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與警察對話——李莊律師“法庭實錄”原文及讀後感 |
送交者: 李敖—大陸 2014年04月05日13:19:35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李莊原文
按:廣東惠州胡偉星所謂“涉黑案”(34名被告),經指定管轄,惠州市中院移送廣州中院審理,2014年2月10日開庭,歷時月余,進行了我國司法史上時間最長、規模最大、人數最多的“排非”,在“排非”程序中,大多被告人控訴警方在審訊時對他們“吊飛機”(反銬懸空吊起)、電擊生殖器、鐵錘擊後背……等慘無人道的酷刑折磨,有的昏厥後用冷水潑醒、有的生命危在旦夕急送醫院搶救、有的痛不欲生撞牆尋死……歷數這些夢魘的時候,有的泣不成聲、有的嚎啕大哭,旁聽席上的親屬們悲愴無比,公訴人、法官、辯護人聽了這些令人髮指的刑訊不寒而慄,眾被告指向明確,警方之所以如此,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逼迫他們在事先編造的指控胡偉星的筆錄上簽字。根據刑訴法等相關“排非”規定,警方出庭接受調查。
2014年3月12下午,在廣州中院第一法庭,李莊與涉嫌刑訊逼供的惠州警方一號出庭人員(惠州市刑警支隊副支隊長、胡偉星專案組副組長佘某某)的法庭問答,(根據速記材料整理,如與實際有出入,歡迎補正)
審判長:下面辯護人可以向證人發問 李 莊:我們還是希望法庭能夠讓證人堂堂正正的站到法庭上來,與被告們面對面的,…… 審判長:我們對證人的聲音做變聲處理、面部打馬賽克、安排證人作證室通過視頻接受各方提問,是根據保護證人的相關規定…… 李 莊:他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普通證人,人民警察抓捕被告人時破門而入、空手奪刀、不怕犧牲……怎麼害怕出庭作證呢 審判長:請服從法庭的決定 李 莊:好吧。我服從法庭的決定,那就開始問了。 李 莊:佘支隊,您好 佘支隊:……沉默 李 莊:佘支隊您好,我是胡偉星的辯護人,我下面開始發問,根據人民警察法、警察誓言等,人民警察具有保護人民,打擊犯罪,忠於法律、不怕犧牲的精神,這種精神您是否具備? 警 察:……沉默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認為這個問題與證據合法性沒有必然聯繫,請辯護人有針對性地提問。 李 莊:那是你公訴人的認為,我認為有聯繫。證人可以拒絕回答,但你沒有權力禁止我發問。 審判長:辯護人問其他問題,就案件事實來問。 李 莊:我現在正在“就這個案件的事實”來問…… 警 察:我今天出庭說明情況,律師的問題與我要說明的情況好像沒有關係,請求審判長決定。 審判長:辯護人問其他問題。 李 莊:當然有關係,人民警察打擊犯罪連犧牲都不怕,還怕當庭說明情況? 審判長:請李莊辯護人問其他問題! 李 莊:好吧,我尊重審判長的決定,問下一個問題,您是什麼時候接到出庭通知的? 警 察:3月4號。 李 莊:您接到這個出庭通知以後,心裡害怕嗎? 公訴人:審判長,反對。公訴人還是認為這個問題與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沒有任何聯繫。 尹經奎: 你們公訴人不就是希望問他“打沒打人……”,他說沒打,就完了。 審判長:尹金奎!不要讓我再警告你了。 尹金奎:如果這不讓問,那不讓問,沒有任何意義。 審判長:針對案件事實來問。請你停止發言,現在不要插話! 李 莊:佘支隊,您害怕嗎? 審判長:問下一個問題! 警 察:我服從審判長的安排。 李 莊:您到底是害怕,還是不害怕,直接回答不就行了。 審判長:問下一個問題! 李 莊:如果一號證人連這些都回答不了,下一個問題我怎麼問呢?我一開始問,你們法官和公訴人就都來圍攻我…… 審判長:這個問題不要再問了,問下一個問題。 李 莊:好吧,我還是尊重審判長的決定,那我繼續問,您是本案專案組的領導,您剛才回答公訴人提問時,您說當時抓捕了50多人,具體50幾人,你能說出來嗎? 警 察:沉默 李 莊:審判長,這個問題與本案有關吧? 審判長:你問這個問題很可笑,公訴人又沒反對你問,你不要浪費法庭時間了,繼續問。 李 莊:可證人不說話,他在等您的裁決呢。 審判長:那就等他一會兒吧,等這一小會等不起啊? 李 莊:好,那我們就等吧。 警 察:時間太長了。我只記得是五十多名,至於具體是51還是52記不起來。 李 莊:謝謝您的回答,為什麼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才34人,其他的作何處理了呢? 警 察:其他的有些是審查清楚就釋放處理了,有些就在批捕階段就釋放了。 李 莊:哪些無辜被拘捕的人員,被長期關押又釋放後獲得國家賠償了嗎? 警 察:沒有接到這方面的申請。 李 莊:剛才公訴人問您,抓捕疑犯時有沒有給他們戴黑頭套,您剛才說是為了保護嫌疑人的隱私。我想問的是,戴頭套保護隱私的法律依據您能否向法庭說明一下嗎。能,還是不能? 警 察:我是根據處理這個案件的押解規定執行的。 李 莊:根據押解規定的第6條還是第7條?到底是第幾條?您能回答,還是不能回答? 