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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改之我见
送交者: chiwolf 2003年07月11日09:44:50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诚如大家所说,中国不发展经济去改善人民生活是死路一条,但不改革政治体制,不推行民主政治也是死路一条。但正如笔者在拙作《中美及两岸关系的未来浅析》中所述,我主张以现行体制为基础进行渐进式的政治改革,实行中国式的民主政治体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易为现政权所接受,改革阻力小;二是对人民的政治经济生活冲击小,改革成本低;三是改革风险小,尽可能避免民族冲突和国家分裂。本文试图勾画笔者的政改设想。

一、 中央政府

1. 实行总统制

考虑到中国共产党在当代中国历史上的特殊地位,以及长期以来中国军队隶属于中共的历史和现状,笔者主张参照“君主立宪制”的特点,在宪政体制中给予中共特殊的政治地位,同时将军队国家化。也就是说,在宪法中明确总统必须由中共推选候选人,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协(下称“两会”)表决通过后当选。这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由中共全国党代会选举一名候选人,经“两会”表决同意后任职,候选人在“两会”未获通过时,可以责成中共另提候选人;另一种就是由中共全代会推选两名以上候选人,由“两会”投票决定一人当选。“两会”可以弹劾总统。笔者主张先实行第一种方法,适当时候再实行第二种方法。

总统是国家元首,履行的职权与现行国家主席基本相似。但与现行国家主席所不同的是:一是总统不参与国家行政管理;二是总统是参军最高统帅、武装部队最高司令,从宪法上杜绝国家元首与军队最高指挥官分离的情况出现。撤消现行国家中央军事会员会,组建国家安全委员会(下称国安会),由总统直接领导。国安会由正副总统、正副总理、国防部长、武警总队司令、总参谋长、外交部长、国家安全局(其职能类似于现国安部)、公安部长等人员组成。国安会与现行军委不同的是,它仅是一个决策咨询机构,不再参与军队日常管理。军队日常管理与国防建设由国务院及国防部负责,改变国防部长期以来有名无实的现状,但应当规定国防部长为文官。军委现属的“四总部”的职责划归国防部,在国防部下设参谋长联系会议,设总参谋长,为军队武官最高职位。动用和调度军队经国安会讨论后由总统决定。同时为避免动用军队参与政治,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军队只能用于对外战争,以及在国内用于对付武装分裂势力、恐怖分子及紧急救援(如抗震、抗洪、森林灭火等)。但总统在国内动用部队必须由国务院提出要求,并经“两会”授权。这样既保证了军队的统一领导,为维护领土完整、国家统一提供了可靠保障,又使总统及军队避免干预政治和具体行政事务。

2.转变“两会”职能,加强“两会”权力

将全国政协改革为类似于参议院的机构。除现行职能外,应当赋予其否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案的权力,以对立法机构起牵制作用。取消现行政协常委会制度和委员年会制,缩减委员数量,实行委员职业化制度。全国政协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由委员选举产生。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委员席位以150个左右为宜,以人口为基准,参考政治、经济、宗教、民族、区域等因素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之间分配名额,并由各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鉴于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全国人大仍保留现行常设机构制度和代表年会制。人大代表可基本维持现行代表数量,但严格按人口数量在各省、区、市、行政区之间分配,代表由各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人大常委席位以300个左右为宜,在换届时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常委实行职业化制度。常委会设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各1人,由常委会选举产生。

在强化人大立法职能的同时,特别应当强调其监督职能。除应当加强对国务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查院(应逐步实行司法独立)的监督外,应当设立宪法法院。宪法法院负责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家领导人和全体公民遵守宪法,对中央各机构之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政府相互之间难以通过行政权力协调的冲突按照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进行裁定,对违宪行为进行制裁。

将现行中纪委、监察部、检察院的反贪局及审计署的力量划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置监察院。监察院下设廉政监察署和审计署,前者负责对国家机构中的任何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廉政情况进行调查;后者负责审计包括国务院在内的国家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情况。这些机构划归立法机构符合国际惯例,便于对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调查和监督。为便于他们履行职责,可以赋予部分司法权力。

