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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臂管轄權與外國主權豁免法》
送交者: 高勝寒 2020年05月09日07:48:01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美國法律賦予包括洲際在內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個政府主權豁免特權(States sovereign immunity),即不得起訴聯邦與州級政府包括錯誤與惡意在內的行為,但不包括市縣郡級以下的政府。

美國政府的主權豁免特權,不僅是來自憲法,亦是繼承英國大陸司法體系中的司法極限論(legal maxim),與極具爭議性的皇權無錯論(The King can do no wrong)。在美國,只有總統一人擁有主權豁免特權,因而美國司法體系,不允許國內外公民起訴在職總統。

美國憲法不允許美國公民或外國公民起訴美國總統、美國政府與州級政府,稱之為政府主權豁免特權,但是歷史演變與現實需要導致最後允許美國公民在聯邦法院起訴外國政府。

1887年的《塔克法案(The Tucker Act )》、1946年的《聯邦侵權索賠法(The Federal Tort Claims Act )》、1976年的《正義反對恐怖主義贊助者法(Justice Against Sponsors of Terrorism Act)》、1976年的《外國主權豁免法(The 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 )》,就是最佳的例證。

這種美國司法制度的矛盾,是有其獨特的歷史淵源和時代背景的。無論是美國法學家,還是美國人民,沒有對這種矛盾有什麼太多反對說法的。不允許美國公民起訴美國政府的原始概念,來自英國大陸司法體系,亦可稱之為習慣法。

1795年2月7日,美國開始執行《美國憲法第十一條修正案》,自此成為美國人民共同遵守的最高大法。

美國是西方文明社會中,第一個用成文法律規範政府主權豁免特權的國家,影響所及,國際公法採用之,稱之為國家主權豁免權(state immunity)。

美國開國先賢們在立憲時,已經考慮到這個缺陷,為了彌補主權豁免特權與權力制衡原則,因而在憲法第二條中,規定如果在職總統有貪污、賣國與刑事輕罪情況下,授權國會眾議院全權立案彈劾之,參議院全權審判之,如果三分之二多數投票定罪,美國總統必須立即離開白宮,否則聯邦法警將以武力強行驅逐之。

在英國的皇權無錯論,只適用於皇帝一人,其餘的皇族成員則沒有這種特權。目前英國安德魯王子,因在美國嫖娼未成年少女而陷進司法麻煩,如果他人在美國,美國司法部就有權將之拘捕歸案。

美國的主權豁免特權分為兩大類:第一,免於被起訴權(immunity from suit),第二,免於被執行權(immunity from adjudication)。在法理上,美國總統、聯邦和州政府不會被起訴,即使起訴成功也不得被執行。

免於被起訴權又劃分為兩大類:第一,絕對豁免特權(Absolute immunity) ,與及格豁免特權(Qualified immunity)。

絕對的豁免特權適用與民選議員和全職法官,他們的立法提案與司法裁決,無論對錯,除非自願,否則均不得被司法追究。

事實上並非如此,在民權意識和平等權利憲法保護下,大部分的主權豁免特權在美國法庭上,日漸式微,甚至潰不成軍。控告美國政府與州級政府的案例,多如牛毛,數不勝數,所有的法理依據,全源自及格的豁免特權。諸多的民權案例,被告的對象,幾乎全是聯邦政府與州級政府,就是最好的佐證。

1983年在《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保護公平原則大前提下,主權豁免特權不再是絕對的。《美國法典第42章第2000D-7款》硬性規定:任何州接受過無分理由的聯邦撥款協助後,如果被起訴違反民權條款的話,不得引用主權豁免特權逃避責任。因而幾乎所有的民權訴訟,皆被美國司法界俗稱為“第42章訴訟(Title 42 lawsuit)”。

美國憲法保護聯邦與州級政府不被國內外政府與公民控告,其法理來1795年2月7日開始執行的《美國憲法第十一條修正案》:“美國司法權力不得授權或指示美國公民或外國政府或公民,控告美國所有的政府。”

多位法學家都認為,這條憲法原則與《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司法正當程序條款(Due Process Clause) ,和《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公平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應該並列為三大美國憲法原則。


從三K黨法案到民權法案


黑奴制度在美國源遠流長,已有數百年歷史。美國南方是農業大州,不像重工業集中在東北部,勞動力全靠免費的黑奴,因矛盾而產生衝突,終於導致南北戰爭的爆發。時任總統的林肯,堅定地反對並廢除黑奴制度,甚至為此付出生命的代價。

南北戰爭結束了,但南方的白人至上主義,依然霸占着主流社會。在種族優越感導致種族歧視下,三K黨乘勢崛起,公開暴力霸凌有色人種,甚至私刑處死事件,無日無之,已成嚴重的社會問題。格蘭特總統親書國會,要求通過立法,授權美國總統,有權頒布臨時廢止人身保護令,直接使用正規軍隊處理三K黨暴亂,因而亦稱《K黨法案》。

1865年12月6日,美國開始執行剛生效的《美國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全面廢除奴隸制度。1870年2月3日,美國開始執行剛生效的《美國憲法第十五條修正案》:所有公民不得因種族與膚色而剝奪其投票權利。這兩條憲法權利,直接催生了1871年4月20日的《民權法案》。

1871年3月28日,共和黨籍的俄亥俄州聯邦眾議員謝拉巴格(Samuel Shellabarger),就三K黨的扼殺人性的殘暴行為,響應格蘭特總統親書國會的要求,向眾議院提出對付應付之道。

1871年4月7日眾議院以一百一十八票同意九十一票反對的票數通過,1871年4月14日參議院以四十五票同意十九票反對票數通過,1871年4月19日參眾兩院聯席會議即時核查票數:眾議院是九十三票同意七十四票反對,參議院是四十五票同意十九票反對,立法程序結束,次日,格蘭特總統高調將之簽署成美國法律,是為《1871年民權法案》。這條法案帶領着美國人民,朝着文明社會前進,開始締造美國夢式的普實際價值國度。

《美國法典第42章》源自1871年4月20日的《民權法案》,這不是美國司法史第一部民權法案,但卻是最重要的民權法案。原名是《1871年第三強制執行法案(Third Enforcement Act of 1871)》, 又名《三K黨法案(Ku Klux Klan Act)》《第三三K黨法案(Third Ku Klux Klan Act)》或《1871年民權法案》。

美國國會在1981年至1985年,曾五度修改《美國法典第42章第2000D-7款》,其中以1983年度最為重要,故多以1983年度為代表。


美洲印第安人部落是獨立主權國


美國法律不但不允許美國公民或外國公民控告美國總統和政府外,也不允許控告其“鄰國”—- 指的是五百七十四個、人口一百九十萬,占地八萬七千八百平方哩、受美國聯邦政府保護的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國。

美國聯邦法承認五百七十四個部落是獨立主權國,美國憲法中有三次提到這些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國,並不得向這些土著徵稅。1924年6月2日的《印第安人法(Indian Act)》,不僅免其稅務和各種福利外,還授予所有的印第安人美國公民權利。  

印第安人土著是美洲大陸最早期的居民之一,六百餘次的屠殺和占領,在地理上奠定了今天美國的超級大國地位。


國家主權豁免權的尊嚴與合法性


在美國近代司法史上,有關政府主權豁免特權的著名案例,可推1995年的《派拉斯 訴 美國案(Price V United States)》。這是一件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關於純屬主權豁免的判例,有力地維護了美國國家主權豁免權的尊嚴與合法性。

三位巡迴上訴法院聯邦法官,並沒有指出兩造間的是非對錯,而直指案件的核心法理:美國憲法規定,除非美國政府自願或放棄這種憲法權利,否則不得起訴之。

原告派拉斯(Billy Price)是一位德州生意人,霍夫曼(Heinrich Hoffmann)是一位擁有多幅習特勒照片的德國攝影師,他同時也是習特勒的個人攝影師,他擁有幾幅習特勒手繪的水彩畫,以及多幅罕見的照片。

二戰後,美國占領德國期間,美軍將這些藝術品充公,帶回美國,交給國家檔案局(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管理,另一部分習特勒的藝術品,通過民間交給賓夕法尼亞州卡萊爾市(Carlisle)的美國軍事歷史研究所(U.S. Military History Institute)管理。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期,派拉斯在德國購買了包括藝術繼承權在內的霍夫曼的家族產業,回到美國後,委託律師通知國家檔案局和美國軍事歷史研究所,“物歸原主”。1983年8月9日,在被美國檢察官口頭拒絕後,派拉斯就在美國德克薩斯州南部地區聯邦法院提起索賠四千一百萬美元的損失訴訟。

基於三大法理,美國德克薩斯州南部地區聯邦法庭裁決派拉斯局部勝訴,美國政府必須賠償派拉斯八百萬美元的損失費,並拒絕了美國政府即庭判決(summary judgement)的動議。  

另外的法理是第一,基於霍夫曼與希特勒的個人關係,合理的推理是,希特勒有可能贈送或出售該水彩畫予霍夫曼;第二,美軍在德國充公該批藝術品時,曾知會霍夫曼與其家族;第三,另外一批習特勒藝術品,也交給了美國軍事歷史研究所管理。

美國德克薩斯州南部地區聯邦法院審案的主要法理依據,是誰該擁有這批藝術品,派拉斯出示了合法交易的文件,證明了對該批藝術品的擁有權,而美國政府雖然在管理着該批藝術品,得到的手段是政治性的強行充公,沒有文件可以證明其合法的擁有權。

當上訴案件到了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後,情況完全改觀。開庭辯論時,美國政府不再在藝術品擁有權上下功夫,而全力以赴的在美國憲法規定的政府主權豁免特權法理上的辯論,有力地說服了沃德 (Harlington Wood) 、祖里(Grady Jolly)和德摩斯( Harold DeMoss)三位聯邦法官。

1995年11月20日案件被撤銷的法理有六:

第一,派拉斯對於美國軍事歷史研究所的追訴有效期已過期;

第二,根據1946年8月2日生效的《美國法典1346條》《聯邦侵權索賠法(The Federal Tort Claims Act)》規定,原告必須得到美國政府書面拒絕書,或等待六個月沒有答覆的先決條件,而原告兩者俱沒有達到法律的基本要求;

第三,根據1984年《麥克尼爾 訴 美國案(McNeil V United States)》判例指出,美國政府的拒絕書文件,必須以書面與掛號信寄出才生效;

第四,根據《美國法典97-155-96條》,美國陸軍部長有權將戰時充公品的擁有權,改授予任何美國政府機構:

第五,美國政府並沒有對此案簽發過主權豁免放棄書;

第六,基於以上法理,原告無權起訴美國政府。

《派拉斯 訴 美國案》判例的主題只有一個:美國政府擁有憲法授權的政府主權豁免特權。不按合法程序,不得起訴美國政府。美國最高法院在審閱此案裁決時,附加評語說:“這就是我們文明法理中的公理(It is an axiom of our jurisprudence)”。


使美國版圖壯大顯然天命論


在美國近代史上,有兩種思想深深主宰着美國人民的意識形態,直到今天,依然依附在美國人民的靈魂里:一種是顯然天命論(Manifest Destiny),一種是美國非凡主義(American exceptionalism)。可以這麼說,沒有這兩種思想,也就沒有今天的美國,更不會有成為普世價值不可或缺的美國精神。 

每一個民族都有着令其自豪與傳統的文化,這些自豪與傳統的文化形成了各民族獨特的思想,比如影響希臘文化的是神話,影響中國文化的是仁道、皇權與儒家,影響日本文化的是武士道精神和島國心態,影響法國文化的是自由與民主思想,影響英國文化的是對內文明、對外野蠻的侵略和殖民政策,而影響美國文化的是表面上的民主與自由體系,與骨子裡的顯然天命論。

Manifest Destiny一詞的漢譯有多種,有昭昭天命論、天命論、天命觀、天命昭彰論、昭彰天命論、天定命運論、美國天命論、天賦使命觀、上帝所命論、神授天命論、命定擴張論、昭示命運論和天賦命運論等,但筆者總覺得都沒有翻譯出其神韻,故以顯然天命論譯之。

顯然天命論是由美國人奧沙利文(John O’Sullivan)創造出來的,因而亦稱之為奧沙利文主義。奧沙利文是美國十九世紀的知識分子、專欄作家、報紙編輯、教授、律師和政客。奧沙利文著作等身,但他對美國這個民族有着極其深遠影響的代表作只有三篇文章:

第一篇是於1839年十一月份在《美國民主評論雜誌(The United States Magazine and Democratic Review)》發表的《偉大國家的遠景(The Great Nation of Futurity)》;第二篇是於1845年七月和八月的《併吞之!(Annexation!)》;第三篇是於1845年十月份的《領土的強化(Territorial Aggrandizement)》。

在顯然天命論已經成為全民共識後,匯集成一股無法抗拒的政治力量。美國第十一任總統波爾克(James Polk)是顯然天命論的信徒,他在競選時,口號簡潔有力:只干一任與吞併德克薩斯!結果兩個諾言都實現了。

波爾克彪悍過人,曾開刀不用麻藥而被驚為天人,比美關雲長。美國建國時的十三個州,到目前的五十個州,全在顯然天命論的號召感染下完成。

奧沙利文主義的本質充滿了帝國主義思想,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奧沙利文在《偉大國家的遠景》的文章里,開門見山就說:

“美國民族是來自世界各地不同的國度,宣布國家獨立的原因是基於人類平等的偉大原則,這個事實使我們忘記了來自何方,甚至為此而切斷了以前國度的歷史,我們新生的國家是一個歷史的新起點,我們建立和運作一個前所未有的政治體系,這使我們遠離過去和與新的未來接軌,我們全面地為人類的天然權利、道德、政治和民族生活而奮鬥,我們信心十足地朝着一個偉大國家的前景而邁進。”

用精簡而通俗的話來註解顯然天命論,就是:任何人不要阻擋我美國擴張的路,否則我就不客氣!因為我的就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如果不信邪,那就看看誰的拳頭大!


締造美國夢的美國非凡主義


美國非凡主義是法國官員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所創造出來的哲學名詞。1831年五月,法國政府派托克維爾和博蒙特(Gustave de Beaumont)赴美,考察美國的監獄制度。

到了紐約後,驚訝於美國社會的朝氣勃勃,有異於歐洲的暮氣沉沉,於是改變主意,不再把主要任務用於研究美國的監獄制度,而代之的是美國的政治和社會制度。兩人花了九個月時間,週遊美國各州,除了監獄外,深入的觀察美國社會的制度和機制。

1832年2月返回巴黎,向法國政府提出書面報告,遠見地指出,美國的奴隸制度和種族隔離,將徹底的使南北對立而撕裂美國,不可避免地發生內戰。托克維爾把自己研究美國社會和制度的觀點,寫成震撼世界的名著《美國的民主(Democracy in America)》,美國非凡主義的理論,就是來自這本名著。

《美國的民主》指出三大主題:第一,美國的歷史與所有其他的國家不同,國家的誕生來自全民革命;第二,美國人的治國信念,就像林肯總統所指出的一樣,那就是民有、民治和民享,不得從地上滅亡,是為美國主義;第三,美國獨特的追求平等、民主與自由政治,會促使歐洲的皇族政治崩潰,更負有改變世界的天賦責任,為了這個宏偉目標,美國人有權不以世俗約定行事,是為美國非凡主義。

在美國政治史上,大部分的總統都是美國非凡主義的信仰者,其中以雷根總統最為顯著:幾乎所有的重要決策,都有美國非凡主義的影子在內。

經過兩百餘年的演變,美國非凡主義已經深入美國人的骨髓,民族的尊嚴和驕傲,逐漸延申出了美國夢” “美國精神”  “美國價值”  “我是美國人!”等現象,這些唯我獨尊捨我其誰的民族特性,無一不是來自骨子裡的美國非凡主義。甚至在主權立法上,也充分顯示出這些民族特色:美國人可以控告外國政府,但外國政府不得控告美國政府!

自1945年至2010年,前後有八位美國學者,將《美國的民主》翻譯成英語。已經在2006年謝世的美國社會學家裡舍特(Seymour Lipset),就是最為著名研究美國非凡主義學說的大師。

用句通俗的話來解析美國非凡主義的定義,那就是:某些事我可以干,但你不能做,為什麼?因為我是美國人!


兩百多年前的外國主權案例


關於美國公民是否有權在美國聯邦法庭上起訴外國政府的爭議,早在兩百一十一年前,美國最高法院在《篷車號 訴 麥克法登案(Schooner Exchange v. McFaddon)》案中,就立有清楚的裁決。

《篷車號(Schooner Exchange)》是一條巨型美國商船,由馬里蘭州居民麥克法登(John McFaddon)和格里瑟姆(William Greetham)共同擁有。1809年10月27日,從巴爾的摩港口啟程,前往西班牙聖塞瓦斯蒂安(San Sebastien),途徑法國領海時發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1810年12月30日,被法國拿破崙大帝下令驅逐船員,並沒收為公後,將之改為遠洋戰艦,易名為《巴拉烏號(Balaou)》,立即服役,艦長是貝根(Sieur Begon)。

1811年7月22日,在到加勒比海殖民地出差時遇到風暴,船身損壞,被逼到美國賓夕法尼亞州費城港口避難和維修。消息被麥克法登和格里瑟姆得悉,於是委託律師,入狀美國賓州地區聯邦法院,以法國政府非法扣押自己私人財產為法理,要求將《巴拉烏號》扣押並物歸原主,是為美國司法史上早期的美國公民控告外國政府的案例。

1811年10月4日,美國賓州地區聯邦法院裁決:基於習慣國際公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美國不具有對《巴拉烏號》爭議有管轄權,宣布撤案。

麥克法登提出上訴,1811年10月28日,賓州聯邦上訴法院推翻原判,裁決說原告有權向外國政府追訴屬於私人的財產,勒令賓州地區聯邦法院開庭審訊。

地區檢察官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最高法院於1812年2月24日,裁決撤銷賓州聯邦上訴法院原判,維持美國賓州地區聯邦法院原始裁決:對於友好國家停泊在美國港口的國家海軍戰船,美國沒有管轄權,原告敗訴,全案撤銷。

最高法院大法官們,除了以習慣國際公法為法理依據外,還指出另外一個不可推翻的法理:當時法國在扣押並充公《篷車號》時,是在法國領海內經過法國法庭,根據法國法律的合法程序裁決而執行的,而美國法庭並沒有干涉他國法庭裁決的權力。

更重要的時,尊敬和遵守習慣習慣國際公法的原則,遠比保護美國公民的私人財產來得更為重要,是為外國主權豁免特權的司法倫理源頭,在這個法理下,國家軍艦應該比私人船隻更應該受到保護。

美國的港口既然向所有的友邦開放,就像允許了一支外國軍隊過境自己的領土一樣,非但對其沒有管轄權,還負有必須加以保護的責任。扣押一個友好國家的海軍戰艦,肯定將會為兩國的友好關係帶來政治風暴,和無法預知的嚴重後果。

《篷車號 訴 麥克法登案》是美國司法史上第一件關於美國公民控告外國政府的案例,是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學的淵源,尤其是在國際海洋糾紛中,經常被各國司法體系引為借鏡的判例。

對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來說,《篷車號 訴 麥克法登案》是一件極其困難裁決的案件,因為無論裁決哪一方勝,都會引起爭論,都不會得出是一個公平裁決的結論。直到今天,此案依然具有參考性的價值,依然被認為是一件劃時代的案例。

當時的最高法院院長是馬歇爾(John Marshall) , 其餘的六位大法官是華盛頓(Bushrod Washington)  、約翰遜( William Johnson)、利文斯頓 ( Brockolst Livingston) 、托德 ( (Thomas Todd) 、杜瓦爾 (Garbriel Duvail) 和史多里(Joseph Story)。

在美國司法史上,美國最高法院第四任院長馬歇爾,是一位功勳蓋世的人物,除了率領代表團在巴黎,成功地與拿破崙皇朝談判購買路易斯安那外,就是由他開始,把美國最高法院從臣妾地位獨立出來,開始實行三權分立,開啟了美國的司法獨立制度。

購買路易斯安那是美國歷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影響之大,無與倫比。筆者曾詳細地撰寫過其談判過程。乘着拿破崙皇朝沒落潦倒,又被英國纏戰得筋疲力盡之際,美國幾乎用白菜價的數字,撿到了最大的便宜。國家和人民一樣,真的是人窮志短,拿破崙拿到錢後,不是懺悔敗家有成,而是十足的自我阿Q一番:“ 我現在可以教英國佬謙虛一下了!“。

如果打開當年的美國地理圖,即可一目了然的看到路易斯安那的重要性,當年的路易斯安那,幾乎占整個美國版圖的四分之一,美國獲得後,將之切割成十個州,東西兩岸,渾然一體,南北接衡,霸氣天成。在公平憲法加持下,兩百餘年來,從開國時的十三個州,到目前的五十個州,另加波多黎各、關島、維京島等二十餘處美國屬地,就是今天的美國。


長臂法規與長臂管轄權


在美國司法術語中,有《長臂法規(Long-arm statute)》之說:在一定的特殊條件下,比如說原告不知道被告的外州聯繫地址等,允許一個州的原告在當地法庭上,起訴居住在別州的被告,得到裁決後,可以根據法庭的裁決,到被告所居留的州要求執行。這個法理,逐漸從別州延申到別國,導致法理上的迷惑,美國國會最終在1976年制訂了《外國主權豁免法》。

在美國近代司法史上,關於美國法庭是否對外國主權政府擁有管轄權的議題,一直沒有一個清楚的法律依據,美國法庭在法理含糊不清的長臂法規和歷來的判例中摸索前進,因而1976年的《外國主權豁免法》格外重要。

《外國主權豁免法》是一個統稱,全名為“美國法院針對外國的訴訟的管轄權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外國可以免於訴訟並且不得執行裁決(An Act to define the jurisdiction of United States courts in suits against foreign states, the circumstances in which foreign states are immune from suit and in which execution may not be levied)”。

1975年12月19日,時任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新澤西州民主黨聯邦眾議員羅迪諾(Peter Rodino)提出立法動議,1976年9月29日眾議院口頭票決通過,1976年10月10日,參議院口頭票決通過,1976年10月21日,福特總統將之簽署成美國聯邦法律,是為俗稱的《美國法典1602條款》,自此規範了外國政府在美國法庭的主權豁免。


各州都有的長臂管轄權法


幅員廣大的美國是以商立國,有貿易就在所難免的會有矛盾,於是長臂管轄權應景而生,最著名的案例是1945年的最高法院劃時代裁決的《國際鞋業公司 訴 華盛頓州案(International Shoes Co. V  Washington) 》。

美國每個州都擁有自己的立法主權,只要不與美國憲法原則衝突,無人有權干預。特拉華州為了吸引商機而制定了免收公司盈利稅的政策,因而大部分的離岸公司,都在該州註冊,達到合法節省公司稅目的。

國際鞋業公司就是例子,註冊在特拉華州,指揮站設在密蘇里州,在華盛頓州,常年有十來位華盛頓州居民推銷員,沒有固定的辦公室,不發薪水,但與推銷員分享利潤,每年有三萬餘元純利的進賬。

就像每一個州一樣,華盛頓州向每一家公司,按銷售業績徵收失業補償保險金。華盛頓州稅務局用掛號信,寄信到國際鞋業公司密蘇里辦公室,要求依法繳納稅金。

國際鞋業公司委派律師,親自到華盛頓州稅務局解釋,說國際鞋業公司在華盛頓州沒有辦公室,與個人無異,並不屬於華盛頓州,態度堅定地通知說無需繳稅,因為華盛頓州對此並沒有管轄權。

華盛頓州司法部在州地區法院提起公訴,得到勝訴,國際鞋業公司不服,上訴至華盛頓州最高法院,依然敗訴,維持原判不變,國際鞋業公司不服,再上訴至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是為著名的《國際鞋業公司 訴 華盛頓州案》。

1945年11月14日,美國最高法院開庭聽證,法理辯論點集中在華盛頓州是否有權起訴一家連辦公室都沒有的公司?時年已經七十三歲的最高法院院長斯東(Harlan Stone)、大法官布萊克(Hugo Black)、里德(Stanley Reed)、法蘭克福 (Felix Frankfurter)、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墨菲(Frank Murphy ) 、傑克遜(Robert Jackson)、魯濤勒德茲 (Wiley Rutledge ) 和波頓(Harold Burton)出席。傑克遜大法官因為個人理由迴避,不參與投票。

1545年12月3日,最高法院頒布全票裁決華盛頓州敗訴。基於三大法理原則:第一,是否有着最基本的聯繫;第二,管轄範圍內的系統性和持續性活動;第三,該活動是否引起的訴訟因由。

因而認定:“根據《美國法典第26章第1606a》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從事州際貿易而免於遵守要求向失業基金付款的州法律“,不符合此案,“除非他們與所在地區保持最少的接觸,否則不得對個人提起訴訟,該州法院能夠行使管轄權並不違背傳統的公平與實質正義觀念。”

長臂管轄權在美國最高法院取得勝利後,並沒有為真正的司法平等帶來益處,雖然保護了弱勢群體,但也為奸商創造了選擇有利自己法庭的機會,這正是司法平等的大忌,因而美國律師公會要求重新修改長臂管轄權的建議,不絕於耳。