警 察:記不清了。 李 莊:那我告訴您,根本就沒有這個什麼“押解規定”,您現在記住了嗎? 警 察:沉默…… 公訴人:審判長,辯護人,我打斷一下啊,你不能這樣問下去 李 莊:為什麼不能?交叉詢問、充分質證,甭說我問他,我還可以質問你。 公訴人:你無權質問我。 李 莊:根據刑訴法的規定,我當然可以質問你公訴人! 公訴人:大喊抗議 辯護席:大喊抗議 公訴人:控辯雙方不要爭論了。 李 莊:根據刑訴法解釋第218條,控辯雙方可以相互質問,你記住了! 審判長:(敲法槌)停止爭論!其他人不要說話! 李 莊:第二公訴人,您是當過軍事法院院長的人,您應該知道這條規定,院長先生。 審判長:李莊辯護人,在法庭上隨便說其他司法工作人員的履歷是不合時宜的。請各位辯護人以後不要有類似的行為。辯護人繼續。 李 莊:好吧。我繼續問,佘支隊,戒具的使用有哪些法律規定,您是否清楚?警棍、腳鐐、頭套,它們在什麼情況下使用?您是否了解? 警 察:是為了工作的需要,可以使用。 李 莊:您再重複一遍好嗎? 警 察:我是說為了具體工作需要而使用的。 李 莊:執法人員根據工作需要使用戒具的前提是依法,法律對戒具使用的規定,您是否了解? 警 察:沉默 李 莊:如果執法者不了解法律的規定,盲目地根據“需要”去使用戒具,這樣是會犯錯誤的,您知道嗎?請您回答。 警 察:沉默 李 莊:請您回答,您是知道,還是不知道? 警 察:我拒絕回答這個問題。 李 莊:好。謝謝您的拒絕,那我繼續往下問。您剛才講了,當時50幾名疑犯在你們的會議室關押,少則兩三天,多則五六天,可在本案中很多被告人為什麼出現了七八天以及七八天以上被關押的,甚至十來天不送看守所的。您能不能解釋這個問題,能,還是不能? 警 察:這個……具體多少天是要根據具體的材料來定的。我並不能確定某一個人哪一天抓了,哪一天關進去,而且隔了這麼久。 李 莊:好。謝謝。既然您不能夠確定,為什麼您剛才在作證席上欺騙法庭和公訴人,說少則兩三天,最多則五六天呢? 警 察:沉默 李 莊:您做這種欺騙的證言時,到底怎麼想的?您能否向法庭做出合理解釋呢?能,還是不能? 警 察:我記得是兩三天和五六天。 李 莊:您到底記得清還是記不清?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認為剛才辯護人的這個問題是與本案沒有關係的。剛才這個證人是說,兩三天或五六天,最後他還說了一句,具體以材料為準,所以希望…… 警 察:以具體以材料為準! 辯護席:一片抗議 審判長:等公訴人講完,先。 李 莊:我反對公訴人的強行打斷。 公訴人:請等公訴人發言完畢可以嗎? 李 莊:我正在發問,還沒有發問完畢呢。 公訴人:請你遵守一下法庭禮儀行嗎?請你不要打擾公訴人。 李 莊:他們強行打斷我,是在講禮儀嗎!你(公訴人)不要指手畫腳的!我還沒說完呢,審判長。 審判長:等她講了先。她是反對嘛。 李 莊:我反對她的反對,是不是我該先講呢! 審判長:等她講了,先,講了再你講。 公訴人:請辯護人不要再斷章取義,剛才證人已經說過了,具體事宜以材料為準,也就是說,具體每個人關了多少時間送到看守所羈押的,以材料為準。 尹經奎:讓證人自己回答好嗎? 公訴人:尹金奎律師!剛才已經警告你一次,你又執意插話! 李 莊:她舉手反對,我也舉手不服,她有權利反對,你怎麼只說我而不說她呢。 審判長:舉手後,我同意的可以,沒同意的不行。 李 莊:她(公訴人)一舉手馬上就說!您同意了嗎?我們怎麼沒看見啊。 審判長:尹金奎律師,你多次插話了,你不是第一次了,等她繼續講完。 公訴人:發言完畢。就是希望辯護人不要斷章取義。 審判長:李莊辯護人繼續發問。 辯護席:抗議聲一片。 審判長:誰允許你們發言了,停止,都把話筒放下,李莊辯護人繼續發問。 李 莊:好吧,我繼續,“詳見筆錄”的話,佘支隊確實說過,但不是在這個問題上說的。他回答的兩三天、五六天是時間段問題,很清楚,公訴人,您剛才走思了,請公訴人認真聽清楚再反對。 (身後博超律師附議) 審判長:那位辯護人!你叫什麼名字?當庭警告你一次。 博 超:公訴人剛才…… 李 莊:他怎麼了? 審判長:他沒舉手,隨意發言。 李 莊:他舉了手啊,我們都看見他舉手啦。 審判長:你後腦勺長眼睛了嗎?你看見他舉手了嗎?書記員記錄在案。李莊辯護人你繼續發問。 李 莊:我剛才扭頭,正好看見他舉手了 審判長:李莊辯護人,請你繼續發問! 李 莊:好,佘支隊,我們言歸正傳。您是否了解對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的規定,您了解,還是不了解? 警 察:了解。 李 莊:好,您既然了解這項規定,為什麼沒有將幾十名嫌疑人“立即送看守所”?而少則關了兩三天,多則五六天,甚至七八天,十來天,為什麼? 公訴人:反對。 李 莊: 你怎麼總是亂反對啊,我反對你的反對! 公訴人:你已經問過這個問題了。 審判長:我聽得不太清,辯護人繼續問。 李 莊:我沒有問過這個問題,謝謝審判長主持公道,對於公訴人胡亂反對的行為,您應當予以訓誡,起碼警告他們一次也好吧。 公訴人:審判長,審判長…… 審判長:李莊辯護人繼續發問,手不要指公訴人。 李 莊:我要是不指他們(公訴人)而是指被告席,那不就指錯了對象嘛。所以我只能指他們那邊。 審判長:繼續問。 李 莊:好,謝謝。我問的問題是,警方為什麼不將嫌疑人“立 即送”看守所? 