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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薄熙來案庭審實錄
送交者: 超越左右 2013年08月24日23:41:07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8月25日上午】
  【庭審現場】(1)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帶被告人薄熙來到庭。
  審判長:下面對昨天證人王立軍發布的證人證言質證,首先由公訴人發表質證意見。
  公訴人:公訴人認為王立軍陳述的2012年1月28日晚,明確告訴薄熙來薄谷開來殺人,1月29日被薄熙來打罵,薄熙來明確表達了拒不接受薄谷開來殺人的態度,知道王智、王鵬飛被吳某某審查,及違法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長職務的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薄熙來濫用職權犯罪具有關聯性,且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可以作為定案證據予以採信,質證意見發表到此。
  審判長:被告人薄熙來對證人證言有什麼意見?
  被告人:王立軍作證過程中不斷地明顯撒謊,他的證言完全不足以採信,他的證言充滿了欺騙,而且是信口開河。比如關於光盤的事情,他昨天講的和他自己的筆錄證詞中就顯然矛盾,他自己聽力極佳,能夠隔着一個房間關着門,在另一個房間裡的事都他都能聽到。他說的很多事情都是單證。他說我不是一耳光,而是一拳,而我沒有練過拳術,而且也沒有這麼大的打擊力。
  審判長:被告人的意思是昨天證人王立軍發表的相關證言是不真實的?
  被告人:對,是不真實的。
  審判長:被告人的意見本庭已聽清,庭後我們合議庭在綜合評議相關證據的時候會予以充分的注意。
  被告人:行。法院已經認定他形成濫用職權罪和叛逃罪,特別是叛逃引起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昨天他狡辯他不是叛逃,而是正常的外交,有手續。
  審判長:對於已經經過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在法庭上不需要再討論,這都是公之於眾的判決。
  被告人:綜上,此人品質極其惡劣,一是當場造謠,二是把水攪混,這種人作為重要證人進行舉證,有失法律公信力。
  審判長:本庭提醒被告人,通知王立軍到庭作證是根據公訴機關和被告人雙方的申請作出的決定。
  被告人:謝謝。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麼意見?
  辯護人:證人王立軍與被告人之間存在重大利益衝突,因為打過他耳光、免過他的職。在這種情況下,他的證言真實性和客觀性值得懷疑。他一出庭就對被告人表現出極大敵意,說他不是證人,是被告人的被害人。辯護人認真聽取了證人的回答,對照他以前的在偵查階段作為證人的證言筆錄,以及其他相關的證言,說謊的地方多。
  辯護人:他說了谷開來給他講了殺人,他不相信谷開來殺人,所以他沒有對谷開來殺人這個事兒進行立案偵查,同時他又堅持他給被告人匯報了,被告人卻打了他耳光。一方面他說他自己不相信,同時又說你被告人在相信。他講谷開來經常撒謊,動不動就說要幹大事,她還經常報假案。1月28日晚上,王立軍到底是去匯報?是向被告人去匯報還是另有目的另有動機?辯護人看來他不是匯報而是去要挾被告人,因為要說匯報,他不應該向被告人匯報。如果他深信谷開來殺人了,不要忘了被告人是谷開來的丈夫,是他的親屬,你知道一個犯罪嫌疑人殺人了,你居然向他的丈夫向他的妻子去匯報,這是違反相關的迴避規則的,這是不可以的。他一方面講這事他一直扛着,另一方面講讓他站着死他不能跪着死,是在表忠心,同時又告訴你這事兒很大,言外之意是要挾,根本不是匯報。因為他匯報挨了打,這根本站不住腳。 
  【庭審現場】(2)
  審判長:請公訴人就該項指控犯罪事實繼續舉證。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繼續向法庭出示證實被告人薄熙來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犯罪事實的證據。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證言: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王立軍的證言。王立軍證言證實以下3個事實:
  (l)2012年1月28日晚上,告訴被告人薄熙來薄谷開來殺人之後,1月29日被薄熙來打罵,薄熙來表明嚴禁重新調查11.15案件的態度。當日,王立軍要求王智、王鵬飛等人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材料,安排人給薄熙來送去王智、王鵬飛、郭維國的辭職信。
  (2)吳某某對以辭職信為名舉報薄谷開來殺人的11.15案件辦案人王智、王鵬飛進行審查。
  (3)自己被薄熙來違規免去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解釋自己叛逃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的原因。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郭維國的證言,證實:按照王立軍的要求,主持11.15案件的現場勘查。1月29日薄熙來斥責、打罵王立軍,表明嚴禁重新調查“11.15案件”的態度。當日,王立軍要求重新整理11.15案件相關材料、物證。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副秘書長兼辦公廳主任吳某某的證言,證實以下4個事實:
  (l)2012年1月29日上午薄熙來斥責、打罵王立軍,表明嚴禁重新調查“11.15案件”態度。
  (2)1月29日晚上,去薄熙來家送王智、王鵬飛等人的辭職信,告訴薄熙來、薄谷開來,王智、王鵬飛的辭職信就是舉報薄谷開來殺人的舉報信。自己作為辦公廳主任無權對公安機關辦案人員進行談話、審查,但按照薄熙來要求審查了王智、王鵬飛,並將審查結果向薄熙來匯報。
  (3)2012年1月30日就聽薄谷開來說要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長職務,1月31日,薄熙來讓他重新製作調整王立軍副市長分工表。
  (4)薄谷開來參與了2012年2月7日凌晨對王立軍出走事件的研究,會後薄谷開來與大坪醫院領導協調出具王立軍虛假診斷證明並交其具體辦理。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的證言,證實以下4個事實:
  (1)薄熙來告知薄谷開來王立軍說她殺人後,薄谷開來告訴薄熙來王立軍在誣陷。2012年1月29日中午,薄熙來告訴薄谷開來,自己打了王立軍一個耳光,說是他這輩子第一次打人。後來,吳某某也告訴自己,薄熙來讓吳某某和郭維國在場,大罵王立軍,對王立軍說,你告吧,你去告吧,怎麼不連我也告啊,越說越急,扇了王立軍一個耳光,王立軍嘴角被打出了血,薄熙來還氣得摔了杯子。
  (2)2012年1月29日,吳某某向她和薄熙來匯報王鵬飛、王智的辭職信就是舉報她殺人的舉報信。她當即提出由吳某某“查查王鵬飛、王智”,薄熙來表示同意。2012年2月2日、2月15日她兩次書面要求關某某以誣告陷害罪審查王鵬飛。2月15日再次找了關某某之後,王鵬飛被以涉嫌誣告陷害罪立案偵查。
  (3)2月7日凌晨王某匯報王立軍事件,參與聽取匯報,提出可以說是王立軍精神健康方面的原因導致他出走,並提出讓大坪醫院出具王立軍診斷證明,薄熙來未要求其迴避。薄熙來同意她的想法。當天中午,薄谷開來找來朱某某、蔣某某、吳某某,由醫院出具王立軍存在嚴重抑鬱狀態的診斷證明。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重慶新橋醫院眼科主任孫某某、重慶新橋醫院耳鼻喉科主任楊某的證言,均證實:2012年1月29日下午,二人到王立軍辦公室對王立軍進行診治,王立軍自述上午在處理事情過程中與人發生摩擦,左耳部受到外力擊打,有耳鳴、耳痛症狀。楊某為王立軍檢查後診斷結論為針尖狀鼓膜穿孔。
  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某某、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交巡警總隊副政委李某某、王立軍秘書羅某、薄熙來秘書車某的證言,證實:王某某按照王立軍的要求,安排李某某給吳某某送王智、王鵬飛、郭維國辭職信。李某某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將王智交給自己的三封辭職信交給羅某。羅某按照吳某某的要求,將辭職信交給車某,車某交給吳某某。
  7、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垻區分局常務副局長王智證言,證實薄熙來打了王立軍之後,按照王立軍的要求與王鵬飛一起寫辭職報告,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和證據。王立軍被免職後,吳某某找他和王鵬飛談話,吳某某沒有權力找他和王鵬飛談話,但迫於壓力,他寫了一份與事實相反的情況報告,給薄谷開來寫了悔過書。
  8、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局長王鵬飛證言,證實:按照王立軍的要求寫辭職信舉報薄谷開來殺人,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和證據。吳某某找他談話,對他進行審查。他未按照吳某某的要求寫悔過書。後被禁閉7天。解除禁閉後,又被看護至3月28日的事實。
  9、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關某某的證言,證實以下4個事實:
  (l)2012年2月2日參與吳某某對王智、王鵬飛的談話、審查;
  (2)2012年2月15日,按照薄熙來的要求,對王鵬飛進行審查,並對王鵬飛刑事立案;
  (3)2012年2月17日,經薄熙來的提議和批准,王鵬飛被取消渝北區副區長候選人資格;
  (4)2月1日晚知道自己任公安局黨委書記。任職之後,薄熙來沒有安排對11.15案件進行複查,談到的就是王鵬飛、王智等人的誣告陷害。
  10、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某某,證實聽關某某說是薄熙來要求查辦王鵬飛,以及王鵬飛被審查的經過。
  1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紀委副書記王某某、時任重慶市公安局督察總隊一支隊副支隊長吳某某、時任市公安局督察總隊六支隊幹警王某某的證言,證實王某某與關某某、王某某商量確定由渝中區分局對王鵬飛以涉嫌誣告陷害立案後安排吳某某、王某某等人對王鵬飛進行審查的事實。王某某還證實,對王鵬飛以涉嫌誣告陷害罪立案之後,將立案通知書送達薄谷開來。把王鵬飛寫的檢討書交給吳某某。
  1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陳某某,2013年8月6日在審查起訴階段證言,證實以下2個事實:
  (1)薄熙來明知任免公安局長需事先徵得公安部同意。在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過程中,自己又多次提醒薄熙來必須報公安部,走完程序,才能提交常委會研究。但是薄熙來堅持不報告公安部,先研究任免。常委會後,薄熙來要求第二天到公安局宣布市委的任免決定。在陳某某再次提醒薄熙來