1955年,受了美國最高法院《國際鞋業公司 訴 華盛頓州案》案例的影響,伊利諾斯州制定了《長臂管轄權法》,是為美國最早的長臂管轄權法,如今,幾乎每州都有各種程度的長臂管轄權法。

《 長臂管轄權法 》 大約分為兩大類:第一,以紐約州為代表規範適用範圍,但凡與商業行為或侵權行為的,均是長臂管轄權範疇;第二,以加州為代表的規定只要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便可行使管轄權。

在美國判例司法體系和各州自我立法的延續之下,這條長臂,終於伸到了世界各國的國家主權頭上了,多位法學家均認為,這是未來美國司法的隱憂,因為長臂管轄權法一旦介入國際糾紛,就屬於國際公法範疇,而國際公法的基本原則,必須是平等和對等。


長臂管轄權伸延到全球每一個角落


形勢比人強。無論喜歡還是反對,包括軍事、貿易和交流等的國際形勢改變,迫使美國沒有選擇,不得不將長臂管轄權伸延到全球每一個角落。1977年一月,卡特總統上任,椅子還未坐熱,就接到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秘密報告:美國至少有四百家公司,包括一百家是美國五百強在內的超級跨國公司,向外國政府官員行賄或非法支付超過三百億美元的犯罪行為。

這使新總統想起了1975年底在美國政府秘密調查的 “最少有二十家公司與外國政要有高達兩百零二億美元的非法利益輸送” 醜聞報告,為了整頓這個爛攤子,卡特厘定了一個長程計劃,先從嚴厲的立法開始,為未來的起訴行動鋪墊好法理上的道路。

一年之內,美國國會通過了《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和《外國反貪污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兩條嚴法。

《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授權美國總統宣布國家全面或局部進入緊急狀態,可以下令採取保護國家利益的行動。這條法律成為美國總統的殺手鐧。911恐怖襲擊發生後,小布殊總統立即根據此法,簽發著名的《總統行政命令13224號》,將涉嫌恐怖活動分子的全球經濟來源渠道,全部凍結和封殺。

川普總統在2019年8月24日發特特說:“美國公司開始根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所要求的權力開始尋找對華替代產品”,但是他並沒有依照法律要求,事前必須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成為笑話一則。

《外國反貪污腐敗法》規定,不論是否美國公民或在任何國度,只要與美國有業務往來的公司,俱在美國長臂管轄範圍之內,不得直接或間接支付金錢或物質給外國政府官員或其代理人,違反者以民事罰款或刑事牢期起訴之。

為了美國聯邦法院與司法部有着共同執行標準,美國司法部刑事部助理司法部長布魯爾(Lanny Breuer),與證券交易委員會執行主任胡札密(Robert Khuzami),連名發表十大章一百二十頁的執行白皮書,詳細說明各種觸犯法令的細節,包括最高二十年刑期,最高罰款兩百萬元的量刑標準。

白皮書並沒有指出到底多少錢才算得是觸犯了《外國反貪污腐敗法》,但在國會多次修改此法細節,與個聯邦機構領導人的指令下,形成了一個二十五美元的共識。在這個共識下,美國聯邦官員在有向上級報告情況下,允許接受二十五美元的飯局或禮物,超出此數,可以禮貌地接受,但需要上交國家處理。

並不是每一位美國總統都欣賞這條《外國反貪污腐敗法》,商人出身的川普就是例子。2017年,新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卡萊頓(Jay Clayton)剛上任,就公開配合川普的口味,懷疑這條已經實行了四十三年的聯邦法規的實用性。

川普一直認為《外國反貪污腐敗法》是“使全世界都在嘲笑我們的惡法”,必須廢除之,當國務卿蒂勒森(Rex Tillerson)告訴他,只有國會擁有廢法權時,引起他的極度不快,下令他的法律顧問起早一份總統行政命令,直接廢除了事,但是至今還沒有看到影子。


追溯性主義的法律定義


在美國律師眼中,沒有任何人,也沒有任何事是不能告的,連摸不到看不見的鬼神耶穌上帝都可告,何況是活生生的人?這絕對不是玩笑,筆者曾撰寫過多件控告鬼神耶穌上帝的案例,結果是件件不同,有的是使人啼笑皆非,也有的令世人意亂情迷。

有一件被法院拒絕立案的理由是,“被告地址不詳無法送達傳票”為法理,另外一件的律師認為“神知萬事當視為已經收到傳票”。糊塗的法官認可了, 但在開庭時,被告的鬼神耶穌上帝並沒有出庭,大家失望之餘,糊塗的法官居然做出了缺席審判的有效裁決。

問題來了:原告勝利後,到哪裡去執行呢?於是律師想到了一間著名的教堂,應該可以代表鬼神耶穌上帝,文件到後,嚇得那間教堂的神父,連忙聲稱不敢當。

法治之國講究的就是法律,既然鬼神耶穌上帝都擋不住挨告,那麼1976年的《外國主權豁免法》,當然攔不住美國律師的司法轟炸。比較著名的是2004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奧地利共和國 訴 阿爾特曼案(Republic of Austria V Altmann)》。這是一件纏訴經年的跨國大案,美國最高法院借着此案,重新為反追溯性主義(anti-retroactivity doctrine)厘定一個嶄新的法理解釋。

《奧地利共和國 訴 阿爾特曼案》是美國長臂管轄權加反追溯性主義下的產品,亦是至此爭議未止的最新案例。

反追溯性主義一直是美國法律的主流思想,也是導致美國公民在聯邦法庭,控告外國政府的主要法理依據。反追溯性主義有三大矛盾定義,一是新法可用於舊案論;二是恪守《祖父條款論(Grandfather clause)》;三是追溯期定律論(status of limitation doctrine),亦稱之為追溯法令,或事後法律(ex post facto law)。

這意味着即使美國有了不是原創性,只是補充、改良與完善國際法的《外國主權豁免法》,無論是過去還是未來,美國公民照樣可以在聯邦法庭上控告任何外國主權政府。《奧地利共和國 訴 阿爾特曼案》是可以進行的,因此最高法院在裁決書中清楚地指出,《外國主權豁免法》並不適用於此案。

追溯法令分為民事和刑事兩大類別,1798年,最高法院在《卡爾德 訴 布爾案(Calder V Bull)》中裁決:按照《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十款》規定,國會不得制訂任何形式的追溯法令,康乃狄克州通過的追溯法令只適用於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不得引用之。

《卡爾德 訴 布爾案》是一件爭奪遺產案,在看誰的後台更硬實況下,把案件鬧到最高法院。一方在法庭上依法取得勝利裁決,另一方則通過勢力,在州議會上制訂新的追溯法令,並推翻法庭的原先裁決,最高法院最後在1798年8月8日,以四票同意兩票附和的裁決是,最高法院無權干預康涅狄格州沒有違反該州憲法的立法,但是追溯法令的局限性是刑事案件。

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壽命平均是四十五年,就會被新的判例自然地推翻,而《卡爾德 訴 布爾案》判例至今已經兩百二十二年,依然被引用,可謂奇蹟也。


源自種族歧視的祖父條款


美國每年新出爐的法律多如牛毛,超過四萬條,《祖父條款》的地位,當然日顯重要。實際上《祖父條款》的法理來源,就是充滿了種族歧視和地域仇恨。

在1890年至1910年間,南北戰爭結束後,三K黨徒和白人至上種族主義者政客,為了彰顯白人種族的優越性,視《美國憲法第十五條修正案》投票權為無物,在美國國會和南方十一州,尤其是阿拉巴馬、喬治亞、路易斯安那、北卡羅萊納、俄克拉荷馬和弗吉尼亞六州的州議會裡興風作浪,制訂了大量的穿小鞋法律,亦即是《祖父條款》,或是俗稱的《吉姆克勞法(Jim Crow laws)》。最明顯的是在投票權方面的黑暗勾當。

為了防止非洲裔美國人、西班牙裔美國人,美洲原居民和東方血統裔美國人得到投票權,制訂了一系列五花八樣光怪離奇的人頭稅和讀寫能力測試等《吉姆克勞法》。唯一的例外是在新法出爐前已經獲得選民資格者,不在此限,計算時間,剛好兩代,是為《祖父條款》。

剛解放的黑奴,根本沒有經濟能力交付人頭稅,所以不能登記為選民,也就是無法投票,讀寫能力測試更是使人哭笑不得,不要說是沒有接受過教育的黑奴了,就算是大學教授,恐怕也會被評為不及格:一盎司的肥皂可以衝出幾個泡沫?半磅沙子有幾顆?月亮離火星有多遠?

在美國司法史上人人皆知的《祖父條款》案例,就是美國總統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次制。1952年美國國會通過《美國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硬性規定總統任期不得連任第三次,在只有短短的兩小段憲文中,第一段就特別聲明:“當時已經在位的總統不受此約束”。當時的在位總統是杜魯門,依照法理,只要當選,他可以無限期的當美國總統,他被趕出白宮不是憲法規範而是敗選。

1915年和1939年,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祖父條款》與讀寫能力測試俱屬違憲,立即廢除。1964年美國國會通過的《美國憲法第二十四條修正案》,也將人頭稅制度廢除,1965年,在美國民權領袖金博士奮鬥多年後,美國國會終於通過了保障全民投票權的《投票權法案》,自此拉開美國踏進文明世界,締造普世價值社會的大道。


使獨裁專制黨徒聞風喪膽的第八章1227款


追溯期定律是美國司法體系中重要的法理支柱。無論是聯邦還是州級議會,對不同事物全立有仔細的追溯期,唯一沒有追溯期限制的是刑事犯罪。2020年3月5日《紐約時報》新聞說,美國聯邦移民法庭霍爾特(Rebecca Holt)女法官,下令將九十四歲的田納西州橡樹嶺郡居民貝格(Friedrich Berger)驅逐出境,因為他在七十年前,在東德納粹集中營中,擔任衛士,涉及屠殺猶太人。

貝格已經歸化成美國公民數十年,但被聯邦調查局追查四十年,終於將他放到刑事被告席上。這可能是美國司法史上最後一位被驅逐出境的納粹戰犯。

美國司法部成立一百五十年以來,為達到美國的普世價值而不懈努力,近三十年來將前德國納粹、前蘇聯共產黨、前南斯拉夫、危地馬拉、埃塞俄比亞、利比里亞、古巴等獨裁暴政國家的人權侵害者,逐一送上審判台,並成功的將之驅逐出境共一百另九次。

美國法庭依據的主要法理是1954年8月24日開始生效的《共產黨管製法(Communist Control Act)》,和1978年10月30日開始生效的《霍爾茨曼移民和國籍法修正案(Holtzman Amendment to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亦即是《美國法典第八章1227條款》說:曾參與納粹暴行者,一律遞解出境。

這兩條美國法律,就是使共產法西斯納粹黨徒聞風喪膽的《第八章1227條款》!美國司法部在2020年3月5日發布的新聞稿說,助理主管肖大衛(David Shaw)指出:本案例明確地向世人發出一個清楚無誤的訊息,美國絕對不是任何侵犯民權與戰犯者的避難天堂,正義必須伸張,公義必須捍衛。


長臂管轄權與外國主權豁免法


1976年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法》,賦予所有外國主權國家不被美國政府在美國聯邦法院起訴的特權,但是在特殊的疏忽情況,或刻意恐怖襲擊或陰謀犯罪下,美國公民或團體,依然可以避開《外國主權豁免法》約束,在美國聯邦法院起訴外國政府,與要求經濟賠償的權利。這就是美國長臂管轄權配合反追溯學說主義的法理。無論是在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法》生效之前還是之後,從未阻止過司法訴訟的腳步。

《外國主權豁免法》禁止美國政府在美國聯邦法院控告外國政府,但沒有禁止美國政府在聯邦法院對犯罪的外國公司,提起民事或刑事的訴訟。目前正在進行的華為與孟晚舟引渡事件,與2016年9月26日美國司法部訴中國遼寧鴻祥實業發展公司,都是世人熟悉的案例。前者是間諜與偷竊美國高科技犯罪與違反制裁伊朗法律行為,後者是指控該公司違反《聯合國安理會2270號決議》,為北韓提供核子武器技術支持。

2016年9月27日,中共外交部發言人耿爽在記者會上宣布說:“我們反對任何國家根據國內法對中方實體或個人實施長臂管轄權。”雖然是短短一句話,但嶄新地開啟了中共承認美國長臂管轄權慣例法理的客觀存在事實。


價值連城的黃金的婦女油畫


阿爾特曼(Maria Altmann)是猶太裔奧地利-匈牙利人,原名是布洛赫(Bloch),於1916年2月18日在維也納出生,於2011年2月7日在加州洛杉磯謝世,享年九十五歲。由於是著名的公眾人物,因而她的訃告,被美國幾家主流報紙與國際新聞廣泛報道。她是女富豪布洛赫·鮑爾(Adele Bloch-Bauer)的侄女。

布洛赫·鮑爾的父親加斯塔夫(Gastav Bloch-Bauer),是奧地利-匈牙利第七大的維也納銀行大股東,亦是東方鐵路局的大老闆。阿爾特曼是布洛赫·鮑爾的親侄女。

布洛赫·鮑爾是一位傳奇的人物。1925年因腦膜炎去世時才四十三歲。她的丈夫是捷克糖業大亨費迪南德(Ferdinand Bloch-Bauer),在她二十五歲時,費迪南德聘請奧地利著名畫家克里姆特(Gustav Klimt)為她畫像,因色彩與衣服均以金黃為主調,故該畫被譽名《黃金的婦女(Woman in Gold)》。

2006年《黃金的婦女》在紐約市曼哈頓紐爾畫廊(Neue Galerie)展出後,委託佳士得公開拍賣,被美國化妝品大亨勞德(Roanld Lauder),以一千三百五十萬美元現金收購,打破當時全球油畫市場最高價格記錄,原因之一就是因為阿爾特曼,為了此畫而跨國追訴奧地利政府而聞名於世。

1945年12月13日,費迪南德在瑞士去世前,立有遺囑,將自己名下的財產,平分予自己的一位親侄子和兩位包括阿爾特曼在內的親侄女。

1937年12月9日,布洛赫與弗雷德里克(Fredrick Altmann)在維也納結婚,定居德國柏林,按照俗約隨夫姓改為阿爾特曼。弗雷德里克是當代維也納著名的歌唱家。

兩人在巴黎度完蜜月後的1938年3月12日,德國納粹入侵奧地利,全國珍寶與藝術品,被搶劫一空,加斯塔夫是當代豪富,自是劫數難逃,除了傳家之寶的斯特拉迪瓦里斯大提琴(Stradivarius cello)外,家裡懸掛包括《黃金的婦女》在內的五幅克里姆特名畫,全被德國納粹搶走。

弗雷德里克在奧地利覆亡後,被納粹黨拘捕,關押在集中營里,納粹黨沒有殺他,因為覺得他尚有利用價值,納粹黨在外面,強逼弗雷德里克的哥哥伯恩哈德(Bernhard Altmann),將龐大的紡織品家族企業,免費轉移給納粹政府。

淨身出戶後的阿爾特曼與弗雷德里克,立即毫無猶豫地逃亡。 1938年時,借道荷蘭,偷渡到英國利物浦,1940年以難民資格移民美國,落腳麻省福爾里弗(Fall River),最後定居加州洛杉磯

弗雷德里克任職洛克希德飛機公司,阿爾特曼則在比佛利山莊開一小店,專賣羊絨毛衣,由於質量超好,待客忠誠,價格公道,生意鼎盛弗雷德里克辭去原來工作,在店裡幫忙。1994年,弗雷德里克病逝,阿爾特曼心灰意冷,無意工作,遂賣掉生意,在家靜養。

但是命運之神並不允許已經八十二歲的阿爾特曼就此靜養餘生。1998年,她突然看到奧地利調查記者切爾寧(Hubertus Czernin)一系列特別報道說:在維也納奧地利國家畫廊收藏包括《黃金的婦女》在內的五幅克里姆特作品擁有權,有着嚴重的問題,因為奧地利國家畫廊檔案指出,該五幅克里姆特作品是來自布洛赫·鮑爾生前捐贈,而所有的文件,全是偽造。

更重要的是,切爾寧指出,布洛赫·鮑爾家族中,從來沒有捐贈藝術品予維也納奧地利國家畫廊的事實行為。阿爾特曼清楚地知道,這五幅克里姆特作品是屬於布洛赫·鮑爾家族,而她自己是目前布洛赫·鮑爾家族唯一在世的繼承人。


姦污超過兩千年輕男子的紅衣主教


切爾寧於1956年1月17日在維也納出生,於2006年6月10日去世,享年五十歲。這位充滿了正義感的記者,一生中有三件流傳千古的著名傑作。除了揭發維也納奧地利國家畫廊偽造文件,霸占民間財產外,還有精彩異常的兩大案件。

第二件是他揭發羅馬天主教會奧地利紅衣主教格羅爾(Hans Wilhelm Groer),原來是一個披着羊皮的同性戀色狼:從1950年年初至1990年年底,他共姦污年輕男子超過兩千人,使羅馬天主教神父的偽善嘴臉,一下子全暴露在世人面前。1998年4月14日,保羅二世教皇在全球輿論壓力下,扭扭捏捏的宣布解除格羅爾所有聖職,要他到該到的地方去了。

第三件是揭發奧地利總統、前聯合國第四任秘書長瓦爾德海姆(Kurt Waldheim),原來曾是德國納粹黨員的黑底子,1992年,土頭灰臉的瓦爾德海姆,不敢再作連任之想,回家養老去了。


因無力交付龐大保證金而撤案


阿爾特曼決定採取法律行動爭回家族遺產。底氣不足的奧地利政府,為了保住不義之才,通多多次修改法律,設下了諸多的司法障礙。

最初之時,阿爾特曼並沒有準備將全部的五幅克里姆特油畫追回,通過律師,只要求將其中一幅風景油畫交還而已,並允許奧地利政府繼續擁有其餘的油畫,但是被胸有成竹的奧地利政府,傲慢地拒絕了她的合理要求。

1999年,阿爾特曼委託律師里恩茲博士(Gustav Rinesch),在奧地利法庭起訴奧地利政府。根據奧地利法律規定,控告奧地利政府者,要在法庭遞交訴訟價值的百分之五抵押金,當時五幅克里姆特油畫的市面價值,大概是一億三千五百萬美元,因此阿爾特曼必須預交一百五十萬美元抵押金,始可立案。

非常明顯,小康之家的阿爾特曼,不可能承受住如此龐大的抵押金,另外還有巨大的律師費。經過談判,奧地利法庭同意將抵押金降低到三十五萬美元。奧地利政府為了保住這些國寶級藝術品,立即提起上訴,偽善地“為了維持奧地利的司法尊嚴”,堅決反對降低抵押金。即使如此,阿爾特曼還是無能為力,只有宣布撤案。

2000年,阿爾特曼在美國加州聘請律師勛伯格(Randol Schoenberg),入狀加州中區聯邦法院,控告奧地利政府霸占其私人財產,要求歸還,是為著名的長臂管轄權《阿爾特曼 訴 奧地利共和國案》案例,也就是美國最高法院司法史著名的反追溯學說主義《奧地利共和國 訴 阿爾特曼案》。

按照美國法院書記處的立案慣例,在為案件取名時,以原告的名字排在前面,被告的名字排在後面,所以在加州中區聯邦法院時,案件稱為《阿爾特曼 訴 奧地利共和國案》,兩造上訴時,則以上訴人排在前面,被上訴人排在後面,因而到了最高法院,案名就變成了《奧地利共和國 訴 阿爾特曼案》。訴是versus 的漢譯。


典型的追溯學說主義案例


《阿爾特曼 訴 奧地利共和國案》是典型的反追溯學說主義案例。在洛杉磯的加州中區聯邦法院初審,在三藩市的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華盛頓最高法院的三場法理辯論中,幾乎全圍繞着長臂管轄權與反追溯學說主義是否適用於《外國主權豁免法》的法理在辯論。

勛伯格的祖籍來自奧地利,他的祖父是著名的作曲家,也是布洛赫·鮑爾家族的好友。勛伯格向加州中區聯邦法院,提出九大法理,作為奧地利政府必須交還阿爾特曼私人財產的依據:

第一,根據《美國法典28章2201款》,進行的聲明性救濟;第二,根據1998年奧地利法律要求歸還私人財產;第三,補充法理,根據加州法律要求奧地利政府歸還私人財產;第四,由於錯誤、脅迫或缺乏授權而尋求奧地利律師與畫廊之間的任何協議被撤銷;第五,是為徵用和改建而尋求政府賠償,第六,當時納粹的搶奪行為是非法,徹底違反了國際公法;第七,尋求建立建設性的信任,第八,是基於不當得利而尋求賠償;第九,根據《加州不公平商業慣例法(California Unfair Business Practices Law)》尋求流失的利潤。

在接到訴狀後,奧地利政府知道事態的嚴重性,聘請了洛杉磯大牌律師庫珀(Scott Cooper),外加里茲(Jonathan Rich)、傅仕特(Tanya Forsheit) 和魯斯(Proskauer Rose) 三位助理律師,組成強大辯護團,進行抗告。

律師團的主要救命稻草法理辯護是:依據1976年的《外國主權豁免法》,美國聯邦法院沒有對奧地利政府司法管轄權,引用最高法院1812年2月24日的《篷車號 訴 麥克法登案》判例,應該撤銷全案。

除了少數的案例外,美國最高法院判例的一般壽命,平均是四十五年左右,就被新的判例取代或廢除,但兩百餘年來,《篷車號 訴 麥克法登案》被引用多達數十次,可見有其特殊的法理存在。這個判例,已經被許多現代法學家所否定,都認為當年馬歇爾院長之裁決,是基於對友邦禮貌性友善,和避免傷及兩國關係的外交衝突,而不是基於美國法律的疲弱與法理欠乏。

奧地利政府律師的《外國主權豁免法》論證分兩步進行。第一從1948年起,當許多所謂的不法行為發生時,他們將享有在美國法院提起的訴訟的絕對豁免權;第二從這一前提出發,請願人接下來主張,不應將《外國主權豁免法》中的任何內容理解為追溯他們的絕對豁免權。

《阿爾特曼 訴 奧地利共和國案》的爭議重點是:在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法》依然有效下,奧地利共和國是否擁有絕對的、全面的豁免特權?

