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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运人士谈制度设计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2年12月06日19:56:12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作者 中国网友 写于不同历史时期 整理于二零二二年

民主中国的政治制度

     如果说苏联解体是二十世纪最重要的历史事件,那么中国的民主转型将会成为二十一世纪最重大的事件。中国的政治转型不仅会给中国自身带来根本性的变化,也会 对世界带来重大影响。现对自由世界威胁最大的就是共产中国,如果中国能够从极权专制走向宪政民主,那么自由世界将会迎来高光时刻。
 
     政治转型后的中国,采取什么样的政府架构、国家结构和选举制度,关乎到民主巩固、国家能力等问题,需要慎之又慎,稍有不慎,就会让刚建立的民主制度陷入崩 溃。中国到底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政府架构、国家结构和选举制度,一方面取决于各种政治力量的博弈,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政治精英们和文化精英们的智慧。
 
    中国早晚也会迎来自己的制宪时刻,在制宪会议中就要考验政治精英和文化精英(如政治学者、宪法学者)的智慧了。我相信我们未来的政治精英和文化精英们在知 识层面可以超过美国的建国精英,但是,在智慧层面可能就很难企及了。在宪法文本上,要考验我们的文化精英,而在背后博弈中,则要考验我们的政治精英。
 
    采取什么样的政府架构和国家结构,都要通过宪法来确定,虽然,宪法对选举制度不会有具体规定,但是,采取什么样的选举制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采取什么样的 政府架构和国家结构。而最终在宪法中规定什么样的政府架构和国家结构,又取决于各位政治精英和各种政治势力的博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制宪时刻会决定一个 国家的命运。
 
 
一、政府架构
 
 
    民主转型后的中国,在政府架构上,应该采取何种形式?是总统制,还是半总统制,抑或议会(内阁)制?在民国初年,最早是总统制(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接 着是半总统制(北洋政府),后来南京政府也是半总统制,虽然谈不上是成功,但基本稳定下来了。现在的大陆,也是按照半总统制在运行。因此,未来中国是不是 也应该采取半总统制呢?
 
    法国是典型的半总统制(即半总统半总理制),总统须任命多数党领袖出任总理,如果总理与总统属于不同政党,总统的权力会被削弱。判断是否属于半总统制,有 两个标准,一是看是否设立总理,二是看总理是否从国会多数党中产生。如果只符合第一个标准,不符合第二个标准,那么总理只相当于一个超级部长,这种政体更 近似于总统制,或者可以说,是非典型的半总统制(即半总统半议会制),比如台湾就是这样的。
 
    台湾原来也是典型的半总统制,1997年修宪后(取消了立法院对行政院长提名的同意权),就变成了非典型的半总统制,而大陆类似于典型的半总统制。总理由 国家主席提名,交由全国人大投票通过,再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命。全国人大有权罢免总理,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免去总理职务。总理领导国 务院,并对全国人大负责。
 
    大陆看似是内阁制,好像权力都在身为政府首脑的总理手上,作为国家元首的国家主席没什么权力,最起码现行宪法中没有赋予国家主席什么实权。但是,由于国家 主席是由总书记担任,同时总书记又兼任军委主席,这样就使得国家主席拥有了最高权力。也就是说,依据宪法,大陆是属于内阁制,但在实践中,大陆是按照半总 统制在运行的。
 
       我们民间的自由派人士,有不少人都喜欢半开玩笑自称总统,由此可见,在很多中国人的潜意识里,都是默认总统制或半总统制的。分析其中的主要原因,不外乎是 以下几点:一是有历史传统方面的因素(远的有皇帝-宰相,近的有总统-总理),二是有现实方面的因素(如现在大陆和台湾都是按半总统制在运行),三是受美 国的影响(民国初年如此,现在仍然如此)。
 
    通常认为,总统制和半总统制,其优点是效能比较高,其缺点是容易导致强人政治,而在政局不稳的情况下,强人政治又容易滑向个人独裁。所以,实行总统制或半 总统制的国家,要对总统的任期作出限制,没有任期限制的,一般都会走向独裁。一般观点认为,刚建立民主制度的国家,实行总统制或半总统制,其失败的风险更 大,相对来说,实行议会制,其成功率更高。
 
    现在的俄罗斯,也是半总统制,现在俄罗斯出了普京这么一个政治强人,就有走向独裁的趋势。如果俄罗斯实行的是议会制,普京就不会有那么大的权力,要想搞独 裁,难度比较大。如果俄罗斯只是简单的总统制,也会好一点,因为半总统制中的总统,其权力比总统制中的总统更大(比如有解散议会的权力)。当然,普京走向 独裁,政府架构只是原因之一,还有其它很多因素。
 
    由于搞半总统制,导致宪政民主崩溃的国家,最有名的就是魏玛共和国。一战结束后,德国第一次建立共和民主,即魏玛共和国。魏玛共和国的失败,跟魏玛宪法及 半总统制当然有关,但这不是最根本的原因,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纳粹党及其支持者,不相信宪政民主。当大多数的政治精英和普通民众不相信宪政民主的时候,宪政 民主就会被抛弃。
 
    一般认为,议会制的缺点,是内阁频繁更换,导致政府效能低下,而这又会影响到国家能力。国家能力不行,对于刚建立的民主制度很不利,搞不好就会让新建立的 民主制度崩溃。要巩固新建立的民主制度,就要提升国家能力和政府效能。套用福山的理论,我们不仅要建立民主和法治,还要建立有效国家,不然民主就会成为中 看不中用的东西。
 
    民主化后的中国,会面临诸多困难,其中最棘手的问题有三个,即经济问题、台湾问题和民族问题(如新疆问题、西藏问题)。这三大问题,任何一个问题处理不 好,都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比如会导致民选政府垮台,甚至还会导致民主制度崩溃。面对以上三大难题,就需要很高的政府效能和很强的国家能力,不然,就会束 手无策。
 
       总之,未来的民主中国,如果采取议会制,政府效能和国家能力就堪忧,很难有效解决经济问题、台湾问题、民族问题等。而采取总统制或半总统制,唯一需要防范 的是总统这个人,阻止其走向独裁。两利相权从其重,两害相权从其轻,从利害关系来看,我更倾向于总统制或半总统制,再加上还有台湾这么一个现成的成功案例 供我们学习。
 
    如果非要在总统制与半总统制之间做选择的话,我可能会选择半总统制,原因如下:一、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现在都是半总统制或类似于半总统制,将来政治转 型了,转换比较容易,也容易被民众所接受;二、内阁可以充当总统与议会之间的缓冲器,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可以通过更换内阁来缓解矛盾。
 
    有研究显示,同样是半总统制,典型的半总统制比非典型的半总统制更有利于民主巩固。不管怎么样,一个国家采取何种政府架构要与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 会、文化等条件相匹配。即便是选定了某种政府架构,在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的权力分配进行更具体的宪法设计和更精细的制度安排也很关键。
 
       其实,关于议会制与总统制(或半总统制)之争,学术界到现在也没有达成共识,不过,倾向于议会制的学者多一点。但是,在实践中,也就是第三波民主化浪潮 中,选择总统制和半总统制的国家又居多。议会制与总统制及半总统制本身无好坏之分,主要是看其是否适用于某个具体国家,如拉美国家的总统制不怎么样,换成 议会制可能更糟。
 
       搞总统制和半总统制的国家,基本上集中在拉美、非洲和亚洲,而搞议会制的国家基本上集中在欧洲和英联邦国家。也就是说,很多搞总统制和半总统制的国家本来 条件就不行,各种条件都是不太有利于民主的,而很多搞议会制的国家本来条件就好,各种条件都是有利于民主的,换句话说,这些国家即便不搞议会制,换成总统 制也不会差。
       
       关于议会的一院制和两院制,通常来看,小国家适合一院制,大国家适合两院制,即上议院(参议院)和下议院(众议院)。上议院,分配给每个省(自治区、直辖 市、特别行政区)两个或四个席位,然后由直接选举产生;下议院,按人口比例分配席位,如每三百万或五百万人口分配一个席位,必须由直接选举产生。
 
       未来中国如果采取一院制,就没法平衡大省份与小省份之间的利益,要是按人口分配席位对小省份不利,而平均分配席位又对大省份不利。如果采取两院制,上议院 平均分配席位,有利于小省份,而下议院按人口分配席位,对大省份有利。这样一来,就可以平衡大省份与小省份之间的利益。
 
    如果将来的政治转型由官方主导或官民共同主导,那么很有可能会在现有的人大和政协的基础上,将其改造成议会的两院,比如把政协变成上议院,把人大变成下议院。如果未来的政治转型由民间主导,那么一切都会推倒重来。
 
 
二、国家结构
 
 
    通常来说,小国家适合搞单一制,大国家适合搞联邦制,几乎所有大国都是联邦制。未来中国由单一制转向联邦制,也是大概率的事。民主化后的中国,所面临的台 湾问题、民族问题等,可能会更严重,这就涉及到国家结构问题。同时,这很考验政治人物的智慧,两岸问题、新疆问题、西藏问题等,到时将会成为最棘手的问 题。    
 
    大陆的政治制度不改变,两岸就不可能实现和平统一。即便大陆的政治制度变了,两岸也不一定会统一。不管怎么样,如果实行联邦制,是有利于解决两岸统一问题 的,而搞单一制,则不利于两岸的统一。当然,为了解决两岸统一的问题,也可以搞邦联制。也就是说,在大陆地区搞联邦制,而在两岸之间搞邦联制。
 
    另外,现在由于强力压制,新疆、西藏等地区,想独立而不能。将来民主化了,新疆、西藏等地区独立出去就成为可能。为了挽留新疆、西藏等地区,让其留在中国 版图内,就必须实行联邦制或邦联制。由于新疆、西藏等民族地区,国家认同度低,想要留住他们,难度很大,国族建构还任重道远。
 
     总之,对台湾、五个自治区(新疆、西藏、内蒙古、宁夏、广西)和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很适合实行联邦制或邦联制,而对其它省份可以搞单一制,也 可以搞联邦制,但不适合搞邦联制。除了台湾、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对其它省份,我个人倾向于搞联邦制。如果搞单一制,不利于权力的纵向制衡;而搞邦联制, 则可能造成四分五裂。对台湾、五个自治区和两个特别行政区,我也倾向于实行联邦制,邦联制只是不得已的选择。
 
    对于政府架构,我个人没有很强的倾向性,哪种政府架构最有利于民主巩固,我就倾向于哪种。但对于国家结构,我是有比较强的倾向性,那就是联邦制,原因无 他,我个人认为,实行联邦制,更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平统一、国家稳定以及民主巩固。如果一个国家在进行民主化后,时不时地爆发民族冲突和战争,民众就会厌 恶民主制度,怀念旧制度。
 
    如果大陆进行政治转型,也会为两岸和平统一提供契机。两岸有了相同的政治制度,就什么都好谈,最优的选择当然是联邦制,跟当年的东德西德统一一样。如果联邦制行不通,邦联制也可以作为选项。
 
    现在因为政治制度的不同,两岸没有和平统一的可能。以前还有九二共识、一中各表(即一个中国各自表述,台湾认为中国即中华民国,大陆认为中国即中华人民共 和国),现在就连九二共识也慢慢被抛弃了,在两岸政策上,国民党越来越向民进党靠拢,这也没办法,这是台湾的民心所向。
    
    台湾是中华民国的载体,台湾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已经长达半个多世纪了,这个事实不能不承认。现在中共死活不承认这个事实,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大陆 民主化后,就不得不承认这个事实,而一旦承认了这个事实,就要面临另一个更严峻的挑战,那就是台湾可能会从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变成一个获得国际公认的国 家。
 
    未来的台湾,会面临三个选项,第一个选项是跟大陆组成联邦,第二个选项是跟大陆组成邦联,第三个选项是成为跟大陆没有任何关联的独立国家。对于中国大陆的 多数人来说,我估计第一个选项可以接受,第二个选项难以接受,第三个选项不能接受。也就是说,台湾如果选择了第二项或第三项,两岸之间就有可能爆发政治冲 突。
 
    作为两岸的政治人物,应该努力促成第一个选项,尽量避免第三个选项,最后迫不得已,也可以接受第二个选项。如果两岸的政治人物接受第二个选项,那么压力就 会落在大陆这边的政治人物身上,如何说服大陆民众接受第二选项,就会成为最大的困难。
 
    大陆民主化后,民族问题将会成为很棘手的问题,比如新疆问题、西藏问题等,尤其是新疆问题。大陆一旦进行民主化,要在第一时间举行大选,建立一个全国性的 合法政府,这样一来,在处理民族问题的时候,就可以处于有利地位。如果民族地区举行了选举,产生了合法的地方政府,而中央政府还不是民选的,就会很被动。
 
    民族问题跟台湾问题相比,可能会更复杂,稍有不慎,就可能会爆发民族冲突,这就很考验政治人物的智慧,包括中央政府的领导人和民族地区的领导人。如果实行 单一制,有的民族地区肯定接受不了;如果所有的民族地区都能够接受联邦制,那是最好不过了。最棘手的是民族地区要搞独立,脱离出去,成为新的独立的政治实 体。
 
     中国大陆民主化后,民族地区,尤其是新疆、西藏,可能会面临三个选项,第一个选项是成为联邦的一员,把有名无实的自治区变成名符其实的自治区;第二个选项 是成为独立的政治实体,与中国内地组成邦联;第三个选项是成为独立的政治实体,与中国内地没有任何关联,谋求国际社会的承认。
 
    中国人都有大一统思想,包括一些自由派人士也不例外。如果民族地区选了第二项或第三选,尤其是第三项,我估计绝大多数的中国人可能都接受不了,这样一来,就很有可能会爆发族群冲突和流血冲突。
    
    在解决民族问题时,极权专制主要依赖于暴力和武力,民主化后的中国,解决民族问题就不能再使用暴力和武力了,而要使用谈判等和平手段。在民族问题上,政治 人物,包括中央政府的领导人和民族地区的领导人,都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极力避免流血冲突。任何一方诉诸于武力,都应该严厉谴责,并呼吁国际社会加 以制裁。
 
    民族问题与台湾问题相比,唯一的有利之处,就在于民族地区都在实际控制范围内,在谈判过程中,这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可能是个有利的筹码。当然,其不利之处 也很容易显现出来,比如一旦民族地区的独立势力诉诸于武力,那么其引起的骚乱和动荡,可能会影响到其它地区的稳定,并引起民众的担忧和恐慌。
 
       在民众对独立问题和民族问题没有理性认识之前,不宜急着解决该问题,总之,宜晚不宜早。在谈判过程中,可以设立一个过渡期,比如将问题先搁置,交给二三十 年后再解决。等二三十年后,普通民众对独立问题和民族问题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独立问题和民族问题可能就不是什么大问题了。
 
    族群冲突或族群分裂是个世界性难题,多数政治冲突和内战都与族群分裂有关。如何控制族群冲突,有两种主要的模式,一种是共识民主模式,类似于联邦制,强调 少数族群拥有自治权;另一种是政治整合模式,类似于单一制,强化中央权力。有研究表明,在族群分化指数比较高的国家,联邦制虽然在四项治理指标中有三项 (政府效能、法治、控制腐败)明显优于单一制,但在政治稳定和控制暴力这项指标中却比较低。
 
    因此,也有的学者认为,在一个族群分裂严重的国家,搞联邦制可能会让族群冲突问题变得更严重。这种观点也不无道理,就如同搞独立在宪政民主国家比在极权专 制国家更容易,原因很简单,一个有得选,一个没得选。但是,话又说回来,如果不搞宪政民主、不搞联邦制,也许问题可以暂时掩盖,但问题始终都在,并且也有 可能变得越来越严重。
 
       总之,如果搞联邦制,也许解决不了问题,也许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假如不搞联邦制,那么就不可能解决问题。比如不搞联邦制,台湾地区和民族地区,肯定不会 接受;要是搞了联邦制,台湾地区和民族地区就可能接受,也可能不接受,如果接受了,问题就解决了,如果不接受,还有邦联制供选择,反正单一制肯定是行不通 的。
 
    未来中国实行联邦制,国名也需要更改,可以改名为"中华联邦共和国",仍然简称为"中国"。现在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跟人民根本没有什么关系,凡是 以"人民"命名的国家,都不属于人民,如同以"人民"命名的政府一样。现在的"共和"也是有名无实,是挂羊头卖狗肉。
 
 
三、选举制度
 
 
    之所以出现选举,是因为现代民主是代议制,民众不直接参政议政,而是通过自己的代表去参政议政,而古代民主是民众直接参政议政,如古希腊,所以不需要选 举。代议制里的代表,是选民选出来的,是真正能代表民意的,所以也被称为民意代表。而我们的人大代表都是事先内定的,民众被他们代表了。
 
    民主就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最高决策者。实行总统制或半总统制的民主国家,总统和国会议员应该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实行议会制的国家,国会议员应该通过直接选 举产生,不然,就不能称之为民主国家。有人会较真,说美国总统不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
 
       因为有选举人团制度,有人就认为美国的总统选举不是直接选举,而是间接选举。如果是间接选举的话,在选举之前,是不会知道选举结果的,但是美国的总统选举 只要普选结果出来后,不用选举人团投票,就已经知道谁当选了。所以选举人团制度实际上只是一种计票方式,将其称之为间接选举太过牵强了。
 
     中国民主化后,实行总统制或半总统制的概率较大,所以既涉及到总统选举,又涉及到议会选举。在总统选举中,比较适合两轮多数选举(决定)制,也就是在选举 中,第一轮投票采取绝对多数制,过半票数者当选;若无过半数者,再对获得法定票数的总统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以相对多数票者当选。
 
    台湾的总统选举,采取相对多数制,也就是说,得票最多的一组候选人即可当选;得票相同时,应定期重新投票。候选人仅有一组时,其得票率必须超过20%,否 则,选举结果就作废,重新举行选举。两轮多数制与相对多数制相比,选出的总统,在民意方面,相对来说,更有代表性,总统不仅要有很强的合法性,还要有很强 的代表性,不然,就很难发挥总统制或半总统制的优势。
 
     民主转型后的中国,议会实行两院制的可能性也更大。由于上议院的议员代表的是其所在省份的整体利益,所以不适合再划分选区,整个省份就是一个选区,适合采 用复数选区制搭配比例代表制。下议院的议员是按人口分配的,所以也适合按人口分布划分选区,也就是一个省份可以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每个选区选出一位议员, 比较适合采用单一选区制搭配多数代表(决定)制。
 
    在议会选举中,不设置单一的全国选区,可以避免小党林立和政治制度碎片化,也就是说,采取较小的选区规模和设置较高的政党当选门槛,可以避免极化多党制。 因为两党制与温和多党制,更有利于政体稳定和政府效能。如果设立单一的全国选区,然后采用比例代表制,也不设立政党当选门槛,就很容易导致极化多党制。
     
    中国建立民主制度后,效能很重要,不光行政部门需要效能,立法部门也需要效能。这样一来,议会的议员人数就不宜过多,上议院给每个省份配四个席位比较合 适,共一百二十多个席位;下议院按每五百万人口分配一个席位,席位共二百八十个左右。如果议员人数过多,再加上是两院制,效能肯定堪忧。
 
    如果未来的中国实行总统制或半总统制,那么选举制度也就可以相对简单,是以多数选举制为主、以比例代表制为辅的混合(代表)制。总统选举采用(两轮)多数 选举制,上议院的议员选举采用比例代表制,下议院的议员选举采用多数代表(选举)制。其实上议院的议员也可以采用多数代表制,但对大党有利,不利于小党, 对两党制或多党制就可能不利。
 
       设计选举制度(主要涉及选举公式、选区规模、当选门槛、议会规模、选区名额配置等),既要有利于民主巩固,又要兼顾各党的利益,如果某种选举制度会造成选 民高度的政治分裂,并且只利于某一个党,那么这种选举制度无疑是失败的。如此一来,选民就不会相信选举,而会诉诸于街头运动甚至暴力运动,民主制度也就会 变得岌岌可危。
 
       针对新兴的民主国家,政治学者包刚升认为,强化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合作的政府架构(如议会制)、强化中央权力的国家结构(如单一制)、强化两党制与温和多 党制的选举制度(如多数选举制),这三种形式构成向心型民主制度,能提升政府效能和国家能力,从而巩固民主制度;而弱化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合作的政府架构 (如总统制和半总统制)、弱化中央权力的国家结构(如联邦制)、弱化两党制与温和多党制的选举制度(如比例代表制),这三种形式构成离心型民主制度,会妨 碍政府效能和国家能力,可能导致民主制度崩溃。
 
    在选举制度上,包刚升老师与我的观点比较接近,而在政府架构和国家结构上,他跟我的观点基本相反。(他倾向于议会制搭配单一制,而我倾向于半总统制搭配联 邦制。)当然,观点不同也很正常。关于议会制与总统制(或半总统制)之争,以及单一制与联邦制的优劣,我前面有论述,就不再赘述了。
 
     包刚升老师所得出的结论,建立在德国、尼日利亚、智利和印度这四个案例上。德国在魏玛共和国时期,民主崩溃跟半总统制有关(背后是阶层分裂和政治分裂), 而现在德国的民主巩固得益于议会制和联邦制。尼日利亚的民主崩溃跟议会制和联邦制有关(背后是族群分裂),重建民主制度后是总统制和联邦制(改变了过去高 度的地方分权)。智利的民主崩溃时是总统制(背后是阶层分裂),重建民主制度后仍然是总统制(得益于经济快速发展)。印度民主的成功得益于议会制和联邦 制,而印度存在比较严重的宗教分裂和族群分裂。
 
       以上四个例子中,总统制或半总统制搭配联邦制失败的例子没有一个,议会制搭配单一制成功的例子也没有一个。德国的例子证明了在该国议会制优于半总统制,而 尼日利亚的例子又似乎表明了在该国总统制好于议会制,智利的例子显示总统制在该国是中性的。德国的例子也证明了在该国联邦制不错,而尼日利亚和印度的例子 还证明了即便是在族群分裂的国家,联邦制也可以成功。
 
       再补充一点,实行联邦制,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并不是一个强,另一个就弱,其实两个都可以强。不过,的确要防止中央权力弱的情况出现,如果中央权力不强, 那么政府效能和国家能力就堪忧,这就会影响到民主制度的稳定,甚至会让民主制度崩溃。美国的联邦制搞得很成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在政府架构制度、国家结构制度和选举制度等,这些现有的政治制度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再结合转型的现实情况,设计出一套全新的政治制 度,本来就充满了极大的挑战。而现在我们在民主转型前,就去设计一套政治制度,难度就更大了,可以说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未来的民主转型存在 巨大的不确定性。
 
    对未来的民主转型,我们只能去合理想象,并在这个基础上去设计未来的政治制度。因为未来的民主转型充满了各种可能性,所以对未来政治制度的设计也只能在各 种可能性中去寻找最有可能的那一种。不过,话又说回来,我们现在所做的一切都是为未来做准备,所设计的政治方案也只是为将来提供参考,或者说作为一个起 点。

未来中国民主制度设计

人类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证明:相对而言,一套成熟、权力分割的宪政制度是尽可 能保障全体人民福祉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最好模式,“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阿克顿勋爵); “若以立法、 行政、司法等权均集中于一人或少数人手中, 不问其秉政实 情如何,出于被选或自任为执政元首, 皆可谓之为专制政治”(〔美〕 汉密尔顿等: «美国宪法 原理»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页)。同时,世上不存在一套通用的宪政制度,皆须结 合本民族特点、文化与历史,并参照众多国家理论、实践。因此,设计出符合中华民族的宪政 制度意义非凡,影响千百年。本文期翼为此尽绵薄之力。 

第一部分 未来中国宪政原则 

凡事须先确立原则。中国自有文字史约3500年以来历经各种政治制度,而笔者认为未 来宪政制度之十大原则应为: 一,实行“人民主权”制度,彻底摆脱个人或少数人统治,实践 民主化 。二,高度尊重民众权利,维护尊严,保障自由。三,确保建立法治社会,摆脱千年 人治。四,确立地方自治制度,以求根除专制复辟与限制中央集权。五,确立权力制约与互相 监督原则,立法、司法、行政分立,切实维护宪法权威。六,确立基于法律与机会意义上之平 等原则,禁止刻意优待特殊群体,制造社会不公。七,国家实行基本福利保障制度,同时确立 长远利益原则,禁止政党为选票计而竞相讨好满足群体眼前利益,破坏国家长远发展前景。八 ,军队、法院与警察力量国家化,效忠法律,禁止介入党派纷争。九,分权与一定的集权相结 合,避免国家实质分裂,避免由于制度设计导致的混乱与低效。十,鼓励宗教信仰,政教分离 同时避免社会整体层面长期无信仰、无敬畏状况。 

需要强调的是:本文不是有关宪政之书斋与学究式的考证和资料堆积,不是学术论文 ;其着眼点在于洞察民族心理、融合文化特征基础上结合他国经验教训取长补短、未雨绸缪, 是主要基于政治判断力的可操作性整体方案和具体制度构想。两个关键问题需要预先阐述: 

第一,台湾问题。未来如果想尽量让台湾留在民主化后的大中国框架之内,笔者认为 上策,即最好最稳妥的办法是:大陆“投降”于台湾,专制“投降”于民主。即直接用中华民国宪 法作为整个大中国宪法,大中国完全彷照台湾制度,大陆转型时的台湾总统直接作为过渡时期 大中国总统——以2-3年时间作为过渡期(期间包括“去共化”的历史真相、民主常识全民普及 ,类似训政)之后再在大中国范围内举行总统大选和宪法修改。以: 

a. 台湾政治、文化精英享受治理大中国的权力;
b. 台湾代表整个中国堂而皇之登陆久违的国际外交、政治舞台的魅力;
c .台湾民众于自己制度胜利的自豪感 ;
d. 台湾与大陆市场、金融税务等制度的彻底融合促进经济进一步腾飞的巨大诱惑力。 

如西德之吞并东德成为统一德国-----如此尚有可能吸引台湾留在大中国框架之内。其实毋 庸讳言,1949年后属共产势力窃国, 而中华民国本就享有治理大中国之法统、道统;中策才 是本文方案,即台湾马上以邦联形式加入大中国,保留军队、政府、立法院、货币、法律制度 等等,仅让渡外交权力于中央政府——这其实仍不保证台湾民众尤其年轻一代会同意。当然, 陆台关系紧密程度与大陆政治经济发展成正比,如邦联制运作良好,上限并不排除未来台湾彻 底融入,邦联变为联邦;下策则不考虑台湾现状与2300万台湾民众主流民意,断然坚持对台 湾也实行联邦制甚至单一制,将哪怕是民主化后的大陆法律、政体强制推行于台湾。如此则台 湾很可能成为动荡之源,且不排除两岸军事冲突可能;或者,因为不能有效吸引台湾留存在大 中国之内,则民主化初期的新政权冒台湾独立的风险,而失去彼时大陆绝大多数民众支持,反 而期盼俄罗斯普京式强人,由此大陆民主化可能长期处于动荡乃至内战风险之中。。 

二,美国问题。美国宪法是世界最早的成文宪法,美国成为并保持一百多年世界第一 强国地位。因此,其制度很容易被世人无条件推崇,甚至主张照搬。许多其他国家政治文化精 英也曾持相同观点,并历经艰险,付诸实践。但研究这些国家,我们不得不承认:数十年乃至 一百多年来鲜有取得成功者,更不用说如当初期盼的成为世界强国了。无论是非洲的利比里 亚、马里、尼日利亚,还是亚洲的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抑或拉美的智利、巴西、阿根 廷等众多国家,都曾深度参考美国宪政,然而却历经独裁,曲折动荡。所以结论是:制度设计 上千万别动辄称“美国”,照搬他国宪政、忽略本国深远文化土壤的制度设计可能难逃被践踏、 篡改甚至被抛弃的命运。 

第二部分 宪法核心宣言 

宣言: 国家从来不是虚无缥缈的名词和空洞概念,其主体与核心是人。芸芸众生,一 律平等;在相互关爱中,组成共同认可的国家并设立政府机构,定期选举政党执政运行。人天 然享有宝贵而神圣不受侵犯的权利与自由,政府、政党存在的唯一理由是保障这些权利与自由 ,捍卫民众尊严,服务民众。唯有个体的权利、自由得以保障,国家与集体的权利、自由方得 以保障,不可反之。违背或破坏上述使命,试图获取高于民众地位的政府、官僚将被人民所驱 离;违背或破坏上述使命,试图以乌托邦目标宣称领导人民实质奴役人民的主义将被人民所警 惕;违背或破坏上述使命,追求党派利益,挑动民众互相对立或仇恨的政党将被人民所抛弃。 为达成此目的,特制定本宪法。 

第三部分 人权、公民权利 

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中缺乏对人权的保障,1949年后尤甚。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利 甚至是本次征文之所以产生的主要原因,纵观各国宪法普遍将此列为首要实质性条文,也理应 作为未来中国宪法的核心及重点设置。值得指出的是:中华民国的四六宪法在这方面特别注重 ,详细而具体,几乎可“拿来”使用。罗列如下: 

“中华民国宪法 第 二 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条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 

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

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

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

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

      法院对于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复。逮捕拘禁之

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

      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

拒绝,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处理。

第九条 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 第十条 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第十一条 人民有言论、讲学、着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条 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 

第十三条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条 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第十五条 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
第十六条 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
第十七条 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
第十八条 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
第十九条 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
第二十条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条 (废除)
第二十四条 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 

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

笔者认为,以上“人民”表述改为“公民”更为精确。除此之外,还应特别列明:
1. 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任何政府机构、个人或团体,不得对任何人施加酷刑、侮 

辱、肉体与精神折磨,损害其名誉。
2. 公民住宅与居住场所神圣不可侵犯,未经法律许可,任何其他人不得强行入内;
3. 公民享有思想自由与表达的权利,任何政府机构、企业、团体、媒体、社交平台不得 

剥夺、限制公民思想表达权。法律禁止的宣扬暴力、仇恨、色情、毒品等除外。 4.公民享有自由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政府部门编辑、指定学校教材及辅导材料。 

第四部分 国家架构、政府制度、选举制度 

  这是宪政制度主体与主要内容。也是本文重点。

  在进行具体设计之前,须先分析、预测未来中国宪政可能被破坏的主要原因,如此方可

能设计出长期稳固的制度:

1.强人的出现及顺利掌权,尤其是军人干政。各国案例举不胜数,典型的如袁世凯、普 京。因此未来政治设计必须削减主要行政官员权力。选举不要过度集中于个人对决,避免明星 政治出现,否则将是强人产生的前奏;宪法的修改须极其严格,避免被强人裹挟,轻易更改; 东方及拉美专制文化影响之下,过度散漫与放纵的社会,民众会盼望强人出现以解决社会混乱 ,这是与美国制约政府权力这一先天立国之本的不同之处。 

2.极端民族主义泛滥。典型如一战后被割地、赔款的魏玛德国,其宪政很快因此失败。中 国因为近代遭受列强欺凌,加上中共的蛊惑宣传,民族情绪同样高涨,这与第一点相辅相成, 极易成为强人主要手段。 

3. 民族之间矛盾激化。南联盟的分裂与内战是前车之鉴。因中共建政后对多个少数民族的 残酷压迫与血腥统治,未来中国同样面临严峻局面,处理不当会引发长期动荡乃至内战。 

4.政党高度对立、对抗,缺乏妥协。国共内战即两党水火不容;美国两党制的对立其实也 愈演愈烈。应尽量避免两党制,国会3-4个政党竞选有助于避免社会的过度政党化和对立。 

5. 两强对峙,双首长制。中国文化中“天无二日”有深厚影响;管理理论上“责权利”结合避 免两个决策人;两个“明星”同时存在,互相支持的民众容易寄托个人情感,激化矛盾,裹挟中 政客也骑虎难下。所以,哪怕从填补漏洞出发,也需要废除双首长制,免除后患。 

   任何脱离本国、本族传统文化的制度设计从长远而言都将归于失败。中华文化源远流

长,其优良特质自不待言,但弊端更值得正视以避免制度的难以实施。一,缺乏契约精神与法

治传统;二,重人情关系、重面子;三,长期的吏治腐败,权钱交易深入人心;四,政党、政

客之间缺乏妥协精神,不易协调。五,公民社会不成熟,以宗族、友群形成紧密小团体(摧毁

法治的重大文化因子)。

先贤阿克顿勋爵曾有名言:“每个时代,自由面临四种威胁:强人对权力集中的渴望, 穷人对财富不平均的怨恨,无知者和迷信者对乌托邦的向往,缺乏信仰者将自由和放纵混为一 谈”。由此推导,尽量避免这四种危害其实正是制度设计时所需重视的考量之一。 

   今日宪政制度设计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不考虑中华民国短暂的时期,中国将属于这个

星球上最晚实行宪政的国家之一。因而有相当的后发优势以便广泛吸纳众多宪政国家经验,若

运作妥当,也许能够避免他们以及民国初期自身的艰难或失败。

   此外,对总统权力的制约,不必然体现于行政权力本身的分割(在中华文化背景中,

如此反而容易埋下动荡、低效、纷争的种子),而在于中央横向层面,即国会立法权、宪法法

院释宪权、独立司法制度以及社会层面新闻第四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更在于纵向层面各省市的

自治制度,后者最能有效避免独裁、中央集权的形成。

先明确结论:未来中国宪政制度为“联邦制下的议会制,采用混合代表联立制” 

“选举”事实上已是一门完整学科。结合政治学、数学、逻辑学、历史与中华文化等因素 ,详细论述如下: 

图表: 

国制 

单一制 

联邦制 

邦联制 

政制 

总统制 

议会制 

半总统制,议会 

选制 

多数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 

混合代表制 

因此,按不同组合,可以形成33=27种不同的具体宪政制度。(设定这里的“邦联制”下也 可能设置中央层面相应机构及邦联选举),分别是: 

1. 单一制下的总统制,采用多数代表制选举法 2.单一制下的总统制,采用比例代表制选举法 3.单一制下的总统制,采用混合代表制选举法 4.单一制下的议会制,采用多数代表制选举法 5.单一制下的议会制,采用比例代表制选举法 6.单一制下的议会制,采用混合代表制选举法 7.单一制下的半总统制,采用多数代表制选举法 8.单一制下的半总统制,采用比例代表制选举法 9.单一制下的半总统制,采用混合代表制选举法 10.联邦制下的总统制,采用多数代表制选举法 11.联邦制下的总统制,采用比例代表制选举法 12.联邦制下的总统制,采用混合代表制选举法 13.联邦制下的议会制,采用多数代表制选举法 14.联邦制下的议会制,采用比例代表制选举法 

15.联邦制下的议会制,采用混合代表制选举法 16.联邦制下的半总统制,采用多数代表制选举法 17.联邦制下的半总统制,采用比例代表制选举法 18.联邦制下的半总统制,采用混合代表制选举法 

19.邦联制下的总统制,采用多数代表制选举法 20.邦联制下的总统制,采用比例代表制选举法 

21.邦联制下的总统制,采用混合代表制选举法 

22.邦联制下的议会制,采用多数代表制选举法 23.邦联制下的议会制,采用比例代表制选举法 24.邦联制下的议会制,采用混合代表制选举法 25.邦联制下的半总统制,采用多数代表制选举法 26.邦联制下的半总统制,采用比例代表制选举法 27.邦联制下的半总统制,采用 混合代表制选举法 

具体分析: A.先论述可能分歧较小的第19-27中的“邦联制”:它仅适宜于因为极其复杂且具国际影响力 

的台澎金马地区。其他地区不予考虑。 A1.按民主的理念,我们并不绝对追求大一统的国家模式。尤其当统一国家是独裁、 

专制国家之时,人权高于主权概念应是更高原则。但另一方面,在一个已实现民主的过度,拆

散国家、分裂国家也不该是精英们追求的目标。否则,美国的南北战争中北方反成大错,被公

认美国历史上最伟大总统之一、挽救了联邦的林肯则为罪魁祸首。

A2.放眼世界,更不得不承认:片面追求独立、分裂成单独的国家或独立性质的”邦 “恰恰是战争最大策源地。前南斯拉夫、前苏联多个国家分裂后相互之间持续战争(亚美尼亚 与阿塞拜疆、俄罗斯与格鲁吉亚、波黑、塞尔维亚与克罗地亚等),甚至俄罗斯境内两次车臣 战争的殷鉴证明莫不如是。如果说今日一个二百个国家的世界并不太平,那么独立成一千个国 家、诞生出一千支军队的世界将更加动荡,纷争放大,无数矛盾难以调和下突然手握“国家军 队”的政客将动辄兵戈相见。 

A3. 在大一统观念深入人心的中国,任何主张分拆中国、在全国实行邦联制的政党绝 不可能得到多数选民支持。这样的宪政设计假如在中国某个历史性关头,经精英讨论而通过并 付诸实施,不仅民众将普遍反对,完全可能如1991年前苏联一样激发出如“八一九”之类政变。 

A4. 邦联制下一盘散沙,无法有效抵御外敌侵略。美国建国前13个殖民地于1777年制 定、1781年正式批准《邦联条例》,但很快认识到无法形成强大力量保护各邦,数年内重新 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建立美利坚合众国。中国显然无须倒退,反而去选择被舍弃的制度。 

A5. 新疆、西藏地区可享受高于普通省份的高度自治权,不必首选邦联。 

故不考虑第19-27条。 B.“单一制”国家优点是效率较高,解决重大问题相对容易,法律、决策实施顺畅,最大 

弊端:
B1: 容易形成中央集权。尤其在出现强人或一党占据国会较大优势情况下,如果缺失 

中央与地方(省、市或称州、郡)关系上的纵向分权,无论如何横向分权,无论政府架构采用

总统制还是议会制、半总统制,或何种选举方法,从理论上说国家都有可能退化至威权。中央

集权下一旦制定的法律、决策出错,将影响全国,再无强大机制和力量制约,易导致大规模动

荡乃至灾难,出现与人们追求的民主宪政背道而驰的潜在风险。

B2: 今日世界,公认“市场经济”优于“计划经济”,各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甚至印 度感触更深,其核心原因即计划经济本质上即经济层面的“单一制”,由中央出台一致的经济政 策,统管、计划无比复杂的经济活动,并迅速推广。同理,国家架构的的“单一制”,本质上则 

是“计划政治”、“计划法律”、“计划管理”,祈望中央层面一刀切管理全国各项法律、政治乃至文 化,不分差别,不分地域,不分差别,不分民族,这样的“单一制”比“计划经济”运作更复杂、 更庞大,因而也更容易失败,用之于十几亿人口、五十六个民族、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土地、 社会发展水平差别极大的中国更是难以想象。同时,高高在上的中央政府必将变得庞大臃肿, 效率极低,而无论膨胀到多大规模,很难指望一项措施适用于全国各个区域。 

B3: 不利于解决新疆、西藏问题。中共1949年执政后迄今73年,对少数民族犯下累 累罪行,导致离心离德甚至早已埋下仇恨种子。如果在民主化后继续实施单一制,试图中央统 一管理新疆和西藏的一切,不太可能为这两个地方民众所接受。 

B4: 单一制结构的主要优势,在设计精妙的复合制下同样能基本实现。联邦制下的 国家也可组织建设全国性的交通干道、完成关键大型工程、保留部分国家土地、征收国税,制 订国家层面法律。 

B5:总结中国秦朝以降的两千多年历史,大部分年代(尤其明清之后)之所以形成 举世罕见的专制和严酷的极权传统,除缺乏教权制约,贵族未形成强大阶层外,国制的单一制 是关键因素之一,教训最大,痛苦最深。历史上的英国即便是君主专制的多数时期,并非单一 制国体,而是各郡、市基本自治,组成议会性质团体,民众选举市长、警长等官员,中央层面 很少干预。 

因此,笔者不主张民主化后的中国继续采用单一制,则:上述第1-9条不予考虑,而 应重点关注第10-18条的联邦制方案。哈耶克也曾揭示:“联邦制组织原则只须善为运用, 确能成为对世界上某些最为棘手的问题的最好解决办法。” 

C.政制方面,半总统制即“双首长制”。不太适应于未来中国。 C1.从管理科学的角度,责权利相结合是常识。同一行政权同时设置两个最高权限的 

管理者,容易埋下一些混乱的潜在风险。即便多数时候风险能化解协调,不一定意味有朝一日 不会爆发。制度的设计和长远规划,必须尽可能杜绝动荡因子。无论“半总统半总理制”抑或“半 总统半议会制”,其在总统、总理、议会之间形成相对其他制度更为复杂的关系,特殊情况下 这便增大了爆发矛盾的机率。 

C2.中国文化长期主张“天无二日”,这种植根于文化的理念自然会潜移默化地影响一 些政治人物,在某个历史关头或许就起微妙作用,引发冲突甚至危险。 

C3. 民国初期的“府院之争”已经有历史的教训,虽然有诸多复杂原因,但制度设计者 不可冒险再去重蹈复辙于万一。 

C4. 冲突易发生在强人出现的时候。如一位能力突出、权利欲强的总统,在“半总统 半总理制”下,可能会更多地插手内阁行政事务,何况总统一般本是直选产生,在中国文化背 景下他将更容易揽权。 

C5. 总统一般可解散经全体国民选举产生的国会,本质上这也是在以一人好恶否定多 数国民的政治意愿,导致政局动荡 

C6. 制度设计者终究绕不开美国的榜样作用。 不能不承认:在美国的文化、民族土壤 下,美国未实行“双首长制”,这本身是成功的:从1787年至今凡235年,行政部门一人独大的 总统制度下总共产生了47届总统,而没有出现行政部门内部挑战、剥夺总统权力的现象;总 统一经选举确立,也能一直有效和平交接、行使权力。其他国家总统与内阁的扯皮甚至对立、 战争让人警惕。美国不搞“半总统制”,对未来中国而言,能获得推崇美国制度设计的大批精英 与民众支持,一定程度满足其愿景。 

因此,选择与分析将浓缩至第10-15条的六种方案之中。 

D.政治精英对权力的追逐以及美国二百多年制度的成功,让总统制颇为诱人,但实则在 多数无强烈宗教信仰或法治理念的国家,施行总统制可能危机四伏。 

D1. 如前所述,众多效法总统制国家的教训证明:总统制不易成功。不少亚非拉国家在 转型中因此矛盾激化,堕入独裁制、军人干政,民主宪政被颠复,国家长期处于动荡之中。试 想:中国有哪些更优越的宪政基础、文化或特殊条件能得以避免这种结局? 

