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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黨刊長文:憲政的關鍵元素不屬於社會主義
送交者: 原心 2013年05月21日10:43:55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楊曉青(圖片來源:人民學法學院網站)

  一段時間以來,社會上和學界有關“憲政”呼聲抬頭。有人認,西方憲政現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構;有人借紀念改革開放30周年之時,打出“改革已死,憲政當立”的旗號,提出在中國實行西方憲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主張,認為“中國夢即憲政夢”;還有人論述了“社會主義憲政”的概念。可見,憲政話題已不是一個單純的學術論題,而是必須回答的現實的政治問題。鄧小平同志鮮明地指出:“資本主義社會講的民主是資產階級的民主,實際上是壟斷資本的民主,無非是黨競選、權鼎立、兩院制。我們的制度是人民代大會制度,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頁)鄧小平同志的思想,在今天仍然極具現實針對性。

  一、對兩種基本制度架構的比較

  作為西方現代政治基本的制度架構,憲政的關鍵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屬於資本主義和資產階級專政,而不屬於社會主義人民民主制度。這從對兩種基本制度架構的比較即可看出。

  1. 憲政以私有制的市場經濟為基礎。“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17、18世紀資產階級在自由主義革命時期響亮的口號,革命勝利之後的政府都以憲法和法律的形式確立了這一基本原則。該原則雖然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受到批判,主流觀點認為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在進行合理補償的前提下可以對私有財產進行徵收、徵用和限制,但其作為西方社會的根本基礎並沒有動搖。

  而人民民主制度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所有制並存為經濟基礎。在公有制為主體的條件下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既堅持了社會主義制度,又適應了發展生產力的要求,能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維護社會主義制度。

  2. 憲政實行議會民主政治。憲政主張主權在民,其實現的途徑是由不同政見不同利益集團的人組不同的政黨,代表本黨通過“自由”競選上台執政,在野的則為對黨。多黨競選,輪流執政,議會是各黨派進行政治鬥爭的場所。表面上似乎各黨都可以參加競選,但巨額競選經費開支決定了只有代表財力雄厚的資產階級利益集團的政黨才有可能勝選執政。憲政理念中不經過這種多黨競選而上台執政則沒有“合法性”。

  而人民民主制度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是選舉的民主和多黨政治協商的民主相結合,真正實現了“人民主權”原則。人民代表大會中,沒有議會黨團,不按照黨派分配席位,選舉由國家財政保障人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各政黨都肩負着人民的重託,都在共產黨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為人民服務。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不是競選得來的,而是中國民主革命勝利的成。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根據憲法的這一原則,中國共產黨沒有經過多黨競選而上台執政有不容置疑的合法性。但以憲政理念為標準,沒有多黨競選就無憲政,更無共產黨的領導地位。

  3. 憲政實行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國家政權體制。憲政國家的憲法規定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由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使,“三權”相互獨立並相互制衡。憲政的根本作用在於防止政府權力的濫用,維護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權利。“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張雁琛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在憲法中明確規定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由國會、總統、法院行使。國會的立法要由總統批准才能生效,總統提名的大法官要由國會批准才能上,國會和大法官有權彈劾總統,最法院可以對國會的立法和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違憲審查,以達到“三權”互相制衡。

  人民民主制度下的國家政權體制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議行合一”,由各級人大統一行使國家權力,“一府兩院” 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體現我國國家性質的最好形式。但以憲政體制為標準,不實行三權分立,就是有憲法而無憲政,更無憲治。

  4. 憲政實行“司法獨立”及司法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中,立法機關最易受多數意志的左右,有可能利用其“多數決”的機制制定侵犯和剝奪少數人權利的法律,從而形成所謂“多數人的暴政”。為了對這種“多數人的意志”形成約束,從而尊重和保護“少數人的權利”,在西方憲政國家,一般賦予司法機關或獨立的憲法法院行使對國會的立法和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違憲審查的權力。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權通過審理具體件審查聯邦立法或各州憲法和立法是否符合聯邦憲法。美國是判例法國家,其司法審查制度在憲法本文及其後來的修正案中並無明文規定,它是通過1803年美國最高法院審理一個案件時由首席大法官馬歇爾首創的,該案的判決成為判例(法律)。