加州中區聯邦法院懷特法官(Ronald Whyte)認為,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法》對象是政府財產,但不包括私人財產在內。《篷車號 訴 麥克法登案》只獲得外交特權保護,因為查扣的財產,是法蘭西帝國的海軍戰艦,屬於法國國家財產,因而擁有國際公法範圍內的國家保護權。而五幅克里姆特油畫是屬於私人財產,更重要的法理是奧地利政府並沒有對該批名畫的合法擁有權。

懷特法官拒絕了奧地利政府的撤案動議,奧地利政府不服,向三藩市的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提起法理上訴,2002年5月24日,三藩市第九巡迴法院就《阿爾特曼 訴 奧地利共和國案》,開庭辯論法理。

美國地區聯邦法院審案由一位法官坐庭,巡迴上訴法院是三位法官坐庭,最高法院是九位大法官坐庭。巡迴聯邦上訴法院在遇到重大案件時,院長有權下令全體法官坐庭,即法庭術語的en banc,集體投票決定是非對錯,以表重視。 


三位自由派法官審判來路不明的油畫


審理《阿爾特曼 訴 奧地利共和國案》的巡迴上訴聯邦法院的三位法官是庫珀(Florence-Marie Cooper)、弗萊徹(William Alan Fletcher)和沃德勞(Kim McLane Wardlaw)。

在加拿大溫哥華出生的庫珀女法官,哈佛法學院出身的弗萊徹,加州洛杉磯法學院法學博士沃德勞,都是自由派的代表人物,巧合的是,三位法官全是克林頓總統提名的聯邦法官。

沃德勞是美國司法史第一位被提名為巡迴上訴聯邦法官的西班牙裔女性,她一度被歐巴馬總統考慮為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選人。為了平衡黨派色彩在此案中的角色,院長特別指定原來的加州中區聯邦法院法官,原由小布什總統懷特參與審理。這種自由派組合法庭,對奧地利政府來說,是極其不利的。這也是為什麼此案到了最高法院後,在九位大法官中,有三位持堅定反對的理由。

2002年12月12日,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裁決奧地利政府敗訴。沃德勞法官在裁決書中說:

“出於以下原因,我們確定在這種情況下行使管轄權,不允許追溯適用的情況。如果屬實,那麼奧特曼所指控的事實,就構成了違反國際法的行為,這賦予了我們聯邦法院以管轄權,因此奧特曼提出了實質性且無害的主張。在管轄權階段,我們不必決定這一支持是否確實違反了國際法。 只要要求是實質性的且無爭議的,它就為我們行使管轄權提供了充分的法理基礎。

由於上訴人通過創作,推廣和分發利用這些繪畫的書籍和其他出版物,而從美國的克里姆特繪畫中受益,因此這些行為足以構成商業活動,從而滿足《外國主權豁免法》以及 個人管轄權的法理。 最後,由於奧地利共和國在加利福尼亞州中部地區開展業務,因此在那兒舉行會議是適當的,不便論壇的原則也無濟於事。 因此,我們支持地區聯邦法院對《外國主權豁免法》的管轄權主張。

阿爾特曼聲稱有充分的事實,這些事實如得到證實,將證明克里姆特的畫作是違反國際法取得的。至少對於奧地利共和國和奧地利國家美術館而言,將《外國主權豁免法》應用於1930年代和1940年代的這些繪畫作品,並不是該法案的不允許追溯適用。 由於該法的其餘部分和其他管轄權先決條件都得到滿足,因此地方法院對阿爾特曼的主張行使了適當的管轄權。”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裁決:維持加州中區聯邦法院的裁決不變。奧地利政府依然不服,向首都華盛頓美國最高法院,作出最後希望的上訴。案件還未開庭,僅就法理對錯,鬧到了最高法院,是為著名的《奧地利共和國 訴 阿爾特曼案》。


美國法官終身制的源遠


美國的法院制度分為州與聯邦兩大類。州法官的產生分為州長提名州參議院認可,或民主票選。在美國的五十個州中,只有阿拉斯加、亞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亞、科羅拉多、佛羅里達、愛達荷、伊利諾伊、印第安那八個州的法官是來自選舉,其餘的四十二州的法官,全是來自州長提名。選舉法官有任期,時間一到就下台走路,極大限度的制衡了司法獨裁專制的可能。其餘的四十二州的法官,產生自州長提名,州參議院認可,通常為終身制。

《美國憲法第三條》授權成立聯邦法院和法官,程序為總統提名參議院認可,除了稅務、破產、專利和國際糾紛四個特殊法院外,其餘的法官全是終身制。終身制的概念來自開國先賢追求司法獨立的考慮,這在《聯邦黨人文集》中,有着詳細的論述。  

麥迪遜和傑弗遜等先賢們認為,達到司法獨立目的,先決條件必須要保護好法官,保護法官的方法有二,第一是行政部門不得干預法官的薪水,由國會議員們來決定,第二是職位終身制,使其無後顧之憂。兩百多年的事實已經證明,這個制度是可行的。

美國有九十四個聯邦地區法院,十三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百分之九十八的案件,在州級法院處理,只有百分之二的案件,湧進了繁忙的聯邦法院。

巡迴上訴法院概念傳統自英國的普通法,歷史來源追溯至十二世紀,當時的克曼圖大帝(King Henry Curtmantle),即俗稱的亨利二世大帝,為了方便老百姓不必遠道到倫敦上訴,在全國各地設置上訴法院,命令法官騎着馬到各地巡迴辦案,是為巡迴的源遠。

美國的司法體系源自羅馬和英國,自然地接受了巡迴辦案的概念。在十三個巡迴上訴法院中,位於路易斯安那州新奧爾良市,擁有十二位法官的第五巡迴聯邦上訴法院,和位於加利福尼亞州三藩市的第九巡迴聯邦上訴法院,最被世人敬仰。

第五巡迴法院管轄着德克薩斯、密西西比和路易斯安那三州。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禍害民權和種族歧視南部十一個州中,德克薩斯、密西西比和路易斯安那正是重災區。地理環境加民權覺悟,歷史賦予了第五和第九巡迴聯邦法院維護憲法與伸張正義的天職,那些英雄輩出的勇敢法官們,保護了民權,伸張了正義,完善了憲法,快速地帶領着美國,朝着普世價值的文明社會大步前進。

1891年3月3日,美國國會創建了第九巡迴聯邦上訴法院,一百三十年來,可謂勞苦功高,戰績輝煌,管轄着加利福尼亞、華盛頓、亞利桑納、愛達華、夏威夷、內華達、蒙大拿、俄勒崗、和阿拉斯加九個州,人口總數高達七千萬,共有二十九位法官,是美國十三個巡迴上訴法院中,規模最大的上訴聯邦法院。鼎盛期間,其分院遍布世界各地,1906年至1943年間,在中國上海就設有上海美國法院,負責處理在華美國公民的司法業務,實際上就是在第九巡迴聯邦上訴法院的管轄下運作。

美國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分管着十三個巡迴上訴法院,原來的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的頂頭監管大法官,是不按常理出牌、被譽為美國近代司法史最具權勢大法官的肯尼迪,年前退休後,由猶太裔女大法官凱根接任,凱根本來就是自由派大將,掌管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後,使這座素有自由主義大本營雅號的上訴聯邦法院如虎添翅,更使世人敬仰,更使邪惡望而生懼。


外國主權豁免法的追溯權辯論


2004年2月25日,《奧地利共和國 訴 阿爾特曼案》在首都華盛頓美國最高法院,就美國法院是否有本案的管轄權議題開庭聽證,聆聽兩造律師的法理辯論。

院長倫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 、連同史蒂文斯(John Stevens) 、奧康納 (Sandra O’Connor)、斯卡利亞 (Antonin Scalia)、肯尼迪 (Anthony Kennedy) 、蘇特 (David Souter) 、湯瑪士(Clarence Thomas)、金斯伯格 (Ruth Ginsburg)  與布雷耶( Stephen Breyer)八位大法官,全體坐庭。

論者認為,取得在美國最高法院出庭辯護資格,是一件極其困難事情,實際上並非如此。任何在州律師協會活躍會員三年,並且目前在該州律師協會中,享有良好信譽的任何美國律師,都可成為美國最高法院的出庭律師。

問題不在資格而是在於法學修養和經驗辯才,在最高法院辦理案件時,沒有機會盤問證人,也沒有機會與對方律師直接交談,而是一人面對九位大法官,而這些大法官,沒有一人不是法學精英,如果對案例、法理和法律不熟悉,絕對沒有取得成績的可能。

最高法院每方只允許三十分鐘的時間陳述和辯論案件,而且律師的論據可能會經常被大法官的提問打斷,一旦被大法官挑戰或辯論,不但思路中斷,也喪失了發揮全盤法理的機會。一位好的律師,一定會儘量避免引起大法官們的挑戰和辯論。在本案辯論終結時,倫奎斯特院長告訴原告律師庫珀說:“閣下還有五分鐘,有什麼補充的嗎?”這就明顯的吃大虧了。

《奧地利共和國 訴 阿爾特曼案》的最高法院法理辯論鼓譟乏味,沒有什麼值得點稱讚的亮點,幾乎全是些陳腔濫調,而且漏洞不少,但此案是以六票同意三票反對的高票案例,因而其最高法院的法理辯護,也就成立現代各大法學院幾乎是必修的案例之一。

《奧地利共和國 訴 阿爾特曼案》在最高法院的法理辯論,沒有任何激烈的言辭,全程只圍繞着三個主題在辯論:第一,美國法院是否擁有對奧地利共和國的管轄權?第二,1976年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法》是否涵蓋保護奧地利共和國?第三,外國主權豁免法追溯權是否適用於本案?

院長倫奎斯特在宣布開庭後,首先請代表奧地利共和國的律師庫珀作出不可追溯的開案陳詞:

“院長先生,庭上,《蘭德格拉夫(Landgraf) 》及其後代為這種情況下的決定提供了依據。美國國會在頒布《外國主權豁免法》時,國會並未指示其追溯適用於其頒布之前發生的事件。此外,對1948年及之前發生的指稱行為,適用1976年徵收徵用例外,將改變該行為的法律後果,因此是不可追溯的。”

天主教徒、美國司法史第一位意大利裔大法官、雷根總統提名的斯卡利亞,立即挑戰他說:“什麼法理?為什麼會改變法律後果?它不會只是改變你可以在哪裡,可以在你何處提起訴訟?”

庫珀回答:“不,從根本上講,這將改變法律的後果。1976年之前,該國對被沒收的要求享有完全豁免權。外國主權國家曾希望他們不會被票傳到我們的法院來為內部行使其主權做出答覆。從根本上說,構成整個外國主權豁免概念的基礎的問題是,在美國管轄權的情況下,我們的法院是否將行使管轄權來質疑過去關於外國自行行使主權的判決。在這種情況下,是屬於他們自己國家境內的財產。這是出於禮貌和國際上我們不容忍的主權者之間有序關係的概念。”

時年已經七十一歲,克林頓總統提名,已經在任十一年的女大法官金斯伯格大法官說:“好吧,首先我認為你認識到此訴訟可以帶到奧地利境內,然後才是不遵守,因為那是個絕對統治的國家之一。 在我看來斯卡利亞大法官是對的,這是你可以在哪裡起訴的問題。 你的論點是美國一直在自我否定,但是像奧地利這樣的國家如果不遵循絕對統治,則可能是一個適當的論壇。“

庫珀回答“金斯堡大法官,我尊重地說,任何國家採用限制性理論的問題在這裡確實是一個紅鯡魚。徵收例外涉及到人們一直認為的公共行為,那就是徵收行為,這是政府實體只能通過行使其政府權力來完成的事情。”

金斯伯格問:“但是據我所知,這不是最初的單方面的行為,因為沒收是在奧地利甚至不是一個國家的時候,這是發生在納粹時期,對嗎?“

庫珀回答:“庭上,不是的,美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及之後的地位,一直是為奧地利保留了主權,這是納粹政權占領的國家,美國立即承認了其主權。”

金斯伯格問:“那為什麼還有第二個共和國呢?請允許我繼續問你。因為我認為無論你說什麼,無論奧地利在安施盧斯(Anschluss)時期的地位如何,這都不一定與偷竊有關,而是與保留商品有關。因此,如果你知道您是從剝奪者那裡帶走的,那麼根據國際法可以嗎?”

庫珀回答:“這不是一個問題的問題。 這是一個問題,國會是否決定將其作為該國長期存在的普遍法治,即主權豁免的例外基礎,所以換句話說,國會是否已確定外國主權豁免的狹義和特定例外,是財產的所有權嗎?第二個共和國是重組後的奧地利州政府,但美國的位置是行政長官的職位,在主權地位方面具有約束力,行政長官的職位是奧地利永遠是一個州。國會明確規定了頒布徵收例外的權力,作為定義和懲罰違反國家法律的權力,甚至沒有爭議的是擁有被徵收的財產,尤其是有人爭論過的情況。 被告人甚至不一定被告知沒收,都違反了國際法。”

斯卡利亞大法官突然發問說:“這是主權豁免權法理,還是國家主義的行為?“

庫珀回答:“庭上,這是主權豁免權問題。”

斯卡利亞發表意見說:“好吧,但是,我的意思是,甚至在那裡發生了兩件事。可以將主權國告上法庭,但除此之外,還可以要求主權國對自己領土上的行為負責。在我看來,後者可以說是實體法,前者只是允許主權者讓您的法院對主權者提起訴訟,這與訴訟去向與訴訟結果無關。所以,我希望你能告訴我,這確實與國家主義的行為有關,因為那將是一種實質性的改變,不應追溯。”

庫珀回答:“ 現行的國家學說是一種獨立的學說,今天並不在法院面前。主權豁免學說在今天的法院面前,在《維林登案(Verlinden)》中,法院裁定的主權豁免是實體聯邦法律的問題。該法院在仔細考慮並特別參考了《外國主權豁免法》和國會頒布該決定的權力後做出了該決定,並得出結論認為,這不僅僅是管轄權法規。此外,在《休斯案》中該法院裁定,僅就管轄權明確闡明一項法規的條款,並不能將其從追溯分析中刪除,這是決定該案結果的法治。恰恰相反。《休斯案》明確表示,在非常像這樣的情況下,以前不允許採取訴訟因由,因此豁免權在此情況下保持種情況下,美國法院不會對徵用訴訟進行裁定。截至1976年,有關外國主權國家的法律發生了根本變化。”

斯卡利亞發表不同意見說:“好吧,在《休斯案》中,除了管轄權之外,還有其他變化。那裡有些防禦被消除了。我認為《休斯案》不是一個很好的選擇,或許對你來說是個好例子,但是在我看來,《維林登案》似乎距離更近了,但我們正在確定這是否是一項實體法 出於非常不同的目的,因為聯邦政府存在制定法規的權力。那是與我們確定此處是否為實體法的目的有些不同。“

庫珀回答:“法院長期以來一直承認美國針對外國主權國家的案件的管理的利益,是具有重大國家利益的問題。這是憲法賦予政治部門責任的領域。行政長官對這個國家的大部分歷史行使了這一責任,然後向國會提交了《外國主權豁免法》,該法案隨後由國會頒布了。”


辯論中引用的特殊三案例


辯論中提到三件最高法院的舊案例:《蘭德格拉夫》《維林登案》和《休斯案》。

《蘭德格拉夫》指的是最高法院1994年4月26日裁決的《蘭德格拉夫 訴 塑膠公司案(Barbara Landgraf V  USI Film Products)》,是一件在德州工作場合男女同事間性騷擾民權事件。最高法院確認在工作場合的性騷擾行為,違反了《民權法案》中的公平保護原則,但是規範了追訴期,過期後可以提告,但不得要求賠償。

《維林登案》指的是最高法院1983年月26日裁決的《維林登公司 訴 尼日利亞中央銀行案(Verlinden V  Central Bank of Nigeria)》,維林登是德國民營公司,因與尼日利亞中央銀行發生信用證糾紛而鬧上紐約南區聯邦法院,裁決因尼日利亞中央銀行擁有絕對的《外國主權豁免法》,美國聯邦法院沒有都其有司法管轄權,拒絕審理案件。上訴至美國第二巡迴上訴聯邦法院,結果一樣,由纏訴到最高法院,還是裁決一樣。這個判例堅定地維護了《外國主權豁免法》的權威性和實際性,凡是在美國聯邦法院辯論有關《外國主權豁免法》的案件,無不採用此案例助威。

《休斯案》指的是最高法院2018年6月4日裁決的《休斯 訴 美國案(Erik Lindsey Hughes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法院有權拒絕檢察官與被告達成的全部或局部認罪協議。休斯(Erik Hughes)對毒品和槍支犯罪表示認罪,並根據《聯邦刑事訴訟規則》與政府達成了認罪協議。 地區法院接受了該協議,並據此判處了休斯。 休斯隨後要求依法減刑,允許被告“根據量刑範圍被判刑並隨後由量刑委員會降低刑期”。地方法院依據索托馬約爾女大法官在《弗里曼 訴 美國案(Freeman V United States)中的附加同意法理,裁定休斯不符合減刑條件,因為他不是根據量刑範圍被判刑而是根據認罪協議 。休斯上訴,但第十一巡迴上訴聯邦法庭,與最高法院確認了地方法院的判決,這個裁決說明推翻最高法院的判例是極其困難的。


華盛頓超級律師的辯論


倫奎斯特院長說,他想聽聽恆格先生(Thomas Hungar)的意見。耶魯法學院畢業的恆格,是奧地利政府重金聘請的第二位辯護律師。他是知識產權訴訟和反托拉斯訴訟問題的專家。在華府司法界,德高望重。從2010年至2016年與及2020年,數度獲選華府超級律師榮譽。他專長於上訴法理和程序。

恆格利用開場白就肯定奧地利政府擁有無可置疑的外國主權豁免權:“庭上,院長先生,美國的立場一直是,主權豁免權禁止美國法院裁定1976年前針對外國主權的沒收索償要求。正如該法院在《丹密斯與摩爾案(Dames&Moore)》中所承認的那樣,一國國民對另一國政府的索償要求,常常是兩國主權之間發生摩擦的根源。

因此,自1976年以來,由於沒有放棄主權豁免,對外國主權者的沒收索償,一直是通過外交談判和外國索償程序解決,而不是在美國法院。而且美國已與外國就此類索償問題達成了許多協議,這些協議始終違背並具有1976年以前的背景理解,即不能在美國法院裁定此類索償。”

肯尼迪大法官問道:“是不是部分擔心的摩擦是基於期望的變化,還是只是與分析無關?”

恆格回答說:“變化的期望在一般意義上與特定國家的特定期望無關,而是相關的,而是將其視為對《維也納條約公約》和其他地方所規定的國際法的一般規則,和理解該法律包括主權豁免法的變更未追溯適用。我們在腳註的摘要中引用了後一個觀點的許多例子,這是1948年及以前的絕對規則。”

史蒂文斯大法官問道:“絕對規則是基於國家主義的行為,還是基於主權豁免權?”

恆格回堅定地答說:“主權豁免權,這是主權豁免的絕對規則。這就是我們在這裡要解決的問題。 這是絕對原則,絕對豁免權原則適用於所有主張。尊重的說,在1952年之前,沒有任何案件或國務院裁定允許提起訴訟外國主權人。關於商業活動,但是這不是商業活動,甚至在商業活動例外中都沒有,我們不是在談論商業活動。“

肯尼迪問道:“閣下為什麼說追溯性會引起更多的外交摩擦?”

恆格回答說:“ 因為這將與美國和這些外國政府根據與許多國家的索賠解決協議,所依據的理解不一致,這不僅是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引起的,而且是由於共產主義政府的沒收,以及與這些類型的眾多協議有關的。”

肯尼迪問道:“但是我認為豁免權法律的基線是其他如奧地利等外國知道,我們會不時根據執行官的決定授予豁免權或不授予豁免權。所以我看不出有多少財富,這種期望或其他依賴是如何解決的。

恆格回答說:“絕對主權豁免學說沒有也沒有例外。不可能有任何期望或理由相信,該國行政長官會在沒收案件中否認豁免,因為絕對主義,豁免主義的歷史在一百五十年來從未發生過。 再次,不允許在美國提起訴訟,也不允許在任何理論上針對外國主權人提起訴訟。實際上,在沒收的情況下,在1976年之前允許這種訴訟絕對是前所未有的。互惠也是重要考慮因素。如果追溯適用該法律,它將使美國能夠接受在外國法院提出的相互要求,這將使我們的外交關係進一步複雜化。”

布雷耶大法官說:“好吧,如果你實際上將法規視為純粹的管轄權,它將如何運作?您必須建立管轄權,他們在1330年之下擁有管轄權。您必須擁有場地,他們建立了場地。然後,您要看看它是否被主權豁免所消滅了,這是一個違反國際法的權利和財產問題。對的,因此假設您說的是,即使是在1948年或更早的時候就沒收了土地,也是如此。然後國務院可以說,好吧,如果您願意,您就不會贏。畢竟您會說,首先是國家行為,這顯然並不違反1948年的國際法,或者您可以提出,這是什麼?它是一種信息,或者是對某物或其他東西的暗示。我了解這一點,並且正在嘗試推理。我的想法是,我不明白它為什麼會影響外交事務?您可以解釋原因。我了解您相信確實如此,並且我確定你是對的,但是我只是想知道為什麼,而我發現很難理解為什麼的原因是因為在我看來,即使你擁有管轄權,你仍然可以開脫說這是國家行為,是1948年的這次沒收,或者您可以提交意向書,我認為這是在這裡發生了很大的外交政策問題,我們正在其他論壇上進行研究。 現在我錯了嗎? 我敢肯定你會說我錯了,我想知道為什麼?”

恆格回答說:“ 好吧,我們沒有意識到,在表達我們所提交的表達外交政策問題的法庭之友摘要,和表達外交政策問題的利益聲明之間有有意義的區別。這與2001年達成的一項特定協議有關,我們的立場當然是該協議不涵蓋本案,這就是我們的立場。

但是,我們再次表達我所確定的外交政策問題,這些問題是概括性的,通常會追溯適用該法規。我們在這裡不只是在談論奧地利。有針對無數外國的索賠和潛在索賠,其中許多國家涉及先前已解決的索賠。”

斯卡利亞說:“其中一些不涉及國家行為的學說,你希望我們認為這將是該管轄權法規的追溯適用,無論提出什麼主張,無論是否有國家主張的行為。 如果你將其限制為國家行為,我可以理解,因為這是實質性的問題,但是你要我們說不能提出訴訟的法理。”

恆格回答說:“根據追溯原則對追溯的推定要求。”

斯卡利亞說:“不是的。”

恆格回答說:“大法官閣下,這不是純粹的管轄權。事實上當時確實可以在奧地利提出類似類型的聲明,但這不能更改追溯性原則,因為否則追溯性將由國家或地區確定,並且通過行使寬限期的國家選擇允許以某種方式剝奪它的主張會改變規則。”

布雷耶問道:“給我舉個例子。在這種情況下,我只有一個問題,我已經說過了,我想確保我能得到最好的答案。因此,給我舉一個例子,說明如果法律規定你如我所概述的那樣進行,將會損害美國的外交事務利益。”

恆格回答說:“我們目前有一些針對日本和波蘭等國家的案件正在審理中,該國先前與之簽訂了協議,雙方認為雙方已完全解決了這一問題,現在追溯適用實質性問題規定,本法院承認的是實質性抗辯,不僅是管轄權,而且是實質性法律抗辯,可以追溯地適用於改變已解決的期望,更改規則,並且不應這樣做。”


外國主權豁免法具有追溯力


倫奎斯特院長說,他想聽聽勛伯格先生的意見。

勛伯格站起來做簡短的開場白說:“院長先生,庭上。我們認為,在本案中確認下級法院有四個獨立的法理基礎。首先,正如法院剛剛討論的那樣,《外國主權豁免法》規定了管轄權的行使,而不是當事方的基本主要行為。不能追溯操作。”

話還沒有說完,就被蘇特大法官打斷了發言:“好吧,為什麼它不具有追溯力?為什麼就這麼容易說不具有追溯性,因為問題是何時應出於特定目的行使管轄權?一方面,如果以後不進行裁定,那麼現在行使管轄權是沒有意義的,就法院而言,大概是要對一個實質性問題進行裁定。那就是目的,為什麼畫那條整齊的線真的有意義?”

勛伯格說不明白問題的意思。蘇特說:“當我們都知道行使管轄權的目的是,為了判決特定類型的案件並對其應用特定的實體法時,為什麼要隔離管轄權?”

勛伯格回答說:“因為執行事件,即如法院所說,受管轄法規規制的事件是行使法院權力,而不管根本行為何時發生,法院已將主要行為與其他行為區別開來。 當事人和次要行為,即法院權力的行使。例如僅在《多爾食品案》的最後一詞中,法院裁定《外國主權豁免法》無意使外國的行為受到限制。而是在這裡決定現在是否會使外交關係的尷尬,以及二十五年前的國會決定允許此類案件繼續進行。”

勛伯格所指的多爾食品案,是美國最高法院2003年4月22日裁決的《多爾食品 訴 帕特里克森案(Dole Food V Patrickson)》,該案規定任何外國政府擁有在美國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權,始可被美國法律認可為屬於外國主權政府的海外支部,應享有《外國主權豁免法》的保護和福利。

蘇特說:“好吧,美國政府剛剛說過,您是在使美國在解釋這一行為的考慮方面的立場是現在提出的,還是在假定管轄權之後就提出了這一立場,你將使外交關係感到尷尬。下個階段,為什麼不現在就進入它,並在解釋該行為的範圍,尤其是其追溯性時考慮它。”

勛伯格回答說:“ 如果外國政府曾經說過像對所有其他案件一樣,起訴該案將干擾外交關係,則情況將大不相同。 但是它沒有在這種情況下,沒有提出豁免建議,也沒有提出意向書。事實上它要求奧地利在下文中斷言時撤回國家主義的防禦行為。”

肯尼迪嘲笑說:“但是我認為它只是告訴我們,這在三分鐘前已經造成了干擾。”

勛伯格回答說:“據我所知,政府所關注的是,在針對日本和墨西哥等的其他案件中,可能存在外交關係問題。”

倫奎斯特問:“我們為什麼要進一步看?如果政府這樣說,是不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是結論性的?”  

