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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晚年之路》(补遗之一)历史的审判(修订稿)
送交者: 水陆洲3 2006年03月12日11:23:14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特别法庭宣判。

  从这次审判的实际过程,可以看得很清楚,这次审判的主要对象是“江青反革命集团”,林彪反革命集团仅仅是一个搭配。而在审判“江青反革命集团”中,主要又是审判江青。
把对“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称之为“历史的审判”,有三层含义:

首先,它不仅仅是对少数几个人的审判,而是对一段历史的审判,是对文化大革命这段历史的审判。毛泽东自己说过,他一生做的第二件事就是发动文化大革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也可以说是对毛泽东的这段历史的审判。有人说:审判“江青反革命集团”与批判毛泽东的错误是两回事。也许,他们主观上认为这是两回事;也许,他们希望群众把这当成是两回事;也许,他们这样说仅仅是一个幌子,他们自己不相信,也不希望群众相信。实际效果是,审判了江青,彻底否定了文化大革命,至少把毛泽东建国以来,特别是一九五六年以后的历史否定了。如果说,江青等人在文化大革命中果真犯有如此严重的“反革命罪行”,他们又得到毛泽东的如此信任、重用,他们的许多“罪行”又是得到毛泽东、周恩来的批准或同意,毛泽东岂能辞其咎。如果说,批准、同意的只是错误,执行的就是罪行,那么,究竟有多少事,江青不仅是批准或同意而是亲自执行者呢?

其次,对“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对高级官吏犯罪进行审判不乏先例。但是,因党内路线斗争而对失败的一方进行审判,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还从来没有过。林彪集团发动“五七一反革命政变”,叛国出逃,有人提议对林彪集团进行审判,毛泽东认为,党内斗争不能采取审判的形式进行。对江青等人的审判,可以说打破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纪录,创造了用审判形式进行党内斗争的先例。当然,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前苏联,在斯大林的领导下,曾经多次对党内的反对派进行审判,并判以重刑。然而,斯大林的这些错误,是被右派先生们经常作为攻击的目标的。

再次,把所谓的“江青反革命集团”与林彪反革命集团搞在一起,并案审判,这也是一个历史的创举。按照“起诉书”的说法:1971年9月,林彪、叶群、林立果、周宇驰、江腾蛟等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失败,林彪等叛国外逃,以林彪为首的反革命集团被揭露和粉碎。以江青为首的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继续进行反革命阴谋活动,直到1976年10月被揭露和粉碎。这时,逮捕他们,华国锋宣读的“中央决定”是这样说的:“最近一个时期,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趁毛主席逝世之机,相互勾结,秘密串联,阴谋篡党夺权,犯下一系列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罪行,中央决定对以上四人进行隔离审查。中共中央。一九七六年十月六日。”可见,林彪的问题与江青的“问题”,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把两件完全不同的事并案审判,既改变了林彪一案的性质,也改变了江青“问题”的性质。这也可以说是“史无前例”,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通过这次审判有三个实际意义:第一,进一步打击“四人帮”及其帮派体系,使其永远不能再捣乱;第二,打骡子惊马,让华国锋彻底丢掉幻想,老老实实地就范,辞去现有的领导职务;第三,顺利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批判毛泽东的“晚年错误”,完成政治上的拨乱反正。

2005年6月初稿
2006年3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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