D2. 总统制下总统影响力及权力过大,一人独占三权之一,既担任军队总司令又独享所 有日常事务处理之行政权,且不必向议会负责。一个稳定的现代政治制度应尽量避免个人权力 泛滥,而应着眼于发挥精英集团的力量并践行法治,避免庸人、混人或独裁者的出现。哪怕因 此让可能的“伟大人物”缩手缩脚、“郁郁”不得志也利大于弊——这样至少不至于颠复整个分 权、监督体制,出现“一人发疯,全国遭殃”的惨痛局面。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让一个伟大政 治人物无法尽情发挥作用之遗憾远好过多一个独裁者之危害。 

D3. 在被众多国家推崇的美国,其两党制其实也曾多次面临危机, 而这常常被人忽略。 当全国所有人的注意力高度集中于总统选举,当选总统个人的政治立场及观点便可能分裂国家 或导致危机。1860年林肯当选总统,客观上激化了美国南北固有矛盾,南方很快宣布退出联 邦。种种因素最终酿成了全国2%的人口和超过20%的士兵死亡的大内战,林肯更在第二度当 选数天后遇刺;此外,美国历史上多个总统遇刺;2020年总统大选更出现了民众因对川普个 人的看法迥异而尖锐对立的现象。 

D4. 在数千年帝制影响深远的中国,掌握极大军权和行政权力的总统,野心膨胀下完全 可能趁机进一步扩大权力,废除掣肘的权力制衡制度与法律,实行终身制甚至恢复帝制。袁世 凯既为前车之鉴,未来何尝必不重演? 

故分析至此,未来中国宜采纳“联邦制下的议会制”,只需在第13-15条中的采用“多数代 表制选举法”、采用“比例代表制选举法”和采用“混合代表制选举法”中择其一。 

E1. “多数代表制选举法”实行选区“赢者通吃”、“胜者通取”规则。政客或人为挑动失败选 民情绪、强化选民对立,易形成两党制。这在缺乏宽容和遵守契约的文化环境下,完全可能导 致社会动荡,撕裂国家——这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屡屡被验证。即便在欧美成熟的民主制度下 ,也不乏各种动乱,输的一方支持者尽情发泄不满与失败痛苦。 

E2. “多数代表制”本质上有“强奸民意”之嫌。民主制度下选民,尤其纳税选民,理应有民 意代表,且其政策必须充分考虑和反应全体民众意愿。多数代表制下选区之中竞选失败的候选 人全部退出,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其所代表的选民的天然利益。 

E3. 以最被推崇的美国总统选举为例,在这种“多数代表制”和各州“赢者通吃”的制度下, 数次发生了候选人全国总选票更多却仍然输掉竞选的现象。虽然规则如此,愿赌服输,但这明 显是不合理、不公平、难以服众的制度安排;议员选举同样道理,可能出现全国选票占多数反 而在议会占少数的情况。我们没有理由非事先制定不合理的规则再让民众去遵守。 

在剩下两种方案中,“比例代表制”有如下不足: F1.候选人都以政党、集团分配比例,过度强化了政党政治。政党政治有一定封闭性,内 

部可能形成暗箱操作,形成政党腐败甚至非法活动。 F2.相当部分厌恶政党政治的选民无法表达意愿,不易选举出自己的民意代表,独立候选 

人难以出现,这成为投票率低的原因之一。 这样,结合“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优点的“联邦制下的议会制,采用混合代表制选 

举方法”成为唯一选项。 “混合代表制”主要又细分为“并立制“与”联立制”。其中并立制偏多数代表制,有利于大党 

,不利小党和无党籍独立人士,容易形成长期的大党政治,其弊端类似于前述的“多数代表 制”(结合其他原因,日本自民党从1955年一直执政到1993年,长达38年,如果是个腐败政党 ,也许同样不易通过选举赶下台了)。而联立制偏“比例代表制”,各党相对均衡,设置如5% 门槛后,也能避免小党过多的现象。 

综上所述,“联邦制下的议会制,采用混合代表联立制”成为最佳选项。这种制度类似 于德国制度,但有所不同的是本设计者主张不设国家元首,而以组阁的行政负责人在任期内行 使国家元首职能----不妨也称作“总统”-------这样可以避免中华文化背景下“双首长制”可能带来的 潜在风险,如同美国总统制,保持行政权的相对独立,同时由议会选举中获胜党派领袖出任内 阁或联合内阁负责人,避免总统制下反对党议员控制国会时导致的行政、立法严重对立。可看 作是以德国制度为主,融合美国总统制优点的统一体。实践证明:采用此方法的德国,二战后 保证了政局的长期稳定,而这理所当然是宪政最主要目标,相信也将是最适合未来中国的优秀 制度设计。 

第五部分 最高法院 

即宪法法院。负责重大跨省、跨国案件审理、宪法解释及法律合宪性判决,最高大法 官由九人组成,75岁(含)以下终身制。 

中国历史、他国民主实践教训警示我们:未来中国民主化建立及宪政完善过程很可能 会比较艰难、曲折,因此多设计一些预防机制有利无弊。除上述多重制约、分权机制设计外, 可独立设立一支小而精干的”维宪特种部队“,直属最高法院,独立于武装部队及总司令的总统 ,专职预防、惩处别有用心者: a.擅自修改宪法 b.擅自废除宪法 c.解散国会等违宪行为。为 避免其本身干预正常国家事务,最高法院大法官及部队指挥人员须向全国公开宣誓:任何情况 下不得竞选和担任政府行政职务,不得组织及参与组织政党、任何政治团体,不得介入其他政 治事务。 

第六部分 国会 

   国会采用两院制:参议院、众议院。不作过度阐述。这可在中央层面增多一层监督与

制约。各国宪政实践中,两院投票结果不一致本身已证明其在制衡机制中的重要性,对避免过

度政党化也有益处。

议员经全国民众选举,应保持一定工作年限——熟悉工作、积累经验本已需要花费相 当时间。故参议院六年制、众议院四年制是合适任期。中期选举两院皆改选一半。过多和过于 频繁的选举会大幅度降低民众投票意愿。议员年龄不得超过75岁。 

第七部分 总统 

按上述第六部分全国议员选举,获胜政党领袖出任总统,有相对独立行政权,兼任武 装部队总司令。总统必须在本国出生且居住不少于20年。年满38岁以上。任期四年,累计任 期最多两届。现役军人不得竞选或担任总统,退役军人自离开军队始三年内不得竞选或成为总 统。 

第八部分 选举 

   鉴于选举作为宪政基石的极高重要性,宪法应单列对选举的规范:

第一条 选民资格:年满22周岁、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并参加社会工作两年以上的公民 或年满25周岁、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公民享有选举权。 

实践证明:美国及西方经改变后的现代选举制度其实已出现重大漏洞。阐述如下:代 议制下选举本质上是公民让渡自身权力,选拔社会治理人才,以期维护自己利益。这不是学校 内部的考试和理论学习,因此显然需要选民了解社会,拥有一定社会常识,明白自身长远利益 与当前利益。选票非常神圣,要求有质量,不可让人稀里煳涂地凑数或错投,绝不要将民主等 同于一人一票,它既非民主必然也非民主本质。现代选举制度下选民年龄不断降低远不是由于 现代人对社会、政治认知更加成熟,恰恰由于学制的延长,大批学生可能更加不了解社会。成 熟后的人们往往感叹自己年轻时的幼稚,则没有理由不断降低选民年龄让政治愈来愈趋于“幼 稚”。在专制社会,年轻往往意味着抗争的勇气,而在已民主化的社会,更需要的却是选民对 社会的了解成熟。如何治理千家万户组成的国家、区分法案优劣利弊、洞察候选人综合状况, 远非18岁孩子能明辨。孙中山先生的“主权在民,能者治国,权能分离”设想良有以也。 

   理想化的人们往往误以为民主制度万能,但其实民主选举制度存在与生俱来的弊端。比

如:政党竞争白热化后,任何小众群体都将成为争夺对象,这正是现代选举制度下选民年龄被

人为不断降低的深层原因。从理论上来说,为争选票计,选举年龄降低到幼儿园儿童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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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罪犯选举权也会是某些政党之企图;不断以利益讨好某些群体换 取选票会成为某些政党主要竞选手段,其实质乃“金钱与选票的交易”;甚至抛开国会庄严通过 的《移民法》、《边境及海关法》,大量引进外国非法移民以壮大自己潜在选举盘------政党公 然践踏法律,宪政崩塌也就为时不远了。良莠不齐硬凑选民数目对国家与社会整体公平利益危 害极大。可见,民主选举制度具备“(候选人)优胜”却不具备“(选民)劣汰”功能,因此其运 作将越来越困难,政治生态越来越恶劣。适当提高(其实是恢复)投票门槛后,暂时未获选举 权的公民不必担心其利益无法保障,宪法规定实行全民义务教育制度和最低福利保障包括失 业、医疗、养老、工伤、劳动保障等制度,同时也一定会有政党未雨绸缪关注这部分潜在票仓 的合法利益。 

第二条 选举制度 由联邦中央层面制定统一的选举法,规定具体选举日期、办法、流 程、方案。各地按法律具体负责实施,选举委员会人员各地自行任命、组成。一方面避免美国 无数种选举投票方法导致的弊端,另一方面具体工作人员由各地组成,各地操作,避免中央层 面的统一操纵或作弊。 

第三条 选举方式 选举须公开、透明、及时,禁止使用机器以杜绝可能的舞弊。选民 资格认定、登记、选票制作、选票保管、运输、发放、投票等环节均应置于独立团体参与之下 ,其中验票、唱票、计票须电视、网络全程直播,全民监督。 

第九部分 宗教信仰 

   考虑中国长期恶劣的人文环境、法治、政治生态,急需猛药治理,本宪法突出宗教信

仰内容并作为关键独特设计。

宪法将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均受宪法保护;禁止鼓吹暴力、毁灭、自残、以敛财为 目的及敌视其他群体的极端宗教运作。国家鼓励、倡导与推行基督新教”。最后一条也许将引 发争议,故从十四个方面重点论述如下: 

a. 宪政制度设计者担负为国家、民族谋百年、千年之重任,但十分容易堕入以个人好 恶、信仰、理念设计制度之窠臼,此为设计者之大忌。因此,按实践检验真理原则,总结并正 视各国千年来运作的经验教训应成为主要考量,此时务须暂且搁置个人信仰或自身的无神论理 念而仅考虑效果; 

b. 无法否认历经2500多年的佛教国家没有产生近现代文明、科技与成熟的宪政制度; 今日无一令人羡慕的文明而富裕宪政国家;泰国、缅甸等历经政局不稳。 

c. 无法否认历经1400多年的的伊斯兰教国家没有产生近现代文明、科技与成熟的宪政 制度。今日无一令人羡慕的文明而富裕宪政国家。 

d. 无法否认无神论国家没有产生近现代文明、科技与成熟的宪政制度;今日鲜有令人羡 慕的文明而富裕国家;即便韩国,基督教兴盛前也发生朴正熙推翻宪政制度的军事政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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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属泛神论国家,其遵守契约、团结合作的民族文化极其独特,完全迥异于中国文化和社会现

实,不可类比。

e. 人类近二百年创造的物质、技术、文明成果远超过去数千年、数万年之总和。然其成 果之绝大部分产生于基督教尤其新教国家,必非偶然。其原理可参考韦伯《新教与资本主义伦 理》、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等经典着作。 

f. 了解美国建国与发展历史的人不难明白:二百多年来,在西方国家中,建立在清教基 础上的美利坚民族对宗教信仰之执着堪排最前列。这与其制度的相对长期稳定、成长为超强灯 塔国不可能没有关联关系。则推崇美国成功经验的制度设计者需要深思。 

g. 我们甚至可以大胆推理与设想:建立在这种强大信仰基础上的美国,无论设计何种宪 政制度:单一制,联邦制,邦联制;总统制,议会制,半总统制;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 混合比例代表制-----都很可能成功,运作顺畅。 

h. 不可否认,整体而言,有宗教信仰尤其以“爱人如己”为核心理念的基督信仰国民,普 遍具备基于内心约束的较高道德素养以及契约精神;这恰恰是文明、法治社会基石也正是宪政 牢固土壤。慈善事业更是明显昌盛。 

i.很想找出一个因大力推行基督新教而导致宪政运作困难、社会发展停滞和混乱的现代 国家作为反例。遗憾的是:没有。甚至在非洲,以信仰基督新教为主的博茨瓦纳相对其他国家 也好得多。人均GDP按PPP计算高达近2万美元,2021年民主发展指数列全球第30位,超越 众多欧洲国家,腐败指数非洲最低(与韩国相当),自由度最高,宪政制度运作良好,反而成 了正面案例(美国国务院报告披露:博茨瓦纳政府、议会活动经常以基督徒祷告而开始。与无 神论政客不同,他们内心明显具有基于信仰的约束力量)。这一切又是巧合吗? 

j. 与此同时,即便是观察传统基督教国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近几十年来主要伴随着 宗教信仰的弱化、缺失,尽管物质生活水平和科技迅速发展,社会秩序却普遍开始紊乱,道德 滑坡、毒品泛滥、帮派林立、犯罪率急升直至政治生态文明也开始恶化,在美国居住数十年的 华人往往怀念过往的良好社会秩序、治安与文明环境。 

k. 毫无疑问:中国的政治、社会问题更加严重。一方面是长期独裁、专制制度对社会、 文化有摧残作用,另一方面,传统文化本身具有某些重大糟粕,再次,无人否认中共七十多年 的无神论教育让一切变得愈加棘手。制度与文化相互作用,相互影响,长期的制度影响下国民 的习惯、习俗、做法、心理会凝结为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因此切记:中国的宪政制度设计与众 不同,相当程度上它需要担负重塑民族文化、匡正社会重任,这恰是容易被忽略的。一个伟大 的宪政制度设计应不仅能建立使政治机器运转良好,还应有助于改良国民性,更新民族文化, 而这需要在制度设计中融合信仰元素。毋需讳言,宗教信仰是改变与塑造文化的最强大武器, 基督新教正是改变民族缺乏契约精神和法治传统等劣根性的良药(《圣经》本身即上帝与“选 民”的“契约”)。 

l. 切勿指望单纯的、设计精良的政治制度便能圆满解决中国问题。在中国,精心设计的宪 政制度本身能否长期运转、维系下去大打问号,制度设计者、追求宪政的精英其实普遍心中无 底、战战兢兢乃至忧心忡忡。何故?究其原因无非在于政客与民众两方面。一方面,在懵懂、 模煳而影响巨大的政治领域,人类最惨痛的教训莫过于:没有信仰、无所敬畏的政客总有千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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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方法规避制度和破坏制度并让设计良好的制度名存实亡。恰如美国国父亚当斯所言:“我们 的宪法只是给有道德、有宗教信仰的人制定的。它完全不适合治理其他类型的人”,另一方面 ,政客往往如此,民众亦如是。找关系、钻法律空子是中国治理老大难问题,这并非缺乏制度 和法律,甚至不是法律与制度是否完善的问题。任何一个政客、任何一个选民,除了受制度制 约外,也须具备来自内心的、自发的、真正约束自己的能量。道德力量固然有效,宗教信仰显 而易见强大得多。道理很简单,任何精巧的制度有限:条文有限、内容有限、涵盖有限、效力 有限,而大千世界之空白无限,变化无限。西方宪政相对亚非拉国家运作成功、效果良好主要 基于此。总之,无成熟宗教信仰的中国缺乏土壤,单纯而简单地只照搬制度,完全可能归于失 败,事实上也为中华民国初年的历史事实若证实。后来之制度设计者、实践者切勿重蹈复辙, 忽略信仰之土壤作用。 

m. 切勿存侥幸之心,认为台湾没有设立宗教而宪政运作良好。且不说台湾信奉宗教者甚 众,其受日本治理半个多世纪,得天独厚的契约文化有重大影响;但宪政实施才短短二十多年 后的今天,以2300万人口,相对未来中国情势简单得多的政治格局,目前实则已蕴含重大深 层危机:两党之中的一个主要政党几乎整个核心层及大批信众,事实上为利益而亲共投共,明 显损害甚至出卖台湾,中共不必冒险武统,选举制度下的台湾之风险并不亚于此前的香港。而 这在具备基督教信仰的宪政国家政客群体、民众中难以想象。 

n. 对国家确立主体宗教的担忧、恐惧主要源于中世纪天主教对世俗事务的干预所导致的 弊端以及对“政教分离”原则的偏执理解。凡事不可走极端,不可泼洗澡水时连同小孩一并泼 出。现代政治发展至今,包括我们今天的宪政制度设计,成熟的政治架构下,宗教团体几乎没 有任何权力、机会直接干预世俗政治。大可放心,我们完全可以避免五百多年至一千多年前的 情形。未来中国基督教团体根本不可能拥有中世纪天主教宗教法庭、宗教裁判所之类司法权, 基督新教也更不主张建立伊斯兰教哈里发的神权、世俗政教合一制度,而恰恰主张“耶稣的归 耶稣,凯撒的归凯撒”。本宪政设计者设计推崇基督教尤其基督新教制度,源于其成功实践, 注重的是其社会”润滑剂“、制度“稳定剂”的潜移默化作用,而不是让宗教代替政治,宗教干预 政治,这毫不违背“政教分离”原则;同时,“政教分离”也绝不意味着“政治”必须排斥宗教、驱 赶宗教、消灭宗教(二战后美国最高法院的某些驱离宗教的判决不一定能经受历史考验,其不 良后果也正在体现),这是需要力挽狂澜纠正偏差的。以上所述,这种“润滑剂”、“稳定剂”从 效果而言,非基督教尤其基督新教莫属。 

一以蔽之:未来中国若缺失成熟的基督教信仰,仅凭宪政制度的“孤独”运行可能面临困 难重重甚至危机四伏;融入宗教信仰因素的宪政设计只有好处而不会有任何风险与弊端,世间 没有比摘取真理的硕果更美好和首要之事。综上十四层面论证,如无法反驳却仍坚决反对在宪 政制度中纳入基督教设计,易让人疑惑:这是基于客观理性还是自身思想上的顽固与惯性? 

第十部分 联邦与地方关系 

1.在避免中央集权制度、保障民主政体的同时,应兼顾社会整体效率,避免制度设计上 过度分权导致的混乱、冲突、复杂、资源浪费的现象,应适当集中必须的中央权力。比如在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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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生活过的人可能会感叹其法律之繁杂或建设效率之低。经济领域适当集中权力有好处,二战

前的苏联迅速工业化对世界众多国家产生吸引力;二战后日本、西德的经济腾飞有个共同点:

国家宏观层面引导经济多。

2. 联邦掌控国家安全、军事、外交、货币、金融制度、情报、海关、刑法、刑事诉讼 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联邦税收财政、联邦福利、联邦选举、国家骨干交通网、防疫等。 

3. 宪法未列明的权力归各省所有。 

4.鉴于新疆、西藏问题的高度敏感性,可授予之比其他区域更多的自治权,而仅国家安 全、军事、外交、货币、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骨干交通网、防疫归联邦所有。但视变革时 期具体政治局势、民心向背,不排除两地也被迫采用类似香港、澳门制度,独立货币、独立司 法制度、金融制度。 

为了宪政的巩固——中国未来宪政制度关键细节设计方案

宪政的巩固绝非易事,很多西方国家和新进民主国家的宪政道路都有过巨大波折,个中原因固然复杂,但制度设计的细节是不容忽视的因素。俗话说“成败在于细节”,宪政制度方方面面的细节都需要推敲,其中关乎宪政存亡的(亦即不当的设计很可能给反宪政的势力开方便之门,以致颠复宪政)主要在于三个方面:政府架构(即政府的组织框架和部门关系,主要是立法与行政的关系)、国家结构(指的是地方区域与国家政府的关系)、选举制度(包含选区设置和投票方式等要素)。每个方面都有不止一种模式,很多人一知半解的一些模式在中国具体国情民情背景下的效果可能迥异于人们的善意期待。为了避免中国民主化之后的宪政发展遭遇顿挫,为了尽量减少中国人民在宪政巩固的过程中付出的代价,我们必须未雨绸缪。

关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制度设计,一些在学界广受好评的模式或类型尚未进入大多数中国人的视野,值得大力推荐。概言之,政府架构首推德国式改进型议会制,国家结构宜采用两岸邦联制、宪法保障的地方自治以及非汉语民族特殊保障,选举制度则首推比例代表制,辅以排序复选制。本文将做出详细分析和论证,并对某些细节提出改进意见。

1 政府架构:首推德国式改进型议会制,兼述进一步改进的设想

1.1 政府架构主要类型辨析

在有成文宪法的宪政民主国家,政府架构都由宪法做出规定,主要类型是总统制、议会制(又称内阁制)和半总统制(又称双首长制)。其中,半总统制在政治学领域经常被分为“总理总统制”与“总统议会制”[注1],区分的意义在于二者的运作和绩效有明显不同,所以下文采用四分法。

1.1.1 总统制:兼具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双重身份的总统与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产生于不同的民意授权,总统不对议会负责。

从部门人事的角度看,立法与行政在总统制之下有严格的分立,但二者在权力归属角度的分立并不严格,例如美国总统有权否决在议会得票过半但不及2/3的法律案,亦即行政首脑享有一部分立法权。巴西等国的宪法甚至允许总统直接向议会提出立法案。

1.1.2 议会制:行政领导机构(俗称内阁)从议会获得授权并对议会负责。行政首脑(下文统称总理)一般由国家元首提名,但需要由议会批准任命或获得议会信任投票(议会通过不信任案即所谓“倒阁”),元首则是礼仪性的虚君或虚位总统。南非等少数国家主持行政的总统由议会任免、没有独立于议会的民意授权,这是议会制的一种特殊形态而不是总统制。此外,如果议会设有两院,绝大多数议会制国家都由更具人口代表性者(例如日本众议院、印度人民院,通称议会下院)产生内阁并对其问责。本文中的议会在作为内阁负责对象的具体实例中皆指下院,在抽象分析里可以假定为单一议院。

议会制之下,不但内阁对议会负责,而且总理和阁员通常由议员兼任,这就意味着立法权与行政权没有严格的分立,亦即政府没有严格的三权分立。可是,成熟的民主国家无一例外都在立法部门和行政领导机构实行政党政治(原因在于竞选活动在人口较多的选区需要大规模组织动员)[注2],立法与行政之间即使设置了人事界限,二者的分立也往往由于政党的作用而流于形式,总统制国家在总统的政党占据议会多数席位的情况下即发生立法与行政的合流。反之,如果议会制国家的议会没有多数党或多数联盟,仍可产生“少数派内阁”,此时立法与行政的分立就得到加强:某些政党的议员可能支持另外政党的总理人选,使其成功组阁,但自己不加入内阁(常见的原因是担心入阁会不利于将来的选情,更有利的做法是拿赞成票做政治交易,例如换取己方力主的法案获得通过);一些国家如德国甚至允许议会以不过半的相对多数票选出总理。所以,政党政治的实际运作导致立法与行政严格分立的形式缺乏实质性的意义,二者分立不明确并不是议会制的缺点。

1.1.3 半总统制之“总理总统制”:“半总统制”这个名称令人费解,其别称“双首长制”则可顾名思义,这种架构在宪法字面上有总统和总理两个实权人物,总统具有不同于议会的民意授权(一般由选民直选),总理对议会负责 [注3]。在民主政治的实际运作中,总统总理孰轻孰重取决于制度细节和宪政惯例,最为关键的是总理是否还要对总统负责。

如果总理只对议会负责、不对总统负责(即总统无权罢免总理),那么议会的政党分布通常能够决定行政权在政党角度的归属。学界把半总统制的这一子类型称作“总理总统制”,其运作有数种模式,较为着名的是法国所代表的换轨式,如果总统的政党或联盟占据议会多数,或议会没有多数派,总统就享有行政决策权,总理听命于总统;反对派赢得议会多数的情况下,则由反对派领袖出任总理并执掌大部分行政决策权,总统保有外交和国防方面的一些权力 [注4]。另一个常见模式是总统的法定权力与议会制国家的虚位总统相差无几,总理主持行政,各党党魁依照宪政惯例竞逐总理职位而不是总统职位。

1.1.4 半总统制之“总统议会制”:这一子类型在制度设计上与“总理总统制”的区别在于总理由总统任命后既对议会负责,又对总统负责。表面上看,议会的倒阁权与总统对总理的罢免权是对等的,但实际运作并非如此。此制的绝大多数实例中,总理对议会的负责都形同虚设,不管议会有怎样的构成,总统都掌握行政决策权,其权力之膨胀往往超过总统制国家的总统  [注5]。

“总理总统制”和“总统议会制”两个名称过于学术化。由于前者更接近议会制、后者更接近总统制,下文称之为“接近议会制的半总统制”和“接近总统制的半总统制”。

1.2 政府架构类型的比较和分析

政府架构类型的比较研究是政治学领域三十余年来的热门课题,成果相当丰富。研究的内容主要在于政治绩效和政体寿命两个方面。

1.2.1 统计比较:关于政治绩效,两位北欧学者2018年发表的论文《厘清半总统制:四种独特的政体类型的民主表现和政府表现》[注6] 比较了前述四种类型总计173个民主国家和半民主国家(包括俄国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反对派参与竞选的“选举式威权政体”)的民主运作和政府施政,主要结论是:(1)议会制和接近议会制的半总统制不相伯仲,都优于总统制;(2)接近总统制的半总统制稳居末位。

关于政体寿命,由于半总统制直到“第三波民主化”方才盛行,总统制和议会制的大范围实践则悠久得多,所以不宜把全部类型放在一起比较,而是应该分为有可比性的两组: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以及半总统制的两个子类型之间。对民主政体寿命的多项研究都表明议会制远远超过总统制,接近议会制的半总统制也超过接近总统制的半总统制 [注7]。例如美国学者柴巴布(J. A. Cheibub)2007年出版的《总统制、议会制和民主》[注8] 一书指出,二战后五十余年的时段内,议会制民主政体的平均预期寿命比总统制民主政体长一倍多(之所以引述这份资料,是因为其作者并没有否定总统制,而是从政府架构之外寻找总统制民主政体易于崩坏的原因)。

由于半总统制的两个类型各自接近于议会制和总统制,下文对政体架构类型运作方式的分析主要围绕总统制和议会制。

1.2.2 总统制的危局:美国学者林茨(J. J. Linz)1990年发表的论文《总统制的危险》[注9] 开启了三十余年来政府架构比较研究的热潮。林茨主要着眼于政府架构对宪政存亡的影响,认为总统制的一些特点加大了宪政崩坏的风险。这些特点可以总结为四个危险因素:(1)总统和议会的双重合法性,即各有各的民意授权,在二者政见相左时容易导致互不相让的激烈冲突。(2)总统有固定的任期,议会不能出于政策分歧而罢免总统,如果发生冲突,往往旷日持久,造成僵局(亦即总统制具有制度性的“僵硬性”)并加剧政治极化,不像议会制那样具有倒阁机制的灵活性,议会制之下的政治危机通常是可以在宪法框架内解决的政府危机而不是政体危机。(3)总统选举的“赢者通吃”性质,即只有一个赢家的零和赛局,不利于反对派表达政见,不像议会制那样有助于实现跨党派的妥协。加以总统的固定任期,反对派如果失去耐心,更有可能试图诉诸宪法框架外的激烈行动。(4)总统作为唯一具有全国范围民意授权的政治人物,有挟民意以自重进而权力个人化的倾向(一些仅凭不过半的相对多数票当选的总统也是如此),甚至走向独裁。

从说理的角度看,林茨的分析基于对人性的认识,有很强的说服力,对学术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然,也有多位学者提出了质疑,其中影响较大的是上文提及的柴巴布,他在《总统制、议会制和民主》一书中指出,林茨的论点固然适用于1973年智利军事政变等案例,但多数案例可以从军人干政的传统得到解释(不但政变的先例对后来者构成诱因,而且军人统治之后重建的民主政体大都选择总统制),如果排除了军事政变传统这一因素,总统制与议会制民主政体的寿命即不相上下。这一论点的数据分析无懈可击。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一个强因素在效果上可以掩盖其他更为微妙的因素可能起到的作用。所以,虽然军事政变传统可以解释总统制民主政体短命现象,但是这一解释在逻辑上并不能否定林茨指出的总统制本身的危险因素。此外,总统制民主政体运作期间的政治绩效并不取决于军事政变传统,而林茨指出的因素直接影响政治绩效——总统与议会的冲突主要影响施政表现(反对党控制议会时甚至刻意损害总统的政绩,以期赢得下一次总统选举),总统权力的个人化则影响民主品质。况且,不论一个国家有什么样的历史,一旦发生军事政变,哪个军头不拿出民选政府的不佳表现作为政变的理由?

更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这个总统制的样板业已黯然。曾几何时,绝大多数中国民主派都出于直觉认为美国的总统制是中国应该效彷的对象,2020年大选之后的危局和社会割裂方才促使很多人反思自己对总统制的偏好。美国学界和政治评论界对此也有深刻的探讨。身为政治学者的林茨“唱衰”总统制时尚且把美国视为一个成功的特例,几年后,在美国宪法学界享有泰斗地位的阿克曼(B. Ackerman)就在《新分权》论文 [注10] 中延续了林茨的思路并把批评的火力指向总统制在美国的运作,进而推介“受节制的议会制”(详见下文)。阿克曼2010年出版的《美利坚共和国的衰亡》[注11] 一书更是为总统制在美国的前景敲响了警钟,他详细描绘了极端人物作为具有个人魅力的“局外人”异军突起成为总统后利用媒体煽动民众、惯于发布与议会授权相抵触的行政命令、动辄动用紧急权力等图景,如果在当时有危言耸听之嫌(甚至让时任总统的支持者恼怒),现在呢?时至今日,对美国民主前景的忧虑和探讨在美国已经成为显学,改行议会制的呼声也明显增多——当然,这种改变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正如福山在2014年出版的《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注12] 一书中所说,美国政治正在走向衰败,许多问题可以通过改行议会制得到解决,但这是不可想象的,因为美国人几乎把美国宪法视为宗教经典,根本性的改动极其困难。

概括而言,总统制在近年来的比较研究中居于下风,对总统制怀有深刻的疑虑乃至推荐议会制者居多,为总统制辩护者亦为数不少,排斥议会制并推荐总统制者则寥寥无几。如果学界的争论可以让已经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姑且不必考虑改行议会制,那么尚未民主化的国家面临政府架构选择的时候何去何从,是否显而易见呢?

1.2.3 议会制的弱点和改进:议会制当然不是完美的。可以说,议会制与总统制针锋相对的操作差异如果走向极端就成为负面,最为突出的就是政府稳定性的问题。与总统制的固定任期相反,议会制之下甚至不需要反对党发动倒阁,执政党内部的政策分歧、用人不当的连带责任等原因都可以导致总理下台。一些议会制国家如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曾陷入频繁倒阁的低效状态,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改行半总统制,就是对议会制的否定。

然而,戴高乐作为军队支持的政治强人给法国开出半总统制这剂猛药之时,德国业已走上了在议会制框架内解决问题的轨道。1949年西德制定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沿用于统一后的德国,迄今七十余年只发生过两次倒阁(其中一次未获通过),政府稳定性胜过许多总统制国家,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德国基本法给倒阁设置了如下条件:联邦议院只有以其议员总数的过半数票选出继任总理时才能对总理提出不信任案。这一条件不但抬高了倒阁的门槛,而且避免了新旧总理青黄不接,不会出现反对派倒阁成功却迟迟选不出新总理的尴尬局面。德国对议会制的这一改进,在学界称为“建设性倒阁”,已被西班牙等国效法。此外,德国还有一个有助于形成议会多数派的制度设计是借助政党得票率门槛来避免议会里小党林立(德国采用的门槛是5%),详见下文关于选举制度的探讨。

政府稳定性过强,也会走向反面。绝大多数议会制国家对总理的连任次数没有限制,学界通常不视之为议会制的缺点,但是,在宪政尚未巩固的国家,总理无限连任、走向独裁的可能性不容忽视,例如匈牙利欧尔班。南非宪法规定总统(相当于总理)任期五年、最多连任一次,类似的任期限制在民主化初期实属必要。

议会的权力如果拔高到“议会至上”亦属过当。“议会至上”在偏于保守的英国没有被滥用,在匈牙利就结出了恶果,匈牙利现执政党凭借53%的选票夺得2/3议席后在不经社会各界广泛协商、缺乏透明度的情况下强行制定和通过了写入己党意识形态的新宪法。然而,“议会至上”并非议会制国家的普遍原则,一些议会制国家的宪法增修需要在议会超级多数批准后诉诸全民公决(有的还需要公决的超级多数),一些议会制国家要求两届议会的超级多数(议会两次投票之间有一次大选,让选民有机会对宪法问题表态)。

总览议会制的操作性缺点,不难注意到,这些缺点都不是议会制的本质特征(即内阁由议会授权并对议会负责)造成的,在议会制框架内可以修正或弥补。总统制则不然,不同党派占据总统职位与议会多数时发生的冲突来源于总统制的界定性特征(即总统与议会具有不同的民意授权),如果改变了这一特征就不再是总统制了。

对议会制最有力度的批评也许不在于操作层面,而在于威权政体民主转型的前景:两位日本学者2022年发表的论文《议会制的危险:行政首脑选择机制与选举式威权制的民主转型》[注13] 统计了近百个选举式威权政体(指的是反对派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并参与竞选但持续遭到打压、选举有民主的形式但被当局操控),指出此类政体如果采行议会制的躯壳则比总统制更能阻止民主化,因为议会制有助于威权政体的各派精英共享权力,也为当局借助缺乏民主代表性的选举制度操控选举提供了便利,并且不利于具有个人魅力的民主派人物一举胜选。这方面的思考在学术界早已有之,例如福山在2005年的一篇论文中提出总统制可以加快变革的步伐 [注14](可是,2016年笔者利用福山在一场演讲后与听众互动问答的机会当面问他是否保持这个看法,福山直截了当回答说他已经改变了看法,转而否定总统制、推崇议会制)。笔者认为,即便总统制有助于选举式威权政体走向民主,问题在于,如果中国将来选择政府架构之时我们这些民间力量的声音能够起到一些作用,那么过渡政府就不是“选举式威权”了,因为“选举式威权”是不会听我们聒噪的!倘若中国国运不济,采行议会制但逐渐沦为选举式威权政体,那么由于“民选总统”的殊荣在有长期的君主专制传统的国家对威权人物势必产生巨大的诱惑力(例如土耳其埃尔多安)[注15],届时也许不需总统制的支持者力荐,总统制(或接近总统制的半总统制)就实现了。在我们的声音有作用的情况下,德国式改进型议会制不失为最佳选择。

1.2.4 半总统制的忧虑:接近总统制的半总统制,如果没有总统甘居虚位、政府按议会制运作的宪政惯例(仅见于两个欧洲国家),就具有总统制的全部危险因素,在全球范围内总的来说绩效不佳。可是,台湾现行政府架构恰恰属于此制 [注16]。在笔者看来,如果您认为台湾的民主政治可圈可点,那么改行议会制或接近议会制的半总统制可能锦上添花;如果您对台湾的民主政治颇有微词,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也许可以归咎于政府架构。学界尚且有人推荐总统制,但似乎无人推荐接近总统制的半总统制,这个选项不值得考虑。

接近议会制的半总统制绩效不错。然而,此制健康运转的前提是总统尊重议会选举的结果,反对派只要赢得议会多数席位就获得大部分行政权。这一点,中国的民选总统能否做到?即使宪法划归总统的权力很小,在民主化初期不存在宪政惯例的情况下,如果某大党党魁出任总统,难道不能透过政党扩大实权?要想让半总统制在中国行得通,也许必须硬性规定总统在就职前若干年以及任职期间不得具有政党党籍,但是即便如此也未必能够保证总统没有扩权的野心——中国选民选出的总统,将是世界上获得选票最多的政治人物。为此,笔者对接近议会制的半总统制在中国的适用性持保留意见,视之为次优选择。

1.3 议会制的进一步优化

德国战后践行七十余年的改进型议会制是中国可以直接效法的样板。在此基础上,还有什么值得考虑的改进方案呢?

阿克曼在《新分权》论文中提出的“受节制的议会制”乃是从更高的视角,针对代议制民主政治提出了改进方案,其中最重要的是在宪法中设置一个二元结构,即一个常规立法轨道(议会立法)和一个高级立法轨道,后者指的是少数重大问题(不限于宪法增修)需要诉诸人民,甚至应当要求间隔数年举行多次全民公决才做出决定,以避免短视和操控 [注17]。此外,这篇论文还涉及许多议题,包括议会上下两院的关系,阿克曼论证了议会制国家议会上院的权力应当远远小于下院(这也是大多数国家的状态,联邦制国家亦不例外,意大利、澳大利亚那样上下两院权力基本对等的为数极少),以及部门分权的设想,其中与本文相关的是设立一个承担监督职能的“廉能部门”。

笔者在此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结合阿克曼和其他学者的研究做出发挥。

1.3.1 “协商性民意调查”作为“高级立法轨道”的操作模式:在中国这样的大国举行全民公决,不但难度很大、耗资巨万,而且很可能带来弊端,例如加剧社会割裂。美国学者菲什金(J. S. Fishkin)提出的“协商性民意调查”审议式民主机制,即从公众中随机抽取样本进行协商讨论以获得经过深思熟虑后的民意,是一个可操作的替换方案 [注18]。

随机采样,只要样本不是太小,其代表性就是显而易见的。考虑到地域的区别,并且为了便于开会协商,可以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分区举行协商审议(人口较多的可分为两个甚至更多审议区,具体标准不在此讨论),每个审议区选出一个无党籍的召集人,每次审议重大议题时在各区的注册选民中随机抽取数百个“审议员”集中开会(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法庭陪审团)[注19]。召集人的职位不是全职,任内除了主持审议,还可以有一个职能就是提出审议案,但门槛必须较高(例如全国3/4的召集人联署),以免“高级立法轨道”使用过频 [注20]。审议结果似应要求两方面的全国多数(宪法议题需要超级多数)才算通过:以审议区为单位(照顾了地广人稀的地域)以及按选民总数成比例换算(审议员赞成与反对的票数投射到该区注册选民人数,照顾了人口稠密的地域)。阿克曼主张的针对同一议题连续公决通过才最终通过,也由于这一模式成本较低而易于实现。

1.3.2 总统在政局不稳时的特殊作用:虽然德国式改进型议会制透过“建设性倒阁”和政党得票率门槛的制度设计促进了政治稳定性,但是如果在德国式制度下政局仍然趋于不稳,在宪法框架内能否设计出另外的促进政局稳定的机制呢?笔者认为,可以从总统职位上寻找答案。议会制国家的总统在政局稳定的情况下必须是虚位的,在政局不稳时,总统如果能发挥一定作用来稳定政局,则可以视为对议会制的一种改进。

议会制国家的总理通常没有对法案的否决权,考虑到“少数派内阁”的总理有可能认为议会通过的法案难以执行,不妨以总统的同意为条件,允许总理把法案打回议会重新审议,议会达到更高的票数门槛方可再度通过法案。此外,左右摇摆的小党往往具有“造王者”的角色,能够对合作对象施加政治勒索(例如,执政联盟中的某个小党以在内阁中占据更大份量或更重要的职位为条件,转而与反对党结盟),获得与得票率不成比例的较大权力。为了遏制“造王者”现象,可以考虑给“建设性倒阁”加上总统同意这一条件。

上述设计有助于政局的进一步稳定,但是无论如何需要确保总统在总理和议会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完全没有擅权乱政的机会,让“无为”成为总统职位的基本期待。为此,总统的任职资格和选举方式必须慎重。除了总统职位的非政党化(甚至禁止曾任总理者参选总统),还需要隔断总统与选民之间的联系,让总统无法声称自己肩负着几亿选民的重托。上文提到的“协商性民意调查”在各个审议区的召集人,可以顺便兼任总统选举的独立选举人(自主、秘密投票选出总统),而且总统选举与审议区召集人选举最好错开至少一年,并禁止召集人公开支持任何总统候选人,以免总统人选影响召集人选举。

1.3.3 议会上院的监督职能:议会制国家的“多数派内阁”以及总统制国家的“一致政府”(即总统的政党控制议会多数)的情况,不利于议会对行政部门的监督。阿克曼指出议会制国家议会上院的权力应当较小,又提出设立“廉能部门”承担监督的职能。可否考虑二者合一,即议会上院承担监督职能?