勛伯格回答說:“我不這麼認為。我認為有兩個回應。首先是在《喬治敦醫院案》一案中對政府訴訟立場的尊重。”

《喬治敦醫院案》指的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88年12月12日,就追溯有效性的法理作出全票支持的重要裁決的《鮑文 訴 喬治敦醫院案(Bowen V Georgetown Hospital)》。美國聯邦衛生和公眾服務部部長,根據老規矩制定的一系列成本限制規則,交由各大醫院遵守,因為不切實際而導致司法訴訟。

肯尼迪大法官在該案裁決書中說,“聯邦衛生和公眾服務部部長下的命令,可能會對過去產生法律後果。除非國會明確授權某機構頒布追溯規則,否則其制定規則的權力,將不被理解為包括追溯力。成本限制應該允許逐案調整,追溯裁決是在個別裁決中法定允許的,而不是在規則制定中。行政法一般原則禁止追溯,以及具體的法規均禁止追溯。”自此為追溯有效性的法理,立下了一個嶄新的標準。

倫奎斯特繼續問:“好吧,這些不是涉及外交關係的案件。”

勛伯格回答說:“ 沒錯,這就是第二個問題非常重要的原因。我相信是鮑威爾大法官(Lewis Powell) 在《國家城市銀行案》中說,管轄權與可司法性不同。政府在談論的是可訴性問題。例如國家行為法是否阻止了此案的進行?我再舉一個例子,大法官閣下。在處理我們的案件並授予我們管轄權的同一地區法院法官庫珀法官,也收到了一件集體訴訟案,聲稱二戰時期針對奧地利的主張,這是《安德曼案(Anderman case)》。就在去年四月,她放棄了整個集體訴訟,因為政府進來並提交了一份意向書,並宣稱對此案有興趣。

在此案中,她發現與法院上一次在《加拉門迪案(Garamendi case)》的判決非常相似一詞是,政治問題學說是在政府進來時牽連的,並說對這一特殊案件的起訴將干擾外交關係。但是我從來沒有聽說過,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政府都說不像本例那樣牽涉外交關係的案件,應僅基於我們對其他案件的可訴性問題而以管轄權為由予以駁回。”

《安德曼案》和《加拉門迪案》都是猶太裔美國人,為了奧地利共和國在被德國侵略霸占時,保險公司對投保的猶太人失信不賠償,而在美國聯邦法院追訴奧地利共和國政府,兩案都是圍繞着追溯有效性的法理在辯論。

在猶太裔美國人的遊說下,加州議會通過了一條極具爭議性的法律:任何在加州取得保險公司業務許可證的業者,必須向公眾提供該公司在德國納粹侵略霸占奧地利期間的業務訊息,尤其是1920年至1945年歐洲人持有的保險單的信息,這有助於猶太裔美國人,追討被德國納粹殺害者的龐大保險賠償金。

加州地區聯邦法院裁決原告勝訴,兩案連同這條加州法律,但被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和最高法院或是廢止、或是撤案,或是裁決敗訴。裁決法理有二:第一是追訴期已經過期,失去了追溯有效性,第二是這種先發制人的州法,嚴重地干擾了總統執行國家外交政策的能力。

布雷耶又說:“如果該怎麼辦,你對他們的答覆是什麼,我要接受他們的論據,即如果我們說這裡有管轄權,以便涵蓋1952年之前的沒收,想想所有東歐集團,過去數以百萬計的房地產等等,以及日本、秘魯、南美等世界各地都被沒收了,突然我們的法院變成了你起訴全世界擁有財產的地方 了,至少是如果你對美國公民感興趣的話,可能是在馬克西米利安(Maximilian)墨西哥政府的統治下進行的沒收。

布雷耶大法官是借用墨西哥馬克西米利安大帝(Ferdinand Maximilian)的典故,來諷刺勛伯格。皇族出身的馬克西米利安,只熱愛巴西雨林,無意政治,是他的妻子夏洛特一心想當皇后。法國拿破崙三世在征服墨西哥後,把他打扮成傀儡,送到墨西哥當皇帝。

逐漸抬頭的民主主義迫使拿破崙三世撤退後,馬克西米利安的悲劇就開始了,1867年6月19日被革命軍槍斃前,成為人類歷史上最有風度的死囚,他首先脫下特製的皇帝帽子,交給他的匈牙利廚師,“請送給我母親並請轉告她,我臨終都想念她!”,然後與儈子手一一握手道別,仁慈地指着自己胸口,“孩子們瞄準了!”。屍體運回奧地利老家,奧匈帝國為他舉行國葬。

勛伯格似乎沒有聽出這句有點惡毒的諷刺話,依然回答說:“對的。“

布雷耶追着說:“答案是什麼?”

勛伯格回答說:“我們對政府的關注非常敏感,這裡的蠕蟲病毒論點很明顯。 我認為對此的答案是,所有這些案件都比例如就時效法令提出的困難要大得多。尊敬的布雷耶大法官,時效法令旨在擺脫舊的要求。就我們而言,那是由於奧地利戰後的隱瞞行為。”

布雷耶說:“好的,限制時效。讓我們繼續,讓我們列出其他一些事情,因為–在某些情況下,該法規並未適用於所有情況。在許多情況下,我們提到的國家主義行為也是一個嚴重的問題,你對條約有干涉,這也不是這種情況。 而且您會干擾執行協議,但事實並非如此。 在你看來,他們可以進來並提出一份說明書,假設你有管轄權說,請看,法官,我們不希望你提起訴訟,這會干擾我們的外交事務?”

蘇特問:“我想請問一下,我的意思是不是反對,我們在此關注的客體是根據財產和該財產的歷史定義的客體 ,並且該財產被沒收的歷史必然會引發時間問題?如果時間早於頒布法規,那麼根據當前主題的定義,我們必然會涉及追溯性問題。 但是,它不是不允許追溯的,但是它提出了關於追溯應用程序的可允許性的問題。你的答案是什麼?”

勛伯格回答說:“答案還是再次出現在《蘭德格拉夫案例》中,並不是每一個影響先前事件的法規都是不允許追溯的,我的意思是《外國主權豁免法》是旨在廢除國務院的豁免決定,並將其交由法官處理的法規,其目的是法規規定,此後對所有豁免的主張,應在此程序下而不是舊程序下進行裁決。

但是我們認為,《外國主權豁免法》只是將主權豁免的普通法編成法律,因此它並沒有實質性地改變法律。這不僅是我的觀點。它說如果人們看看美國國務院於1976年向外國發出的通函,那麼該法案將不會實質性地改變美國法院裁決主權豁免問題的規則。因此當他們提出這項立法時,國務院的立場只是將國務院當時認為是主權豁免的規則編纂成文。

我們遇到了一個有趣的情況,我認為這是前所未有的情況,因為普通法本身取決於國務院的意見,所以我們有一些反對的情況。以我的看法,例如讓我們假設沒有頒布《外國主權豁免法》,因此,我們希望法院在此基礎上進行裁決。在這種制度下,因此這不是新法規,僅是向法院提出的關於如何判決案件的建議。

根據該法院關於普通法,非成文法的裁決,當然該方法必須追溯適用,我認為它不會具有追溯效力,僅因為行政部門將其轉交給國會說,我們也希望你通過規約。我們的最後一點,確實是第九巡迴法院作出決定的基礎,也就是說,對於本案中的這些當事方,不會有不允許的追溯效力,因為奧地利永遠不會對阿爾特曼太太的主張享有任何豁免權。“

布雷耶說:“如果我們不得不讓法官們逐案解決每個國家的情況,那是否會是一場噩夢,1921年土耳其成為敵人時,情況是否如此。沒想到被視為主權國家,但1962年的匈牙利卻有不同的期望等等。

我認為他們的觀點是相當不錯的,不是嗎?因為他們說的是,除非您將這些事情整體上看待,否則你將無法理解問題所在。即使在你的情況下,這個國家沒有期望,也有很多國家這樣做了,並逐案進行非常困難,因此最好有一個絕對的規則。“

勛伯格回答說:“這樣做會更好,但這並不是過去十年來法院追溯性分析的真正方式,這就是為什麼我當然贊成一些較早的論點的原因。比第九巡迴法庭評估期望的方式要好得多,但是如果沒有人對我們所有其他論點都做出決定,則該法規本身具有管轄權,國會打算將其適用,那麼該法規實際上就沒有改變。

法律,因為它與主權豁免的普通法相同,那麼在《休斯案》的領導下,真正要看的是,對於本案的當事方,是否有追溯效力。這是一個管轄區的法規,但讓我們看看這裡發生了什麼。你有一個新的原告,其中有新的激勵措施,而實質性的辯護被取消。

這就是《休斯案》,因此需要您在法規的四個角之外將法規與什麼進行比較,法院表示是否確定訴因可以繼續進行,而不是在何處進行,當然在何處提出問題,意味着你必須查看,是否還有其他司法管轄區可以提起訴訟。

而且在這種情況下,正如我們已經非常明確地指出的那樣,奧地利總是可以被起訴的,至少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針對這些行為而重新建立了奧地利,事實上美國要求奧地利制定旨在使像奧特曼太太這樣的人能夠負擔得起的歸還法律。

他們從未在自己的法院中對這些主張主權豁免,也不會被美國政府接受,當然這一觀點在隨後的1955年條約中也得到了回應,並且在1948年的伯恩斯坦信中也得到了回應。關於沒收,違反國際法從猶太家庭取得的財產,該國不承認任何地方的主權豁免權。這是我們的最後一點,也這是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的立場。

斯卡利亞說:“如果我們允許訴訟繼續進行,我們是否會與所有其他國家不合時宜,這是否正確?我的意思是其他所有國家,當它們改變為新的現代的主權主權豁免的概念時,是否都拒絕以某種方式將其應用到這裡,會追溯嗎?”

勛伯格回答說:“當然,不是法令的問題,而是追溯的問題。是的,我不知道所有州的情況如何。 我知道,例如在奧地利,我們舉了一個德拉爾(Dralle)案里,該案涉及戰後共產主義侵占捷克斯洛伐克一家子公司和財產沒收,並由奧地利法院裁決該沒收是否違反了國際法。因此我要說的是奧地利,這一論點是我認為我們在簡短的發言中還引用了奧地利賽德爾霍恩費爾登教授(Seidl-Hohenveldern)的聲明,他說國際法中沒有任何東西可以阻止法院作出裁決違反國際法取得的權利和財產。”

倫奎斯特院長要原告律師結案陳詞:“庫珀先生,你還剩下五分鐘時間。”

庫珀作出最後的努力說:“謝謝首席大法官。在最後一點上,我們在答覆摘要中談到的德拉爾案,並不代表捷克斯洛伐克的沒收可能在奧地利遭到第二次猜測的主張。恰恰相反。奧地利認為捷克斯洛伐克在自己的國家或地區,其本國進行的活動的合法性,無需在奧地利進行重新審議。奧地利只關注捷克斯洛伐克和德國之間的中立地位,考慮到奧地利是否可以將其作為戰爭行為實施沒收。並且它決定不能就位於奧地利的財產。這個問題與今天法院的事情無關。主權豁免權不只是形式選擇規則。

它賦予外國國家選擇是否以及在何處提起訴訟的權利。這是一項實質性權利。這個國家一直以來都將這項權利理解為主權國家的權利。奧地利的選擇,如果有選擇的話,其根據本國法律或本國法院在其本國提供補救的情況,並不構成放棄該國在整個國家所享有的主權,當前時期到1976年。因此該國一向承認主權者提出補救的權利之間的差異,並且就其聲稱屬於賠償主題的事件而言,該國在自己的情況下也是如此,因此從來沒有暗示過它認為,個人索賠能夠尋求比美國法規所規定的更多的權利,因此要服從外國法院的管轄。

此外關於《外國主權豁免法》的法律,我認為建議是美國以某種方式侵蝕了徵收規則,或者國會認為它正在採用《外國主權豁免法》中關於徵地的土地法律,這顯然是不正確的。立法歷史,更重要的是國務院的聲明,特別是博伊德在我們的摘要中,提及的1952年至1976年國務院決定的摘要清楚表明,國務院認為這是法律的根本變化。此處所規範的行為是沒收或至少擁有,可以追溯到申訴中所述的1948年事件。這不僅僅是在這裡行使管轄權的問題,或者更糟糕的是,這僅僅是另一個法庭的替代問題。

這是國會在每個徵收例外中都關注的問題。它確定了它認為外國主權者參與的行為,這是我們對外國主權豁免權的一般概念的狹義例外之一。國會確定了它認為有理由取消普遍適用的外國主權豁免的行為,並決定這是我們要規範的行為。這就是我們認為與主權國家一般規則之間存在差異的理由,這是法律的變化,要求運用追溯分析公平地對待這些主權國家。”

博伊德(John Boyd)是美國國務院群島法理顧問,他就《奧地利共和國 訴 阿爾特曼案》,提出同意此案符合《外國主權豁免法》特權的美國政府立場意見書。


不是法令而是追溯的問題


2004年6月7日,美國最高法院開庭,宣布《奧地利共和國 訴 阿爾特曼案》的裁決。倫奎斯特院長宣布說:“現在請史蒂文斯大法官宣讀本院意見書,”

史蒂文斯宣讀簡短的意見書說:“ 該案是由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提出的。在這種情況下,歷史學家和藝術鑑賞家可能比律師更感興趣。爭論的焦點是1918年去世的奧地利著名畫家克里姆特的六幅珍貴油畫的所有權。這些畫現在掛在維也納的奧地利國家畫廊中。

原告阿爾特曼於1916年出生於奧地利。她是一位猶太人,1938年被納粹德國吞併後逃離了該國。她最終定居在她現在居住的加利福尼亞州。她的姨媽布洛赫·鮑爾是其中兩幅畫的主題人物。1938年之前,他們全部六幅油畫都掛在她叔叔在維也納的宮殿式住宅中。布洛赫·鮑爾於1925年去世,留下遺囑,她要求丈夫將畫作遺贈給奧地利美術館。直到幾年前,原告還認為她的叔叔已經執行了阿德爾的要求。

但是,在1998年,一位有訪問畫廊檔案權的奧地利記者發現了證據,表明這些畫不是由其合法所有者捐贈給畫廊的,而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被納粹沒收的,隨後被畫廊收購。原告根據其叔叔1938年從奧地利逃離後執行的遺囑,要求擁有這些畫作的所有權。她向加州聯邦地方法院提起了訴訟,根據《外國主權豁免法》對被告者奧地利和畫廊擁有管轄權。

《外國主權豁免法》於1976年頒布,它闡明了外國主權豁免法,以取代通常不透明,前後不一致且具有政治指控的標準法院,該法院一直在採用一套涵蓋所有針對外國或其工具的豁免權和民事訴訟的全面法律規則。

原告援引的規則即所謂的沒收例外排除了外國在大多數,涉及涉嫌違反國際法取得的財產的情況下,主張主權豁免權的可能性。呈請人的訴訟被駁回,聲稱他們被指控犯有不法行為時,將在美國享有絕對的豁免權。

由於《外國主權豁免法》直到三十年後才頒布,因此他們爭辯說,不應該剝奪他們先前的豁免權。地方法院和第九巡迴法庭均駁回了這一論點以及畫廊提出的其他一些抗辯理由。

我們接受了上訴,並將我們的審查限於主權豁免問題。由於尚未對此案進行審判,因此我們對該問題的審查並不能確定該案的最終結果。我們認為大多數法規僅具有預期作用,但是《外國主權豁免法》中的幾條規定使我們相信,國會打算將其適用於針對外國主權國家的所有民事訴訟,即使這些訴訟是由頒布前的行為引起的。

《外國主權豁免法》的序言指出,該法案將 從此以後適用於所有外國主權豁免的主張。涉及地點、搬遷、執行和扣押等程序性事項的規定顯然適用於基於1976年前的行為提出的主張,並且沒有理由相信,國會原本打算將諸如徵收徵用例外之類的孤立規定,純粹用於未來。

將《外國主權豁免法》應用於所有懸而未決的案件,符合該法案的兩個主要目的:闡明法官在解決主權豁免要求中應適用的規則,並消除參與解決這些要求的政治參與。如果在頒布後的案件中但與頒布前的行為有關,這些目的將會受到挫敗。

法院將繼續遵循《外國主權豁免法》取代的模稜兩可,不統一且帶有政治色彩的標準。因此,我們確認上訴法院的判決。斯卡利亞大法官已發表了同意的意見。布雷耶大法官也發表了同意的意見,蘇特法官也加入其中。肯尼迪大法官已提出不同意見,首席大法官和托馬斯大法官也加入了該意見。”

史蒂文斯的宣讀意見書,為1976年的《外國主權豁免法》,厘定了四個法理上的嶄新標準:第一,《外國主權豁免法》只使用於國家,但私人的美國公民不包括在內;第二,在長臂管轄權法理下,美國法院擁有管轄權;第三,反追溯學說主義適用於《外國主權豁免法》;第四,六票同意三票反對裁決:全案發回加州中區聯邦地區法院開庭審訊。


外國主權豁免是恩典和禮讓而不是憲法要求


美國最高法院在同一天,發布由史蒂文斯大法官,代表大多數意見的《奧地利共和國 訴 阿爾特曼案》裁決書:

“ 我們授予的上訴權僅限於以下問題:《 1976年外國主權豁免法》,賦予外國不受聯邦和州法院管轄權的豁免權,但明確豁免了某些情況,包括發生違反國際法的財產權的情況,適用於與被告一樣基於該法令頒布之前,甚至在美國於1952年採用所謂的主權豁免的限制性理論之前發生的行為的主張。

上訴法院同意《 外國主權豁免法》適用於此案。但是專家組認為,將《外國主權豁免法》應用於奧地利所謂的不法行為並不是不允許的追溯,因為奧地利不能合法地擁有《外國主權豁免法》,而不是批准地區法院對法案的管轄權。我們希望即使在1948年發生此類錯誤時也能獲得豁免。

法院得出此結論的依據是對美國法院當時普遍採用的由國務院進行的逐案豁免決定的做法的分析,以及該部門自1949年以來明確表示的減輕美國人負擔的政策。

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篷車號 訴 麥克法登案》案的意見,通常被認為是我們外國主權豁免法學的淵源。在這種情況下,這些誹謗者聲稱是在費城港口避難的法國船隻的合法所有人。法院首先強調,美國對其領土內的人員和財產的管轄權,不受其自身施加的任何限制,因此外國主權者無權在我們的法院享有豁免權。

首席大法官馬歇爾繼續解釋說,然而出於禮貌,國際社會成員暗含同意在某些情況下,放棄對其他主權國家行使管轄權,例如首席執行官在接受行政部門提出的建議時得出的結論是,默示放棄理論也有助於來自美國法院的管轄權。根據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篷車號 訴 麥克法登案》的意見,外國主權豁免是恩典和禮讓問題,而不是憲法要求。

該法院一貫對外國主權者及其手段採取的特定行動具有管轄權。1952年之前,行政部門一直奉行要求對友好主權國家採取一切行動豁免的政策。美國國務院得出結論:在某些類型的案件中,不應再給予豁免。

國務卿代理法律顧問塔特(Jack Tate)在致檢察長的信中解釋說,國防部此後將採用主權豁免的限制性理論:對主權豁免法的研究表明,存在兩個相互衝突的主權豁免概念,每個概念都得到廣泛掌握和牢固確立。根據主權豁免權的古典或絕對理論,如果沒有另一位主權者的同意,則不能將其作為另一位主權者在法院的答辯人。

根據新的或限制性的主權豁免理論,主權的豁免是針對國家的主權或公共行為承認的,而不是針對私人行為承認的。在未來,美國商務部將遵循限制性理論,考慮外國政府要求授予主權豁免權的政策。

1976年,國會試圖制定《 外國主權豁免法》是一部全面的法規,其中包含一套規範針對外國或其政治分支機構,機構或工具的民事訴訟中的豁免權主張的法律標準。該法根據聯邦法律,對主權豁免的限制性理論進行了編纂,並將豁免權確定的主要責任從行政機關移交給了司法機關。

地方法院同意被告的意見,即《 外國主權豁免法》的沒收,涵蓋上訪者涉嫌的不法行為。上訴法院確認了如上所述,我們拒絕審查法院這一方面的意見,將我們的證明書限於《 外國主權豁免法》在1976年法令頒布之前,特別是在1952年國務院採用主權豁免的限制性理論之前發生的普遍適用行為問題。

我們批准該申請適用於所有僅涉及承認或管轄權的干預法規的未決和將來案件。這種申請通常不會剝奪任何實質性權利,而只是改變審理此案的法庭。同樣,在程序問題上的依存利益減少允許法院在規則頒布之前發生的訴訟中應用程序規則的變化,而不必擔心追溯性。

當案件牽涉訴訟事件後制定的聯邦法規時,法院的首要任務是確定國會是否已明確規定該法規的適當適用範圍。但是當規約中沒有此類明確命令時,法院必須確定新規約是否具有追溯效力,即是否會損害當事方行事時所擁有的權利,增加當事方對過去行為的責任或施加新的職責關於已經完成的交易。如果該法規可以追溯適用,我們的傳統推定便會說,該法規不支配缺乏國會明確支持這種結果的意圖。

《外國主權豁免法》的整體結構強烈支持這一結論。該法令的許多規定無疑適用於1976年之前發生的行為所引起的案件。《外國主權豁免法》授予豁免權的外國國家取決於提起訴訟時實體與國家之間的關係,而不是行為發生時的關係。無論基本行為何時發生,將《外國主權豁免法》應用於所有懸而未決的案件與該法案的兩個主要目的最一致:澄清法官在解決主權豁免要求中應適用的規則,並消除解決此類要求的政治參與。

我們強調這種持有的狹窄性。儘管地區法院和上訴法院裁定涵蓋了此案,但我們拒絕審查該裁定。我們也沒有機會評論所謂的國家行為學說對請願人所謂的不法行為的適用。與主權豁免的主張僅能提高管轄權的辯護不同,國家學說的行為為外國提供了實質性的實質辯護。

根據該學說,即使一個州的法院對爭議中有一個訴訟人有資格提出異議的管轄權,一個州的法院也不會質疑其他主權者在其本國境內實施的公共行為的有效性。

傳統意義上的國家主義行為排除了該國法院對在其境內實施的公認的外國主權國家的公共行為的合法性的質疑。上訪者主要依靠國家學說的行為來支持他們的論點,即外國沒收是公共行為,在《 外國主權豁免法》頒布之前,主權國家期望獲得豁免。

由於《 外國主權豁免法》絕不影響國家行為法的適用,因此我們認為該法在這種情況下適用的決定絕不會影響任何論點,請願人可能認為該行為學可以掩蓋其所謂的不法行為。雖然我們拒絕美國政府的建議,即禁止對基於頒布前行為的主張適用《 外國主權豁免法》,但我們所持的任何東西都不能阻止國務院提交意向書,表明法院拒絕了在涉及外國主權豁免的特殊情況下行使管轄權。

儘管美國政府對這一問題的看法引起了法院的極大興趣,但它們並沒有受到特別的尊重。 相反,如果國務院選擇就對其申訴人的指稱行為行使對特定請願人的管轄權的影響表達意見,該意見很可能應被尊為行政長官對特定外國問題的審慎判斷。”


支離破碎的外國主權豁免法


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是有震懾力的。雖然沒有在裁決書立即指出是非對錯,但無論是法理還是文字,已經明顯地向阿爾特曼傾斜。案件還沒有在洛杉磯地區聯邦法院開庭,兩造就達成了以一種雙方都可以體面地下台的協議:將案件交回奧地利共和國法庭,作出無約束力的仲裁(non-binding arbitration)。

所謂無約束力的仲裁,就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兩造有權拒絕這個結果。當然,拒絕的結果,將意味着將案件再度搬回洛杉磯地區聯邦法院,重新開始較量。

2006年1月16日,奧地利最高法院裁定,阿爾特曼可能永遠不是這些畫的合法所有者。相反,它認為費迪南德·布洛赫·鮑爾更有可能是其合法所有者,而阿爾特曼反過來又是費迪南德遺產的合法繼承人。這個裁決,間接地宣布了阿爾特曼的全案勝利。

奧地利政府拒絕接受仲裁的條件,該條件本應允許奧地利優先以經證明的市場價格購買這些畫作。但被阿爾特曼悍然拒絕。奧地利政府因未能在較早階段與奧特曼達成協議而受到反對黨的批評,維也納市還斷言收回這些畫作是道德義務。在龐大的輿論壓力下,奧地利政府不情不願地接受了這個裁決,一場長臂管轄權的跨國官司,就此畫下來一個休止符。

2006年三月,五幅價值連城的克里姆特珍貴油畫,離開維也納,交還洛杉磯的阿爾特曼。在短暫的展覽後,她立即將之公開拍賣,共得現金三億兩千七百萬美元。

隨着《奧地利共和國 訴 阿爾特曼案》的落幕,阿爾特曼也變成了傳奇人物,共有四部視屏或電影,來從不同的角度描述這件使人拍案驚嘆的時代大案:《黃金的婦女(Woman in Gold)  》《強姦歐羅巴 (The Rape of Europ) 》《偷竊克里姆特(Stealing Klimt) 》《阿黛爾的願望 (Adele”s Wish)》。


總統特赦權制衡極終裁決權


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是司法行為中的最終定獻,沒有任何力量可以改變這種司法權力。如果裁決有誤而謀求改變的話,只有以新的判例來推翻舊的判例,這有賴與法學家們的研究,律師們的打拼,和大法官們的良知。

在最高法院的歷史上,有些重要的案例被重複引用兩百年,有些爭議性的判例,用不了幾年時間就被新判例淘汰了。除了一些地標性與劃時代性的案例外,大部分的案例壽命是四十五年左右,到目前為止,這種以新案例去廢舊案例的例子,多達四百餘起,這是時代與思想在進步的自然現象。

為了新建的共和國永遠不墮入獨裁專制的政治陷阱,美國開國先賢們在制定三個政府時,首重於權力制衡,絕對不允許任何一個政府肆無忌憚的大權獨攬,為了制衡聯邦法院的刑事裁決過於殘酷,特授予總統特赦全權,使之即使有裁決但無法執行。


台灣政府派殺手赴美暗殺劉宜良


1990年美國最高法院的《中華民國 訴 劉崔蓉芝案(Republic of China V Helen Liu)》,是一件美國公民在美國聯邦法院民事起訴中華民國政府案例,目的是經濟索償。

這件編號497 U.S. 1058 的超級大案,是一件鮮血淋淋的暗殺大案,台灣治安單位,派出了竹聯幫黑社會,潛伏到美國,暗殺美籍作家劉宜良。崔蓉芝以受害者妻子的身份,控告中華民國政府,轟動一時。