同时建立独立检察官、独立监察官、独立审计官制度,必要时可以任命他们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独立检察、独立监察和独立审计。

3.直选国务院正副总理

国务院是中国的最高行政机构,行使内阁职权。国务院总理是中国的最高行政首长,其职权除调动武装力量外,几乎总揽了包括国防建设和军队管理在内的一切政治经济军事行政权力,但总理仍受制于不再是“橡皮图章”和“花瓶”的“两会”。

国务院设总理和副总理各一人,全中国(包括港澳台)的所有政党和无党籍人士只要符合宪法规定的条件,均可参与竞选,由全国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理提出包括各部委首长在内的内阁名单,经“两会”表决后,组成内阁。国务院设国务院会议制度(即内阁会议),为最高行政会议,会议组成人员由总理决定,除正副总理外一般包括国防部长、外交部长、财政部长等主要部委领导。

二、改革地方政府机构

现行政府机构的弊端是管理层次过多,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相互间缺乏制约机制。地方政府这些毛病更甚。因而笔者的改革思路是精简管理层次,强化省级管理权限。

过去我国宪法规定的管理层次为中央、省级、市(县)三级(地区为派出机构)。但随着“市管县”体制的实行及乡镇政权的建立,我国的实际管理层次为五级,造成效率低下,财政负担沉重。因而,笔者主张恢复三级管理体制。一是撤消乡、镇、区、街道级政府,由县(市)在重要的乡、镇、区、街道派驻办事机构,授予某些职能(如民政管理、民事纠纷协调、计划生育、治安协防、社区服务等),税收、水利、交通、教育等由县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直接负责。二是废除“市管县”体制,县、市均直属省级管理。三是为防止地方政府“大而全,小而全”及地方政府对司法、公安、廉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干涉,全部将其划归省级管理,实行垂直领导。如由省级相关机构在中心城市(如现在的地级城市)派驻法官、检察官,组成中级法院、检察院,管辖本地及相邻县市的有关司法事务。同时由省级的相关机构向各县市派驻法官、检察官组成地方法院、检察院。省级廉政监察和审计机构只向中心城市派驻分支机构,负责该城市及相邻县市的监察、审计工作。省级公安机构直接向县市派出派驻机构,该派出机构还可以向乡、镇、区、街道派出派驻机构。

省级、县(市)级行政首长通过竞选由该地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省级仍设“两会”,县级则只设人大,不设政协(即一院制)。但是省级政协和省县两级人大都取消常设机构制度和代表(委员)年会制度,实行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的职业化,减少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的数量。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法院、检察院、监察院仍直接向省级人大负责。省级行政领导受“两会”监督,县级行政领导受同级人大监督。

同时,为了避免长期以来中央与地方各级之间形成的部门对口管理的弊端,在国务院下设地方政府事务部(港澳台,由港澳办和台办负责),全权负责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络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不得向地方政府对口部门下达任务和联络工作,这是防止腐败的一个重要措施之一。省级也采取同样的方法管理县市政府。

三、实施步骤

笔者的想法是分两步走:

第一步:在2008年前完成县市以下政府的改革,实行县市行政首长和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省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实行直接选举,省级行政首长实行差额选举。这期间要作好几项基础工作:一是在中共党内实行充分的民主制度,真正做到党有党章,国有国法,并尽可能使党内派系斗争公开化、制度化,因为笔者设想的“总统制”是建立在中共党内民主化的基础上。二是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听取全国民众的意见,适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一部好宪法,为实行真正的宪政做准备。三是继续抓好经济建设,继续改善人民生活,这是进行政改的物质基础,并继续搞好教育,提高人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四是有步骤地开放党禁和报禁,因为民主政治离不开活跃的政党竞争和新闻舆论监督。

第二步:2013年实行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及国务院总理的直接选举,实行总统制,全国政治改革基本到位,并在实施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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