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设置一个地域代表性较强的议会上院是民主国家的通例。上院立法权较大,会对人口较多的地域造成不公,过小则不利于人口较少的地域。为了保护后者,以议会上院对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能作为立法权弱化的补偿,应当可行。具有这一职能的议会上院可由各省议会选出,并实行非政党化,以加强监督的公平性。专门的人权保障机关亦可附属于议会上院,不在此赘述。

2 国家结构:两岸邦联制、大陆地方自治以及非汉语民族特殊保障

2.1 两岸邦联

海峡两岸分治七十余年,台湾人民早已习惯于自成一统、定期举行民主选举,民进党说台湾年轻人是“自来独”绝非妄言。因此,中国大陆民主化以后即使绝大多数大陆人出于民族主义情绪而希望两岸统一,也难以得到台湾民众的广泛响应。

笔者认为,统一与否的问题在大陆宪政民主制度尚未巩固之时不宜急于列入日程,但两岸完全各自为政也很可能导致冲突。一个折中的方案是两岸结为邦联,依据邦联条约确保外交政策和国防政策的协调。对大陆的民族主义者而言,台湾在政治上乃至军事上倒向日本是不可接受的(他们的看法是否有道理,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如果通过两岸邦联让民族主义者安心,那么台湾以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参与国际舞台(包括获得联合国席位)应当不致在大陆招致巨大争议。这一设想对台湾而言也远远好过现今的局面。

台湾政权的国号问题则是一个燃点。如果台湾在中国大陆民主化初期突然决定“正名”,固然能够满足许多绿营人士的感情需求,但是实质意义恐怕更多体现为对中国大陆民族主义者的刺激,不但影响大陆的宪政巩固(反宪政的人物势必煽动民族主义狂潮,以求攫夺权力),而且很可能危及两岸的和平——大陆一旦在台湾“正名”的刺激之下滑向军事独裁甚至法西斯化,台湾能否保持民主自由实未可知!所以,台湾“正名”问题应当搁置,直至民主宪政在大陆业已巩固再与统一问题一起讨论。

出于同样的原因,中国大陆内部一些区域的分离诉求问题也有必要长期搁置。达赖喇嘛尊者主张的“真正自治”则是当务之急,下文将详细讨论。

2.2 宪法保障的地方自治

为了避免国家立法部门借助立法途径损害地方自治,大陆各省乃至各县的自治权应当由宪法条文提供明确而切实的保障(不仅在于宣示性的自治原则,还需要列举一些重要的自治权力项目,把这些权力划归自治体而不是中央政府),这种宪法保障的地方自治在学理上即可称作联邦制 [注21],不管宪法里是否明文采用“联邦”之称。

2.2.1 “名正”未必“言顺”:“联邦”二字对中国大陆许多民族主义者而言很可能带来负面的联想,因为他们唯恐中国步苏联、南斯拉夫的后尘。此外,这个中文词汇纯属美式联邦的意译,让人倾向于望文生义而认为“联邦”意味着“邦国的联合”,殊不知美式联邦并非联邦的唯一形态,加拿大各省组成的也是联邦(英文就没有这个问题,federal的拉丁词源仅指联盟,并不意味着成员具有“邦国”的名分)。所以,将来任凭民主派们如何苦口婆心解释民主联邦不同于那些早已解体的民族联邦,如果大部分受众出于情绪和直觉而听不进去,请不要奇怪。其实,只要落实了宪法保障的地方自治,何必强求“联邦”之名呢?印度就是没有联邦之名而有联邦之实的范例。

2.2.2 省份的划分:笔者相信,汉族聚居区的地方自治在原则上和自治权的具体设计上并不存在巨大的争议(民国初年围绕省权的争议持续多年是因为军阀割据,目前的情况当然不同);具有争议性的是省份划分的问题。中国相当多的省份纯属专制王朝不顾地方历史、地理、文化和方言而硬生生划出,利用省内的异质性削弱其凝聚力,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如果在中国民主化的初期就急于重新划分省份,有可能给变局增添纷扰,甚至带来破坏性的后果,所以省份划分问题应当长期搁置。还有学者为了促进族群合作而提出地方自治体应当具有异质性 [注22],这一主张可以在中国得到检验,如果现有省份在中国民主化之后磨合良好,自然不必重新划分。

2.3 非汉语民族特殊保障

关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特殊保障,首先需要从学理上说明的是美国那样各州完全平等的联邦模式并非唯一选项,加拿大就是一个反例,魁北克省由于族裔和语言不同于其他省份而享有一些“特权”。因此,中国现有的五个自治区应当保持一定程度的特殊地位,在议会的议席数量亦可远远高于其人口比例,并拥有一些少数民族专属席位。但是,自治区是一个非常粗疏的划分,不但在中共体制下许多省的内部有自治州、自治县,而且五个自治区除了西藏这个例外,各自的内部也都有巨大的异质性,自治区层级一刀切的特殊保障做不到因地制宜(绝大多数自治州、自治县也是如此)。这个问题又是不容搁置的,必须在中国民主化初期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否则不但对少数民族不公,而且少数民族的不满有可能升级为冲突,危及宪政的巩固。

如何因地制宜?就保护弱者而言,由于汉语的全面强势地位,中国少数民族人群中最弱势者的共同点是不熟谙汉语,甚至不通晓汉语。这些最弱势群体的分布并不取决于自治区乃至自治州、自治县的边界,应当以各个聚居区的通用语言为依据做出甄别。

如何为非汉语民族聚居区提供特殊保障?芬兰的奥兰群岛(原住居民为瑞典族、通行瑞典语)以通晓当地语言为移民置产的条件 [注23],这个模式值得参考。在通行少数民族语言、大多数居民不通汉语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对外来移民做出限制,要求长期定居、购置产业并参与政治生活者通晓当地语言,有助于保护原住民族的文化传统和就业机会。

奥兰群岛的其他自治权,例如当地语言是唯一官方语言、国家政府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公文联系必须使用当地文字,在中国的适用性是值得推敲的。事实上,芬兰境内通行瑞典语的地区不只一处,唯独奥兰群岛由于历史原因而享有这样的特殊保障。笔者认为,内部同质性极强、有较为明确的传统边界并且远离汉语区域的非汉语民族聚居区(例如西藏自治区辖境)可以近乎完全效法奥兰群岛,其他非汉语民族聚居区(例如四川的藏区)应当获得以通晓当地语言为移民置产的条件这一特殊保障,但汉语可以成为与当地语言并列的官方语言,亦可成为中小学必修的第二语言。

顺便指出,虽然汉语的一些“方言”在语言学意义上具有语言的地位,但因其使用者学习汉字的便利,不应与少数民族语言同等对待。汉语方言文化传承问题和通行汉语的少数民族区域的文化保障问题不在此讨论。

3 选举制度:首推比例代表制 + 排序复选制

选举制度可以从民意代表性的角度分为几大类,但本文不从这个角度入手,而是着眼于议会选举的操作细节,重点是选区设置、投票方式、计票方法等要素。选区设置(包括各地的议席数量)的大致框架一般见于宪法,投票计票多由选举法做出规定。

3.1 西方国家选举制度概述

美国众议员选举采用单席选区制(即每个选区只有一个议席),而且绝大多数选区采用相对多数决胜制,得票最高者不需过半即可胜出。法国为了确保单席选区的胜者获得绝对多数票,采用两轮投票制,第一轮投票如果无人过半,排名前两位的候选人之间就需要举行第二轮投票决胜。美国数州则采用排序复选制,选民给候选人排序,第一轮计票按每一张选票的第一选择,如果无人过半,那么得票最少者出局,其所获选票的第二选择进入第二轮计票,依此类推,最后的胜者通常能够获得过半选票。

上述三种投票方式,从成本和效果的角度看,排序复选制可谓最佳。此制的另一个优点是对负面选举有所遏制——候选人如果大肆攻击竞争对手,难免丧失被后者的基本盘列入排序选择的机会,所以候选人之间的恶斗会有所收敛。负面选举并非洪水猛兽,但是在民主化初期有必要遏制,因为过多的负面选举可能让很多选民对民主产生幻灭感,使其中一些人倒向反民主的阵营,或在民主宪政遭遇存亡危机之时成为冷漠的看客。

还有一种与排序复选制有类似优点的投票方式叫做认可投票制(又称同意投票制),选民可以在选票上对多个候选人表示认可,获得认可票数最多者胜选。此制目前缺乏应用,但在学界颇受好评 [注24],对选民而言也降低了投票的难度,所以值得考虑。

然而,只要胜者是单一的,就无法避免一个巨大的不公:没有投给胜者的选票在效果上都成为废票。这就有利于大党(在英美促成了两党制),因为中小型政党大都因为选民分散化而在绝大多数选区毫无胜出的机会。一个极端的假想情况是某一大党在每一个选区都得到51%的选票,即可囊括全部议席;倘若不要求过半选票、只依靠相对多数票决胜,这一扭曲效应还可能加剧。现实中的一个例子是莱索托执政党在1998年议会选举中以大约60%的选票赢得80个席位中的79席,导致小党诉诸街头暴力。英国是一个不极端但是持久的例子,二战之后英国下议院没有任何一届的多数党获得了全国的过半选票。

要想避免这一弊端,就需要跳出单一胜者的窠臼。西欧大多数国家盛行的做法是全部或一部分议席 [注25] 采用多席选区之下的比例代表制,每个选区有多个席位(例如每个省是一个选区、大致按人口比例分配各省的议席,最极端的情况则是全国为一个大选区),各个政党在每个选区得到的议席与其得票率大致成比例。比例代表制的最通行也最易于操作的投票方式是政党名单投票制 [注26],每个选区的参选政党推出候选人名单,选民把选票投给政党的名单,计票时根据政党得票比例把议席分配给各党 [注27],再按照名单上的候选人顺序填充议席。前述政党得票率门槛就是在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的框架下实行的,以牺牲一部分公平性(排斥超小型政党)为代价来加强政局的稳定性,这种情况下的公平性仍然远远胜过单席选区制。

必须指出的是,政治学领域对于政府架构和选举制度的搭配有一个共识就是总统制最好不要配以议会选举的比例代表制,因为采用这种搭配的拉美国家的实践表明比例代表制所促成的多党制议会难以在总统制框架下健康运转 [注28]。换句话说,如果政府架构实行总统制,那么议会选举最好采用单席选区制。从总统到议会全方位“赢者通吃”的选举难免导致少数派的支持者产生疏离感,有可能不利于民主宪政的巩固。中国民主化初期的一项艰巨的任务就是让人民树立起对民主制度的信心,借以遏制反民主的势力。为此,有助于少数派进入议会甚至进入内阁的比例代表制胜过不利于少数派的单席选区制,比例代表制所促进的议会多党“共识决”[注29] 胜过单席选区制通常导致的大党“多数决”(不要忘记,单席选区制之下的议会多数党所获选票往往不过半!),而比例代表制恰恰难以与总统制的政府架构兼容,所以这是中国适宜采行议会制的另一个理由。

3.2 选举制度选择和进一步优化

如前所述,未来中国决定内阁构成的议会下院宜实行比例代表制。至于是否应当设置一些单席选区作为补充,中国的庞大人口将导致一个难以克服的困难就是每个单席选区选民过多(假定增设300个单席选区,每区平均人口将超过400万),每个候选人都势必需要筹集巨额竞选资金。因此,除了人口较少的澳门可作为例外设置单席选区,议会下院选举应当设置多席选区并实行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由政党汇集力量,拼政纲,晒团队。在必须选出单一胜者的情况下(例如县市长选举),可采用排序复选制或认可投票制。

然而,民主化初期的政党生态必然较为混乱,小党众多,最初几次选举时难免有很多小党无法达到进入议会的门槛,这些小党的支持者的总数很可能较多,导致总的废票率较高,不利于民主宪政的巩固。降低门槛,又可能导致议会里小党林立,不利于政局的稳定。有没有两全其美的办法呢?此外,由于中国人口的异质性(包括汉族内部的异质性),民主化之后难免出现地域性政党,虽然地域利益的诉求是有资格得到表达的,但是如果人口较多的地域对其他地域形成压制,亦不公正。能否在允许地域代表性的同时遏制地域政治的恶性发展呢?答案都是肯定的。

3.2.1 排序复选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两种较佳方式的结合,就是小党问题的解决方案 [注30]。在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的框架下,选民在选票上给政党排序,获得第一选择票数最低并且没有达到门槛的小党出局后,其所获选票的第二选择进入第二轮计票,依此类推,直至剩下的政党都越过门槛。

这一方案,可以使选民放心在第一选择反映自己的真实政见,在后备选择确保选票不致无效,一揽子解决了废票(难以完全消除,但可以减少到无足轻重的程度)和所谓“弃保效应”(即因为担心自己最支持的候选者无望胜出而违心投票给赢面较大者)的问题。此外,还有三个附带的好处:(1)有助于促使各个政党致力于正面竞选、强调自己政纲的优势,而不是大肆负面竞选、互相攻击。(2)政党自然有兴趣知道自己的支持者如何做出排序选择。如果其中大部分的后备选择都包含了另一个政党,那么这两个党渐行渐近就成为水到渠成之举。选民透过选票促成的政党整合,比政党高层互动导致的整合具有更稳固的基础。(3)过关而获得议席的中小型政党在决定是否与大党组成联盟之时,同样可以参考支持者的后备选择,这就为政党联盟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民意基础。

3.2.2 “票池”机制:以某些地域为基本盘的政治人物损害其他地域利益和全国利益的问题,在实行总统制的多民族国家因为总统制的“赢者通吃”性质而尤其突出,尼日利亚对此采取了被学界称为“票池”机制 [注31] 的解决方案,要求总统当选人必须在全国超过2/3的州获得超过25%的选票,否则即使总票数最高也不能取胜。这一机制在议会制的框架下也可以用于议会批准总理人选的投票(按议员所属选区计算票池),但如此操作有可能导致总理难以产生,所以笔者认为在选区设置和计票方法上引入票池更为妥当。

一个可行的做法是在议会下院设置较多的全国不分区议席,选票分为省级选区和全国不分区两部分 [注32],前者照顾地域代表性,在各选区分别计票,后者鼓励全国代表性,全国汇总计票,而且对每一个政党的全国不分区得票都根据该党在各个省级选区所获不分区票得票率的不均程度做出下调。不均程度的计算,不妨借助众所周知的基尼系数——人们未必知道基尼系数如何计算,只要知道这个系数是不均程度的指标就可以了,0意味着完全均匀,1则是最大程度的不均。不分区票得票率的基尼系数可以成为“偏区罚率”,假如一个政党的基尼系数为0.3,其全国不分区得票总数就要扣除30%。这样,一个政党获得的支持越广泛,得票下调就越小,越能把支持“汇聚为池”。

全国不分区议席不管是否引入票池机制,都有助于地方性政党与全国性政党的合作。例如,以集中于很少几个选区的某个少数民族为基本盘的政党可能不参加全国不分区议席选举(即不提出不分区候选人名单),但号召支持者把不分区票投给某个全国性的政党。

4 结语

正如1990年无人预料到一年后苏联解体,即使当今的中共比当年的苏联强大得多,有志于中国宪政事业的人们也有理由在中国能否摆脱中共专制统治这个问题上保持乐观。观察后共国家的现状,值得担忧的恰恰是中国有朝一日开启民主化进程之后能否巩固宪政民主制度,不致复归专制或沦于徒有民主选举之表而无宪政法治之实的威权统治。

就宪政巩固和政治绩效而言,如果对政府架构的选择套用上中下策的说法,那么德国式改进型议会制是上策,接近议会制的半总统制是中策,总统制是下策,接近总统制的半总统制则是下下策。德国模式还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值得探讨。

国家结构的选择亦须有利于宪政巩固,切不可无视盛行于中国大陆的民族主义思潮 [注33]。为了避免把民族主义者推向反宪政的阵营,大陆与台湾宜结为外交与军事协同的邦联,大陆内部应实行宪法保障的、没有联邦之名而有联邦之实的地方自治。少数民族的特殊保障宜以聚居区通用语言为依据,在非汉语区域以通晓当地语言为移民置产的条件。

在中国民主化初期,选举的过程可谓重于结果。候选人之间或政党之间的倾轧攻歼,以及选票成为废票,有可能动摇很多选民对民主制度的信心,给反宪政的势力以可乘之机。为了宪政的巩固,选举制度的选择一定要慎之又慎。尽可能采用多席选区并实行排序复选的、具有适当的得票率门槛和跨党派跨地域合作机制的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以及在必须产生单一胜者的情况下采用排序复选制或认可投票制,是最佳的方案。

最后,借用罗尔斯(J. Rawls)的“无知之幕”[注34],如果制宪者完全不知道自己是多数派还是少数派、属于哪个民族,那么他们为了寻求公平正义而选择的制度设计应当尽量给政治少数派以参与决策的机会而不是让多数派乾纲独断,保障弱势群体的发展机会和文化存续而不是放任强势者对弱势者全面碾压,同时需要尽量避免少数派对多数派施加勒索造成反向的不公,避免政治碎片化带来的不稳和低效。具有“建设性倒阁”等稳定机制的改进型议会制,加以排序复选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所促成的有利于多党合作的议会构成,以及对少数民族弱势群体的特殊保障,能够满足“无知之幕”的要求。

中国民主化和宪政巩固的任务极其艰巨,我们不知道我们的探讨对未来的制度选择能否起到任何作用,但是只要有可能起到些微作用,我们就有理由为之努力。共勉之!

民主中华宪政框架草案

一 前言与概要
 
本人生长于中国大陆,亲历89运动,自青年时代觉醒以来,无日不期盼自己的祖国走上民主转型之正路。今逢此次征文活动,本人将汇总多年来的思考,借贵方平台向大家献丑,希望起一点抛砖引玉的效果。
 
新的宪政设计既要汲取先进民主国家的经验教训,也要顾及中国的现实国情,争取做到平顺接轨。依照这个总体思路,提出大致的框架,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统独问题:民主转型期的国家不宜在统独问题上作大手术;本人的建议是先巩固民主,再议统独;具体而言,就是先将统独问题冻结一段时间;

 
政体设计:以美国的政体为蓝本,但将总统制改为总统、总理相互独立的双首长制,在众议院加入不分区议员,在参众两院之外设两级“人民代表”制,在最高法院加入由地方推举的法官;

 
选举制度:明确的初选制度,某些层级上的多席次选区,单一席次选区采用“排名选择投票制”(Ranked Choice Voting),以及总统选举采用在美式选举团制度之上改进后的“选区得分制“。
 
由于本人缺乏政治学专业的理论基础,所提的方案是基于对美国和中华民国(台澎金马)之民主宪政制度实际运行的多年体验与观察之上的直觉性判断,难免存在一些贻笑大方的概念性疏失,请各位评委海涵。
 
二 国体与统独问题的处理
 
毋庸讳言,由于传统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在毛时代的失败,以及八十年代涌现出来的民主自由思潮对中共一党专政的挑战,中共自90年代以来一直依靠民族主义兴奋剂来维护其执政合法性,其必然结果是大汉族主义的流毒占据了广大中国人民的头脑。愚以为,对于这个现实,民主派既不该随波逐流,也不能正面对抗,而应走渐进排毒的路线,让人权自由的普世价值逐步取代民族沙文主义,成为普通人头脑中最高的价值观。这个过程至少需要一代人、约30年的时间。因此,本人作如下建议:

 
将统独问题冰封30年。目前的国土与国体基本不变。国号、国旗、国徽应做适当修改,去除所有共产主义和一党专政的意识形态符号。

 
目前的行政区划分也不变,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区内议会与行政首长都由人民直选;这样的行政区等同于美国的州,国体也将接近美式联邦。

 
各民族自治区对于内部事务的管理将拥有比内地各省市更大的自主权,真正实现民族自治。中央政府停止一切对边疆地区的移民政策,并为“建设兵团”的逐步退场设立机制。同时,中央政府将组织一个高规格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彻底清查中共的历史罪行,并以国家赔偿的方式补偿所有遭受“再教育营”等手段迫害的家庭与个人。

 
香港问题相对简单:立即废除恶名昭着的“香港国安法”,实行全面普选,包括议会、立法局和特首,恢复香港曾经的自由与活力,让东方明珠重放异彩。

 
台湾问题比较复杂:首先不要有“大陆民主化之后两岸就可以很快和平统一”的操之过急的企盼。两岸分治已超过两代人、七十年的时间,而且习近平主政以来造成两岸之间的敌意与台湾人民心中的戒心不会在短时间内彻底消除,何况大陆民主化进程究竟会是怎样谁也无法预料,因此要给台湾人民足够的观望时间。与此同时,大陆方面应主动伸出友谊之手,为两岸的和解与融和营造条件。本人禅思竭虑,提出以下实现两岸和解的方案构想:

 
两岸签订和平协议,结束准战争状态,搁置主权议题,正式承认对方在目前管辖地区内的治权,并成立类似于英联邦式的“中华国协”;
大陆方面协助台湾以“中华民国-台澎金马”的正式名称加入联合国及下属的各类组织,甚至可以考虑依比例原则让两岸共享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
建立谈判协商机制,为两岸迈向经济共同体铺路。
经济共同体运作二十年后,如果一切顺利,再开启两岸统一的谈判协商;最终的决议要由两岸人民各自公投,在都以强多数通过的条件下,实现统一。
 
两岸达成和平协议(a)后,可共同举办一次奥运会来庆祝和平的实现。理想的城市选择:上海 + 台北。以“双城奥运”为“双城论坛”画上句号。
 
三 政体设计
 
源于欧美的经典“三权分立”架构的几乎是所有民主国家采用的政体模型。孙中山先生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监察”与“考试”两个机构,形成其独创的“五院制”理论,并为后来的《中华民国宪法》所采纳。然而,以台湾民主转型后的几十年经验来看,“五院制”并未显示出独到的优越性,岛内持续有废除“监察”与“考试”二院,回归“三权分立”架构的声音。
 
本人的设计依然采取“三权分立”,并加入一些创新的想法。
 
3.1 行政
 
源起于欧洲君主立宪政体的内阁制与源起于美国联邦共和的总统制一直是后发民主国家效彷的两个主要榜样。下面简述两个体制的主要特点:
 
- 内阁制(又称为议会制):国家元首是虚位的世袭君主或民意机构选出的总统,无任何实质权力,只扮演礼仪性角色;真正的行政权力在议会选出的内阁,最高掌权者为总理。世界上主要的民主国家都采用内阁制,如英国、德国、日本、印度、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以色列、北欧国家,等等。
 
- 总统制(又称为“美式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掌握行政部门的最高权力,一般由全民投票选出,独立于议会。不仅美国,绝大多数拉美国家也采用总统制。
 
介于以上二者之间还有以现代法国为代表的“双首长制”,即总统由全民选出,总理由总统提名、议会通过。除法国外,还有中华民国(台澎金马)以及部分欧洲新兴民主国家,如波兰、乌克兰等,也采用双首长制。但前述双首长制中的民选总统的实际权威压倒总理,总理只是总统意志的实施者。这样的国家在外人眼里往往只有总统、没有总理,是变相的总统制。
 
内阁制(议会制)与总统制孰优孰劣,在学术界早有定论,即前者优于后者。本人缺乏专业基础,下面仅从常人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自从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特别是90年代初冷战结束以来,美国一直是中国人眼中最强大与先进的国家、世界的领袖、民主的灯塔。很自然,中国的民主派人群对美式制度有天然的亲近感,本人也不例外。但是,自2016年以来,围绕美国总统选举而产生的各种乱象 -- 有的甚至严重到威胁美国的宪政体制根基 -- 让我不得不仔细思考美式总统制的弊端:

 
最大的弊端在于总统的权力太大 -- 总统不但是国家元首、最高行政长官,而且是三军统帅,对国会立法拥有很高程度的否决权,以及几乎无上限的赦免权。有人将其戏称为“民主皇帝”。这样的“民主皇帝”如果想滥用职权、侵蚀法治,其破坏力是很大的,可以压倒体制内制衡他/她的力量,尤其是当他/她在党内外享有很高的威望,而他/她的党又在国会占有多数时。

 
另外,总统位置的重要性意味选举结果的攸关利益极高,从而导致选战往往非常激烈;在结果接近时,输家可能拒绝接受结果,甚至指控赢家舞弊,严重时会引发大规模民变,因而动摇民主的基础。
 
因此,本人赞同美式总统制尤其不适于新兴民主国家的观点。 
 
另一方面,在纯粹的议会制下,由于总统往往是执政党挑选的傀儡,对掌握实权的总理也毫无制衡的可能。如果执政党一党独大,而总理个人野心勃勃,也可能做出伤害民主宪政的行为。最近的例子是土耳其的前总理/现总统 厄尔多安。
 
反观众多的欧洲老牌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其民主宪政制度的运行在历史上一直比较平顺。究其缘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世袭的虚位君主享有全体国民的拥戴,虽无实际权力,但对实际执掌大权的政治领袖形成心理上的压制,使得后者自动抑制非分之想。
 
当然,对于已经推翻君主制多年的国家而言,若要人工地设立虚位的世袭君主就显得太荒谬了。合理的设计应该是一个真正的“双首长制”。在这个制度中:

 
总统与总理应相互独立;
总统为国家元首,由民选产生,但实际权力较少(并非全无);
作为国家元首,总统必须超越党派,应由无党派知名人士担任;具体产生办法见选举制度章节;
总理 = 议会制中的总理,由议会选举产生,一般为执政(多数)党的领袖,掌握实际行政大权;具体产生办法可参照先进民主国家的范例,本文不赘言。
总统无权干预总理的施政;但总理须定期(每月?)向总统汇报施政情况。总统也没有对议会通过的立法与人事任命的否决权。
总统的权力体现在重要人事任命的提名权;所谓重要人事任命包括以下:
部分最高法院大法官 (具体规则见最高法院章节);
须谨守党派中立的重要行政机关的首长 – 这些部会首长由总统与总理联合提名,参众两院批准,但接受总理的领导和众议院的监督,例如以下部门:
国防部
司法部
公安部
国安部
广电网络部 (攸关言论自由,舆论自由)
统计部 (统计结果必须客观真实,不能为执政党所左右)

 
在国会两院之间发生立法僵局时行使仲裁的权力。

 
总统还有接受社会陈情、代表犯人向最高法院提出特赦申请的权责;但批准权在最高法院。
 
年龄、任期、及其它限制
 
总统的理想标准是德高望重,年龄不宜太轻;总理的标准是年富力强,不宜太老。
总统候选人的年龄下、上限分别为 50 和 80; 
总理候选人的年龄下、上限分别为 40 和 75;
 
总统一届任期为4年,特殊情况下可折半变为2年。细节见选举制度章节。原则上总统在位最高年限为12年,最多三届,可连任。总理在位最高年限也为 12年。由于国会两年一次改选部分议员,总理每一届任期为2年,可连任。
 
为了保证总统超越党派的立场,成为总统候选人的条件之一是向前推5年内未参与任何政党。
 
总统卸任后不得担任公职,不得参与党派。
 
副总统
 
美国宪法最初规定副总统是在选举团投票中得票第二的候选人。在1792年的第三届总统选举中,代表“联邦党”的亚当斯与代表“共和民主党”的杰佛逊在选举团投票中分别名列第一和第二,因此杰佛逊成为亚当斯的副总统。由于二人的政见严重分歧,杰佛逊表面上恪守副总统的分际,但暗中组织力量狙击亚当斯的内政与外交。如此人格分裂的经历令杰佛逊痛恨不已。在下一次(1800)总统选举中,两党都推出了自己的总统与副总统候选人。但由于实际操作和背信的问题,杰佛逊与他的副手(Burr)得到相同的选举人票,导致僵局,最后靠哈密尔顿的斡旋才送杰佛逊上位。杰佛逊及其同党同志们吸取教训,于1804年推出第12修正案,将副总统与总统的选举投票分开。演变至今日,副总统已彻底成为总统的附属。
 
愚以为,美国宪法的最初设计是有道理的,让第一、第二名分别任总统与副总统理论上可以团结不同政治倾向的国民。但在实践中,由于总统的权力极大,而竞争者又是对立党派的领袖,造成美国总统选举犹如拳击赛,是零和游戏,两党候选人都必须使出浑身解数将对方击倒。因此,让第二名作第一名的副手是完全行不通的。
 
但是,在本文中的双首长制度下,党派竞争只到议会的层级;而总统候选人都需要保持超然于党派竞争之上的形象,因此总统选举更像选美比赛;所以让第二名作副总统并无不可。实际上,为了扩大代表性,本设计中还要安排第三名作第二副总统。两位副总统既是总统的顾问,也可以分担总统的部分礼仪性职责。
 
总结:总统选举中得票的第二、三名将担任第一、第二副总统。
 
如果第二、三名中任何一人因任何原因不愿或不能担任副总,则由得票名次更后的参选人递补。例如:若第二名不愿担任第一副总统,则由第三名担任第一副总统,第四名担任第二副总统。依此类推。特殊情况下,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来填补副总统职位的空缺。
 
副总统也有任期限制。一个人担任副总统(无论第一、第二)的时间总共不得超过8年,担任 副总统+总统 的时间总共不得超过16年。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已经任满8年的副总统,那么最多只能再担任8年的总统;如果他/她竞选总统未果,即便名列第二或第三,也不得再担任副总统。
 
3.2 国会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世界一等大国而言,可模彷的民主大国不多,唯美国、欧盟、印度、巴西耳。但欧盟仍然处于松散联盟的状态中,印度、巴西又非世人羡慕的榜样。所以美国是唯一可借鉴的范例。愚以为,美国的两院设计兼顾了人均代表权与区域代表权,非常适合中、美这样人口分布极不均匀的大国。当然,由于双方的国情不同,原样照抄也是不可取的。以下是基于美国两院制、又带有一定中国特色的设计:

 
众议院:由约450名众议员组成,其中包括约  350名 选民直选产生的众议员,以及 100名 按党派得票率分配的所谓“不分区”议员。不分区议员的产生办法办法可参考中华民国(台澎金马)现行的立法院不分区立委的产生办法。不分区议员制度可以缓解“赢者通吃”的单一席次选举制度导致的各种弊端,比如小党无生存空间,两党恶斗造成社会严重撕裂,等。下面是更多细节:

 
每一个直选议员的选区内的人口应为400万左右(14亿/400万 = 350);
西藏自治区人口最少,不到400万,只设一个众议员选区;(澳门见下)
其他地区 众议员数 = 总人口/400万,3舍4入(例如:4.36 🡪 4,   2.42 🡪 3);

 
众议院拥有的权力包括:立法,选举总理、批准总理提名的行政机关的部会首长,审核批准政府预算,等。这些权力加起来超过美国的众议院。

 
众议院每两年举行一次换届选举:
每一位议员的一届任期为两年;
直选候选人如果得票率超过 50%,并超过第二名 15%以上者,可自动获得两届任期(4年);此条的目的在于鼓励候选人向中间靠拢、争取最大的支持率,而不是仅凭基本盘的力量勉强超车对手。


 
众议员候选人的年龄限制:30 – 75;任期限制:上限 10届(20年)。

 
参议院:按下面的名额分配办法,将由90名参议员组成: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两名参议员;但考虑到各行政区在人口与疆域上的巨大差距,本人认为应当赋予大行政区第三名参议员的名额;具体如下:
大行政区的条件: 人口数 X 土地面积(公里2)/ 1012  > = 1
按照上面的公式,“大”行政区中最小的为 重庆(2.5),小行政区中最大的为 宁夏 (0.5) ,分野相当清楚;
2名参议员的行政区有:宁夏、海南、北京、天津、上海、香港 (澳门与台湾见下),共12名参议员;
3名参议员的大行政区有 26个,共78名参议员。

 
参议院的主要权力如下(小于美国参议院):
审查、批准总统提名的公职人选,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党派中立的行政机关首长(见3.1中有关总统权力的条文);
对众议院立法的批准;如果参众两院在某个法案意见严重分歧以至于不能达成妥协,则由总统行使仲裁权。

 
美国联邦参议员一届任期为6年,无论赢面大小,哪怕只赢0.1%,赢家也得到6年的任期(特殊选举除外)。在本设计中,赢家的任期时间将视赢面大小而定(与众议员任期规则类似):
最短2年:赢家得票率不到50%,且赢面不足 5%;或赢家得票率达到50%,但赢面不到 2%;
最长6年:赢家得票率达到50%以上,且赢面超过 15%;
其余为4年;
当一次选举中有两个或三个参议员席位一起面临改选时,规则将稍复杂,细节请见有关选举办法的章节。

 
参议员候选人的年龄限制:40 – 80;任期限制: 24年。


 
澳门
由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土地与人口与其他行政区相比都极小,而且人口(约50万)距离一个众议院选区的人口数(400万)很远,所以澳门在参众两院的选举中将被并入香港特别行政区。

 
台湾
众议员人数:2300万/400万 ~= 6
参议员人数:2 + 1 = 3。按上面的公式,台湾(0.85)应被归入小行政区,+1是因为台湾一直独立自主地承载着“中华民国”的宪政体制;
在两岸完全统一之前,台湾方面可(按上面的数量)派遣代表参与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议事活动,可以提案、发言,但无投票权。

 
人民代表制:由于中国的庞大人口,一个众议员的选区内就有400万人,相当于克罗地亚一个国家的人口,所以每一位众议员与基层民众之间会有相当的距离,更不用说动辄要代表几千万人的参议员。为了在国会议员与基层民众之间建立正式的沟通管道,本设计借用中国现行的人大代表的概念,在更小的选区上设立两级人民代表制度:

 
每个众议员选区分为 6 - 8 “全国人民代表”选区,每个选区约50万人口,由选民选出一位“全国人代”,一任2年;
众议员选区内人口在300万以下的,设6个“全国人代”选区;300万-350万之间,设7个人代选区;350万以上,设8个人代选区;
全国人代的总数: ~14亿/50万 ~= 2800,与现在的全国人民代表数接近;
每个“全国人代”的选区再进一步划分为5个人口10万的“基层人民代表”选区,每个选区内由选民选出三名“基层人代”,一任也是2年;“基层人代”相当于现在的市级人民代表。

 
人民代表可兼任地方民意机构的成员,如省议员、市议员,但不得在行政或司法机关任职;

 
人民代表有一项特殊权力,即对总统、参、众议员初选候选人的提名权:
众议员候选人需要得到该选区内至少一名“基层人代”的提名;由于每个众议员选区内有100名左右的“基层人代”,这个门槛并不高;
参议员候选人需要得到该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区)内至少一名“全国人代”或三名“基层人代”的提名;
“全国人代”具有总统候选人的提名权:
总统初选以行政区为选区;
每位总统候选人需要得到该选区内至少一名全国人代的提名才能登上初选选票;以贵州为例,其人口为3800万,应有约76名全国人代,任何一位总统候选人想登上贵州省的选票,须得到其中任何一名全国人代的提名。
每位民代对相同职位的初选提名权在同一次初选中只能使用一次;

 
以上规则只适用于“挑战者”;而现任的参、众议员以及总统和副总统则可自动获得争取连任的初选资格;
另外,得不到民代支持的挑战者也可以通过公民联署来获得参加初选的资格,这样可以保证提名的权力不被民代阶层所垄断;细节不赘述。

 
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为期两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体(2800名)代表齐聚一堂,共议国是:
大会的目的在于给国会议员以下的基层民意代表们一个交流的平台、表现的舞台,也让社会基层的声音透过大会“上达天听”。
大会由总统主持开幕式,第二副总统任议长,第一副总统主持闭幕词;
大会地点在全国各大城市之间轮流,由前一次会议决定。

 
年龄与任期限制
全国人代:候选人在选举日应满25岁,上限为 75岁;任期上限: 10届(20年);
基层人代:候选人在选举日应满22岁,无年龄上限,任期上限: 10届(20年)。
 
3.3 最高法院
 
美国宪法中有关最高法院制度的规定在近世暴露出两大问题:

 
总统提名制:随着总统本人的意识形态色彩越来越浓,大法官的提名也越来越突出总统所在党的意识形态取向;比如,过去20年以来,民主党只提名女性和少数族裔,而共和党只提名反对堕胎权的保守派法官,把大法官提名与批准的过程变成两党恶斗的一部分,严重侵蚀了最高法的公正性、损害了其在美国人民心目中的威信。

 
法官终身制:现代人的寿命越来越长,活八九十岁完全不在话下;如果一个法官在45岁得到提名和批准,在大法官的位置上一坐40年的可能是很大的;而这样的大法官在其生命的晚期很容易与现实脱节。
 
以上两个弊端在本设计中的到部分或彻底的解决:

 
总统提名:只有1/3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另外2/3的大法官由区域推举,总统与参议院批准;由于总统本身的中立性,党争的问题在大法官的提名上可以的到很大的缓解;

 
大法官的任期与年龄限制:
每位大法官终身只有一个20年的任期;
最低年龄 45岁,最高 85岁;
以上两个限制都必须满足;比如:一位大法官70岁上任,到85岁也必须卸任,尽管20年的期限未到。
 
下面详论大法官的人数与产生办法:

 
法官总数为 18;其中 12名代表不同地区 ;另外 6名为全国不分区:
不分区大法官由总统提名,需参议院半数以上通过;
区域性大法官由区域内行政区首长+议会领袖组成联席会议推举,参议院60%赞成通过;
如果赞成票超过50%但不足60%时,由总统行使决定权。

 
十二大区域(建议)划分如下:
东北:黑龙江,吉林,辽宁
内蒙古
华北:河北,山东,北京,天津
西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
新疆
青藏:青海,西藏
西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
华中:河南,安徽
华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
中南:湖北,江西,湖南
华南:广东,广西,海南,
港澳/台:两岸统一前,港澳自成一区域;两岸统一后港澳可选择加入华南区或台湾区。
 
区域性大法官的设置是为了增加边疆地区在最高司法机构中的代表权,照顾各地区基于自己的历史风俗文化而对于各项法律理解的差异性,最大可能地保证司法的公正性,进而维系民主宪政共同体内的向心力,防止由于最高法院可能的偏颇判决所导致的强大破坏性作用。
 
对于许多朋友而言,世界上最知名也最重要的法院莫过于由九位大法官组成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而本设计中的18名大法官在他们看来可能太多了,容易造成最高法院内议事的瘫痪。我认为这是过虑了:
    
一来,十八人在一起议事仍然可以很有效率。以美国国会为例,参议院有100名议员,众议员更有高达435名议员;任何一项法案的细致讨论都是在专题委员会内进行的;法案通过委员会之后再进行全体议员的表决。所以,几乎所有的实质性讨论都是在委员会内完成的。绝大多数议员的作用是投票部队。而每一个专题委员会(如国防、外交、财经等)的成员数都在20上下,行之有年,没有低效的问题。
 
二来,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一定需要全体十八位大法官的参与。 以欧洲法院为例,它有28名法官,来自欧盟各国。然而除了少数特定的重大案件需要全体法官出庭外,多数案件都是由半数甚至更少(3到5名)的法官组成法庭来审理。细节不在这里讨论。结论:可以效彷类似的机制以提高最高法院的效率。
 
最后,关于最高法院的地点。由于其在全国人民法治生活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最高法院所在地必然会吸引大量的常驻机构与巨大的“上访”人流。如果仍设在北京,必然增加京城已经十分庞大的人口压力。所以,应该考虑将最高法院设在远离京城的地方,这样也可以减少政治干扰,凸显最高法的独立性。一个合理的地点是在中国的人口中心,即河南的 开封-商丘-周口-许昌一带。
 
四 选举制度
 
美国的国会与总统选举制度在美国立国后不久便趋于定型。经两百多年演变至今也没有太大的变化,保持了其当初的简明易懂、易于操作的传统。其规则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所有的选举都只有一位赢家;
选民在所有竞争同一职位的候选人中只能选择一人;
每个州的总统选举人的产生采用赢者通吃的办法,即在州内获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赢得这个州所有的选举人票(只有佛蒙特、内布拉斯加这两个小州除外)。
 
这套规则导致了美国长期稳定的两党对峙的政治生态,任何想挑战这个局面的第三党都遭致昙花一现的命运。或许这种“黑白分明”、两党轮替的格局在不少人眼里有其优越性。然而,非彼即此的选择实际上严重挤压了中间温和派的空间,给了两端 人数少但声量大的极端派很大的杠杆,导致美国社会内部在面临重大社会议题的冲击时形成严重的撕裂与对立。围绕过去两次总统大选所发生的争执与乱象便是其直接后果。如果说像美国这样的成熟的老牌民主国家尚能经得起如此的冲击,那么一个新兴的民主大国就很可能因此陷入民主的崩坏。
 
所以,未来中国的选举制度应该加入防止赢者通吃、两极对立的机制。同时,对于新开始参与民主选举的选民而言,选举制度也应该保持一定符合常识与直觉的简明性,不宜过于繁琐。综合前述两种考虑,并基于美国和台湾的现行选举制度,再加上一点创新,本人提出下面的各层级的选举办法。
 
4.1 总体规则

 
众议院:前面已经提到的按政党得票比例分配的不分区席位,保证那些在全国有广泛性支持度、但不足以在任何选区胜出的小党不会在选举中一无所获;

 
在单一席次的选区(众议员、全国人代)采用“排名选择投票制”(Ranked Choice Voting),让那些立场温和、虽非多数选民的第一选择、但能为最多选民接受的中间派候选人有机会胜出;具体细节可参见阿拉斯加最新采用的选举制度;

 
基层人代与总统为多席次选举:一个基层民代的选区有三席,总统选举的最终结果也有三位赢家 – 总统与两位副总统;参议员选举中,如果一个行政区同时有2-3名参议员换届,则选举采用多席次办法:
多席次选举中,选民可在每张选票上勾选与席次数相同的候选人;
如果一个选区有N席,则得票数的前N名候选人胜出。
总统选举的计票办法更复杂,详情见 4.2节
 
下面详细介绍全国性初选以及总统选举的具体办办法。
 
4.2 初选制度
 
以中国人口之庞大,每次国会议员与总统的选举必然会涌现出众多的候选人。虽然候选人需满足“人民代表”提名或选民联署的要求,但这个门槛并不高,而且也不宜过高。前面提到,一个国会众议员选区内的“基层人代”数够提出近百名众议院候选人。虽然参议员与总统候选人需要“全国人代”的提名,但即便是人口较少的行政区,以海南省为例,其“全国人代”的数量已足以支持十几、二十余名总统候选人。所以初选是很有必要的。用真实的选票,淘汰掉民意支持度很低的候选人,这样才有真正的说服力。在这方面,美国的初选制度提供了正面的榜样。相反,在缺乏正式初选制度的台湾,依靠电话民调作为初选的依据、甚至党中央直接“没收初选”,都经常导致争议,后者也被视为民主的倒退。
 
美国的初选制度并不在宪法之中,而是由各州和各党自己决定,经百年演化形成今天的样子,仍然没有统一的模式。比如有的州是党员投票,有的州是全民投票,有的州是各党办自己的初选投票,所以仍然有些混乱。对未来的民主中国而言,初选制度不须入宪,但应该在《选举法》中明确规定,而不是让地方各行其是。
 
下面是本人的提议:

 
分区:效彷美国的总统初选,按照最高法院章节中提到的十二大区域,以区域为单位分别举办初选;
时间:在大选日之前6个月开始,每个周末在一个区域(港澳与华南一起)内展开投票,共需11周;
顺序:最初的一次由随机产生,以后则循环轮流;
选票:
众议员与全国人代的选区为单一席次,选民在自己的选票上只能选1人;
基层人代与总统:选民在选票上最多可选3人;
参议员:根据行政区内换届的参议员数量而定;
晋级门槛:
国会议员、人民代表:候选人在自己的选区内的得票率达到某门槛线(比如10%);
总统:全国总得票前三名 + 其他在一定数量(比如10内地 + 2边疆)的行政区得票率达到某门槛线( 10%) 的候选人;
 
4.3总统大选的选区票制度
 
以中国地域之辽阔,人口分布之不均,如果以一人一票来直选总统,人口密度比较低而面积广大的地区将被总统候选人们彻底忽视。以青海和安徽为例,前者面积为后者的5倍,而人口只有后者的 1/10;在更大的范围来看,青藏+内蒙+新疆的总面积为全国的 1/2 ,而总人口却不到全国的 1/20;一人一票制很可能会导致边疆人民感觉被忽视。相比之下,美国总统的选举团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这个问题。还是以青海与安徽为例,如果采取类似美国式选举团的制度,则青海有 5票,安徽有18票,比例下降到1/4 以内,不再那么悬殊。
 
但美国目前的总统选举制度也有很大的bug,即在州的层级上“赢者通吃”所导致的问题:
绝大多数州里有近一半的选民因为他们支持的候选人在该州落败而得不到在选举团票上的代表;
总统候选人只重视所谓“摇摆州”而忽略其他州;
当两党候选人在一个州的得票率非常接近,比如说差距不到 1%时,容易产生纠纷,动摇民众对选举公正性的信心,而这个问题在2020年大选中在数个州同时爆发,导致宪政危机。
 