《外國主權豁免法》的原意是賦予外國主權國家不在美國法院挨告的特權,其政治意義元勝於司法意義。早在兩百多年前最高法院的《篷車號 訴 麥克法登案》案例,已經多次被現代法學家們定性為禮貌地向友好國家示好,而不是法律弱勢或法理不足。

中華民國政府幾度引用《外國主權豁免法》來開脫自己犯下的滔天罪行,但卻累累踢到了鋼板。  

凡是政治騙子都是好演員,政治騙子善於偽裝,精於心計,行事心狠手辣國民黨盛產政治騙子,尤其是被共產黨打得雞飛狗跳的敗退台灣後,政治騙子加上貪污腐敗,就是國民黨的代名詞。

對於這種國民黨盛產政治騙子現象,台灣大學教授殷海光,曾有一句入木三分的評語:“國民黨是認真地作假”。在那個白色恐怖的小島上,“蔣介石反攻無望論” 加上 “國民黨是認真地作假” ,註定了這位獨立特行知識分子的悲劇命運。

在台灣小島上“國民黨是認真地作假“的代表人物,就是跨境暗殺劉宜良的幕後黑手,台灣近代史最殘暴的政治騙子蔣經國。他是集黨政軍特警大權於一身的土皇帝。不理他表面的職位是什麼,他都是真正的台灣統治者。

在人為的作假下,在穿着便服到處上山下鄉的笑臉下,蔣經國搖身一變,成了親民愛民的民主英雄了,天下荒唐之事,莫過於此。

蔣經國的權力不是來自選民,是來自他的漢奸國賊老爸蔣介石。蔣經國一直要把不成材的兒子蔣孝武培養成政治繼承人,但是蔣孝武介入暗殺劉宜良案件太深,無法得到美國干老子的認可,逼不得已,才放棄了家族壟斷台灣政治的企圖。至於開放報禁黨禁,更不是蔣經國的本意,是在野黨強大的政治壓力,沒有選擇的妥協。蔣經國既沒有那種眼光,也缺少那種度量。


非美國公民亦可起訴外國主權國


儘管1976年的《外國主權豁免法》禁止在美國法院起訴外國主權國,但美國聯邦法官允許在涉及政府認可的暗殺的兩個臭名昭著的案件中提起訴訟,一件是萊特利爾(Marcos Orlando Letelier) 一件是劉宜良。

萊特利爾是智利的反對黨領袖,1932年4月13日在智利特木科(Temuco)出生,1976年9月21日,在美國首都鬧市大街上,因汽車爆炸而死亡。萊特利爾曾任智利的外交部長、內政部長、國防部長和全權駐美大使。

1973年9月11日,智利獨裁專制暴君皮諾切特(Augusto Pinochet)政變成功上台,萊特利爾與數以百計的前任政府官員被拘捕,關押到邊遠集中營長達二十個月,因國際輿論壓力而被流放美國,萊特利爾成為反抗皮諾切特暴政的精神領袖,因而被皮諾切特恨之入骨,親自下令將之謀殺。

暗殺計劃由智利安全局特務頭子孔特雷拉斯(Manuel Contreras)親自操作,在美國的智利特務湯利(Michael Townley),僱傭古巴流氓為兇手,執行謀殺任務。

1976年9月21日早上九點十五分,就像每日的正常生活一樣,萊特利爾與同事莫菲特(Ronni Moffitt),一齊離開馬里蘭州貝塞斯達(Bethesda)住家,前往首都華盛頓政策研究所上班。兩名古巴殺手,開着車遠遠的盯住了他,尋找最好的機會下手。

九點三十五分,當萊特利爾的車子進入羅馬尼亞大使館前的謝里登環島路(Sheridan Circle)時,古巴殺手按下遙控器,引爆了預早埋藏在車底的炸彈,萊特利爾立即喪身火海里,年僅四十四歲。

當年負責起訴智利兇手的美國聯邦檢察官普珀(Eugene Propper),在結案後與美國作家賁茲(Taylor Branch)合著《迷宮(Labyrinth)》一書,詳細地記錄了整件案的來龍去脈,和導致美國因此案而徹底取消了所有對智利的援助,並在政治上開始交惡。

萊特利爾的妻子伊莎貝爾(Isabel Morel Letelier),委託律師入狀美國聯邦法院,控告智利政府,要求民事賠償,是為著名的《萊特利爾 訴 智利共和國案》。

美國聯邦法院審受理的案件,逐案考慮,沒有絕對的統一標準。在法理上,美國居民是否有權在聯邦法院控告外國主權國家,是一個極具爭議的司法論題。萊特利爾與伊莎貝爾都不是美國公民,但是由於謀殺案發生在美國領土上,因而美國聯邦法院擁有此案的管轄權。

同樣是被外國獨裁專制暴政頭子下令,在美國土地上奪去自己丈夫的寶貴生命,既然非美國公民伊莎貝爾有權在聯邦法院控告智利政府,那麼是美國公民的崔蓉芝,當然亦有控告台灣政府的權利了。


給躺在棺材裡的蔣介石戴上精神綠帽子


中華民國歷史上最大的盜國賊蔣經國,是一個殺人如麻的兇手,在國民黨精心刻意的人為造假下,將他打造成一副樸素廉潔愛民如子的半神半人偉人,倒也忽悠了一些台灣郭沫若和司馬南,實際上,到他咽氣的那一刻,蔣經國都沒有放棄黨政軍特警一手牢牢獨控的事實。

在國民黨大外宣的長期集體造謠下,維護蔣經國的人造偉大形象,成為台灣全島全黨的首要任務,蔣經國的眼睛更容不下任何的沙子,而在最不恰當的時期,偏偏就有一棵最不恰當的沙子,飄進了他的眼裡,那就是用江南筆名出版的《蔣經國傳》作者,美籍華人作家劉宜良。

劉宜良在加州洛杉磯有兩家禮品店,一家在漁人碼頭(Fishman’s Wharf),另外一家在聖馬特奧(San Mateo),小康生活局面。劉宜良不是一位有正義感的作家,也不是什麼政論家,他的觀點,離不開原來就是出身國民黨的狹窄小視野格局,《蔣經國傳》裡也沒有拆穿蔣經國醜陋畫皮的道德勇氣,是國民黨的愚蠢,把劉宜良推上了烈士的祭壇。

即使是如此,在極度想把蔣經國打扮成台灣活菩薩的國民黨來說,也是踏到了紅線,尤其是這個觸犯底線的人,曾經是國民黨軍官、台北政工幹部學院畢業,自己情報機關培養出來的所謂叛徒。

《蔣經國傳》為劉宜良惹來禍事,但使蔣經國和國民黨特務們決定劉宜良必須要死的導火索,卻是劉宜良已經在動筆的《吳國楨傳》。吳國楨不僅是國民黨的敵人,而且是宋美齡的老情人,對蔣經國和國民黨特務來說,即使給躺在棺材裡的蔣介石戴上精神綠帽子,亦是一件無法容忍的事情,於是劉宜良的悲劇命運,就這麼決定了。

如果揭發蔣經國的文字,是來自白種人美國記者的話,恐怕國民黨也只有裝聾作啞視而不見的份,絕對不敢動手謀殺。國民黨之敢派兇手遠赴美國殺人,是一種“鋤奸”心態下的自然反應,更是要達到殺雞儆猴的威懾長遠目標。

馬不知臉長,貪污腐敗的國民黨特務頭子,並沒有意識到在美國人民的眼中,他們只是一批禍國殃民蹂躪民權的敗軍之將,蔣介石畫餅充飢式的反攻大陸笑話,蔣經國希特勒式鐵拳統治手段,無一不是說明他們就是一批醜陋不堪的政治跳梁小丑。

可是在台灣那個小島上,蔣經國卻可以關起門來打狗,胡作非為,肆無忌憚,鉗制言論,破壞法紀,黨國不分,特務比狗還要多,強逼軍隊效忠個人,與土匪無異,台灣島就是白色恐怖的代名詞。惡習難改,積非成是,因而稍有批評,即視為共黨陰謀,於是劉宜良就成了國民黨要樹立更高權威的整肅對象。

跨國殺人不是小事,沒有蔣經國的首肯,沒有將孝武的命令,有哪個特務頭子,敢作此決定?因此,蔣經國和他那個無惡不作的兒子將孝武,就是謀殺劉宜良的真正幕後兇手。

劉宜良之死,是中華民國政府當局有計劃有步驟有陰謀的冷血兇殺事件,無法無天的國民黨在台灣小島上殺人殺順了手,居然殺到美國領土上來了。1984年年中,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副處長陳虎門設計成了謀殺劉宜良的“鋤奸計劃”。

1984年八月,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長汪希苓簽批,由副局長胡儀敏聯繫竹聯幫頭子陳啟禮,請他出面動手謀殺劉宜良。1984年8月14日,汪希苓親自與陳啟禮見面,加以所謂的愛國教育和專業培訓。

這種愚昧的所謂的愛國教育是有效的,在謀殺劉宜良成功後,汪希苓每人頒發他們三人兩萬美元,折合現在市值,是四萬九千兩百元,但被三人拒絕,因為宰掉共產黨特務,是他們的“榮譽”。

陳啟禮親自出征,率領兩名幫內殺手吳敦與董桂森,前後遠赴美國加州洛杉磯,進行“鋤奸”。在出發前,汪希苓特派專員,給陳啟禮一個“鄭泰成”的假名,進行四天半的特別刺殺培訓。  

1984年10月10日,三人開始在劉宜良加州洛杉磯郊區大理市(Daly City)住家附近摸底跟蹤,確定劉宜良住家的環境和出入時間後,決定行動的地點和時間。10月15日早上九點,董桂森與吳敦偷偷潛進劉家沒有關上門的車庫,等到劉宜良單獨出來,乘其不備,猛下殺手。

為了確保劉宜良必死,刺殺是雙槍齊發的,江湖外號“鬼見愁”吳敦,首先朝着劉宜良頭部開了一槍,董桂森則朝着劉宜良腹部連開兩槍。事後與在加油站等候兩人的陳啟禮回合,三名殺手立即搭機,返回台北。

百密一疏,一通長途電話錄音,輕易地突破了兇殺案的神秘面紗。臨上機前,陳啟禮在機場公共電話,致長途電話台北,使用暗語“交易成了”,導致美方順藤摸瓜,迅速偵破兇案。

中華民國政府在這件震驚全世界的世紀大案面前,慌了手腳,在鐵一般的證據面前,中華民國政府再也無法抵賴。緊接着祭出三大動作,試圖紓解鋪天蓋地的醜聞輿論:

第一,1985年1月10日,蔣經國下令將汪希苓拘捕,使他成為替罪羊;第二,1985年11月13日,拘捕竹聯幫頭子陳啟禮,殺手吳敦、董桂森與及黑社會成員三百餘人,全部投進監獄,不得與外界接觸,以免露陷,第三,將副局長胡儀敏與副處長陳虎門革職查辦。

那個時代,中華民國的司法,除了貪污,就是腐敗,毫無公信力可言,更不要期望司法獨立了。蔣經國是會演戲的,尤其是會演戲給美國人看。雖然下令將汪希苓交付軍事法庭審判,而且判了無期徒刑,但汪希苓的所謂監獄,不差於酒店,吃喝玩樂,一應俱全,而且進出自由,隨時可以回家探親,這算什麼監獄?

汪希苓的所謂監獄,恰恰說明蔣經國的虛偽和造假。1991年1月21日,經過了兩次所謂的行為良好特赦,配合着蔣經國演完了戲,汪希苓獲得了假釋出獄。


劉宜良之死終結蔣家皇朝夢


刑事裁決後,民事索賠跟進,是司空見慣的恰當程序。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的中華民國司法,與今天的中國相比,就是五十步與一百步的分別。為了洗滌劉宜良的鮮血,蔣經國在台灣小島上演出了一場司法大戲:

陳啟禮在1985年四月被判終身監禁,後被改為十五年1991年一月被假釋出獄;吳敦在1985年四月被判判終身監禁,後被改為十五年,1991年一月被假釋出獄;胡儀敏被判入獄兩年半,沒幾天就回家過年了;台灣國防情報局副處長陳虎門的判刑,則更像蔣經國手段,在1985年四月被判判入獄兩年半,除了沒幾天就回家過年外,還靜悄悄的把名字改為陳弈樵,升官發財,出任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長去了。

台灣竹聯幫堂主董桂森是一個悲劇性人物。在劉宜良命案爆發後,驚嚇之餘,心知留在台灣,必死無疑,於是開始逃亡海外,輾轉數國,最後在巴西落網,被引渡回美國審判,獲刑二十七年。1991年2月21日,在美國賓州路易斯堡聯邦監獄裡,因為幾根香煙而與其他囚犯發生肢體衝突,被現場刺死。

董桂森在美國聯邦法庭上,勇敢的宣讀了一份預先寫好的《我的聲明》:“這不是個人的行為,也不是幫派的行為,而是政府的行為!” 更直截了當的指出,暗殺劉宜良是蔣孝武直接下的命令!

這個揭發,成了壓倒蔣家王朝駱駝背上最後的一根稻草!《我的聲明》使董桂森之死,充滿了各種各類詭異的陰謀流言。

使用冷血殺人來震懾異己,是所有獨裁專制暴政的共同特色,無一例外,蔣經國更是其中高手,最典型的蔣經國暴政,就是1980年2月28日那個《二二八事件》敏感日子,發生的台灣省議員林義雄全家滅門慘案!

就在林義雄台北的住家裡,他的母親游阿妹及七歲雙胞胎女兒林亮均、林亭均被刺殺身亡,九歲長女林奐均受重傷,至今沒有破案。在蔣經國殘暴的白色恐怖統治下,不是沒有破案,而是在台灣小島上,沒有人敢去破案,因為真正的幕後兇手就是蔣經國!

劉宜良謀殺案是蔣經國一生中最大的敗筆,他殺人如麻不留聲,但劉宜良的冤魂使他的蔣家皇朝美夢付諸流水,蔣孝武本來就是個徹頭徹尾無惡不作的下流無恥流氓衙內,路人皆知的吸毒和酗酒老毛病,被視為台灣未來的噩夢。

是蔣孝武直接下令謀殺劉宜良的事實曝光後,這個扶不起的阿斗,更無法被台灣人民甚至於國民黨接受了,蔣經國見此,再也不敢逆水行舟,為了儘快將兇手兒子身上的污血漂白,也為了遠離風口浪尖的是非之地,連忙把蔣孝武派到星加坡,當什麼商業副代表去了。

1985年12月29日,蔣經國在立法院講演時宣布,” 蔣家不會再有人出來競選總統” !形勢比人強,蔣經國不是不想而是不能家族傳承,畢竟台灣人民的文明意識,已經在黨外運動的衝擊下,開始徹底的覺悟,政治騙子的醜陋廬山真面目,是無法永遠欺騙台灣人民的。劉宜良的鮮血終結了蔣家皇朝美夢,這倒是沒有人預料到的事。


求償五億八千四百萬美元


為了洗滌自己的兇手嫌疑,土頭灰臉的蔣經國,將介入劉宜良命案的官員、特務和黑社會殺手全部一鍋端,前後數百人受到牽連。在以“兩國之間沒有引渡條約”的遮羞布下,拒絕美國司法部要求將汪希苓等兇嫌押到美國受審的要求,因為蔣經國知道,特務頭子和流氓們一旦離開台灣,也就是離開他的控制,那麼他末日的到來,是可以倒數日子了。

竹聯幫頭子陳啟禮在接受調查時,直截了當的爆出全部的實情內幕:是國民黨特務頭子汪希苓,親自向他頒發“處理”劉宜良的命令!這些鐵一般的證據,為劉宜良遺孀崔蓉芝,在美國加州北區聯邦法院控告中華民國政府,與幾涉及命案的六名當事人,提供了法律和法理上的優勢,是為著名的長臂管轄權《劉崔蓉芝  訴 中華民國案》。

崔蓉芝聘請加州三藩市律師加爾奇克(Jerome Garchik) ,和紐約市律師里曼(Arthur Liman),聯手入狀控告,要求中華民國政府就實際損失、精神損失與懲罰性賠償兩億四千五百萬美元,換成目前市價,高達五億八千四百萬美元。

中華民國政府理虧,但礙於面子,不敢承擔責任,高價聘請加州三藩市律師馬特爾(John Martel),和首都華府律師科可蘭 (Thomas Corcoran)進行抗告,他們避開暗殺劉宜良是否中華民國政府行為,而是在美國法院是否擁有長臂執法權,和1976年的《外國主權豁免法》是否涵蓋主權國中華民國在內。

主審法官是加州大學黑斯廷斯法學院畢業的林奇(Eugene Lynch),他是加州三藩市本地人,曾任三藩市最高法院大法官,19 82年1月25日被雷根總統提名為聯邦法官,1997年7月12日退休。

林奇是一位官僚式的法官,沒有任何使人驚訝的案例,只有一本為律師參考如何庭外和解的法學著作,他在《劉崔蓉芝  訴 中華民國案》中裁決中華民國政府不必為此案負責的幾點所謂法理依據,到了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後,被三位法官全票否決掉:一場歡喜一場空,中華民國政府脫不開關係,必須為劉宜良的謀殺負起責任。

林奇在1986年8月11日,頒布將《劉崔蓉芝  訴 中華民國案》撤訴的荒唐法理,雖然寫的洋洋灑灑,但全是些站不住腳的胡扯,可以作為起訴外國政府的反面教材:

“中華民國目前正在法院以國家為由,駁回對其提出的要求的動議。中華民國沒有爭辯說,殺害劉宜良是本法院可能不會審查的國家行為。相反,中華民國主張以下原則:劉宜良之死是由投訴中提到的個人造成的,中華民國對此沒有任何異議。 的確,中華民國的民事法院和軍事法院在對這些人定罪的過程中已正式取得了這一結論。

中華民國始終否認個別被告的行為,並堅決否認政府知道、參與或縱容了他們的陰謀。在對事實進行徹底調查之後,經過詳盡的軍事和民事審判和上訴,這一立場得到了充分的論證。但是正如美國斷言如果情況發生逆轉一樣,中華民國認為《國家法》的理論禁止調查本身,而不論其結果如何。

在解決該動議時,法院要求當事方簡要介紹另外兩個問題,這可能與法院的裁決方式有關。這些問題是第一,根據美國法典第二十八條,《外國主權豁免法》是否禁止本案訴諸中華民國。以及第二,中華民國是否可能對被告中所指的個別被告的活動負有反訴責任。

法院在收到要求提供的補充情況介紹並就此事進行口頭辯論之後,拒絕了中華民國駁回申訴的動議。出於以下討論的原因,法院得出結論認為,現在駁回原告的起訴為時尚早。 但是,法院指出,隨着此事訴訟的進行,以國家行為為法理解除訴訟可能變得必要。”


中華民國政府初審小勝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的台灣法院,是蔣經國用來打壓異己的政治工具,聲名狼藉,形同打手,為文明世界共所不恥,而林奇卻對之敬若神明,多次引用,腦袋灌水,昏庸糊塗,一至於此。

林奇法官為撤案決定,鋪墊自以為是的法理:“中華民國承認其一些官員參與了殺害劉宜良的工作。 此外中華民國已接受其自己的法庭在這方面的事實調查結果。

根據當事方提供的情況介紹,法院得出結論認為,原告可以通過使用上級對策來指定被告的公認不當行為歸咎於中華民國。

因此在本法院考慮以國家行為為由駁回該案之前,應通過本庭判決動議為原告提供機會,以根據中華民國法庭的調查結果,對中華民國的名譽賠償責任進行辯護。

法院決定允許對中華民國的被告賠償責任進行簡易判決的動議,不應表明法院已得出結論,認為存在此類賠償責任。法院只是簡單地確定,鑑於中華民國承認指定被告的行為,原告應有機會,在本法院考慮駁回原告針對國家行為的中華民國主張之前,對被告人的情況進行簡要介紹和辯論。

法院在不損害中華民國以國家為由駁回其動議的動議中予以否認。法院的結論是,至少在原告有機會根據中華民國的承認提出對被告的超額賠償責任之前,不應駁回針對中華民國的索賠。

法院還得出結論,在訴訟的這一點上,針對中華民國的索賠,並未受到外國主權豁免的限制。原告的指控屬於《外國主權豁免法》的豁免範圍,且與行使或行使酌處權無關。法院命令原告提出與本命令的指示一致的即決判決動議。決定動議後,法院將再次考慮是否應基於國家行為駁回本案。”


三位重量級聯邦法官聽證上訴


當《劉崔蓉芝 訴 中華民國案》上訴到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後,案件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1988年12月14日,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開庭聽證。

台灣政府一頭栽進了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就註定要倒霉。在美國十三座巡迴上訴聯邦法院中,第五巡迴上訴聯邦法院和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素來就是世人矚目的焦點,因為第五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是美國民權的護法神,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是美國自由主義的大本營。

這一類的暴政暗殺新聞記者的勾當,到了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可以說是未審先輸,何況更有立場堅定的法理!最近三年來,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正在靜靜地從質到量的改變,在二十九位法官中,有六位是來自川普的提名。

按照美國司法規定,巡迴上訴聯邦法院平時開庭,需要最三位法官坐庭,遇到重大案件,院長有權下令全體法官出庭聽證。《劉崔蓉芝  訴 中華民國案》聽證的三位法官是湯瑪士唐(Thomas Tang)、赫德(Procter Hug)和布茲維爾(Robert Boochever)。三位法官都是赫赫有名的重量級大卡,或許是巧合,三位聯邦法官,全是來自民主黨卡特總統的提名。


七個第一記錄的華裔聯邦法官


毫無疑問,湯瑪士唐是所有在美華人的驕傲。唐是第二代移民,他的父母開着一間雜貨店,維持着小康居面。1922年1月11日,唐在亞利桑那州鳳凰城出生,亞利桑那州立大學羅傑斯法學院畢業,1942年加入美國陸軍,成為美國陸軍中尉。

1952年,派赴朝鮮半島,參與韓戰。韓戰歸來,短暫為執業律師後,出任亞利桑那州馬里科帕縣(Maricopa County)副檢察長。

1957年,出任亞利桑那州助理總檢察長,1960年當選為鳳凰城市議員,1963年當選為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法官。這段時間,許多傑出的律師,因在他的法庭出色辦案,而在美國司法界聲譽四起,其中有一位傑出的年青女律師,後來成為美國司法史上首位最高法院女大法官—-奧康納(Sandra Day O’Connor)。

唐為人大度儒雅,謙虛慈祥,無論是對同事還是囚犯,總是禮貌周到,一視同仁。在一件未成年謀殺案件中,唐的寬容處理,激怒了美國南方的保守勢力,不肖輿論批評,毅然掛冠而去。

唐在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的十八年間,曾撰寫超過四百份裁決意見書,影響巨大。唐最大的成就是在全力地保護移民、囚犯和少數民族。

在一件罐頭廠種族歧視案件中,因為亞裔而被吃飯、休息、薪水均與白人差別,重罰雇主,最高法院不高興,但是不敢否決他的裁決和法理,此事迫使美國國會在1991年修改《民權法案》。

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法官職位,是民權律師們的夢想之地,因而二十九個法官職位,很少有空閒出缺,一旦出缺,立即成為各路人馬爭奪的焦點。1977年8月29日,卡特總統提名唐出任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法官,10月7日獲得參議院通過,10月12日頒發終身聯邦法官委任狀。1995年7月18日,因癌症病逝鳳凰城好撒瑪利亞醫院,享年七十三歲。

唐有着多個第一的輝煌紀錄:他是第一位進入亞利桑那州律師協會的亞裔美國人、第一位成為亞利桑那州律師協會主席的亞裔美國人、第一位成為鳳凰城市議員的亞裔美國人第一位成為鳳凰城市副市長的亞裔美國人、第一位成為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亞裔美國人、第一位成為鳳凰城市議員的亞裔美國人、第一位成被美國總統提名成為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法官的亞裔美國人。


最謙虛但資歷顯赫的院長


個人風彩過人的赫德,可能是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中,最虛懷若谷的法官之一。他於1931年3月11日在內華達州里諾(Reno)出生,1954年參加美國海軍,官拜中尉,1958年自史丹福法學院畢業,執業律師數年後,出任內華達州副州檢察長,1972年出任內華達州教育局法律顧問,1977年出任美國陸軍部長霍夫曼(Martin Hoffmann)的法律顧問。

1977年8月29日,卡特總統提名為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法官,9月15號被參議院認可,當日領導委任狀,1996年至2000年,出任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院長,2002年有月1日退休,2019年10月17日謝世,享年八十八歲。

按照美國聯邦司法制度,不允許任何層次的法官擁有絕對的權力,每一座巡迴上訴聯邦法院,都有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出任頂頭監管人,任何的庭審裁決在頂頭監管人核准前不生效。

由於自由主義在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泛濫,其大約百分之七十的裁決被最高法院打退票的記錄,使任何一位院長工作,都變成了一份苦差事。

在赫德的四年院長任內,他全力以赴改造被世人認為過於自由的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試圖挽救因自由與保守思想差異而導致的大分裂,但就像所有的法學家預測的結果一樣,無功而退 。


