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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丟石頭”不再成為追求聖潔的攔阻(zt自《生命季刊》)
送交者: nngzh 2016年01月04日16:25:02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讓“丟石頭”不再成為追求聖潔的攔阻

——談執行教會律的挑戰與出路

 

/趙約翰 趙恩慈

 

 

編者按:這篇文章涉及到教會建造、教會紀律、教會聖潔等實際問題,我們擬在各位教牧同工及弟兄姊妹中,展開關於“教會建造、教會紀律、教會聖潔”的討論。您可以直接回應本文,也可以把您的回應寫成文章,發電郵至:

cclife@gmail.com

 

有位弟兄說,他服事的教會有好幾百會眾,遺憾的是,這裡面真正敬畏神、愛神、追求真理的人很少。所以服事這群人相當辛苦。

 

據他說,大多數弟兄姐妹非常看重音樂的事奉,但獨獨不愛學習聖經。他們甘於給孩子買各樣的樂器,學唱詩歌,甚至不惜重金給教會添置管風琴;也樂於組織許多應景的郊遊活動。更不用說經常性的聚餐愛筵,大家嘻嘻哈哈,很是開心。但一旦你要跟他們講聖經真理,勸勉他們要照真理來生活,不能跟世人一樣,他們馬上指責你是“律法主義“。要是再進一步跟他們提到要離開罪惡,他們馬上接口說:“你沒有愛心,喜歡論斷人”。

 

像這樣的教會並非個例。事實上今天有些教會中,連領袖也不看重過分別為聖的生活。在重要同工出現婚外情時,牧者的處理往往是儘量的掩蓋。他們怕人難堪,怕人離開教會,怕給教會帶來震盪和不安,怕打亂了原本的“和諧”。但他們卻一點都不怕神,不畏懼神恨惡罪惡的公義,神的聖潔心意完全不在他們的考量之中。

 

教會不同於世界團體

 

教會和社會(世界)最大的不同在哪裡呢?就是聖潔!聖經說,“那召你們的既是聖潔,你們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聖潔。”(彼前1:15)

 

教會正是基督用祂重價的寶血買贖回來的群體,祂期望教會與世界分別為聖,是聖潔的,榮耀的,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弗5:25-17)。可以單單歸屬於祂,全然的聖者。

 

如果連教會領袖都不看重教會的聖潔,久而久之上行下效,整個教會都會被世界同化,變得跟俱樂部、同鄉會沒有什麼區別。儘管仍然維持着教會的外貌,但內里已經無異於社會:隨着心中所喜好的去行,追求放縱肉體的情慾。

 

確保聖潔的機制

 

既然聖潔是教會的特質,教會就必須常常傳講聖潔的真理,並勉勵弟兄姐妹過聖潔的生活。講台不能只強調神的慈愛而不強調神恨惡罪惡的公義特點;也不要單單強調信主得永生,更要傳講“信主”絕對意味着人離棄原來討自己喜悅的道路,而開始追求討主喜悅的聖潔生活。

 

此外,基於聖經對人罪性的全備認識,教會還必須制定教會紀律,以確保弟兄姐妹整體認真嚴肅地對付肢體中的罪惡,好讓群體都追求聖潔的生活。

 

教會紀律的定義

 

教會紀律是指:當肢體犯罪了(行為不合乎聖徒的體統),卻又不肯認罪離開罪時,教會基於愛,透過實施管教,旨在把人從犯罪的光景中挽回過來,使其脫離罪的轄制,再次有份於上帝的聖潔性情,重新和教會連結的一連串愛的行動。

 

聖經明指天父為祂所愛兒女聖潔的益處一定會施行管教(來12:10)。可見,制定教會紀律,借管教以挽回被罪轄制的肢體,不論人對此有何感受,但實在是上帝愛人的心意啊!