美国的选举团制度急需改善,但两百四十年的老店积重难返,修宪的门槛太高,短期内看不到改善的希望。而我们在21世纪的当下可以提出更新、更合理的总统选举制度。
 
以下是本人的改善型的选举团制度,或称“选区得分制”:
每个众议员选区为一分;每个行政区的参议员数为这个行政区的分数;总计约 350+90 = 440分;
在每一个众议员选区内得到选民票数的前三名将分别得到 0.6,0.3,0.1 选区分;
在每个行政区全体选民的投票中得票的前三名将按 6:3:1 的比列瓜分该行政区的选区分(3 或 2);
总得分第一的候选人将担任下一届总统,第二、第三者分别担任 第一、第二副总统;
 
选举结果决定总统(及两位副总统)的任期时间:
第一名与第二名总得票差距低于5%,则当选总统的任期为2年;
如果达到或超过5%,则任期为4年;
 
由于同一人最多只能任三届总统(无论连任与否),理论上三届任期的总年数最低为6,最高为12。总统任满三届者,无论在位年数,都永久失去总统候选人资格。
 
四 结束语
 
在冷战结束、苏联解体的第二年(1992),着名政治学家 弗朗西斯-福山出版了《历史的终结》一书,断言有关于民主与专制的优劣争论已经结束,自由民主的政治体制将是全人类的必然归宿。然而,整整三十年过去了,专制制度并没有在全球消亡,反而借中共的经济成就和普京的强人统治手段,分别在世界人口第一和土地面积第一的两个大国强势回潮。两位独裁者,习近平与普京,都对民主制度发出冷嘲热讽,认定后者软弱、低效。所谓“东升西降”说便是专制主义者对“历史终结”说的傲慢回击。
 
的确,从2008年的金融海啸以来,美国以及欧盟的全球领导力不断下降,中国在全球的经济影响力和俄罗斯在其周边地区的军事投射力逐年增强。然而物极必反。普京误以为他的军事力量强大到可以探囊取物般拿下乌克兰,习近平误将中国加入欧美经济循环链所获得的经济红利归功于一党专政的效率。前者已经在乌克兰踢到铁板,全身而退的可能日益降低;后者在各领域的粗暴瞎指挥正将中国的经济增长完全清零。总之,专制制度的危害已经在俄、中两国为世人所显见。专制主义的回潮已过巅峰期,普京与习近平这两大独裁政权的垮台只是时间问题。然而,专制政权的垮塌往往如雪崩,其时机与路径都难以逆料。民主派人群除了要为自由与正义持续发声、不懈地推动社会各界对独裁政权的抵抗和反击,也要为专制统治崩溃后的民主转型而未雨绸谬。


民主中国政治制度设计的总则与概括

     我认为,未来民主中国的政治制度,应该基于充分代表性、公平合理性、运转高效性、决策科学性、长期稳定性这五个原则 而设计和运行。在具体内容形式上,既要借鉴他国和前人的经验并汲取相关教训,又要结合当今和未来的中国国情进行适当修改和创新,以最大限度符合民主中国的 现实需求和中国人民的意愿。

     概括而言,对于民主中国的政治制度,我认为应该采用半总统制和两院制外加专家院(也可视为三院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联邦制框架下双轨制的国家结构(中央地方关系),联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下的混合选举制(比例代表制+小选区制)的选举制度。此外,还有若干其他制度我也有 所安排。在各种制度基础上,我对民主中国的治国理念与政策措施也有筹划和拟定。

    政权组织形式(政府架构/政体):择优选适、权力调和、广泛代表性、稳定与效率兼顾

     政体形式

     按照权力重心分布的差异,现代国家的政体分为总统制、半总统制、议会制/内阁制/总理制、委员会制等。其中实行总统 制的国家包括美国、韩国、菲律宾、拉美大多数国家、非洲部分国家等;实行半总统制的最典型国家为法国,还有阿尔及利亚等部分非洲国家(多为前法国殖民 地)、波兰等部分东欧国家亦实行半总统制,中华民国(台湾地区)的政体有时也被视为半总统制(但也被一些人视为总统制,我认为它更像总统制);议会制国家 最典型的为英国,德国、荷兰、瑞典、印度、加澳新等大部分欧洲国家及英联邦国家均实行议会制,日本也是实行议会制的大国。委员会制典型国家为瑞士,由多名 权力等同的委员共享最高行政权。以上四种制度前三种均可以进行更多细分,其中颇有差异。因篇幅问题在此不展开,但会在后文有所介绍。

    民主中国选择何种政体,既要看政体本身的利弊、他国的经验教训,也要看政体和中国国情的契合度/排异度。

    总统制:过大的总统权力与自由裁量权、助力民粹催化独裁的工具、“胜者全得、败者全输”的不公和激化政治斗争的恶果、高效行政的双刃剑,以美国、韩国、菲律宾等国及拉美诸国为例(略)

    

    议会制:多元参与、议行合一、集体决策、效率不足、另类垄断,以英国、印度、日本为例(略)

    

    半总统制:权力分立与调和、行政权拆分、政治多元化、有龃龉但更包容、稳定与效率兼顾,以法国为例



     那么,只剩下了一种政体,即“半总统制”,亦被称为“半总统半议会制”、“双首长制”。“半总统制”政体的基本架构 是,总统和国会均由且分别由全民直选产生,互不隶属,各司其职;总统和总理为首的内阁共享行政权,但总统权力略大于内阁,并有一定的分工。总统还拥有任免 总理的权力,但一般只能任命国会多数派所推举的人选。总统在军事和外交上拥有绝对主导权。

     乍看起来,这样的“半总统制”好像和总统制非常类似。但其实是颇为不同的。相对于总统制下总统独揽行政权,可以随意 任免包括总理在内所有内阁成员(像美国连总理这一职务都没有(“国务卿”则是“超级外交部长”而非行政总管),这意味着总统对行政团队是完全和直接控制 的),“半总统制”将行政权分摊给了总统和总理为首的内阁,而任免总理必须考虑国会的意见、得到国会过半议员的同意。总统也并不直接任命和管理内阁成员, 内阁成员由可以组阁的国会多数派商定,由总理提交内阁名单,总统有是否批准的权力。总统虽然在军事和外交上拥有绝对的权力,但在内政方面更多要尊重总理和 内阁的权力与独立性,不能过度干涉内阁的施政。而内阁对国会负责,更多听命于国会而非总统,也削弱了总统的权力,避免了总统对行政权的垄断。

     而由于总统和国会由选民分别选出,且内阁成员由议会多数派认定和推选,也有效避免了总统制“胜者全得”的问题。在 “半总统制”的典型国家法国,经常出现总统和国会多数派不属于同一阵营(甚至往往是对立阵营),所以总统和由国会推选的总理及内阁也分属两个阵营的情形。 例如1986年法国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结束后,左翼的社会党人密特朗连任总统,但国会由右翼胜出,并推选了“保卫共和联盟”的希拉克担任总理;1997 年,希拉克当选总统,而社会党的若思潘被国会推选为总理。因为总统和总理来自左右不同阵营,所以这种情形被称为“左右共治”。

     相对于总统制下“胜者全得”垄断行政权,“左右共治”让左右两大阵营都能参政执政,虽然会导致一些矛盾冲突,但因为 总统和内阁分工明确,所以不会太影响行政效率,反而让政治权力更加多元、施政更能兼顾多样的诉求,不同阵营间关系相对和谐。即便并非“左右共治”而是总统 总理属同一阵营的情况,由于法国是多党制而非两党制,国会中多个党派共同推举的内阁也不会与总统完全步调一致,仍然可以分散行政权和形成一定的政治平衡。 而且,选民往往也会在总统和国会选举中分别投票给不同政党候选人,以避免总统所在党派垄断政治权力。这就促成了政治权力分配的相对多元与均衡,也能避免 “零和博弈”机制下“你死我活”的政治恶斗。这样的政治权力分配状态,显然远优于胜者为所欲为、败者一无所有的总统制政体。

    而相对于议会制下将国会作为权力重心,“半总统制”将权责分摊给了总统、总理为首的内阁、国会三方,让彼此形成制衡。议会制另一 个特点是“议行合一”,立法/决策和行政混在一起(或者说密切相通),容易导致“议”干扰“行”,影响行政效率。而“半总统制”则将行政从立法/决策中剥 离,提高了行政效率。

     而“半总统制”还赋予了总统在关键领域的巨大权力及相对超然的地位。军事和外交属于关键且特殊的领域,军事需要令行 禁止,外交需要举国一致,议会和内阁的特性恰恰不利于高效和团结。而“半总统制”将军事和外交权力交给总统,是非常明智的设计。“半总统制”更大的一个优 点是,总统由选民直选产生,独立于国会和内阁,很少受到后二者掣肘,可以相对跳脱复杂的政治斗争,既不被国会制造的倒阁行为波及(相对于议会制),一般也 不会和国会发生激烈冲突(相对于美式总统制),处于相对超然的地位。总统这种超然,不仅利于其个人放手做事,也有利于整个国家政局的稳定。而“半总统制” 的典型国家法国,自1958年第五共和建立、政体确立后至今,除个别政治时期(“第五共和”初建时阿尔及利亚问题引发的政治危机;1968年五月风暴”前 后的政治与社会动荡),其政体运作相当良好,政治局势一直非常稳定。这充分说明了“半总统制”的成功。

     当然,“半总统制”也有其缺点。例如它在三大权力互相制衡方面就表现不佳,行政、立法、司法更多是各行其是而非相互 联系和制约。相对于议会制/内阁制,掌握行政权的总统、总理及内阁成员,距即时的民意较远,其政策不能及时修正。相对于议会制/内阁制下内阁成员均是民选 议员(且多是需直接投票给本人而非投给政党的小选区议员),总理和内阁主要被国会控制,受总统辖制,但缺乏民意的直接授权。总之,议会制/内阁制的各种相 对优势,“半总统制”就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

    但即便如此,它的缺点仍然远远少于总统制和议会制,没有导致总统权力失控和独裁、决策和执行效率低下等致命的大问题。而且,它对于非常在意军事、外交领域及政治平衡与稳定的大国,有着独特的好处。

     而中国正需要这样的制度。如前所述,对中国来说,如果实行总统制,那可能导致总统个人权力过大和失控,甚至可能造就 新的独裁者,让中国的民主夭折。总统制本身的各种缺点如“胜者全得”和政治极化,也会损害新生的民主中国,不利于政治稳定和国民团结;如果实行议会制,因 为议会成员的庞杂、集体决策的低效,以及代表议会行事的内阁的孱弱,无法有效解决中国许多棘手的问题尤其利益冲突,还会在面临紧急事态和外部威胁时无法快 速反应和团结一致。

     “半总统制”恰恰解决了这些关键问题。由于“半总统制”拆解了行政权,将权力由总统和内阁分摊,并将大部分内政和常 务交给总理领导的内阁,总统就不能事无巨细的插手,也不能随意任免内阁成员。而总统和国会的权力分立,也让总统不能干预立法权和各项需通过法律程序才能通 过的决策。这就很大程度限制了总统的权力范围和具体的管辖事项,让总统不能为所欲为。即便总统掌握军权,但没有行政根基、国会与其并立不受控,仅凭枪杆子 是难以在现代社会强行“黄袍加身”发动政变搞独裁的(当然军方也未必听从总统的政变命令)。

     而相对于议会制的低效和内阁的孱弱,“半总统制”将行政权剥离出立法和决策,总统、内阁、国会分工明确,避免了议会 制“议行合一”体系下“议而不决”、“边议边决”及“议决反复”等各种弊端,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推动政策执行。而总统在重大事务上的强大行政权力,尤 其在军事和外交上的垄断性权力,可以在面对阻力巨大的重点问题、社会面临重大危机、国家遭遇外敌威胁乃至入侵的情况下,发挥“摧锋拔石”之力、实现“力挽 狂澜”的目的。

     显然,面对各种艰难险阻、内外威胁的民主中国,“半总统制”是最佳的选择。同为世界大国的法国“半总统制”颇为成功 的实践,也证明了这套政治设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当然,除法国外,世界上没有其他实行“半总统制”非常成功的大国,但实行“半总统制”的国家也鲜有因此而 政治失败的。在阿尔及利亚、波兰、葡萄牙等“半总统制”国家,政体运转良好。俄罗斯也被认为是半总统制国家(虽然它更像总统制),其政治衰败显然不是政体 结构所致。其他许多国家包括很多大国未实行“半总统制”,很多出于对其传统制度的习惯和依赖,及与政体相关的错综复杂的利益连结,已不便更改政体,如美国 及拉美诸国、英国及英联邦诸国等。而“半总统制”是明显的建构型政体而非经验型政体,使用的国家的确较少,但并不代表它缺乏普适性。

     总之,我认为“半总统制”利远大于弊,且颇为适合中国国情,是未来民主中国政体的最佳选择。当然,现在所说的各种政 体的利弊,都只是根据制度本身进行理论分析、在他国的经验教训总结,而非民主中国实行该政体后的现实情况。在不同环境、不同参与者、不同历史条件下,同样 的政治制度可能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和影响。“半总统制”在民主中国的实际运转如何、有怎样的影响和利弊得失,只有真的实行后才知道。

    议会制度

     议会制度,则是政权组织形式的又一部分核心内容。当代的绝大多数国家,无论实行的是民主制度还是专制制度,都设有议 会或性质类似的机构(只有沙特等极少数国家没有),承担立法、审议、决策、监督等重要职能。广义的议会包括国家/中央层面的国会和地方议会,而狭义的议会 特指一国中央层面的立法和议事机关。

     而根据议会构成形式,议会制度分为一院制和两院制。一院制即中央层面只有唯一一个议会/国会(一般每个地方也只有唯 一一个议会),凡是议会的权责均由这唯一的机构承担。而两院制,则是将议会需承担的权责分配(往往是不均等的分配)给两个议事机构,或者说让两个议事机构 分别承担不同程度和类型的职责。一院制不需要做特别的说明,以下主要叙述分析两院制的构成、性质、历史沿革、利弊影响。

     两院制下各国的两大议事机构,有着不同的名称、特点、职责。有些国家称为上议院、下议院(如英国);有些称为参议 院、众议院(如美国),或参议院、国民议会(如法国);有的称为联邦院、人民院(如印度);还有些称呼较特殊,如“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 斯)。而从性质和特点上,一般来说,权力重心都在两院中的下议院/众议院,而上议院/参议院权力相对较小;下议院/众议院一般由普选产生,每个成员一般代 表人口比例相近的选民,体现着人民主权原则。而上议院/参议院则有的为普选产生,有的则是通过任命或世袭组成,或普选与任命/世袭混合,其成员往往体现着 贵族/精英的地位与话语权,或代表着一国之内不同区域、族群的声音和利益。

     而两院制的历史演变过程,也反映着议会制度的变化与特点。以实行两院制历史最悠久、两院性质差异最鲜明的英国为例。 英国的两院制议会制度始于14世纪,上议院由神职人员和世袭贵族组成,可被称为“贵族院”;而下议院则是各郡和自治城镇推选的代表组成,可称为“平民 院”。当时的英国正处于中世纪,神权和贵族权力巨大,平民弱势。因此,当时的上议院权力远大于下议院。且面对国王更大的权力,议会两院都难以抗衡。而随着 时代变迁,尤其17-18世纪英国一系列革命与改革,如1640年英国革命、1688年“光荣革命”、1832年议会改革、1836-1848年宪章运动 等,民权逐渐胜过王权、平民整体影响力超过贵族,下议院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并超越了上议院。而此后又经历一百多年的历史变迁,下议院成为了真正的权力重心, 而由贵族和神职人员组成的上议院成了只有几乎没有任何实权的谘询性、象征性机构。这一历史演变过程也代表着英国由国王和贵族共治并垄断权力的传统专制社 会,逐渐变为全体公民共有权力共享权利的现代民主社会。

     而另一种两院制,则反映着一国内各区域的权力平等与联邦主义原则。这种两院制的典型自然是美国。与美国众议院由选民 人数接近的数百个小选区选出代表不同,美国参议院是每个州(不包括首都华盛顿特区)不分面积大小和人口多少,均可选出两名代表,50个州共计选出100位 议员。这意味着,拥有超过3900万人口的加利福尼亚州、2900万人口的得克萨斯州,与只有73万人口的阿拉斯加州、57万人口的怀俄明州,拥有相同数 量的国家参议院议员。

     不同于英国上议院只剩下象征性权力,美国参议院拥有颇为巨大的权力。虽然从宏观上看,美国参议院权力略小于众议院, 但参议院拥有众议院所没有的政府部门人事任免同意权(有“同意权”也意味着有“不同意权”)、大法官任命同意权、条约批准权,弹劾总统也需要参议院三分之 二多数同意。总之,美国参议院掌握着一些独特而关键的权力,众议院无法替代和压倒参议院(相反经常需要参议院的合作)。美国参议院虽然因各议员代表的人口 比例相差悬殊、明显利于较小州份和两大党中的一方(共和党),而受到主要来自于民主党和人口大州的各种批评,被要求改革,但州权主义者尤其共和党人,往往 以保障与联邦政权相对的各州州权尤其小州代表性为由阻挠改革。美国参议院也就一直保持着现在的成员组成和选举制度。

     而其他实行两院制的国家两院的性质和构成及历史沿革,也大都类似于英国或美国的情形。相对而言,现在实行两院制的国 家,其上议院/参议院大多数是与美国类似,反映着国家内部各区域的独特利益,代表着地方在中央的声音,并相对照顾人口较少区域、乡村、少数族裔聚居区、边 远地区的地位和话语权。这在联邦制国家体现的更加明显。

    那么,中国应当实行一院制还是两院制呢?我认为中国应该实行两院制(当然两院之外还要再加一院即“专家院”,不过那是另一回事,后文再提)。

     众所周知,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国情复杂,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庞大国家。而中国各地域之间的发展亦颇为不平 衡,地域之间的差异与壁垒明显存在。而未来的民主中国,也将实行联邦制(这又涉及到另一个政治制度,同样后文再谈)。因此,中国需要一个能够代表各地区各 民族利益、保障国内各地域在中央拥有相对平等话语权的议会。因此,中国也需要效彷美国、法国、俄罗斯等国,设立类似于参议院的议事机构。我在此将该院拟命 名为“联合院”。

    联合院:区域、民族、少数/弱势/特殊群体的代表机构

     不过,我认为,“联合院”不能仅仅代表各区域和民族,而应该代表更多群体,尤其各弱势群体、少数群体,成为具有广泛 代表性、联合各群体、保障各类弱势和少数群体话语权和利益的国家机构。具体说来,除地域和民族代表外,“联合院”所代表的弱势和少数群体应包括:女性、老 年人、残疾人/身心障碍者、LGBT群体、宗教人士、农民、非正式工人、个体经营者、特殊职业者(如渔民(工作艰苦危险且收入不高)、环卫工人(收入低社 会地位更低)、性工作者(饱受汙名化和歧视、易受各种身心伤害))、对国家和公众有特殊贡献者(伤残军警和公务人员、见义勇为公民)、贫困地区尤其贫困农 村和山区居民、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家人、战争/犯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灾祸幸存者本人和罹难者家人,以及其他处于弱势、属于社会中少数和边缘的群体和 个人。这才能够真正让“联合院”代表全国几乎所有弱势的、少数的、特殊的群体及个人,让每类群体尤其弱势群体能够在国家机构拥有代表和发出声音,以维护其 基本人权、实现其各种必需必要的特别诉求。(相反,如果仅仅只包括各区域和民族,那“联合院/参议院”反而太狭隘了,存在的必要性也降低了)

     根据中国总人口数量及“联合院”所包含的群体数量及各群体特性,中央层面的“联合院”代表总数应为600人。其中, 每个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市)代表3人至10人,区域代表共计250人。区域代表根据各省级行政单位人口多少分配名额(具体分配中采取四舍五入 法确定席位数),人口较少区域总代表席位少,但人均席位多;人口较多区域总代表席位多,但人均席位少(类似于欧洲议会中各成员国席位分配方式)。这样既能 避免像美国参议院那样席位与人口比例过于偏离、导致人口大省吃亏,又可以保障人口较少地区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话语权;

    少数民族代表共计100人,每个少数民族代表1人至5人,按各少数民族人口分配席位,同样基于“人口较少民族总代表少、人均多, 人口较多民族总代表多、人均少”的原则分配。其中50人既是区域代表或其他身份群体代表又是民族代表,另外50人则占有专为少数民族设置的代表席位。而 “联合院”其余200名区域代表均默认为汉族代表,但汉族代表应尊重少数民族代表的各项权利及意见,不能凭借人数优势随意推动议案通过;

    区域和民族所占有的300席之外的“联合院”300个代表席位,分配给上面提到的各弱势、少数、特殊群体,各群体代表最多10 人、至少1人。不过,其中女性、老年人代表席位更多是象征性意义,代表主要在参与涉及女性、老年人议题时代表群体发声。更多的女性和老年人,则只是“联合 院”及其他议院的普通代表。这300个弱势/少数/特殊群体代表,只代表其特殊身份而不代表区域,但如其身份是少数民族,则自动同时成为少数民族代表,并 占用分配给少数民族的100席中非专设的那50席的名额。这些群体代表是从相应弱势/少数/特殊群体中选举或推举产生,没有为区域和少数民族保留的配额。

     “联合院”如审议区域和民族问题,则只有300名区域和民族代表参与,其他300人列席;如是关于区域和民族外的各 弱势、少数、特殊群体专门议题和紧密相关议题,相关群体拥有提案、讨论、修订的优先权,通过有关决议和法律时,不仅要得到“联合院”及其他议院半数以上赞 成票,还要得到至少一半相关群体代表的支持才能通过(假如“联合院”有10名残疾人代表,涉及残疾人权利问题的议案,不仅要“联合院”中600人中至少 251人同意及“人民议会”过半同意,还同时要得到10名残疾人代表中的至少6人赞同)。如果是相对简易的、利益牵涉较少的涉及弱势、少数、特殊群体的议 案,相关群体代表可自行讨论和通过议案并送交行政机构执行,而不需“联合院”及其他议院全体成员的表决同意(如对个体经营者的一些具体的贷款优惠政策, “联合院”若有5名个体经营者代表,这5名代表对其审议讨论通过后,就可以直接交付内阁执行,不需要“联合院”和“人民议会”全体成员讨论和表决)。

     本文所设计的“联合院”,在职权上与英国上议院、美国参议院都很不相同,有很大差异。英国的上议院现在已成为一个谘 询性的机构,几乎没有任何实权;美国的参议院则权力巨大,握有人事同意权等政权的命脉,其权限早已不止代表各州争取权利,还可以参与和州务无关的诸多事 务,有时可以决定全国/全联邦的命运。本文中我拟设的“联合院”,则应是一个专门处理区域、民族、弱势/少数/特殊群体议题的机构,在这些议题上“联合 院”拥有部分决定权和部分否决权。但对于并不明显涉及这些领域和议题的一般性议题,“联合院”没有权限管辖,仅仅可以发表无约束力的意见和声明。         

    人民议会:政治中枢、权力重心、民意所在

     而民主中国国会的权力重心,则在相当于下议院/众议院的“人民议会”。“人民议会”应有750名议员组成(根据中国 的国土面积和人口,这个人数是较为合适的),通过全民普选的、联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的混合选举制(比例代表制+小选区制)选出,最大限度代表全体中国国民 的立场、意愿和利益。“人民议会”拥有审议、讨论/辩论、立法、决策、任免、监督、实行紧急状态等各项权力。其中涉及修改宪法、弹劾(弹劾总统和大法官。 大法官由总统任命,需“人民议会”过半议员同意,且非终身制)、倒阁、实行紧急状态等重大行为时,须得到超过三分之二议员同意。对明显涉及区域、民族、弱 势/少数/特殊群体的议题,“人民议会”要尊重“联合院”的审议优先权,一般也要接受“联合院”通过的相关决议。如试图否决“联合院”决议,则需超过五分 之一议员提议、三分之二议员同意,方能否决。如试图在区域、民族、弱势/少数/特殊群体有关议题上绕过“联合院”通过决议,需超过三分之一议员提议、超过 四分之三议员在决议中投赞同票。而在涉及科学与专业的问题上,“人民议会”应尊重“专家院(关于‘专家院’,会在稍后详细介绍)”的意见,不能否决“专家 院”在重大且涉及专业领域议题的相关决议。

    因议员人数过多,难以每件具体事务都由全体讨论决定,所以设置一个由50名议员组成的“人民议会常委会”处理日常事务。但一切重大的和涉及立法与决策的事务,只能由“人民议会”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而人民有罢免“人民议会”议员的权利。对于小选区议员,若其存在明显过失,所在选区只要有10%选民联署,再通过司 法机构认可,即可发起罢免。若罢免投票率超过70%、其中过半数同意罢免,被罢免者即失去议员资格。而对于通过政党比例代表制(不分区)当选的议员,则需 其所在党派超过1%党员发起、10%党员赞同且赞同多于反对,即可罢免(非该党成员无权参与罢免投票,但如厌恶该议员和政党,选举时不投票给该党即是一种 政治表示)。而如果“人民议会”议员涉嫌触犯严重的、有违社会道德底线的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虐待,则在司法机构判定其有罪后自动剥夺职务。

     如前所述,民主中国应实行“半总统制”。而议会/国会在“半总统制”中扮演着与总统分立、与内阁各司其职但紧密相连 的关系。“人民议会”作为议会/国会的代表力量(“联合院”、“专家院”都不能承担这种代表权),将在民主中国政治架构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它虽然无法 像议会制国家中议会控制总理/首相那样控制总统,但足以对总统形成有效制约;占有“人民议会”多数席位的党派/政治联盟,可以决定总理为首的内阁的去留, 对行政权有深度的涉入和控制。而立法和需要立法程序通过的各种决策,都由“人民议会”掌控,使得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有充分民意授权并反映民心。

     而“人民议会”拥有对大法官的任命同意权/不同意权与弹劾权,更反映了法治建立在民主上这一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也 避免了大法官个人(乃至群体)权力膨胀、与时代脱节等导致的对国家和人民的损害(参看美国大法官以相对多数(6:3)推翻“罗诉韦德案”判决,禁止妇女堕 胎,以及其他一些反人权反科学的判决(如与疫苗问题、气候变化问题有关的判例),就明白以民意和专业人士制约大法官的必要。关于专业人士权力,下面将进行 阐述)。

     这是我对于未来中国两院制议会制度的设想。但在两院之外,我认为还应设置“第三院”,即“专家院”,全称可命名为 “社会自然科学院”。“专家院”在专业领域和专业性/科学性问题上拥有非常有力的参政权和决策权,并与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深度合作,成为议会制度和国家机 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自然科学院(专家院):民主中国科学理性决策和施政的中流砥柱

    我之所以主张设立“专家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对于国家和人类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自工业革命至今,科学理论与知 识、专业技术、科学工具,在经济、军事、医疗、文教、通信等各领域及日常生活中,都发挥着巨大的、惊人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科技的进步可以让经济取得跨越 式发展、民生得到升维式改善,整个社会可以以几何级速度革新改变。例如借助科学理论和器具的现代医学,攻克了各种古代完全无法治愈的疑难杂症,让人类平均 寿命提高了一倍有余;电报、电话、互联网的相继出现和普及,让人类之间沟通交流的便利程度有了难以计量的提高、生活方式有了根本性的改变;供暖设施和空调 的出现,让在严寒和炎热中煎熬的人们得到解脱,舒适的生活在寒带和热带……当今人类生命中的一切,都与科技发展及其成果密不可分。科学理念和技术工具的发 展,还实现了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服务的公共化系统化。如工业品和加工食品的巨量生产,让人类的物质世界有史以来首次由匮乏变为某种程度的“过剩”。而各 国复盖全民的普惠性教育和医疗,同样是建立在现代教育和现代医疗的知识、理论、工具基础之上的。没有科学技术和相关的实践,就没有我们现在的生活。

     科学不仅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同样是科学的一部分。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新闻学、管理学、统计 学、哲学、文学及其他各类人文与社会科学,都推动着人类进步、维系着社会秩序,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物质与心灵有着重要的影响,是现代文明不可或缺的知识 与思想。没有人文科学的觉醒、构建和发展,人类就没有思想、价值与尊严,也不可能产生现代的政治制度、法律法规、人权保障体系。人文科学对人灵魂的启蒙和 促成的思想解放和政治革新,也是自然科学解除枷锁蓬勃发展的前提与助力。

   所以,民主中国必须高度重视自然与人文科学的发展、技术的应用、专业人才的培养,包括在政治上赋予科学重要地位、保障专业人士有充分的话语权。

    第二,随着时代发展,无论经济建设,还是民生需求,都变得多样化、复杂化、专业化。21世纪的人类已不再像农耕文明时代简单的男 耕女织的生活,而是要面对各种各样的、没有专业知识很难明白前因后果和是非曲直的问题与挑战。例如医疗制度的设置与改革,仅仅如何兼顾医疗效率质量与医疗 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就需要许多领域专业人士及社会公众的长期研究和讨论;对于工农业生产消费中排放的汙染物,确定其危害的类型和程度,以及如何在发展经济 保障就业与保护环境中寻找平衡点,也需要科学家、经济学家、环保人士等共同研究和商讨,给出相对最合理的解决方案;像人工智能与基因技术的发展,一方面极 大改善人类生活,却可能带来各种安全风险和伦理问题,这些问题当然需要非常专业的人士才能充分准确认知和提出应对方案;还有互联网和大数据广泛应用下,各 种假新闻的泛滥和侵犯个人隐私情形的普遍,也要有专业人士结合公众意见提出科学措施进行治理……总之,当今及未来社会,很多复杂专业的问题,普通人乃至非 专业的官员/议员/法律人员都无法厘清是非,更难以合理应对。

    这就需要让专业人士参与专业事务的决策、执行、监督。而如果专业人士只有谘询性地位和建议权,是不足的,是缺乏参与度与话语权的。想要实现科学决策,需要由专业人士直接参与政治、在政治机构中有一席之地且有实权。

     第三,部分社会大众乃至许多官员/议员/法官,知识和道德素养参差不齐甚至德智皆乏,有着各种反智反科学的价值观, 并在这样的价值观指导下做出种种违背事实、违背科学、违背真理、违背良知与正义的行为。大众和官员还往往狭隘和短视,容易为私人利益/自身所在群体利益、 眼前利益/短期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潜在和长远利益,对他人、社会、国家、全人类造成各种伤害。民主政治虽然可以约束政府和官员,但也容易导致民粹和 “多数暴政”。

     大众既有聪慧善良理性的一面,也有愚昧卑劣疯狂的另一面。凡是知晓历史、现实阅历丰富者,都会深知人心之愚、人性之 恶。大众在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时,经常会过于情绪化、极端化,会被一些表象迷惑,不能理性对待问题,也很少做出折中调和的选择。这显然不利于政治的多元与 公民社会的和睦,反而会造成政治极化和社会撕裂。尤其是大众汇成集体后,更是会在某些情境下被非理性的情绪支配,陷入集体狂热并制造暴力和破坏。

     如果大众被野心家、民粹政治人物利用,就可能做出各种极具破坏性的行为,对国家和民族乃至全人类带来灾难。中国的 “大跃进”、人民公社化、文化大革命(以及与文革颇类似的清末“义和团运动”),苏联的“农业集体化”、以李森科主义为代表的伪科学思想与实践,以及近年 来美国特朗普政权为代表的、全球诸多反智民粹势力的得势及由此导致的各种恶果,都是统治者与民众合力制造的反智主义灾难,导致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受到巨大破 坏,许多人甚至直接间接的因之死亡。

    何况,民主中国初创期,公民教育尚未普及,民智民德必然皆是匮乏,即便民众有些朴素的正义感和民主精神,但公民素养也还是不足 的,很难有理有节参与政治,尤其在一些相对专业和精深的事务上很难做出合理的、符合长远利益的选择。而且,无论民主国家还是非民主国家,都有相当多的民众 对政治漠不关心,也不愿意了解专业事物,即便有了政治权利也无热情行使,往往会放弃投票等权利或随意投票,在政治和社会事务上也“随大熘”,这就让少数政 治极端分子有了把持民主的可乘之机,以少数民意裹挟多数民众,破坏决策的科学与公正。

     因此,为避免未来民主中国发生类似的甚至更大的反智灾难,保持执政的理性与施政的科学,以及确保民主方兴未艾时的社 会平稳与政治过渡,应在民选的议会、选举和任命的官员之外,另设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机构,并拥有很大权力,尤其在专业性的且事关重大的问题上拥有单独决定权 和否决权。

     基于以上原因,我认为民主中国应在中央和地方设立“社会自然科学院”,简称“专家院”。中央“专家院”应有400名 成员,成员包括科技(诸自然/理工科学领域与专业)、教育、传媒、法律、经济、医疗、警务、外交与国际关系、社会运动、宗教(宗教问题同样需要科学的解释 与规范)、环境保护、文学、社会学、哲学、心理学、历史学、文化学等各界学者及军事领域/军方人士组成,负责涉及以上领域宏观和微观事务的政策制定、建设 参与,全面推动和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科学化、理性化、专业化。以上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不能局限于本专业的知识和事务,而需要有通识知识、和其他 领域专业人士相互交流,在各种设计、规划、决策中要考虑本专业之外的关联领域问题,做到统筹兼顾。

     “专家院”400个席位的具体组成上,人文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各有150个名额,跨人文和自然的领域及学科(如医疗 领域需要解决处理的问题中,既有化学生物等理科技术问题,又包括医疗资源分配和人道关怀等人文社科问题,且二者是相关相通而非割裂的)有50个名额,具体 各专业领域相对平均分配但有所差别(例如教育领域应有最多名额(如10人),文学界和心理学界仅各需1-2名人士入席),另50席分配给军方人士。而成员 的地域、民族、性别均不限,亦没有配额,但原则上应考虑到不同区域和省份在“专家院”的代表性和均衡性、吸纳一些有真才实学的少数民族成员、保障女性学者 拥有充分和独特的话语权。

     因“专家院”400人规模较为庞大、专业人士又往往忙于事务(这些“专家院”成员必须密切联系现实和继续钻研专业, 不能蜕变成业务不精的政客)而不便随时开会,还应设置一个50人的“常务委员会”,处理各种简易的、无重大利益相关的、非决策性的事务。

     “专家院”所有成员由各界推荐或界内选举产生,在当选后都需要经过一些必要的道德审查,不能有过大的品质问题(一点 瑕疵都没有是很难的,而且不应该因为小问题导致很适合任职者落选,否则将有大量吹毛求疵的举发和指摘),并接受公众、国家机构、传媒的监督。如其道德品质 明显无法胜任,则不能担任“专家院”成员(已担任者须辞职,否则强制罢免),并由相同领域符合资格的专业人士替代之。

     “专家院”不仅有直接参与政治及专业事务的权利,还应有对各专业事务的决策权、决定权、否决权。在涉及到有很强专业 性的问题上,“人民议会”都应当听取“专家院”的意见,且相关议案都需“专家院”中涉及相关领域的学者讨论通过,然后再交“人民议会”表决。如果“人民议 会”在事关重大的问题上通过反智反科学、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全人类利益的决议(例如发动类似于“大跃进”、文革这种行为,或阻碍“碳中和”等防 治气候灾变的政策),或总统发布类似的行政命令、大法官颁下这样的法令,“专家院”可发起“否决表决”,400人中若超过300人(四分之三)在表决中支 持否决,那“人民议会”、总统、大法官的相关决议和政令法令将无效,内阁和地方不得执行。同样,如果“人民议会”、总统、大法官拒绝批准和执行一些极为必 要的决定和政策,“专家院”也可对相关决策发起“迳行表决”,若超过四分之三成员通过,则可以绕过“人民议会”、总统和大法官,直接将决策方案送达内阁及 各地方并令其执行,其他机构不得阻止。(“联合院”权力小于“人民议会”,当然更需要服从“专家院”,但一般情况下“专家院”不干涉“联合院”各弱势和少 数群体与其自身有关的决定,除非其决定严重影响更大范围的公众利益)

     此外,“专家院”应有实行紧急状态(戒严)的权力,同样是在四分之三成员通过后即可施行。而如前所述,“人民议会” 亦有实行紧急状态的权力。一般情况下,由“人民议会”决定是否实行紧急状态;如“人民议会”因故无法履行职权,则由“专家院”决定;如“人民议会”与“专 家院”在是否实行紧急状态问题上发生冲突(一者同意一者反对,或对于“紧急状态”内容阐述不同),则以“专家院”意见为是。

    需要着重补充的一点是, “专家院”虽是以专业主义、理性主义为原则的机构,但绝对不能脱离社会现实和民情民意,而应该密切关注和介入现实、积极与民众沟通交流,将专业知识与客观 实践相结合,将科学理性的精神融于人道民主之中。“专家院”的存在,根本上当然也是为现实服务、为人民服务,而不是高高在上、不接地气的空中楼阁,更不是 维护自身所在圈子、行业、阶层的精英分赃场所。

     “专家院”各领域的学者和专业人士,不能因参政而生疏了专业知识和技能,而是要一边从政一边继续参与专业工作和研 究,还要掌握所在领域的最新动向,尤其要重视理论和知识的实践、对现实社会和民生的影响。这些“专家院”成员还要与民选议会议员一样,时常深入基层倾听民 意,定期的与民众以面对面或在线方式对话,了解民众对于相关专业领域问题的看法及诉求。人民大众的知识水平和理性思维能力虽然整体不高,但却有着朴素的是 非观和正义感,能敏锐感觉到各种政策措施的好坏是非;如民谚所说,“三个臭皮匠顶一个诸葛亮”,大众的智慧是无穷的,即便愚昧偏狭之人也可能在某些方面有 精准判断、独到见解,集思广益才能博采众长(我所写的本文中的一些观点和建议,也是阅读各社交媒体等处贴文和评论区后,对这些普罗大众的声音进行思考、扬 弃、加工、补充而构出的);许多平民尤其底层民众和各弱势群体,有专家学者未必能认知到的俗世知识和生活常识,知晓一些在书斋庙堂不易觉察的隐秘幽微之 事、体会许多绅士淑女难以共患的切肤苦乐之情。最根本的是,“专家院”的一切研究和决策,皆是为人民的幸福,那当然需要充分征求人民的意见,倾听、尊重、 满足人民合理的意愿。所以,“专家院”成员制定各种政策,不能闭门造车、想当然的自我发挥,必须基于复杂的实情和变动的民情,并根据民意反馈进行必要的修 改调整,并实时接受大众的监督与批评。

   总之,“专家院”在保障决策科学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民主及人道,科学与专业主义皆是为人服务,而非相反。



    (我所设计的“专家院”的职权及与“人民议会”、“联合院”、总统、内阁等机构和成员的相互关系较为模煳,这不是我没有考虑到, 而是我并没有想好具体如何处置这几方的关系,尤其是“专家院”和几方冲突时如何处置。我暂时只能设计为“专家院”拥有最终决定权和否决权,但我也不认为应 该把决定所有问题的最高权力都归于“专家院”。目前而言我只能设计到此,以后还会补充)

    军方在“专家院”及中国政坛有一席之地的必要性:由专制到民主的政治过渡和民主中国建设的“定海神针”

     以上关于“专家院”的设计,赋予了其颇为巨大的权力,尤其是在与其他权力机构冲突时,“专家院”拥有最终决定权。这 样的权力显然不是靠“专家院”掌握真理就可以令各方听从的。“行文事者,必以武事备之”,即便是科学合理、符合法律和程序的决策,想要各方尤其利益攸关方 听从,也必须有强大的暴力机器为后盾。

     因此,我设计中的“专家院”特意包括军方人员。在“专家院”的400人中,应有50人来自军方。这些军人在“专家 院”,当然并不只是为了处理与军事领域有关的专业问题,更是为了让看起来文弱的“专家院”变得真正强大和具权威。

     民主中国当然要实现“军队国家化”、“军队非党化”、“军队中立化”,让中国军队(名称由“解放军”改为“国防 军”)摆脱现在“党指挥枪”及对领袖和军方强人个人忠诚的状态。但是即便国家实现了民主化,军队也不可能完全超脱现实,它必然受到来自各方的影响。无论是 总统、议会、大法官这“三权”,还是各地域、民族、宗教等势力,乃至军方内部的强人,都会试图影响、操纵、控制军队。而人数超过百万的中国军队/军人集团 (以及人数更多的退役军人和军人家属),其自身也不会甘于对政治完全置身事外,而是想有所作为和得到各种利益,拥有更多作为军人的尊严与价值。没有了“党 指挥枪”的中共对军队的严密控制,又未能建立和完善新的制衡安抚军方的体制机制,军人很难自觉抑制干政乃至政变当权的冲动。这在民主中国刚刚建立、民主政 治尚不成熟时更是容易发生。

     如果某些势力成功渗透和影响了军方,乃至对军队有了绝对控制力,那中国的民主将大打折扣甚至有名无实。或者,军方依 靠枪杆子压制了文官集团,军人直接登上最高权力宝座,会出现类似于1960-1980年代的韩国和拉美、现在的缅甸那样的军政府统治中国,或者像巴基斯坦 那样政权长期被军人集团深度介入把持,对中国同样是巨大灾难。如果不是一股势力垄断军权,而是多种势力均有渗透,那样也并不是相互制衡而是导致军队山头林 立、各自代表一方,政治冲突就可能暴力化,中国甚至可能出现内战。满清灭亡、民国肇始的政治过渡期,中国的军阀趁机割据、相互混战,就是明确的前车之鉴。 而1917年后的俄国,沙皇退位、罗曼诺夫王朝复灭后,发生造成数百万人死亡的惨烈内战,以及列宁的布尔什维克党用武力解散民选的“立宪会议”、建立一党 专政,导致俄国背离和平走向战争、失去民主转为专制的历史前例,也是未来中国民主转型中需要避免的。追求自由民主,不等于放任国人为所欲为,相反恰恰需要 民主派掌握暴力以维护秩序和树立权威,否则恶人和野心家就会趁虚而入。

     还有,在中国由专制走向民主的过程中,军方的态度对于中国是否能走向民主化、是否能和平过渡,有着关键性的影响。如 果不能许诺军方在民主化后拥有崇高地位和话语权,那军方会更倾向于站在中共一边阻止民主化。相反,如果将道德正义感召和现实利益引导相结合,成功拉拢军方 站在民主和人民一边,就会加速民主的来临,并让中国民主化的过渡期相对安定和平。