冬奧會金牌得主的祖父


1992年在法國阿爾伯特維爾(Albertville)舉行的冬奧會中,一位漂亮的年青女滑冰選手林德(Hilary Lindh),奪得了下坡賽金牌,一舉成名天下知,她的祖父就是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布茲維爾法官。

布茲維爾於1917年10月2日,在紐約市出生,1941年在康奈爾法學院畢業,1941年至1945年,出任美國陸軍步兵隊長,戰後到阿拉斯加朱諾(Juneau),出任美國聯邦助理檢察長,1972年出任阿拉斯加最高法院大法官,1975年出任阿拉斯加最高法院院長。

1980年5月22日,卡特總統提名他出任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法官,6月18日被參議院認可,同日獲得委任狀。由於健康問題,獲得依法提早退休,但保留資深法官職位,雖然多年沒有坐庭,但至2011年10月20日,以九十四歲高壽,在加州帕薩迪納家裡自然謝世,依然是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的法官。


中華民國政府必須負起謀殺劉宜良的法律責任


加州北區聯邦法院法官林奇,下令把中華民國政府從被謀殺的記者劉宜良的遺孀,提出的兩億餘美元不當死亡訴訟中撤訴。剩下的唯一被告是在台灣策劃陰謀謀殺劉宜良的六名男子,其中包括中華民國政府情報局的三名高級官員和黑社會竹聯幫的成員。

總結林奇法官的撤案主要法理有四:

第一,雖然暗殺劉宜良是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干的勾當,但是屬於國家行為,根據中華民國法院的文件來看,蔣經國、蔣孝武和中華民國政府並不知情;第二,中華民國是主權國,符合了《外國主權豁免法》的豁免範圍;第三,美國法院沒有審判外國主權國的管轄權;第四,美國法院審判友好國家,將造成外交困難。

兩造的同一批律師,並沒有在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法理辯論中,提出嶄新的法理觀點。1989年12月29日,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頒布了裁決書,以三票同意零票反對的意見,全面否決了加州北區聯邦法院法官林奇的所有裁決,下令把案件移送回加州北區聯邦法院,進行賠償庭審。

由布茲維爾法官執筆撰寫的裁決意見書,洋洋灑灑的用了九十四種法理和二十餘個判例,條理清晰地交代出整件事件的來龍去脈,和為什麼中華民國政府必須負起謀殺劉宜良的道義和法律責任:

  “北區聯邦法院裁定,根據美國的法律,中華民國不能承擔起替代責任,因為命令刺殺劉宜良的行為不在他的工作範圍之內,國家行為法理(act of state doctrine)的行為,使崔蓉芝無法介入中華民國法庭的調查結果。

崔蓉芝在其訴狀中聲稱,中華民國參與了謀殺劉宜良的陰謀。中華民國根據國家行為法理提出動議,駁回其被列為被告。北區聯邦法院最初否決了這項動議,目的是使崔蓉芝有機會根據中華民國法院的調查結果確定,中華民國應根據政府的對策承擔責任。  

北區聯邦法院駁回了崔蓉芝的部分即庭判決的動議,並批准了中華民國以國家行為法理為由,駁回其作為被告的動議。北區聯邦法院認為,汪希苓的行為與他擔任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局長的職責無關,也不是中華民國可合理預見的。   

北區聯邦法院還裁定,國家行為法理使美國法院無法介入中華民國法庭的調查結果。法院認為,中華民國的決定是國家行為,因為這些判決代表行使中華民國的管轄權,以行使其公共利益來評估謀殺責任。此外,北區聯邦法院裁定該原則適用,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必要的介入性將發現涉及外國國家安全,和情報事務最敏感地區的司法人員。  

根據聯邦儲備委員會根據第54(b)條,北區聯邦法院在裁定沒有正當理由拖延訴訟後,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了中華民國政府作為當事方的被告。崔蓉芝及時提起上訴動議。  

北區聯邦法院命令崔蓉芝提交一項要求部分即庭判決的動議,將事實限制在中華民國法院的調查結果之內。根據這些發現,似乎兩個槍手吳敦和董奎森是犯罪分子,也是中華民國竹聯幫的成員。  

我們必須根據1976年《外國主權豁免法》來決定對中華民國是否具有客體管轄權,該法律在《美國法典第28條》中作了部分規定。

是否存在管轄權是一個可重新審查的法律問題。北區聯邦法院根據其對中華民國法院的事實調查結果的解釋,以及對加利福尼亞州法律的解釋,對中華民國做出了對原告反訴問題的即庭判決。

北區聯邦法院基於其對國家行為法理的適用,駁回了中華民國作為當事人的被告。令人驚訝的是,沒有第九巡迴聯邦法庭案例,或者我們可以找到的其他任何案件,都沒有規定地方法院在特定案件中適用國家行為法理的審查標準。

隱含地看來,上訴法院已經從頭審查了該國家行為法理在特定案件中的適用性。審判法院在上訴法院的裁決中處於較弱的地位,它不能決定某一案件是否牽涉到國家行為法理的行為。此外,通過審查國家教義法在新案件中的適用性,我們確保降低了這些案件中司法錯誤的風險,因此我們審查了地方法院關於新國家行為法理的裁決。  

《外國主權豁免法》是我們的法院中獲得對外國管轄權的唯一基礎。在任何情況下,外國主權政府不得受美國或各州法院的管轄。

崔蓉芝的指控足以使該訴訟成為侵權司法行動的一部分。崔蓉芝要求賠償其丈夫在美國境內的非法死亡。第1605(a)(5)條取消了外國或其代理人,在其雇用範圍內所犯的侵權行為的豁免權。

崔蓉芝聲稱有兩個理由: 一,中華民國參與了謀殺劉宜良的陰謀,二,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局長汪希苓,在中華民國政府受僱範圍內下令暗殺行動。

北區聯邦法院最終裁定,國家行為法理的行為,排除了對中華民國參與串謀的調查的依據,汪希苓的行為不在加利福尼亞法律規定的受僱範圍內。因此北區聯邦法院裁定,中華民國對劉宜良的損害賠償不負有應訴原則的責任。

這一決定構成了一個裁決,即北區聯邦法院缺乏客體管轄權,因為第《外國主權豁免法》1605(a)(5)條要求外國代理人的行為在其雇用範圍之內。    

關於《外國主權豁免法》的侵權行為與僱傭範圍規定,在《約瑟夫 訴 尼日利亞總領事館辦公室案》中,基本上要求得出以下結論:《高級應訴原則》適用於個人的侵權行為。在《約瑟夫 訴 尼日利亞總領事館辦公室案》中,我們認為州法律,而非聯邦普通法管轄員工在確定《外國主權豁免法》的適用性時,是否屬於僱傭範圍。

中華民國是否應負上應訴的責任,不僅對法院的管轄權問題至關重要,而且對拒絕崔蓉芝就非法死亡索賠部分,即庭判決的動議的優劣至關重要。

《外國主權豁免法》第1606條規定:對於根據本章第1605條或第1607條,外國無權享有豁免權的任何救濟要求,外國應以與在類似情況下的私人,但除機構或機構外的外國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外國主權豁免法》並未制定適用於涉及外國的訴訟中適用的聯邦責任規則。

在確定中華民國是否對上級被告承擔責任之前,必須解決兩種法律選擇問題。首先,我們必須決定適用於《外國主權豁免法》管轄權的被告政府問題的法律選擇規則;第二,假設我們根據該法具有管轄權,我們必須確定在確定中華民國是否應根據案情承擔責任時應適用的法律。

我們認為,聯邦普通法規定了適用於決定涉及外國的訴訟的是非曲直的法律選擇規則。哈里斯在波蘭的一次飛機失事中喪生的一名乘客的父母,在加利福尼亞州聯邦法院,起訴了這家波蘭航空公司。《外國主權豁免法》之所以適用於該訴訟,是因為波蘭航空公司是波蘭政府的一種企業。

原告認為,由於當事方在加利福尼亞州提起訴訟,因此加利福尼亞的法律選擇規則,應確定實質性損害賠償法。我們拒絕了這種說法,認為聯邦普通法在《外國主權豁免法》引起的案件中提供了適當的法律規則選擇。

我們採用了1969年《法律衝突的重述》方法,該方法假定除非發生了與侵權行為更重要的關係,否則適用發生傷害地點的法律和各方。因此我們認為適用波蘭的實體法是因為事故發生在波蘭,並且波蘭與該行動的關係至少與加利福尼亞的關係一樣重要。

如果根據《外國主權豁免法》的管轄目的,採用不同的法律選擇規則來確定適用的反請求上級法律,則將很麻煩與存在嚴重的實際困難,並可能導致在同一訴訟中適用不同的實體法。我們不認為國會打算適用不同的法律選擇規則。因此我們認為,聯邦的法律選擇規則控制着適用於管轄權和案情的上級反訴法律。

加利福尼亞州是發生傷害的地方,根據聯邦法律選擇規則,除非中華民國與侵權行為和當事方之間有更重要的關係,否則其法律將適用於訴訟的是非曲直。

儘管中華民國與侵權行為和當事方有某種聯繫,但我們不能說它與之有着更重要的關係。加利福尼亞州和中華民國,對這起訴訟的當事方有抵消的利益:劉宜良被殺時在加利福尼亞定居,中華民國和其他中華民國公民是該訴訟案件的當事方。

加利福尼亞州對確保其居民因其所遭受的侵權行為,得到賠償並阻止在其境內實施此類侵權行為具有重大利益。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加利福尼亞州與侵權行為的關係,至少與中華民國的關係同樣重要。

根據聯邦的法律選擇規則,加州的《政府反訴法》將確定汪希苓的行為,是否屬於其在《外國主權豁免法》管轄範圍內的職務範圍之內。

加利福尼亞遵循責任的“企業理論”定義:加利福尼亞州採用了這樣的理由,即雇主的責任應超出其對雇員的實際或可能的控制範圍,以包括企業固有的或由企業造成的風險,因為雇主而不是無辜的受害方,最能通過價格來分散風險、費率或責任保險。

像中華民國這樣的國家,無法通過其產品價格來像私營企業一樣分散風險。但是藉助公共領域,它可以類似地分散風險,否則這些風險將落在受該國雇員的侵權行為傷害的個人身上。

加利福尼亞建立了一個雙管齊下的測試,以確定員工是否在受僱範圍內行事。通常,如果發生以下情況,雇主將對雇員的不法行為負責:第一,行為是必需的或與雇員的職責有關,第二,雇主可以合理地預見該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發現劉已經建立了足以滿足檢驗第一分歧意見的事實,因此沒有解決可預見性問題。儘管僱傭範圍問題通常是事實問題,但當事實無可爭議且推論不可能衝突時,問題就成為法律問題。

在評估員工的不法行為是否是其職責所必需或附帶的時,法律對職業職責進行了廣義定義。如果雇員出於個人目的嚴重偏離職責,則雇主不應對雇員的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中華民國認為,對汪希苓的訴訟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中華民國法院明確認定,汪希苓是出於個人怨恨而殺害劉宜良。台北地方法院指出:中華民國法院認定汪希苓相信,劉宜良在言行上都是在破壞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認為,法院實際上發現,汪希苓利用這個表面上的民族主義的故事,只是說服陳啟禮謀殺了劉宜良,但他實際上並不相信他本人。但是中華民國法院從來沒有說過民族主義的故事,只是一種誘使陳啟禮謀殺劉宜良的幌子。

我們同意地方法院對這些調查結果的解釋。劉宜良是一位歷史學家和新聞工作者,過去曾批評中華民國領導人。可以合理地假設劉宜良將對汪希苓採取的行動,是另一篇批評另一位中華民國領導人的文章。

根據中華民國內部法律,汪希苓的回應可能是出於個人怨恨,但是根據加利福尼亞州法律,這足以對中華民國施加替代責任。

即使我們假設,儘管沒有證據,也證明汪希苓一定是出於個人怨恨,而不是由於他在中華民國政府擔任高級官員而引起的,加利福尼亞法院已經明確表示,混合動機足以對雇主施加替代責任。

中華民國法院的調查結果表明,汪希苓在一定程度上為中華民國提供了利益。法院指出,汪希苓認為劉宜良批評中華民國的行為,正在損害中華民國的利益。 汪希苓顯然認為,讓一位知名評論家沉默,將會對中華民國更加有利。

我們意識到,此案中華民國沒有帶來任何好處,反而因汪希苓的舉動,遭受了重大損害和尷尬。不過,如果汪希苓沒有暗殺案的同謀,那麼中華民國本可以從批評家的沉默中受益。如果從事後觀點的角度出發,需要實際的收益,那麼實際上賠償金就會抵消了任何收益,因此實際上將消除卓越的後勤保障。

本案中存在的另一個因素是,汪希苓利用委託給他的中華民國設施,幫助陳啟禮為暗殺做準備。 汪希苓將兩人送至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培訓學校,進行了四天半的密集培訓,並向他們提供了由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準備的有關劉宜良的秘密檔案。正如中華民國正確地指出的那樣,僅使用委託給雇員的設施,不足以對雇主去承擔責任。

儘管汪希苓僅使用設施不足,以將責任歸咎於中華民國,但這一因素與汪希苓利用其權限,來完成一項任務相結合,足以向中華民國施加替代責任。

最後,中華民國認為,不應對汪希苓的行為承擔責任,因為汪希苓違反了中華民國禁止殺人的國內法,而且其他官員都沒有人知道或認可他的行為。

同樣,中華民國官員沒有批准汪希苓的行為,或不知道汪希苓的行為是無關緊要的,因為在政府的回應下,雇主要為自己企業固有的風險承擔全部責任,而不論其個人過失如何。  

我們可以接受中華民國法院的調查結果,即沒有其他更高層官員知道或批准汪希苓的不法行為,並且仍然發現崔蓉芝已依法確定汪希苓的行為,是在他擔任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局長的職權範圍內實施的。

因此我們推翻了北區聯邦法院對崔蓉芝的動議作出的部分即庭判決的否決,以及它對中華民國不能對劉宜良的死負有責任的決定,予以駁回。    

由於我們得出結論認為,中華民國在被告人的責任下,我們還認為,在《外國主權豁免法》下存在客體管轄權,除非中華民國國防情報局局長汪希苓的行為,屬於該行為的酌處權範圍之內。此例外不適用於本案,因為根據中華民國法院,汪希苓無權違反中華民國禁止殺人罪的法律。

台灣《刑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並按照其上級的命令實施的行為,應受到懲處,除非該公職人員知道此類命令違反了法律“。

國家行為法理的原則,不是對法院的管轄權限制,而是旨在避免在敏感地區採取司法行動的審慎原則。首先,我們要解決的是該理論,是否禁止崔蓉芝起訴中華民國,儘管中華民國未提出這一論點,但我們對使行政部門尷尬並提出問題表示擔憂。

在《萊特利爾 訴 智利共和國案》,智利在1973-1974年間辯稱,即使其官員下令暗殺萊特利爾,這些行為在該原則下也應受到豁免,因為這些行為被視為發生在智利境內,儘管暗殺是發生在美國。法院駁回了這一論點,因為允許外國重新以法案的名義,通過後門重新採用《外國主權豁免法》之前所定義的主權豁免框架,從而完全模糊了《外國主權豁免法》的目的和效力與國家行為法理。

儘管《外國主權豁免法》忽略了國家行為的根本目的,但國家行為準則卻沒有。因此《外國主權豁免法》賦予該法院管轄權以審理此類案件,這一事實並不能終止我們的調查。在指控外國政府下令在美國暗殺美國公民的案件中,我們仍然必須確定國家主義的行為是否要求棄權。我們得出結論,事實並非如此。

我們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是外國是否在為公共利益行事。 當一個州為公共利益行事時,它就擁有主權。法院必須謹慎行事,以免侵犯該主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判斷在美國境內發生的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這樣的調查幾乎不會冒犯外國的主權。

因此任何禁令性救濟指示外國主權者,改變其選擇的從其自身寶貴的自然資源中,分配和獲利的手段,都將冒犯一個國家的主權。只有在要求法院對在外國國家自己境內進行的公共行為的合法性或適當性作出判斷時,才會引起這種關注。

國家行為法理的行為,並未禁止法院審理基於警察隊長所稱的酷刑,和在巴拉圭謀殺某人的不正當的死刑訴訟,因為國際上普遍譴責了使用酷刑的共識。也有國際社會譴責謀殺。

1976年10月8日開始實施的《美洲國家組織反恐怖主義公約》第二條。 “締約國承諾預防和懲處恐怖主義行為,特別是綁架,謀殺和其他攻擊行為”。

1973年12月28日開始實施的《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公約》第二條: “故意實施以下行為定為犯罪:謀殺、綁架或其他攻擊該人,或受國際保護人員的自由”。

這種情況不會妨礙行政部門制定外交政策,或導致對同一主題的不同聲明。相反,如果我們立即援引國家行為法理,來禁止美國公民對在美國發生的一起謀殺案提起不當的死刑訴訟,那麼該法院更有可能使行政部門感到尷尬。

拒絕獲得司法救濟的決定並不是我們輕易做出的決定,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在這種類型的案件中,沒有任何可援引國家行為法理的因素,存在於任何國際組織中。

中華民國認為,台灣的司法程序是國家行為。雙方都同意,法院的判決可以是國家行為。值得稱讚的是,中華民國沒有試圖掩蓋與劉宜良暗殺事件有關的骯髒事實,而是進行了調查,並公開審判了涉案的個人,甚至包括了汪希苓這樣的高職位官員。

我們的決定僅將加州法律應用於中華民國法院確定的事實。儘管結果可能牽涉中華民國的財務責任,但它並不冒犯其主權,也不會比中華民國法院已經承擔的責任引起更多的尷尬。

由於我們做出了較高的回應,我們無需決定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對中華民國官員進行票傳詢問。在這種情況下,國家行為法理並不妨礙崔蓉芝的索賠訴訟。我們認為,當據稱國家需要而下令在美國境內暗殺美國公民時,國家行為法理法不會自動禁止對外國政府提起的訴訟。

我們推翻了地方法院關於駁回中華民國作為當事方被告的裁決。我們認為,根據加利福尼亞州的最高上訴法律,中華民國需要對劉宜良的非法死亡負有賠償責任。僅將本案發回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進行進一步必要的索賠訴訟。”

這是一篇極其精彩的經典裁決書,法理堅定、邏輯性強,一氣呵成,文字行雲流水,引用的二十餘個的案例,環環相扣,全與長臂管轄權有密切關係,將《外國主權豁免法》清楚地說明,永遠不會是任何外國政府在美國境內犯罪的保護傘。

全篇裁決書除了點出有關的精密法律依據外,還充滿了正義必勝殘暴必敗的人文精神,數十年後再讀之,依然使人覺到了伸張正義的美國精神,透紙而出。

《劉崔蓉芝  訴 中華民國案》的案例,尤其是第九巡迴聯邦上訴法院的裁決書,清楚地向全世界的邪惡政權,發出了一個清晰的信號:在長臂管轄權的授權下,犯我美國刑法者,雖遠必誅!


庭外和解賠款保密


自己心知肚明是理虧的中華民國政府,是不敢在美國聯邦法庭上與崔蓉芝硬拼的。在已經被劉宜良的冤魂驚嚇得魂不附體下,國際媒體的法庭進展新聞報導,將會為驚弓之鳥的中華民國政府,尤其是蔣經國的偏遠小朝廷,帶來無法承受的尷尬、羞辱、藐視,甚至是致命的沉重打擊。

為了面子,中華民國政府委託律師,立即向首都華府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要求就中華民國主權外國,是否應該受到1976年《外國主權豁免法》的全面赦免和保護。但隨後就被拒絕立案。

按照美國司法程序,凡是被美國最高法院拒絕受理的案件,即以巡迴上訴聯邦法院的裁決,為司法行動的最後定讞。

在中華民國政府來說,最不願意見到的,就是有人再在美國聯邦法庭上扒它的舊傷疤,因為越扒越醜陋,越扒越丟臉,避免這種必然會發生的情況,只有兩個選擇:或是兩造主動庭外秘密和解,或是被美國聯邦法庭公開裁決要向崔蓉芝賠款!中華民國政府選擇了前者,一場轟動全球的劉宜良暗殺案,自此走進了歷史。

由於是兩造主動庭外秘密和解,賠款數字將成永遠塵封的國家秘密,世人無從知曉。為了保護隱私,一般的秘密庭外和解協議書裡,都會附加涉密懲罰條款,對涉密者有追訴罰款的權利。但可以從幾乎是同樣被外國政府派人在美國暗殺的《萊特利爾 訴 智利共和國案》裁決案中,猜測其中玄機。

根據市價每本三百美元的《酷刑的解剖(The Anatomy of Torture)》作者艾斯維斯(William Aceves)在該書中披露:1980年11月5日,華盛頓首都聯邦上訴法院裁決:智利共和國需要向暗殺者萊特利爾的遺孀伊莎貝爾,賠償四百九十五萬兩千美元損失費,另外按照美國聯邦法庭慣例,輸方自動為贏方支付律師訴訟費,又是另外的一百一十萬美元!

1976年的四百九十五萬美元,按照目前的市值推算,是兩千三百萬美元,當時的一百一十萬美元,是目前市值的五百一十萬美元。

殘暴是要付出殘暴代價,愚蠢殘暴更是要付出愚蠢殘暴的代價,中華民國政治惡棍蔣經國暗殺劉宜良案件,就為世人提供了一個活生生的現世報應警世錄。


國家主權免法與費雷斯主義


美國主權豁免特權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對內的《國家主權豁免法》,第二類是對外的《外國主權豁免法》。 除非聯邦或州政府自願放棄這種特權,否則《國家主權豁免法》保護了聯邦與州級政府免於被起訴的特權。

美國司法界素有費雷斯主義(The Feres doctrine)的慣例。費雷斯主義的法理來自《國家主權豁免法》的延續,慣例則是來自1950年12月4日最高法院的《費雷斯 訴 美國案(Feres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這是一件由三件上訴案合併處理的劃時代大案,整件官司只圍繞着一個法理在辯論:美國軍人是否應該屬於1946年生效的《聯邦侵權索賠法》保護範圍?

