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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羽:香港公投帶出幾個核心問題
送交者: 振羽 2014年06月25日03:43:1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香港公投帶出幾個核心問題


香港最近的很多做派,是在自己抽臉,作為所謂的“法治社會”,萬事萬物你要說出個法律理由來,才能服人。中央也是,斥責“公投非法無效”卻說不出個三六五來,亦難服人。港英餘業打出了英國國旗,高喊“獨立建國”口號,並且強闖解放軍的駐港總部,請問“香港獨立”的法源何在?而衝擊解放軍總部這行為的本身,要是擱美國、早被突突了。還有泛民高呼“公投起義!”是搞城市暴動的節奏嗎?大陸出身的民運分子跟着扯嗓子叫喊:“我支持香港民主公投!”搞笑,沒聽說公投還有區分為“民主”和“非民主”的。還有比人頭。泛民堅稱“70萬就是民意”,北京媒體則稱:“非法公投人再多,也沒有13億人多!”

上述都涉及到了香港和中央關係中的幾個核心問題:香港的地位、香港有公投權嗎?“港京僵局”的癥結到底在哪?


香港的地位


香港地位是明確的,香港不是殖民地,而是被英國通過不平等條約侵占的中國領土。香港在主權移交前屬於英國、移交後屬於中國,是中國憲法體系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

關於此,鈴蘭台已經在前文<張志軍要講清的一個法理>里講得一清二楚:

“想獨立,必須在法理上成立。聯合國有個非殖民地化委員會就是專管‘獨立’這事的。它有張名單,叫“聯合國非自主領土名單”(United Nations list of 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目的是告訴全世界所有想獨立的國家和地區:只有在名單上有名的才有資格談獨立,不在列的,哪怕強行獨立成功,聯合國和國際社會也是不會承認的。…… 香港、澳門曾經在列過,19721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功逆襲,讓二十七屆聯大把港、澳二地從‘非自主領土名單’剔除出去,此舉,關上了想讓香港和澳門獨立的大門。

《聯合國憲章》明確規定“只有殖民地才有資格談獨立,同樣重要的,是擁有了獨立的資格,才可以組織公投決定是去是留。”此即“殖民地人民自決(Self-Determination)”原則。香港不是殖民地,而是被侵占地,當然沒有資格獨立。

這裡也給香港的分離分子提個建議,今後甭再喊“獨立建國”了,法盲搞笑。

非殖民地脫離本國的行為,在國際法上叫做“分離”。“在國際法上,獨立與分離是兩個不同概念。獨立是指在國際關係上不依附於任何實體,分離是指屬於一個主權國家一部分的人民從該國脫離出去。分離是一種政治現象,而不是國際法承認的一項權利。自決權不是分離權,也不包括分離權《科索沃獨立的國際法透視》)。

自決權”來自公投或國際組織的授予,“分離權”來自本國中央政府的授予。中央政府可能允許香港分離嗎?任何企圖把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舉動,是必定會在《反分裂法的》面前碰壁的!


二、香港有“公投權”嗎?

“公投”一般理解為“全民投票”,即是在全國範圍內擁有投票權的全體國民之中舉行的投票,另一是“住民投票”(Residential Referendum),是在地方共同體範圍內擁有投票權的全體住民之中舉行的投票。“也沒有13億人多”混淆了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投票。

香港台灣等地搞得所謂“公投”,屬於住民投票,而不是公投。世界上由憲法規定公投的國家很少,世界上允許住民投票的國家也是不多的,美國、瑞士、北歐和日本等,數的出來的幾個。大多數國家是不支持公投和住民投票的,因為很容易引致暴民運動、引發地區及整個國家的社會和政治動盪

中國憲法對此沒有規定,在大陸法系下,沒有規定即為禁止。香港是中國的一個地區,不論《中國憲法》還是《香港基本法》,都沒有賦予香港舉行住民投票的權利

在國際上,舉行公投和住民投票,需要一些前提

a)由公權力發起:議會癱瘓了、或是議題特別重大但議會又久議不決。這種情形下,如憲法對於公投對象和公投權均有規定、或如自治體對住民投票設置了制度或是公布有相關的條例,方可在本國的立法機構或是在國際組織的監督之下,依法舉行。

b)由公民請願發起的要求公議(提交議會討論)或公決:必須預先徵得足數的簽名,美國要求10萬人以上簽名,日本更高。日本的《地方自治法》規定,對於有投票權居民的人數(設為x)超過80萬的場合,簽名人數須達到[20+(x-80/8]萬人。參照這一“准國際標準”(沒有統一的標準),像香港這樣的城市,擁有500萬有投票權的居民,就需預先徵集到74萬人以上的簽名,方可以舉行所謂的“公投”。並且這種由請願獲得的民意結果,不論真實性如何,都是不具備法律約束力的

香港是次所謂“公投”,其非法性和無效性一目了然,再嗨也沒用

三、“京港僵局”的癥結所在

“京港僵局”的根子即在於,作為大陸法系的《基本法》卻允許香港內部沿襲其傳統、實行普通法。由於這兩種迥然不同的法體系竄在了一起,使得香港和中央之間產生出扯不清、理還亂的各種法律和政治矛盾。

普通法系是自下而上的,可以由判例去修改憲制文件的條文,而大陸法系制定的憲制文件,擁有自上而下的無上權威性,是地方必須強制執行和不能任意改動的。要動想改,制憲權、修憲權都在北京手裡;港民有要求,必須誠懇地、禮貌地籲請中央政府在憲法框架內協調解決,而不是動不動就山呼海嘯、搞“暴民運動”

四、解決“京港僵局”難嗎?

引兩段話。

第一段,是在19672月當英國下院就香港民主化問題舉行辯論時,國務大臣朱迪絲•哈特夫人(此人從未到過香港)在辯論中作出的明確申答:

“鑑於香港與中國的特殊關係,不可能考慮實行通常意義上的自治,所以也不會考慮組成一個民選的立法局。”

另一段,引自英國的歷史學家弗蘭克•韋爾什在其所著的《香港史》(1996年):

“中國當局並沒有使出最厲害的手段,即直接切斷香港的食品和淡水供應。單單是切斷供水就能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因為自1963年以後這個殖民地供水嚴重不足,香港自身的水源遠遠不能滿足直線上升的需求。香港的住戶每4天才供水一次,每次4小時,街上的公用水龍頭每天通水一到兩小時,人們排長隊才能得到很少的一點水。”

溫故知新。香港人念完這兩段話、腦子就能清爽了,何為主何為奴、什麼叫中央政府給了你做人的權利!!!做人要飲水思源,不要過猶不及。過上了高度自治的好日子,就蹬鼻子上臉、忘了當初“寮屋”“妹仔”時代的苦難了?

烏克蘭切斷了克里米亞的水電氣,俄羅斯提高了對烏克蘭的供氣價格、最近還斷了它的氣。這些都可以參考。慫港人的方法很多,無須做得像烏、俄那般的決絕,港人的精神氣質沒法跟羅斯人相比。

實在鬧得不像話了,中央可直接宣布:降格高度自治到自治、直至收回自治權為止。這方面的前例很多,例如,英國之處置愛爾蘭,當時港人敢出來非議半句麼?


鈴蘭台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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