     而实现民主化之后,民主中国也需要军人的存在和作为,军人既要对外保卫主权和国家利益,也要对内捍卫民主体制不被颠 复和维护社会安定、保障文人政府和议会正常运行和施政。如果没有强大和忠诚勇敢的军队对内对外捍卫民主和人权,民主中国就会像历史上文治灿烂但武力孱弱 (甚至特意“崇文抑武”)的宋王朝、光明进步但内外交困的民国那样,被残暴的外敌和棘手的内患合力摧毁,让中国陷入黑暗。民主萌芽的古希腊雅典城邦被野蛮 尚武的斯巴达城邦征服、兴盛一时的古罗马亡于诸“蛮族”之手、曾经包容开放进取的伊斯兰文明在基督教十字军和蒙古人夹击下走向沉沦封闭,都反映了没有足够 武力保障的文明的脆弱与悲剧。

     因为武力弱小文明被毁的例子很多,而另一面,军人作为改革进取“定海神针”的成功例子同样不乏前例。如凯末尔·阿塔 图尔克领导的土耳其国民军,对外击败英国和希腊的入侵、保卫了土耳其主体领土的存在,对内推翻了腐朽的奥斯曼苏丹王权教权统治,压制宗教保守势力,大力推 动世俗科教和发展现代工业,将落后衰败的奥斯曼帝国改造为现代化的土耳其共和国(相反,同时期同样试图实现现代化世俗化的阿富汗国王阿马努拉·汗的改革, 就是因为缺乏军队支持,结果其被宗教保守势力推翻,本人流亡海外,改革也告夭折,阿富汗也长期处于贫困落后的局面,成为塔利班崛起和得势的远因);如二战 后的日本,在麦克阿瑟及其继任者领导的驻日美军管制、监督、保护下,由野蛮的封建军国主义国家形态,转变为民主自由的新日本,经济也得以高速发展,民权保 障和民生幸福程度令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艳羡(相反,曾为美国殖民地的菲律宾,在美军撤出、脱离美国管辖、拥有了独立自主后,却变成强人割据、暴力频繁、经济 萎靡、腐败横行的落后国家)。而且,土耳其和日本的改革、转型、发展中,都没有发生大规模致人死亡的暴力冲突,更没有内战,即便转型剧烈也保持高度和平、 社会秩序井然,这当然和军队力量为转型与改革做后盾密不可分。

     西方各民主发达国家的成功之路,其“文治”也都是在“武功”的护卫和拓展下实现的。“毕相拿翁尽野蛮”,英法德美诸 国的经济发展、政治文明,也都建立在政权存在乃至扩张的基础上的。假如英法军力不敌俄国和奥斯曼,美国工商业主导的北方军队完全败给南方奴隶主阶层,那欧 美的民主、法治、思想解放、科技进步,也都会随风飘逝或起码大打折扣。第二次世界大战美英法击败德意日,根本上仍然是国力尤其军力的胜利,而非凭借民主自 由就可战胜暴政。

     没有文明只有暴力,是邪恶和具危害性的;只有文明而武力不足,则是脆弱易毁的。文武兼备的国家和民族才能生存发展、 为人类文明做出贡献。面对这些前车之鉴和历史经验,民主中国显然应在发展巩固武力,保障政权和国家民族的生存前提下,才谈得上民主法治和经济繁荣;只有军 人支持和保卫民主和进步,各种转型和改革措施才能得以推行,国家和民族才能涅槃重生。民主中国当然不要侵略扩张,但起码应该能够自保生存。

     当然,内政外交最好都要以理服人,但在现实中人与人、群体与群体、国家与国家之间矛盾冲突剧烈,骄横不法的权贵精 英、精于算计的中间阶级、野蛮无赖的愚民暴民,都不是只用是非道理就可以说服的,推动触及各方利益的改革更会引发抵制(“断人财路如杀人父母”),外敌更 难用法律和道德约束。何况,经历专制暴政荼毒后的中国人,无论仍具优越感骄横心和试图死守既得利益的旧权贵精英,还是复仇和补偿前失心态强烈的平民大众, 普遍心理扭曲乃至变态、畏威不怀德、既麻木又暴戾,必然会为私利和个人恩怨破坏民主进程和国家大局。

     中共政权依靠高压维稳体制,将社会矛盾尖锐的中国维持在表面相对和平的状态。但这种压制越严重,未来反弹也就会越强 烈。中共政权崩溃时,各种被压抑的势力都会涌出,平民大众将由顺民瞬间成为暴民,权贵精英和各利益集团亦有“死士”,必然不乏许多亡命之徒制造血腥事件 (包括在公共场合恐怖袭击和随机杀人、暗杀政要、报复以前当权的仇人、基于宗教和民族的仇杀),以谋取利益或发泄愤怒。即便有些激烈行为情有可原,但很容 易破坏正常的转型进程,不利于民主大业,也会导致许多无辜者连带受害。而且一旦暴力泛滥,就会导致人与人、群体与群体间仇恨越来越大,最终陷入残酷的暴力 循环(可参考中东和印度等地的情形)。(即便没有以上前提,人性本身也有残忍嗜血一面,无秩序的转型必然导致暴乱),全国局势必然失控,人民也会遭遇大 难。

       所以,民主中国对这些几乎必然要发生(如果没有采取合适预案)的糟糕情况,只能提前将军方 力量拉入民主阵营(更要尽可能拉入民主阵营中的进步阵营)并予以适当安排,以军队作为政权后盾,约束各种政治势力通过和平方式参与转型,翦灭制造恐怖行径 的群体和个人,并“杀鸡儆猴”,先杀机凛冽的镇暴、后春风拂面的安抚,分定各方地位和话语权,才能保证国家体制的运转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公平处置各种纷 争、合理分配利益。当然,军方力量不能轻易使用,更多是“定海神针”的威慑和预备,而不是动辄以武迫人。即便不得已需要使用暴力,也必须先礼后兵、穷尽一 切非暴力手段无效后再动用军方力量。

    我也完全明白,一个政权的生存与发展、国家的治理、人民的权利,不能都寄托在军队或者警察这样的暴力机器上,更不能以暴力治国。 任何政权尤其民主政权,应该让人民因爱心悦、使外国为理诚服,而非借助枪弹的淫威逼使他人屈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被暴力伤害和胁迫的滋味是痛苦而 委屈的,压迫与威胁会滋生更多仇恨,暴力的体制与环境也会催生更多暴力,并形成欺软怕硬、弱肉强食的社会风气。

     但在当今及未来可预见的时代阶段内,暴力却是现实政治与国际关系中不可或缺的手段或后盾。早在先秦春秋时,史家左丘 明的《左传》就提出了“止戈为武”。“武”的目的是为了“止戈”,有“武”为后盾才能“止戈”。就像为保卫和平,反而需要发展军备、做好打仗准备一样,想 让国家安静祥和,人人遵纪守法,也不得不以暴力为后盾。而依仗军方、讨好军人,对枪杆子表示敬畏,也是现实的不得已。即便不强化军方权力,各种来自其他势 力的暴力仍然会让社会陷入暴力与仇恨的循环。当今人类的文明与秩序,既建构在各种理念与制度之上,更是在成建制的暴力机器存在和运转下才得以维持的。

    相对于国内秩序混乱、对外设防不严会导致的恶果,给予军人一些利益和尊重,乃至赋予其超出一般公民和文官阶层的荣宠,是一种“最 不坏”的选择。何况,民主中国的军方参与政治、影响国家,会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及民主法治的制度规则,要讲道理、有同情心,是“以霹雳手段显菩萨心 肠”,而非滥用暴力、以武欺人。而且,在军方促成的秩序稳定、转型平稳的环境下,要保障人民积极行使政治权利、畅所欲言,以及解决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和积 怨,补偿受害者和帮助弱势,化解仇怨减少戾气,让各方都发自内心支持民主政权和遵从法纪(而非畏于暴力、出于强迫)。

     因此,想要让军方支持民主化、化解民主后可能的军人乱政危机、激励军人保卫国家和捍卫民主体制,就需要让军方在民主 中国政坛占据一席之地、得到合适的位置、有固定的合作对象,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利益。而让军方代表成为“专家院”的一部分,则既能保障军方在民主中国的 地位、话语权和利益,也能为看起来是一帮“文弱书生”组成的“专家院”壮势助力,让“专家院”能文能武,以保证“专家院”各种决策的有效执行。而军方与 “专家院”其他成员的关系,是平等合作,各取所需。虽然这样会导致军方与“专家院”中代表各专业领域的社会精英勾兑,有所谋私,但总体看还是利大于弊。而 且,如前面所述,如果军方完全“中立化”,名义上不参与政治、不受任何政治势力影响,那反而导致各种势力觊觎和渗透军方、军方通过各种途径影响政治,如中 国各公有制/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等于全民没有”的现况那样,“不受任何势力影响等于各种势力都能影响”、“不以特定方式参与政治等于可以任意参与政 治”。相反,如果把军方与“专家院”整合捆绑,反而可以让这些相对令人放心的各界学者精英(尤其人文社科学者和专业人士)对军队形成一些影响和节制,遏制 其他势力对军队的渗透。

     而军方利用“专家院”这个载体参与政治,也可以体现军人的崇高与重要地位、保障军人的话语权与参政权,军方也可以通 过合法途径达成各种诉求。而且,军方还要受总统节制、听从总统命令,也会服从“人民议会”各项决策与大法官的相关法令,遵守法律法规,“专家院”不可能单 独控制军队。此外,“专家院”影响下的军方也会更加重视军事科技的研发应用,推动军队管理的科学化合理化,这些也有利于军队在实战中增强战斗力和提高作战 效率、打赢高度工业化、信息化、智能化条件下的现代和未来战争,以及促进军队建设管理更加文明、保障军人的人权和身心健康。因此,军方代表作为“专家院” 一部分,“专家院”与军方合作互通,是一举多得的设计与选择。

     有了军方保驾护航的“专家院”,既能够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又能够保证政策得到尊重和执行,不仅是议会三院中的“第 三极”,也是和官僚集团、人民大众并列的“第三极”,并让民主中国成为专家治国的科学理性国度。专家治国是抗拒民粹主义和官僚主义必不可少的手段。社会科 学和自然科学界的学者,是与反智反科学、歧视、暴力、短视、仇恨与偏见、对弱势者的欺压,以及根深蒂固的愚昧与不平等做斗争的中流砥柱。

     当然,“专家院”也并不是没有负面作用,其成员即各界学者和专业人士也不是(起码不都是)大公无私之辈,一定会利用 “专家院”巨大的权力和话语权做一些谋私勾当。例如一些专业人士会利用业界知识壁垒,使用复杂高深的专业词汇哄骗“外行”,以及裁剪扭曲变造事实,以使自 身及小圈子获得不当利益。而作为各行业精英的“专家院”成员与同僚同门同道,也会互相帮衬和掩护,局部垄断专业议题话语权,使得舆论倾向和利益分配有利于 其群体乃至整个精英阶层。 还有人会因为当今中国各行各业专家学者普遍的腐败、钻营、撒谎、无能,尤其一些“明星学者”的“奇葩言论”,而对“专家治国”产生深深的怀疑,认为民主化 后的专家学者也会如此腐败堕落。这类情况在未来民主中国的确无法完全消除。

     但即便如此,“专家院”的存在也利大于弊。专制中国的专家学者之所以腐败堕落,是因为专制极权和权力至上对包括专家 学者在内所有人的异化,使得专业人士也不得不依附于权力,这样他们才能获取利益。而非常不透明的学术体制和不公正的选拔晋升机制,也会导致学术腐败和各种 关系网“近亲繁殖”盛行,专业人士学术不精、尸位素餐。而民主中国会有完善的分权制衡系统、法治体系、公众与舆论监督机制,“专家院”的专业精英并不易于 肆无忌惮的谋取私利。各领域专业精英也不是铁板一块,他们之间也会形成某种制衡。民主法治和学术自由的体制与环境下,中国科教事业会焕然一新,有真才实学 的专业人士也会脱颖而出、成为真正的国家栋梁、人民代言者。而且,对“专家院”成员完全可以采用新加坡的“高薪养廉”方式,支付成员极高的薪水和提供完善 的福利保障(包括对其家人的保障),令他们不需腐败和勾兑就可尽享种种极为优越的生活,从而心无旁骛的为国建设和为民服务。同理,对军人也应该做到充分必 要的优待,以令他们安心和专心的服务国家和人民。(而且,如果不设立“专家院”,精英就不会相互勾结、通过各种手段影响政治了吗?与安排军方人士通过正规 渠道参政一样,“专家院”也是对精英参政的规范)

    总之,即便设置“专家院”会导致一些负面问题,但瑕不掩瑜,它仍然是未来民主中国政治体制和议会制度重要且必要的组成部分。

     所以,我所设计的议会制度,其实是“三院制”,即代表各区域各民族各少数/弱势/特殊群体的“联合院”、权力重心和 民意所在的“人民议会”、由人文社科界和自然科学界专业人士及军方代表组成的“社会自然科学院(专家院)”。只不过本次征文中提供的议会制度选项只有一院 制和两院制,而且现实中绝大多数国家议会也都只有一院或两院,所以我才将我所设计的制度称为“两院制外加‘专家院’”。我认为设置“专家院”是非常必要 的,理由前面都已详细说明。不过,如果诸位评委和评论者普遍认为不必设置“专家院”,那就只取前面两院的设计也可。

    (关于各地方的议会设计,将在后面关于国家结构/中央地方关系和单列地方选举制度的那两部分予以说明)

     (我所设计的军方在“专家院”乃至全国政治中的地位和权力,是有一定的理想主义成分的,是建立在军方人士愿意服从并 捍卫民主宪政体制、接受总统和议会节制、支持开明进步政策前提下的。如果军方并不服从民主体制和文官管理,还站在阻碍历史潮流和破坏民权的立场上,以及在 国内各派势力斗争中“拉偏架”,那似乎的确没有什么好办法对其制约。不过,如前所述,即便不如此设置,军方同样也有能力干预政治、阻止或摧毁民主)

      政权组织形式设计原则概括

      以上即是我对于未来民主中国政体和议会制度的设计。我选择半总统制政体,既是由于它本身的优点,也在于 其很适合中国的国情、符合民主中国国家和人民的需求。而且,“半总统制”调和了总统、内阁、国会等各方的权力分配,不至于让任何一方独大。这正是我设计民 主中国制度的一个原则和方向,即权力调和,以保障民主和促成政治平衡。

    这样的制度也非常具有稳定性,且兼顾了效率,这是我又一个设计原则。“治大国如烹小鲜”,无论现在还是民主化后,中国内外形势都 会非常严峻,治理起来颇为不易。而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的前提,是政权和制度具有稳定性,稳定才能保证政权生存和正常运转,继而妥善的施政。我强调和设计的具 稳定性的制度,不同于中共的“稳定压倒一切”和维稳体制,而是在保障民主自由的前提下,尽可能让制度平稳运转,不被政治动荡击倒,并能够从容推动各种革新 与建设。“半总统制”不仅稳定,还将总统、内阁、国会做了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而少有掣肘,行政权独立,也保障了施政效率。

     而我设计的议会制度,同样基于以上这些原则。此外,议会制度还要强调广泛代表性。我将议会设计为由三个议院组成,就 包含了各种各样的群体,尤其在“联合院”中包含了许多弱势/少数/特殊群体代表,就是体现议会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典型。

     中央与地方关系:联邦制框架下双轨制(全域联邦制+汉地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结合、弱省强市县的地方权力结构、全国均等化的管理与服务、进步主义导向的国家政策

     单一制与联邦制各自的特点与适用性(略)

      中国应实行联邦制框架下的双轨制国家结构: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和港澳台实行联邦制,其余地区/汉族聚居区实行单一制;尊重少数民族自决权、保障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再自决/二阶自决”权及分离地区汉族居民合法权利

     那么,中国适用于哪种国家结构形式呢?这又要回到中国的基本国情上。中国是拥有十四亿人口、面积近一千万平方公里的 超级大国,国情十分复杂。而中国又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国家,且少数民族呈“大杂居、小聚居”形态集中分布在中国的一些区域,且有着相对严重的民族隔阂与矛 盾。中国一些少数民族的民族身份与宗教身份也有高度重合之处(以回族、维吾尔族、藏族最为典型),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让少数群体的族群特 征更鲜明、与主体民族汉族的差异更突出。而中国各地方各区域之间也有比较明显的经济、文化、地理与社会环境差异,各地方之间在有所合作的同时也存在很大的 利益冲突,是一个既一体又多元的国家。而如果中国实行民主化,也要妥善处理各区域及民族问题,包括赋予各地方各民族合适的地位、权力,以及在中央层面保障 各地方各民族的代表性和话语权。

     因此,答案就呼之而出,未来民主中国应实行联邦制。但我认为,中国不应简单的、不加细分的在全国范围实行联邦制,而 应该采用双轨制的国家结构。这里的“双轨制”不是指中央和地方“双轨”,而是说在中国境内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结构。

    具体说来,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和港澳台,应实行联邦制,每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和港澳台三地各自作为联邦主体组成中国的一部分,拥有较 大的自治权与自主性;而其余以汉族为人口主体的地区(华北、华中、华东、华南、西南、东北、西北等各区域中汉族占压倒性优势的地区),则合成为一个联邦主 体,并实行相当于单一制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结构,坚持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结合的原则,发挥中央和地方各自的优势和特性,作为民主中国的主体部分存在和发展。

     再具体展开来讲联邦制的构成和内容。中共统治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34个一级行政区划,包括23个省(包括未实际 管辖的台湾省)、5个民族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此外,全国还有若干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州/盟、自治县/旗)。而未来的民主中国,完全可以 借用现有的行政区划和民族自治区域划分。虽然在具体划界上,未来可以再做一些具体的改动,但大体上还是沿用现在的区域划分较好。

     民主中国将包括9个联邦主体,即内地汉族统合区、新疆多民族自治区、西藏多民族自治区、内蒙古多民族自治区、宁夏多 民族自治区、广西多民族自治区、台湾政治自治区、香港特别自治市、澳门特别自治市。这9个联邦主体都有权制定地方宪法和基础法律,除国防和外交事务由中央 政府垄断,各联邦主体在地方层面的行政、司法、财政、经济建设、教育医疗、治安警政等领域皆拥有较大自主权。但其行使相关自主权和执行地方法律时,不能损 害民主中国国家利益、其他联邦主体利益,也不能有害于联邦政府(中央政府)的权威与施政。同时,各联邦主体也要履行作为民主中国(国名可为“中华共和 国”)成员的责任与义务,遵守联邦宪法和法律,执行属于联邦(中央)职权范围内颁下的各种政令和决议。此外,虽然国防由联邦政府垄断,但各联邦主体可以拥 有和管理警察和特别警务力量(相当于中共中国的武警、特警),只能配备轻型武器,负责治安和处置非涉外的冲突。

    不过,“内地汉族统合区”虽在法理上拥有与其他联邦主体同样的地位和自主权,但默认将联邦法律作为自身主体法律,将中央政令作为 自身主体政令,包含的各省市与联邦政府(中央)关系实质上属于类似单一制的关系结构。而“内地汉族统合区”这一联邦主体的领导层,除必要情况外,均由联邦 政府(中央政府)相应职位人士兼任(但必须是汉族,如相应职位者非汉族,则以一名担任联邦机构副职的汉族人士兼任)。民主中国总统自动成为“内地汉族统合 区”主席。

    而另外8个联邦主体,其自治权主要在于处理联邦主体内部分属于其职权的事务,但不能干涉联邦政府权责范围内的事务,更不能渗透和影响联邦政府本身。

     8个联邦主体的领导人(主席)皆由各区域全民普选产生。相对于中央的“人民议会”,8个联邦主体也有相对应的“自治 议会”,同样实行普选制。“联合院”和“专家院”亦彷效中央。而各联邦主体的司法机构核心成员由主席提名、“自治议会”过半同意产生,行使司法权时须同时 遵从联邦法律和地方法律。若各联邦主体的政府、政党、社会团体、成规模的民众,做出有损全联邦利益的行为,且事态严重、地方无力制止,联邦政府(中央)有 权在得到议会授权和总统下令后,在相关区域实行紧急状态,包括暂时收回部分乃至全部自治权力,直到局势恢复正常(国情颇有类似的联邦制国家印度,即如此处 置地方危机,如1984年旁遮普邦锡克教徒骚乱时,印度联邦政府就在动乱区域实行特殊管制),再将权力还于地方。

     以上的措施都是为了民主中国的团结统一。但是,即便实行联邦制和给予少数民族自治权,也未必能够真正让少数民族同意 与汉族在同一个国家。我曾经非常支持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但经过几年来对民族问题的观察了解,越来越觉得这并不现实。中国近代思想人物杨度,对民族问题就 评价道:“凡言语同、历史同、风俗习惯同,则其民自有结合之势力,不可强分。反之而言语异、历史异、风俗习惯异,则虽时以他故相结合,而终有独立之一 日”。以前我对这样的观点并不完全认可,但如今我深以为然。

     “强扭的瓜不甜”,民主中国各少数民族皆应享有民族自决权。8个联邦主体拥有退出民主中国的权利,但需要通过公投得 到50%以上赞同票且投票率超过60%,并与民主中国联邦政府达成善后协议(例如具体如何保障新国家独立后不对民主中国造成威胁、妥善分割中央和地方联邦 主体共有的资产与设施等),方可完成退出中国和独立建国程序。但在其拥有退出中国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一个对应的义务,即允许联邦主体内汉族或其他族群聚 居区通过同样形式的公投,脱离其独立或并入民主中国,即“再自决/二阶自决”。例如,如果新疆民族自治区的维族试图脱离民主中国并建立新国家,那么新疆自 治区境内的汉族占多数的区域也有权通过公投离开这个维族主导的国家,选择独立为又一个新国家或者并入/回归民主中国。

    对于少数民族,还有一种退出民主中国的方式,即仅需自治区内其占人口多数的聚居区有50%以上居民公投选择独立,即可退出民主中 国。但退出民主中国、独立建国国家的领土,只包括公投区域,而非整个自治区。例如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只占区内人口约20%,很难通过全自治区居民投票独 立或并入外蒙,但蒙古族可以选择在本民族占人口多数的自治区所属市/盟、县/旗进行联合公投,若50%居民选择退出民主中国,则可退出。宁夏的回族、广西 的壮族亦可通过此种方式退出民主中国。

    如果这些自治区的少数民族在其人口优势区公投独立,其余汉族或其他不愿意独立的少数民族占多数的自治区领土,当然还是归民主中国 所有。而且如果这样,这些汉族占人口多数且无意独立的区域,也无必要再保留联邦主体地位。届时,经当地居民公投同意后,这些区域成为民主中国汉族聚居区的 一部分,与内地汉族聚居区实行相同的制度和法律。

     除了以上8个联邦主体,在“内地汉族统合区”少数民族比例较高(如少数民族达30%)的市/州/盟、县/旗、乡镇, 也可以酌情成立民族自治地方,并拥有一定的自治权。但这些地区的自治权力小于各联邦主体,适用在“内地汉族统合区”通行的各项法律,并要接受所属省市县的 管辖。如果这些地区邻近少数民族自治区,其有权通过公投与自治区合并,但当地汉族居民也有权从这些地区分离,回归民主中国“内地汉族统合区”。

     而港澳台亦可通过类似方式公投独立。但同样,港澳台三地各自的内部亲近民主中国、主张留在民主中国的群体,有权在聚 居区公投脱离港澳台、并入民主中国或独立为新国家。(香港和澳门虽仅为狭小的城市,很难二次分裂,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按照街区也是可以分离的,如果港澳 独立派一意孤行要独立,那主张与民主中国统一的力量当然也要坚定的从港澳脱离/将港澳各自一分为二,然后并入民主中国或独立为新国家)

     此外,即便是独立出去的区域,新独立国家也需要充分尊重独立区域内汉族居民、亲中国意识形态居民的权利与利益,不应 受到歧视性对待。而民主中国应给予这些地区心向中国的居民以“归化”中国的权利,经必要的审查后,即可取得民主中国国籍,并安排相关住所和其他公共服务配 给。(相应的,民主中国汉族聚居区也会一视同仁对待其他民族身份的中国公民和外侨)

    以上所有涉及独立/分离/合并的公投完成后,无论结果如何,20年内都不能再进行同样性质、类似目的的公投(可称为“公投冷却期”)。否则,各地经常性的公投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稳定,也会扰乱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各少数民族自治区和港澳台皆通过公投方式离开民主中国,或起码这些地区中反对留在民主中国的各 部分(如新疆维族多数的南疆、台湾独派占多数的台湾南部)都独立出去,那民主中国的联邦体制等于在事实上瓦解,再实行联邦制已无意义。到时民主中国应修改 宪法和体制,将联邦制的多民族国家改制为单一制的单一民族(汉族)国家,所有关于联邦制的制度、法律、政策也全部废止。

     而中国的联邦制及各联邦主体更具体的运作,我就不再详细设计了。美国、加拿大、俄罗斯、巴西等联邦制国家都有非常详 细的相关制度设计,也都有相对丰富的运行经验和教训(尤其已实行联邦制二百多年且相对成功的美国),民主中国完全可以大幅借鉴。当然,也要考虑中国的特殊 国情加以必要修改,令其适合中国国情。

     而我想重点阐述的,则是在民主中国领土面积占比超过50%、人口占比超过80%、经济体量占比约90%的“汉族内地 统合区(为方便理解,以下简称为‘汉族聚居区’)”各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权力与资源分配、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中 国国家结构/地方行政制度/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历史沿革与经验教训(此段很长,并非制度设计而是其背景,审稿者若时间精力有限可跳过,直接阅读下一章节关于 中国内地汉族聚居区制度的设计。诸位评委和征文机构在公布文章以征求意见、将文章最后发表时,若认为这段内容不必要列入,也可删去)(略)

    未来民主中国汉族聚居区的地方行政制度与中央地方关系:单一制的结构、户籍制度与各种制度性壁垒的废除、全国均一化和先发拉动后进的政策立场、市-县与乡-村为单位的两层地方自治、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结合与统一

     基于以上经验教训,未来民主中国的汉族聚居区(不包括港澳台),应该实行怎样的制度呢?根据我前述的这些关于中共中 国单一制结构弊害的内容,或许人们以为我主张实行联邦制。但我并不赞同在汉族聚居区实行联邦制,相反我主张实行更接近于单一制的结构。

     中国/汉族/华夏自周秦以来,就有着在血缘和文化上高度同质化的国民/族群,全国各区域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也长期 处在同一个政权的管理与服务之下。在周王朝时期,虽然诸侯割据,但各诸侯国已实现了实质上的“诸夏亲昵”,“百家争鸣”的各家各派都可以游说四方,九州之 内交流无碍,华夏版图和文明圈已然奠基。而秦王朝灭诸侯设郡县、“车同轨书同文”、统一钱币和度量衡,实现了全国政治、文化、经济、各领域标准的统一。汉 代长达四百年的统治,则让汉民族基本形成、固定、壮大,让中原、关陇、蓟辽、江南、岭南、巴蜀、云贵,都被汉文明浸染而文明开化,成为汉地的一部分。秦汉 的大一统为全国各地的往来交流提供了前提条件,全国经济文化也因此极大丰富和发展,尤其是相对边远和落后的地区得到了有力的开发。都城长安之所以“街衢洞 达,闾阎且千,九市开场,货别隧分,入不得顾,车不得旋,阗城溢郭,旁流百廛”,是因为汇集了九州的精华,也代表着天下的兴盛。而三国时期虽然魏蜀吴三足 鼎立,但三方都是汉族政权,都尊奉汉文化和礼教,制度和政策大同小异,即便战乱频仍,经济文化也有所发展,还顺便将以前偏远和地理环境恶劣的区域进行了开 发。而两晋南北朝时期,北方发生了严重的民族冲突,后来又实现了民族融合。以北魏孝文帝改革为代表的北方少数民族汉化、“衣冠南渡”后南方汉文化的发展与 南方人汉族认同的强化,反映了汉文明的吸引力与凝聚力,让战乱的中华没有彻底沉沦而是蓄力复兴。南方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也离不开相对先进的制度政策和文 明教化。隋唐时期,虽然统治者在文化或血统上有少数民族成分,但非常推崇并发展了汉文化,同时还包容了不同民族和文化在隋唐的存在和兴盛,形成了以汉文化 为主体、多民族多文化共存的“多元一体”结构,是中华民族的某种雏形。“小邑犹藏万家室,公私仓廪俱丰实,九州道路无豺虎,齐纨鲁缟车班班”,杜甫的名句 反映了盛唐国家统一和国内和平下经济的蓬勃发展与人际交流的繁盛。

     而北宋时期的宋辽夏并立,宋王朝造极汉文化自不必说,契丹政权也逐渐汉化并以中华正统自居,西夏文明也是汉文化与地 方文化结合的产物。女真/金国和蒙元虽然摧残了汉文明并制造民族和地域隔阂,但南北汉人此起彼伏的起义斗争,以及最终推翻异族统治重建中华,就反映了民心 所向和汉文明的坚韧顽强。明代的中国也重整了汉地、汉族、汉文明,在秦汉和隋唐之后又一次实现了汉族聚居区政治、经济、文化、行政管辖的统一,并促进了全 国各地之间的贸易往来和文教交流,让中华文明登上新的高峰。满清虽然残酷屠杀汉人、摧残汉文化,但无力毁灭历经千年牢固成形的汉文明及亿兆汉族人民。民国 各地战乱频仍,群雄割据,但各汉族聚居区都自认是汉地的一部分,不因政治对立而否认民族身份。抗日战争中全国团结御侮,也反映了全国人民尤其汉族人民的向 心力和凝聚力。中共政权虽对全国分而治之,但各汉族占绝对多数的地区仍然有着极高的同质性,各地区之间也有巨量的往来交流和人口流动。还有,虽然中国不同 区域之间有各种经济文化差异,但共性仍压倒个性、普遍性仍大于特殊性。

     而从周秦直至民国,除少数情况下国家分裂或汉族为异族统治之外,大多数情况下中国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大一统的、文 化与价值观同质性强的、世俗主义(非宗教)的国家与民族共同体。它的文明程度与古希腊、古埃及、古印度并驾齐驱,强盛之势又只有古罗马帝国、阿拉伯帝国、 蒙古帝国可比,而作为相对其他文明独特且长久存在的历史长度、历经残酷破坏仍顽强存在的坚韧程度,则只有亚美尼亚人亚美尼亚文化、犹太人与犹太文化可堪共 赞。汉文明、中华文明之所以能长久存在,既在于它本身丰富深刻的人文内蕴,也在于统一的国家体制与文化形态对内部的整合、对外侮的抵御。如果华夏各地是零 散的政权和迥异的文化,那就会像拉美诸文明和非洲各部落那样,被殖民征服和摧毁,或者像伊斯兰文明被东西夹击破坏后的中东那样,陷入长久的战乱,或者如印 度南方原住民那样被种姓制度长久压在底层。只有统一的国家、具向心力的文明,才能长盛不衰。

    以上所述中国汉文明的历史变迁,反映了中国汉族聚居区高度同质化和相互往来密切的史实和现状。这样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条件下,民主中国汉族聚居区更适合实行单一制而非联邦制的国家结构。

     之所以更应实行单一制而非联邦制,不仅是历史和现实的应然,也是民主中国文明进步的需要。对于民主中国,其任务应该 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博爱的国度,让每个国民都能相对均等的受惠。如今中共中国的单一制和中央集权是有意制造地域不平等、加剧各地隔阂对 立,而民主中国则应用单一制和中央集权消除界限、弥合差异、促进平等;民主中国的经济社会想进一步发展,也需要广阔的内部市场和紧密的交流互动。实行联邦 制很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和以邻为壑,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与生产要素流动。而通过行政手段将全国划为若干省份,也人为的将本来高度同质、交流便利的 汉族聚居区相对割裂,对文化科教发展都显然是弊害。单一制则可以让全国各地起码汉族聚居区内人员、资本、技术完全自由流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而文化的交 流融合也需要破除各种政治壁垒;民主中国也必然面对外部的竞争与威胁,国内越是团结一体,越能在国际竞争与博弈中胜出。

     因为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国家,边疆情况又与内地差异过大,所以民主中国在位于国家边缘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只能实行 联邦制,以尊重其自主自治。所以全国的均等化发展,在这些地区只能搁置、缓行了。但在国内连成一体的汉族聚居区,就没有这些顾忌,可以直接实行单一制,以 实现上述有关经济民生、社会公平、内政外务等方面的目标。

    民主中国汉族聚居区的行政区划,仍基本延续当今中国的省市县区区划划分。但各行政区划尤其省级行政单位的性质将有根本的改变,并实行中央--市(地级市)县(市辖区和县)直通式行政层级划分与权力分配结构。

     首先,户籍制度及其他侵犯人权的地域壁垒制度/政策,将逐步并最终完全的予以废除,全国汉族聚居区各地居民可以完全 的自由流动,每个公民都有完整的自由迁徙权。而公民参与各级选举投票身份的确定、各种社会保障费用的缴纳和获得,教育医疗养老等各种资源的享有,则以常住 地和纳税地为准,具体可参照欧美、日韩、印俄等其他各种没有户籍制度(或起码没有中国式户籍制度)国家的相关身份判定方式和公共资源供给体制。为避免骤然 废除户籍制度造成的各种冲击,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废止户籍制度,包括设置废止户籍制度的缓冲期,允许一些地方暂时保留部分当地常住居民的特殊权利和利益 等。但最终,还是要彻底废止户籍制度及一切阻碍人口自由迁徙和自主选择生活方式、破坏社会平等和公正的制度和政策,并建立全国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这样,全中国或起码整个汉族聚居区的省际壁垒、城乡壁垒都将完全打破,全国真正融为一体,不仅大大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融合,更保障了人的自由权、实现了人与人之间在制度上的平等与所获公共资源的均等。

     第二,民主中国中央层面对地方的各种政策和指令,尤其各种优惠措施和经济补助,将不再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提供和派 发,而是根据具体区域(以地市乃至县乡为单位)的经济社会状况及需求来确定和实行。当今中国中央政府对地方的各种扶助、扶贫及各种政策支持,往往收益都落 到了地方权贵的腰包,或者被各省中有相对优势的次级地域势力占有,而最需要帮助的群体却得不到资源或者仅仅只能落下残羹剩饭。就像我前面所述的那些省份如 陕西湖南四川河南甘肃等,中央的各种扶助都只是肥了权贵利了官僚,亿万人民还是贫困绝望、自生自灭。

     还有,像西安、郑州、成都等各省首位城市,往往抢占了中央下发给本省的大多数资源,而省内其他弱势地区却往往只能得 到残羹剩饭。虽然集中发展省会也有一些道理,对全省整体发展也有很大价值,但起码不利于中短期省内其他区域民众生活的改善和就业就学等机遇的平等。长远而 言,虽然能带动全省发展,但也会让省会和省内其他地区在马太效应下差距越来越大,地域间越发不平等。

     因此,中央应该直接根据全国各地包括各省区内部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状况(如地理条件和贫富状况)、每个家庭和个体的 特定处境,因地制宜制定政策和分配资源,最大限度帮助最为弱势的阶层、区域、群体和个人,促进民权平等和民生均富。

    第三,民主中国汉族聚居区将基于市(地级市)县(市辖区和县)层级进行自治和扩权,而相对弱化省级行政机构的权力及省际壁垒,并构建中央--市县直通体制与关系结构。之所以如此设计,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相对于面积和人口规模都相对较大、各地居民之间关联性弱的省级行政区域,市区和县城及县辖区的规模 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紧密、沟通来往非常便利,更适合于实行真正有民主性和参与度的地方自治。在市区和县镇,甚至可以实行直接民主,人们参与政治活动和 决策非常便捷容易,域内居民也能够真正成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和生活共同体,就各种切身的民权民生事务进行充分讨论和集体议决;

     二,以省为单位进行行政区隔和自治,容易导致各省地方势力坐大,形成割据势力,地方强人可以为所欲为,而中央难以制 约。而且,地方割据并不意味着地方自治,相对于“天高皇帝远”的中央政府和国家领导人,地方强人和实力派往往更加集权乃至独裁。而如果强化市县权力和削弱 省权,面积和人口规模都较小的市县很难对抗中央的权威和政策,更不能割据和分裂,也无法挑战从中央到地方完善的民主体制。这样也有利于中国汉族聚居区的一 体化及各地之间形成更紧密的关系和更多经贸文化交流。民国初年孙中山反对“联省自治”而主张“县域自治”,即是出于这样的考虑;

     三,如果中央政府希望细密深入和因地制宜的处理地方事务,显然更适于和相对更贴近基层的市县行政机构对接,而非通过 省级行政机构这种管辖范围甚广的地方机构。前述的关于推动全国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均衡和国民公共服务均等等诉求,也需要中央权力向更基层渗入。而且,中央 与市县直接对接,如商品销售“没有中间商赚差价”般,避免了省这一级的官僚权贵“雁过拔毛”式截留各种资源自肥的腐败、歪曲各种政策自利的权力寻租,让中 央调拨的各种资源和提供的政策尽可能用之于民。

     在中央--市(地级市)县(县、市辖区)二级关系结构的强化下,省这一级行政层级和相关机构将相对弱化,更多起到一 种协调与衔接作用,不能再决定省内资源的配置和供给,也没有对市县乡镇官民生杀予夺的权力;各省长官也不再是雄踞一方的封疆大吏,而更多是所辖各市县的 “协调员”。各省议会也更多是省内各市县利益和话语权的代表,在保持对国家忠诚和负责的前提下,主要维护市县利益,次之维护所在省份利益。各省在国家“联 合院/参议院”的代表,也要均衡的代表所属省份各市县的利益,在提案、审议、决策中要多考虑基层民众利益而非省域特殊利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中央--市县权力结构中,地级市和市辖区/县二者各权力机构相比,前者权力更大,但更多听令于 中央、服从大政方针;后者权力较小,但拥有更多自主权、主要考虑基层民意。地级市和区县二元一体、各负其责、密切沟通,作为民主中国中坚性的两个行政层级 而存在和运转。

     而基层自治原则上以市辖区和县为单位,但多个地理相接、面积和人口规模较小的市辖区可合并进行自治、自治事务由地级 市代管;而面积和人口规模都较大、域内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差距较大的县,可按照县城和乡镇的区划和自然地理界限,划为多个自治区域,分别选派代表参与全县事 务。

     实行“县域自治”而反对类似于联邦制的“联省自治”,也是中国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的立场和愿望。孙中山先生在 谈到地方自治问题时说:“唐继尧割据云南、赵恒惕割据湖南、陆荣廷割据广西、陈炯明割据广东,这种割据式的联省,是军阀的联省,不是人民自治的联省;这种 联省不是有利于中国的,是有利于个人的,我们应该要分别清楚”;“我言地方分权而以省为单位者,仍不啻集权于一省也。故不为此项问题之研究则已,苟欲以精 密之研究,则当以县为单位。国人对于本县,在历史习惯上,有亲昵之感觉”。民主中国也要避免地方强人割据一方、称王称霸,而县域自治既削弱了地方强人的势 力范围,又有利于人民直接参与民主,是相对最好的选择。孙中山先生谋虑精深,我们应当实现他的愿望,以造福中国人民。

 (不过,如果“弱省、强市县”的制度政策实行起来真的不佳,那时也可以修改体制,重新以省为主要地方行政单位、实行中央--省--市--县四级行政体制)

    第四,在中央与地方(省、市、县)权力划分上,坚持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原则,各司其职又互有交叉,共同推进国家各地区的发展和人民权利权益的实现。

     在民主中国的汉族聚居区,中央集权优先于地方分权,中央拥有全国及各地方大政方针的制定权和监督权,各地方则对本地 的具体事务拥有处置权;地方的人事任命和变动虽有民选及地方代议机构决定,但中央有最终决定权和否决权;全国层面(非地方性)的财税由中央征收和调用,各 地方的财税由中央和地方共管并有所分工、收益按照合适比例分成(债务和亏损也以相同比例分摊承担);除为因地制宜等因素而必要存在的地方性法规外,全国汉 族聚居区使用相同的法律,包括相同的宪法、民法、刑法、商法,各地执行法律时原则上也需严谨一致(但现实中可根据各地现实情况差异略有变通,但需得到中央 和各地议会及司法机构的许可)。地方司法机构及人员相对地方政府独立、受地方议会监督制约,同时还须接受中央司法机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管理和监督;各地 涉外和涉军事务由中央全权决定,但地方也有一定的参与权。

    民 主中国汉族聚居区的具体民权民生政策:国家干预与公民自组织的结合、扶植公民组织和鼓励公民运动;提供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基本生存发展权利保 障;改革收入分配机制和税收政策,税收应发挥调节分配作用并明晰化可感化;促进社会体制环境公正、实现国民物质所得的均衡、非物质权利与话语权的平等;以 折中渐进原则和涓滴效应手段促进社会改良和国家变革;对旧政权既得利益者据其过往及现实区分对待;对政府、警务、教育、医疗等重要领域公共管理服务人员以 “高薪养廉/高薪提效”保证基本公共管理服务的高效、公平、优质;借助现代科技与信息技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各尽其能与相互配 合;民主法治下的中央集权不会导致极权和严重权力寻租;“平等”与“自由”之辩:平等保障自由而非阻碍自由;“整体主义”与“个人自由主义”之争:当今世 界人与人联系的普遍客观多样、社会公正和保护弱势群体需整体主义理念政策(以女权问题为例);国家干预与整全社会形态下群己权界的划定与对个人权利自由的 保障;其他政策措施的概述;汉族聚居区各地离合亦应遵从民意、顺其自然,并舍弃排异之患、强固民族本体(略)

     选举制度:基于充分代表性和最大公正性原则的选举方式:联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下的混合选举制(比例代表制+小选区制)

    关于民主中国选举制度,可分为广义的选举制度和狭义的选举制度。广义的选举制度包括总统选举制度、国家议会各院(前述的“联合 院”、“人民议会”、“专家院”)选举制度、大法官推选制度、其他国家机构首长和成员产生制度,以及各地方相应的选举制度。而狭义的选举制度,则特指“人 民议会(下议院/众议院)”的选举制度。

    在此首先谈狭义的即“人民议会”的选举制度。在谈民主中国“人民议会”选举制度之前,还是先来看世界各国下议院/众议院的选举制度。

     根据选区范围和选举对象划分,选举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小选区制,二是比例代表制,三是混合选举制(即部分席 位由小选区制选出,另外席位由比例代表制选出)。        

    完全小选区制:代表基础和区域民意、严重扭曲全国民意、易被威权势力利用操纵、国会政党组成或过于细碎或两党垄断,以英国、印度、美国、马来西亚等国为例(略)

         完全比例代表制:相对准确代表全国民意、与具体区域民意有所脱节(略)

         混合选举制:并立制和联立制:兼顾各具体区域和全国整体民意(略)

     而第三种议会选举制度,就是以上两种选举方式的混合--混合选举制,即一部分席位由小选区制选出,另一部分席位由比 例代表制选出。而在具体投票和分票方式上,则有并立制和联立制两种。实行并立制的国家和地区有日本、韩国、俄罗斯、中华民国(台湾地区)、意大利、匈牙利 等国;实行联立制的国家则有德国、新西兰、玻利维亚等国。