第一件件上訴案件是《費雷斯案》。美國陸軍弗雷斯中尉(Rudolph Feres),在紐約松營地(Pine Camp)軍營一次意外火災中死亡,她的妻子以美國陸軍明知危險而沒有預防,疏於職責為理由,控告美國政府要求賠償,紐約地區聯邦法院和第二巡迴聯邦上訴法院俱拒絕之,上訴至最高法院。

第二件件上訴案件是《傑斐遜案》。一位職業軍人在腹部手術後,經常感到不舒服,吃藥無效。在八個月後另外一次手術中,醫生從他腹部取出一條長三十英寸寬十八英寸,印有“美國陸軍醫療部”字樣的毛巾,顯然是上次手術軍醫遺留在裡面的殘剩物,於是起訴美國政府,地區聯邦法官承認軍醫是有疏忽職責,但美國政府不需要為止負責,第四巡迴上訴聯邦法院認可,於是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

第三件件上訴案件是《格里格斯案》。一名受了輕傷的在職軍人,被經驗不足的軍醫糊裡糊塗的治死,顯然是誤診,其家屬控告美國政府,地區聯邦法院根據《國家主權豁免法》法理將之撤案,第十巡迴上訴聯邦法院以兩票同意一票反對維持原判,因而有了上訴至最高法院的強大法理。

《費雷斯 訴 美國案》在1950年10月12號,一連兩天開庭聽證。院長溫信(Fred Vinson)、布萊克(Hugo Black)、里德(Stanley Reed)、法蘭克福(Felix Frankfurter)、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傑克遜(Robert Jackson)、伯頓(Harold Burton)、克拉克(Tom Clark)與明頓(Sherman Mnton),坐庭聽證。

1950年12月4日,最高法院頒布裁決九票同意零票反對的全票裁決三案的原告全部敗訴撤案:法理根據就是《國家主權豁免法》,而《聯邦侵權索賠法》保護範圍不包括在職軍人在內。自此以後,處了憲法權利以外,再也沒有在職軍人用任何理由控告美國政府,是為至今依然有效的費雷斯主義。

這是美國最高法院的鼎盛時代,大多數的大法官都是當代精英。院長溫信是最高法院諸多大法官中,僅有的幾位曾在三個政府中任過職的人才,他曾當選過代表肯塔基州第八選區的聯邦眾議員,出任過羅斯福政府的經濟穩定辦公室部長,後出任美國第五十三任財政部長,《費雷斯 訴 美國案》時是最高法院第十三任院長。

布萊克頂着被新聞記者揭發三K黨出身的醜聞依然我行我素,哈佛法學院院長出身的法蘭克福德高望重,一言九鼎。

來自米尼蘇達州的道格拉斯,在四十歲時就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是最年輕獲此榮譽職位者之一,在位三十六年兩百十一天,這個在位最長的記錄,至今無人打破。他的民權思想和尊重個人權利自由思想,影響力幾代美國人。

1975年,《時代雜誌》譽之為“有史以來最具教義和最堅定的公民自由主義者(the most doctrinaire and committed civil libertarian ever to sit on the court)。

傑克遜是布萊克的死對頭。在最高法院的十七位院長,一百零二位大法官中,傑克遜是唯一擁有實戰司法三部門經驗的大法官,因為他曾出任過專在最高法院為美國政府辯護美國副檢察長(United States Solicitor General),美國司法部長,然後是最高法院大法官。

《費雷斯 訴 美國案》的裁決書,就是由他親自撰寫的傑作,也就是費雷斯主義的發明者。1945年,傑克遜出任紐倫堡戰犯大審判的總檢察官,多次發言,將費雷斯主義法理髮揮得淋漓盡致,揚名國際。

《國家主權豁免法》不是沒有極限的,除了1946年的《聯邦侵權索賠法》外,還有1887年3月3日國會通過限制權力的《塔克法案》,嚴格規範了美國政府在特定的情況下,比如聯邦雇員的行為損害了憲法權利和公民權益,則必須放棄《國家主權豁免法》權利。

《塔克法案》分類為《大塔克法案》和《小塔克法案》,凡是勝訴額度超過一萬美元者,歸為《大塔克法案》,必須在聯邦法院審理,一萬美元以下者,可以在聯邦地區法院或申訴法院共同管轄權。


國際形勢助長美國的長臂管轄權


隨着國際形勢的演變,美國的長臂管轄權的威力,無遠不至,無地不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大英帝國開始衰落,世界各地的殖民地也逐一獨立,有太陽的對方就有米字旗的牛皮,已經成為笑話。強勢的美元取代英鎊,成為國際貿易的結算貨幣,成為事實,淪落為美國政治殖民地的英國,只好認命。

半個世紀下來,目前全球百分之八十以上使用美元結算的國際大環境,加之強大武力的後盾,使美國更理直氣壯地揮動長臂管轄權大棒,除了牢固美國的龍頭政治地位外,更得了“世界警察”的諷刺雅號,天真的美國人,也不以為然:警察沒有什麼不好的。

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一條典型的長臂管轄權法案:《達馬托法案(The D’Amato Act)》。此法案是由紐約州共和黨聯邦參議員達馬托(Alfonse D’Amato)提案,依照美國國會以提案者或當事人名字來為法案命名傳統,成為《達馬托法案》,又名為《伊朗和利比亞制裁法(Iran and Libya Sanctions Act)》,是屬於落日條款(sunset clause)。落日條款意味着有其時間性,時間一到而沒有延期的話,則自動作廢。

落日條款源自《羅馬法》,更可追溯至柏拉圖法律。在羅馬時代,主要是為了軍隊開銷而設的過渡性臨時法律,更為了不要激起民憤,因而將徵稅行為定有時間性,到期後就不再徵稅。當朱利葉斯·凱撒變成大獨裁者時,為了長期得到經濟支持,就悍然將之廢除。這種制度,美國一直採用至今。

1996年8月5日,克林頓總統將《達馬托法案》簽署成美國法典後,凡是投資伊朗超過兩千萬美元的個人或公司,美國政府將加以制裁。

該法範圍廣泛,“對直接進行某些投資並大大有助於增強伊朗或利比亞發展其石油資源的能力的人,以及對出口某些增強利比亞武器或航空能力,或增強利比亞發展其能力的人的制裁,石油資源以及用於其他目的。”孟晚舟就是觸犯了這條美國大忌的長臂管轄權。

經過談判,2004年9月20日,小布什總統簽署了一項行政命令,以終止針對利比亞的國家緊急狀態,並終止對利比亞的經濟制裁。 2006年9月30日,該法案更名為《伊朗制裁法案》。 該法案最初被限制為五年,並且已經擴大了數倍。 2016年12月1日,《伊朗制裁法案》又延長了十年。

《伊朗自由與支持法》於當年下半年通過。 2010年《伊朗全面制裁,問責和撤資法案》對《伊朗制裁法》進行了修訂,以擴大總統懲罰制裁伊朗石油部門的公司的能力。2016年12月1日,《伊朗制裁法案》再延長了十年。

《伊朗制裁法案》出爐以來,效果不佳,多不被尊重,更不用說執行了。於是美國祭出更強硬的長臂管轄權,來達到艱難的政治目的。

除了在政治上的無形利益外,還有實際上的經濟效益,被美國假借長臂管轄權而制裁給國家,不計其數,幾乎數不過來,其佼佼大者如伊朗、伊拉克、黎巴嫩、白俄羅斯、斯布隆迪、中非共和國、索馬里、蘇丹、南蘇丹、敘利亞、烏克蘭、古巴、剛果民主共和國、利比亞、馬里、尼加拉瓜、朝鮮、委內瑞拉、也門、津巴布韋、阿爾巴尼亞、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馬其頓,、蒙特內科羅、塞爾維亞等。


長臂管轄權為美國帶來不可思議的經濟效益


二十世紀時,英國國會曾傲慢地宣稱:除了將男女互變性別外,英國國會無所不能!當然,在現代的醫學和科技來說,男女互變性別已經不是問題了。英國國會做不到的,美國國會卻能辦到。

在長臂管轄權來說,1996年是威風八面的一年,是大豐收的一年。除了針對制裁伊朗和利比亞的《達馬托法》外,還有制裁古巴的《赫爾姆斯-伯頓法(Helms–Burton Act)》。因由北卡羅來納州聯邦參議員赫爾姆斯(Jesse Helms) ,與印第安納州聯邦眾議員伯頓(Dan Burton)聯手推動,因而以兩人名字命名法案。

《赫爾姆斯-伯頓法》又名《古巴自由與民主團結互助法(Cuban Liberty and Democratic Solidarity Act)》,在1995年2月14日有兩人同時在參眾兩院提出立法動議,1995年9月21日在眾議院,以兩百九十四票同意一百三十票反對通過,1995年1月9日,在參議院以七十四票同意二十四票反對通過,1996年3月1日,立法動議向參眾兩院聯席會議正式提出,1996年3月5日參議院口頭表決,以七十四票同意二十二票反對通過,次日,在眾議院口頭表決,以三百三十六票同意八十六票反對通過,1996年3月12日,克林頓總統將之簽署成美國法典。這兩條長臂管轄權法律,為美國帶來不可思議的經濟效益。

雖然《伊朗制裁法案》與《古巴自由與民主團結互助法》是以禁止任何企業與美國的敵對國進行貿易往來為目的,但不僅使美國長臂管轄權如虎添翼,更使美國財源滾進。

根據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管制辦公室發布的公開訊息,1977年至2014年,外國企業收到的罰單占總額的百分之六十七,其中尤以歐洲企業為最高。2008年以來,最終支付罰金超過一億美金的公司共有二十六家,歐洲企業占了十四家。

由2010年開始,在美國長臂管轄權的制裁下,各國金融機構紛紛中槍落馬,由於如果被美國財政部宣布不再接受其美元結算,無異就是該銀行死亡宣布書,於是違反美國政府宣布過的制裁名單者,紛紛交出罰款,破財擋災:

2009年12月,沒收瑞士信貸5.36億美元;2010年八月瑞士巴克萊銀行被罰款2.9億美元;2012年六月荷蘭ING金融集團被罰款6.79億美元;2012年八月英國渣打銀行被罰款6.67億美元;2012年十二月英國滙豐銀行被罰款19.2億美元;2014年六月法國巴黎銀行被罰款89.7億美元,成為美國長臂管轄權打破紀錄的最高豐碑偉績;2014年八月英國渣打銀行又被罰款3億美元;2015年三月德國商業銀行被罰款17億美元;2015年十月法國農業信貸銀行被罰款7.87億美元;2017年二月德國德意志銀行被罰款6.3億美元;2018年十一月法國法國社會保障銀行被罰款13.4億美元;2019年四月英國渣打銀行又被罰款11億美元;2019年四月意大利裕信銀行被罰款13億美元。


起訴沙特阿拉伯政府王子大臣索賠


2001年9月11日,沙特阿拉伯國籍、伊斯蘭恐怖基地組織頭子本拉登,先後派出四個小組共十九人,潛進美國,發動恐怖襲擊,分別襲擊美國首都重要聯邦建築物和紐約世貿大樓。

十九名恐怖分子中,有十五名是沙特阿拉伯國籍公民,兩名是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籍公民,一名是埃及國籍公民,一名是黎巴嫩國籍公民。

全部死亡人數是兩千九百九十六人,包括十九名恐怖分子在內,受傷者超過兩萬五千餘人,財產與基礎設施損失超過一百億美元。

政治層面的善後是艱巨而複雜的,但司法索賠的行動,從未停止。2017年3月20日,首批控告以上嫌疑,代表着八百五十個受害者家庭,一千五百餘人受傷者的的訴狀,遞進了紐約南區聯邦法院。為一場美國司法史上規模最大,人數最大,律師最拔尖的司法訴訟,拉開了序幕。

種種事後浮出水面的證據顯示,沙特阿拉伯的四位包括儲君在內的皇家王子,數家沙特阿拉伯銀行和沙特阿拉伯幾位部長,介入這次的恐怖襲擊。

在訴狀中廣泛地提出的聲明中說,九一一家庭和受害者聲稱沙特阿拉伯王國的特工,和雇員為九一一劫機者和陰謀家中的某些人提供了幫助。 基地組織之能夠發展成為一個複雜的恐怖組織,主要是受到沙特政府建立和贊助的資金和運營支持的推動,通常被稱為慈善機構 。

原告聲稱,沙特阿拉伯政府事先知道其一些官員和雇員是基地組織的特工或同情者。沙特阿拉伯“明知為基地組織恐怖組織提供了物質支持和資源,並促進了9月11日的襲擊”,因而需要為這場認為災難負責,賠償八百五十億美元。

基於全美各地的聯邦法院,都接到類似的訴狀,因而聯邦法庭將之合併為單案,統一處理。美國聯邦法庭依法下令,成立一個“ 2001年9月11日的再恐怖襲擊委員會“,任命科岑奧康納律師樓(Cozen O’Conno)為執行委員會聯合主席,負責代表所有的原告受害者,與數十家人壽與產業保險公司,提出民事索賠訴訟。

總部設在賓州費城,擁有六百六十五名律師,在二十五個州中有二十六間分部的奧康納律師樓,是一件綜合性的律師樓,1970年時由科岑(Stephen Cozen)和奧康納(Patrick O’Connor)所創辦。

2018年排名第八十四名最佳的律師樓,全球兩百最大律師樓中排名第一百零七,2017年美國五百最大律師樓中排行第七十九。當美國把恐怖分子嫌疑犯關押在古巴關塔那摩灣拘留營時,奧康納律師樓的律師,是為嫌疑犯提供法律服務者之一。

向沙特阿拉伯政府索賠案已經審理了十多年,共有三千多份案卷或法庭文件,湧進法院書記處,程序的複雜像個迷宮。

沙特阿拉伯王國聘請了華府超級律師凱洛格(Michael Kellogg)為主打律師,另外著名的律師漢森 (Mark Hansen) 、斯崒茲 (Colin Stretch) 和鄧巴 (Kelly Dunbar)為主辯律師。

在華府的司法界,提起凱洛格漢森律師樓(Kellogg, Hansen, Todd, Figel & Frederick PLLC ),絕對的是一流加超棒!享有“華盛頓首都的訴訟精品店(uber-elite, D.C.-based litigation boutique)美譽。

1993年,凱洛格連同自己兩位哈佛法學院老同學胡伯(Peter Huber) 和漢森,成立律師樓,由於三人全是哈佛法學院的精英,因而從一開始就定下了極高的用人標準。在目前的七百名全是美國拔尖法學院出身的律師中,全出任過聯邦法官的法律助理,其中包括凱洛格自己在內的十二位律師,出任過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理助理。

自2014年一月以來,其中七位凱洛格律師樓曾在最高法院辯論過二十七次,審理過五十一件案件,其中包括在四件件超級大案中取得勝訴的:《康伍德 訴 美國煙草案(Conwood v. U.S. Tobacco)》《貝爾大西洋公司 訴 徒碗裡案(Bell Atlantic Corp v Twombly)》《美國運通信用卡 訴 意大利色彩案(American Express v Italian Colors)》《聚氨酯反托拉斯訴訟案(Urethanes Antitrust Litigation)》。

美國頭三大電話與網絡服務公司Comcast, AT&T 和Verizon等,都是凱洛格漢森律師樓的常年顧客。

對於律師尤其是剛畢業的新律師來說,凱洛格漢森律師樓的薪水是一個極具誘惑力的工作。2018年開始,起薪年薪就是二十二萬五千元,保障年終獎金最少有十七萬五千元,兩年後根據業績再定薪水。凡是曾出任過最高法院大法官法律助理資歷的律師,簽約時另加三萬三千元特別獎金。

凱洛格漢森律師樓人才鼎盛,目前川普提名的新最高法院大法官戈蘇奇(Neil Gorsuch),和美國中央情報局法律總顧問埃爾伍德(Courtney Elwood),都是就是出身這家律師樓。

共有十四位在職律師,被美國總統提名出任聯邦法官,奧德漢姆(Andy Oldham)成為第五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法官,馬蒂(Paul Matey)成為第三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法官,理查森(Julius Richardson)成為第四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法官,科馬蒂迪(Saritha Komatireddy)成為紐約東區地區聯邦法院法官。

當沙特阿拉伯王國和四位皇家王子遇上了被列為九一一恐怖襲擊嫌疑犯這種天大的麻煩事,主動的找到了凱洛格漢森律師樓來辯護,是一件順理成章,最自然不過的事了。

凱洛格一開始就定下了否認、拖延和主攻《外國主權豁免法》為脫身護身符三大辯護策略,後來的事實證明,這是一套成功的戰術。


索償案在驚嘆和愕然中落下帷幕


成功的美國訴訟律師,有一種往往極其有效百試百靈的法庭策略:告一片,定一點。意思是將對方有關無關的嫌疑人,全部告進去,成為與對手律師談判的籌碼。

僅就這些被告逐一審查是否符合《外國主權豁免法》保護範疇,就花了好幾年的時間,最後認定沙特阿拉伯王國與四位皇室王子符合《外國主權豁免法》規定,允許將之排除在被告名單之外。在總數三十二為索賠被告中,一下子刪除了十二位。

剩餘的物資和金錢協助恐怖分子指控,在法律上遭到了滑鐵盧式的慘敗,因為在法律上,美國國務院是唯一擁有將外國政府或政權列進《資助恐怖分子國家名單》,在當時,美國國務院並沒有那麼做,因而在法理上,聯邦法院無權將之放在被告席上。基本上,從沙特阿拉伯王國國家銀行,到本拉登的建築公司,再到各部門的大臣們的法律責任,不是在欠缺證據,就是涵蓋在《外國主權豁免法》保護範疇內。

2010年9月13日,紐約南區聯邦法院法官丹尼爾斯(George Daniels),將纏訴十多年的長臂管轄權世紀大案,作出了簡易裁決,或曰即席裁決(summary judgment)。

在美國聯邦司法體系裡,聯邦法官的量刑範圍極度有限,基本上不需要等待法官的宣布,查查聯邦法官使用的《量刑準則》小冊子,就知道自己的獲刑時間了。

即席裁決是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六條(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56)》而執行的,當案情與法理已經清楚地第證據和法律之前時,如果法官覺得沒有必要浪費司法資源去開庭的話,就可運用即席裁決方式結案。

丹尼爾斯法官在洋洋灑灑的裁決書裡,詳細地列出了七大法理:

 第一,聲稱恐怖分子與美國缺乏足夠的持續而系統的聯繫,以證明法院對其行使一般人身管轄權是合理的;

 第二,僅靠政府指定被告的恐怖分子不足以使法院獲得特定的個人管轄權;

 第三,地區法院對被指控從事恐怖組織活動和該組織領導人的被告沒有特別的個人管轄權;

 第四,申訴未能說明根據《外國人侵權法》對違反故意法的索賠;

 第五,在美國和加拿大以穆斯林民權和倡導組織名義經營的被告不應對《反恐怖主義法》承擔責任;

 第六,原告指出,《反恐怖主義法》對穆斯林青年組織的指控聲稱是恐怖組織的前線慈善機構證據不足;

 第七,銀行根據《反恐怖主義法》不承擔責任。議案部分獲得批准,部分被拒絕。

一件驚天動地的劃時代長臂管轄權大案,就在世人的驚嘆和愕然中,落下帷幕。

四位王子中,最為世人矚目的是沙特阿拉伯王國儲君蘇丹(Sultan bin Abdulaziz al-Saud),他有一個非常優秀的兒子,中國人很熟悉的班達親王(Bandar bin Sultan Al Saud)。

才華四射的班達是現代F16戰鬥員出身,個性豪邁,揮金如土,交遊廣泛,人脈關係,無人可比,曾任沙特阿拉伯王國駐美全權大使十六年,中沙建交就是由他一手促成,他與布殊兩代總統私交甚密。九一一恐怖襲擊發生時,班達正擔任駐美大使,他圓滑的外交技巧,將九一一恐怖襲擊帶來的傷害,降到最低的限度。

班達家族與美國淵源久遠,他疼愛的大女兒,正是目前現任的沙特阿拉伯王國駐美全權大使,年前赴任時,一口與美國人毫無差別的標準英語,完全沒有穆斯林宗教烙印的風采,待人接物謙和有禮,在美國讀書和長大的大環境,使她對美國的政府和社會瞭如指掌,一到任就獲得美國輿論界的高度肯定和表揚。


管轄三州兩千餘萬人口的第二巡迴法院


沒有人會懷疑原告會不會提出上訴,但是幾乎大部分的法學家們,都懷疑美國第二巡迴上訴聯邦法院,能夠有多少空間給原告。被美國第二巡迴上訴聯邦法院命名為《2001年9月11日恐怖襲擊案》的上訴案,在2008年1月18日開庭聽證,原班兩造人馬,再度交鋒。

由於地理和人口量的特殊原因,在美國十三個巡迴上訴聯邦法院中,位於紐約市的美國第二巡迴上訴聯邦法院,一直就是一顆閃閃發亮的司法巨星。

自1891年建立以來,人才輩出,功勳輝煌,從這裡被美國總統提名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就有美國司法史上首位西班牙裔女大法官的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將美國種族隔離殘暴國策打進歷史地獄的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與親祖父同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哈蘭(John Marshall Harlan II)。

設有十三法官席位的美國第二巡迴上訴聯邦法院,管轄着紐約、康乃狄克和佛蒙特三個州,人口高達兩千四百萬之眾。美國第二巡迴上訴聯邦法院的頂頭監管人是紐約土生土長,時年八十七歲,為了不給川普安插保守大法官機會,就是不肯退休的金斯堡大法官。美國第二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是美國自由派思想的東部大本營,與西岸三藩市的美國第九巡迴上訴聯邦法院各據一方,東西呼應。

為了慎重,1992年被小布殊總統提名,成為美國第二巡迴聯邦法院院長的雅各布斯(Dennis Jacobs),親自坐堂聽證,另外兩位聯邦法官是卡布蘭斯(Jose Cabranes),和1994年被克林頓總統提名為美國紐約地區聯邦法院法官的維塔利亞諾(Eric Vitaliano)。

卡布蘭斯是首位被美國總統提名出任聯邦法官的波多黎各人,而且是兩度被提名,一次是1979年被卡特總統提名為美國康涅狄格州地區聯邦法院法官,第二次是1994年被克林頓總統提名為美國第二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法官,在1994年8月9日的參議院認可會上,全票通過,他也是美國第二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歷史上首位西班牙裔聯邦法官。十年前,雷根總統曾提名托魯埃拉(Juan Torruella)出任美國第一巡迴上訴聯邦法院法官。

紐約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維塔利亞諾,是土生土長的紐約客,2005年小布殊總統提名他時,美國律師協會發表聲明,“大部分會員高度肯定維塔利亞諾法官的資格”。


任何例外都沒有擊敗被告的主權豁免權


整場法理辯論,兩造俱沒有提出任何新的證據和法理,基本是還是地區法院的老調子。2008年8月14日,美國第二巡迴上訴聯邦法院頒布了《2001年9月11日恐怖襲擊案》的“維持原判”裁決書:

“原告上訴人是在2001年9月11日恐怖襲擊中蒙受損失的人:遭受人身傷害的人,遇難者的家人和代表,保險人和財產所有人。 他們對數百個被告提出了侵權訴訟:外國政府,慈善實體以及據稱在襲擊發生前向基地組織提供財務和後勤支持的個人。

原告從2006年1月10日在紐約南區美國地區聯邦法院提出的部分最終判決中提起上訴,駁回了他們對三十二名被告中十二名的索賠。他們對被解僱的七名被告提出上訴:沙特阿拉伯王國,四位沙特王子,沙特銀行家穆罕默德和沙特高級專員公署救濟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根據《美國法典第28條》,我們對其上訴擁有管轄權。

上訴的主要問題是外國主權豁免的範圍。1976年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授予外國主權者在美國的訴訟豁免權,但有列舉的例外情況。

上訴的細節有所不同,但它們都有一個核心指控:被告在9月11日的襲擊中發揮了關鍵作用,資助了穆斯林慈善機構,而後者又資助了基地組織。 由於如果沒有資源來獲得這種恐怖主義工具並向實際實施暴力的人提供資金,就不會有扣動扳機或炸彈爆炸的誘因。2002年7月7日原告辯稱,應為被告對基地組織的物質支持所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外國主權豁免法》保護被上訴人,最明顯的是王國本身。 首先,我們認為,《外國主權豁免法》以官方身份適用於外國政府的個人官員,因此適用於四位王子。其次,我們確認地區法院的結論是,沙特高級專員公署是王國的機構或工具,《外國主權豁免法》同樣適用於該王國。

此外,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外國主權豁免法》的任何例外均不適用。原告的主張不屬於國家資助的恐怖主義行為的法定例外。《美國法典第28條》特別註明“恐怖主義例外”,因為沙特王國還沒有被美國國務院指定為恐怖主義國家的贊助者。

關於外國主權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傷害或死亡的例外,《美國法典第1605(a)(5)條》特別註明“侵權行為例外”,我們拒絕將原告的主張,顯然是由國家資助的恐怖行為所依據,描述為侵權行為。

原告的主張也不在外國主權者的商業活動的法定例外之內。《美國法典第1605(a)(2)條》特別註明“ 商業活動例外”,因為被告的具體指稱行為—支持促進和支持恐怖主義的穆斯林慈善機構—不在貿易、交通或商業中。

因此,我們同意地區聯邦法院的意見,即該地區聯邦法院對沙特阿拉伯王國,四位被索償的沙特阿拉伯親王是儲君蘇丹、納伊夫、圖爾基和薩勒曼,以其官方身份和沙特高級專員公署提出的主張缺乏管轄權。我們同樣申明地區聯邦法院以缺乏個人管轄權為由,駁回了對四位王子以個人身份和穆罕默德的訴訟請求,並駁回了原告提出的尋求管轄權的動議。”


提起上訴的法理和動機


裁決書分析上訴的動機和法理說:

“ 2010年9月13日,原告在多個地區聯邦法院的訴訟中,企圖要被告們對美國的恐怖襲擊負責,這些恐怖襲擊向恐怖分子和恐怖組織提供了實質性的支持,並根據《反恐怖主義法》提出了聯邦索賠,涉及外國人侵權 法規,《酷刑受害者保護法》和《犯罪行為影響者與腐敗組織法》,並主張除其他外,包括不合法的死亡和生存,毆打和毆打以及故意和過失造成的情感困擾的州法律要求。某些被告提出動議以將其撤案。

原告從2006年1月10日在紐約南區美國地區聯邦法院提出的部分最終判決中提起上訴,駁回了他們對三十二名被告中十二名的索賠。

他們對被解僱的七名被告提出上訴:沙特阿拉伯王國、四位沙特王子、沙特銀行家穆罕默德和沙特高級專員公署救濟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根據《美國法典第28條》,我們對其上訴擁有管轄權。上訴的主要問題是外國主權豁免的範圍。1976年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美國授予外國主權者在美國的訴訟豁免權,但有列舉的例外情況。

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外國主權豁免法》保護被上訴人,最明顯的是王國本身。首先,我們認為《外國主權豁免法》以官方身份適用於外國政府的個人官員,因此適用於四王子。 其次,我們確認地區法院的結論是,沙特高級專員公署是王國的“機構或工具”,《外國主權豁免法》同樣適用於該王國。

此外,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外國主權豁免法》的任何例外均不適用。原告的主張不屬於國家資助的恐怖主義行為的法定例外。《美國法典1605A》恐怖主義例外,因為沙特王國還沒有被美國國務院指定為恐怖主義國家的贊助者。

關於外國主權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傷害或死亡的例外。《美國法典1605(a)(5)》指出侵權行為例外,我們拒絕將原告的主張,顯然是由國家資助的恐怖行為所依據,描述為侵權行為。原告的主張也不在外國主權者的商業活動的法定例外之內。《美國法典1605(a)(2)》指出商業活動例外,因為被告的具體指稱行為,支持促進和支持恐怖主義的穆斯林慈善機構不在貿易,交通或商業中。

