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被捕的罪名是,收取了一家地下水設備公司社長給予的30萬日元的好處費(約1萬8000元人民幣)犯了“受賄罪”。 30萬日元,只是藤井市長半個月不到的薪水。但是,警察為什麼要逮捕他?報道說,其基本原因大概有三:
一是,日本對於犯罪的定性,不是以金額大小而論,而是以性質定罪。也就是說,你受賄10萬日元和受賄1億日元的性質是一樣的。因此,藤井社長受賄雖然只有30萬日元,也是“受賄罪”;
二是,公職人員的犯罪其性質比一般人嚴重。首先,公職人員拿市民繳納的稅金生活,理應成為市民的模範。其二,市長是因為得到市民的信任,由市民投票選舉產生。市長因私慾犯罪,是對市民信賴的背叛,也是對民主主義的詆毀,因此絕對無法容忍。
三是,日本司法不會因為你是官,而高抬貴手放你一馬。警察正因為你是官,而且是全國有名的官,搜查的會比別人更起勁。
律師朋友說,如果判決的話,藤井可能會有2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即使法院放他一馬,以緩期和罰款來處理,他也必須辭職,而且以後,他的政治生命就此完結。其次,因為有犯罪的記錄,一般的公司都不敢雇用他。他今後的人生路只剩兩條,一是自己去開店辦公司,二是去願意收留他的小企業去當一名普通員工。日本的犯罪案底跟人一生,以後他的一切都受影響。
犯罪也要成本!日本的成本最高!
聞此新聞,頗有感觸。日本友人告訴我,日本警視廳是日本官僚體制的核心,它獨行獨斷,鐵面無私,無人敢於涉足。優秀的青年通過嚴格考試審查不斷更新這個可怕的系統。尤其對於政治家,它如同閻王噩夢。今年春夏之交,我問日本著名律師,所謂“受賄罪”,額度如何?他說,20萬日元以下,可以按“交通費”不計入“受賄罪”,真是令人意外。今天的新聞證實了這點。
日本官僚體制如同法國的行政管理系統。保障其有效行使法律的靈魂是“獨立”。日本戰後,仿效西方體制,其完整嚴酷有過之而無不及。日本官僚體制如同法國的行政管理系統的執法人員犯法的極少,並非他們是有高於“官僚”的理想與情操,而是一旦出了問題,他將失去一切,決無反悔獲恕的可能。其中最重要的是失去豐厚的年金。所謂西方“民主”國家,其實就是有這樣一套比較完整的管理體系,它由金融寡頭控制,委任社會精英代為管理。政治家一官僚一資本家,三位可以互為轉換,但決不能同體。強大的官僚系統監視控制“政治家一資本家”的一舉一動,無情無義。中國出現空前腐敗,其根本原因就是將“政治家一官僚”體系改革為“政治家一官僚一資本家”體系。30年來,官僚們有錢有勢,有名有利,坐在“官僚”寶座上,拍拍左邊一“政治名分”,於是滿口仁義廉恥,摸摸右邊一“企業領導”,於是無盡財源滾滾。盛名之下,萬金之上,法製成灰,道德淪喪,黑白兩道,難分彼此,“愛情”之上,妻妾如雲。“萬樂淫為首”“同僚必合污”成為時尚!貪慾出於本性,天下決無聖賢。如無明法嚴律,無關學識地位,人人可能墮落。聞此,請問感覺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