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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延误终极真相!“法规眼”挑刺决策机制①
送交者: 格致夫 2020年04月24日10:23:47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抗疫延误终极真相!“法规眼”挑刺决策机制①

文:格致夫


引言


新冠病毒肆虐全球,全世界已感染513万人,夺命33万人!其中,美国这个世界头号超级大国迅速成为世界疫情头号超级受害国:截至目前,美国确诊病例已达160万,殒命9.5万人。令一些美国人心理难以平衡的是,中国这个病毒首爆国,疫情却早已进入尾声,工作生活业已逐步恢复正常。这个人口高达美国4倍有余的国家公布的疫情数据显示,至今尚不足8.5万余人感染,死亡4600余人。

这两项数据均只有美国的二十分之一左右!一个纽约州的感染人数都是中国的4倍多,死亡人数更是中国的6倍多!这的确让包括美国总统川普在内的不少美国人难以置信!

在很多人眼里,中国当然只是一个14亿人的发展中国家,GDP总量虽排世界第二,一人均就没啥了,也就刚刚超过黎巴伦、哈萨克斯坦这类“不入流”国家的水平,且一直排在美国的穷邻居墨西哥之后。按此类逻辑,中国还真没啥可牛叉的。在不少美国和西方人眼里,中国也就人口称得上世界头号大国,更别提“不堪”的国民素质啦!

就这样一个“不堪”的国家,其疫情竟然能控制得比世界上最发达的美国和西方所有大国都要好!疫情严重程度仅排全球第13位,确实令人很多外国人想不通。

与中国之外所有国家新冠疫情之战至少有了武汉这个前车之鉴都不同,当闻所未闻的新冠病毒悄然袭来时,1100万武汉人毫无防备,地方各级官员们更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身处病毒肆虐环境中,当地可敬的医护人员们甚至处于近乎“裸奔”的危险处境中救治病患!

而最能说明不识病毒狰狞真面目的客观事实是,1月中旬湖北省和武汉市还分别召开了均有数千人与会的“两会”,武汉某小区举办了一年一度的“万家宴”(尽管实际情况并非如网上传播的那般严重),包括举办迎新春大型文艺汇演。 ……

而在最近长达两个月时间里,以美国总统川普为“总指挥”,以国务卿蓬佩奥为“首席执行官”,以美国共和党参议员汤姆·科顿和美国极右翼政客班农(美国总统川普前顾问)等为急先锋,以总统幕僚团队以及少数其他右翼政客等为骨干,不断指责中国隐瞒疫情,更公开声称,新冠病毒是从武汉实验室流出的!美国一些媒体及个别民间组织亦配合起舞,大肆渲染,对中国进行无端指责。更有甚者,已有个别团体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向中国索赔的诉讼案。

正如林肯所说:"你可以在所有的时间欺骗一部分人,也可以在一段时间欺骗所有的人,但你不可能在所有的时间欺骗所有的人。"

笔者亦完全同意,欲弄清整个事情的真相,只是瞪大了眼睛是不够的,必须配备高倍显微镜,用最挑剔的眼光,全方位、无死角地仔细审视武汉地方当局防疫抗疫全过程中的一举一动,不可放过任何可疑线索!

而事实上,中国政府并未否认钟南山院士等早就明确的说法:武汉疫情初期(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23日封城前),当地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出现未能及时发现、上报疫情,甚至试图隐瞒部分疫情真相等问题,亦包括地方官员决策与行动迟缓等方面的失误,导致贻误最佳抗疫战机的严重后果!否则也不可能发生湖北省卫健委一、二把手迅速被撤换,省、市两级政府一把手很快走人等火线处置官员事件。

令人遗憾的是,对于上述诸方面失误、错误发生的根本原因,至今仍有太多以讹传讹、牵强附会的说法和谣传。而到目前为止,海内外猜测性解读可谓五花八门。不客气地讲,全部流于肤浅的表面叙事,没有一家到位的!特别是缺乏从法规与机制层面的深层解读。

至于他们所谓的信息不透明,难以触及真相等类理由,准确地说是借口,在笔者看来,纯属似是而非!足以服人理据的理据并不少,这里仅提三句话:

1)借用公某已走出其“教义”的哲学家们的一句套话:世界是相互联系的;

2)借用本人已否定其政治理论的马克思的一个论断: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3)借用笔者认为够格伟大的哲学大家黑格尔的一个表述:存在即合理!信不信由你,重点是,此“合理”非彼“合理”。

由此,对于武汉疫情初期延宕的真相,不见得一定要掌握所谓的“全部内幕”,只要有足够的逻辑思维能力——逻辑从来不骗人,再加上目前已足够详实的公开信息,弄清整个事情的真相完全可行。下面将进入正题。