警 察:沉默 公訴人:舉手 李 莊:希望第三公訴人聽清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45條規定了“立即”送看守所,為什麼沒“立即”,誰的責任?這個責任人,你們追究了沒有? 公訴人:舉手 李 莊:我還沒說完呢。我問的是,沒有“立即”送看守所的責任是否查清,責任人是否追究……聽清了嗎?第三公訴人,你們不要交頭接耳的。 審判長:李莊,你繼續問,不要再質問公訴人了。 李 莊:我現在還就要問問這個問題。 公訴人:你無權—— 李 莊:我為什麼無權? 審判長:這個問題不爭論了,繼續往下問。 李 莊:佘支隊,您看到了中國最精彩的法庭,我現在繼續問您。你們沒有“立即”送各嫌疑人去看守所的責任人找到了嗎?我說的是145條。而你們沒有做到“立即”。您回答我,你們找到責任人了沒有? 警 察:在這個環節上,我們是有些瑕疵。 李 莊:好,謝謝你的坦誠。非常的感謝。您也是我見過的中國公安人員第一個大膽承認辦案有瑕疵的人。謝謝,我向您表示敬意。下面我繼續問。 李 莊:你們抓了五十多個人,五十多個人都集中關押在你們公安局的會議室,我們在法庭調查中,非常關心當時那五十多人睡覺怎樣。你的剛才回答公訴人,是給他們每人發了被子,發了幾床被子?我沒有聽清,是一床還是兩床,你剛才說的是兩床是嗎? 警 察:嗯。 被告席:(切——苦笑)議論紛紛 李 莊:被子是新的還是舊的? 警 察:被子都是新被子。 李 莊:這些被子是警方統一購買的?還是企業贊助的呢? 警 察:是我要求我們的內勤去購買的。 李 莊:購買的發票你們還保留着嗎?能否向法庭提供購買被子的發票?能,還是不能? 警 察:當時內勤到底是在哪裡買的,這要回去搞清楚。 李 莊:我沒問從哪買的,問的是能否提供購買發票,你大約在什麼時間內可以向法庭提供購買被子的發票? 警 察:沉默 李 莊:三日內還是一周內? 警 察:當時我是交代我們的內勤人員去購買的,而且現在時間這麼久了,發票現在找不找得到還是個未知數。 李 莊:佘支隊,我終於聽明白了。作為一個警方的負責人,您當時是交代了內勤去購買,至於內勤是否購買您不掌握,是這個意思嗎? 警 察:不是,我的意思是我見到了被子,但是至於購買被子的時候有沒有開發票,這點我無法確定。 李 莊:那我想知道,購買被子的資金是內勤自己個人的獎金和工資嗎?是,還是不是? 警 察:這是由我們公安機關內部的財務管理規定,我覺得和我要證明的問題沒有關係,我請求審判長批准,拒絕回答。 李 莊:審判長要不您替我問一下證人好嗎?按照公安機關內部的財務管理制度,購買被子應該有無發票。 審判長:要針對案子的事實來發問。 李 莊:審判長,庭審中,幾十名被告一再聲稱幾天幾夜沒有睡覺,我們的法庭也調查一個月了,他(佘副支隊長)說給被告們發了被子,我現在要求警方出示被子的發票還不行嗎!那我現在問,佘支隊,你先喝口水,我再問好嗎?你能否向法庭提供你們當時羈押五十餘人在會議室的視頻?能,還是不能? 警 察:你所指的是羈押幾天的視頻,還是—— 李 莊:提供五十多人在你們大會議室被羈押的視頻,可以清楚的看出當時每個人如何領到新棉被在那兒睡覺,你能提供,還是不能? 警 察:會議室沒有安裝視頻。 李 莊:我們如果有證據證明你們當時那個會議室有視頻怎麼辦? 警 察:那個攝像頭是假的,是我們裝上去是嚇唬嫌疑人的…… 李 莊:那到底是有還是沒有? 警 察:當時的確是裝了一個假的攝像頭在那裡。 李 莊:你剛才說沒有,現在又說有,到底哪個是實話。 警 察:這個會議室是沒有安裝視頻的起初,後來我們安裝了一個假的探頭上去。 辯護席:笑。 被告席:笑。 旁聽席:喧譁 審判長:保持安靜,其他辯護人不要插話。 李 莊:那我再問你,佘支隊,你們給每人發放一床棉被,這個棉被是讓他們鋪到地下呢,還是讓他們蓋到身上?請你解釋一下。 審判長:辯護人在對證人發問的時候應該是有針對性的,說話的內容不能繞得太遠。不能把什麼你認為與這個有關的瑣碎的問題都問進來。 李 莊:審判長,我問,有我的目的,為什麼要這麼問,我給您解釋一下,因為第一被告和第四被告年齡都過了花甲,當時他們在大會議室關押,空調開的很冷,他們當庭也都陳述了,被子是在地上鋪還是在身上蓋,我一定要了解清楚,我不是無緣無故地問。 審判長:好,抓緊時間。 李 莊:請佘支隊回答,一床被子是在地上鋪?還是在身上蓋? 警 察:嫌疑人領到被子後到底是鋪到地上還是裹在身上他自己有決定權。 李 莊:如果經過調查,根本沒有發放過棉被,你願意承擔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嗎?願意還是不願意? 警 察:我已經說得很清楚,這項工作是我親自安排並且我也親眼看到了被告身上有被子。因此,我並不構成偽證的問題。 李 莊:我說的是如果證明沒有發放過棉被。 警 察:沉默 李 莊:好吧,我繼續往下問。剛才公訴人問,說在看守嫌疑犯的過程中,給每個人都要戴頭套。為什麼? 警 察:沉默 李 莊:您說是為了保護他們的隱私。那你們在幾天幾夜不給被告人摘掉頭套,幾十多個人在一個會議室里押着,晚上睡覺也戴着,是不是也是保護他們的個人隱私呢?是,還是不是? 警 察:我記得當時全體人的頭套是捲起來的,在我們的會議室。 李 莊:是您記得?還是您親眼看見?還是您曾經下令?