 

廣義和狹義的教會紀律

 

廣義的教會紀律指採用相對緩和的方式,比如私下的勸誡或公開的指正。而狹義的教會紀律指的是使用懲戒的方式,比如停止聖餐,停止服事,甚至開除會籍等等,以至迫使犯罪的肢體能因受懲戒的痛苦而激發他認罪悔改。

 

實施教會紀律的嚴峻挑戰

 

唯有設置並執行教會紀律才能真正起到監督和督促肢體過聖潔的生活。這是極為要緊的。但實施起來頗不容易,特別牽涉到懲戒時更容易遇到諸多挑戰。具體有哪些挑戰?我們又該如何來面對和克服它們呢?

 

挑戰一:教會普遍沒有建立合真理的會友制度

 

不少肢體一聽到會友制,馬上聯想到社會上與利益掛鈎的會員制,繳多少錢,享受什麼特殊福利等等。因此他們下結論說:“會友制是世俗的做法”。這是對聖經真理不清楚所帶來的誤解。

 

合乎聖經真理的會友制,指的是地方教會要求基督徒委身到一個特定的地方教會,在牧者和長老按聖經真理的教導和監督下,學習過討神喜悅的聖潔生活、彼此相愛和服事、實踐傳揚福音的大使命、並在犯罪時接受教會的管教和懲治。

 

有了會友制才能有效地治理教會,才能監督教會的純正和聖潔。為什麼這麼說?因為:

 

A.教會領袖執行監督的職分必須要有會友制

 

保羅曾經提到,長老是聖靈所膏立,為要作教會全群的監督(徒20:28)。但我們明白,人的能力、精力和時間是非常有限的,這個監督的職分,不可能是監督全天下教會的所有信徒,必須有一定的範圍。因此,必須透過建立地方教會的會友制,才得以確定實施監督職分的範圍。

 

B.信徒操練順服教會的權柄需要會友制

 

教會的信徒,被要求順服那些為他們靈魂守望的牧者和長老(來13:17)。若沒有會友制的約束,弟兄姐妹在教會間到處遊走,不隸屬於任何地方教會,如何建立教會的次序?教會又如何要求他們順服屬靈的權柄?教會如何健康成長,完成主所託付的使命?

 

在一間由早期宣教士辛苦創建,後來移交當地同工的教會裡,由於沒有施行會友制、也沒有建立起規章制度,凡是弟兄都可以參加同工月會,都可以發言,都可以參與決策。以致後來教會就遭遇極大的困擾。

 

在教會內部產生矛盾時,時任領袖的弟兄從外面招來幾個說是受過洗的基督徒進入同工會給自己充當打手。等教會主要同工看清這批人根本沒生命,是像流氓一類的惡人時,卻無權阻止他們進同工會。他們起鬨說:“同工會並沒有限定誰不可以參加,憑什麼拒絕我們?”

 

後來這批人又在會眾中捏造謊言攻擊同工。讓同工們吃盡了苦頭,學了不少教訓。再加上有這樣的惡質領袖,把教會搞得是元氣大傷。令人痛心疾首。

 

從這我們就看見,如果不施行會友制,教會就沒有次序和規矩。任何人到了教會,只要說他有服事負擔,想服事,想帶查經作教導,教會要依據什麼標準來接受或拒絕?如果一旦發現了他有異端或錯誤的教導,教會憑什麼來停止他呢?因此,必須建立會友制度,把屬於和不屬於該教會的人區分開來,這樣才能督促肢體學習教會的規矩,操練順服屬靈的權柄,才能有次序地管理教會,肢體才能健壯成長。

 

C.執行教會紀律需要會友制

 

當 擁有諸多屬靈恩賜的哥林多教會出現亂倫時,保羅要領袖趕緊的把犯淫亂的人趕出去(林前5:1-13)。既然是要把這人從教會裡往外趕,他肯定原先是隸屬於一個特定的地方教會的,否則,從哪裡把他趕出去呢?又讓誰來督責他是否因此而悔改呢?可見,必須先建立會友制,才能有規範的,按真理來執行教會紀律。

 

D.執行教會審判的權柄必須有會友制

 

大家熟悉的馬太福音十八章十五到十八節的經文,提到了信徒如果不聽從教會的勸誡,教會最終就當運用屬靈的權柄,把他當作是不信主的外邦人。而要對不悔改的信徒施行這樣的審判權柄就必須透過會友制的建立,以開除會籍來宣告對他的懲戒。否則,很難實施此審判權柄。