  西方憲政國家一般還奉行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將司法機關設計成為“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在資產階級內部政治鬥爭的關鍵時刻,由最高司法機關的投票決定勝負。例如,2010年小布什與科爾競選總統的最終結果,是由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以5票比4票決定小布什勝選。

  而人民民主制度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監督憲法的實施。司法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的干,受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和罷免。據此,我國司法機關即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應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但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組織上必須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堅持“依法治國、司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提出的這種憲法和法律實施、適用、監督的制度體現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人民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制度設計,行之有效,符合我國國情。“司法獨立”是憲政體制中的原則,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是人民民主專政體制中的原則。

  5. 憲政實行軍隊“中立化、國家化”。依據憲政理念,軍隊或一切武裝力量均應為國家所有而不能聽命於某一政黨。為保證軍隊在憲政體制中保持中立,避免軍人干政,在西方憲政國家一般規定軍隊的最高控制權應由文職機關或文職官員掌握,即對軍隊實行“文職控制”。如根據美國《國防改組法》,國防部長及其領導下的陸海空三軍部長均由文官擔任。由軍職人員擔任的各軍種參謀長僅作為文職官員的軍事顧問。參謀長聯席會議也在國防部長領導下工作。多黨競選,輪流執政,軍隊不予干涉。

  而人民民主制度下的人民軍隊接受共產黨的絕對領導。中國人民解放軍由共產黨在革命戰爭中建立,在共產黨的領導下經過與國民黨軍隊的殊死戰爭,推翻國民黨的統治,奪取政權,建立共產黨執政的新中國。這樣的軍隊不可能是“中立化、國家化”的軍隊,共產黨不可能放棄對人民軍隊的絕對領導權。但這樣的政權也就不可能是憲政的政權。

  以上是憲政的關鍵性制度元素和理念。憲政還有一些非關鍵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包括:實行市場經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權與公民權利至上;新聞自由;聯邦制;以基督教為主的宗教自由;議會控制財政撥款;人權無國界;可以武力干涉別國內政;等等。憲政的這些關鍵性制度元素與理念和非關鍵性的制度元素及理念共同構成憲政的完整制度架構。西方憲政民主法治在歷史上曾經是進步的制度和理念,在幾百年的實行中不斷發展和完善,基本符合和適應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政治、經濟、軍事、文化及外交等需要,某些非關鍵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中的部分合理內容已被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所吸收和實行。但憲政作為完整的制度架構並沒有普適性,其關鍵性制度元素和理念並不適合社會主義國家,通過以上比較就可以看出二者的本質區別。

  二、憲政的政治強權和話語霸權及其欺騙性

  有人認為,西方的憲政是個好詞,為西方國家普遍使用和許多第三世界國家所接受。我國在改革開放過程中大量接觸西方國家的制度文化,對憲政的制度元素和理念也已經能夠接受了,我們可以在憲政前面加上社會主義的定語,既不改變我國的國體、政體和基本制度,又能體現出中國特色,使其內容與西方的憲政區別開來,如同我們在市場經濟的前面加上社會主義的定語,成功地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相區別一樣。既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可以入憲,為什麼“社會主義憲政”不可以入憲?而且,“社會主義憲政”還可以得到世界主流國家的歡迎和肯定,是中國對“人類憲政事業”的貢獻。

  首先,主張將“社會主義憲政”入憲客觀上迎合了憲政的政治強權和話語霸權。憲政之所以有這種政治強權和話語霸權,是因為憲政的背後有資產階級的財產統治。恩格斯早已指出:“現在的問題是:實質上究竟是誰統治着英國呢? 是財產。財產使貴族能左右農業區和小城市的代表選舉;財產使商人和廠主能影響大城市及部分小城市的代表選舉;財產使二者能通過行賄來加強自己的勢力。財產的統治已經由改革法案通過財產資格的規定所確認了。既然財產和通過財產而取得的勢力構成資產階級的本質,既然貴族在選舉中利用自己財產的勢力,因之他不是以貴族的分出現而是和資產階級站在同等的地位,可見實際上整個資產階級的勢力要比貴族的勢力強大得多,可見真正進行統治的是資產階級。” (恩格斯:《英國狀況英國憲法》,《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87—688頁)列寧也早已指出:“‘財富’的無限權力在民主共和制下更可靠,是因為它不依賴政治機構的某些缺陷,不依賴資本主義的不好的政治外殼。民主共和制是資本主義所能採用的最好的政治外殼,所以資本一掌握(通過帕爾欽斯基、切爾諾夫、策列鐵里之流)這個最好的外殼,就能十分鞏固十分可靠地確立自己的權力,以致在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中,無論人員、無論機構、無論政黨的任何更換,都不會使這個權力動搖。”(《列寧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頁)