  沒有經公安部同意,市委就不能出正式任免文件的情況下,薄熙來仍要求第二天宣布市委決定。
  (2)2012年2月17日,薄熙來電話通知陳某某,王鵬飛涉嫌違法違紀,公安局對他立案了,要查他,不能再提名作為副區長人選。當日,按照薄熙來的提議和批准,王鵬飛被取消渝北區副區長候選人資格。
  1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杜某某、重慶市渝北區委書記周某證言,證實取消王鵬飛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過程。
  1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劉某某,時任重慶市委常委、市長黃某某,時任重慶市委秘書長翁某某,時任被告人薄熙來秘書車某證言,證實王立軍被免職前,2012年1月29日、30日、31日,薄熙來讓車某分別通知重慶市市長黃某某、重慶市人大主任兼組織部長陳某某、重慶市委副書記張某、重慶市紀委書記徐某某、重慶市政法委書記劉某某談話。並經薄熙來提議,在未取得公安部同意的情況下,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劉某某證實,薄熙來找其談話時,提醒薄熙來要注意相關程序。
  1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組織部副部長胡某證言及出具的情況說明、時任重慶市委組織部幹部二處處長周某某、時任重慶市委組織部部務委員李某某證言,證實:未經公安部同意,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在市委未製作正式任免文件的情況下,即宣布該決定。
  1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國家安全局局長王某證言,證實:2012年2月7日凌晨向薄熙來匯報王立軍叛逃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的情況時,薄谷開來參與聽取匯報,並第一個提出王立軍有精神疾病,還提出讓大坪醫院出證明,薄熙來同意。
  17、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翁某某證言、工作記錄,證實以下2個事實:
  (1)2月7日凌晨與王某等人向薄熙來匯報王立軍進入美領館一事。薄谷開來參加聽取匯報,並最早提出王立軍有精神病的意見。薄熙來沒有讓薄谷開來迴避。薄谷開來提出王立軍有精神病後,應薄熙來的要求拿到大坪醫院的證明,並交給其秘書。
  (2)2012年2月8日上午,經被告人薄熙來同意,發布“王立軍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微博。
  18、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坪醫院神經內科副主任蔣某某、重慶市大坪醫院副院長朱某某、大坪醫院院長周某證言,證實:2012年2月7日,蔣某某、朱某某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出具了虛假的《王立軍病情診斷證明書》,並將診斷證明書的複印件交翁某某的秘書。按照薄谷開來的要求,後補了內容虛假的2012年1月15日、2月10日對王立軍病情的討論記錄及病史小結、病情介紹(部分)。
  19、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翁某某秘書尹某某於2012年10月19日在偵查階段的證言,證實:按照翁某某的安排,自蔣某某處拿到王立軍診斷證明,後交給檢察機關。
  20、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政府新聞辦主任周某,時任重慶市委宣傳部互聯網新聞研究中心主任吳某某,時任重慶市委宣傳部新聞發布處處長馬某某,時任薄熙來秘書車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2月8日,翁某某向周某傳達薄熙來關於王立軍有病是根據大坪醫院提供的病情證實,近期確有嚴重的抑鬱症,之前提出要休假進行治療等指示後,周某、吳某某、馬某某草擬“王立軍副市長因長期超負荷工作,精神高度緊張,身體嚴重不適,經同意,現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療”的過程,翁某某經上報薄熙來同意後,於當日10時54分通過重慶市政府官方微博予以發布。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組證據,書證。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38號王立軍刑事判決書,證實以下內容:
  (1)該判決書確認的北京市公安局(2012)4號《立案決定書》、重慶刑警總隊的《情況說明》證實:北京市公安局於2012年3月14日對尼爾伍德被害案立案。之前,重慶市公安機關未立案偵查。判決還認定,2012年1月29日之後,王立軍要求重慶市公安局有關人員對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案重新建檔案,調查補證,保留物證。