粗略地說,據稱他們是在向穆斯林慈善機構提供資金的情況下,從王國以及他們自己的賬戶中獲得,但他們知道這些慈善機構會將資金轉給基地組織。納伊夫王子,蘇丹和圖爾基王子是沙特阿拉伯最高伊斯蘭事務委員會的成員,該委員會負責監督和批准沙特內部和外部的伊斯蘭慈善捐贈。

薩勒曼王子是沙特阿拉伯最高伊斯蘭事務委員會的主席兼利雅得省省長。他打算將特設委員會作為籌集和支持包括基地組織在內的波斯尼亞伊斯蘭運動的渠道。

薩勒曼親王在2000年從一個叫做“斯雷布雷尼察的母親”的組織收到的一封信中,被告知薩哈與基地組織有聯繫,他抱怨說薩哈曼的錢沒有用于波斯尼亞的人道主義援助。

蘇丹王子是最高委員會主席兼部長會議第一副主席。他已被指定為阿卜杜拉國王的繼任者。蘇丹至少收到三則警告,指出穆斯林慈善機構是基地組織的前線。蘇丹王子還向慈善機構捐款。

根據一份穆斯林報紙在1996年的報告,他根據年度認捐向其中一家慈善機構捐贈了一百萬美元。蘇丹還向監督其他幾個穆斯林慈善機構的科索沃難民沙特聯合救濟委員會作出了可觀的貢獻。

納伊夫王子是沙特阿拉伯內政部長,以他的身份監視和控制在沙特阿拉伯開展活動的慈善機構。當納夫王子被警告沙特慈善機構充當恐怖組織的陣線時,他與蘇丹親王同在。

直到2001年8月,圖爾基親王一直是王國總情報局的局長。1980年代,圖爾基在巴基斯坦伊斯蘭堡的沙特大使館會見了本拉丹,他後來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與本拉登至少會面了五次。

1998年,圖爾基同意塔利班和基地組織的意見,即沙特王國不試圖引渡本拉丹或其追隨者,以換取本拉丹的協議,不以該王國或其皇室為攻擊目標。

原告人在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地區聯邦法院對蘇丹王子和特爾基王子,以及其他在本上訴中沒有涉及的被告提起訴訟。地方法院羅伯遜法官(James Robertson)駁回了對蘇丹王子和圖爾基親王以正式身份提出的缺乏主題管轄權的訴求,並駁回了對蘇丹王子以個人身份提出的缺乏個人管轄權的訴求。


維持地區法院原判的法理


裁決書說明維持紐約南區聯邦法院丹尼爾斯法官裁決不變的法理說:

“2005年1月18日,凱西法官(Richard Casey)駁回了對沙特阿拉伯、蘇丹王子、圖爾基王子和穆罕默德的合併索賠。

在2001年9月11日的《恐怖襲擊》中,凱西法官援引巡迴上訴聯邦法庭中的多數意見,得出結論認為,《外國主權豁免法》掩蓋了蘇丹王子和圖爾基親王的正式身份。原告不懷疑《外國主權豁免法》將沙特阿拉伯保護為外國主權。凱西法官進一步認為,《外國主權豁免法》的任何例外都沒有擊敗被告的主權豁免權。

凱西法官同樣駁回了對蘇丹王子和圖爾基王子以及對穆罕默德的起訴,理由是缺乏個人管轄權。凱西法官認為,原告未能提供任何事實支持他們的指控,即蘇丹親王通過向當時知道的支持國際恐怖主義的慈善機構捐款,有意將自己的活動指向了這個組織。

同樣,原告也沒有提出任何可以由法院推斷出圖爾基親王主要和個人參與或支持國際恐怖主義和基地組織的具體事實。關於他向慈善機構捐款的結論性指控,沒有具體事實事實的指控,即他知道他們向恐怖分子匯錢,這是不夠的。

最後,沒有指控穆罕默德親王在他主持的任何一家銀行中,都知道或參與任何基地組織的賬目,他與蘇丹銀行的聯繫據稱在知情的情況下,為包括本拉登在內的基地組織特工開設了帳戶,時間和距離太近,無法牽扯到他。

2005年5月5日,地方法院下達了一項命令,駁回了在其餘合併案中針對沙特阿拉伯、蘇丹王子、圖爾基王子和穆罕默德的索賠。原告承認,在其他合併案件中針對這四名被告的指控和證據與已經撤銷的案件的指控沒有實質性差異。

在2005年9月21日發布的意見和命令中,地方法院以基本上相同的理由駁回了原告對薩勒曼王子,納伊夫王子和沙特阿拉伯最高伊斯蘭事務委員會的索賠。

法院的結論是,沙特阿拉伯最高伊斯蘭事務委員會是王國的機構,有權根據《外國主權豁免法》享有豁免權,因此,對沙特阿拉伯最高伊斯蘭事務委員會以及薩勒曼王子和納伊夫王子的起訴以其官方身份缺乏主題管轄權。因缺乏個人管轄權而駁回了對薩勒曼王子和納伊夫親王的要求。

我們與姐妹巡迴上訴聯邦法庭一道,堅持認為以外國官方身份行事的外國的個人官員是該國家的“機構或工具”,因此受到《外國主權豁免法》的保護。多數聯邦上訴法院的結論是,《第1603(b)條》涵蓋的對象是外國的代理機構或工具。認可沙特政府官員有權符合《外國主權豁免法》的豁免資格。

2005年12月16日,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54條(b)款》,向蘇丹、圖爾基、薩爾曼和納伊夫王子、穆罕默德和沙特阿拉伯最高伊斯蘭事務委員會索賠上訴案,以2005年1月18日和2005年9月21日的命令確認為最終命令。”

對原告來說,在經過了十多年的漫長索賠訴訟後,案件自此走進了司法的死胡同。在強勢的《外國主權豁免法》保護下,長臂管轄權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和考驗。

克林頓總統提名的凱西法官,是美國司法史的傳奇人物,也是美國聯邦法官中唯一失明的法官,已於2007年3月22日謝世,享年七十四歲。


因應國內外恐怖襲擊的兩大立法


山窮水盡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九一一恐怖襲擊,踏到了美國人民的底線,全國同仇敵愾,要將恐怖分子緝拿歸案,接受審判。

紐約第二巡迴上訴聯邦法院維持了地區聯邦法院的裁決,認為沙特阿拉伯政府、數位大臣和四位王子,全受《外國主權豁免法》保護,不予起訴的裁決,迫使美國國會不得不從新立法,修改1976年《外國主權豁免法》的司法漏洞,於是《反對恐怖主義贊助者法》,迅速地應景出爐。

《美國法典》裡有兩條關於非常特殊的反恐法律,一條是1996年4月24日開始生效的《反恐怖主義和有效死刑法》,一條是2016年9月28日開始生效的《反對恐怖主義贊助者法》。前者的制裁對象是國內的恐怖分子,後者是制裁國外的恐怖分子。

《反恐怖主義和有效死刑法》是美國國會對國內恐怖分子襲擊行為的回應。1993年2月26日,紐約世貿大樓被恐怖分子使用卡車炸彈攻擊,造成六死一千餘人受傷致命性損失,美國人民還未曾從噩夢中清醒過來,又發生了1995年4月19日俄克拉荷馬城卡車炸彈攻擊案,造成一百六十八人死亡,680人受傷慘劇。

1995年4月27日,堪薩斯州聯邦參議員杜爾(Bob Dole),提出《全面預防恐怖主義法》,1995年6月7日,參議院以九十一票同意八票反對的壓倒性票數通過,1996年3月14日,眾議院以同意票通過,1996年4月15日,參眾兩院兩院聯席會議表決,參議院以九十一票同意八票反對通過,眾議院以兩百九十三票同意一百三十三票反對通過,1996年4月24日,克林頓總統將之簽署成美國法典。

《反對恐怖主義贊助者法》的命運和《全面預防恐怖主義法》完全相反。2015年9月16日在參議院提出立法動議,2016年5月17日參議員口頭投票通過,2016年9月9日眾議院口頭投票通過,2016年9月23日,卻對穆斯林情有獨鐘的歐巴馬總統,以“這個法案將會為美國的外交人員帶來危險”為理由,大筆一揮,將之全盤否決

美國國會對於歐巴馬總統的否決,極度憤怒,一場反否決風暴行動,吹遍了參眾兩院每一個角落。

2016年9月28日,參議員以九十七票同意一票反對的壓倒性票數,成功地反否決,同一天,眾議院亦以三百四十八票同意七十七票反對票數,壓倒性成功地反否決,按照美國立法程序,《反對恐怖主義贊助者法》立即生效,成為美國法典。這條法律,是歐巴馬八年總統任期中,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被國會反否決成功案例。

《反對恐怖主義贊助者法》是為紐約九一一恐怖襲擊受害者家屬量身定做的法律。也是長臂管轄權跨越《國家主權豁免法》,允許在美國聯邦法院裡追訴因外國恐怖行動受害者,要求經濟賠償的法律依據。這條立法主要的制裁對象是國外的恐怖分子。

《反對恐怖主義贊助者法》的立法,無權是針對沙特阿拉伯政府而量身訂造的,雖然沒有點出沙特阿拉伯國家的名字。它針對涉及國際恐怖主義行為造成的傷害,死亡或損害的外國索賠,對《外國主權豁免法》和《反恐怖主義和有效死刑法》進行了修訂。

當紐約州民主黨參議員舒默(Chuck Schumer),與德州共和黨參議員科寧(John Cornyn)的立法動議在參議院提出後,立即觸犯到沙特阿拉伯政府的敏感紅線,對已經因九一一紐約恐怖襲擊事件導致兩國關係跌至冰點的外交關係來說,更是雪上加霜。

沙特阿拉伯外交部長告訴當地新聞社說,沙特阿拉伯王國極度關注此事,美國國會必須糾正《反對恐怖主義贊助者法》法案,以避免“嚴重的意想不到的後果”。

沙特阿拉伯財政部長直接公開威脅說,如果美國國會通過了《反對恐怖主義贊助者法》,沙特阿拉伯政府將立即拋售七千五百億美元的美國國庫券!狼狽驚懼,手忙腳亂,已經連外交禮貌都忘記了。

在過去,如果美國國務院指定該國為恐怖主義國家的贊助者,並且受到該國對國際恐怖主義的援助的損害,則允許美國公民在聯邦法院起訴該外國。《反對恐怖主義贊助者法》則授權聯邦法院對任何外國對美國國民或財產的國際恐怖主義行為的支持行使主題管轄權,而不論該國家是否被美國國務院指定為恐怖主義國家的贊助者。

在立法動議上,《反對恐怖主義贊助者法》的立場是清晰無誤的:“制止恐怖主義,為受害者提供正義和其他目的的行為。(An act to deter terrorism, provide justice for victims, and for other purposes.)

《反對恐怖主義贊助者法》生效後兩天,九一一恐怖襲擊受害人、寡婦德西蒙(Stephanie DeSimone)連同她女兒,入狀華盛頓特區聯邦法院,以“ 沙特阿拉伯政府明知為基地組織恐怖組織提供了物質支持和資源,並促進了9月11日的襲擊。”為法理依據,控告沙特阿拉伯王國,要求經濟賠償。

在九一一恐怖襲擊那天,懷妊兩個月的德西蒙,她正在五角大樓工作的丈夫、美國海軍司令鄧恩(Patric Dunn),現場被衝撞進來的飛機殺死。

沙特阿拉伯王國的外交恐嚇和經濟制裁威脅,好像沒有任何效果。一年之內,但在紐約州,就有二十五件,包括九千餘人的類似索賠官司,湧進了紐約南區聯邦法院。

沙特阿拉伯王國還是繼續聘請為皇家連勝兩局的凱洛格漢森律師樓,為主要的辯論老師。凱洛格親自出征,在紐約南區地區聯邦法院和第二巡迴上訴聯邦法院上,靠緊咬《外國主權豁免法》而使沙特阿拉伯王國、王公大臣和四位王子全身而退,如今大環境改變了,《外國主權豁免法》不靈了,不再是護身符了,但是凱洛格找到了另一條救命稻草:美國國會的《九一一委員會調查報告書(THE 9/11 COMMISSION REPORT)》!

《九一一委員會調查報告書》中有關沙特阿拉伯王國部分,是這麼結論的:“沒有證據表明沙特政府作為一個機構或沙特高級官員是個人資助的基地組織策劃的襲擊,但沙特政府資助的慈善機構確實很有可能這樣做。”

凱洛格出身哈佛法學院法學博士,1982年曾任紐約市第二巡迴上訴聯邦法院譚巴斯法官(William Timbers)的法律助理,1986年起一連四年,他是紐約州南區刑事部美國司法部助理美國檢察官,那是全世界文明社會檢察官敬仰的楷模職位。

2020年一月的預審庭上,凱洛格以這個官方結論,加上聯邦調查局和中央情報局的調查報告來回應告訴,他反覆強調,“ 原告不能證明該國或任何附屬慈善機構是襲擊的幕後黑手”,並要求撤銷案件,但被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庭丹尼爾斯法官拒絕。

“明確闡述合理依據”,他所指的,就是新出爐的《反對恐怖主義贊助者法》,依照該法,美國聯邦法庭擁有司法管轄權。

丹尼爾斯法官駁回了聲稱本拉登缺乏管轄權的說法,該兩家沙特銀行和一家由本拉丹家族控制的建築公司,為九一一恐怖襲擊提供了資金和金融服務。他還駁回了對國有的慈善機構沙特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救濟高級委員會的要求,稱原告的“有罪聯繫”指控沒有克服其豁免權的推定。

美國政府負起了應有的法律責任,2001年9月11日,國會成立的《九一一恐怖襲擊受害者賠償基金》,向倖存者和受害者家屬分配了七十億美元。

據該基金的前公益管理人費恩伯格(Kenneth Feinberg)說,目前有兩千九百八十三個遇難者家庭,平均每項索賠獲得的免稅額超過兩百萬美元,另外對於受傷者,平均每人賠償四十萬美元。

《九一一恐怖襲擊受害者賠償基金》成立的主要目的,是要求受害者得到政府賠償後,放棄對數家航空公司的民事追訴權。在九十四個死亡家屬中,有九十三個接受了條件,只有一個家屬單案另訴,最後拿到的賠償金,扣除了高達一半的律師費後,餘額與其餘的家屬幾乎相差無幾。


伊朗脫不了連帶法律責任


在九一一索賠官司中,美國律師是不會放棄任何一個協助危害美國人民從犯的。在一場空洞的起訴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中,取得了全勝,原因是伊朗從頭到尾都不理睬也不回應訴訟,被聯邦法院做出了缺席裁決。

2004年,紐約著名律師海弗勒(Robert Haefele),代表一千零八名九一一恐怖襲擊死難者家屬,聯狀控告伊朗,“有強烈的證據顯示,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伊斯蘭革命衛隊,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中央銀行,向九一一劫機者提供了包括培訓與經濟在內的援助。”

基於《外國主權豁免法》的阻礙,案件一直無法進行下去。《反對恐怖主義贊助者法》生效後,丹尼爾斯法官下令案件可以開庭審訊。

同樣是被告,伊朗的態度與沙特阿拉伯王國完全不同:由始至終,伊朗政府、伊朗軍隊和伊朗中央銀行,就沒有作出任何反應,更不用說派人出庭應訊了。

2018年5月1日,在缺席審判下,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庭丹尼爾斯法官簽署了違約裁決(default judgement),下令伊朗政府,必須向一千零八名九一一恐怖襲擊死難者家屬作出賠償。

分配如下:受害死亡者的配偶得一千兩百五十萬美元,父母得八百五十萬美元,每位孩子得八百五十萬美元,每位兄弟姐妹每人得八百五十萬美元。除此以外,丹尼爾斯法官還在裁決書中,為原告們保留了未來追訴附加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的權利。

這是個皆大歡喜的正義裁決,但是問題來了:法院的裁決有了,但是到哪裡去兌現這些錢呢?海弗勒清查了一遍,發現狡猾的伊朗,在政府名下,根本沒有什麼允許扣押的財產!這個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的案例,也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獵槍卡機打死人的訴訟上。

前兩天,在白宮的記者會上,有記者問川普總統,“你要中國共產黨賠償被武漢病毒殺死的美國人,每位受害者的金額是多少?”川普毫不猶疑的就說:“每位美國人受害者家屬最少不低於一千萬美元!”川普的數字不是空想出來的,其根據就是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庭丹尼爾斯法官的訴伊朗政府裁決書,與利比亞政府在洛克比轟炸事件(Lockerbie bombing)案中庭外和解的賠償數字。


百國索賠武漢病毒官司


在《反對恐怖主義贊助者法》開路下,九一一恐怖襲擊死難者家屬控告沙特阿拉伯王國的官司崎嶇多難。越來越多出土的證據,似乎箭頭全指向沙特阿拉伯王國,整個形勢越來越對沙特阿拉伯王國不利。

《華盛頓郵報》特約專欄作家卡修吉(Jamal Khashoggi)的謀殺,為九一一恐怖襲擊死難者家屬控告沙特阿拉伯王國的官司,塗上一層恐怖的色彩。卡修吉是一位沙特阿拉伯王國獨裁專制的民主鬥士,經常嚴厲的批評儲君薩爾曼,埋下了殺身大禍。

卡修吉有着極其複雜的背景,除了為《華盛頓郵報》撰寫專欄外,還兼任數家阿拉伯電台和報紙的主編,更重要的是,他曾數次親自採訪過本拉登。

1958年10月13日在沙特阿拉伯麥地那出生,2018年10月2日,在沙特阿拉伯駐土耳其伊斯坦布爾領事館裡面,被沙特阿拉伯特工肢解碎屍而死,細節逐漸曝光,幾乎所有的幕後主凶矛頭,全都對準了沙特阿拉伯王國儲君薩爾曼!  

在川普政府的龐大政治壓力下,沙特阿拉伯政府的說法不停地改換劇本,一開始說卡修吉是活着離開領事館的,十八天以後又說因為在領事館裡面打架受傷,正在療養。2018年10月2日,再也無法繼續編故事了,沙特阿拉伯王國司法部長只好承認,“那是一件有預謀的謀殺!”。

十八名“嫌疑犯”包括十五名派去“懲罰”卡修吉的特工全部被拘捕,後來槍斃了五名“殺人犯”,這更被批評為殺人滅口的行為。

2018內11月16日,美國中央情報局得出結論:是沙特阿拉伯王國儲君薩爾曼親自下達對卡修吉的暗殺令!2018年10月2日,《時代周刊》將卡修吉為封面人物,並與之為“真理的守護者”。

另一個沙特阿拉伯王國必須要將卡修吉除之而後快的原因,就是他曾與代表九一一恐怖襲擊死難者家屬律師多次密談,是未來法庭上重要的證人之一。

卡修吉之死,為九一一受難者家屬索賠訴訟,增加了道義上、人性上和證據邏輯推理上的籌碼。在未來的索賠大審中,必然會成為使沙特阿拉伯王國和皇室極度難堪的重頭戲。

沙特阿拉伯王國在骨子裡就反穆斯林的川普政府下,是難以討好的,現任司法部長巴爾已經將三名重要的涉案人物名字,有條件的交給了九一一恐怖襲擊死難者家屬律師,一旦公開,更將會對沙特阿拉伯王國造成極其難堪的困局。

所謂有條件,指的是這份機密文件,只供九一一恐怖襲擊死難者家屬律師參考,如果外泄,將被刑事起訴。

2020年3月4日,就卡舒吉之死嚴重威脅九一一恐怖襲擊死難者家屬控告沙特阿拉伯王國四名重要證人一事,在紐約南區聯邦法院,召開緊急聽證,“謀殺記者卡舒吉就是那些反對沙特阿拉伯的人所面臨的那種危險的例子!”。

美國地區聯邦法官納特本(Sarah Netburn)說,“證人受到威脅的指控使我感到困惑!“並要求原告律師提交陳述,“在3月18日之前詳細記錄下你所擁有的信息!”。納特本允許律師進行修改證人的名字。法官裁定提交的文件將加蓋保密公章,確保沙特政府的法律團隊將無法獲取。

在法律爭執中,是否應將潛在證人的身份移交給沙特阿拉伯的法律團隊,引發了安全問題。 原告律師認為交出此類信息為時尚早,因為目前尚不清楚哪些潛在證人將被排除作證。

九一一恐怖襲擊死難者家屬控告沙特阿拉伯王國的官司方興未艾,就被波濤洶湧的武漢病毒百國索賠世紀官司的浪潮淹沒了,但是在美國,這類的索賠官司,可以拖可以賴,但永遠不可能自動消失。


利比亞為洛克比轟炸事件賠償二十七億美元


如果說九一一恐怖襲擊是一場國家行為的話,可能會引起諸多的反對和猜疑,但是十九位恐怖分子殺手中有十五位是沙特阿拉伯公民的事實,很難使沙特阿拉伯政府置身事外,九一一受難者家屬索賠官司,就像一個泥巴潭,越往後拖越會夜長夢多,越會招惹出更多的難堪。利比亞政府在另外一件恐怖襲擊勾當被識破後,造出了息事寧人的動作:掏錢了事,這就是人類近代史上著名的洛克比轟炸事件。

1988年12月21日,泛美103班機從德國法蘭克福,經英國倫敦到美國紐約,途徑蘇格蘭洛克比時,在空中突然發生爆炸,導致兩百四十三位乘客、十六位班機人員和十一位地面局面全部落難,總數高達兩百五十九人,其中共有一百九十名死難者是美國公民。一場空前的索賠司法行動,隨着美英數國三年的調查結果而緩慢但平衡地進行。

一場空前的調查作業立即展開,在方圓兩千平方千米範圍內,搜尋到四百萬件碎片,在現代電腦技術的協助辨認下,用一萬塊碎片重建出基本的原來機型。

調查員從一塊不經眼的碎布上,尋找到破案的線索:該布與爆炸的東芝牌卡式音帶機盒子的包裝布同款,意味着如果找到購買該布者,就可以確定為恐怖襲擊嫌疑人。

數百位專家展開以該快碎布為突破案件的希望的調查,從該布的原產地馬耳他,再追查商人高奇(Tony Gauci),他證實是賣給了一位利比亞人邁格拉希(Abdelbaset al-Megrahi)。

邁格拉希是利比亞情報局官員,也是國營阿拉伯利比亞航空公司的首席安全情報官,這個突破使調查人員恍惚看到了洛克比轟炸事件背後利比亞狂人卡扎菲(Muammar Gaddfi)的影子。

1991年11月13日,美國司法部頒布了對邁格拉希和馬耳他盧卡機場總經理菲瑪(Lamin Khalifah Fhimah)的起訴書。聯合國和美國執行對利比亞的經濟制裁壓力,迫使卡扎菲把兩人交出來,在荷蘭宰斯特營法庭受審,菲瑪被判無罪,邁格拉希被判終身監禁。

2011年2月22日,前利比亞司法部長賈利勒(Mustafa Abdul Jalil),在接受瑞典新聞報紙《表達報(Expressen)》採訪時說:卡扎菲是洛克比轟炸事件真正的元兇,是他親自下令執行的犯罪勾當!

基於經濟利益和擺脫不了文明世界的追責,利比亞採取了破財擋災息事寧人的善後策略。2002年5月29日,利比亞政府提出有條件的賠償方案:利比亞中央銀行出資二十七億美元,賠償兩百七十名死亡者家屬,每個家屬平均可得一千萬美元,全款存在瑞士銀行專戶里備用,在聯合國取消對利比亞經濟制裁時支付百分之四十,在美國政府取消對利比亞經濟制裁時支付百分之四十,在美國國務院把利比亞從《贊助恐怖主義國家名單》時再支付最後的百分之二十。

2006年5月15日,美國政府宣布接受利比亞的賠償方案,並計劃與利比亞全面恢復正常關係,與考慮把利比亞從《贊助恐怖主義國家名單》上取消。2008年10月31日,老布什總統簽署了《美國總統第13477號行政命令》,撤銷了美國法庭的控告利比亞案件,全面恢復了美國-利比亞外交關係。


長臂管轄權不允許外國主權國在美國犯罪


2016年的《反對恐怖主義贊助者法》,修改了1976年的《外國主權豁免法》的漏洞,允許受到任何傷害的美國公民,無論該外國政府是否在美國國務院的《贊助恐怖主義國家名單》上,都可以在聯邦法院提起司法賠償訴訟。從以往的數十件最高法院案例來看,受到武漢病毒侵犯和傷害的美國公民,當然擁有在美國聯邦法院提起索賠官司的權利。且不論其他國家的索賠情況,僅美國目前已因武漢病毒而死的人數,已經超過七萬餘人,感染超過一百二十萬人,因武漢病毒而連鎖出來的社會停頓損失,絕對是個使任何國家都無法承受的代價。

數件武漢病毒索賠官司已經啟動,為全球百國索賠的司法打響了頭一炮,追加者將會以遠比九一一受害者家屬索賠官司萬倍的威力,像漫天雪花似的湧進美國聯邦法院,也會在全球各地的法院遍地開花,不僅是美國司法史上絕無僅有司法盛況,也是人類司法史上首次的集體司法正義行動,全球百國武漢病毒索賠訴訟,將成為一部人類的警世啟示錄:任何沒有人性的恐怖行為,必會付出對等的代價!邪惡的罪行,必然要付出邪惡的代價!


高勝寒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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