  其次,資產階級確實需要憲政的統治和話語霸權。恩格斯在分析資產階級和國家政權的關係時指出,資產階級利用自己的權利(財產),一天天地把政權從貴族中奪走,除了錢特權他不承認任何特權。對它來說“自由競爭不能忍受任何限制,不能忍受任何國家監督,整個國家對自由競爭是一種累贅,對它來說,最好是沒有任何國家制度存在,使每個人都可以隨心所欲地剝削他人,……但是,資產階級為了使自己必不可少的無產者就範,就不能不要國家,所以他們利用國家來對付無產者,同時儘量使國家離自己遠些。”(恩格斯:《英國工人階級狀況》,《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566頁)憲政的根本作用在於防止政府權力的濫用,維護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權利。為此,資產階級要求小政府大社會,政府越小越好,只要能夠為自己服務即可,政府不可過多干預市場的自由競爭。資產階級還操控各種媒體在世界範圍宣傳憲政的自由民主及其“普世價值”,用憲政的“合法性”標準和“普世價值”來衡量世界各國的政權,打壓異己、支持盟友,以鞏固自己在全球的經濟統治、政治統治、思想統治和話語霸權。

  西方憲政的欺騙性在於,以表面上全民的自由民主掩蓋其實質上只是資產階級的自由民主,只是資產階級的專政。例如,憲政宣稱主權在民,實行議會民主政治。但議會民主的實際運轉完全掌控在資產階級的手裡。所有參加選舉的議員或官員必須得到大利益集團的支持才能當選。恩格斯指出:“我們在那裡卻看到兩大幫政治投機家,他們輪流執掌政權,以最骯髒的手段用之於最骯髒的目的,而國民卻無力對付這兩大政客集團,這些人表面上是替國民服務,實際上卻是對國民進行統治和掠奪”。(《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頁)馬克思在分析資產階級議會民主的實質時說:“這就是容許被壓迫者每隔幾年決定一次究竟由壓迫階級中的什麼人在議會裡代表和鎮壓他們!” (轉引自《列寧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4頁)列寧指出:“請看一看任何一個議會制的國家,從美國到瑞士,從法國到英國和挪威等等,那裡真正的‘國家’工作是在幕後做的,是由各部、官廳和司令部進行的。議會專門為了愚弄‘老百姓’而從事空談。” (同上書,第44頁)所以,馬克思指出,無產階級專政應廢除舊的資產階級議會制。“公社不應當是議會式的,而應當是同時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機關。”(馬克思:《法蘭西內戰》,《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58頁)公社的實際做法是,人民代表不僅要制定法律,而且也對這些法律的實施親自負責。公社委員會的成員,“其中大多數自然都是工人,或者是公認的工人階級的代表”。(同上書,第358頁)

  再如,憲政標榜三權分立,互相制衡。但現實中,三權分立並不是真實的。以美國為例,總統的行政權趨於膨脹,一權獨大;法院既有司法權,又通過製作和適用判例享有立法權,還享有對立法和行政行為的違憲審查權;國會有權彈劾和審判總統及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行使一定的司法權;司法部作為行政機關,享有對各種案件的調查、起訴權,行使一定的司法權;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是終身制,而州法院的法官由州議會選舉或任命產生,常為兼職,年年更換,獨立性甚小。([美]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第407、408頁) 雖然資產階級學者鼓吹憲政的立法權是主權權威的體現,但在三權分立體制中,立法權必須受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制衡,立法機關擁有的只能是一種殘缺不全的主權,甚至在整個國家中找不到主權權威。所以,三權分立政治制度直接否定了資產階級提出的“人民主權”原則,而不經民主選舉產生的法院司法權通過違憲審查可以凌駕於經過民主選舉產生的立法權和行政權之上,直接違反民主原則。憲政三權分立的本質是資產階級不允許任何一個利益集團獨掌全部國家權力。而三權分立、互相制衡制度正符合力量不相上下的各大利益集團分享國家權力的要求,符合資產階級的整體利益,即使常常造成內鬥不斷而影響效率也在所不改。因此,三權分立、互相制衡制度是資產階級內部的畸形民主制,與人民大眾參與國家管理毫不相干。