 

結論:建立合真理的會友制是必要的

 

教會紀律的制定和執行脫離不了會友制的建立。每個地方堂會在肢體申請加入成為會友時,從嚴把關,一方面要教導他認識教會的目的和使命,委身於教會的意義和義務,同時要清楚教導教會紀律並獲得他的認可和承諾。這樣可以避免將來要執行時遇到阻力,因為遵守紀律將是成為會友的必要條件之一。

 

走筆至此,有人會說,“我們教會從來沒有什麼會友制,這麼些年來還不是好好的?”筆者相信,這或出於神在過去已發生的許多難處中有特別的保守,或出於教會並沒有一心追求聖潔,常以掩蓋達致表面和諧的緣故。但如今既然從聖經看到神的心意,唯願愛主,體貼主心意的領袖同工起身建立會友制及教會紀律,並在必要時執行紀律,以滿足神的美善心意。

 

挑戰二:教會因看重人數而犧牲聖潔的追求

 

有的教會雖有會友制,但並不符合真理的原則。因為裡面並沒有教會紀律來約束會友的行為。究其原因常常來自被懼怕(怕人不高興,不舒服)所掌控。他們害怕肢體聽到教會紀律不願意來教會,或者一執行紀律,聚會人數可能下降,奉獻因而減少等等。導致的直接結果就是對教會裡的大小罪惡採取寬容不予處理的態度。

 

今天當教會一味地追求聚會人數(不等於得救人數)的快速增長,往往就會成為教會紀律執行的最大攔阻。但不論是從長期或從短期來看,這對教會都是百害而無一益的。快速增長的很可能是一批批外表像基督徒、但內心裡並沒有真正重生得救,仍然像沒接受主時那樣,隨心所欲、放蕩無羈的假信徒。

 

一旦教會裡面充斥了這麼一幫子假信徒,試想,他們將給教會製造出多少的問題?帶來多少教內教外負面的見證?消耗掉多少教牧同工的牧養心力?濫用多少肢體的精力和愛心?可怕的是,如果假信徒本身有才幹,能言善道,加上熱心,後來被推選成了重要的領袖,他們將會成為教會建立真理根基、追求過聖潔生活的極大攔阻。更可怕的是,這樣的人如果成了名傳道,他給教會群體所帶來的禍害和摧殘就更加難以估量了。

 

結論:不能忽略聖潔的追求

 

單方面追求人數的快速增長而不看重整體對聖潔的追求,長期以往,對教會造成的虧損真是太大。事實上今天在各地已經有不少教會深受其害,罄竹難書。因此,教會一定要制定合真理的會友制,設定及執行教會紀律來確保信徒追求過聖潔生活。

 

挑戰三,對聖經真理的錯誤認知和應用

 

弟兄姐妹很有愛心不錯,但對有關紀律和管教的聖經真理常有錯誤的認知和應用,因而直接成為教會執行紀律的挑戰和攔阻。讓我們一起來探討這些經常被錯用的聖經經文。

 

誤用經文之一:

 

“你們不要論斷人,免得你們被論斷。”(太7:1)

 

比如,當我們勸誡正同居的弟兄姐妹,同居是罪,是不討神喜悅的,再不悔改,教會就要執行懲戒紀律。這時就會有不明真理的肢體跳出來說,“你們不要論斷別人。”然而這樣的解釋和應用是錯誤的,是不合經文原意的。

 

A.字義解析

 

在此段經文中用的“論斷”這個字,希臘原文的動詞原型是  


可作審問、審判、定罪,也可以做“分辨是非對錯”來解釋。比如根據使徒行傳記載,官府和宗教領袖禁止彼得、約翰奉主名傳道時,使徒回答說:“聽從你們,不聽從神,這在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們自己酌量吧。”(使4:18-19)這裡被翻譯成“酌量”的這個字,它的動詞原形正是“論斷”的動詞原型,在此經文中帶有“分辨是非對錯”的意思;再者,就算“論斷”這個字作“審判”用,它也隱含有“判斷對錯”的意思。可見單單看“論斷”這個字的本身,並不能得出負面的含義。