(一)几个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


A)几个原则
在读者决定是否看下去前,有必要明确本文力求贯穿始终的几个原则:
1)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在错误与担当层面,这一条同样应该成为圭臬,何况,这本来就是全世界最基本的法理原则。
2)时间链层面绝不放弃任何关键事实及其细节,但从压缩篇幅的角度出发,会酌情过滤掉过多冗余、无意义的事实和繁琐的细节。这也是为了节省读者的时间。
3)本系列文与任何现有重磅大作均不同之处,在于试图独辟蹊径地从中国与国际组织多个现行相关法规(见下)的视角,分析、解读、研判疫情演变过程中的基本事实与责任归属,有些部分很可能不合大众口味!
4)在涉及海外与国内普遍纠结的中国防疫抗疫过程中所谓“延误”、“隐瞒”、错误与疏漏等根源辨析层面,贯穿整个系列,有一个核心逻辑判别模式:守法成本与守法法收益的法治判别,以及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的价值权衡。为避免行文过于繁复、啰嗦,该核心判别模式不会总是明言,更多的时候应理解为自然隐含其中。


B)本系列文依据或援引的国内与国际现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法”)
3)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
4)《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预案”)
5)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卫生条例》(无需简称)
6)世界卫生组织(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以下简称“WHO生物安全手册”)
7)《GB19489-2008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全要求”)
8)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生物实验室安全条例”)
9)行业标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以下简称“生物实验室通用准则”)
10)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新冠肺炎检测指南”)
11)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以下简称“新冠实验室安全指南”)
12)美国《微生物学与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以下简称“美国生物安全手册”)
为避免行文过于繁琐,除少数关键部分,不会每次都述明所依据或援引的法规及具体条款。
同理,本系列文不是学术论文,尤其考虑到互联网时代搜索信息极为迅捷,本文不提供援引或参考文献的出处及链接。


(二)中国法规确立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机构的形成


应该这么说,如果不首先弄清这个基本问题,很可能就无法揭示抗疫之战错失良机最根本的症结所在!

这里首先应该明确一个问题,很多人并不认同中国已经进入法治社会,不能说完全没道理。但客观地看,在该问题上最悲观的判断也应该是:中国业已成为“法制”社会——准法治社会。格某经仔细查阅,一个眼前的理据就是,中国有关突发事件和公共卫生安全领域的法规就不下几十个之多!至于直接原因,无疑与2003年“非典”疫情有莫大关系。换句话说,中国在立法(法制)层面,至少达到了中等法制健全程度国家的水平。当然,毋庸讳言,在守法、执法(法治)层面差距依然很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之一是:依法规范,措施果断。而基于公开信息和这场新冠肺炎大疫的诸多事实,不难对中国公共卫生安全领域作出另一个基本判断:对重大或以上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层面整个应对过程足以达到有法可依,并在每个主要环节基本做到了依法行政。

当然不能否认,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基层具体执法者在某些环节上出现一些违反侵权的案例。如拒绝医护人员进入小区、对打麻将者动手,在某些家门上贴封条,拒绝湖北人住店(又没有定点旅店)等。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国家预案”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一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7种情况,其中的第(2)种是: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这就是本次疫情被判定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规依据。这点没毛病。


2)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奥妙

根据上列相关法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健委)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并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公卫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以及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成立全国突发公卫事件应急指挥部。

与此一致,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应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

2003年SARS疫情期间,国务院就成立了“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副总理兼卫生部长吴仪出任总指挥,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包括卫生部、质检总局、科技部等多个专业部门的部长或副部长,以及临危受命的北京市代市长王岐山等。

但令海外某些人不解的是,与上述法规具体规定确实不同,尤其与17年前SARS期间的国务院应急指挥部明显不同,此次疫情发生后,中共于2020年1月25日成立了一个可谓最高级别的应急领导机构:以总理李克强领衔的“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是王沪宁,成员包括丁薛祥、孙春兰、黄坤明、蔡奇、王毅、肖捷、赵克志。这个如此高规格的领导小组,无疑直接受中共政治局常委会领导。而事后的统一宣传口径则是习一尊“亲自指挥、亲自部署”!

由于该领导小组规格太高——最低级别成员也是国务委员(王毅、肖捷、赵克志),这导致公共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专业部委官员,如国家卫健委主任马晓伟等技术官僚,均无缘该领导小组。也就是说,这个中央领导小组由清一色的行政官员构成!

没错,这是事实,而且这场传染病疫情恰恰是一种高度技术性的特大突发公卫事件,高度依赖专业技术领域的见解!那么,这是否就坐实了《苹果日报》等媒体的指责呢?且慢!