  對“司法獨立”,馬克思特別揭露:“法官已失去其表面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只是他們用來掩蓋自己向歷屆政府卑鄙諂媚的假面具,而他們對於這些政府是依次宣誓盡忠,然後又依次背叛的。”(馬克思:《法蘭西內戰》,《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59頁)西方國家所有法官的推選任命必須得到大利益集團的支持,要不折不扣地為大利益集團服務。那些自願報名擔任無報酬兼職法官的,全部是資產者本人,他們為利益集團服務是不言自明的,何來“司法獨立”?看看搞憲政的台灣法院對陳扁貪腐案在陳水扁執政時和下台後的審判表現,足以印證馬克思論斷的正確性。

  “社會主義憲政”論之所以不可取還在於,以非關鍵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掩蓋了憲政的關鍵性制度元素和理念。這些非關鍵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有的已經寫入社會主義國家憲法,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聯邦制(蘇聯實行過,但已失敗);有的被社會主義國家變通性接受,如市場經濟、尊重和保障人權、宗教信仰自由、議會審議和批准財政計劃等;有的仍為西方國家所特有,如新聞自由、人權無國界。而私有制、多黨競選輪流執政、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和軍隊國家化、中立化是憲政的核心必有制度,也是自由主義者所真正憧憬的政治體制目標。但“社會主義憲政”論卻忽略了這些憲政的關鍵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忽略了憲政的整體制度架構,只強調憲政的非關鍵性制度元素和理念,似乎加入了人權國際公約,在憲法中規定了保障人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宗教信仰自由就算有憲政了,前面再冠以社會主義就可以是“社會主義憲政”了。客觀上這會給人民民主制度套上憲政的枷鎖,引導人民民主的國家逐步走上真正西方憲政的道路——蘇聯東歐國家就是沿着這條道路一路走來的。



  三、毛澤東並不認為人民民主制度可以稱為憲政

  主張“社會主義憲政”的人說毛澤東專門撰文論述過“憲政”,並說“憲政就是民主的政治”。這是指毛澤東1940年2月在延安各界憲政促進會成立大會上的演說,題目是《新民主主義的憲政》。在文中毛澤東確實提出“憲政是什麼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但引論不能斷章取義,毛澤東緊接着說:“我們現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麼民主政治呢? 是新民主主義的政治,是新民主主義的憲政。它不是舊的、過了時的、歐美式的、資產階級專政的所謂民主政治;同時,也還不是蘇聯式的、無產階級專政的民主政治。”(《毛澤東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2頁)

  在文中毛澤東明確將民主政治分為三種:第一種是舊的、過了時的、歐美式的、資產階級專政的所謂民主政治。毛澤東說:“那種舊式的民主,在外國行過,現在已經沒落,變成反動的東西了。這種反動的東西,我們萬萬不能要。中國的頑固派所說的憲政,就是外國的舊式的資產階級的民主政治。他們口裡說要這種憲政,並不是真正要這種憲政,而是藉此欺騙人民。……中國的民族資產階級則確實想要這種憲政,想要在中國實行資產階級的專政,但是他們是要不來的。因為中國人民大家不要這種東西,中國人民不歡迎資產階級一個階級來專政。”(同上書,第732頁)第二種是蘇聯式的、無產階級專政的民主政治。毛澤東說:“社會主義的民主怎麼樣呢? 這自然是很好的,全世界將來都要實行社會主義的民主。但是這種民主,在現在的中國,還行不通,因此我們也只得暫時不要它。到了將來,有了一定的條件之後,才能實行社會主義的民主。”(同上書,第732—733頁)第三種是新民主主義的民主政治。“我們中國需要的民主政治,既非舊式的民主,又還非社會主義的民主,而是合乎現在中國國情的新民主主義。目前準備實行的憲政,應該是新民主主義的憲政。”“什麼是新民主主義的憲政呢? 就是幾個革命階級聯合起來對於漢奸反動派的專政。”(同上書,第733頁)當時是抗日戰爭期間,中國既無民族獨立,也無民主事實。中國共產黨內有一些同志被蔣介石的所謂實行憲政的欺騙宣傳所迷惑,以為國民黨真會實行憲政。毛澤東在這篇演說里揭露了蔣介石的這種欺騙,將促進新民主主義的憲政變為啟發人民覺悟,向蔣介石要求民主自由的一個武器。

