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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门造车的“法制”
送交者: 张三一言 2003年06月07日21:13:38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反法制主义论.三】闭门造车的“法制”

现今坊间有一股“法制”怪风。

他们的“法制”是一种闭门造车之 “无须有”物脱离人世;是一种背离事实,违反逻辑的怪论。我叫这种东西为法制主义。

但他们信口开河说:不断地说“是甚么”,例如说“法制”是一种科学原则,是一种自然规律;法制先于民主,法制高于民主,要法制不要民主……。但若问他们“为甚么”如此?如此是怎么样的?他们百问百不应,绝不作答。

他们提倡的法制主义本身,有没有道义原则内涵?他们勉强回答:法制对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但当人们提出政治现实中整体性地存在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可否反对时,他们条件反射地高叫:法制高于一切!良法恶法都必须坚守。

究其因,法制主义者手段的基本教条是:奴隶般遵守法律;欲求达到的目的是:维护现权力!

以下是张三一言对法制主义者的继续驳析。

[一]、法制主义者的“法制”是其么东西?

现在我们来看看法制主义者的“法制”是甚么东西。法制主义者是这样界定“法制”的:『"法制"是超越任何国家具体法律制度的"法制"。或者说,"法制"是和"民主"一样,是一种具有独立意义的词汇。』

『所以,在这里讨论的法制,其意思是"法律的制度",或者"法制的社会"。是象"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资本主义制度",或者"民主制度"一样,是指的一种社会制度。』

『在法制社会里,法律是独立于独裁者和任何群体意志的,一种客观规律。』『法律必须是科学的』

也就是说法制主义者的“法制的社会”是一种与人的意志、利益、社会文化无关的客观科学。

下面我就是根据法制主义者给出的界定进行评论。

[二]、闭门造车的“法制”

[1]、因为法制主义者的“法制”是闭门造车虚构之物,所以连法制主义者自己也搞不清楚“法制”为何物。

1、法制主义者一方面开门见山下“法制”的定义是:『法制,其意思是"法律的制度",或者"法制的社会"。是像"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资本主义制度",或者"民主制度"一样,是指的一种社会制度。』即“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

2、另一方面又这样说:『法制的决定是确定的。法制程序把对正确和错误判断的结果,制定成法律,积累下来,形成稳定的判断。』变了,这里“法制”是一种程序。

3、又另一方面这样说:『法制是公平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变了,这里的“法制”又是指一种法律原则了。

4、再另一方面这样说:『法制要求判断者不得与当前事有情绪、感情、仇恨、正义、亲情等关系。对于与当事人有任何感情的法官和陪审员,都应该回避。』又变了,在这里“法制”又变成了一种操作守则了。还有很多。

就第2、点的所提到的『法制的决定是确定的』这一句,请法制主义者回答:是(法制的)社会制度的决定是确定的?还是(法制的)程序的决定是确定的?还是(法制的)原则的决定是确定的?还是(法制的)操作守则的决定是确定的?

法制主义者不断指责别人不理解甚么是法制”,但他自己也分不清他的“法制”到底是一种(法制的)社会制度、程序、原则还是一种法律操作守则。

此外法制主义者还说他的“法制”同时是指“法庭”“立法”“选举”“整个政治运”…多得很。

为甚么会这样的呢?

因为法制主义者闭门造车拟出的“法制的社会”是根本不存在的东西,这种不存在的东西,使得连它的原创者也无法厘清它的概念。

[2]、不能从现实中归纳出来的“法制社会”

法制主义者的“法制社会”不论是在历史、现实或理论都不存在,只存在于法制主义者的想象中。请看法制主义者是怎么样说的:『在一个极端"专制"的社会里,是独裁者自己的任意意志(或者任何愿望)得到充分满足。在一个极端"民主"的社会里,是大多数人的任何愿望得到充分满足。 在一个理想的"法制"社会里,是每一个人的合理愿望公平地得到满足。』

现在的民主社会都不是极端的民主社会,在今天并不存在极端的民主社会。法制主义者为甚么不用正常的民主社会推导出“法制社会”,而要从无须有的“极端的民主社会”里导出?

这是因为法制主义者没有办法从现实中导出一个合理和可以在现实中操作的“法制”社会;一个闭门造车虚拟的“法制社会”只能从虚构的极端的民主社会”的对比和相衬下才能导出。

“法制”不是用现实中的民主而是空想中的极端民主作衬托物归纳或推论导出,所以其归纳物(“法制”)也是是空想的产物。即使在法制主义者心目中,其“法制社会”也不是“现实的”所以他说他的“法制社会”是“理想”的;非现实的理想而已!

[3]、“我说法制是甚么法制就是甚么”

请看法制主义者这段话:『法制中,程序优先于民意。法制程序要求判断者首先是诚实的人。然后要求判断环境和判断人必须排除影响个人情绪和意志的因素。如仇恨, 亲情,私人关系,经济关系,武力,强迫,等。然后要求,判断者充分了解客观事实。经过这样的程序,是法制得以最接近客观的答案的根本保证。』

法制主义者说的“法制”程序是指甚么东西?