  (2)該判決認定,2012年1月底,王立軍向當時的重慶市委主要負責人反映了薄谷開來涉嫌殺人一事,但被認為誣陷並遭到怒斥。2012年2月初,王立軍因其公安局局長職務被宣布調整,身邊另外三名工作人員又被非法審查,感到處境危險。2月6日,王立軍以洽談工作為由,於當日14時31分私自進入美領館,與美領館官員就環境保護等事項作了短暫交談後,即稱因查辦案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請求美方提供庇護,並提出政治避難申請。經我有關方面勸導,王立軍於2月7日23時35分自動離開美領館。王立軍的行為在國內外造成了惡劣影響。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號薄谷開來刑事判決書,證實:2012年8月19日薄谷開來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3號郭維國、李陽、王鵬飛、王智刑事判決書,證實:郭維國、李陽、王鵬飛、王智是薄谷開來、張曉軍故意殺人案的辦案人,因在辦理該案中拘私枉法,2012年8月19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拘私枉法罪,判處郭維國有期徒刑十一年,李陽有期徒刑七年,王鵬飛、王智有期徒刑五年。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經王鵬飛、王智確認的二人辭職信複印件,辭職信內容主要是反映了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殺害英國人尼爾?伍德的事實。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王智寫給薄谷開來的悔過書;王鵬飛被刑事立案的原始卷宗材料,證實:王智、王鵬飛被審查後,王智向薄谷開來寫出悔過書,後因薄谷開來舉報,王鵬飛被以誣告陷害罪於2012年2月16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立案偵查,2月18日,在市公安局紀委石子山辦案基地,王鵬飛被採取禁閉措施的事實。
  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於市委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辦公廳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渝委辦(2011)7、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於市委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辦公廳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渝委辦(2011)148號。上述書證證實,吳某某作為辦公廳主任無權對辦案人員進行調查。
  7、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關某某、紀委副書記王某某2人的工作筆記複印件、情況說明。關某某的情況說明解釋了個人工作筆記中記錄的2012年2月15日谷薄開來反映王鵬飛誣告陷害的情況及如何採取措施的情況;王某某的自書情況說明解釋了個人工作筆記中記錄的2012年2月15日至18日的工作情況。
  8、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王鵬飛職務任免材料,證實王鵬飛曾任職及被免去重慶市渝北區副區長提名的事實。
  9、公訴人向法庭出示重慶市渝北區人大免去王鵬飛副區長職務的相關書證,證實王鵬飛於2012年2月17日被取消渝北區副區長人選提名。
  10、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來簽批的重慶市委組織部於2012年2月17日上報的
  《關於取消王鵬飛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資格的請示》,該請示中明確表述有“鑑於王鵬飛涉嫌違法違紀,已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建議不作為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的內容。薄熙來在該請示上予以簽批,證實薄熙來知道並同意對王鵬飛取消副區長提名。
  1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來圈閱的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關於部分幹部職務調整的建議》、《幹部職務調整建議方案》及《重慶市委常委會第156次會議記錄》、《重慶市公安局幹部會議建議方案》,證實:2012年2月1日下午,由薄熙來主持召開市委常委會,會議決定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2月2日,重慶市委組織部在市公安局召開會議,劉某某主持會議,陳某某宣布對王立軍的免職決定。
  1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重慶市委組織部於2012年2月1日向公安部政治部發出的《關於王立軍、關某某同志職務任免徵求意見的函》,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出具的《關於王立軍、關某某職務任免徵求意見函發出經過》,重慶市委組織部機要件交寄單。證實:2月1日重慶市委常委會後市委組織部將徵求意見函傳真至公安部政治部地方幹部處,2月2日將徵求意見函以機要1595號,寄送公安部政治部。
  1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渝辦發(2012)25號,《關於市政府領導分工的通知》,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第2期,《市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紀要》,證實:自2012年2月1日王立軍分管教育、科技等工作,不再分管公安工作。
