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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民主憲政”制度
送交者: 東方明 2003年07月31日10:28:0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有幾個重要的思想引導了現代“民主憲政”制度產生。

1) 十全十美的社會、經濟或政治體制(或政策)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所以只能“兩害相權取其輕” 。不切實際的、看似十全十美的社會體制往往是最糟糕的體制,這種體制沒有、也不可能有可操作的運作程序來實行他。因為社會行為是由大眾的個體行為組成的,是一種概率分布,有非常大的不確定性,任何政策或體制能解決一些問題,但同時又都會產生難以預料的付作用、甚至惡性的後果。除非一個社會都是由聖人來領導、政策都是由天才來執行的 (這是不可能事件) ,否則產生兩全其美結果的幾率是非常小的。比方說:現在中國的法官常說:“我們絕不可放過一個罪犯,也不會冤枉一個好人” 。可實際執行這個政策的方法大多數時候都是對百姓:“寧可錯殺一千,絕不放過一個” ;對豪門則:“能夠可放過則放過,管他是不是罪犯” 。說的是十全十美的政策,做的是十惡不赦的事。而“民主憲政”制度設計的是一條可以操作的,有嚴格的、剛性的運作程序的方案。程序的嚴格和剛性使一些陰險小人即使當選為領導人也無法為所欲為,但也因為缺乏彈性而失去了許多機會。當然,這樣的方案必然是問題多多,但也只能“兩害相權取其輕” 。

2) 政教要分離。這裡說的教不僅僅是宗教,也包括其它的信仰:象真理、正義、公平、科學等等,等等。他們代表了人類千年來所追求的偉大和美好理想。但是定義模糊。在許多情況下,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立場、或不同時代的人對他們的判斷往往是水火不容的。這世界的深奧遠遠超過我們人類的理解能力,人類每一個新的發現都隨之為我們的知識庫帶來了更多的未知變數。人類現在已經知道的所謂真理、科學只不過是這汪洋大海中的一滴水珠而已。只有無知者才會大無畏地宣稱他們已經發現了“放之四海而皆準” 的真理、科學理論或正義、公平原則等等。追求真理、正義、公平、科學,是我們人類社會不斷進步的一個偉大的動力,但如果想把某些人所相信的正義、真理強加於別人。把他們的理想變成至高無上的立國之本---即使那是代表大多數人的信仰---那就成了變相的政教合一。自由的追求精神就會被扼殺,我們就會重韜中世紀宗教領導、和本世紀共產主義領導的覆轍,創造出一種新的獨裁社會、或暴民民主社會來。總之,信仰自由和政教分離是現代民主制度的基礎,絕不能允許個人或團體以宗教、真理、正義、公平、科學、愛國主義等的名義來干預法律,個人自由、或行政體制。

3) 法律首先是用來規範政府行為的,而不是用來管理人民的。不受制約的政府會比黑社會更可怕,不受制約的警察會比土匪更可惡。寧可放過罪犯,也不能讓政府違法。因為一旦政府可以違法,人民就將面臨一個有組織的、並且無可抗拒的犯罪集團(政府),而不是一兩個罪犯。中國人民幾十年的遭遇證明了先哲們的遠見。

那麼,什麼是現代民主體制的規則呢?我認為她一定要符合以下三條標準。其它許多具體的模式會應各國文化,種族等背景的不同而不同。

1) 服從多數. 具體表現在一個公開的、有競爭的、可執行的民主選舉制度,沒有這一條,就不叫民主。是否直接選舉倒不是本質的問題,可以在民主化過程中再選擇。

----要有相關的法律規定選舉程序和政治募捐方法,防止黑金政治和賄選,以保證選舉過程儘量公平,公開, 公認, 有競爭。注意,對選舉結果是否公平,目前沒有一個客觀的,公認的、可檢驗的標準可用來判斷,所以只要程序合法,失敗者就必須服從結果,等下次再來過。

----政黨(尤其是執政黨)的財政及宣傳機構必須公開並受到監督。以防止執政黨濫用國器。

----被證實用國家機器打壓競選對手的官員必須下台,並接受法律制裁。

2) 保護少數。具體表現在保護人權(象新聞, 結社自由). 沒有保護少數的 “民主”制度和法西斯只有一步之差. 德國當年有法律, 有選舉, 但還是出了法西斯, 就是這個原因。如果不保護少數,那麼今天的多數政府就可以用國家機器來打擊少數,使其永遠成為少數,這就是法西斯的本質。

----嚴禁任何形式的歧視。包括性別、種族、地區、年齡、階級、身高、相貌、宗教、職業、文化、健康。等等。

----國會應該有兩院。一個以人口分配席次,以保證多數統治。一個根據種族,地區,宗教,文化,職業等等來考慮分配席次,以保證少數的權力。

----在保證人權、信仰和言論自由的前提下,禁止以宣揚仇恨、暴力、和歧視為綱領的報章和政黨的活動。

3) 法治. 具體表現在有一個獨立於行政, 政黨之外的司法系統, 和一部人人遵守的憲法和法律. 沒有法制的民主中國人民在“文化大革命” 中已經實踐過了。

----法律至上。執法,立法,和解釋法律的機構必須相互獨立。

----制訂的法律一定要可以操作,否則等於沒有(就象目前許多中國的法律那樣)。在這個基礎上,法律才去儘量考慮做到公平、合情合理、和獎勤罰懶等等。

主要的原則是:程序合法第一,結果 (象選舉結果,判決結果。。。) 的合理性其次。否則法律就失去了可操作性。因為程序合法性是可檢驗的,而結果的合理性則是無法量化和檢驗的。想象一下,如果我們糾纏於結果的合理性,雙方一般都會固執己見,失敗者會指責仲裁不公。可想而知,下一步結果就會引來強權解決(象暴力、權力等),使法律的尊嚴盡失。

----許多法律在解決了某些問題的同時又製造出了新的問題。這時只能兩害相權取其輕,由法律專業人員研究其利弊後,讓人民(或立法機構)投票決定。

----解釋法律的機構則負責解決法律的可操作性問題。(通常是高等法院)。

---設立憲法法庭以防範政府犯法。

----法律沒有規定是非法的行為就是合法的,只要它沒有侵犯他人的利益 (除非大多數他人因為支持你的行為而放棄他們的利益) 。如有必要,立法機構可以在事後立法堵死漏洞。但一般不能追溯以往,以防範政治迫害。

----法律的合情合理性問題由立法機構解決,執行機構不得越權。執法者只需要考慮合法性,而不考慮合情合理性。否則法律又會變成紙上談兵了。因為合情合理性的問題常常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只能由立法機構根據民意來決定如何修改法律。這個問題很重要,現在中國有法不依的原因之一就是沒有解決這個問題----執法機構用合情合理性為藉口違法。這也許是因為權貴集團需要利用這個法律漏洞來為他們利益服務。

----寧可放過罪犯,也不能冤枉一個無辜者。即使他在許多人眼裡並不是好人。要知道冤枉一個無辜者,也常是給社會增添了一個罪犯,許多年輕人家是被冤枉後對社會極端不滿,因此走上了犯罪的不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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