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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樹慶轉帖:李化平所謂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案辯護詞
送交者: 阿慶 2014年08月07日21:42:15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李化平所謂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案辯護詞

張雪忠

2013年2月27日,四名合肥警察來到琥珀小學,當着眾多學生和老師

的面,將在此就讀的張安妮帶離學校,送往派出所。當天,她和她爸

爸張林,被警方一起遣送回蚌埠,自此失去了在合肥讀書和生活的機

會。小安妮很喜歡琥珀小學的的氛圍。這裡的同學,不知道她父親是

“六四分子”,不會對她另眼相看。

 

李化平先生從網上得知了“安妮事件”。他覺得,合肥警方不能因為

張林參與過六四學運,就剝奪他在合肥生活的權利,更不能株連他不

到十歲的女兒。他認為,小安妮可否在琥珀小學就讀,是學校和學生

(及家長)之間的事情,合肥警方沒有權力插手。警察直接將小安妮

從學校帶走,不但是違法的,而且是野蠻的。為了幫助小安妮回到琥

珀小學讀書,他決定前往合肥。

 

李化平來到合肥後,除了和張林等人到琥珀小學交涉,和陳雲飛兩人

一起到合肥市公安局、安徽省公安廳反映情況,還和十幾位公民在市

府廣場為小安妮祈禱。他的這些努力,非但未能幫小安妮爭得復學的

機會,反而給自己帶來了入獄的厄運。

 

但李化平先生並未因此感到沮喪,更沒有因此感到後悔。他坦然面對

自己遭受的迫害與磨難。過去幾年裡,他一直都在爭做一名新公民,

努力為社會公義和國家進步盡一份心力。作為一名虔誠的基督徒,他

相信自己的付出,絕不會白費。他相信聖經上所說的,“流淚撒種

的,必歡呼收割”。

 

儘管李化平先生做好了因義入獄的準備,但作為他的辯護律師,我仍

要從事實和法律上表明:當事人在琥珀小學、在公安機關門口,以及

在市府廣場的所作所為,完全是正當合法的公民表達,根本不構成聚

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1、在琥珀小學的交涉

 

A、琥珀小學位於翠竹園小區之內,而翠竹園小區是有圍牆的私

人住宅小區。因此,琥珀小學門口和小區中心廣場,都不算

是公共場所。假使當事人的行為擾亂了琥珀小學的教學秩

序,那也不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問題,而是擾亂社會秩序

(教學秩序)的問題。

 

B、實際上,本案中的視頻和圖片證據均表明,當事人的行為一

直理性、平和,根本沒有擾亂現場的秩序,更不存在情節嚴

重的問題。琥珀小學的教學秩序,並未因為當事人的行為而

受到任何破壞。現場也未出現任何人員喪亡、建築物毀壞,

或公私財物受損的情況。

 

C、當事人並未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

務。公訴人提供的視頻證據表明,當事人並未與任何警務人

員發生爭執。從視頻中可以看出,合肥警察董立華身穿便

衣,未表明警察身分,在琥珀小學挑起爭執,李化平則極力

勸解和隔開爭吵者。在一年之後,檢方拿出董立華的警官

證,說李化平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這完全屬於顛倒黑

白,枉法指控。

 

2、在合肥市公安局、安徽省公安廳大門邊舉牌、搭帳篷過夜

 

A、無論是舉牌,還是搭帳篷過夜,都只有李化平和陳雲飛兩個

人,根本不存在聚眾的問題。

 

B、兩人的行為並未擾亂現場的秩序。公訴人指控他們的行為,

影響了相關單位人員的進出,但視頻和圖片證據表明,他們

的行為發生在機關大門邊上,根本不可能影響機關人員的進

出。退一步來講,就算機關人員的進出受到影響,那也不是

是否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問題,而是是否衝擊國家機關的問

題。

 

3、在市府廣場的祈禱

 

廣場本來就是供公眾活動的場所。李化平等十幾位公民沒有起鬨

鬧事,沒有驚擾他人,只是安靜地為一名女孩就學而祈禱。檢察

機關將這種完全正當、合法的行為,當作犯罪起訴到法院,這種

荒謬絕倫的做法,可以說是對法律和智商的雙重褻瀆。何況,燭

光祈禱活動只持續了十來分鐘,期間沒有任何國家治安管理工作

人員前來干預,因此不存在“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

依法執行職務”的情節。

 

另外,起訴書提到的絕食行為,屬於當事人處分自己身體和表達

個人意願的行為,也不存在犯罪的問題。因為,所謂犯罪行為,

是指各種危害他人和社會的行為;而一個人讓自己的身體,在一

定的時間內處於飢餓狀態,並不會對他人或社會造成任何危害。

 

我相信,上述辯護意見足以表明,我的當事人李化平先生,根本

就沒有犯罪。但我卻不大相信他能獲得無罪判決。因為我明白,

在這種純屬政治迫害的案件中,法律和事實都是毫無作用的。實

際上,只要法律稍微有些作用,警方的立案和檢方的起訴,都不

可能會發生。

 

我知道,在這個案件中,真正有罪的不是我的當事人,而是那些

明知他沒有犯罪,卻依然執意要迫害他的警察、檢察官,以及幕

後的決策者。我也知道,即將前往監獄服刑的,不會是有罪的迫

害者,而會是無罪的受害者;可以說,在這個公義不彰的國家,

四處都是有罪的,在迫害有義的。

 

但我更知道,因為李化平及其同仁的努力和付出,這種不公正的

局面,很快就會走到盡頭!

 

張雪忠 律師

 

2014年7月30日

 

 

【附】《刑法》第291條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

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

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

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轉載自《維權網》201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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