     并立制和联立制两者的投票分票方式及对选举结果的影响,可谓大不相同。

     并立制:放大胜选大党优势,不利于败选的第二大党和各小党,以中华民国(台湾地区)、日本为例(略)

     联立制:折中调和、政治多元、两种议席分配有所冲突但负面影响有限、最大限度代表真实民意,以德国为例

     而与并立制相对的另一种混合选举制,是联立制。联立制又称“补偿制”,选民在议会选举投票中同时投两票,一票投给所 在小选区的候选人,另一票投给自己所支持的政党(相当于不分区议席)。在首先确定各政党所获小选区席位数和议席比例后,再分配投给政党(不分区)的选票的 议席。政党(不分区)”所得议席数,是政党得票比例占议席比例应得议席数,减去小选区所得议席数,然后得出最终所得议席。例如,如果两个政党所得政党票相 近,则小选区获得席位越多,其获得的政党票(不分区)议席就越少,反过来小选区相对失利的政党所得政党票(不分区)议席越多。这种分票方式即是为了避免政 党支持率/政党得票率与所得议会席位不匹配的状态,最大限度的让各政党所获议会议席比例与得票比例相近。

维基百科上有一个图表,可以相对清晰的表达联立制的分票方式:



联立制

政党A

政党B

政党C

政党D

政党票数比例

25%

5%

40%

30%

全国分区当选席次

15

6

19

20



政党总席次计算(预计总席次✖️政党票数比例)



政党总席次

100×25%=25

100×5%=5

100×40%=40

100×30%=30



分配席次计算(政党总席次-分区当选席次)



比例代表席次

25-15=10

5<6=0

40-19=21

30-20=10



          总计



实际总席次

25

6

40

3



     不过,即便有图表,以上的表达可能仍然会让一些不太了解该选举制度的人困惑,所以还是要举实例。实行联立制最典型的 国家是德国,其联邦议院即是采用联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的混合选举制选出议员。德国联邦议院(以下简称议会)法定成员人数598人,选民第一票投给所在小选 区议员候选人,第二票投给所选政党,而各政党所获的第二票决定各政党在议会的席位数及比例。如果将各政党小选区席位与比例代表席位相加后,总席位超过 598席,还需要增设若干“超额席位”。

      以1998年德国大选为例,在此次大选中,选情占优的德国社会民主党(社民党)在小选区部分以 43.8%得到212席;而另一大党“基督教民主联盟(基民盟)”则以32.3%得票仅得74席。而社民党和基民盟所得政党票(不分区)分别为40.9% 和28.4%。如果按照并立制,那社民党在政党票(不分区)那部分的席位数也会超过基民盟。但德国实行的是联立制这种“损有余补不足”的选举制度,因此政 党票比例为28.4%的基民盟得到124席政党名单(不分区)席位,而得票更高的社民党则以40.9%的比例得到86席政党名单(不分区)席位。而合并各 自在小选区和不分区的席位,社民党共计得到298席,占669个议席(包括“超额议席”)的44.7%;基民盟得到198席,占总议席的29.7%,议席 比例与政党支持率比例非常接近。

     2009年大选,两党的得票形势和分票比例状况,与1998年正相反,基民盟在小选区总得票比例为32.0%,夺得 137席;社民党则以27.9%得票仅得64席。而在政党得票(不分区)方面,基民盟以27.3%得票比例仅分得21席,社民党以23.0%得票分得82 席。合并两种席位后,基民盟共得席位194席,社民党则有146席,同样与政党得票比率相近,也与小选区总得票比例相近。

    而联立制选举分票方式不仅可以促成政党所得议席比例与得票比例相近,也有利于得票分散的小党。2021年德国大选共产生包括“增 额席位”在内的736席,持社会自由主义、常年在全国总支持率排名3-5名的德国自由民主党,在各小选区共得到400万选票,占总投票数的8.7%,但因 为选民分散而未得一席。但因其政党得票为11.5%,所以分得92席政党得票(政党得票25.7%的社民党和18.9%基民盟,则在减去小选区席位后,分 别得到85席和54席政党得票(不分区)席位),占总席位数12.5%。而右翼的“德国选择党”同样是联立制的受益者,该党在本次选举中的各小选区得到 460万票、占总投票数10.1%,同样因得票分散在各小选区仅共得到16席。它同样通过政党票的补偿,以10.3%得票得到67席政党席位,合并小选区 席位后,共拥有83席议会议席,占总议席的11.2%。另一小党左翼党,在小选区仅得3席,但凭借这3席得到政党票的议席分配权,以4.9%政党票得到 36个政党名单(不分区)议席(德国政党名单(不分区)席位分配门槛为5%,但如果在小选区得到3席或以上席位,政党票不足5%亦可参与分配),共计39 席,占国会席位5.2%。

     根据历次德国大选的选举结果,可以看出,德国实行的联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下的混合选举制,能够最大限度的让各政党在 议会的议席比例与得票比例相一致,并能够让一些中等规模的政党得以在议会有一席之地。而再回顾前述的实行完全小选区制的英国、印度,以及并立制混合选举制 的中华民国(台湾地区)、日本,这些国家选举中出现的得票比例与议席比例严重不匹配、民意被选举制度扭曲、得票少的政党反而得到更多席位(反过来则是得票 多的政党反而席位少)、非常不利于得票分散的中小政党等弊病,在联立制混合选举制下都消失了。

     联立制比例代表制当然也有缺点。因为联立制是“损不足补有余”的制度,在政党名单(不分区)部分得票比例一定的情况 下,越是在小选区得到席位越多,那么在政党比例代表部分所分的席位就越少,反过来也是反相关关系。这样就导致小选区的价值相对被削弱、小选区候选人的竞争 也会弱化,同一政党的小选区候选人和比例代表制(不分区)候选人还会产生利益冲突。

     但这些缺点影响是有限的,联立制的好处远比其缺点更多更重要。联立制混合选举制结合了小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的特性和 优点,其最核心的优势是既保障了各地方民意的直接表达,也让全国范围内的多元民意按合理比例反映在国会议席和权力分配上。

    因此,综合以上对各类选举制度的分析,联立制混合选举制是相对最公平、最能体现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制度。

    民主中国“人民议会”选举制度的框架和细则

     对民主中国而言,中国的民意是复杂多元的,各党各派都希望自己在国家议会有一席之地,并且能够有充分代表所属力量的 议席数量与比例。所以,中国应实行有利于多党制(而非两党制)的选举制度及其他机制,议会应该尽可能包容多种势力与多元声音。而另一方面,民主中国也需要 团结和协作,促进国家整体的协调发展。如果实行完全小选区制那样的选举制度,很可能会导致各地方势力各自为政,以及议会政治势力的碎片化,不利于政治稳定 与高效决策。

    因此,民主中国的权力重心、代议机构的代表“人民议会”,应实行联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的混合选举制。“人民议会”法定席位应为750席,其中375席由小选区制选出,375席由比例代表制选出。

      小选区方面,全国划分为365个小选区,每个选区人口相近(人口比例皆约为全国总人口的365分之一, 按全国人口14亿计算,每个小选区人口约380万),每个选区具体范围由多元政治势力组成的中立机构,按照行政区划和山川地势进行划分。另有10个席位作 为一个特殊的“小选区”存在,由常住于海外的中国公民选出,10个席位按政党得票比例分配。小选区候选人既可以从属于政党,也可以以独立/无党派身份参 选。每个参选人参选,需得到选区内至少2万人提名,及缴纳10万元“按柜金”(以避免人人都随意报名、无诚意竞选,导致选举秩序混乱。这样的规定在大多数 国家都有)。小选区选举实行“单一席位一轮相对多数决制”,进行一轮投票,得票相对最多(不需要一定过半数,如得票比例30%、列第一位)即可当选,得票 低于5%的失去“按柜金”。

     比例代表制方面,全国选民在投票给小选区候选人同时投票给政党,375个席位根据联立制“损有余补不足”的方式分配 给参选的各政党。只有在全国得到政党票超过5%且在至少四分之一省级行政区得到政党票超1%的政党,才有资格参与这些席位的分配。这样设计是为了避免议会 政党细碎化,也防止狭隘的地域主义势力坐大。

     如通过联立制选举方式计算出的选举结果,出现了类似德国那样的“超额席位”,则所有“超额席位”按规则依政党得票比例分配。

      如果想要避免出现“超额席位”问题,还可以修改小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分别选出的席位数和所占议席比例。 如小选区选出的席位减少至250席,比例代表制选出的席位增加至500席。这样,在联立制分票方式下,各政党总应得席次减去小选区议席后,再按比例代表 (不分区)得票分配给各政党仍绰绰有余,就不太可能出现“超额席位”。

      我所设计的“人民议会”的选举制度,相对有利于在全国都有一定支持率但支持者分散的中型政党,有利于在 全国支持率均匀的政党,也有利于在每次选举中相对落后的全国第二大党,而比较不利于只在局部地区有集中支持的地方性政党,也对选举中获胜的第一大党(最大 党)的所获席位比重有所削弱(相对于小选区制和并立制)。

      而这样的影响也正是我所希望的。未来民主中国,活跃在议会的政党最好保持在5-10个,既不要太少以至 于变成美国那种两党垄断政坛的情形,也不要过于分散变成印度“人民院(下议院)”那样有30多个国会政党(且大多数为地方性政党)的状态。这些政党应该尽 可能没有地域私利和民族/族群偏见,而是代表国内不同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群体。

     如果这样的设计真的实行,国会应会包含中左、中右、中间派、较激进左翼、较保守右翼这五种意识形态光谱,包括进步主 义、保守主义、自由主义、保守自由主义/自由保守主义、社会民主主义、社会自由主义、温和民族主义、共和主义等意识形态立场(一个政党当然可以包含多种意 识形态立场)。而自由意志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生态主义者也可能有一席之地。而极左和极右势力,以及其所持的斯大林主义、毛泽东主义、法西斯主义、极端民 族主义意识形态立场,则在选举制度和其他审查机制压制下,基本不可能进入国会。而关于各地域和各民族的代表性和话语权,另一代议机构“联合院”已有相关代 表和职能。

    总之,综合公正性、充分代表性、多元性、稳定性,民主中国的“人民议会(下议院/众议院)”应实行联立制混合选举制。

    如前所述,广义的选举制度,还包括选举中国其他国家机构和人员的方式和制度,我在此也都做一些简略的设计与说明。

    关于民主中国拟设的另外两个议会机构“联合院”和“专家院”的选举方式,前面已有叙述,在此不再重复。

    总统选举制度:直接选举、一轮决出制(略)

     司法体制及大法官推选制度:以欧陆法系(民法法系)为基础的理念、法律、制度、运转(以及对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体制与法律的评价);法院、检察机构、警察机构的性质、组成、职责、相互关系;民主中国制宪工作的安排(略)

        监察制度及机构设置与人员选罢方式(略)

        考试制度及机构设置与人员选罢方式(略)

       各地方行政、立法(决策)、司法及其他机构及成员的产生方式:比照中央但有所区别(略)

        总统个人、内阁成员、国会议员集体发生意外时的继承顺序和“指定幸存者”身份;国家机构和首都的“备份”安排;国家中枢“备份”的必要性重要性及中外相关惨痛教训的前车之鉴 (略)     

        民主中国的外交政策和国际参与:古今中国外务史概括与经验教训;全面对外开放和融入世界、基于人权高于主权原则对待国际事务、兼顾国家利益和国际责任、实现国际正义与促进世界融合(略)



           政治制度设计综述:基于人民主权、科学理性、扶弱平权、折中调和、小域自治这五个原则和方向设计与运转;政治设计的局限与制度的脆弱

   以上所有内容,即是我对于民主中国的政治制度设计,其中还夹杂有对民主中国各种政策与理念的设想、建议。

   我认为,民主中国的政治制度,应该基于人民主权、科学理性、扶弱平权、折中调和、小域自治这五个原则和方向,进行设置、运转、完善。

     民主中国第一要义当然是民主,政治制度设计必须保障权力由人民授予、受人民监督、被人民约束。所以,总统和各地行政 长官、中央和地方“人民议会(下议院/众议院)”必须由全民/当地居民普选产生,人民也可以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更换、罢免各级行政长官和议会议员。在议会 成员组成和选举设置上,尽可能包容不同意识形态、不同身份、不同党派、不同立场的群体和个人,实现政治多元化与包容性。而立法(决策)、行政、司法的权力 分立和制衡,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分享,也避免了一党一派乃至一人垄断政治权力,确保民主宪政体制的存续。而基于市-县、乡-村两个层级的自治,也让人民可 以直接参与民主、决定与自身息息相关的各项事务,让民主更加切实。

     民主中国的治国理念,应建基于理性之上;而具体的政策措施,则应将科学融入其中。从恢宏壮丽的古罗马古希腊文明勃 兴,到启蒙运动、工业革命、欧洲政治革命(三大革命)的文明重光与开拓,再到科技革命下全球化与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从先秦诸子百家争鸣、秦汉开疆建制立 法,到清末民初“自强求富”、“民主科学(德先生赛先生)”,再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科教兴国”,无论古今中外,理性和科学都是文明建构、经济 发展、社会革新、民生改善的基础与动力。而反智、迷信、非理性,就会造成如欧洲几百年狂热的宗教战争与中世纪那样严酷的高压专制,以及毛泽东时代工农业 “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癫狂、对科学家的批判乃至科学本身的否定,还有当今中共政权在新冠防疫中的种种反科学反人道行径,这些都对民权和自由造成了极大损 害。

     而未来的中国与世界,是超工业化的、高度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必将更加依赖科学,也更需要理性主义稳舵护航。想要发展 经济、促进民生、保卫民主法治,都需要利用好科学技术,并在治国中务实、求真、理性,避免重蹈历史上的各种反智灾难。

     所以,我特意设置“社会自然科学院(专家院)”并赋予其巨大权力,以及在关于建设民主中国的各种具体政策建议中强调 科学理性的重要。我在司法制度设计中对于大法官权力的限制,同样是为避免反智和违背时代潮流的法律人士为所欲为。而我所设计的整个政治制度,也是基于理性 主义的价值观念和逻辑思维而建构的。

     民主中国,应是全体人民共有的中国,是平等博爱的中国,是人民大众都能得其福祉的中国。如前所述,无论任何时代,人 类都患不均、忧不安,各种丑恶与罪行,往往也都发端于不公与恐惧。而中共政权及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其最大罪恶皆是欺压百姓、鱼肉人民,而权贵则作威作 福、享乐无极。而不公与恐惧的受害者也不止弱势群体,在互害社会中即便既得利益者也会惶惶不安,害怕沦落下层和遭到反噬报复。人与人之间充满仇恨和不信 任,暴力和谎言盛行,社会恶性循环,最终全民都会不同程度受害。

     而民主中国若想得到人民拥护,也必须要让人民尤其平民大众切切实实的感受到自己在民主进程中得到的好处。“民惟邦 本,本固邦宁”,平民大众是“民”的主体,也是民主政治的源泉与根基。如果民主中国的体制和法律只是少数精英的玩物,人民也不会再热情参与政治,乃至被极 端势力煽惑,民主政体也不可能稳定运转。

     更根本的,是“人人生而平等”,人的平等不仅限于人格、法理、权利领域,还要保障所获物质与非物质(如知识与信息的 数量质量多样性、所处自然和人文环境的优劣与参差)的相对均等。对于因为生理和心理、外部条件等原因处于弱势的,也应该以平权手段予以补偿。只有这样, “人人生而平等”才不是空话和虚幻,而是真切的现实。还有,人类社会本质也是丛林化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冲突、压迫、伤害普遍存在,这既是人与人权力、人 脉、金钱、体格、知识不平等所致,也会加剧现实的不平等。只有通过法治和平权,包括强大的公权力和公共暴力机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和遏制各色不道德行为, 人与人的平等与社会和谐才能得以实现、维持、拓展。

     所以,民主中国应该高度重视平等和安宁。我们要在坚持市场经济、尊重私有财产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措施,如征收累进直 接税、教育资源均衡化、免费医疗、兴建保障房、养老育儿社会化公共化,以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而国家还要扶助劳工、农民、女性、残疾人、LGBT 人群等弱势和少数群体的维权与抗争,并提高其自组织能力。国家还要强化治安、促进司法公正,对国家权力和权贵精英多加约束和监督,尤其要打击对弱势群体的 剥削欺压,更要打击利用弱势者弱点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正义,保障人民尤其弱势群体免于恐惧。其他还有许多措施,在前面章节已有阐述。

     而我设计的“联合院”中包含各少数/弱势/特殊群体代表,即是出于增强弱势群体代表性和话语权的目的。关于“人民议 会”选举制度、中央地方关系结构的设计,我也都将保护弱势/少数群体的利益作为重要考量。在具体的政策建议中,我也将促进平等、帮助弱势作为重点阐述。

     中国一些自由派人士往往对上述立场和建议不以为然。这显然是其过于恐惧“左”的意识形态、深受保守右翼思想影响所 致。可现实里,即便是欧洲的右翼、美国部分右翼,也都认可了基本社会保障和促进公平的重要性。即便民主中国不愿走西欧北欧左翼的社会民主主义道路,那属于 保守右翼的新加坡的制度和政策是否应该接受呢?如建设“组屋”避免人民被商品房房价压垮和成为“房奴”、公共化养老育儿,以及对涉及伤害弱势群体的犯罪加 码重罚,是高度信奉自由市场与法治主义的李光耀-李显龙政府的作为。如果民主中国连右翼保守的新加坡的社会保障与促进公平措施都不愿意做,那这样的民主中 国还是人民的国家吗?

     在全球化的现代文明社会,没有人可以孤立存在。这个世界上一切人与一切人之间都有天然契约,每个人不仅要对家庭、亲 友负责,对同学、同事、同仁尊重友好,也要与陌生人、社会团体、国家、全人类同呼吸共命运。在享受现代文明下各种人权与保障的同时,也需要履行作为现代公 民的义务,为他人、国家、世界做出贡献。文明社会不是丛林与放任,而是团结互助的共同体。弱者需要扶助,强者需要抑制,人民应该互助,而民主中国的制度与 法律,则应是平台与保障。这样的国家,才值得仁人志士付出牺牲去建立、全体人民倾尽心力去捍卫。

     民主中国应是包容和谐的国度,而非政治恶斗与利益冲突的角斗场。中国的几千年的政治史上,缺乏妥协共存的传统,而多 有胜者全得(败者一无所有乃至家破人亡)的前例。而近现代也一样,国共内战的血腥、中共以激进手段推动公有制/集体化和工业化造成的灾难、六四事件的悲 剧,都在告诉我们,政治立场与行为的排他性、极端化、暴力化,是中国迟迟难以实现民主、国民蒙受重大损害的重要原因。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衰败、“阿拉伯之 春”后中东各国的纷乱乃至内战,以及近年来美国两党政治的极化、国民的撕裂、国家的动荡不安,也都反映了互不妥协、零和博弈的恶性政治斗争的危害。

    因此,民主中国无论从政治制度的设计,还是未来各种政策的酝酿和推行,都要坚持折中妥协、循序渐进的原则,调和不同机构、不同身 份群体、不同意识形态的立场与矛盾,尽可能包容各方,共同参与政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我所设计的“半总统制”,在立法(决策)、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制衡的基础上,又拆分行政权,并设计利于容纳多个党派共同参与政治的议会选举制度和内阁推选方式,皆是出于促进民主中国政治的多元包容的目的。在中央地方 关系上,我主张在汉族聚居区实行单一制,但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港澳台实行联邦制和赋予较大自治权,也是出于团结各民族和特殊区域民众的考虑。而在具体政策 建议上,我也认为应该折中妥协。例如涉及到前中共政权的遗留问题、触及旧的权贵集团利益时,不要“赶狗入穷巷”,而要像韩国、台湾地区那样,给旧势力一席 之地,然后再逐步促进“转型正义”。

     民主中国应充分保障人民的自治权利、促进公民社会的成长发育。自从秦代以来,中国历史上大多数时候都是实行的高度中 央集权的体制,皇权至上+编户齐民的体制,让社会原子化,每个个体都成为政权奴役的对象、权贵予取予求的黔首、各种政治运动和权力斗争的炮灰。但另一方 面,中国古代的中央集权和国家管制,也促进了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抵御了外敌入侵、打击了豪猾大族,并在救济灾民、兴修大型工程等需要国家干预 和集中资源的事务上有着难以替代的作用。

     因此,民主中国一方面应该赋予并保护人民的自治权,另一方面又要发挥中央集权和举国一致的优势。前述的我主张的在汉 族聚居区弱化省权强化市县权力、发展基于市县两级行政单位的地方自治,以及发展乡村两级的另一层自治,即是出于这样的目的。这样的自治可称为“小域自 治”。顾名思义,“小域”域内人口和面积规模小,所以人与人关系紧密、沟通交流便利,各种民权民生事务涉及切身利益。所以,“小域”中的公民更易组织起 来,更有热情参与自治,对于切身事务也能更加有针对性的提出自身诉求和关切。“小域自治”下的民主和自治都非常真实可靠,还可以促成公民组织的形成发展与 公民社会的发育壮大。而另一方面,“小域自治”也很难出现唐代“节度使”和民国军阀割据的情形,也不会像南亚、东南亚、中东、非洲许多国家那样各地方割据 混战、暴力泛滥,市县的某些势力再强大,也不至于挑战中央权力,各种“地头蛇”也很难一手遮天横行无忌。如果一些地方发生恶性的侵害人权、倒行逆施、无法 无天的行为和状况,那就可以集全国之力歼灭恶徒、救民倒悬。

     民主中国的中央集权,是“小域自治”的助力而非枷锁。一方面,中央应利用调配全国资源的能力、掌控全局情况的优势, 促进各贫困、落后、弱势的区域的发展,包括帮助当地自治事业的建设、引入先进理念和人才、促使社会风气与发达开放地区看齐等;另一方面,中央要成为地方遵 纪守法公民和弱势群体的保护神,对内打击各种利益集团破坏人民利益和阻挠公民运动的行为,对外捍卫国家利益和安全,成为保卫中国各地方自治的屏障。国家和 全民这个“大共同体”,应与各市县乡村分别组成的“小共同体”,优势互补、各展所长、共同壮大,以维护和发展国家利益与公民权利。

     总之,我所设计的未来民主中国政治制度与政策建议,都围绕着人民主权、科学理性、扶弱平权、折中调和、小域自治这五 个原则和方向而思考建构。上述五个原则是宏观(追求目的)理念,而我对于民主中国政治制度设计的微观(具体运行)理念,则是本文开头所述的充分代表性、公 平合理性、运转高效性、决策科学性、长期稳定性这五个原则。关于这五个微观理念及其在政治制度设计中的体现,前面已有阐述,在此不再重复。

     而我设计的民主中国政治制度的理念与具体内容的来源,既建立在我所了解的政治、历史、国际关系的知识与相关信息的基 础上,也有我自己对相关知识和信息的选择、糅合、加工;既有一些是他国和中国历史上曾经实行或正在实行的制度政策,也有许多我的独创、改良、再造。在设计 中,我既强调理性与逻辑建构的重要性,但也会考虑到历史经验与现实国情,还包括一些感性认知基础上的设想。相对而言,我更多借鉴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欧陆 模式的政治理念、制度架构、价值取向、历史传统,也部分吸收了中国传统政治的一些特性,汲取了中国近现代政治历史经济社会的各种经验教训。我的制度设计与 政策构想,也非常强调整全性、系统性、细密性,尽可能考虑全局及方方面面,并关注与优化各方之间的联系与互动。

     我的设计从理论和逻辑上并不算十全十美,而其若能投入实践后影响如何,我就更难以准确预料。任何制度在真正实行之 前,各种构思和期望都是假想,现实往往与理想颇有距离。例如对中华民国的政治设计,孙中山、黄兴、梁启超、章太炎、杨度等先行者皆有筹划,但现实却非常不 尽人意。而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托洛茨基、陈独秀等人曾对“无产阶级专政/共产主义政权”的政治经济体制有美好的设想,后来苏联、中国、东欧的各“社会 主义政权”的实际政治经济运作与之大相径庭甚至完全相悖。还有几乎完全效彷美国政治制度的非洲国家利比里亚、部分效彷美国制度的菲律宾,不仅没有复制美国 三权分立式民主政治的成功,其政治的专制与官员的腐败反而甚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而被作为世界民主灯塔和标杆的美国自身,其一些政治制度的弊端也越发明 显,并多次造成不良后果。

     以上这些政治制度失败例子,其失败都与复杂严酷的政治环境、尔虞我诈的势力竞争、相对差劣的国民素养、沧海桑田的时 代变迁、云诡波谲的国际形势有关。在残酷而多变的现实面前,各种精妙的设计、美好的期望,经常会化作失败的泡影残梦,成为供人讥刺的谈资笑料。因此,不能 指望依靠某种制度就能实现民主、巩固民主,更不能把某种制度当成不可更易的谕言教条。

    对中国而言,主要还是要如何去实现民主化,实现之后政治设计才有意义。而即便实现民主,制度设计也只是巩固民主的一个方面,甚至 在很长时间内将是非常次要的方面。各政治势力的作为、人民大众的素养、军人集团的态度、国际社会的立场、一些关键政治人物的决定,乃至一些意外事件和机缘 巧合,在转型期和民主初创期都比政治制度和宪法法律更加能决定民主的存亡与质量。只有到了民主稳定和成熟期,政治制度本身的结构与特性才能起到重要的乃至 决定性的作用,早前的政治制度设计的价值(及缺陷)才能显现。

     而中国实现民主化、建立民主体制后,制度、法律、政策也需根据现实情况与时代变化而及时调整。当然,各种政治制度不 能随意改易导致国体不稳政治动荡,但也不能拘泥因循、一成不变。在民主中国的基本政治框架确立后,具体的制度和法律是应该根据那时的情况有所调整、不断修 正的。

     关于本文和我个人,我才疏学浅,且缺乏系统性政治学教育,更没有政治实践,因此本文多有粗疏浅陋之处,还请诸位评委 和读者不吝批评指正。文中还有部分内容有一定的个人情感和偏见,我已做了一些修正,但可能还有残留,但因与上下文有关,不便直接删除,还请谅解。

    我希望我所书写的这篇关于民主中国的制度设计文章,能够对中国的民主事业有所助益。现今中国的当务之急,还是如何去实现民主化,而非民主化之后怎么办。只有有了实现民主的前提,基于民主政治的制度设计才能付诸实践。

    

中华共和国万岁!



人民万岁!



民主主义万岁!



理性主义万岁!

中国民主宪政转型纲要

序言

道统与宪政历程

辛亥革命胜利的丰硕果实是皇权退出历史舞台,亚洲第一个宪政民主的共和国诞生。110年以来潮起潮落,中华民国历经坎坷,以不同的方式存在至今,分别经历:
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中华民国南京国民
政府期、中华民国卫国抗战时期、中华民国勘乱战争时期、中华民国四六《宪法》行宪时期、中华民国戒严时期、中华民国宪政实施时期,至今已铸就成熟的宪政民主、政党轮替的政治制度,已成为亚洲自由民主国家的典范。

中共建政前声称要走英美式民主道路,并参与民国政府主导的"四六"制宪活动,49建制后略有几年以《共同纲领》为运行机制的"联合政府"的模式。此后经由的54宪法在毛泽东独裁专制和反右和文革"砸烂公检法"的蹂躏下只能是名存实亡。79年开始恢复法制,82年重修宪法形式上属民主宪政,但被"四个坚持"的锁链紧紧捆绑,显然是一部伪宪。中共制下从没有过宪政,有学者将其列为第三共和之一是错误的。

中国的道统有近三千年的历史传承。孙中山提出的"公天下"来自《礼记.礼运篇》"大道将行,天下为公"。此后老子也提出"太初有道"(太初有道,道与神同在,道就是神。《新约.约翰福音》)荀子说:"天行有常,不因尧存,不因桀亡",道教兴起后一些帝王以封禅攫取权力合法性,汉朝董仲舒明确提出:"天不变,道亦不变''。朱熹等人也未敢全然丢弃道,只是以"炁"和"天理替代之。后朝"朕即天下"皇帝佈昭也伪托是"奉天承运''。心学把道内化为''致良知",明未清初也多有人谈到"道",但并不知"天下为公"的宪政民主就是道。

综上所述,中国历史有道统而无实道;当代共和国有宪法,而行使时间短。


第一章:国体-政体

国家结构
单一制与民族区域高度自治相结合。

【注释】单一制有利于凝聚和传承中华历史和文化。同时,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历史和区域特征,最大限度实行自治。
中共专制统治和民族压迫所导致的民族疏离,是民主转型后的第一个难题,在尊重民族自决的前提下,倡导在同一民主宪政制度下高度自治。

高度自治,指除国防和外交外一切权力属于民族自治区域。

政府架构
半总统制。立法院(上院)、公民大会(下院)两院。

【注释】实践证明半总统制具有总统和内阁制双重优势。总统和总理双首长都能充分行使权力。 
【注释】两院制可避免一院缺乏监察,不够谨慎,也可避免一院因职能化而独大。
立法院主司立法,公民大会不再有立法权。两院各司其职,避免平权化、同质化。公民大会有权对立法院草案提出创制、修改、复决、否决。


陆台关纟
自1912年至1949年中华民国在大陆行政37
年,四六《宪法》具有广泛的民意,目前台湾正在实行四六《宪法》,从法理上讲大陆仍是中华民国的一部分。陆台关纟可在这个框架内谋求和平解决。


选举制度
实行比例代表制。

【注释】比例代表制重心在于选区内所有公民的利益都可以得到体现。赢得选票的政党需要在代表机构中赢得多个席位,而赢得的席位数量与他们在选举中获得的选票数量成正比。


第二章:多环节权力制衡

国家基本权力由政府首脑、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分权制衡,监督行使。
1.总统行使最高行政权。但总统须遵守宪法和受两院的制约。
2.立法权由立法院行使。但总统和公民大会可对立法草案提出修改和复决。总统认为必要时对立法草案可行使否决权。
3.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行使。宪法法院仅审违宪案件。最高法院可设立终身大法官七至九人以审理重要争议案件。
4.为确保宪法准确性、权威性,设立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审理裁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的内容是否违宪,以及与政府的职能或人民基本权利是否相冲突。
5.宪法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两院绝对多数表决同意,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而进行增删或文字调整。
6.以宪政宪法行使所有国家权力。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权力的内容、范围和程序事项。法无规定皆可为。
7.为协调重大争议和紧急事项可成立:争议磋商与协调小组。该小组由总统、副总统、二院议长、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和最大在野党首领成。

【注释】本章所例举事项已超出三权鼎立,分权制衡的一般范围。故称之为多环节权力制衡。

第三章:人权

人权
人权的普适性在于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见解、国籍、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
生命权、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是人权的基本内容。
人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由此个体尊严、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人类具有共通的理性和良心,彼此应当相互包容和相爱,并以此摈除伤害和互害。
凡以强制或非自愿而获取的权力和权利应视为无效。

【注释】多数时候人权与自由二个词互换使用,基本同质同构。必须注意的是一切自由权利来自天赋人权。人权是自由、平等、公正、博爱的来源。
此外应当注意基本权利由单一政府和国家宪法授予,而人权普适于国际社会,不因其国籍,种族和宗教而有所区别。


第四章:自由

自由是人的本质规定性,自由也是社会人的权利。与自由相对的,是奴役。奴役与不自由的来源有国家权力、恶法、奴隶主、地主、企业主、军阀、财阀、官僚以及父母和伴侣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和侵蚀。
自由是指由宪法或基本法所保障的一种权利或自由权。
自由是人在自己所拥有的领域自主追求自己设定目标的权利。
这一目标是在不妨碍他人同等自由的前提下行使。


宪法当规定基本自由。
1. 每一个体人身、财产、表达自由源于与生俱来的基本人权所,不可或缺,不可让渡,不可剥夺。民主国家得以用宪法明确规定这些自由。言论、出版、信仰、结社、集会、迁徙、罢工、游行示威之权利是自由的广泛体现。
2.人身自由、财产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以及免于贫困及免于恐惧的自由由宪法明确并交由各部门法具体规定。
3.言论着述、信息流通、游行示威等表达自由是公民自由的重要内容。
4.免于恐惧的自由是公民行使权利不受国家机器、政党或其他足以令人恐惧的强力集团的威胁和干涉。
5.在民有民享的宗旨下,免于匮乏的自由是现代国家对人的衣食住行等生存权的基本职责和保障。
6.思想自由与思想流动是人的精神需要,同样具有市场属性,并不从属政体和单一意识形态。自由、民主、宪政以及与之相关的良知和理性不受制于国家权力和宗教力量,只受制于宪法。
7.非主流或异议表达的自由应受尊重。
【注释】天赋"是上天赋予、与生俱来的意思。"天赋人权"(自由)明确指明:人之为人的共同权利是上天赋予的,是与生俱来的无等差的自由权利,并不是政府赐予的,也不是哪个恩人赐予的,属于天然权利的范畴。




第五章:平等
平等和不歧视原则是人权的核心内容,平等权不为特殊群体所专有。每一个人无论其种族和出身,人格一律平等。
有鉴于此:应当取消城乡二元结构,废止户籍制,人口自由流动。
有鉴于此:每一个体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一律平等。
有鉴于此:每一个体教育、工作、参与公共事物的机会一律平等。
有鉴于中国人治传统的顽疾,应特别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六章:政党

政党制度是指政党执政、参政的方式和党际关系。

宪政民主国家采取政党轮替制,一党执政不得超过20年。宪政民主国家拒绝各种形式的以党治国,一党专制,一党独大。
【注释】中国历史上多次出现宦官专权和阉党政治。现代中国国共两党也都出现过"以党治国"和一个政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的历史曲折,转型后的宪法对此应保持警惕。以保持国在国位、党在党位、人在人位。
1.在宪政民主国家,政党是围绕多数民意而上下波动的政治参与者群体。政党的主要功能是参与竞选总统、副总统,竞逐各级议会议席和其他席位。
2.政党可在政府之外自行建立的组织机构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党的领导者、党的地方组织和外围组织。
3.政党领袖的产生于党内选举。此外,大选中获胜的国家元首自然就是党的领袖。
4.党的地方组织可根据行政区划或选区建立,也可根据自行设定的理由设定地方组织。
5.政党以选举或其他方式进入政治,从而通过对国家权力的运作,以阶段性执政方略影响国家政治。
【注释】其他方式是指革命、政变激进改革等非选举方式更迭政权。
6.某些小型政党政治偏好无法被选民青睐,其政党成员可以自由参选人身份参与竞选,以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小型政党可组成政党偏好促进会,也可为应对选举组成政党联盟。


第七章:宪政转型

废除中共伪国伪宪,以《中华民国宪法》代行宪政,使国家迅速进入稳定状态。

【注释】由于《中华民国宪法》在台湾实施的有效性,由于《中华民国宪法》在大陆制订并实施(1947一1949),该宪法可代为行宪文本,并作必要修改。关于立宪之事,宜稍后遵从民意再酌。




跋语:凝聚共识,迎接转型

中国民主转型或远或近各有不同判断和表述。如何转型的路径、方法也有不同的表述。在天赋人权核心价值基础上建立的民主共和制是每一个体都需要的。不言而喻,没有谁可以"千秋万代"奴役别人,没有谁愿意被极少数人奴役!由此,以体现全民意志的宪政思想凝聚共识,超越左右,超越党派,也超越改良与革命之争,披荆斩棘,奋力前行,迎接转型!

未来中国的宪政原则

一、民主宪政的总目标:自由

        民主是近现代政治的新产物。它既是一种国家主权者理论,也是一种政府组织形式的理论,简言之,既是国体理论,也是政体理论。从国体来说,国家的权力或权威的神圣性,在民主理论中落实到了以“公意”为基础的人民主权者头上,而不再是封建君主或教会神权。用我们耳熟能详的话来说,是抽象的“人民”当家作主。从政体来说,民主首先是“一人一票”的选举方式,其次是在法治框架下的行政立法分权制。上述两方面从原则上保障了一个国家的政治统一和权力的分割制衡。

        从思想史来看,民主的合理性论证来自于人们对人性看法的转变。近代以来,主体哲学将每个个体的人都视为具有同等理性配置的个体,他们都拥有自主决定的能力和权力。“一人一票”之所以被接受,乃在于人们假设投票者是具备健全理性(也即常识)的人。在这个基础上,理性人在“天赋人权”的加持下,获得了对于政治权力的决定权,他们自由的“权力”变成了自由的“权利”。国家政治权力被视为从每个人的自由权力而来,又以每个人的自由权利及其福祉为目标。而从世界历史的进程看,民主发源于松散的以封建血缘和地权为主轴的等级统治的终结和紧凑的以有产者契约为基础的民族国家权力的兴起。民族国家的“普遍均质”共同体特性以及全民兵役制,使得“一人一票”逐渐成为民主政治的必需品。我们可以说,民主意识催生民族国家,同时也只有真正的民族国家才能保障民主政治。典型事件是1848年欧洲的民族、民主主义革命,奥地利皇帝斐迪南一世在这场革命中被迫“颁赐”宪法。而1918年英国首次赋予妇女投票权,则可以看成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对于民族国家共同体性质的再认知。每一次世界大战都会促成更多独立的民族、民主国家,这绝非巧合。

       我们应该看到的是,自由的政治比民主的政治更早更优先。我们从民主国家的权力来源可以看到,自由理性人的权力是优先于国家权力的,并且,国家权力本身不是目的,自由人的权利和福祉才是目的。基于这一原理,在宪政道路上,自由价值高于民主价值。而且从历史来看,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和1776年美国独立革命都属于自由的革命,而不是后来意义上的民主革命。他们建立的是自由的宪法,而不是民主的宪法。典型的特色是,他们的选举权是极为克制而有限地分配的,拥有政治权力的选民必须是占据一定财产数额的成年男子,并且我们也知道,美国在1865年之前还承认奴隶制。限制选举权对于今天的民主主义者来说是一种缺陷,但对于古典自由主义者来说,它不是伤害自由政治,毋宁是保护自由政治。原因在于,理性尽管被假设为这种自由、民主政治中的高贵德性,但在现实中,它是缺乏的,并不是每个人都具有的。

        因而,当我们谈论民主宪政的时候,首先要避免一个民主主义的陷阱:“投票率”、“代表性”并不是民主价值的核心体现,它们甚至可能是民主价值的反面特征。在民主作为“天下大势、浩浩荡荡”的过去之百多年中,专制/专政的国家也同样以民主主义的方式来呈现它们表面上的国家权力和政府组织形式,并且,当它们要展示自身民主的“优越性”时,它们最多夸耀的正是接近100%的投票率乃至当选得票率,以及极端广泛的议员成分“代表性”。而真正的民主国家则常为选民的参选热情烦恼。一场全国性的选举有国民的三分之二投票就已算正常,而当选者的得票率在不同的选举制度中有时连一半都不到。我们应该认真思考这种现状中所体现的民主的实质。100%投票率表明的其实是那种“民主”的虚伪度,因为这里面包含着上层对于投票过程的强制措施和下层对于投票结果的漠不关心。而另一个有趣的点在于,民主政治的投票率和参与率中所反映出来的政治自由,正是对于政治参与者素质的一个初筛。因为只有对政治有所关心、且了解一定的政治操作的人才会前去登记投票;而不来投票的人,也正是某种程度上未达到现代民主政治之德性要求的人。后者理应被筛选掉,因为民主政治需要有理性、懂自由的人来保障和维护——这是民主政治中的人的因素。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如果我们不以自由为核心确立民主政治的航向,那么这种民主政治将以最快速度滑向民主的反面。它将迅速变得既不自由,也不民主,甚至不再有宪法。托克维尔的“多数人暴政”的担忧不是对于地区性暴民的“杞人忧天”,而是对于国家会被整体上误导的“先见之明”。因为民主这面旗帜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指向具体的自由个体,这是古典自由主义者所接纳的民主主体;另一方面它指向那个抽象的“公意”主权者或人民,这是民主政治所必需的概念,但也是需要警惕的概念。因为抽象的人民实际上并不参与选举,它只是国家权威的象征。国家权威是“利维坦”,当这个被叫做“利维坦”的怪兽发疯的时候,人民就会成为野心家的玩偶,而且会成为越来越激进的野心家的玩偶,恰如激进的雅各宾派要把不那么激进的吉伦特派送上断头台,而雅各宾派中更为激进的罗伯斯庇尔要把不想革命了的丹东送上断头台,他们都一度宣称自己代表人民,他们用自己更激进的行动宣称自己更为代表人民。

        对于法国大革命有过深刻反思的阿克顿勋爵说过:“自由是古老的,专制是新生的。”我们要知道,在任何自然生长的人类组织体系中,都有着自由的土壤。雅典城邦被我们奉为现代民主制度的隔代祖先。而真正孕育了现代人引以为傲的自由和法治的土壤,恰恰在欧洲“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欧洲封建关系和产权契约中。它以1215年英国贵族和国王所签订的《大宪章》为标志性起点。

        作为“群己权界”(严复)或“以不干涉他人为限”(密尔和以赛亚·伯林)为经典概括的政治自由,实际上是一种个体和他人的契约。因而,政治自由从来都可以看做是一种法律权利和义务,更准确地说,是在人类行为中约定俗成的、互不侵犯的去选择和可选择的权力-义务关系。自由是法治的起点和终点,因而也是宪政的起点和终点。

        

二、作为私性契约的自由:财产和人格

       自由的个体不同于抽象的人民。自由人有血有肉、有身体有灵魂。我们把自由人的身体理解为与“私性契约”相关;把自由人的灵魂理解为与“公性契约”相关。私性契约对应私人领域,公性契约对应公共领域。

       我们能够发现的最基本的私性契约的自由,是财产权和生命权。尽管从个体选择来说,为了生命可以放弃财产,但是从宪法保护的对象来说,财产权和生命权同等重要。人乃是依据其人格来占有财产,而生命权中的核心部分也是人格。人身的安全和人格的尊严都是在人格的基础上被法律所保障。而财产权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频率更高,所以,它甚至会得到更多的关注。

        对于我们的宪法来说,承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承认人的生命和尊严神圣不可侵犯一样,是对这种私性契约的根本确认。这是宪法为我们的如下行动所提供的基础:和平相处、诚信交易。没有财产权的人,就无法积累财富;而财富积累总是与人们的行动能力、尤其是政治行动能力挂钩的。所以,如果人不能合法地占有财产,那么,无论他被宣称拥有多少政治权力和权利,都会逐渐失去或等同于无。