 

B.上下文解析

 

任何對經文的理解,都必須把字義限定在其出現的上下文理,才能正確地理解經文的原意。根據馬太福音七章一到五節經文的記載,當耶穌教導說“你們不能論斷人,免得被論斷”時,耶穌緊接着說,“你這假冒為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後才能看得清楚,去掉你弟兄眼中的刺。”(太7:5)


 

這節經文出現的“先”“然後”這兩個詞,表明了論斷這個動作必須受到一個先後次序的規範:“先”去掉自己眼中梁木,才能看得清楚,才能作正確的“論斷”。換句話說,耶穌絕不是反對人論斷,而是反對人“失序”的論斷,那將會是假冒為善。

 

比如你指責別人逃稅,但自己逃稅比誰都厲害;你疾言厲色指責別人包二奶,但自己卻沒有一丁點意願離開淫亂;你指責別人時並沒有先去掉自己的梁木,沒有先悔改所犯的相同性質的罪,以致所行的和別人一樣,這樣一來,你的論斷就是假冒為善的論斷。這是耶穌所說的“不要論斷人,免得你們被論斷”的意思。

 

保羅在羅馬書事實上也重複了耶穌的這個教導。“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嗎?”(羅2:3)

 

從上下文的解經原則我們明白到,耶穌教導我們不要論斷,乃是警戒我們不要作“假冒為善的論斷”。假冒為善的論斷,免不了要受論斷(審判)。再進一步講,假冒為善論斷之錯並非在於其“論斷”的本身,而在於當事人的“假冒為善”。就像一個自己在搞婚外情,卻義正言辭地抨擊別人包二奶有罪,他的錯不在於他論斷婚外情是錯的,而在於他自己沒有“先”停止婚外情的罪。

 

耶穌命令人作正確合真理的判斷

 

耶穌反對人作假冒為善的判斷;祂命令人作正確合真理的判斷。我們再看約翰福音七章耶穌自己的論述,就會更清楚了。

 

“人若在安息日受割禮,免得違背摩西的律法,我在安息日叫一個人全然好了,你們就向我生氣嗎?不可按外貌斷定是非,總要按公平來斷定是非。”(約7:23-24)

 

這段經文出現的“斷定”這個字的動詞原型和論斷也是相同的,都是:


耶穌在這裡命令人“不可按外貌斷定是非,總要按公平來斷定是非。”意思是警戒人絕不可按表面的現象,片面而膚淺地下判斷,甚至故意找人把柄來陷害人。比如法利賽人控告耶穌在安息日治病,說祂違反摩西的律法,但同時他們自己卻允許人在安息日受割禮,這分明是對耶穌作選擇性地定罪,而不是按公平正直來判斷祂。正是所謂“憑外貌”來斷定的意思。又比如在文革時期的大字報,不少是借題發揮,蓄意陷害,故意從外貌上找把柄來定人的罪,而不是按正直公平來定罪。

 

結論:教會不能失去是非對錯的判斷準則

 

既然耶穌命令人總要按公平來斷定(論斷),那麼“不可論斷”就不能作“不要判斷任何的是非對錯”來解釋。此外,從字義和上下文的解經原則我們也無法得出這樣的結論。

 

令人擔憂的是,今天許多人對“不要論斷”這節經文有誤解,以致信徒視“是非不明”為無物。一個原本要追求聖潔的教會群體,卻教導大家“不要對人、事、物,作是非對錯的判斷”,這是多麼可怕和危險!一旦失去了是非對錯的判斷,肢體就無法分辨神的聖善純全旨意,以致無法防止異端邪說,當然也更無法去執行教會紀律,無法督促肢體過分別為聖的生活了。

 

教會一旦誤解和錯用這段經文就註定會失去聖潔的見證,這對教會的傷害是無法想像的。於此同時,對那些真心想尋求過聖潔生活的肢體來說,處在這樣是非不明、真理不彰的教會裡,真是苦不堪言。特別當教會領袖要站立場來處理犯罪肢體時,不明真理的人會義正言辭地引用這節經文說:“不要論斷。”這往往成為執行教會紀律的攔阻。因此,教會領袖有責任按正意分解真道(提後2:15),幫助肢體領受真理,除去因誤解真理而帶來的攔阻。