如果 說黑頭套都捲起來了,那每個人頭上帶個帽子,那還有什麼意義呢?大夏天的,六月份戴帽子,不是多此一舉嗎?你能否向法庭做一個合理的解釋呢?能,還是不能? 警 察:但是押解回來的時候確實是每個人都戴着頭套。 李 莊:我沒問押解,我問的是七八天,十來天在會議室關押的時候,好幾天連續戴頭套是不是為了保護隱私,您聽清楚我的問題了嗎?是,還是不是? 警 察:還有一個,是為了防止串通。 李 莊:您到底是為了保護隱私還是防止他們串供? 警 察:都有。 李 莊: 防止串供?您說的並不專業,人民警察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確實有一項規定是防止串供的,那就是同案犯應該分別關押。而你們為什麼把幾十個同案犯一起關押?如果串供,這個責任誰來負? 警 察:工作場所被限制。 李 莊:哪個工作場所?什麼限制? 警 察:按照辯護人的說法,五十多個犯人,我就要找五十多個分開的場所,我們哪裡有這麼多的地方?因此,我們只能一起押在會議室。 李 莊:佘支隊,您作為一個警方的負責人,這樣回答是不負責任的,甭說五十多個疑犯,假設是一個重特大的犯罪團伙有五百多人,您就可以隨意找地方關押嗎!而不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了嗎!能這樣做嗎!能,還是不能? 警 察:我們在做計劃的時候肯定會定進來。 李 莊:您知不知道你們做的計劃“在會議室集中關押”是非法的?您知道,還是不知道。 警 察:我們是臨時看押。 李 莊:我的問題是,你們知道不知道這是非法的? 警 察:沒錯,的確要立即送看守所進行看押。但是,我們審訊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是可以在我們的工作場所進行的。 李 莊:我問的是關押,不是審訊。 警 察:沉默 李 莊:那我繼續問你,很多被告人在2012年6月22號凌晨被抓,你們為什麼好幾天不審訊?為什麼沒有按照刑訴法“24小時之內訊問”?請回答。 警 察:沉默 李 莊:您是能回答,還是不能回答? 警 察:我記得當時,我們已經把這個工作安排下去了。 李 莊:請您直接回答, 警 察:沉默 李 莊:我相信您是安排下去了,但接下來怎麼執行,他們落實了沒有?您掌握嗎?掌握,還是沒掌握? 警 察:我的民警肯定會按照領導的指示做好各項工作。 李 莊:您的民警是尊重領導還是尊重法律? 警 察:沉默 李 莊:哪些民警你能回答嗎?能,還是不能。 警 察:我的民警到底是服從領導還是服從法律,我想和我要說明的情況沒有任何關係。所以我請求審判長批准,我不回答這個問題。 審判長:李莊辯護人,問下一個問題。 李 莊:好,我繼續發問,佘支隊,詢問證人的法定三個地點你是否了解。 警 察:了解。 李 莊:你能夠向法庭說出是哪三個地點嗎? 警 察:現場、他的家裡、公安機關。 李 莊:錯!我告訴你,是證人家裡、證人單位和辦案機關,而不是特指公安機關,其中也包括檢察機關。 警 察:因為我是公安機關的民警,所以我說辦案單位並沒有錯。 李 莊:我剛才問的是刑訴法規定。好吧,那我繼續問你。在證人的筆錄裡面顯示,出現了很多在賓館、茶樓、飯店的地方,而沒有在法定地點的筆錄,你認為這些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 警 察:是根據證人的要求在相應的場所開展調查取證。 李 莊:依您所說,按照證人的要求?我問的是這些取證地點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 警 察:我們是按照證人的要求在這些場所開展工作,因此是合法的。 李 莊:如果證人的要求和法律規定發生矛盾怎麼辦?你是聽證人的還是執行法律?作為一個執法人員,你是知道,還是不知道? 公訴人:審判長,反對。公訴人認為這個問題和我們要求偵查人員說明情況相去甚遠。 李 莊:審判長,我們現在進行的是“排非程序”,就是把非法的證據排除出去。這個案子有很多“非法”的證人證言,怎麼不能問呢。 公訴人:你問的問題太遠了,如果你覺得證人證明的地點不合適,你可以當庭說明,他也作出了說明—— 李 莊:我問他這些是合法還是非法的。 公訴人:那要求他在兩者中做出選擇嗎?他都跟你說了—— 審判長:聽從法庭的裁決。證人已經把問題說了,這個問題不必要再問了。請繼續發問,不要再發表評論。 李 莊:佘支隊,證人的要求就是合法的嗎,您這個說法是大錯特錯,收回去好吧?法定的東西,是一絲不苟的,誰隨意更改也不行。 審判長:請繼續! 李 莊:好,我繼續,佘支隊,你是否了解什麼是刑訊逼供裡面的“疲勞審訊”? 警 察:清楚。 李 莊:什麼樣的情況才能達成疲勞審訊的界限呢?你掌握,還是不掌握? 警 察:連續超過十二小時的審訊。 李 莊:法定的疲勞審訊,沒有單一界定只有超過十二小時,當然,你說的也沒錯。如果本案中有連續超過十二小時,甚至超過二十個小時之上的審問,你認為它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 警 察:我相信,在案情中肯定不會有你剛才所講的。 李 莊:那我問你,你知道什麼叫“外訊”嗎? 公訴人:反對。公訴人認為偵查人員出庭對這個證據收集問題的合法性做出說明,並不是對這個法理以及一些法律條文甚至是一些法律規定進行說明以及解釋的。