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案中的局中局
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做的任何陳述將可能成為對你不利的證據;你有權和律師談話並有權在詢問過程中要求律師在場;如果你無力聘請律師,將有政府承擔費用為你指派一名律師。
這就是美國法律中最引以為豪的維護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米蘭達規則.
而孟女士正是因為違反了這一規則,在為自己的無知和任性付出代價。
在和香港某銀行談判貸款時,孟單槍匹馬,和銀行解釋她們和Skytom的關係。而且還製作了幻燈片加以說明,結果留下案底。事實證明,她關於Skydom 與華為之間的關係被法官認為構成虛假陳述。
其實像此類陳述孟女士根本不應當自己出面,而應由公司法務人員或聘請律師予以解釋。即便出面,也只是大而劃之的說說,更不應當留下書面證據。按照中國的商業習慣,只要能及時還本付息,不違約,應銀行要求在陳述上做些包裝,只是瑕疵,不會構成商業欺詐。
從銀行方面來說,他們內部應有嚴格的盡職調查程序,不會只依客戶的單邊陳述而做出貸款安排。據說銀行在發放貸款前曾在倫敦開過會,會議內容如何 ,是怎麼決定予以貸款的,外人不得而知。可以想見,有了孟女士的書面陳詞,對銀行的決定是起了作用的。眾所周知,華為是個高端優質客戶,誰也不願意輕易放棄。
從更深的層次來看,華為的企業管理還存在着明顯的家族企業特徵。在血溶於水的關係中,企業的制度和專業化在家人高管面前往往形同虛設。不知道孟女士在和銀行談判,出具公司架構書面材料時,是否徵求過其他高管,尤其是法律高管的意見 ,並報經公司董事會同意。
法國阿爾斯通的一位高管因在一項印尼項目中行賄,後到美國出差,一下飛機就被FBI扣押入獄 ,周轉了幾個監獄,關押了二,三年才回法國。他將此經歷寫了本書"美國陷阱"。書中說 ,在當代商業競爭中,美國法律的長臂管轄,已經成為國家協助企業進行國際競爭的一種手段。看來此言不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