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12月3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2008年11月2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曾錦春死刑。
“紀委書記第一貪”曾錦春涉嫌受賄案受審。資料圖
郴州“三不倒”紀委書記與黑惡勢力示意圖。資料圖
新華網湖南頻道長沙12月30日電 12月3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裁定和下達的死刑執行命令,對犯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2008年11月2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曾錦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曾不服,上訴至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09年7月21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的定罪量刑,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經最高人民法院覆核確認,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間,被告人曾錦春利用職務上便利,在有關礦產承包及糾紛處理、幹部選拔任用、工程承攬及招投標、稅費的減免、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辦及訴訟案件的處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子女、情婦(均另案處理)收受或者索取首某某等40餘人賄賂折合人民幣共計3123.82萬元,其中索賄數額計人民幣329萬元。曾尚有折合人民幣共計952.72萬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相關新聞:湖南郴州巨貪曾錦春曾培植惡勢力追殺告狀者
自從1991年曾錦春擔任郴州市國土局局長,掌控着郴州市礦山開採的行政許可大權開始,曾結識了一大批當地礦主,同時摸清了礦山的種種“內幕”。除在各個部門建立自己的關係網之外,多年來,曾錦春還培植了兩支黑惡勢力。
湖南郴州貪官李大倫、曾錦春案二審宣判
2009年8月14日,湖南郴州原市委書記李大倫、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貪案二審,法庭宣判:駁回一審被告人李大倫、曾錦春上訴,維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據悉,法院沒收被告人曾錦春受賄犯罪所得財物折合人民幣3131.84萬元,違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說明來源合法的財物折合人民幣2877.9萬元上繳國庫。
(本文來源:
新華網 作者:譚劍 陳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