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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改之爭的幾個概念誤區
送交者: 一沙鷗 2014年07月07日02:09:5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6月初中央政府發布關於香港問題的白皮書以來,關於2017年香港特區特首選舉的政改之爭浮出水面。之後,由香港反對派組織的“占中公投”和七一大遊行分別舉行,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在觀察這一事件的過程中,筆者認為,某些概念誤區正在使這場本該理性進行的爭論進入不必要的歧路。

一,民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嗎?

香港反對派組織“占中公投”和香港七一大遊行,有一條非常高大上的口號:民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這個口號構成“占中”和七一大遊行的邏輯起點,要求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是為了捍衛香港的核心價值,是香港的普遍民意,因而在道義和政治上是正當的。

但是,在筆者看來,事實恐怕並非如此。歷史表明,一種價值能夠成為某一社會的核心價值,它必須是經過一定時間的社會實踐才能夠形成。以西方式民主為例,其作為價值首先為知識精英所認同,再經過思想啟蒙向社會大眾所傳播,然後成為一種社會政治制度,最後才被社會大眾在實踐中普遍接受而形成一種主流價值或“核心價值”。

在價值的傳播鏈中,知識精英能夠從理性角度審視一種新價值,其能夠在社會實踐和大眾認可之前就認同新價值,因而其處於引導地位;但是社會大眾卻往往是從實踐中去認識和認可這種新價值,因此處於追隨地位。

香港自殖民時代以來,西式民主在香港從來沒有實踐過。上世紀八十年代,香港曾經舉行過議會選舉,但是這僅僅是英國與中國的博弈手段,並不具備社會政治意義,而且其實行時間十分短暫,根本形成不了凝聚社會價值的作用,不然,香港泛民組織又何需口口聲聲向“國際標準”找依據?

就香港目前階段,筆者不否認普通市民受知識精英的引導,因而存在一定的要求實施西方式民主的民意基礎。但是,在西式民主制度在香港尚沒有實踐之前,說這部分民意已經固化為香港大多數市民的一種核心價值,由於缺乏歷史事實邏輯,無法證明,也無法證偽。以泛民為代表的香港反對派也許視西式民主為核心價值,但是他們的價值觀能否代表香港的主流或大多數,尚有疑問。由於現代性話語在當今世界的統治地位,這種說法當然有政治不正確之嫌,正是這種政治不正確,使中央政府處於有口難辨的尷尬境地。

筆者認為,自由、法治確實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因為其在香港有長期的實踐歷史,並表現在香港無處不在的言論、經濟、社會實踐的各種細節中。但對民主尤其是西式民主是否已經成為香港的核心價值,則抱懷疑態度。在目前的香港政改之爭中,把民主視為不可觸動的禁區,這種人云亦云的觀念,既誤導別人,更誤導自己,既無助於矛盾的化解,更無助於認清事實的本來面目。

這個事實是,爭取“國際標準”的民主也許確實是部分香港市民的願望,這種願望也確實是正當的,但目前只是香港反對派爭取自己政治利益的一個博弈手段。說“占中”和七一大遊行是為了捍衛民主這個香港的“核心價值”,香港反對派則未免有越俎代庖之嫌。

二,主權和治權分離,香港憲制性矛盾的根源

國務院發布的關於香港基本法的白皮書,引起香港泛民組織和部分香港市民的極大反彈,其中爭議之一是白皮書明確表明國家對香港具有“全面管治權”。

筆者認為,只要仔細查詢中國憲法、中英聯合聲明和香港基本法的相關條款,則白皮書表明的國家對香港具有“全面管治權”的說法並沒有錯。其法律關係如下:憲法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會制定香港基本法來確定香港的社會、政治、經濟體制,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香港基本法管理香港的日常事務,香港所有的法律必須符合基本法。

這種法律關係清楚的表明,香港政治權力的來源是全國人大,而行政權力則來源於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授權。香港市民對於特區各國家機構負責人的選舉,僅僅限於向中央“提名”,而非授權。

據說是白皮書起草人之一的強世功,在一篇關於白皮書的文章中解釋稱,“全面管治權”相當於“國家主權”。以筆者之見,就憲法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而言,這種說法勉強可以成立,香港回歸中國意味着中國對香港主權的恢復,此點應該是香港任何市民和政黨所無法否認的。