        财产权是检验宪法是否真正为了自由人以及人的自由的试金石。这是宪法内部真正的“紧急时刻”,因为这是决定宪法是否名存实亡的指标。消灭私有制是对宪法基石的破坏。公有制只有作为私有产权概念的一个衍伸和补充,才是成立的。

 

三、作为公性契约的自由:言论自由和司法公正

         公性契约是在自由人的精神上划定的界限和绑定的权责。它规定了一个自由人在公共领域上有多大的行动范围空间,自由人的精神影响力可以在多大范围内不受干涉。

         公民有权利在公共事务中阐发自己的思想、采取自己的行动,这都是公性契约所保护的内容。其中当然包括参与竞选、游行示威、集会和建立自己的政治组织,等等。而公性契约中最核心的部分是言论自由和司法公正。        

        言论自由有其边界。宪法就是通过确立言论自由的边界来保护言论自由。宪法特别要保护的自由言论是人们对于公共事务的发言。对公共事务的发言,也就是康德所谓“理性的公开运用”。所有涉及公共事务的发言都应该划在言论自由的边界之内,它们不应该被视为诽谤而受惩处。用康德的例子来说,人们应该无有异议地遵守现行的税法来纳税;但是,如果一个人发表文章或者帖子——像一个学者一样,或本身作为一个学者——抨击这种税法的缺陷和不足,乃至抨击整个税收体制和国家体制,则属于他自身理性的公开运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衍伸性地认识到,辱骂官员不应该像一般的辱骂一样涉及名誉权官司。因为官员其实有两个“身体”或位格——一个是作为职位的位格,另一个是作为一般个体的位格,人们抨击官员往往是抨击其作为职位的位格,因而属于对公共事务的发言。

        虽然我们一般认为,司法是属于政府组织形式中的权力分割方式,也即所谓“三权分立”,但是,司法权与立法、行政权并不是并列的。司法权有着更为超然的地位,它不受党派利益划分的左右,它直接就是整个国家权威以及体制公正性的表现。司法权直接代表着主权者的纯净和威严。正因如此,司法权可以解释宪法。在任何一个行政的级别——郡县、市、省和联邦——都应该极为审慎而认真地保障司法权的这种超然地位。审判的公正性唯独地立足于这种审判权作为第三方的超然中立地位。公正审判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如果审判不公正,就会埋下战争的种子。另外,我们也应该像培根一样认识到,一次不公正的审判的恶果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汙染的是“水源”。

 

四、中国的宪法时刻:民族国家的觉醒

        一个民主国家必然是由自由人的集体觉醒,从而产生组建单一国家的愿望而引发的。科耶夫对于“普遍均质国家”的倡议建立在对于当今民主国家的过去和未来的趋势性观察之上。换句话说,只有人们在自身的根本利益和目标方向上达成一种“想象共同体”式的基本共识,意见歧出的党派政治才不至于把国家撕成粉碎。当然,普遍均质国家并不意味着多族群的多元化社区的排除,恰相反,普遍均质国家才拥有保存文化多元性的底气和动力。

        如果我们不是从构建欧共体的科耶夫视角来看,而是从中华专制体制的崩塌视角来看的话,“普遍均质国家”的概念恰恰需要施米特式的“政治敌友论”相互辅助。主权国家范围内“被承认的欲望”,需要树立一个该主权范围外的敌人:帝国专制主义。中国民主化的“宪法时刻”就是中华帝制的“例外状态”,自由的人们要在帝国的“例外状态”中建立属于自己的民族国家宪法。

        中华帝制包含两个含义:其一是它拥有“超大国家规模”的帝国版图;其二是它是以科举文官为主的(也即“官本位的”)科层式管理方式。科层式管理是韦伯所定义的现代管理方式,也是在这个意义上,编户齐民的“秦政”被视为中华政治的一种“早熟”,实际上是一种“早衰”。唯有中华帝制的这两个方面被中国的自由民主主义者们视为共同的敌人,中国的民族国家的民主政治才能脱颖而出。

        台湾是中国的“宪法时刻”的急先锋,是中华帝制的第一个缺口。只要台湾不妄图以“中华民国”的名义统一大陆,那么,在中国的民主化过程中,台湾就不再是问题。中国的民主化问题只有大陆问题,而没有所谓“台湾问题”。台湾应该葆有一种英伦三岛维护欧陆权力平衡的觉悟,以便为东亚大陆地区新型的国际关系做出贡献。

 

五、宪政结构的总原则:政治统一和权力制衡

        我们可以为未来指明方向,但不能对未来指手画脚。对未来指手画脚就彷佛皇宫里太监传达的军事指令,会让战场的将军无法按照具体的军情谋兵布局。对于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我们所能做的无非是认清中国自身的国情和历史,发现其根本的弊端,然后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政治经验,在政治现象中发现规律,让这种经验成为指引后来人政治行动的明灯。

        我们无法规定未来的中国人一定要处于何种政体之下,这些都是因地制宜的事。孟德斯鸠早就辟除了关于政体的谣言,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都不失为好的政体,但是,当某些政治力量的失衡而变成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暴民政体,那么,就又成了坏的政体。实际上,我们要跟黑格尔唱反调,政治的好坏并不取决于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统治还是一个人统治,而是取决于政治自身中权力的属性。当然,我们要的民主政治就是多数人统治,但这种多数人统治总是需要一些德才兼备的个体和不忘忧国的利益集团的鼎力配合。权力遵守法治原则实行分割和制衡,就会产生优良政体。正因如此,孟德斯鸠最为青睐的是混合政体,当今时代的所谓“共和政体”便是混合政体的代名词。

        混合政体的核心要义在于,我们所能看到的政府组织形式、议会遴选和议事形式都有可能是好的,但如果我们做不到如下的原则,它们都可能是坏的,这个原则是:政治统一和权力制衡。

        权力的分割和制衡包含两个层面,首先是同级(首要的是联邦层级)的权力分割和制衡,其次是联邦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割和制衡。

        

同级的权力分割和制衡

        在一般的民主政治理论中,这涉及的是行政和议会的权力分割和制衡,也即到底是总统制还是议会制。正如前面已经指出,司法应该是先于这种分割而超然地独立存在于国家政府体制之中的。在最好的状况下,司法的开支应该是税收中的专项开支,而不是行政体系中的财政拨款。

        议会制下,国家首脑和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的成员构成。这能够在议会决策和执行的进程中更少阻挠。 但这种从议事到执行的高效率,容易形成一党独大的独裁。所以,在议会制国家中,议会必须采取比例代表制来加以平衡。但是,由于比例代表制根据得票百分比来分配党派议席,这导致多数党的产生比较困难。往往只有经过党团联盟才能产生多数党来组阁。这也导致了内阁更替频繁。

        总统制下,国家首脑和议会都由选民选举产生。总统制下的议会选举奉行的是简单多数制。行政和议会的制衡原理是这样的:议会通过的议案必须得到总统的签字同意,也即必须与总统所代表的民意和党派利益相妥协;而总统及其内阁政府的行政开支都只有经过议会的财政预案才能被分配。民意会在主导行政的党派和主导立法的党派之间有节奏地摇摆。若总统令人失望,那么议会选举中另一方党派就会胜出;若议会的多数党政策令人失望,那么对立党派的总统呼声就高。政府和议会的各自分属,虽然降低了从议事到行政的效率,但是,他们的成员任期和身份反而比较稳定,这事实上又提升了效率。

        我们不能脱离实际情况来决定哪一种更好,它俩之间的中间形态也都有可取之处。这些政府组织形态的核心都在于,让每个官员在每一步行动中都意识到自己的权力来自于民众。有些特别的措施,比如任期制和财产公开制度,都有利于官员在权力的运用中保持廉洁自律。

  

联邦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分割和制衡

        这在政治理论中涉及联邦制或邦联制的问题。原则来说,民主政治不会选择中央集权,即便有不同于联邦制的单一体制,也不是帝制中国所采取的那种从中央派出地方官员的官僚体制。

        民主国家在中央和地方层面的唯一解,就是托克维尔所谓的“政府集权”和“行政分权”,也即在全国性事务上联邦必须集权,但在地方性事务上必须分权。反过来,我们也要反对“政府分权”——也即全国性事务被地方政权所窃据,以及“行政集权”——也即联邦政府插手地方性事务。诚然,全国性事务和地方性事务有一些模煳交叉的地方。总体而言,军事、外交以及某些只有各联邦州步调一致才能实行的事务,是全国性事务,而诸如语言、教育、卫生,乃至选举的具体组织流程,都属于地方性事务。

        联邦制或邦联制所对应的是民主政治中的自治概念。这也是以自由为出发点和目标的民主政治的核心体现:自由的民众自发组织起来决定自己的事务。在现代民族国家民主政治中,很多事务已经超出了自组织民众的能力。但是,葆有和维护民众的自治,依然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

        邦联制作为自治体之间的松散联合,要么处在通往更进一步的联合——也即联邦制——的途中,要么处在通往彻底分离为独立共和国的途中,因而是不稳定的。

   

选举制度的有效规模: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

        对于现代民主制度来说,直接民主并不比间接民主更符合民主的实质。因为民主的核心价值是自由,“投票率”和“代表性”并不是民主价值的核心。

        实行间接选举的理由,首要在于现代民族国家的规模。规模是对国家权力性质及其组织形式的隐性而重要的决定因素。亚里士多德考察过雅典诸城邦的政治制度,他在《政治学》中指出,国家需要有一个适度的大小规模,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十个人构不成一个城邦,但若有十万人之众,城邦就不是城邦了。”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也对理想城邦的合适尺度提出了要求。在《法篇》中,柏拉图甚至给出了数字,理想城邦的人数是5040。当然,这是城邦公民的理想数字。事实上,按照艾伦伯格《希腊城邦》中的统计,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时代(公元前360年),雅典男性公民约3万,连同其家庭子女将近11万,此外还有4万外来人口和10万奴隶,总共28万人口。

         古代哲学家对“理想城邦”的规模要求,其实可以看成是直接民主体制的限度。从今天来说,代议制大大扩展了一个民族国家的有效统治范围,但是,这个范围仍然不是无穷大的。代议制也必须有一个适度的国家规模,才能保持内部竭诚一致的统一性。今天的自由民主国家普遍维系在1亿人口的规模,即便美国超过这个数字,但其总统大选的登记选民人数也在1.3-1.6亿左右。

        议会制度中涉及党派议席分配有关的简单多数制和比例代表制,是与行政机构的产生方式直接相关的,前面已略有演绎,因而不再赘述。

 

六、面向未来的宪政设计:技术统治和后极权主义的危机

        

        宪政设计需要有政治的长远眼光。我们不仅要吸收地球上民主国家的先进经验,更要看到摆在人类面前、尚未作出完美应对的危险。现代国家正在显露的根本危险可以被概括为技术统治下的体制化危险。当我们的制度性安全和福利越来越多地关照到每一个个体生活的方方面面时,也意味着,个体对于公共机构及其服务的依赖变得越来越突出。当人们的财产记录通过信用卡、存折以及投资等越来越直接地暴露在公众服务机构乃至个体面前,当人们的健康、出行等等记录成为一种在市面上唾手可得的东西,这是个体自由的巨大危机。人类正在义无反顾地踏入这个陷阱。诸如瘟疫、战乱这样的紧急事件可以迅速改变公民的自由身份,人的“公民”身份会迅速被诸如“健康码”、“良民证”之类的东西取代。后极权主义正在通过监视摄像头钻入每一条街道乃至每一个家庭的厕所,并潜在地影响人们的意愿,同时,它也可以通过数据操纵让政敌和异议分子立马失去行动能力。

        在这种情形下,人的隐私权应该从其人格尊严的序列中提到更为靠前的位置。过去的宪政设计,主要倾向于为人们享受成熟的公共服务铺路,而未来的宪政设计,也要为人们对(某些方面的)公共服务的拒绝提供良好的保障。

转型方案

一,宪法本身的合法性取材
对于"宪法本身是否合法"这一元问题的追问,可以伴随一个政权走入坟墓。
不论未来之民主中国,是否沿用"中华民国"这一古雅国号,在建构自身立国合法性方面,其官方叙事必然也必须取正统于台湾,而不能受中共伪朝之禅让,盖因中共得国不正,乃借俄寇外力劫夺神器,非我中华正朔。

故 此,即便未来再造民主中华之豪杰,以为"中华民国"已经历史包袱多于正面遗产,需要通过重开国统以切割负资产,仍可延续台湾业已形成的路径依赖,在中华民 国的法统框架下,发起全民公投,表决国号。或者更好一点,废除踡缩台澎金马自由地区期间的那些宪法修正案,直接回归四六宪法的那一套,召集国民大会,由来 自全国各地的各界贤达,来表决国号。

如此,则可在变更国号之后,与中华民国构成禅让-继承关係。如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魏玛共和国之传承。由此也便于像德国全盘否定纳粹第三帝国一样,彻底根治毛病、戒断恶习。

更何况,台湾是目前华人世界唯一彻底实行自由民主之地区,且其宪政制度历经几十年踉跄磕碰,终于成长壮硕。若大陆豪杰在自行搞定硬件设备后,不安装台湾软件系统的话,则需自己培养熟谙宪政操作之法律工作者队伍,未免推迟同胞享受民权之快乐。

二,回归内阁制精神
总统制大选,选的是魅力候选人。内阁制大选,选的是成熟政党团队。前者容易选出偏激又无能之民粹偶像。后者容易选出根基深厚之政坛老手。从稳健性而言,无疑内阁制更胜一筹。

且虚位的国家元首与实权的政府首脑,由两人分饰,至尊与至强不集于一身,可以避免社会上形成对强势领袖的个人崇拜氛围,进而避免民主向专制倒退。
1946年製宪之时,主笔人张君劢顶住国民党压力,不搞《五五宪草》的强总统制,而採用了内阁制。此后由于毛贼共匪勾结苏联、忤逆叛乱,国民大会不得不通过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来实行战时戒严体制,并导致总统扩权。

在解严之后,李登辉更是为一己扩权之私心,故意推动总统直选,导致台湾民主化后,陷入民粹泥潭,以至于马英九试图自我架空,都拧不过体制惯性。
未来我民主中国若重新开局,必须回归四六製宪之内阁制初心,总统不由全民直选,而由国民大会选出,与民众隔着一层国民大会,有神秘感、有威严,便于做好形同立宪君主之象征元首。

实权在立法院多数派领袖出任的行政院长之手。国民大会-总统之大权,平时高高供起,悬而不发,只在立法院-行政院所构成的半自动机械化运作失灵时,国民大会-总统的手工操作才上阵救场,但修补完毕后,仍退回吉祥物角色。

由 国民大会来替全国公民来间接选举总统,除了可以避免府院之争,还有一些不容易看到的好处。比如避免了总统候选人直接到民间拉票、跟选民亲密互动,造成的大 规模人群聚集。这在平时不是大问题,但摆在202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川普的拥趸们大规模跨州大串联,对当时的新冠疫情,可谓推波助澜。

美国总统大选有选举人票制度,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混合。这也是其联邦制的无奈,因为必须平衡多数州的民意和多数人的民意。

而我国总统大选,最好就搞单一制下的间接选举,这样既有美国选举人票制度防范民粹、平衡各地的效果,又可免去其疫情期间人山人海的潜在麻烦。

三,府院分权与君相分工
我设计中之总统职位,如同一柄挂在殿堂墙上的古铜色战斧,华丽庄严,篆刻着神秘的上古铭文。就在大家纷纷说它只是中看不中用的装饰品而已时,突然火灾发生,众人惊慌失措。此时,一个英雄突然抄起墙上的战斧,以万钧之力,噼开一条逃生通道,让众人性命得救。

具体而言,就是中国总统平时跟印度、德国总统一样,就剪綵、奠基、致开幕词……而已。皆为务虚的国事活动,可以减轻行政院长的社交应酬负担,可使其集中精力于务实的国务活动。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平时因垂拱无为而立于无过之地的总统,正好便于超然其上,以实权仲裁政治纷争。

具体而言,当立法院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政党联盟构成2/3多数,以至于内阁难产时,可由总统提名新一任行政院长,只需立法院1/2以上同意,即可上任组阁。
同理,当1/2以上立法委员主张倒阁,只要不信任票不到2/3,总统仍可拒绝签署解散本届行政院的总统令。但如果2/3以上立法委员提出"建设性的不信任案"直接获监察院通过,总统也没法护犊子了,只能行政院换人。

也就是只要府院融洽、君相遇合,总统可以为行政院长作安全阀、保险栓,避免频繁倒阁造成政局动荡。

但如果行政院长实在烂泥扶不上墙,因腐败、叛国等犯罪嫌疑而遭司法机关採取强制措施,总统亦可当即宣佈解除其职务。

在旧内阁倒台后、新内阁上台前的权力真空期,总统有权领导事务官出身的各部委次长,组成看守内阁,直到新一届行政院名单出炉。

四,单一制下的两院关係
监察院为国会上院,形同美国参议院、印度联邦院、俄罗斯联邦委员会。每个省、邦、特别市,不论人口、经济状况如何,皆由其议会,选出5名监察委员。监察委员候选人必须是老资格的公务员、律师或新闻工作者。

立法院为国会下院,形同美国众议院、印度人民院、俄罗斯国家杜马。按照人口划分选区,共五百多名立法委员。立法委员候选人门槛不必很高。

通常而言,各国宪法皆由上院代表精英人群,以更加专业审慎的姿态,有权否决相对更接地气的下院所通过之法案,以构成对民粹的防范过滤机制。
但我国宪法万万不可授予监察院否决立法院之直接权柄。因为监察院难免代表多数省的民意,若依据联邦制原则,有权否决立法院所代表之多数人的民意,必然造成"省主压制民主",悖逆人情。

我国非由各省坐下来谈判缔结契约而成,乃以单一军事力量凭武德底定江山后而设置各省。由此缘起故,我国宜直接向全体国人负责,而不必首先经过多数省之同意乃敢向全体国人负责。

更 何况,我国儘东南一条海岸线。内陆人口不断往东南迁徙,为天然势能。试想,若日后十亿人口集中于东南几个省市,而只有三五亿人口散佈于内陆几十个省邦。一 旦涉及沿海发达地区和内陆落后地区的利益冲突,代表东南沿海多数人利益的法案,频繁被内陆荒凉省邦所否决,不仅多数人情何以堪,更毋论造成族群撕裂、徒增 地域矛盾,不利于国家团结统一。

美国有东、西两条海岸线,可以形成人口和经济的均势。其内陆人口向沿海发达地带集中之势能,也不会完全倾註于一侧。

但 俄国继承列宁体制的沉重遗产搞联邦制,却导致远东和西伯利亚的荒凉政区掌握了国会上院的过多权重,可以动辄否决主体民族所支持的法案。俄国由于不符合国情 的宪法过于强调自治体的联合,而实操中却又绕不开中央集权,乃不得不走上拥立强势领袖以事实上架空宪法的不归路。斯大林、普京之辈再世沙皇由此而来,芸芸 俄民更是因国家利益与宪法规定严重冲突,饱受精神痛苦。

如此"爱国群众反宪政、护宪斗士恨国家"之国情,何异于糟糕原生家庭之"爱父必恨母,爱母必恨父"对于儿童心理之戕害?中国长期以来也存在"爱国必虐民,爱民必叛国"之两难,盖同理也。

上 海总共2300多万人口,西藏总共300多万人口。上海每年向国家上缴多少钱?西藏每年向国家领取多少钱?如果让上海和西藏都五个席位的监察院,有权否决 上海和西藏席位数大体真实反映23:5的人口总比的立法院的法案,这难道不是对上海人极大的不公平吗?所以,中国千万不能以省级政区为单位搞联邦。
一旦荒凉省份在联邦体制下拿了上院多数席位,必然导致有利于多数人的、被少数繁荣省份推动的法案,即便在下院被顺利通过,也容易被上院粗暴否决。
这肯定会导致落后地区拖累先进地区发展。由此先进地区必须拿出财政来向落后地区买赞成票或至少是弃权票。这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地均衡发展,但却毕竟妨碍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

更可怕的是,由此产生的落后地区对先进地区的财政敲诈,可能会让主体人群把荒凉的内陆边疆视为统治成本过高的累赘,甚至萌生出放弃领土以割肉止损的念头。
笔者强烈维护主权体的完整统一,不愿民主中国因地区矛盾、族群撕裂而丧权失地,故主张从一开始就不要搞以省为单位的联邦制。

因为一旦搞了,以后想要放弃联邦宪法,还得盘踞上院多数席位的内陆荒凉省份同意。他们肯为国家前途而自觉放弃既得利益吗?我不敢赌。更何况我们追求先进制度,就是为了防范人性之恶的,而不是迷信人性本善的!

至于先进地区带动落后地区以实现均衡发展,可以由单一制下的强势中央政府来适度地强制性的劫富济贫,外加诱导性的哄富济贫。
具体方法可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开办国有企业、让贫富地区之间结对子搞帮扶援建……但坚决不能让落后地区仗着上院席位的否决权,来理直气壮地合法敲诈先进地区!

监察院只有对行政院人事任免的同意权,本身不该有对立法院具体法案的否决权,以防止省权压制民权。但为了平衡不同发展程度地区之诉求,也可以给多数省反制多数人,留一个必要时或可一用的逃生通道。

即当立法院以不足2/3的微弱多数二读通过一部法案,并交付总统行玺签署时,总统若有狐疑,可转由监察院再複核一遍。

若监察院複核下来,觉得确有不妥之处而谏曰不可,总统可以纳谏驳回法案,也可以不用其谏言而仍然以总统令的形式签署法案,并盖上玉玺使之生效。

如此,既确保了省权对民权有一个抗衡机制,可以为专业理性谏阻民粹感性构筑防线,同时也避免其随时主动发作。

五,地方自治权重心的下放
中华民国在大陆时期的民主崩溃,和地方军阀割据叛乱,关係极大。我们这次要沿着台湾经验的路径依赖,解决大陆民主化问题,必然首先遭遇台湾内部并不存在的中央如何驾驭省级政区问题。

我们最好仍然沿着四六宪法的"省县自治"路径依赖,但不必太拘泥于孙中山和康有为在"强县弱省"方面达成的共识。

近代中国,地方自治权重心只能下放到县一级,才可免于各省在高度自治后变脱缰的野马。而我们当代,情况则相较于当时,有变有不变。

我主张在底定大陆初期,先由强势中央政府,对全国政区划分进行大幅度调整,把规模过大的省份,拆成若干小省和特别市,增加省级政区数量,减少其平均规模,便于中央拿捏。

并最好让它们人口总量相差不多,以实现立法院按人数表决和监察院按省数表决,大概率能结果一致,不容易出现"少数否决多数"的尴尬。

同时,也拉近省和县的距离,撤销夹在省县之间的地州级,减轻百姓的税收负担和选举麻烦。

然后,在各省而言,地方自治权重心在县不在省。在各特别市而言,则没有区级自治。

省长由省议会的多数派领袖出任。县市长则由百姓直选产生。

特别市的市长由市民直选产生,下辖各区的区长,则由市长选派,不由所在区之民众选出。毕竟,大都会本身是一个超级人口聚落,各区人口走动频繁,不适宜各区自治。

县一级,尽量搞类似瑞士的直接民主,把基层百姓的公民参与感养出来。如果县级政务遭民粹破坏,则由所在的省进行修补。省级运作以间接民主居多,要经过精英筛选和民意过滤。更多由老成持重的省,来监护稚嫩调皮的县。

全国2700多个县,就好比2700多个水密舱,就算破了百八十个,船也不会沉。更何况,哪个水密舱破了,还可以由其所在的省进行修补。

修补的方式,可参考美国经典判例所确立之"狄龙规则"。简而言之,就是如果县一级的胡乱自治已经破坏了国家的法治原则,省高级法院可判决冻结其自治权一段时期,并由省府出手指导其整改。整改完成后,法治达标了,再由省高级法院判决解冻其自治权。

六,中央派出监察使驻巡地方
如此一来,每个省管的县少了,容易精耕细作,不必再设省县之间的政区层级。但中央管的省和特别市必然变多,大约全国的省级政区要从现在的三十多个膨胀到五十个左右。

我主张对四六宪法中已有的"监察使"制度,进行完善化。即把全国设为十个左右的道,也就是监察区,每道派一员监察使。
监察使由总统提名、监察院通过,原则上异地为官。其职权,类似古代的刺史、御史,在各地查仓库、查账本,接受民间击鼓鸣冤、请愿信访。其工作重点为反腐倡廉、人权保障。这样,中央即可防止地方上胡乱自治。

同时,监察使可掌握两项重大却很少有机会动用的权力。即解散地方议会和宣佈当地进入紧急状态。

这两项权力,是对政治安全的保险,一旦被中央派出的监察使掌握,不仅可把一些地区的叛乱苗头掐灭在萌芽状态,也可在地方上遭遇瘟疫、天灾、动乱之时,立即採取必要措施,不必非要奏报远在天边的中央等候批復。

另外,也可考虑省、邦、直辖市的行政长官掌握宣佈解散议会和紧急状态的权力,但需要所在道的监察使同意并附署。尤其是地方行政首长宣佈进入紧急状态后,已经消除了祸患却迟迟不解除紧急状态的,可以由所在道的监察使强行宣佈解严。

在我国大陆重走民主宪政路的初期,必然有主张回归《五五宪草》即省由中央派出而不自治的蓝营,和主张以各省为单位搞联邦化的自由派,同时发起声浪,相持不下。

而我优化设计之监察使职位,类似印度的"邦长",又颇似俄罗斯的"联邦区总统全权代理",可以作为国家在底定初期不得不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发给联邦主义者的精神安慰。

同时,要借鉴法国的一个做法,即通过对地方政区以数字来编号,并经常打乱重新划分,以打压法兰西国家认同以外的地方主义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中央强势。
一旦日后我国强化了各道监察使的职权,也应该对各道不定期地重新划分,只是不必非得以数字来编号。

比如在把伪内蒙古自治区重新拆成绥远、热河、察哈尔三省之后,本届总统把热河省跟辽宁、吉林等省一起划入东北道,下届总统又把热河省跟河北、山东等省一起划入中原道,再后一届总统又把热河省跟察哈尔、绥远等省一起划入漠南道。

总之,就是防止中央派出的监察使署落地生根,逐渐演变成一级政区,重演汉朝刺史变州牧而成为割据动乱根源的历史教训。

七,基层的乡镇缩编
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日益提高,"乡土中国"必然逐渐消亡。若仍然执迷于乡镇一级搞民主,不仅农村精英都进城了,或不屑于竞选乡镇长,从而陷入"矮子裡头拔将军"的困局。

且乡镇为熟人社会,非由法律和契约维繫之陌生人社会,一旦开放民选,容易选出一堆黑社会、地头蛇,做起事来徇私情而枉国法,因为乡镇一级微观社会裡,国法往往干不过人情。比如近年爆出的"铁链女"案,就是典型的穷乡僻壤"田野暴政"。
我们未来的民主中国必须法治昌明,至少治安要过得去,绝不能容忍遍地盲山的惨状出现。不然日后叫那些为中国民主事业付出过的志士们情何以堪?
我主张,乡镇不搞自治,甚至不算一级政区。本来中国就自古皇权不下县。把乡镇政府,缩编为乡镇公所,为县政府的基层派出机构。
乡镇公所的负责人,即乡长、镇长,不由当地百姓选出,而由县裡面选拔委任。而且最好异地为吏,把此乡优秀公务员选派彼镇为镇长,再把彼镇的优秀公务员选派此乡为乡长。

乡镇长不是当地人,是县长派来看管当地人的。各个乡镇不能依据自己本地的民意选出自己的乡镇长,而被代表全县民意的县裡派来的乡镇长压着。
乡镇也不必成立议会。中共政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唯独乡镇人大,是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因为乡镇一级规模实在太小。
也有人提出过,建议撤销乡镇政协,因为乡镇一级,真没那麽多民主党派、少数民族、侨胞侨眷、工商联……总之,中共政权在县以下增设的乡镇一级政区,颇为鸡肋。

但为了配合乡镇长的管理,乡镇一级可以设置由乡绅乡贤所组成的评议会。评议会是咨询机构,不是权力机关,只负责给乡镇长提提建设性意见。类似殖民地议会对总督那样。

总之,我主张未来之民主中国,在乡镇一级不搞民主。县城对各个乡镇,构成如同古希腊城邦对附庸村落的殖民结构。

能够竞选县长和县议员的,即便不是强龙,至少也是往强龙方向进化的地头蛇,言行容易有一定自律和底线。而如果贸然开放乡镇民选,大概率会选出一群自知无法进化成龙的纯粹地头蛇,会极大毒化基层治理和乡镇社会生态。

总之,不是随便什麽人都能发起公投的。这也是国际惯例。比如法国宪法就规定,只有总统有权发起公投。因为"直接民主"的洪荒之力,平时最好悬而不发,不到万不得已不能随便祭出,此即所谓神器不可轻易示人。

因 此,在刑法裡最好也配套列入"组织非法公投罪",以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为宜。但如果碰到类似政治家作秀搞怪且未酿成实际危害的,也可以由行政当局决定不予起 诉,或者法庭判决量刑从宽,再不济也可以由总统动用特赦、大赦、减刑的宪法赋权。但这个罪名最好写入刑法,以震慑政治疯子们,不许乱开玩笑。

而由于有"国民大会"这个具备充分民意代表性的非专职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性的大事,也可以由总统、国民大会主席或2/5以上国大代表来召集国民大会,来表决,以作为避免"全国公投"的缓冲。

毕竟,中国太大,什麽样的低端人口都有,把投票箱送进每一个交通不便的山村,只为了得出一个不一定靠谱的投票结果,真的没啥必要。

八,地方武装力量的配置
未来民主中国即便不搞联邦制,仍可学习美国的一个颇具联邦制色彩的制度,即各州拥有自己的National Guard。美国的NG一般被翻译为"国民警卫队",但为与常规意义的"警察"概念保持适度分离,我以为,缩译为"国民卫队"即可。

现阶段,中共体制内也有此对应物,即"地方武警",而中央的武警,则被称为"内卫部队"。所谓武警,就是武装警察。如果翻译为英文Armed Police,容易和宪兵Military Police混淆。

日后民主中国的准军事武装力量,不如就叫国民卫队,英文就翻译为National Guard,跟美国各州的NG一样,平时归地方自行调配,战时听从中央统一指挥。

由于全国各地的省级政区,都有自己的简称,可以让各地的国民卫队,以地方简称打头,称为沪卫、冀卫、川卫、港卫、浙卫……这很重要,不能让他们自称沪军、川军之类的,一旦在名分上有所僭越,就容易被暗示出不臣之心,为严格执行军队国家化原则,必须在细微处防微杜渐。

各 地国民卫队,除了发生地震、洪水之时救灾之外,主要还是执行一些对内平乱的任务。根据李鹏自己的说法,之所以1989年酿成天安门惨案,一个重要原因是中 共政权当时"没有准备橡皮子弹"。中共政权在彼时,也确实缺乏区分抗议者和叛乱者的法治观念,只知道"镇压反革命暴乱"。

日后我民主中国,针对合法或灰色地带的民众集会、请愿、抗议,不宜出动国军来维持秩序或镇压,而常规的警察又往往不够用,所以要有国民卫队这种平时可由地方自行支配的准军事武装力量。

这也就同时决定了,国民卫队的主要装备和训练,是开着直升机搜救或者用高压水龙头驱散暴民,而不是像国军那样攻城略地、斩将夺旗。

但国民卫队也不是完全只有非杀伤性武器,一旦发生恐怖袭击、劫持人质或者小规模叛乱,地方当局可调遣国民卫队铁血镇压。

美国电脑游戏裡也有一个剧情,即某邪教组织控制了某个村庄,在当地人多势众。常规警察无力闯入执法,州长派去了NG。

让省级政权有了自己的国民卫队,中央难免需要防止其叛乱。目前中共政权的宪法裡,国务院可以批准少数民族自治区成立自己当地的武警部队,但其实到目前为止,一个自治区的武警部队都不曾批准成立。

所以,日后民主中国,是否允许一些有叛离倾向的地方成立自己当地的国民卫队,审批的权力最好在行政院手裡。行政院可以不批。

而如果行政院不信任某些地方,不准其成立本地的国民卫队,可当地又确实需要国民卫队这种准军事武装力量时,可以由内政部下辖的中央国民卫队,即内卫部队去驻防。

此外,如果行政院已经让某地成立了自己的国民卫队。可后来当地叛离倾向日益严重,越来越不值得中央信任,中央也应有权宣佈将该地国民卫队纳入国军序列,让该地自治当局无法调遣。等该地叛离威胁消除后,中央再让当地部队出列,从国军变回国民卫队。

这在美国有先例,当时阿肯色州州长奥威尔·福布斯为对抗联邦最高法院对南方州的种族隔离土政策的违宪判决,竟调动本州的NG和发动种族主义白人暴民,围堵在首府的小石城中学门口,死活不让黑人孩子进入校园和白人孩子一起同班上学。

艾森豪威尔总统在调动美军空降师武装护送黑人孩子进入课堂之前,先宣佈把阿肯色州的NG纳入国家陆军的序列,废了奥威尔·福布斯的武功,拆除了内战引信。
国民卫队的官兵军饷应该由中央财政发放,以确保其忠诚爱国,如鹰犬听命于饲主。

但国民卫队的装备,原则上最好让地方上自筹,成为其地方财政负担的一部分,以确保省级政权普遍不愿给自己的国民卫队配备重型武器,从而也就无法形成威胁国家统一的暴力潜能。

如果地方上确实需要武装一下自己的国民卫队,但又自身财政捉襟见肘,那也可以向中央要拨款。

但是谁都知道,拿人手短、吃人嘴软,中央可以故意给拨款给得不太爽快,以此作为拿捏地方的博弈砝码。

其他限制和防范各地国民卫队的办法很多,比如限制其官兵数量规模,这个不难,因为本来军饷就是由中央发放到每个人头的,中央当然有权决定其扩编或缩编。
此外,还可让国民卫队的基层官兵享受双休日等节假日,不是常年封闭在营地,保持一定社会性,反正是在自己家乡当兵,离家不远。

再有比如,各地国民卫队虽则可以有体现自己本地认同的旗帜、臂章等图腾,让地方主义具象化,但仍需要每天在营房升国旗,并且帽徽用国徽,不允许地方认同僭越国家认同。

最后,国民卫队的长官最好也要有在国军服役的履历,跟国军将领是熟人,并且各地国民卫队还经常跟驻扎本地的国军一起联欢、演习、比武,最后让国民卫队在情理上不存在跟国军翻脸的想法。

当然,这些操作细节,不必都写入宪法,但可製订专门的法律徽章,作为下位法,和宪法中对国民卫队的规定,进行衔接。

再说个不重要的,在古代史中十分重要的骑兵部队,从近代以来早已逐步退化成鸡肋。一些国家即便保留骑兵部队,也是当仪仗队来观赏,而不指望其真能打仗。

美国倒是有骑警,是为了处置暴乱的时候,可以骑着马、挥舞皮鞭和警棍来冲击暴民队伍。中国大陆在薄熙来担任大连市长期间,成立过一支华而不实的女子骑警队。
我主张,部分边疆省邦的国民卫队,可以保留骑兵,以便于在不通公路的交通恶劣地区巡逻、搜救、运送。一旦发生暴乱之类,也可当美国骑警那样用,总比直接用坦克压过去好。

国军不适合保留骑兵部队,常规警察也犯不着骑马,因为不实用。

所以,如果谁希望在阅兵中能看到骑兵部队,国民卫队的存在可以满足一下他们这方面的审美强迫症。

九,少数民族的自治方式
中共政权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祸患根源,并且已经被强行适用于50%以上的陆地领土。民主中国必须在成立后抢在第一时间废除全国各地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以及民族乡。

除了情况实在特殊的西藏和未来有可能回归的蒙古以外,全国各地只搞常规的地方自治,不搞民族区域自治。

不能把任何省和县市许诺给某个少数民族搞自治。并且也要废除与之配套的强制民族识别。以后身份证上面,取消民族一栏。公民自己喜欢说谁的语言、信谁的宗教、穿谁的服装、过谁的节日,悉听自便。

具体操作上,就是恢復中共上台前的民国政区划分。只有宁夏省和广西省,没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没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只有新疆省。没有内蒙古自治区,只有绥远省、热河省、察哈尔省。也恢復西藏地方、蒙古地方的称呼。

由于蒋介石政府曾经以总统府公告的形式承认过蒙古地方和西藏地方拥有民族自决之权利,并且又被马英九政府再次以总统府公告的形式重申过,所以未来民主中国即便传承中华民国的合法性叙事,也未必真的保全秋海棠的版图主张。

只不过,根据1946年宪法,只有国民大会才有权对固有领土做出领土变更案。总统府公告不得僭越。因此,且不论早已被国际承认为独立国家的蒙古,日后西藏在法理上是有权自行举办独立公投的。但其公投结果,中国的国民大会也仍然可以不接受。

但如果西藏以及蒙古,基于平等自愿,仍愿意留在或回归中国大家庭,中国最好也在常规的地方自治之外,特准其享受更高程度的民族自治。

高度自治的西藏地方和蒙古地方,最好改称西藏邦、蒙古邦。微言之中有大义,加拿大联邦在各省之外还有"地方",但那都是冰封雪盖的荒凉地带,不足以设省。

如果我民主中国在汉地各省市之外,仍称西藏和蒙古为"地方",未免有鄙夷歧视之意,且也是暗示中央眼下孱弱,暂时无力统治鞭长莫及的藏蒙,一旦哪天中央强大起来了,还要对当地改土归流以推行王化……如此岂非大汉族主义?