  1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薄谷開來提議並經被告人薄熙來同意,由大坪醫院出具的虛假王立軍病情(診斷)證明書,該診斷證明的落款日期為2012年2月4日。公訴人宣讀該診斷證明書內容:我院保健小組於2008年7月接市委辦公廳通知,患者納入我院重點保健對象。近年來,患者經常與大坪醫院保健小組醫生在一起交談時,曾不斷談到工作壓力太大,長期睡眠嚴重不足,睡眠時間通常只有2一3小時,精神處於高度緊張狀態,夜間甚至不敢關燈睡覺。2011年10月,患者因嚴重睡眠障礙,曾來我院要求進行住院治療,後因工作繁忙,未能按原計劃實施治療。2011年年底以來,患者幾乎每天到大坪醫院找醫院保健小組醫生交談,保健小組醫生發現患者思維遲緩,思考問題及語言表達時缺乏邏輯性,經常出現情緒暴躁、喜怒無常等歇斯底里般的症狀,經常出現情緒波動,曾有輕生念頭。保健小組會同有關專家小範圍進行討論,認為應該及時用藥治療,但患者拒絕。
  2011年2月3日,患者曾2次打電話給大坪醫院院長周某,要求次日上午來院詳細檢查身體和治療。但始終未來醫院就診。有關專家根據患者上述臨床表現,初步診斷患者目前存在嚴重的抑鬱狀態和抑鬱重度發作。建議組織干預,對患者實施治療。此證。2012年2月4日。
  1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大坪醫院出具的《說明》:由於原重慶市公安局局長王立軍在我院診斷治療資料出於保密的原因,所用姓名為洪鐵軍。
  1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蔣某某應薄谷開來要求後補的,內容虛假的2012年1月15日、2月10日對王立軍病情的討論記錄及病史小結、病情介紹(部分)。
  17、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王立軍在大坪醫院的原始會診記錄、就診病歷資料。病歷中記載王立軍曾因慢性胃炎、枕神經痛、枕神經帶狀疙疹、睡眠障礙、焦慮抑鬱狀態、慢性中耳乳突炎、感音神經性耳聾等就診,沒有王立軍存在嚴重的抑鬱狀態和抑鬱重度發作的記載。
  18、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媒體信息專報》。該《專報》內容:“王立軍事件”的輿情反應、“王立軍事件”的最新輿情動態,證實王立軍事件發生後,引發廣泛關注,重慶市政府新聞辦通過微博發布信息“王立軍副市長因長期超負荷工作,精神高度緊張,身體嚴重不適,經同意,現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療”後,引發網上跟貼、熱議。
  19、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該《準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准有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的行為。
  20、公訴人向法庭出示2007年4月5日公布,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該《條例》第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被告人薄熙來的供述、自書材料、親筆供詞。被告人薄熙來在中央紀委審查期間有自書材料,在偵查階段親筆供詞,在審查起訴階段供述。
  審判長,證實被告人薄熙來濫用職權犯罪事實的證據向法庭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相關證據進行質證。被告人薄熙來有意見可以發表。辯護人和被告人可以重點發表,相關的辯論意見留到辯論階段再發表。
  被告人:我就對證據本身談一點感想。公訴人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很尊重這些工作。昨天審判長也很關心我,我覺得濟南中院是很人道的,在審理過程中是很文明的,我很感謝你們。總的來說公訴人提到的這些證詞,我的感覺他們做了大量的調研,很辛苦,但我覺得這些證詞實際上有很多是斷章取義的,而且幾份證詞也僅僅取了證人對我不利的那一句話、兩句話,而且證人的證詞證言前後矛盾。第一,1月29日我打王立軍耳光的事。第二,任免王立軍的過程。第三,審查王鵬飛的事兒。第四,精神病的診斷證明。第五,開來2月7日也參加的情況。我想補充幾個情節,王立軍身邊的人被審查的失蹤這個事情我只說一句話就可以概括“我完全不知情。”剛才吳某某說我指示他去雙規,沒有任何依據,他這個話他完全是推卸責任,我完全不知道這些情況。還有,關某某說是王鵬飛是我讓他雙規的,是在撒謊,關某某當時找到我跟我講谷開來舉報王鵬飛要求對他進行審查,我立即跟他說你不要動,你不要處理對谷開來的這些舉報信,你根本不要管她。然後過了一段,我把他叫回來,我只是對關某某講王立軍叛逃,谷開來殺人的這個嫌疑,這兩件事突如其來,到底是怎麼回事?你作為公安局長,應該把這兩件事給搞清楚,那時候我還是市委書記。公安局長跑掉了,我讓新任的公安局長把事情搞清楚,根本不涉及要求他審查鵬飛的事。實際上關某某是王立軍第二,他是鑽這個空子,走夫人路線,他當時的心態完全是討好我,討好谷開來。我說那行,你讓律師看看,他說這個事情涉及到法律問題,是不是讓律師也看看。過去在涉及到我的問題上,我不想涉及到別人,但現在我看見關某某這麼造謠,我覺得這個人在道德品質上實際讓我感覺遺憾。
  審判長:請注意措詞。
  被告人:王立軍跑掉,昨天也說了很多。在這個問題有幾份證詞實際谷開來講的是很坦率的,也講的很清楚。
  審判長:被告人,你手上的材料是從哪裡取得的?
