。”對於了解克林頓大法官背景的人來說,不會有任何的驚訝之處,因為他出身自美國自由民權聯盟。德魯雖然一連三年,獲得全國青年共和黨的風雲人物獎,但對此卻一無所知。

溫伯格不需要提出任何新的法理,依舊採用上訴巡迴法院的同樣說辭,只是再三強調焚燒國旗,是言論自由表達的不同方式,必須受到《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言論自由權利保護。

1988年4月20日,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頒布《約翰遜 訴 德克薩斯州案》五比四裁決結果:推翻兩級法院的裁決,約翰遜的焚燒國旗行為,受到《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言論自由權利保護,檢控撤銷,無罪釋放。

由坎貝爾大法官(Robert Campbell)撰寫的裁決書頒布後,引起了德克薩斯全州保守派的沸騰惱怒。實際上,坎貝爾本人亦是屬於保守派陣營的人馬。他於1935年3月1日,在德克薩斯州科里爾郡(Coryell County)的一間農場裡出生,德克薩斯州衛斯理大學(Wesleyan College)畢業,參加陸軍,服役十年,後再繼續在德克薩斯州國民軍服役。貝勒大學法學院(Baylor University)法學博士,在德克薩斯州瓦口為執業律師十四年,精於石油與房地產領域的法律。1978年,當選為刑事上訴法院法官,六年後又當選連任,共十二年。除了為執業律師外,他最大的愛好是烹飪,經常親自動手,準備好菜,招待朋友。

九位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大法官中,沒有人懷疑焚燒國旗是《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憲法權利的範疇,但是他們全部面臨着連任選票的壓力和挑戰,投票裁決支持約翰遜的《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權利,已經是一種大家都心知肚明的共識,同時這個決定,肯定會在全州範圍之內傷害到自己的選票,也是大家的另外一個共識。因而約翰遜案不是一場司法決定,而是一場政治決定,或許說是一場良知的決定。在事後的新聞採訪中,坎貝爾調侃說,當他把自己寫好的意見書分給其他的大法官看是,大家的反應幾乎是一樣:“投票贊同前,最好先把新工作找好!“

坎貝爾大法官在五票同意四票反對的裁決書裡,簡潔地說明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的立場:

“承認公民擁有持不同意見的權利,是我們第一條修正案的核心價值所在。一個政府不得向其公民指令國旗為團結的象徵。既然政府無權規範團結象徵,因此,同一個政府,亦不得用製造出來的一系列既定的言論意願,就雕塑出一個團結的象徵。如果政府認為製造團結象徵是有恰當利益的話,那麼國旗並非唯一可為使用的選擇。德克薩斯州凌駕約翰遜的第一修正案權利之上的法理,是他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對公眾安全的威脅,但是證據顯示,我們不相信約翰遜先生的行為具有危險性。 德克薩斯州指控焚燒國旗,會導致民族團結和愛國主義的破環,果真如此,國旗就是一塊沒有價值的破布。因此本法院宣布德克薩斯州的《玷污國旗法》違憲,約翰遜先生無罪。“

正如九位大法官所預料的一樣,裁決頒布後,大量的來自全州電話與信件,湧進了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大樓,甚至類似帶有威脅性的 “你們就是共產黨!“ 信息,坎貝爾感嘆說,“我就沒有看見有一封是支持裁決的!“

 

為支持政府政策而焚燒國旗

 

微弱的敗訴票數,加上全德州人民的一面倒輿論,迫使達拉斯郡司法部,決定向華盛頓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動議。1988年5月3日在向美國最高法院遞狀之前,達拉斯郡副司法部長德魯,向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提出動議,要求重新考慮約翰遜案的裁決,但在1988年6月8日,又以五票反對四票同意否決了。自此,約翰遜案在德克薩斯州已經走完了司法途徑,向美國最高法院上訴,是翻盤約翰遜案的唯一的也是最後的手段。

1988年7月26日,德魯就約翰遜案,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訴狀移送令,要求或下令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重審約翰遜案,或糾正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對約翰遜案的錯誤裁決。美國最高法院批准訴狀移送令的基本要求,是要在九位大法官中,有四位以上的大法官同意審理,才可立案。

1989年至1990年間,共有五千件申請動議,但美國最高法院只接受了一百二十二件。而這個數據,已經是極高的了,大約百分之六十的動議是免交立案費的貧民請願(pauper’s petitions),美國最高法院接受這類的案件,不到百分之一。

1988年9月8日,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向達拉斯郡刑事法庭法官亨德里克頒發通告,命令他執行這個最終裁決。1988年10月11日,美國最高法院侖奎斯特院長,下令德克薩斯州所有法院,臨時不得執行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的命令,以待最高法院的裁決。這意味着約翰遜案件,極有被接納的可能,果然在一個星期後的10月17日,美國最高法院宣布,批准了約翰遜案的訴狀移送令,是為《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