一旦改称"地方"为"邦",则可以名正言顺地声称,中央就是觉得当地情况特殊,所以放权给当地充分自治。

现阶段,国际上有省邦并行的,似乎儘缅甸联邦共和国。南部缅族地区设省,而中央拿捏不住的北方少数民族则坐拥佤邦、掸邦、克钦邦之流。

我国虽要实行省邦并行之制,但必须坚持军队国家化的底线,不能搞成缅北民地武割据之状。

另外,在政区划分上,必须果断否决"大藏区"和"三蒙统一"的狂想。

具体措施上,就是维持青海省的存在,并且恢復西康省和察哈尔省。

西藏邦以藏语卫藏方言为地方官方语言,未来可能回归设邦的蒙古邦,则以蒙古语的喀尔喀方言为地方官方语言。

而青海省的地方官方语言包括藏语安多方言,西康省的地方官方语言包括藏语康巴方言,察哈尔省的地方官方语言包括蒙古语的察哈尔方言。

总之,不能把整个青藏高原合併成一个省级政区,也不能把整个蒙古高原合併成一个省级政区。因为一旦族群分佈和政区划分高度重叠,必然导致民族主义与地方主义合流,迸发出巨大的离心势能,威胁国家统一。

这种"分而治之"的做法,未必引起少数民族的反感,因为多分出一个省,就可以在中央的监察院多了五个监察委员的席位,未尝不是一种收穫。

因此,有必要以藏语各个方言区的本地认同,从内部制衡吐蕃民族认同的无限膨胀。也有必要让"可汗本部"察哈尔独立于蒙古邦,让外蒙古无法自诩正统。

也就是说,在宪法上,除了承认西藏邦和蒙古邦的高度自治之外,各省即便境内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很高,也只能实行常规地方自治。

具体方式,比如东北的延吉市,在中共统治期间就是所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首府,当地朝鲜族可以推动市议会通过法案,设置朝鲜语为地方官方语言。

而一旦哪天当地朝鲜族人口由于大量南下打工或者移民韩国,佔延吉市的人口比例越来越低,届时延吉市议会也可以通过法案,撤销朝鲜语的地方官方语言地位。
绝不允许存在中共治下那种,明明当地少数民族人口不到50%,只要达到30%,就可以让当地行政长官必须由该民族来做。

也就是说,少数民族的自治,其核心是文化自治,即可以设置自己的母语为地方官方语言。当然,这要基于对汉语普通话的国语地位的无条件承认。汉语普通话是全国官方语言,而各地可以设置本地汉语方言和少数民族母语为地方官方语言。

同理,国定节假日,各地必须放假。但各地也可以根据本地民俗,设置地方法定节假日。比如穆斯林较多的地方,可以设置古尔邦节为本地节假日;藏传佛教徒较多的地方,可以设置燃灯节为本地节假日。都可以,只要本地议会通得过。

西藏邦和蒙古邦的自治程度超过邦外藏区和邦外蒙区的地方,则是不限于母语权利和民俗节日方面的文化自治。

比 如西藏邦的最高权力机关可以叫藏语的"春都杰措",即"僧俗民众大会",其议席分配可以为红黄花白黑五大教派各设一个保留席位。其行政内阁,可以称"噶厦 ",阁员称"噶伦",阁魁称"司政"。这也是达兰萨拉的西藏流亡政权的一贯做法,以后民主中国的西藏邦可以延续该路径依赖。

同理,蒙古若回归设邦,其最高权力机关仍称"大呼拉尔"。这和俄国的国家杜马、乌克兰的最高拉达一样,保留本民族的传统叫法。

但值得介意一下的是,如果蒙古确实回归设邦了,其最高行政长官,最好不再称"总统",以杜绝再次分裂的祸患。

虽然这不是必须的。在国际上,桑给巴尔Zanzibar和坦噶尼喀Tanganyika合併为坦桑尼亚Tanzania联合共和国之后,仍保留总统职位的称呼,只不过全称坦桑尼亚桑给巴尔总统。但桑给巴尔至今仍有不少人主张从坦桑尼亚独立出去。

蒙古如果真的愿意回归,我们在欢迎之馀当然会要求他们既然回来了就死心塌地。独联体国家由于继承苏联体制,到处是"自治共和国总统",这明显让大多数中国人感到本能地刺眼。如果改称"自治邦总督",或许还顺眼一些。

除了名称方面保留传统文化外,还有更实际的内容。比如现阶段台湾或曰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的婚姻法当中,同性婚姻已经合法化。日后大陆民主化若真从台湾接回法统,必然导致宪法之外的其他常规法律也适用于大陆。这肯定需要一个法律衔接的过程。

未来西部边疆的一些传统宗教氛围远较汉地为更强烈的少数民族地区,可能会很抵触诸如"同性婚姻合法化"之类的新风尚,或者说当地少数民族在观念上仍需要一两代人的接受过程。

所以,西藏邦和蒙古邦应该享有不适用一些常规性全国法律的权利,或者按中共现在的立法技术,让婚姻法、殡葬法之类,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变通执行。毕竟,藏区的一妻多夫、天葬、未成年出家、废除死刑……等传统习俗十分普遍且根深蒂固,不仅值得尊重,也事实上很难消失。

在大陆民主化初期,国家很有必要让西藏邦的高度自治获得良好的效果,不仅为了博得国际上的好名声、带来旅游外汇收入,也给蒙古做好一个样板,吸引其回归。这就跟邓小平在香港搞"一国两制"的试点以统战台湾,是一个道理。

十,香港和澳门的自治方式
香港和澳门,目前在中共统治下,称"特别行政区",简称"特区",其行政首长也叫"特首"。最好日后改称"特别市",长官就叫"市长"。不仅为了删繁就简,也因为港澳之特,主要不在行政,而在司法。
 
尤其香港,是英美法系,而不是大陆法系,以判例为正式法律渊源,不另设行政法院,而且有陪审团制度。
 
不同于只有赌场和农田的澳门,保留香港的特别地位,不是仅仅"马照跑、舞照跳"而已,而是保留了一个可以吸收盎格鲁-撒克逊世界先进文明秩序的窗口。
 
香港的独立货币、独立关税,配合其浸润百年有馀的英式法律係统,可以源源不断地把五眼联盟和整个英语世界的好东西移植过来。中国内地看到香港实行的英美那一套,也可以择其可取者取之。
 
而澳门虽然现阶段总体不如香港,但也值得保留。万一哪天盎格鲁-撒克逊民族走向文明衰退,而拉丁民族的文明反超英美,到时候中国就可暂时搁置香港,转而重视澳门的窗口作用。
 
所以,日后民主中国的宪法裡,需要允许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市,在司法上保持原有的独立性,包括保留其终审法院,甚至有权聘用外籍法官。然后,还要继续允许港澳继续保留自己的货币、关税和出入境管理。这都是蒙藏二邦的自治程度所不能及的。
 
给蒙藏高度自治,是保留传统。给港澳高度自治,是探索先进。至少在现行全球文明发展段位排序中,是如此的功能设置。所以,行政院不仅要恢復"蒙藏事务委员会",还要设立"港澳事务委员会"。而除去蒙藏港澳之外的大陆各省市,则大体拷贝台湾的制度。
 
当 然,香港和澳门再怎麽高度自治,也终究是民主中国的领土。不同于中共国,民主中国除了要给香港和澳门"真普选"之外,也必须对这两个特别市征税、征兵。国 家对香港和澳门所征收的税款,可以用当地自己的货币。但当兵参军、保家卫国的事,港澳不应该和其他中国人有什麽差别。中共国不放心把枪交到港澳兵手裡,民 主中国不怕这个。
 
另 外,港澳的货币也要改革,必须印有中国的国家图腾。为体现本地特色与高度自治,可以把历史上对中国做出过大贡献的香港人、澳门人的头像,印在港币、澳币 上。这个很重要,英国由于保留英镑、不加入欧元区,英国老百姓每天使用者印有本国君主头像的货币,对欧盟缺乏感性认同,这也是后来英国能公投退出欧盟的一 个社会心理学潜因。
 
当然,改革港澳的货币,需要专门立法,不可能直接写入宪法。但我们必须在宪法裡,对港澳的自治条款,有货币方面的条文规定。如此便能以此为上位法依据,来製订专门的下位法,把港澳的货币发行管起来。
 
其他方面,香港和澳门也要受到民主中国的主权管辖。比如总统若把广东、广西、海南、香港、澳门,一起划入"岭南道",那麽港澳也要和粤、桂、琼三省一样,受岭南监察使的管辖,其管辖权包括宣佈对港澳实行和解除紧急状态,解散港澳的特别市议会。
 
十一,固有领土变更的路径与程序
1946 年製宪的时候,中华民国製宪国大把香港、澳门识别为"境外"而非"国外"。后来中共建政,将港澳台三个自由华人地区都识别为"境外",同样用以区别于"国 外"。待日后中国大陆民主化,完成与台湾的制度衔接,海峡两岸互不视为境外。甚至港澳都因为意识形态、生活方式及价值观与内地一体化,也不宜儘以细微制度 差别而以"境外"呼之。
 
笔者建议,若保留"境外"这一法律概念,或儘适合在我国仍对外蒙古坚持领土主张却又未能与之合併的时期,用以称呼乌兰巴托当局所统治之范围,同样为了避免使用"国外"一词。
 
同 理,若国家在民主化过程中,法理上仍然把西藏和新疆识别为本国领土,但当地实权派却自行宣佈独立,并事实上脱离我国统治,我国也可在此状态下以"境外"称 呼之,以保持与之对话的名义和不放弃武力解决的姿态。除非国家主流民意确定要放弃对这些地区的领土主张,官方语境对其称呼,才可由"境外"改为"国外"。
和绝大多数中国人一样,笔者是本能的中华民族大一统主义者。但是,若国家实在遭遇"不如好合好散"的历史关头,笔者也并不忌讳为"和平分家"留一个宪法上的逃生通道。
 
按照国际公法的一般规则,任何地方要脱离母国独立,都必须母国同意,而母国有权不同意。但殖民地、半殖民地、保护国、非自治领、海外省、海外领、国际托管地,可以除外,这些边边角角的地方,得享受民族自决之权利,即可自行决定去留,而不必经过母国同意。
 
这也是为什麽中共国在收回香港和澳门的时候,坚持二者是租界Concession,而不是殖民地Colony,就是怕收回去之后闹独立,消化不了。
 
笔者既然主张跳过中共伪朝而直接传承民国统绪,自然也有心理准备接受西藏地方、蒙古地方有民族自决之权的总统府公告。一旦西藏主流民意经我中央政府之争取而决定仍然留在中国,就设邦。然后专注于争取蒙古的回归,在回归前以"境外"呼之。
 
新疆在清末左宗棠驱逐阿古柏后就已经设省,民承清制,也将新疆识别为省,不仅不承认"东土耳其斯坦"是国家,还予以坚决镇压。并且也不把新疆视为形同蒙藏地方的特别自治体。
 
不论以后的民主中国是不是继续叫"中华民国",也不论她是否把面积相当于六个法国本土的新疆拆成若干较小的省级政区,新疆都没有民族自决权,至少一开始没有。
所以,像这种没有民族自决权的地方,如果要谋求独立,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天然具备镇压的权力,因为这首先是领土之争,而不是人权问题。
 
无法合法独立,也就无法和平独立。但如果当地人实在当中国人当得太痛苦,也让中国统治当地统治得太痛苦,也不是没有和平分家的合法路径。
 
路 径就是,由当地选出的立法委员,在立法院裡提出举行独立公投的法案。这只能由立法委员在立法院开会期间在会议上提出,不能由普通民众提出。因为根据世界各 国的宪法惯例,议员在议会召开期间,在议会中的任何发言,对外不负法律责任。而普通民众如果在街头和网络上鼓吹裂土分疆,则可以被执法部门抓起来。
 
若立法院通过法案,允许当地举办独立公投,则当地军警宪特等国家强力部门,自然从镇压独立运动,转为维持独立公投的秩序,保护当地人有序表达去留的意志。
 
若 当地举行的独立公投中,主张独立的票数不仅是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也是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半以上,确能反应当地多数人想要独立的意志,则总统或国民大会主 席,又或2/5以上的国大代表们,可召集国民大会特别会议,以审议和表决领土变更案。若多数国大代表也主张放弃那块想要独立的领土,则交由总统签署总统 令、盖上玉玺,并发佈总统府公告,承认其独立。
 
这 在国际上也有惯例。比如英国国会恩准苏格兰举办独立公投,但苏格兰公投结果本身并无法律效力,仅相当于一份递交给英国国会的民众请愿书。英国国会可以不批 准。英国国会更可以不恩准北爱尔兰举办同样的公投。这取决于英国国家的需要。同理,西班牙从来没恩准加泰罗尼亚举办独立公投,而加泰罗尼亚自行举办公投, 于是被西班牙国王和政府斥为非法公投而不予承认。至今,加泰罗尼亚仍在乖乖给西班牙王国交税。
 
总 之,除了西藏地方、蒙古地方,可以不经过立法院恩准而自行举办独立公投之外,其他任何省、直辖市、特别市之类,若要脱离中国独立,都必须先在立法院提出举 办公投,经立法院通过法案恩准其举办公投后,公投结果若能说明当地主流民意确想独立,也仍需国民大会通过领土变更案以批准之。国民大会可以不批准。而西藏 和蒙古若表达了想要留在中国或回归中国的民意并设邦之后,也将自动丧失民族自决权,从番地变本土。
 
番 地自决如脱衣服,本土分裂如断手足。一旦番地王化为本土,再要脱辅而去,就是断我手足,得拿人头来换主权。在"改土归流"完成之前,中国对当地的统治权存 在"主权还是宗主权"的模煳和争议,这也是近代遭遇"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时,天朝转变为民族国家的过程中,绕不过去的麻烦。所以笔者主张争取对藏蒙设 邦,也是为了巩固主权以及坐实"中华民族"这个想象共同体。
 
而如果我国仍不可避免会遭受部分领土分离,也可创设"华盟"之类的国家组织,以保持和前中国领土形同法国和西非法语国家的"特殊国与国关係"。
 
比 如大英帝国的殖民霸业无以为继后,改组为大英国协,大陆翻译为"英联邦"。英国外交部的全称叫"外交与联邦事务部"。其实就是区分一般意义上的外国和英联 邦成员国。法国也在殖民帝国崩溃之际,把法兰西共同体改组为法语国家组织。西班牙和葡萄牙也一起跟自己的前殖民地组成"伊比利亚-美洲国家组织"。苏联解 体,也是找"独立国家联合体"这个台阶下。
 
我国在争取继承前满清帝国完整秋海棠版图的同时,也应致力于和韩国、越南等传统中国宗藩圈国家以及新加坡这种华人国家,组成一个哪怕很松散的国际组织。一旦我国不可避免地要有地方独立出去,尽量争取其独立后还留在该国际组织内,以最大限度保存我国颜面和利益。
 
我们在酝酿新宪法方案的过程中,最好也要为国家组建并领导这麽一个国际组织,开一下制度上的方便之门,让行政院跟"与我有特殊关係之友邦"签署合作条约的时候,不难得到立法院的放行。当然,这也不是必须的。
 
真 正必须的,是严格限制和管控"公投"这一极具爆炸性的危险品。全民公投的结果,合理性难以保障,但合法性却有时可以很强。日后民主中国大概率仍将继承台湾 现行的《公投法》,而其中包括,变更国号和国土,以及宣佈独立,是不准公投的。所以日后如果要变更"中华民国"的国号,最好仍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召集国民 大会,来表决。国土变更案,也应该由国民大会来通过。而某些地区想独立,虽则可以改为允许公投,但也只有立法院有权允许。并且其公投结果本身不具备法律效 力,儘相当于一份递交给国民大会的请愿书。国民大会可以不通过。

十二,非固有领土的管理和吐纳
我们可能讨论了太多民主化过程中版图缩小的情况,现在也不妨为民主中国开疆拓土做些提前预案。大家走上这条路,都是觉得民主能让中国好起来,那一个好起来的中国,吸引到"四方来仪"、"远人来归",大家也应该有心理准备。

虽然在我的宪法构思裡,未来的民主中国并非联邦制国家,但这不代表单一制的中国就不能吸纳新的家庭成员。美国和俄罗斯吸纳新成员加入联邦,都是要求当地先自己表达确有加入本国联邦之意愿,再由本国的国会和总统予以接纳。

美国联邦历史上接纳了阿拉斯加、夏威夷这两个海外领的加入并设州,也拒绝了菲律宾加入联邦的请求并让其独立,同时还至今让塞班岛、波多黎各等海外领保持现状。
俄罗斯的国内法则要求境外地区加入俄罗斯联邦,必须先举办公投以表达民意。这也是近期普京当局悍然在乌克兰东部四州发起非法公投的理由。这场非法公投,违反国际法和乌克兰国内法,之所以被发起,儘为应付俄罗斯国内法。

未来中国若吸纳新的领土,同样应该要当地先举办入华公投,然后中国的国民大会,再根据自身利益,决定要不要吸纳其加入。这和联邦制国家没有区别。如果谁想加入中国谁就可以不经中国同意而加入,这不是归顺,这是入侵。

比如在缅甸联邦共和国解体之后,佤邦独立出来成立"大佤民国"之类,由于自身经济困难,想加入中国。中国要不要他们,得根据自身需要出发。

如果中国不想和缅甸交恶,或者不愿被当地穷苦的佤族人蹭福利,大可以由国民大会拒绝其加入,甚至都可以不召开国民大会来审议接纳其加入的领土变更案。不是他们想把国家卖给中国,中国就必须买的。

而 如果中国日后不断向俄国讨还失地获得成功,在新收復或新征服的西伯利亚荒凉地带,由于当地人烟稀少,人口密度和总量,都不足以设立省县,可以在宪法上创设 "都护区"的法理,由中央政府先对当地实行直接统治,并且在最初阶段,可以由军方对当地实行藩镇化管理,直到当地的人口密度和总量达标了,再设县、设省, 实行自治,并选出本地的民意代表到中央,来一起参与对全国的统治。

这就好比印度,在佔领我国的藏南领土后,最初设置"阿鲁那恰尔联邦辖区",由其中央政府直接统治,待当地逐步被消化地差不多了,再设置"阿鲁那恰尔邦",在国会两院拥有席位。

我国日后对刚打下来的"都护区",必然进行专门的立法。愚以为,可套用孙中山的"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论。

刚 打下来的时候,由军方将帅担任都护,实行军管,期间难免大量发配犯人、移民实边,形同拓殖,此即所谓"军政时期"。这一时期的任务,是稳固对当地领土的佔 有,并提高当地汉语人口的密度和总量。在此过程中,打下当地并屯垦戍边的部队官兵及其亲朋故旧,必然要获得当地大片不动产和自然资源开发权以及建设订单。
在 结束了藩镇化管理的"军政时期"后,进入"训政时期",当地都护不再由驻军将帅担任,改由行政院委派文职官吏,实行军政分开。"训政时期"的任务,就是在 汉语人口密度和总量业已达标的当地,完成政区和选区的划分,并在都护府的指导下,进行县市一级的民选,选出县市长、县市议会和各县市的国民大会代表以及可 能还有立法委员。

最后进入"宪政时期",即都护府改为省政府,交权给本地民选的省长和省议会,省议会也选出五名监察委员去首都的监察院。

在当地进入"宪政时期"之前的"军政时期"和"训政时期",不仅是国家对当地推行王化,也是给内地一段时间来清空肠胃以便于开吃。在此期间,若不能完成当地与内地的衔接,就不要贸然设置省县,不然内地消化不了。

所以,国家对设省之前的都护区的统治,必然极大地不同于对内地的统治。这种随意性很大、制度化程度很低的粗放统治,必须要有宪法依据,来授权行政院,可自行决定什麽时候对当地军政改训政,以及训政时期当地议会的民选议席与官守议席比例。

美国对海外领的管理制度,是让当地人对美国承担的义务少,享受的权利也少。比如当地人虽则只能选出一名代表在美国联邦众议院享有旁听席位,有发言权却无表决权,但却税款自留,不给美国交税,仍然符合"无代议士不纳税"原则,不贻"殖民"之话柄。

美国若有殖民地,儘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而已,当地享受海外领的权利,却要给联邦交税。故首都市民尝有个性车牌曰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
另外,海外领的当地人不能像本土出生的美国公民那样参加总统大选第二轮投票。在美国宪法裡,本土美国人是公民Citizen,而海外领的当地人仅为国民National。
通常,海外领总督和一半的议会成员由美国官派,不由当地人选出。在分权方面,海外领美国人显然下本土美国人一等。

但在分利方面,二者都一样,海外领美国人可以随便去美国本土,社保之类都享受一样的福利。

我也打算借鉴美国的这套成功模式,针对我国未来伐俄获胜后,见我军威正盛而望风归顺的原俄国地方,可在"都护区"之外再创设"託管地"的法理。当地从来不是我国领土,和我国人民也从无同胞情谊,我国也可能不愿支付在当地的直接统治成本,因为气候和人口等因素,不划算。

对于这些托管地,我国基于实力背书下的两厢情愿,与他们签署防务、海关、货币等方面的託管协议。託管期间,当地人可以选举代表来我立法院享有旁听席位,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

当地人能不能来我国内地享受某些国民待遇或准国民待遇,可视该託管地与我所签署的託管协议而定。托管地税款自留,不向我纳税。

託管期限届满后,可由当地人公投决定去留。想独立的,直接承认其独立。想维持现状的,托管协议自动续期。想併入中国的,需要中国的国民大会批准。若国民大会拒绝接纳,仍维持现状。

若真能彻底肢解俄国,我国甚至最远可谋求託管卡尔梅克,过一把"地跨欧亚"的瘾。不仅"为了蒙古民族的统一",也好让民族自卑感入骨的国人一想到"国家在欧洲有块飞地"而心情好一点。

当然,我们不必像美国那样对自己的首都进行殖民式的民权压制,毕竟我们不是联邦。

这麽一来,我国在继承《中华民国宪法》的大部分条款时,可能需要通过宪法修正案,来改动其第二条。

即"第二条(主权在民):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似乎有必要改"国民"二字为"公民"。学美国,从宪法上区别本土人和番地人。

当然,我承认,在中国大陆仍然没能建立民主制度的当下,口嗨这种基于俄罗斯帝国大崩溃的假设无疑是做青天白日梦。我们也从来不是航海殖民帝国。
甚至于,在中国大陆刚刚重建宪政秩序的脆弱时期,在製宪会议上搞这种地图开疆,不仅是不严肃的,甚至是招祸的。

我的意思仅仅是,在以1946年宪法为蓝本进行修修补补的时候,要留下日后收復失地、扩张版图的制度缺口。以便真要开疆拓土的时候,立法院有充足的宪法依据,来第一时间製订专门的下位法,以进行衔接。

而 至于"都护区"、"托管地"这种有点近乎狂想的东西,不妨先把预案锁在抽屉裡,或许百年之后还能拿出来,召集国民大会来表决草案。毕竟,这种东西,不便于 在民主化初期严肃讨论,也就无法被写入宪法典,但却仍然是宪法性的文件,可以在成文宪法之外,由有权製宪、修宪的权力机关即国民大会,而不仅仅是立法院, 来另外通过诸如《都护区法》、《托管地法》这种宪法性法案,来构成广义宪法的一部分。

无心插柳,有备无患。这种听起来不值一哂的疯话,或许确实用不到海参崴身上,但却没准哪天用到了果敢身上。谁知道呢?邓小平一开始也是想拿"一国两制"劝降台湾,也是碰巧先用到了香港身上。

十三,司法体系与违宪审查
有宪法的国家未必都有宪政。能开出宪政秩序的宪法,必然要有自卫能力,也就是要有强大的违宪审查机制。

在这方面,笔者仍主张沿袭中华民国1946年宪法及其在台湾地区生发出的释宪体系所形成的路径依赖。

具体而言,就是在司法院以下,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而司法院的领导层,即由15名大法官所组成的大法官会议。

最高行政法院独立于最高法院,是大陆法系的常态。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是公务员经监察院纠举、弹劾后,提出上诉的受理和终审机关。

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有权在受到各级法官声请后,对宪法做出解释,并且也连带有权解释宪法以下的所有法律和命令。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同时也有权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或副总统弹劾案、政党违宪解散案--这也就相当于韩国的宪法裁判所或者法国的护宪委员会。

这样的设计,确有好处。因为平常的民告民、官告民,由最高法院终审;平常的民告官,由最高行政法院终审;平常的官告官,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终审。此三者都只管老实埋头断案。

而涉及到更深层、更抽象的法律如何解释的问题,以及关乎政局朝纲的废立大事、党派存亡,则由挣脱了日常审判工作的"大法官"们来主持。

这也就避免了英美法係国家法官干政的流弊,尽量不把议会裡的意识形态斗争拿到法庭上挤佔司法资源。

不得不说,张君劢是留德海归,而不是留美海归,让我国的司法,多了一些德意志的严谨专业,少了许多美利坚的政治挂帅。

司法院长不仅是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的主席,同时也管下面各级法院的司法行政。这就让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不像同类的韩国宪法裁判所、法国护宪委员会,而在难得一干的大事之外,有了更加日常的工作。避免其在没大事可干的时候彻底养闲人。

笔 者虽然极力赞成沿袭台湾的路径依赖,但对于其《法官法》的一项过于严苛的规定,却颇望放宽。台湾现行《法官法》过于追求法官超脱于党派以外而保持独立性, 不仅不允许法官参与政党活动和出任党务工作,甚至连党员身份都不可以有。也就是任职期间不得加入任何政党,若层参加者则应退出。

笔者在此方面,更愿意跟美国接轨,允许法官参加政党,只是禁止其参与政党活动和出任党务工作。因为亮明党籍的法官,更便于总统在提名大法官人选的时候,知道自己提名的对象是什麽思想的人。

虽则各级法院的法官们应该踏实断案,最好断了干政的心思。大陆法系也不像英美法係公然承认法官能产生判例法的造法功能。

但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却不然,它终究是司法解决政治争端的机关。我们不要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给政治争端来个司法的一锤定音的大法官们,可以和政治绝缘吗?
《司法院组织法》第四条,对大法官提名人选的要求裡列举了五项,其中第五项即"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着者"。

只不过,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可能要组成宪法法庭来审理政党违宪解散案。如果大法官本人就是被审理的涉嫌违宪政党之成员,如此则显然不合适。

是故笔者主张,允许法官拥有党籍,但不得参与政党活动和出任党务工作。但一经被总统提名为大法官人选,最迟应在被立法院通过其提名当日,脱离一切政党组织,然后宣誓就任大法官,并于大法官任期内不得再加入任何政党。

至 于台湾现行之《司法人员人事条例》,对于法官终身任职的规定,在给与法官终身任职的待遇同时,又让实任司法官任职15年以上者,到65岁得减少办理案件、 到了70岁就停止办理案件,然后继续拿着现任法官的薪俸从事法学研究去。这显然比美国让法官工作到老死更优越,只需坚持不必更改。

中国需要一部什么样的宪法?

中国要实现民主、自由、法治,必须要实行宪政;要实行宪政,首先需要一部好的宪法,然后要有好的制度保证宪法的实施。今天,我们就简单探讨一下这两个问题。
 
问题一:什么是好的宪法?对于中国来说,要制定一部好的宪法,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确保主权在民,也就是国家权力属于全体国民,而不属于某个个人或某个家族,也不属于某个阶级或某个政党。对于中国来说,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中国的政治传统是打江山、坐江山,谁夺取了政权,谁就赢得了天下。这一思想源远流长,遗毒颇深。辛亥革命推翻了家天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总纲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在中国历史第一次树立了“主权在民”的国家制度,建立了亚洲第一个共和国,中国历史从此掀开了新的一页。但遗憾的是,赶走了家天下,中国人民又迎来了党天下。中共建政以后,迅速背叛了自己的承诺,蜕化变质为特权阶层,口口声声为穷人打天下,最后却成为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统治者。习近平近年来大谈什么红色江山、红色血脉,甚至提出“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这种不伦不类的口号,妄图证明其统治地位的合法性,反而暴露出他脑子里不过还是“打江山、坐江山”的腐朽思想。
正因为有这样惨痛的历史教训,中国人民推翻中共极权统治、再造共和之日,新的宪法首要的原则就是确保“主权在民”,再也不能让任何个人、家族、党派或团体窃取国家政权,打着人民的旗号,打着某个阶级的幌子,成为新的统治集团。另外,必须明确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不分阶级、阶层、民族、出身,都是中国的主人。新宪法应尽量避免使用政治化的“人民”一词,因为这个词语已经被中共“用坏了”,成为鼓动阶级斗争的工具,随便画个圈就是人民内部矛盾,出了圈就是阶段敌人,乖乖听话就是人民,不听话就是敌人,就可以被剥夺一切权利、人身自由、甚至生命,这样的历史悲剧绝不能再重演了!
在一个共和国里,主权在民主要体现在“统治者必须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国民通过定期、公平、公正、透明的选举,选出或者罢黜领导人,建立代议制议会和政府,制定法律,行使国家权力,维护国民的安全、自由和幸福。这是首要的立宪原则,在整个宪法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这个因素,始终坚持这个原则。 
第二,优先保障人权,也就是要保障国民的自由和权利,这是在一个现代的共和国里,政府存在的根本目的。按照共产党的逻辑,国家是专政机器,政权是“镇压之权”(林彪语),这是陈腐的专制主义国家观。在现代社会里,政府不是为了统治者的利益而存在,而是为了保障国民的安全、自由和幸福而存在。国民让渡一部分自然权利建立国家,赋予政府强制性的权力,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这既是主权在民原则的应有之义和自然延伸,也是宪政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这一点对中国尤其重要,因为中国有两千多年的专制历史,在近代被迫打开国门之前,几乎不知道自由为何物,更遑论人权。清朝灭亡之前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第一次写到了“臣民的权利”,但从中华民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的权利基本都停留在纸上,一直没有真正实现。如果中国有机会制定新的宪法,一定要把保障国民权利放在最突出的位置,一切的制度设计都要围绕人的自由和权利而进行!
 
第三,建立有限政府,杜绝全能政府、极权政府和威权政府。在主权在民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之下,政府存在的全部目的在于为国民服务,这就要求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这有三层含义:一是除了为国民服务必需之外,政府不享有任何其他权力,也不得将权力用于其他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二是政府权力法定,政府的权力范围不是无限的,也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经过国民选出的议会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政府不得享有法律未规定的任何权力,从事任何法律未明确授权的行为;三是政府内部须实行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司法权应分属不同机构,彼此制衡,互相监督,以保障权力不被滥用。
 
第四,建立有效政府,保证政府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有效施政:对外维护国家主权、捍卫国家利益、抵御外来侵略,对内维持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提供公共服务,为国民提供和平、安全、自由的生活环境。民主政府不是弱势政府,自由也不是无政府状态,这一点常为浪漫主义者所忽略。人民让渡一部分权力给国家,目的是要建立公共秩序,从而保证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既不是为了制造专制和极权,也不是为了制造混乱和冲突。美国的制宪历程,北洋政府时期的行宪经验,以及二战后法国、意大利的宪政实践,都告诉我们民主社会不应该是一盘散沙、小党林立,也不应该听任党派之争、府院之争瘫痪政府职能。民主政府既要比专制政府更能兼顾各方利益,也要能够有效施政,否则就难以保障大多数国民的权利和自由,难以体现民主制度的“优越性”,这一条必须贯穿宪法制度的设计过程,不能为民主而民主或为自由而自由,而要避免不必要的分权掣肘,要在施政效率和分权制衡之间取得平衡。
 
第五,要具有操作性,也就是要有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方案,而不仅仅是民主原则或者自由精神的宣示,或者仅仅是高屋建瓴、宏大叙事的辞藻堆砌。比如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虽然慷慨激昂、充满人文关怀,但没有实际操作条款:如何体现主权在民?如何组织选举?如何保障人权?如何防止专制极权?都没有具体制度和规则,最终难以落实。又比如中国现行宪法,前言一堆废话,后面虽然明文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权利,但由于没有实施细则和保障措施,一直都是一纸空文。如果中国再要制定新的宪法,必须避免闭门造车、书生意气、坐而论道,最好能吸收有实务工作经验的人员参与,比如律师、政治家,能够着眼于操作性,解决实际问题。比如选举制度,要有打破僵局的规定,而不是制造僵局;比如公民自由和权利,要有救济手段,惩罚侵犯国民权利的行为,否则又是一纸空文,就像古老的法律谚语所说:无救济,则无权利。没有实践可操作的条款,权利就难以保障。
第六,要学习世界各国先进的宪政经验,首先是美国的经验,因为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到目前为止最为行之有效的宪法。美国二百多年从一穷二白到超级大国的经验,不仅充分证明了自由、民主体制的优越性,也证明了总统制、联邦制适合于幅员辽阔、构成复杂的大国发展,而美国宪法所体现的务实精神,比如单刀直入、言简意赅的立宪风格;简单高效,着眼于稳定政府框架的立宪取向;善于妥协,不求事事完美,但力求避免政治僵局的立法技巧,都值得国人认真学习,仔细揣摩。
 
其次是东亚近邻,如日本、韩国、以及同宗同族的台湾(中华民国)的宪法经验。日、韩、台的民主实践已经证明,民主、宪政与儒家文化并不冲突,可以在东亚地区有效实施,并且可以带来自由、平等、发展与繁荣。有意思的是,这三个地区提供了三种不同的宪政体制,日本是比较典型的君主立宪制(议会制),韩国模彷美国的总统制,台湾是半总统制,可以为中国提供完美的参照系,来选取最为合适的宪政因素。
 
再次是前苏联和东欧共产主义国家转型后的宪法制度设计,这些国家在转型前与中国有类似的政体,实质上都是党国体制,执掌权力的是党的总书记,但在宪法制度上带有半总统制(双首长制)的色彩,既有国家元首,又有政府首脑。上世纪90年代实现民主转型之后,大多(顺理成章地)选择了半总统制,对于中国选择民主转型之后的宪政体系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第七,尽量符合国情,贴合中国传统文化和现有体制,便于国民理解与支持。比如中国人习惯有一个强势领导人,那么总统制或半总统制可能就比议会制更适合中国文化,更容易为国民所接受,以减少转型难度和成本;又比如国人可能担心府院之争,那么可以考虑像台湾一样,取消议会批准总理(行政院长)人选的权力;或者担心北洋政府时期的政局混乱与军阀割据重演,那么制度设计的时候就可能就需要倾向稳定性和确定性,比如单选区单票简单多数制,防止小党林立,政局动荡;或者担心边疆地区离心分裂,那么在设计联邦制时,可以突出中央对军事与外交事务的权威,在设计投票制度时,适当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倾斜,或者在处理地方离心趋势时,加入全民公决的机制,等等。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各条原则按优先顺序排列,如果出现冲突,以上位的原则为准,比如建立有效政府的制度设计不能与排在第一位的主权在民原则和第二位的保障人权原则冲突。又比如最后一条“贴合国情”原则不能与前面的各条原则冲突,也就是说不能因为要符合国情、贴近传统,就不坚持主权在民原则或者有限政府原则,那就有点本末倒置了,因为宪政本来就是舶来品,中华三千年文明没能孕育出民主、法治、宪政,反倒有丰富的专制资源和经验,因此所谓国情、传统只能是最后的原则考虑,如果与上位原则冲突,就必须让位,优先考虑上位的原则。
 
有了上述基本的指导原则,我们就可以更清晰、理性地去考虑具体的宪政制度设计和宪法条款了。
 
首先是政府架构(政体)。建议总统制,由全体国民直接投票选出,连任不超过两届,甚至可以考虑沿用国家主席称谓(英文翻译反正已经是President)和五年任期,便于过渡。如果国家结构选择联邦制,那么总统的选举制度不建议全国作为单一选区,而应借鉴美国选举团制度,以省级单位为选区,各省区单独计票,具体方式详见下文。
 
相对于议会制,总统制更能体现行政效率,更符合世界潮流,也更符合中国传统和国情。而全民普选和任期限制直接体现了主权在民和保障人权的宪政原则,可以有效防止个人集权,重蹈专制复辙。
 
虽然中国没有什么完整的宪政实践,但总统制与议会制之争,从临时约法时代就开始了,一般认为辛亥革命后通过的第一个宪法性质的文件《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内容虽然很简单,但具有总统制的雏形,而其后为限制袁世凯而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则倾向于议会主导下责任内阁制。其实这种说法并不准确,《临时约法》赋予了参议院很大权力,但并非议会制。议会制下,通常由多数党领袖负责组阁,直接担任政府首脑,掌握实际权力,而国家元首通常为虚位元首,并非政府首脑,比如英国国王,日本天皇。内阁需对议会负责,阁员通常都是由议员兼任。而《临时约法》,包括以后中华民国各版宪法,以及中共现行的宪法,都单独设立了总统(国家主席)一职,而在总统(国家主席)之下设立行政院长(国务总理)之职,人选必须要经过参议院(全国人大)认可,而总统发布法律还必须要总理和部长附署。
 
这样的规定使得中国的政体有点非驴非马,更接近半总统制,由此不断造成议会与总统之间的斗争、总统府与行政院之间的斗争。台湾一直实行的《中华民国宪法》到1997年,不得不做出修改,规定了总统任命行政院长不需要立法院批准,颁布法律不需要行政院长附署,立法院可以对内阁投不信任票,但因此也可能被提前解散等,大大加强了总统权力,克服了半总统制的缺点,使得台湾的政体向总统制倾斜。另外,也可以参考韩国,虽然设有总理的职位,但总理的权力很小,没有人事任命权和预算权,只负责执行总统的决策。因此,韩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属于比较典型的总统制。
 
综上考虑北洋、法国、韩国、台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将来民主中国的政体建议采用总统制,根据历史习惯,可以设总理主管行政部门,但地位在总统(国家主席)之下,也可以不再设总理一职,总统同时担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
 
第二,立法机构。建议参考美国的两院制,可以在现在人大与政协的划分基础上,借鉴英国议会上院与下院的运作模式。以全国目前的33个省级行政单位(含香港、澳门,不含没有实际管制权的台湾)为例,参议院每个省级单位直选参议员2名议员,该省区获得简单多数的党派可另行指定参议员1名,共99人,任期四年,累积任职不得超过三届,众议院按人口折算,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占全国人口比例不到0.4%的省区选出1名众议员,超过0.4%不到0.8%选出两名众议员,以此类推,全国共直选出266名众议员(见附件1),同时得票超过该省区3%的党派可按比例指派同等数额的众议员,共532名众议员。每个省级单位参议员与众议员的数目总和即为该省区总统票数额。
 
参议院与众议院的权限划分建议参考美国模式。参议院主要负责人事与外交,包括:
1、审议和批准总统任命的人事,如内阁阁员、联邦行政部门首长、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与联邦法院法官等;
  2、批准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制定涉外法规;
  3、在弹劾案中,承担审判责任。

众议院主要负责预算和内政:
1、审议和批准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2、对涉嫌“叛乱、贪汙或其他轻重罪行”的联邦官员提出弹劾;
3、在没有总统候选人取得过半数选票的情况下,推选总统;
4、起草和提案各种法案,获简单多数通过后交由参议院审议通过。

 
第三,选举制度:上文说到,总统应由全体国民选出,但在联邦制下,不宜按全国单一选区简单多数,而建议参照美国,以省级单位划分选区,每个选区的总统票数等于该省区参议员与众议院的人数之和,按照目前全国33个省级行政区划为例(含香港、澳门,不含没有实际管制权的台湾),参议院每个省级单位直选参议员2名议员加上党派参议员1名,共99人,众议院直选出266名众议员加党派指定同等数额的众议员,共532名众议员。每个省级单位参议员与众议员的数目总和即为该省区总统票数额,全国共有631张总统票。在每个选区内实行简单多数计票(即所谓“赢家通吃”),得票超过316张即当选总统。这种选举制度有助于形成比较稳定的两党制,有助于适当提高人口小省区(主要是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地位、增加少数民族同胞和港澳同胞的向心力,避免民主制度下边疆地区可能产生的离心情绪。虽然可能牺牲了一点民主(因为不是完全按全国人口多数决定),但却有助于巩固联邦、巩固共和。
 
议员选举:议员选举建议采用单一选区两票并立制,借鉴日本、韩国、台湾的选举方式,一票投候选人,一票投政党,候选人简单多数即当选,政党票按得票比例分配。具体来说,参议院由每个省级单位直选参议员2名,同时该省区获得简单多数的党派可另行指定参议员1名;众议员人数按人口折算,占全国人口比例不到0.4%的省区选出1名众议员,超过0.4%不到0.8%选出两名众议员,以此类推,全国共直选出266名众议员,同时得票超过该省区3%的党派可按比例指派同等数额的众议员,共532名众议员。
 
以上数字仅为举例方便,具体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但原则上选举制度不宜搞得过于复杂,既要避免小党林立,争取逐渐形成两党政治,有利于政治稳定运作;也要为少数团体留出一定的突围空间,众议院直选票与政党票比例设为1:1,同时将政党当选门槛设在3%,有利于小党在众议院选举中获得一定的代表席位,特别是在人口大省,在众议院层面保持适当多元化的声音。
 
除了上述基本选举制度之外,新宪法还必须将一些基本的投票制度规定到宪法里,以杜绝选举被操控的情况发生。这些制度包括:
1. 无记名秘密投票制度:无论采取手写还是电子投票,必须保证投票人能够自由投下自己的选票,不会被追查投给了谁;
2. 投票免责制度:无论是否投票、投给了谁,不会因此被追究责任,这是保证选举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
3. 选举监督制度:各党派均有权派代表对选举进行监督,而不能由执政党包办。
 
第四、国家结构:结合中国的民族构成和历史传统, 在这样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地区差异明显的国家,实行联邦制是较好的选择,既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加强新疆、西藏、内蒙的内生发展动力和向心力,也有利于让香港、澳门发挥制度优势,作为内地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更有利于解决台湾问题,减少台湾人民对祖国统一的抵触情绪,加强民族认同感和政治共同体意识,早日回到祖国的怀抱。如果联邦制能够顺利运转,今后如果还需要解决库页岛、海参崴等俄占领土回归祖国的问题,联邦制也可以提供足够的制度空间,容纳更多的领土回归中国。
 
在联邦制下,全国实行统一的民主选举和司法制度,除军事和外交之外,各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同时在选举制度设计上和经济发展政策上适当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给与一定倾斜,这样既能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又能有效地防止分裂行为的发生。在一个民主、自由、法治的联邦制共和国,在统一的宪法之下,华夏各民族定能团结一心、安居乐业、共创繁荣!
 
第五、政党与国家:对于西方成熟的民主国家来说,这不是个问题。对于中国的宪政建设来说,这是个天大的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中国就不可能真正实行宪政。简单来说,新宪法至少要规定以下几条涉及政党的条款:
1、政党属于按照法律登记的社团,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自筹资金,不得盗用中央和地方税收和财政资源;
2、军队、警察、行政、司法体系必须实现国家化,不属于任何个人、组织、政党,只属于全体国民,不得干预政治生活,不得介入政党事务和党派纷争,执行职务必须保持政治中立,为全体国民服务;
3、军队和所有国家机构、国有企业内不允许设立政党组织,禁止政党活动;
4、现役军人有选举权但无被选举权,参选议员或担任政府职务时,须解除军职。
 
第六、国民的权利与自由。简单地说,可以分为五个层次:
1、人身自由与尊严:包括人格权、健康权、通讯自由、不受非法羁押、拘禁的权利、不得自证其罪等;
2、经济自由与安全:包括私有财产、私有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迁徙自由、劳动就业权利等;
3、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
4、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平等、休息、同工同酬、弱势群体受保护等;
5、其他权利:国民的权利和自由不以宪法或法律列举为限,凡是法律未明文禁止的,国民皆可行使与享受。
    
老实说,规定权利与自由并不难,甚至连中国现行宪法的第二章也列举了不少公民权利,看起来很美,但绝大部分都成为一纸空文。这是为什么?一方面,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说,仅仅从正面宣称公民具有哪些自由和权利是不够的,宪法还应该从反面禁止政府对这些进行限制,比如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又被称为权利法案,就有好几条采用了这种从反面予以禁止的立法方式。比如第一条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第三修正案: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驻扎;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允许如此。第四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第五修正案: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
 
因此,未来中国的新宪法,在处理国民的自由与权利时,也可借鉴类似的立法方式,通过限制政府的行为来保证权利的行使。
 
另一方面,如何保障宪法的实施,正是我们在文章最开始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建立完善的司法体系:从孟德斯鸠开始,三权分立的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不仅几乎在理论上成为不证自明的命题,在实践中也被几乎所有的民主国家所采用。其中的奥秘不在于这种思想有多么深邃,而在于实践中这种作法确实管用,有效地防止了立法和行政当局滥权僭越,捍卫了宪法的尊严。如果要回答上面所提出的问题:为什么中国宪法规定了很多公民权利,最终却成为一纸空文?答案就在于司法不独立,国民无法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捍卫宪法。同样的,要回答我们在文章最开始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如何保障宪法的实施?答案就在于必须建立独立的、强大的司法体系,对抗专横的公权力,保卫脆弱的私权利。具体说来,在保障宪法实施方面,宪法需要建立的司法体系至少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可以单独设立宪法法院,也可以由最高法院受理宪法诉讼的案子,对于违反宪法的立法和政府行为进行审查,确保宪法不折不扣地得到实施和遵守;
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对于违反一般法律的政府行为进行审查,保证人民有权对政府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和赔偿,让老百姓在政府胡作非为的时候,有说理的地方和机会,迫使政府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赋予法官终身或超长任期,保障其独立地位和福利待遇,只服从法律,不受政治压力和舆论影响;
通过议会(批准法官任命的程序)、媒体(调查报道的权利)、公开透明的司法制度(比如审判公开、陪审团参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加强对法官的监督,防止司法独立制度下的法官腐败。
 
除了建立完善的司法体系之外,要保障宪法的实施,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宪法的刚性问题。
 
第二,制定刚性宪法,使之不能被随意修改,特别是不能随着领导人的更迭而随意增加或减少内容。这对于中国来说,尤其重要。无论是中华民国,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成立时间不算长,宪法修改却相当频繁,甚至每换一个领导人都要把自己的理念写进宪法里。一方面当然是受政治风云变幻的影响,宪法缺乏持久的价值观和理念支撑,失去了作为根本大法的尊严;另一方面也说明领导人没有真正搞明白宪法的目的和作用,宪法成为掌权者手中的橡皮泥和遮羞布,成为其实现个人政治目的的工具(比如毛时代的75宪法和习近平2018年突袭修宪)。
 
宪法是民主社会的定海神针,制定的时候需要谨慎,实施的时候需要坚定。假如中华有幸,能够有机会重修宪法,再造共和,这部新宪法应该建立在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的共识基础之上,应该成为一部刚性宪法,具体可以加入两个条款:
1. 基本价值观和制度设计不得更改,比如前面讨论过的主权在民、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以及关于国体、政体、选举制度的基本规定,不得更改;以此防止魏玛共和国和中共从《共同纲领》到75宪法“翻手为云、复手为雨”的悲剧重现;
2. 技术性内容可以随着实践发展而修改,但也必须经过反复论证取得共识,并设置较高的修订门槛,比如参议院、众议院各四分之三通过,以及四分之三的省区议会批准。
 
以上,就是笔者对于如何制定一部好宪法,以及如何保证宪法实施等两个问题的粗浅想法。由于时间和篇幅限制,未及展开,许多细节还有待研究讨论。希望中国真的能够迎来“制宪时刻”,我们这一代人有机会为子孙后代奠定一个公平、稳定、包容的宪政框架,使华夏各族人民能够共沐民主、自由、法治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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