  被告人:在案卷裡面,我抄下來的。裡面谷開來講王立軍出走的主要責任在我,谷開來說她不允許王立軍進3號樓,而且每天他都到家裡來是我的意見,而我以後又跟王立軍有矛盾,我就不允許他的車再進三號,王立軍想去看范老太太,也就是她的媽媽,我也沒讓他去,這是一件事。我讓吳某某、關某某來審查王立軍身邊的工作人員和他的學生。再有一個谷開來也講,2月2日王立軍痛哭流涕自己打自己的耳光等,這些被薄熙來給拿走了,所以王立軍很害怕。再有在11.15案件王某簽字的公安局證明,那份簽字材料是王立軍親手交給我的,但是我沒有告訴薄熙來。
  被告人:這些事情我並不了解,都是谷開來直接讓關某某、吳某某這兩個她認為是朋友的人幹的,剛才舉證的大量書證和我沒有關係,還有,關於王立軍實際上在這個過程中和他的那些助手們當時到底是個什麼心態,王立軍當時居然能把11.15的材料全部擺在桌子上,並交給谷開來,以此來向谷開來表示忠心,王立軍在跑的前2天,都是和谷開來在聯繫。我還想說一下王立軍的這些學生不像是公訴人說的那樣一身正氣,我舉一個例子,谷開來曾經請王智、王鵬飛、李某3人一塊吃飯,就是要在他們之間商量如何化解這些矛盾,我個人認為就是一場鬧劇,這是谷開來和王立軍共同在導演的,吳某某當時其實是當了谷開來的幫凶,現在卻想把責任往我身上推,吳某某和關某某的證言,我認為都是不真實的。再有,王立軍說失蹤的人是谷開來讓王立軍抓的,和我無關係,是王立軍自己把他手下的人抓起來的,谷開來還說,我和王立軍說我一會兒就去審問他們,谷開來還說了審查時還叫着吳某某,說他是市委辦公廳主任,這與我毫無關係,這是個鬧劇,這是吳某某、谷開來、王立軍一塊編導的,和我無關係。
  審判長:法庭調查是為聽取控辯雙方對證據的意見。
  被告人:關於王立軍的病情關某某曾經有過證詞,這也是律師向我核對證據時我摘錄的,他當時講王立軍身體狀態不行,睡眠不足,精神崩潰,已引起幹警隊伍不穩定,王立軍自己還提出要對其進行減壓,應調整對其的分工之類的話,還有,關於吳某某有一段證詞,他講2月7日凌晨吳某某說我和翁某某、王某就王立軍叛逃事件進入3號樓向薄熙來匯報,當時薄熙來、谷開來都在。關於開會的事,關於重慶市公安局2月4日的交接,我當時講的意見,一是王立軍關某某的工作都很重要,要穩妥地交接,二要交接好,要充分肯定王立軍以往的成績,三要保持社會的穩定,2月3號2月4日是重慶開大會交接的日子,我建議王立軍暫緩到北京開會,沒有限制他自由的意見。現在一直說我免掉王立軍局長的職務,這是錯誤的,我只是調整了王立軍的分工,讓他負責工商、教育、科技,這幾個部分都是重慶的精華的所在,我本人絕無貶低他的意見,因為重慶的7個副市長都沒有一個兼任局長的。我確實是免掉了王立軍的局長職務,但是這是一個綜合體,是一個調整分工的過程。
  【庭審現場】(3)
  被告人:我有失誤,而且我覺得王立軍整出這麼多麻煩事來,我覺得確實需要換一換崗位,清靜一下,沉澱一下,有好處,我絲毫沒有貶低他的意思。最後還有涉及王鵬飛副區長的事,公訴人有一系列證據說我不贊成王鵬飛當副區長。事實上是關某某在2月14日左右跟我談到還有一個王鵬飛當副區長的事妥不妥,其實王鵬飛、王智、李陽這幾個人站在我眼前我也認不出來,我和他們差好幾級,從來對他們就沒有印象。王鵬飛這個事我沒有印象,關某某在我辦公室跟我講了谷開來那封信的事之後,又主動跟我提起王鵬飛任副區長的事,我的印象中過去沒有任何人給我提起過,我沒有印象。他提示我風頭上任命王鵬飛合不合適,我確實馬上聯想到,王立軍剛剛叛逃,他是王立軍的弟子,眾所周知,且從東北帶來的,在這個風頭上再當副區長,拿去選舉合不合適?