  至於毛澤東在文中還說“世界上歷來的憲政,不論是英國、法國、美國,或者是蘇聯,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實之後,頒布一個根本大法,去承認它,這就是憲法。”(同上書,第735頁)這裡,毛澤東將蘇聯與英國、法國、美國並列為“世界上歷來的憲政”,是從憲法的產生規律有共性這個角度而言的,並非是指蘇聯也是英國、法國、美國式的憲政民主。而且該文僅此一處並列,其他論述則將蘇聯和歐美國家劃分得十分清楚。毛澤東在使用概念時不但未將憲政民主與社會主義民主混淆,還特別從中分出新民主主義憲政的概念,將中國共產黨在抗日戰爭時期準備實行的憲政與英國、法國、美國的西方憲政區別開來。

  毛澤東在以後的文章中再也沒有使用過憲政這個概念,更沒有肯定過西方的憲政民主。中國共產黨的文件中也沒有使用過憲政的概念。因為在1940年毛澤東就認為歐美式的憲政民主是舊的、過了時的、沒落的、反動的東西,全世界將來都要實行社會主義的、無產階級專政的民主政治。1949年新中國即將建立,“有了一定的條件之後”,毛澤東再次著文《論人民民主專政》,直接稱新中國的民主政治為“人民民主專政”,以區別“新民主主義憲政”。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已經取得了中國民主政治的巨大進步,為什麼還要倒退回去搞舊的、過了時的憲政?人民民主制度的中國更沒有必要去為資產階級的“憲政事業”做貢獻。 

 四、人民民主制度絕不可以稱為“社會主義憲政”

  人民民主制度絕不可以稱為“社會主義憲政”,其理由如下:

  首先,人民民主制度與憲政是兩種本質不同的政治制度。既然從兩種基本制度架構的比較中已經可以看出二者的本質區別,在使用概念時就應明確將二者區別開來。

  毛澤東結合中國國情命名的人民民主專政即實質上的無產階級專政,是一個科學的概念,是馬列主義的精髓。“只有承認階級鬥爭、同時也承認無產階級專政的人,才是馬克思主義者。”(《列寧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2頁)巴黎公社是最早的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馬克思總結說:“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於:它實質上是工人階級的政府,是生產者階級同占有者階級鬥爭的結果,是終於發現的、可以使勞動在經濟上獲得解放的政治形式。”(馬克思:《法蘭西內戰》,《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61頁)恩格斯指出,公社革命就是“炸毀舊的國家權力並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國家權力來代替”。(《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28頁)這裡,“新的真正民主”,就是人民當家作主,人民行使權力,人民管理國家。這正是無產階級專政的民主制最本質的特徵。既然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毛澤東已經將工人階級領導的政權命名為無產階級專政或人民民主專政,以區別於憲政,我們就沒有必要再倒退回去將人民民主制度稱為“社會主義憲政”。

  社會民主黨的鼻祖考茨基在他專門寫的一本小冊子《無產階級專政》(北京,三聯書店1958年版)中,將無產階級專政貶低為馬克思偶爾說出的“一個詞兒”。 他引導歐洲各國社會民主黨走民主社會主義道路,即空談階級鬥爭,但不觸動資本主義制度,不用無產階級專政代替資產階級專政,而是在資本主義憲政架構內接受資產階級現行憲法,參加議會多黨競選,爭取多數選票,最終得到大資產階級的承認與支持,能夠參與輪流執政。因此,社會民主黨也根本改變了工人階級政黨的性質。

  我們在市場經濟的前面可以加社會主義,是因為市場和計劃都是經濟建設的手段,並不能決定國家的性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尊重和保障人權、宗教信仰自由、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些原則可以入憲,是因為憲法要反映和確認我國經濟、政治改革所取得的成果,這些改革成果從不同方面完善了人民民主制度的經濟基礎和政治體制,但並沒有改變我國的性質和基本制度。以我國簽署聯合國人權公約為例,我國根據自己的價值觀和原則對公約的相應條款做了保留,使我國加入聯合國人權公約也不會改變我國的性質和基本制度。我國社會並不存在大資產階級的不同利益集團,人民民主專政也不允許分享國家權力,不會搞三權分立。如果我國的人民民主制度被冠以“社會主義憲政”,就必然走上社會民主主義的道路,因為憲政是整體改變國家的性質、政權制度架構和社會發展的方向,而不是僅僅改變幾個非核心的原則和制度。