但是,這種說法忽視了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的另一層含義:國家不能直接行使對香港的“管治權”,而必須授權香港的特區政府、立法院、法院等香港國家機構來行使。受香港回歸時的歷史背景所限,中國作出了香港回歸後實施“高度自治”的政治承諾,並在憲法和基本法中做了明確,實際上是把中國主權和香港治權進行了分離,最明顯的事例是中國大陸所實施的大部分法律不適用於香港,香港享有法律終審權。

這樣,一個問題隨之產生,如果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機構在管治過程中有不利於國家主權之處時,國家該如何處理?以特首為例,根據基本法規定,特首必須經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才能上任,即必須經過中央“授權”的環節,但是,當中央政府認為該特首候任者上任後有可能實施有違國家主權的政策措施時,則任命還是不任命?而且,基本法中一個明顯漏洞是,特首一旦上任,除非特首本身出現勝任問題和立法爭議,則中央政府就不能僅憑政治原因予以罷免。這構成了中央政府對特首產生辦法抱強硬態度的根本原因,中央政府的顧慮是顯而易見的:一旦任命錯了,就必須付出五年的時間代價,在這五年的時間裡,香港政局是難以預期的。

中國主權和香港治權之間的矛盾,確切的說,“全面管治權”和“必須授權港人治港”之間的矛盾,構成了香港的憲制性矛盾,也是目前香港關於2017年政改方案的矛盾根源所在,這個矛盾存在於中國憲法和基本法中。如果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恐怕只有修法才能解決。

三,“愛國愛港者治港”和“非愛國愛港者不能治港”

中國為了使國家主權和香港治權相統一,在白皮書中提出了“治港者”必須符合 “愛國愛港”的標準,包括特首候選人。這個標準一經提出,立刻給香港反對派以口實,按泛民的說法是“經過政治篩選的選舉不是真選舉”,並獲得了香港部分律師和民眾的認同。

筆者認為,“愛國愛港者”治港本身沒有錯,世界上沒有那個國家和地區能夠容忍不愛本國和本地區的人來管理本國和本地區事務的。問題是“愛國愛港”的概念太過寬泛,根本沒有一個確切的客觀標準可衡量,其解釋權操之以中央,則給反對派予反對的口實,因為中央可以通過這一沒有確切定義的標準來排除任何中央不屬意的候選人。

因此,白皮書的這個概念應該調整,筆者認為“非愛國愛港者不能治港”更為貼切。從字面上理解,“愛國愛港者治港”和“非愛國愛港者不能治港”是一種意思的兩種表達,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卻完全不同。

“愛國愛港”屬於思想傾向的範疇,很難定義,在在實際操作中也難以落實,誰都可以宣稱自己是“愛國愛港者”,中央憑何作出讓人信服的判定?“非愛國愛港者”則可以憑行為和言論作出判斷,並有現成的基本法條文作依據,這就是基本法第23條,凡是違背基本法23條的言論者,就可以定義為“非愛國愛港者”。

2003年香港政府準備就基本法23條立法時,曾經在香港引發軒然大波,最後該立法不得不終止。目前基本法23條實際上還處在政治性條款的狀態,它規定了香港市民對國家最基本的政治義務。由於23條沒有具體的法律細則去配套,對普通市民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23條確實是基本法的明確內容之一,卻可對在特區各國家機構任職的公職人員構成政治約束力。

以特首為例,筆者認為,只要其施政內容和言行不違反基本法23條,則其施政內容不論多麼為中央所不喜,均屬細枝末節,應該無損於中國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的大局,中央應該予以容忍。而對任何背景的特首來說,不管其政治理念如何,遵守基本法是其題中應有之義,也是其上任時宣誓的主要內容之一,意味着其對國家的政治承諾。至今為止,香港反對派的言行再出格,但是還沒有那個反對派敢提出突破基本法的政治主張。

香港的政改之爭,包含了香港社會的歷史和現實的種種糾葛,各種政治理念和政治利益的衝突,同時也是整個中國社會政治發展進程的一部分。對中國來說,香港長期以來的“有自由,無民主”的社會政治模式,與目前中國大陸的社會政治現狀,雖然有發展程度的差異,卻無本質上的區別,因而其民主化進程對大陸今後的社會政治發展具有難以比擬的參考意義。這種參考意義體現在中央政府和香港社會的博弈過程和博弈方式中,因此值得中國政府和社會去耐心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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