公訴人認為辯護人可以直接針對性的發問。如果這樣子扯那麼多法律規定以及一些條文的話—— 辯護席:反對!什麼叫扯! 公訴人:說,談,口誤。抱歉。 審判長:其他辯護人,請不要插話。 公訴人:公訴人請審判長注意一下法庭的秩序。 李 莊:公訴人,我們這麼多天,不就是進行“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嗎?而且很多筆錄都是在被提“外訊”時打出來的,你們也不是不知道,你們出庭支持公訴這個案件,壓力很大,我們很理解,甚至很同情你們,希望你們—— 公訴人:反對! 審判長:行了,停止! 公訴人:反對辯護人老是說與案件事實無關的問題。不要隨意評論公訴人、偵查員以及…… 審判長:雙方都停止! 辯護席:你們不要隨意打斷辯護人的發問 公訴人:我舉手了。 審判長:好,辯護人停止發言。 辯護席:為什麼,你舉手就有理了,隨意打斷就有理啦。 審判長:停止發言,聽到沒! 王誓華:年紀輕輕就……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提出抗議。他這什麼意思啊,請問?公訴人出庭是公訴人受檢察長指派的—— 審判長:人家小小年紀怎麼啦?王誓華辯護人,請你注意你的言行。不要隨便說人家小小年紀怎麼樣,年紀大又能怎麼樣?你怎麼老是說這些? 王誓華:他們以前還說我老眼昏花呢。 審判長:你不要把以前的事又倒過來講。以前李莊律師說人家公訴人年幼無知,你為什麼又不說呢?這麼挑這些話來說,這是什麼意思啊?不要這樣斷章取義!也不要這樣睚眥必報,沒有必要。我現在雙方都打斷。 (王誓華律師還在說話) 審判長:我告訴你停止發言了,你為什麼還堅持說話?還說一些不合時宜的話。不要說話了,剛才那個問題繼續說完。問話要集中,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有必要的提示可以說。第三個,如果說老是針對說哪個法律怎麼樣,我也認為沒有必要。每次都這樣沒有必要,你可以直接問他。哪些事做沒做,哪個行為發生沒有,針對你所要證明的。 李 莊:甭說法官,辯護人和公訴人,即便是坐在被告席上的所有人,大家的出發點都想早點結束—— 審判長:聽我講完,先,聽我講完。我希望問話更集中一些。繼續發問。 李 莊:佘支隊,您能不能解釋一下什麼叫“外訊”,能還是不能? 警 察:沒有“外訊”。 李 莊:好,那我問您,已經送到看守所,再提出來審訊,是否叫“外訊”?是,還是不是? 警 察:送到看守所之後,我們可以將嫌疑人提解出所,開展其他的一些調查取證工作。從看守所出來就是外訊。 李 莊:只是調查取證嗎? 審判長:就是剛才證人已經回答了辯護人類似的問題。重複的問題就不要問了。這些枝節瑣碎的問題還要爭論半天,有沒有必要。 李 莊:確實沒有必要爭論。 審判長:先休息十分鐘。這麼激烈啊。 (12分鐘後,繼續開庭) 審判長:下面繼續開庭,李莊辯護人,繼續發問。 李 莊:佘支隊,您剛才講,在公安機關的大會議室,五十多個人的頭套都卷到了上面。我的問題是,這麼多被告人都是反手戴手銬,那頭套是如何卷上去的,是他們自己卷還是您幫助他們卷上去的? 警 察:首先,他們開始是反手戴手銬,但是後來嫌疑人在吃飯的過程中手銬是有解開來的。在這個過程中,他們自己把頭套卷上去的。 李 莊:吃飯的過程肯定是要把頭套摘下來的,這個,我是知道的。但是吃飯的過程都打開手銬了嗎? 警 察:解開一邊。 李 莊:吃完飯之後呢? 警 察:沉默 李 莊:好,我繼續發問,你們發放的五十多張棉被,在各個嫌疑人離開大廳的時候是送給他們帶走,還是你們留下了? 警 察:留了一部分。 李 莊:還帶走了一部分? 警 察:(大喊)留了一部分!現在還在我們的審訊室! 審判長:請證人,偵查人員保持情緒穩定。 李 莊:這些留下的棉被能否向法庭提供? 警 察:我們公安機關天天辦案,那麼這些棉被有些太髒了,我們就會清理。我也無法確定現在這些棉被是後面 的還是當時的。 李 莊:我問的是能否向法庭提供這些棉被。 警 察:我的回答是我們的審訊室那裡還有一批棉被,但是這些棉被是不是當時的那一批我無法確定。 李 莊:好,我繼續問您,通過閱卷,我們發現了很多不同被告人或同一被告人的前後筆錄有很多的複製和粘貼的現象。這種複製和粘貼的標點符號、語言修辭、錯別字、地方方言都是一樣的,你能否做出一個合理的解釋來? 警 察:沉默 李 莊:您能,還是不能 警 察:具體每一次的審訊,並不是我本人親自參加的,是由我們的偵查員參加的。那麼至於我的偵查員有沒有採取複製粘貼的方式,我無法確定。 李 莊:好,我繼續問,公訴人剛才問到,看守所在審訊員和嫌疑人之間是有隔板的。我問的是,這隔板上的門為什麼在審訊的時候會不加鎖而能夠隨意地出入?那這個隔板有沒有作用。 警 察:李律師應該是看錯了。那裡根本就沒有門。中間的物理隔斷根本就沒有門。 李 莊:根本沒有門? 警 察:對。 李 莊:您說的是所有的看守所都沒有門嗎?廣州的看守所有門嗎?廣東省的第一看守所有沒有門?您了解嗎? 警 察:我說指的是惠州看守所。 李 莊:本案的第二被告人胡仕容身上的傷痕是怎麼形成的?您了解嗎? 警 察:他身上有傷嗎? 李 莊:對。對於傷痕的形成您是否了解? 警 察:具體說清楚什麼時間,什麼傷痕。 李 莊:他的背部有兩塊淤紫。