  審判長:被告人,本庭注意到你的兩位律師在庭前會議上,在公訴人展示證據時,已將公訴人展示的所有證據都予以複製,在法院接收公訴人提交的新的材料時,辯護人也都及時趕到濟南複製材料。本庭注意到辯護人已經很好地熟悉了材料,了解了案件的焦點和重點,下面由你的辯護人再發表一下意見。
  辯護人:第一,王立軍匯報後斥責王立軍並打他耳光,這在薄谷開來、郭維國和王立軍的證言,都可以證實,2012年1月13日薄谷開來殺完人以後,14號就告訴了王立軍,15號就告訴了郭維國,郭維國15號又及時向王立軍匯報了這個事實。即王立軍不僅僅只聽到薄谷開來講,還聽了郭維國講。就是說作為公安局長,他應該怎麼做他自己很清楚,案件未能及時查處,王立軍首當其衝,是他的責任,這一責任已經被生效判決認定為詢私枉法罪,該罪的主要內容就是包庇谷開來,這是第一個事。
  1月28日晚王立軍見完被告人後回到他的辦公室,大約11點,徐明講他到了王立軍辦公室,當時馬某也在,見面後,我覺得王立軍很興奮,還說幾個參與辦尼爾伍德案的人都需要辭職,這些事都是王立軍他壓着。1月29日上午,被告人打了王立軍的耳光,下午郭維國與王立軍在一塊的時候,對王立軍說,既然薄熙來打了你耳光,說“既然咱們這樣做不好,還不如把整個事情蓋子揭開”,即谷開來殺人案揭開。
  被告人:審判長,我申請插一句話。
  審判長:可以。
  被告人:辯護人講到王立軍想敲詐我,包括郭維國、徐明的證明,這個事他沒跟我明確提過,我也從來沒答應過他,我當時的心態對王立軍的胡言亂語有深刻的看法,所以第二天我的火才這麼大。
  審判長:辯護人繼續。
  辯護人:按王立軍昨天自己的說法,連他本人都不相信薄谷開來殺人的情況下,還有薄谷開來否認的情況下,又拿出了王某的證明,被告人當然有理由懷疑他說謊,在這種情況下又識破了王立軍敲詐的目的,所以這才是打他的真正原因。
  辯護人:但是根據證人王某某也就是公安局副局長的證言說,關某某見王某某時說這個事要立案偵查,這個事是被告人讓辦的,你一定要辦,有什麼事我負責任,說明關某某在自作主張,被告並沒有讓你對王鵬飛立案偵查。他自作主張做了這麼個事兒,案發後又將責任推到被告人身上,後來對王鵬飛進行立案偵查的理由是因為他私自領取槍支,脫崗三天,因為在王立軍出走美領館以後,他作為公安崗位上的重要負責人,手機連着三天打不通,三天中王鵬飛還給王立軍出逃美國領館提供車輛。基於這些事,當時對王鵬飛進行立案偵查與本案所指控的11.15案沒有關係,所以王鵬飛立案偵查與本案被告人沒有關係。同時在這裡邊還要講一下,證人周某明確講,關於王鵬飛副區長提名取消的問題,周某講被告人沒有給他打過電話,陳某某的證言裡說的很清楚,是公安局向組織部報了,在案書證里也有公安局向組織報的,所以陳某某才向被告提起王鵬飛這個事,並不是被告人主動說。也就是說最後被告人只是同意了取消王鵬飛提名這麼個事。同時,在案的判決書也能夠證明事後實際上王鵬飛被判了拘私枉法罪。這個像剛才被告人所講,如果同意了他,等於同意罪犯去當副區長了。對王立軍免職這個事,證人黃某某、陳某某、張某等人能夠證實:在開會討論以前,被告人分頭徵詢這些人的意見,這些人沒有一個提出反對意見,同時也有當時的會議記錄,會議記錄上所有的人都是沒意見,都同意對王立軍的工作進行調整,雖然在證據裡面陳某某提醒過被告人要注意程序,但是他工作調整這個決定做出以後,具體到公安局去宣布這個決定的時候是陳某某和劉某某,這二人並沒有提出不同意見,或者說我們現在不能去,在公安局的證言中都體現不出這一點,因此說決定調整王立軍的工作,宣布對他的工作進行調整,整個過程是一個集體決策,而不是被告人一人決策的。接下來是關於縱容谷開來參與應對這個事兒,證人翁某某、王某、吳某某的證言,這個事是2月7日零晨一點左右,在被告人家裡,當時被告人和谷開來已休息,在這個特殊的環境下,不是被告人有意要求谷開來參加這個事,是谷開來先下的樓,在這種情況下,谷開來聽到了這些情況,就插了句話,他有精神病,是否以這個理由而對外宣傳,而不是有意的讓她來。吳某某和谷開來的證言,醫院的相關人員都能夠證實王立軍有病的相關情況。
  審判長:你這段發言的目的,重點想說明什麼問題?