隨着美國最高法院的接納約翰遜案,立即使全國的輿論與正反意見,全聚焦在焚燒國旗是否合法的爭議上。自1969年至1974年,美國最高法院已經否決了三件國旗受《權利法案》保護的案件,在平靜了十五年後,有關《權利法案》的第四度衝擊,無法不吸引全國甚至是全球司法界的重視。

美國最高法院接納約翰遜案後,約翰遜做出了一個戰略性的決定,他去信溫伯格,除了感謝他的卓越服務外,還解釋說,由於案件的天然性,他決定聘請紐約著名律師康斯特勒,為他操盤。

1989年3月21日,《德克薩斯州 訴 約翰遜案》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德魯代表達拉斯郡司法部出庭,這是她第一次在美國最高法院辦案,完全陌生而沒有經驗。她主要的法理有二,第一是星條旗代表美國人的團結,國家利益高於約翰遜的《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憲法權利,第二是破壞國家象徵的焚燒國旗,顯然不是言論而是行動。這兩個軟弱的法理,不僅沒有得到她期待的共鳴,還引起保守派大法官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的質疑:

德魯說:“我們相信,維護國旗為國家團結的象徵,是遠比其他更為重要的國家利益。“

斯卡利亞問:“既然如此的話,那麼為什麼被告的行為是在摧毀那個象徵?他的行為,恰好是選擇了國旗作為自己藐視的目標。這種行為已經說明國旗,最少也是個象徵。”

德魯回答說:“大法官閣下,我們相信,如果長時間的無視或允許任意虐待國旗的行為,那麼將會失去那種國家象徵的意義了。”

斯卡利亞問:“我想並非完全如此。我想當有人那樣對待國旗的話,那面國旗更加能彰顯是國家的象徵。你要的不光只是象徵,你要的是一個備受尊敬的象徵,你並沒有做出這點的辯論,因為你是想得到一些滿足。但我就看不出來有什麼不同,因為約翰遜從來就是那樣子。”

德魯說:“大法官閣下,我現在只有被逼得不能同意你的看法。德克薩斯州沒有堅持我們必須向國旗尊重。我們提議我們有權保存實際上的象徵,使之在被一些惡名昭彰之徒在公開場合玷污國旗之後,依然使之像個國家象徵。”

肯尼迪大法官(Anthony Kennedy)問道:“你來到這裡要求我們對這些言論進行懲罰,你的法理根據是什麼?《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憲法權利中,有說不包括這些言論在內的嗎?”

德魯回答說:“在某些延申下,我們是那樣辯論的。”

斯卡利亞問:“德克薩斯州是否有權也禁止焚燒憲法印刷品,或不論哪是州憲的還是國憲的?”

德魯回答說:“大法官閣下,在我的所知中,並沒有那種法律。”

斯卡利亞問:“啊!那你如何去做選擇呢?是選憲法,還是選國旗?如果是我的話,我會選擇憲法。“

德魯回答說:“在這種情況下,德克薩斯州會依據特殊情況,來做出哪個更需要保護的決定。”

斯卡利亞說:“至今為止,我們從未允許任何一件物體,可以作為代表國家的象徵。但在你的辯論里,只有一條單程路是允許作為國家象徵的。你有權可以尊敬任何物品的權利,但是你不能對那些不尊敬國家的物品有所不敬。”

德魯回答說:“不是那樣的。我們從來對於那些不尊敬國旗的人不加以辯論,我們要辯的,是姑且不論你行為的動機是什麼,你不能在公眾場合去玷污國旗。“

斯卡利亞說:“困難點在於,你不能命令人民去尊敬一些物品,我的意思是,你只能對那些你認為應該尊敬的物品,而別人認為應該玷污的物品表示你的不滿,不是嗎?所以,你的法理,還是國家象徵一條單行路。”

德魯回答說:“那不見得就是如此。“

斯卡利亞的一句話,引起了整個法庭包括旁聽席上聽眾的哄堂大笑:“既然如此,那你能否給我舉個例子,是否有人,我指的是任何人,會為了支持政府的某個政策而去焚燒國旗呢?”

德魯居然沒有聽出諷刺,正色回答說:“那是有可能的。有些個別的人,會為了紀念在越戰中死亡的個別人士,而去焚燒國旗。“

斯卡利亞問:“你的法規,是也包括這種情況在內嗎?”