在2012年9月4日,看守所做的鑑定。它是怎麼形成的,您了解嗎? 警 察:你是指的你昨天微博裡面所發的那件事嗎? 李 莊:謝謝,您還關注我的微博啊。 警 察:明確告訴你,上面寫得很清楚,這一份出所記錄是, 出所的時候背上的傷痕。而且根據看守所的記載和他本人的確認,他是因為感冒刮痧而形成的。 李 莊:您作為惠州警方該專案的負責人,據您了解和掌握,您的部下有沒有為被告人刮痧的情況,有,還是沒有? 警 察:我的民警不可能為被告人刮痧。 李 莊:您說您的民警不可能為被告人刮痧,那您認為看守所出的這份“因感冒刮痧所導致”的後背淤紫是真實的還是不真實的? 警 察:同押人員相互幫助刮痧這個是無可厚非的。而且沒必要去制止。我覺得這個是符合常理的。 李 莊:您認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監獄裡可以相互刮痧嗎? 警 察:沉默 李 莊:您認為這是合法的嗎? 警 察:沉默 李 莊:您認為是不可以制止的嗎? 警 察:同押人員在監室裡面相互幫助是正常的。 李 莊:您認為刮痧在監室里是相互幫助嗎?是正確的嗎? 警 察:我認為是正常的一種。 李 莊:那為什麼每個被告人關到看守所後,你們明令禁止不得同其他同一監室關押的人進行交流? 警 察:沉默 李 莊:為什麼不能交流,反而可以刮痧? 警 察:我們……我們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李 莊:好,我繼續問,你認為本案警方向檢察院提交錄像有必要還是無必要? 警 察:這個問題,我覺得和我要說明的問題沒有關係。拒絕回答。 李 莊:當然有關係,你們向控方提交的那些視頻資料是真實的嗎?經過剪輯沒有? 警 察:這些資料是看守所的監控審訊室的監控視頻,所拍到的都是客觀事實。 李 莊:那你認為提供這些客觀事實的錄像資料有沒有必要? 公訴人:反對重新發問。 審判長:剛才偵查員已經回答過這個問題了。 李 莊:他剛才沒有回答,他應該明確回答我,有必要,還是沒必要。 審判長:他已經回答過這個問題了。 公訴人:反對重複發問。 審判長:他剛才已經說了,認為與要調查的問題沒有直接的關係。 李 莊:公訴人下午問證人,有沒有審訊錄像,證人說“根據領導的指示,有針對性有重點地提交”。我現在想問的是,本案34名被告人,有幾個重點,有幾個非重點的?你能不能回答? 警 察:我們所說的重點是指就某些重要的犯罪情況調取看守所的錄像,就某些重要的嫌疑人調取。 李 莊:好,就本案34名被告人,你們已調取的錄像都是重點嗎?是,還是不是? 警 察:這是根據我們案件的情況來決定的。 李 莊:我問您,您就回答我,是,還是不是, 警 察:…… 李 莊:請您正面回答。 警 察:…… 李 莊:你們提交的錄像,您說是根據重點來調取,那麼你們提交給控方的錄像當然就是你們認為的重點,是嗎?是,還是不是? 警 察:…… 李 莊:不重點的就不交了,是嗎? 警 察:不是這個意思。 李 莊:那您什麼意思呢? 警 察:我們認為是重點的才給去調取。 李 莊:這就對了嘛,我問的就是這個意思,就是重點的給調取嘛,那我再問您下一個問題。胡偉星作為本案的第一被告人,他是重點還是非重點? 警 察:剛才的問題我已經回答過了。 李 莊:我問您,胡偉星是不是重點,您就回答,是,還是不是。 警 察:剛才這個問題公訴人已經問過了。 李 莊:公訴人沒有問過這個問題。公訴人始終沒有問胡偉星“是重點還是非重點”。 警 察:沉默 李 莊:我現在再問,胡偉星他是重點,還是不是? 警 察:…… 李 莊:如果說他是重點,那你們為什麼不提交他的錄像?如果說他不是重點,那你們又為什麼把他列為第一被告? 警 察:…… 李 莊:胡偉星作為本案的第一被告,首犯,是重中之重,你們為什麼不提交對他的審訊錄像? 警 察:你想調取胡偉星的這個審訊室錄像,但是後續—— 公訴人:審判長,是這樣子的,公訴人認為剛才辯護人所提出的問題實際上公訴方已經問過了,就是說為什麼審訊活動沒有進行錄音錄像,實際上這個問題已經進行過發問,然後證人也已經進行回答過的。 李 莊:那你們公訴人打算什麼時候調取? 公訴人:你沒有聽清楚整個庭審的情況嗎?辯護人你應該履行你的辯護職責,注意聽整個庭審情況,應該很清楚的,為什麼要公訴人來回答你呢? 辯護席:你公訴人發問過,辯護人就不能發問了嗎! 公訴人:公訴人認為是重複性發問,所以公訴人認為證人沒必要再回答這個問題。請辯護人注意你的言辭。 審判長:停下、停下,太吵了,法庭沒聽到。辯護律師是不是說到“心裡有鬼”這個詞啊?講清楚好吧,下次不要用這樣的詞。 其他律師:口誤、口誤。 審判長:作為一個辯護人—— 公訴人:公訴人要求辯護人當庭向公訴人道歉。 審判長:我再口頭警告一下,不要用類似的詞語好吧?這樣的問題不爭論了,本庭再說一句,剛才,李莊辯護人,你在問的時候呢,你也要保持語氣平穩,不要激動,這是第一個。第二個,證人正在說話的時候呢,你不要打斷他,讓他把話說完。好吧?繼續問。
