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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是谁授权给你了?
送交者: 张三一言 2003年10月28日10:01:00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民主选举是统治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根据。但有些论者不同意。

枪杆子里出政权的辩护者在否定自由民主,来个大胆假设:「选举根本就不能定义成授权。」并对这假设作随意论证。

民主的基本认定是,选举是授权执政的根本程序,是合法性的唯一来源。

他们反对“选举是授权”随意理由如下。

【第一个随意反对理由】

辩护者说:授权是指你委托他全权或者有限权力来代理你或你的事务。授权律师办案就是最典型的真正的授权。委任也是一种授权。意思是说,选举既不是像委托律也不像委任官员,所以不是授权。

这是思路混乱的回答。是把多种的授权方式简化为只此两家,别无分店。正确的理解是委托、委任、选举等等都是授权,且仅仅只是授权的一种。有其中一个授权不等于另一个被否定。正如有用手进食的方法并不就必然否定用筷子刀叉的进食方法。

【第二个随意反对理由】

论者的第二个反对理由是这样的:即使候选人是由绝大多数票选出,但是我根本就不选择你,这说明我根本就没有授权你,你凭什么来统治?选举仅仅是大多数人同意。而少部分人根本就没有认同你,还怎么"授权"?所以结论是「选举不等于授权」!

这个论证看似无懈可击,坚不可摧。实际上是建立在沙堆上的庞然大物,一触即崩。因为这也是思路混乱的产物。

* 是一个1+1=3的低级错误。

所举例证,只能证明,选举不是全授权;但不能证明选举不是(多数)部分授权。

然而论者得出的结论是「选举不等于授权」!

。比如说,十个人中有九个人用筷子进食,有一人反对用筷子,而且拒绝进食。正确的结论是,多数人进食。现在思路混乱论者的结论是“用筷子进吃东西不是进食”!这不是错得既幼稚吗?

** 偷食前提的错误。

举个例例子说明。全体十个人的读书会选主席,九人选B。A不同意选举结果,理由是他没有授权给B。

A有理还是无理?

可以有理,也可以无理。

为甚么?

问题在于,假设A根本不同意用选举法确定主席(比如主张抽签或按名序轮任等),也没有参加投票。这样的话,就个人而言,有权利坚持这样的结论。A有理。

假设A原本同意用选举法确定主席,也参加投票。这样的话,A无理。

回到选举是不是授权的问题上来。选举是多数人授权,上面已经说过了。

不选(或反对)当选人的少数认为不合理,声言这不是授权,也不承认授权。

现在的民主选举是预设所有选民同意这个民主选举多数决的游戏规则前提下进行的。在这个预设下,只要多数人投票给C,则C就是得到合法的授权掌权。少数人反对不影响其授权效力。

如果选举法是一票否决制的话,即使A不反对民主选举,也有参考投票,因为他一个人反对,所以指当选人没有获得授权,合理。

少数人因选举没有达到自己的愿望而否定选举授权,是偷吃了选举是作为大家认同的游戏规则这个前提。一个人选举前同意选举游戏规则,选举后否定游戏规则,是一种输打赢要的作为,难为人认同和接受。

如果这少数人根本就反对民主选举,也没有参考投票,那么他声言不承认授权给当选人,就他个人来说是合理的。但这也只能说他没有授权,不能否认多数人已经授权。所以,指称这个当选人未经授权则是失实、不合理。

重要的是多数人授权后,其统治具有合法性和可以操作。

从这里可以看到民主选举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最低限度他没有办法做到“全授权”。只是因为它比城头竖起大理旗的0票当选、一人授权好些而已。我们在逻辑上总不能因为民主选举避免不了少数人不同意的缺点,而采用比这更坏的只得到0数人同意、避免不了多数人不同意的专制制度吧!

最理想和合理的统治授权方法是“全体一致同意授权”法。但人世间能做到的一致同意的事绝无仅有,在授权统治上不具操作性,故不可取。

遗留下来可取的只有不完美的一种:就是部分人授权统治。在部分人授权中,可分为多数人授权和少数人授权两种(多数又分绝对多数和相对多数,少数可分一个人和少数人)。多数人授权若用选举程序确认则为民主制度,一个人或少数人授权则是专制制度。两种授权办法都有缺点,只是多数授权的所有缺点,少数授权几乎全有,多数授权的的主要优点,少数授权大多不具备。所以人们多数认同民主选举授权而弃专制传位、接班人等制度。

除了现实优劣之分外。最重要是一个实质观点的分别。当人们认定每人都有一分相等的政治主权时,会认同民主选举授权程序;当人们认定政治权力为特定的少数人(例如具有某血统、党籍、知识等的人)专有时,会反对民主选举授权,认同少数或个人授权。

现今形势是民主认知深入人心,民主力量坚不可摧,民主形势浩浩荡荡,顺之者倡逆之者亡。人们无法否认的铁一般的事实是:凡民主选举授权的制度或政权大多都稳如泰山,没有民主选举而统治的制度或政权无不惶惶不可终日,惊怕人民颠覆。

没有民主选举授权就没有合法性,已经成为不言而喻的共识。

【第三个随意反对理由】

「第一,一个一个独立的个体,是不能称为"主权者"的。第二,多数人头决策论是错误的。本人早已说明过。从苏格拉底之死,就可以看出这种"多数人头决策法"的荒唐。」

这个说法的逻辑是,一件事物(例如制度)尽管出现很多的是正确,只要出现一个错误这件事就是错的。

这种逻辑显是不合理的。

民主多数决策出现苏格拉底之死、希等接上台就证明民主多数决策是错的;但为甚么又不用同样理由确认:刘少奇之死、墨索里尼波尔布特上台专制少数决策是错的?为其么专制少数决策的三面红旗决策、资改土改反右文革决策又不能证明专制是错的?

「一个一个独立的个体,是不能称为"主权者"」,那为甚么一个个独立的皇帝书记又可以称为主权者?

以上就是论者指出的:「这个概念早就被本人证明过。」而且在过往反复强调是被他们科学地完整地严格地证明了的。

但是,我认为这是不严肃认真的随意指证。

200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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