德魯回答說:“是的,大法官閣下,因為這不在行動者的動機之內。我想國旗是國家珍貴的財產,你要保護國旗,因為它象徵着民族的團結。”

斯卡利亞又諷刺德魯說:“我從來沒有想到,我擁有的那面旗,原來是你的那面旗。“

 

我們之間是無法對上眼的了

 

在美國近代司法史上,敢在最高法院公開衝撞坐在高皮黑椅子大法官的律師,沒有幾個人,但約翰遜的一頭亂髮律師康斯特勒,卻是個異數。剛剛在2019年7月17日謝世,享年九十九歲的前大法官史蒂文斯(John Stevens),一直對康斯特勒沒有好感,當他慷概激揚而談說,德克薩斯州的《玷污國旗法》,是徹頭徹尾的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憲法權利時,史蒂文斯打斷他的話:“難道你認為聯邦或州政府,就沒有權力制定有關如何樹立,如何保護國旗的法律嗎?”

康斯特勒大聲回答說:”我認為是沒有的!因為無論怎麼看,那對國家利益來說,都是毫無益處。”

二戰軍人出身的史蒂文斯,頓時被氣的臉色通紅,明顯的被激怒了,但他的優雅修養,壓下了他的情緒。這是個明顯的錯誤回答,康斯特勒不是不知道,而是故意刺激史蒂文斯而已,因為在後面,他肯定了美國政府擁有制定國旗安置法的絕對權力。

美國最高法院院長侖奎斯特,是一位著名的保守派,他曾任尼克松總統的白宮法律顧問,在五角大樓文件泄密事件中,扮演了一個不太光彩的角色,是尼克鬆通過政治關係, 把他送上美國最高法院院長的寶座。

在法庭上,侖奎斯特與康斯特勒一直是針鋒相對的。在1990年的一次新聞採訪中,康斯特勒用 “一個極其惡劣的傢伙” 來形容侖奎斯特。

康斯特勒告訴法院說:“1943年的《西維吉尼亞州教委會 訴 巴尼特案》判例,已經為國旗事件達成了裁決,因此國旗的問題,不應再存在。我不知道我是否已經說服了你!“

侖奎斯特回答說:“在學校向國旗敬禮與在公眾場合焚燒國旗,那是兩碼子的事。但是你的法理,不是已經說服了一些人了嗎?。看來我們之間是無法對上眼的了。”

康斯特勒毫不客氣地回應說:“我已經感受到了這種感情了。這件案子最為重要的,是直接擊中《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憲法權利的核心問題,我們不喜歡用聽到的,或看到的事物去探試《權利法案》,遠比用我們喜歡聽到的,或看到的事物去探試《權利法案》來的困難,《權利法案》本來就不是為我們喜歡的事物而設計的,果真如此,我們根本就不需要《權利法案》了。”

在最高法院辯論後三天,大法官們分為兩派,侖奎斯特院長領頭反對,資深大法官布倫南則強烈支持。侖奎斯特起草的反對意見書,只有一位大法官簽字同意。

布倫南請他的法理助理海音澤林(Lisa Heinzerling),為他起草一份裁決書,1989年6月3日,草稿一出來,肯尼迪和馬歇爾就立即簽署了字,表示同意。1989年6月19日,斯卡利亞與布萊克門(Harry Blackmun)兩位大法官又在草稿上簽了字,於是五票同意多數票使大局已定,兩天后,美國最高法院宣布了約翰遜勝訴的最終結果。

 

強制的神聖不是真正的神聖

 

獨裁暴政們對於國旗,均有着異乎尋常的偏愛,甚至迷信,常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就是“國旗是神聖不可侵犯”,但是侵犯神聖,恰恰正是獨裁暴政們的家常便飯,因為他們並沒有理解到:強制的神聖,不是真正的神聖,真正的神聖,是無法侵犯的。

自1907年至1964年間的五十七年間,美國共發生了六十件重大的焚燒國旗案件,從這個數字可以看出來,高壓政策與嚴峻惡法,並非解決民怨的良方,唯獨包容和公平,才是促進民族和諧,攜手共進普世價值的大道。

在美國,且不論憲法權利如何保障公民焚燒國旗的行為,焚燒國旗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撕裂民族感情的行為,而焚燒國旗也不是唯一抗議政府的選擇,至今為止,尚沒有利用焚燒國旗的行為,而可以達到政治目的案例。焚燒國旗的行為只能增加矛盾、分裂和仇恨,而這些行為,恰恰就是普世價值最大的敵人。

美國國旗的歷史告訴世人,尊敬國旗與不尊敬國旗,是人民的自由選擇,文明社會的政府,無權強加政府意願予人民,更無權強制性的要人民效忠。效忠國家是一種高貴情操,也是一種高貴的美德,但這種情操和美德,必須出於內心,而不是來自刺刀。來自刺刀的效忠,絕對是假的效忠,是虛偽的效忠,是廉價的效忠。

刺刀下的效忠,卻是獨裁的最愛,是暴政的珍品,但也是將之送上斷頭台的糖衣毒藥。

 

高勝寒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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