  辯護人:我說這些證人證言證明的事實,我從另外一方面來解讀。
  審判長:關於本節的事實、控辯雙方的意見本庭已聽清,被告人還有需要發表的意見嗎?
  被告人:講到1月29日我摔杯子表明態度,不論是郭維國、吳某某的證言,都是他們自己的主觀推想,或者有的認為我表明對11.15案的否定,或者認為我不讓查,或者認為我與王立軍怎麼了,我當時就是摔了個杯子,我自己修養不夠。谷開來講,我告訴谷開來11.15案你殺人的事是王立軍對你的誣陷,這個事情是她對我講,怎麼現在成了我告訴谷開來是王立軍誣陷你?谷開來講是我要查王鵬飛和王智,這太離奇了。
  審判長:你堅持剛才的觀點,認為谷開來、吳某某反映的相關證言都不是真實的?
  被告人:這都不是真實的。王立軍講,我一拳打過去,醫院有證明,是穿孔,請法庭調查,我當時是打了王立軍一巴掌,我想知道鼓膜穿孔怎麼造成的,公訴人講到,關某某講說到任以後我從來沒有安排他複查11.15案件,實際上這是不真實的,實際上2月14日他找我的時候,我馬上給他講應該查清。
  審判長:你認為關某某的證言也是不真實的?
  被告人:對。
  被告人:我建議公訴人不要在起訴我的過程中給王立軍開脫罪責。
  公訴人:鑑於被告人和辯護人發表的更多的意見沒有對公訴人舉證的證據進行質證,對此我們將在法庭辯論再予以詳細的闡述認定被告人薄熙來犯濫用職權罪的意見。
  審判長:現在對本案案發情況、涉案款物扣押凍結情況等事實進行法庭調查.請公訴人就該部分事實進行舉證。下面,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綜合證據:
  1、公訴人出示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於2013年5月27日出具的《發破案經過說明》,證實案件偵破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2年9月28日對薄熙來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同年9月29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北京市公安局對其執行逮捕。
  2、公訴人出示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通知書》、《指定管轄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逮捕證》,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於2013年5月18日出具的《關於執行逮捕情況說明》,證實案件立案、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指定管轄的情況。
  3、公訴人出示辦案機關、辦案人出具的《情況說明》、《辦案說明》,證實在案證據均依法調取,被告人沒有自首、坦白、檢舉揭發等情節。
  4、公訴人出示贓款贓物扣押、凍結法律文書,證實追繳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犯罪所得2680.6708萬元。
  5、公訴人出示被告人薄熙來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薄熙來身份。審判長,本組證據向法庭出示完畢。審判長,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的全部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對本組證據被告人有無異議?
  被告人:沒有意見。
  審判長:對本組證據辯護人有無異議?
  辯護人:沒有意見。
  審判長:被告人對全案的事實還有無證據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對於王立軍叛逃案件中我的責任,我剛才講的所有的話,都是對於公訴人提供的證據講的話,我的意見將會在辯論階段再來表述。
  審判長:被告人對全案還有沒有證據需要向法庭出示?
  被告人:現在我沒有證據需要當庭提交法庭質證。
  審判長:辯護人對全案還有沒有證據需要向法庭出示?
  辯護人:沒有證據。
  審判長:被告人和辯護人,除被告人和辯護人庭前調查時所提出的取證申請外,被告人和辯護人還有無新的申請?
  被告人:沒有。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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