令格某意外的是,海外这几家大媒体竟然“不知道”另一个同样重要的相关事实:作为中央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下设一个很快闻名遐迩的“中央赴湖北指导组”,组长由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担任,相当于前方总指挥,副组长由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后任湖北省委副书记)兼任,其成员包括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卫健委主要官员等。

重点是,该指导组还下设多达7个工作组!其中就包括由权威专家组成的两个组:社区防控基层专家组、疫情应对处置工作专家组。这就足以保证专家们的见解能够为中央指导组所用。

现在回过味来了吗?中共最高层实际上仅仅在国家层面就建立一个前所未有的、临时性的、三级应急指挥系统!从法规的“表观”层面,此举似乎“违反”了中国相关法规。但从深层法理辨析,这是在相关法规基础上的一种强化和提升,更有利于保障法规“标的”的实现。也就根本不存在什么与法规抵触之说。对上述媒体的盲目指责,最善良的理解,也只能是不了解事实的瞎喷!

而从另一个角度审视,对于特大突发公卫事件,在任何法治国家均属“准战时状态”的概念,临时突破、废除某些个法律障碍,援引战时法规等,均属合法的、通行的政府行为。

川普在宣布紧急状态后,鉴于美国极度缺乏医疗防护物资的事实,曾被诟病没有尽早援引“战时生产法”!就是一个有反面例证。


3)省级突发公卫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太迟!

据发表于《柳叶刀》的相关专家论文披露,2019年12月1日,武汉首例新冠肺炎患者出现症状,一周后开始发病,就医。据金银潭医院ICU主任吴文娟透露,该病患是一年过七旬男性,患脑梗、老年痴呆。发病后,先被送武汉市另一家医院,病情恶化后,于12月29日被转入金银潭医院。该老者家住距离海鲜市场仅四、五站公交位置。此前因患病,就基本不出门,并无前往华南海鲜市场经历。需特别注意,12月1日这个发病时间是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并综合其家人回忆得出的结论。

至12月10日,武汉另有4人发病,其中出现首例与华南海鲜市场相关的患者。

而本次疫情核心爆发地武汉和湖北省两级地方政府,虽然依据上列法规,先后成立了应急指挥机构,并依法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担负起对本行政区内突发公卫事件应急处理职责,但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其成立时间!

据新华社消息,武汉市直至首位感染者出现整整6周后的1月20日,才宣布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武汉市市长周先旺任指挥长;而湖北省迟至1月22日才成立由时任省委书记、省长任指挥长的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遍查中国所有相关法规,虽均无成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具体时间规定,但该两级地方政府面对这场特大突发公卫事件,在应急指挥机构的建立上延宕如此之久,从任何意义上都是无法原谅的!毕竟,在这个最重要的基本组织问题上的延误,后果很严重!

包括在最需要及时决策、组织防疫抗疫之战迅速行动的诸多真正要命环节,失去最基本的组织保障!例如一线医护人员“裸奔”问题。据报道,张继先医生所在科室自行外购的非医用防护服直至1月29日才完成“历史使命”被换下!这已经是武汉封城之后又一周的事。

建立省市两级应急指挥机构的严重拖延,是导致武汉抗疫之战严重迟缓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后不久,省市两级一把手均被罢官,也就是无需大惊小怪的“题中应有之义”了。

相信大家都不会忘记海内外广为流传的另类阴谋论:中国早在疫情发生之初或更早,就完全清楚整个疫情是怎么回事!更有甚者还臆测,中国甚至从一开始知道这场疫情将演变为全球性大灾难!

而从武汉市、湖北省两级地方政府漏洞百出的迟缓反应,仓促应对,尴尬隐瞒真相,以及导致多位主要官员和职能部门官员很快丟官等一系列铁的事实(限于篇幅,这里不可能一一列举),都足以粉碎某些人杜撰出来的这些劣质阴谋论谣言。

假如还有人信之,除非他们是逻辑萌娃——拎不清在此类事情上显而易见的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的严重不成比例!如果公某还要对此赘言解释,那简直是在侮辱正常读者的智商了。

而更讽刺的是,这类“中共早知道”阴谋论,怎么看都像是在异常卖力地曲笔渲染中共最高决策层具有令人难以置信的预见性!你看,1月25日的中共常委会就拍板在国家层面成立了闻所未闻的、复杂到三级构成的应急指挥系统!这些阴谋论者是不是被中共“大外宣”收买了呢?不看表演看“疗效”!有人隐藏太深!

那么,一个进一步问题是,导致两级地方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大大延误的背后原因又是什么呢?

按常理,发生此类特大突发公卫事件,各级政府迅速反应和行动是基本常识,任何级别的官员都不可能意识不到这一点。造成此次地方政府这一明显失误的背后原因,除了可能的思想认识水平问题、组织领导能力问题等个人方面的原因,反应机制和专业技术支持方面是否也是重要原因呢?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或根本性原因又是什么呢?

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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