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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主宪政”制度
送交者: 东方明 2003年07月31日10:28:08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有几个重要的思想引导了现代“民主宪政”制度产生。

1) 十全十美的社会、经济或政治体制(或政策)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所以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不切实际的、看似十全十美的社会体制往往是最糟糕的体制,这种体制没有、也不可能有可操作的运作程序来实行他。因为社会行为是由大众的个体行为组成的,是一种概率分布,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任何政策或体制能解决一些问题,但同时又都会产生难以预料的付作用、甚至恶性的后果。除非一个社会都是由圣人来领导、政策都是由天才来执行的 (这是不可能事件) ,否则产生两全其美结果的几率是非常小的。比方说:现在中国的法官常说:“我们绝不可放过一个罪犯,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可实际执行这个政策的方法大多数时候都是对百姓:“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 ;对豪门则:“能够可放过则放过,管他是不是罪犯” 。说的是十全十美的政策,做的是十恶不赦的事。而“民主宪政”制度设计的是一条可以操作的,有严格的、刚性的运作程序的方案。程序的严格和刚性使一些阴险小人即使当选为领导人也无法为所欲为,但也因为缺乏弹性而失去了许多机会。当然,这样的方案必然是问题多多,但也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

2) 政教要分离。这里说的教不仅仅是宗教,也包括其它的信仰:象真理、正义、公平、科学等等,等等。他们代表了人类千年来所追求的伟大和美好理想。但是定义模糊。在许多情况下,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立场、或不同时代的人对他们的判断往往是水火不容的。这世界的深奥远远超过我们人类的理解能力,人类每一个新的发现都随之为我们的知识库带来了更多的未知变数。人类现在已经知道的所谓真理、科学只不过是这汪洋大海中的一滴水珠而已。只有无知者才会大无畏地宣称他们已经发现了“放之四海而皆准” 的真理、科学理论或正义、公平原则等等。追求真理、正义、公平、科学,是我们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一个伟大的动力,但如果想把某些人所相信的正义、真理强加于别人。把他们的理想变成至高无上的立国之本---即使那是代表大多数人的信仰---那就成了变相的政教合一。自由的追求精神就会被扼杀,我们就会重韬中世纪宗教领导、和本世纪共产主义领导的覆辙,创造出一种新的独裁社会、或暴民民主社会来。总之,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绝不能允许个人或团体以宗教、真理、正义、公平、科学、爱国主义等的名义来干预法律,个人自由、或行政体制。

3) 法律首先是用来规范政府行为的,而不是用来管理人民的。不受制约的政府会比黑社会更可怕,不受制约的警察会比土匪更可恶。宁可放过罪犯,也不能让政府违法。因为一旦政府可以违法,人民就将面临一个有组织的、并且无可抗拒的犯罪集团(政府),而不是一两个罪犯。中国人民几十年的遭遇证明了先哲们的远见。

那么,什么是现代民主体制的规则呢?我认为她一定要符合以下三条标准。其它许多具体的模式会应各国文化,种族等背景的不同而不同。

1) 服从多数. 具体表现在一个公开的、有竞争的、可执行的民主选举制度,没有这一条,就不叫民主。是否直接选举倒不是本质的问题,可以在民主化过程中再选择。

----要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选举程序和政治募捐方法,防止黑金政治和贿选,以保证选举过程尽量公平,公开, 公认, 有竞争。注意,对选举结果是否公平,目前没有一个客观的,公认的、可检验的标准可用来判断,所以只要程序合法,失败者就必须服从结果,等下次再来过。

----政党(尤其是执政党)的财政及宣传机构必须公开并受到监督。以防止执政党滥用国器。

----被证实用国家机器打压竞选对手的官员必须下台,并接受法律制裁。

2) 保护少数。具体表现在保护人权(象新闻, 结社自由). 没有保护少数的 “民主”制度和法西斯只有一步之差. 德国当年有法律, 有选举, 但还是出了法西斯, 就是这个原因。如果不保护少数,那么今天的多数政府就可以用国家机器来打击少数,使其永远成为少数,这就是法西斯的本质。

----严禁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性别、种族、地区、年龄、阶级、身高、相貌、宗教、职业、文化、健康。等等。

----国会应该有两院。一个以人口分配席次,以保证多数统治。一个根据种族,地区,宗教,文化,职业等等来考虑分配席次,以保证少数的权力。

----在保证人权、信仰和言论自由的前提下,禁止以宣扬仇恨、暴力、和歧视为纲领的报章和政党的活动。

3) 法治. 具体表现在有一个独立于行政, 政党之外的司法系统, 和一部人人遵守的宪法和法律. 没有法制的民主中国人民在“文化大革命” 中已经实践过了。

----法律至上。执法,立法,和解释法律的机构必须相互独立。

----制订的法律一定要可以操作,否则等于没有(就象目前许多中国的法律那样)。在这个基础上,法律才去尽量考虑做到公平、合情合理、和奖勤罚懒等等。

主要的原则是:程序合法第一,结果 (象选举结果,判决结果。。。) 的合理性其次。否则法律就失去了可操作性。因为程序合法性是可检验的,而结果的合理性则是无法量化和检验的。想象一下,如果我们纠缠于结果的合理性,双方一般都会固执己见,失败者会指责仲裁不公。可想而知,下一步结果就会引来强权解决(象暴力、权力等),使法律的尊严尽失。

----许多法律在解决了某些问题的同时又制造出了新的问题。这时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由法律专业人员研究其利弊后,让人民(或立法机构)投票决定。

----解释法律的机构则负责解决法律的可操作性问题。(通常是高等法院)。

---设立宪法法庭以防范政府犯法。

----法律没有规定是非法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只要它没有侵犯他人的利益 (除非大多数他人因为支持你的行为而放弃他们的利益) 。如有必要,立法机构可以在事后立法堵死漏洞。但一般不能追溯以往,以防范政治迫害。

----法律的合情合理性问题由立法机构解决,执行机构不得越权。执法者只需要考虑合法性,而不考虑合情合理性。否则法律又会变成纸上谈兵了。因为合情合理性的问题常常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只能由立法机构根据民意来决定如何修改法律。这个问题很重要,现在中国有法不依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执法机构用合情合理性为借口违法。这也许是因为权贵集团需要利用这个法律漏洞来为他们利益服务。

----宁可放过罪犯,也不能冤枉一个无辜者。即使他在许多人眼里并不是好人。要知道冤枉一个无辜者,也常是给社会增添了一个罪犯,许多年轻人家是被冤枉后对社会极端不满,因此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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