它与民主有甚么关系?

“法制”程序有甚么特性致使它会要求判断者首先是诚实的人?“法制”程序有甚么功能可以令其会要求判断环境和判断人必须排除影响个人情绪和意志的因素?

法制主义者都是只说“A是B”,不说“A为甚么是B”,“A是怎么样的B”。从不给出证明。

当别人提出上述问题时,法制主义者的回答是“因为A是B”或者说“因为B是A”。法制主义者认为这样的回答就对“法制”作了科学、客观、真理性的证明了。

在一些辩论中,当人们指出他这样回答问题不符合逻辑时,他回答说,他的每一个命题都是经过反复科学论证,证明是正确无误的。之所以没有把论证写出来是因为太忙了。而且进一步反驳说,没有写出来并不等于没有证明,并不等于不正确。

法制主义者所有的理论包括所谓的宪法原理、民主原理等等都是如上所述的闭门造车之作。“我说甚么是甚么就是甚么”是法制主义者理论的基本思路,从不给出为甚么和怎么样的。我经常说法制主义者的理论是自说自话,指的就是这种情况。

为甚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因为法制主义者的这些理论是空幻的,不存在的事理。一种幻觉,你只能说它是甚么,很难说出它的为甚么和怎么样的道理出来。正如某人说神仙就是狐狸一样,很难在理论上证明它为甚么是,怎么样是的道理是一样的。

[4]、要靠圣人和神才能存在的“法制”

请看法制主义者的妙论:『法制之下,只要有任何一个人,证明某个理论是错误的,那么,它就是错误的。只要有任何一个人指出某人在某一点是违法的,那么他就是违法的。』

任何人做任何一件事都可以被另外『任何一个人指出某人在某一点是违法的』!

比如你法制主义者今天早上吃饭,别人一样可以你是违法的。因为有某网上怪论家说过“做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做的事都是非法的。”按照他的观点法律并没有规定你法制主义者吃饭是合法的,所以法制主义者吃饭是犯法的。现在非常明显,“已经有一个人指出法制主义者在吃早饭这一点上是违法的”。请法制主义者回答:吃饭就变成非法的了吗?

上面是搞笑式的反驳。下面作正式的批评。

一个人做了某一件事,第一次法官判断:没违法;上诉后第二次判日:犯法;……

有两个人做了同样的事,在这个州判决是合法,另一州裁定是非法。既然有一个法官(够资格了吧)『指出某人在某一点是违法的』那么,请法制主义者回答,那条相关的法律是『错误的』还是正确的?是『客观规律』还是主观定见?是『科学真理』还是人们利益妥协的安排?

或许法制主义者会这样辩解:他所指的是一种还没有被人发现,但它是客观实实在在存在的科学真理。

这就产生了一些问题了。

一是、这个“法制”真理现在被人发现了没有?

若说已经被发现了,那么既然存在一个唯一的正确的科学的“法制”真理,那为甚么会出现上面所说的不同的判决的矛盾?这个矛盾的存在就反证明了不存在法制主义者心目中的真理,起码是这个真理到今天还没有被人们发现?既然连这个真理都还没有被人们发现,那么依赖这个真理才能存在的法制主义者的“法制”又怎么么能存在?起码是这个“法制”还没有被人们发现。所以结论是“法制”不存在!

二是、另一种可以是这个真理已经被法制主义者发现了,只是其它多数人不理解或不承认。只要按照法制主义者发现的“法制”真理办,问题就解决了。

但是如果有另外一个名叫异见的人说,他已经发现了另一种与法制主义者不相同的法制真理,请问法制主义者怎么办?

一个解决之道是预设法制主义者才是唯一的真理,而且必须规定只有法制主义者或与法制主义者相一致的才是真理,所有异议都是谬误。这样问题就解决了。不过,这样解决问题的办法已经被专制统治者用了几千年了。法制主义者要充当唯一真理的发现者、掌握者、执行者,先决条件是必须是一个独裁者。但法制主义者又定义了其“法制”是与『独裁者自己的任意意志』不兼容的。所以根据法制主义者的界定法制主义者又不能充任是唯一的真理发现者和掌握者。既然连“法制”真理的原创者都发现和掌握不了“法制”真理,那就反证这个要靠唯一真理生存的“法制”是不存在的。

三是,由圣人或神施行法制主义者的“法制社会”科学真理不是可以了吗?

其实这样的现实似乎是存在的。例如回教原教旨建立的国度就是。因为真主是能符合法制主义者上述要求的。

但稍为思考一下,又是不通。因为,一则宗教原教旨不符合法制主义者的客观科学的要求。二则,即使是宗教原教旨之国度,也不是真个由真主施政而是由教主独断的。众所周知,例如用石头掷死通奸者的“法制”就是由教主的实行『法制以判断正确和错误为结果,并把结果进行积累。』并且是在这个教主“判断者与当前事有情绪、感情、仇恨、正义、亲情等关系”之下继续着。

神在人们心中时是万能的,一旦到了人间时就是无能的。

因为圣人和神在现实的人间不存在,所以要依靠圣人生存的“法制社会”是不存在的。

2003/6/6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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