 

其實,領袖在執行教會紀律時,只要自己省察,確定沒有假冒為善的惡,沒有故意找把柄陷害人的動機,也沒有以偏概全地作片面的判斷;所有定罪的根據和標準都是按照真理的原則,是正直而公正的,那就可以存無愧的良心來執行紀律,滿足神對教會聖潔的心意。

 

 

誤用經文之二:

 

“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我也不定你的罪。”(約8:7,11)

 

當教會站立場要處理犯罪肢體時,“丟石頭”這段經文往往成為執行紀律最大的攔阻。反對的人一定振振有詞的引用上述的經文予以責難:“連耶穌都沒有定那行淫婦人的罪,我們當中誰大過耶穌,有資格定別人的罪?這不,耶穌都說了,誰是沒有罪的,誰可以丟第一塊石頭。你敢說自己是沒有罪的嗎?你要敢定別人的罪,敢丟第一塊石頭,你就是自以為義,跟法利賽人一個樣。”

 

但這樣的責難完全違背了經文的原意。

 

A.釐清定罪的含義

 

首先我們要明白現代信徒在理解“定罪”這個詞時,往往牽涉到兩層不同的含義:

 

第一層含義:對某種行為予以有罪的判定。比如單身的肢體同居,根據聖經所定的聖潔標準,我們判定他們未婚同居的行為是得罪神的。

 

第二層含義:對已經判定有罪的行為予以刑罰的裁定。比如判定了未婚同居是罪,接下來教會就根據這罪來實施紀律性的懲戒,像是立即停止服事和聖餐,目的無外乎是督促他們悔改。可如果當事人不信主,教會就根本無法予以刑罰的裁定,因外邦人是不受真理約束的。這時教會對他們的定罪,也只能停在“判斷這樣的行為是不合真理”的範圍。

 

根據這樣的理解,回頭來看當耶穌對行淫被抓的婦人說“我也不定你的罪”時,我們必須先回答,這是指耶穌對她的淫行沒有作有罪的定論呢?還是沒有對其淫行加諸她所當得的刑罰?讓我們從原文的字義和經文的上下文來檢驗並得出正確的答案。

 

B.原文字義解析

 

耶穌說:“婦人,那些人在哪裡呢?沒有人定你的罪嗎?”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約8:10-11)

 

這段經文中用的“定罪”這個字,原文的動詞原型是


通常翻譯為:宣判罪的刑罰。就像法官判定一個嫌疑犯有罪之後,根據他的罪行來判決他的刑罰。讓我們進一步查看出現“定罪”這個字的相關經文,就會更加清楚。

 

 

“當審判的時候,尼尼微要起來這世代的。”(太12:41)這裡的定罪是指尼尼微將要起來宣判這個罪惡的世代所當得的刑罰。

 

“賣耶穌的猶大看見耶穌已經,就後悔。“(太27:1-4)這裡的定罪說的是猶大看見耶穌已經被宣判死刑了,他就後悔。

 

“又判定所多瑪、蛾摩拉,將二城傾覆,焚燒成灰,作為後世不敬虔人的鑑戒。”(彼後2:6)這裡的判定是指判定了所多瑪、蛾摩拉的刑罰。

 

上述三段經文所用的“定罪”的原型動詞,都作“判定罪的刑罰”解釋。

 

根據先前提到現代信徒對定罪的兩層含義的理解,以及原文的字義考察,我們明白了約翰福音八章這裡耶穌所用的“定罪”

這個字義,並不是指“對某種行為予以有罪或無罪的判定”,而是指對已經判定有罪的行為予以刑罰。換句話說,耶穌說的“我也不定你的罪。”不能解釋為:“耶穌沒有對行淫的婦人作有罪的判斷”;而應當把這節經文正解為:“耶穌沒有把行淫婦人所當得的死刑加給她。”(根據摩西律法,行淫的罪是必須拿石頭打死的。)