李 莊:公訴人你注意聽,我的問題是“胡偉星是不是34個被告人中的重點”證人剛才沒有回答,要不然你來替證人回答。 公訴人:沉默 李 莊:你們公訴人原來也沒有問過這個問題,對吧,胡偉星是不是本案的重點的問題。我還要繼續問一號證人,胡偉星是不是重點?是,還是不是? 警 察:是。 李 莊:好,謝謝。既然,您承認他是重點,為什麼警方不提交這個“重點人”的審訊錄像,而提交一些非重點人的錄像?為什麼? 警 察:…… 李 莊:您能不能對此做出一個合理的解釋。胡偉星是重中之重,是首犯,是第一被告,您也承認他是重點,為什麼不提交他的錄像? 警 察:當時的法律並沒有規定我們對訊問過程進行全程錄像。 李 莊:那為什麼其他非重點人的錄像你們能夠提交?既然法律沒有要你們提交其他人的錄像,你們擅自提交,這不是非法提交嗎? 警 察:沉默 李 莊:為什麼?你能回答嗎?能,還是不能? 警 察:我覺得你這個用詞好像不太對。審訊的錄音錄像叫非法嗎? 李 莊:您不是說法律沒有規定你們提交嗎?(註: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2009年382號紀要要求錄像)那您為什麼要提交?您為什麼要超越法律? 審判長:李莊,你沒必要這樣來質問證人,你直接來問你的問題。 李 莊:這是訊問。 審判長:這是發問不是訊問。 李 莊:您好好看下刑事訴訟法。 審判長:你也好好看一下,不叫訊問。你不要在法庭上爭論這個問題了,你有權訊問證人嗎?訊,哪個訊? 李 莊:審訊的訊。你們調出來看一看。 審判長:哪條,拿出來。哪條,拿出來?我就跟你爭到底。這些問題老是糾纏,不聽制止。找出來沒?我本來不想和你糾纏這個問題的,告訴你,往下走,你非要在那裡和法庭較高低。各位知名法律人,這些條文應該非常熟悉。 李 莊:如果我說錯了,我向法庭鞠躬。 審判長:好,往下問,再給你一個機會啊。 李 莊:好吧,我繼續問,佘支隊,錄像顯示,審訊室里只有一個審訊人員時,是否能夠繼續審訊?能,還是不能? 警 察:關於這個監控錄像—— 李 莊:您能不能正面回答我的問題? 警 察:我的民警如果站在門口抽煙、去洗手間,在審訊室里的錄像看不到他們這是正常的。 李 莊:我的問題是,當審訊人員去洗手間的時候,另一個審訊人員能不能單獨繼續審問? 審判長:涉及法律問題,規定問題不要再問了。問其他問題,剛才證人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 李 莊:好,我繼續,通過法庭調查,公訴人向法庭解釋,胡偉星的審訊錄像之所以不能提交法庭,是因為感染了病毒,這些感染了病毒的硬盤能否向法庭提供? 警 察:這些工作是由內勤負責的。 李 莊:內勤也由您領導,作為領導,您向法庭陳述硬盤感染了病毒,我們現在要求看看這個感染了病毒的硬盤,您是能提供,還是不能提供? 警 察:首先,我要確定硬盤還在不在,才能回答這個問題。 李 莊:難道不在了? 警 察:沉默 李 莊:您的意思是感染病毒的硬盤有可能不在了?您能否向法庭提供拋棄的地點。什麼時間?誰拋棄的? 警 察:我的意思是首先我先要回去確定那個硬盤還在不在,才能作出回答。 李 莊:您確定硬盤在不在,需要多長時間才能確定?三天夠不夠? 警 察:這個問題我無法在法庭上決定。 李 莊:審判長,我正式向法庭申請提取那個“感染了病毒”的錄像硬盤。希望證人在三日內提交法庭。 審判長:好,偵查員先回去查找一下,到時候再答覆法庭。 李 莊:我繼續,佘支隊,提訊證,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司法文書。你們提訊證的右上方,列明了偵查人員的姓名,為什麼在實際提訊時的偵查員與提訊證上列明的偵查人員姓名不符? 警 察:我們去開展審訊工作是小組作業的方式,四名民警去開展審訊,有可能兩名民警在提訊證上簽了名,但是確認筆錄的時候可能換成了其他的民警。這很正常。 李 莊:我問的是提訊人員姓名不符,沒有問做筆錄的人員。 警 察:這個問題我說的很清楚了。這只是操作上的問題。
李 莊:什麼操作問題? 警 察:沉默 李 莊:好吧,我繼續問下一個問題,在本案的偵查階段,你們丟失了幾個提訊證? 警 察:我們這個案件審查終結的時候關於案情是由內情負責。我無法回答。 李 莊:我沒有問案情,我問的是丟失提訊證的問題,丟失提訊證的責任人找到了嗎? 警 察:這是我們公安內部的問題。 審判長:李莊,問下一個問題。 李 莊:如此重大的案件,提訊證丟失,非法分子找到提訊證,到看守所—— 審判長:問下一個問題!繞得這樣遠的枝節的問題本庭有權制止。往下走。這不是關鍵。 李 莊:審判長,您認為什麼才是關鍵。 審判長;法庭有權判斷關鍵。要圍繞證據的合法性,不要繞得太遠。不是現在要追究誰的責任的問題。丟個提訊證、筆錄,你就要把人抓起來嗎?說得這麼直白。這個問題和證據合法性有什麼關聯嘛。 李 莊:有沒有關聯,辯護人有自己的判斷。 審判長:請問下一個問題 李 莊:好吧,我還是尊重審判長的決定,問下一個問題,佘支隊,你們最後一次提訊是什麼時間? 警 察:這已經過得太久了。 李 莊:就是本案審查起訴之後,你們是否還有提訊? 警 察:提訴之後,檢察機關下發了一些偵查通知。 李 莊:好,這個當然是合法的。我問的是補充偵查之後,你們是否有提訊?未經檢察院許可的提訊。 公訴人:審判長,證人這個問題不需回答了。我還是希望辯護人熟悉一下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所以根本不存在這個證據關門的問題。 李 莊:我的問題是,沒有經過檢察機關批准後他有沒有擅自進行提訊。希望公訴人聽懂我的問題。 公訴人:那實際有沒有,還是辯護人你提出來啊。 