  憲政不符合我國的國情,黨和國家領導人對此一再提醒全黨。“人們往往把民主同美國聯繫起來,認為美國的制度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我們不能搬你們的。……中國如果照搬你們的多黨競選、三權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動亂局面。”(《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4頁)“西方國家的一些人,總想把他們那套民主制度強加給我們,總想讓我們實行西方式的民主。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同西方國家一直在進行尖銳的鬥爭。西方敵對勢力打所謂的‘民主’牌,實質就是要實現他們‘西化’、‘分化’中國的政治圖謀。我們千萬不能上這個當。我國有十二億多人口,搞西方的那一套三權鼎立、多黨競選,肯定會天下大亂。在這個問題上,我們的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頭腦一定要清醒。”(《江澤民論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專題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02年版,第302頁)

  其次,依憲治國不是實行憲政,人民民主制度的憲法確認的社會主義國家基本制度和憲政的核心制度與理念從根本上是不相符的。說憲政就是有憲法並得到實施,反對憲政就是不要憲法和社會主義法治,這是混淆了憲法和憲政的關係。回顧歷史就很清楚,憲法與民主制和憲政沒有必然的聯繫。民主國家未必是憲政國家(例如古希臘、古羅馬是奴隸制、封建制民主國家),有憲法未必有憲政(例如清朝末年的欽定憲法),憲政國家也未必是民主國家(例如大憲章時代的英國)。雖然社會主義國家和資本主義國家都有憲法,但憲法的內容和確認的國家基本制度是根本不一樣的。 

  新中國成立和中國共產黨執政以來,我們對實行社會主義民主法治重要性的認識不斷加深,制定和通過了1954年、1975年、1978年三部憲法。三部憲法均確認我國國體為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確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我國的政體,規定我國的國家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規定中國共產黨執政所實行的政治協商、經濟、軍事、文化教育、單一制和民族區域自治、外交、國家機構等各項基本制度;規定公民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三部憲法對於鞏固人民民主制度,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維護國家的獨立主權,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儘管中國共產黨執政以來,在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方面走過彎路,但是,決不能因此否定中國共產黨對社會主義執政規律的探索和在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制度建設方面的偉大實踐。

  改革開放以來的1982年憲法及其修正案是我國的現行憲法。現行憲法是對前三部憲法的繼承和發展,在國家的國體、政體和政治協商、經濟、軍事、文化教育、單一制和民族區域自治、外交、國家機構等各項基本制度及公民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主要內容上是一脈相承的。現行憲法通過憲法修正案的形式將我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改革開放取得的新經驗加以確認,保障了改革開放的發展大方向不能偏離社會主義道路。儘管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受到來自國內國際、黨內黨外各種顛覆勢力的不斷挑戰,我國在具體法律的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學教育過程中,也受到西方資本主義憲政理論的巨大影響和干擾,但是,由於中國共產黨對社會主義執政規律的不斷探索和在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制度建設方面的偉大實踐,其各項基本制度被新中國的每一部憲法所確認,並一以貫之地得到實施,這為中國共產黨的執政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障。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制度的鞏固,保證了中國共產黨的依憲執政、依憲治國始終沿着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完善,蓬勃發展。

  但西方主流國家並不承認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中國是民主法治的國家,更不可能承認實施人民民主憲法的社會主義中國是憲政。不管是不是在憲政前面冠上社會主義,也不管共產黨是不是依憲執政,他們都不會承認社會主義中國是憲政。

  黨的十六大提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不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黨的十七大強調,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黨的十八大要求,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社會主義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共產黨領導的廣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依法治國,依憲治國,使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民主法治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權威性,這是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人民民主制度的需要,是從大多數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的,而不是為了要“保護少數”去搞憲政。這裡,須特別注意,切不可單獨提“憲法和法律至上”。因為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憲法至上是不可分離的整體,在黨的領導下,為了人民的利益,通過法定程序,憲法和法律都是可以修改的。單獨提“憲法和法律至上”,容易掉入“憲政”的話語圈套,這也是“憲法和法律至上”口號的局限性。

  (作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楊曉青,《紅旗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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