李 莊:正因為我不知道,所以我才問啊。 審判長:問下一個問題 李 莊:好,佘支隊,您知道不知道手動葫蘆?(多名被告人聲稱,被反銬後,警方將他們用手動葫蘆懸空吊起) 警 察:知道。 李 莊:你們買的手動葫蘆多少錢一個? 公訴人:反對辯護人使用誘導性問題,什麼叫你們買的?你應該問他有沒有,而不是你們買的。 審判長:換一個問法。 公訴人:辯護人假設了前提。 李 莊:好,我換一個問法,佘支隊,你們在辦理胡偉星案件期間買了幾個手動葫蘆? 公訴人:反對。 審判長:如果你再這樣堅持問,我就打斷你發問啦。 李 莊:好,我再換一種方式問,你們在辦理胡偉星案件當中用過手動葫蘆嗎? 警 察:沒有。 李 莊:你們的審訊室有沒有鐵錘? 警 察:沒有。 李 莊:你聽說沒聽說你的部下用鐵錘墊報紙擊打被告的後背? 警 察:在香港電影裡看過。 李 莊:您在審訊某個被告人的時候,是否聽到過其他房間被酷刑折磨的慘叫聲?聽到過幾次? 警 察:沒有。 李 莊:你們在偵查期間領着多少名被告去過醫院?去過哪家醫院? 警 察:沉默 李 莊:你是否知道武警173醫院? 公訴人:審判長,這個也是誘導性發問,也是假設性前提。 審判長:換個問法。 李 莊:你是否知道惠州市第一人民醫院? 警 察:知道。 李 莊:你是否知道武警173醫院? 警 察:知道。 李 莊:你們的專案人員帶着哪些被告人去過上述兩家醫院看傷。 警 察:沉默 李 莊:有沒有帶過人去? 警 察:我的印象中是沒有。 李 莊:如果我們調取了該醫院相關的門診病歷,你是否願意幫助辨別真偽? 警 察:我想提請辯護人注意,我們公安機關在一三年之前就有一個入所前的五項檢查。因為這個案件我們是要過了年的,當時我們並沒有這個規定。後面這些嫌疑人到廣州看押的時候都開具了這五項鑑定。因此有這些病歷我覺得很正常。 李 莊:請直接正面回答 審判長:辯護人,你可以直接向法庭提出,你這個問問題的範圍太散了。 李 莊:佘支隊,你們出於人道主義,給被告人們買了價值多少錢的治傷的藥品? 審判長:這和你要證明的問題沒有直接關係,往下走,下一個問題。 李 莊:這涉及到刑訊逼供把人打傷,和去醫院治療,為什麼要制止發問。 審判長:我當然有權制止啦。 李 莊:好,我還是尊重審判長的決定。佘支隊,根據刑訴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以後,既可以聘請辯護人為其提供法律諮詢。我想問的是,在你們第一次審訊之後,嫌疑人就有權會見自己的律師了呢?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認為辯護人還是應該圍繞證據合法性問題來發問。 李 莊:這些就是證據合法性的問題。 警 察:法律規定,律師會見必須要經過批准。 李 莊:當然,涉黑案件須在五日內批准,我直接問,好吧,五日內你們是否作出了決定? 警 察:時間太長了,記不清楚。 李 莊:你們能夠向法庭提交律師什麼時間會見嫌疑人的證明嗎? 警 察:肯定是按照法定的時間會見律師。 李 莊:那具體是什麼時間呢? 警 察:沉默 李 莊:您還是答非所問。好吧,我的發問完了,謝謝您。 審判長:下一位辯護人有沒有要發問的?
讀後感:
4月3日夜,我從一個微信群圈裡看到這篇法庭實錄,隨即發給我遠在倫敦的小女朋友。這個小女生極為優秀,在國內最好的法學院獲得刑法碩士學位,又遠赴英國國王學院讀博士。她很快給我回復微信:“這是真的嗎?怎麼覺得那麼逗呢?是編的逗人的吧?”
小女生曾經對我說,她將來要到大學教書,而不要當律師,“因為中國的法治環境太差”。如今看來,她知道中國的法制環境差,卻不知中國的法制環境這麼差。
我沒有再告訴她這的確是真的,因為我寧願她純淨的心中還能留有一絲幻想。
中國公安毫無人性、刑訊逼供、草菅人命早已不是什麼稀奇事,我們再怎麼有悲憫情懷也會麻木;中國公檢辦案毛手毛腳、粗糙違法甚至栽贓陷害早就不加遮掩,我們再如何有正義之心也會置若罔聞。所以面對這篇法庭實錄,我們看到的已經不是悲劇,而是喜劇。
我們小時候最喜歡看的,就是外國電視劇里庭審的場面,那本身就是一場精彩絕倫的好戲。辯護人四下遊走、口若懸河,咄咄逼人、誘人入彀;審判長嚴守中立、秉承公道、調和鼎鼐、寶像莊嚴,檢控人唇尖舌利、立論嚴謹、步步為營、滴水不漏。三方彼此尊重、和而不同。
如果說外國的法庭像演戲,那麼中國的法庭就像兒戲。在中國,不但幕後公檢法聯合辦案,法官還在法庭上公然和控方穿一條褲子,而且穿得毫不掩飾。結果就像"法庭實錄"里讓我們笑掉大牙的那樣,控方尚在好整以暇,法官卻已經急不可耐地衝鋒陷陣和辯護人打成一團,吵得不亦樂乎。最後是,主持審判的法官和辯護人成了針鋒相對、你死我活的敵人,公訴人倒在一旁看笑話。法官心虛自己不自重,對辯護人藐視法庭、咆哮公堂也就稀里糊塗、不了了之。於是庭上不像庭上,控方不像控方,律師不像律師,大家集體不着調,中國的法律成了全世界的笑柄,沒了半點尊嚴。
中共老說要樹立法制的權威,需知法制的權威是取決於他們自己的行為的。立法者、執法者首先對法制無視與踐踏,百姓自然會如法炮製,也對法制輕蔑和鄙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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