 

B.上下文解析

 

在約翰福音八章三節到十一節的經文裡,文士和法利賽人對耶穌說:“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耶穌回答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

 

從耶穌的回話我們可以推論,耶穌既允許文士和法利賽人拿石頭打婦人,表明耶穌完全認同群眾對行淫婦人“用石頭打死”的刑罰裁定,不過,祂對死刑執行者的資格作了條件的限定:誰是沒有罪的,誰可以先執行這個丟石頭的刑罰。

 

很多信徒把所謂的“誰是沒有罪的”理解為是“從來沒有罪惡過犯的完人。”但從聖經歷史和文化背景來看,我們不應該、也不可以做這樣的解釋。因為在摩西律法裡,從沒有要求執行刑罰的人必須是不曾有罪惡過犯的完人。如果有這樣的設限,那就沒有任何人可以執行摩西律法的刑罰了,因世上本沒有完人。

 

關於這句話的正確解釋,從書卷上下文的解經原則可以找到合理的答案。

 

在先前約翰福音七章十九節,耶穌曾對想要殺祂的猶太人說:“摩西豈不是傳律法給你們嗎?你們卻沒有一個人守律法。為什麼想要殺我呢?”

 

根據耶穌以上所說的這句話,我們應該把對約翰福音八章七節“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的解釋,合理地規範在“你們當中誰是沒有觸犯過摩西律法的”的範圍里。

 

當耶穌提出執行石刑的這個限定條件後,這群人一個個的,從老到少(這裡的“少”是指比較年輕的成年人,不是小孩。)都出去了。所有人的離去,正表明了他們當中沒有一個是守摩西律法的,按律法也都是該死的,跟行淫的婦人一樣。此後,耶穌轉過頭來對婦人說:“我也不定你的罪。”

 

耶穌之所以沒有把石刑加諸於婦人,一來因為當時猶太人在羅馬帝國的統治下,並沒有執行死刑權,身為人子的耶穌不願觸犯羅馬法律,落入仇敵的把柄和陷阱里;二來因為耶穌道成肉身的目的原不在於刑罰人的罪惡過犯,而是要完成救恩,救人脫離罪的轄制捆綁,使罪人可以藉祂得以免除地獄的公義刑罰!(約3:17)

 

至此我們明白了,“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不是一般人所理解的“從沒有罪惡過犯的完人”,而是指當時在場沒有觸犯過摩西律法的人。而“我也不定你的罪”,是指耶穌免除了婦人根據摩西律法所當得的石刑。最後,耶穌對婦人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這句話表明了耶穌對犯罪婦人的最深期盼。

 

今天耶穌同樣也把這免除罪刑的恩典賜給了凡接受祂的人。在天上的法庭,我們原都被判定該承受地獄之永火!但耶穌來了,為我們受死了,我們因此被免除了所當受的公義刑罰。我們也理當像那婦人一樣,滿足基督的期望:“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結論:按正意來看待教會紀律

 

今天教會肢體對這段經文有誤解,以致是非不明,並據此來責難教會紀律的執行:“你自己都是罪人,有什麼資格丟第一塊石頭呢?”

 

當人按正意來解釋這段行淫婦人的經文,就會明白執行教會紀律完全沒有違背耶穌在這段經文裡的教導。因為:

 

第一,經文中提到的石刑是舊約時代猶太社會的司法制度,是他們根據摩西律法合法執行“死刑”的方式。而現今所謂的教會紀律,既不是在執行國家制定的司法刑罰(事實上教會根本沒有被賦予這樣的司法執行權),也不是按摩西嚴酷的律法來行刑。教會紀律最重的懲戒也就是開除會籍,趕出教會,切斷與肢體間的團契。這是教會站在基督救贖恩典的根基上,對犯罪肢體所進行的愛的管教,純粹屬於家法,為的是挽回,使肢體悔改而有份於神的聖潔。

 

今天許多人拿教會內部紀律的執行(家法)跟行淫婦人屬摩西律法的石刑(司法)作等同的類比,其本身就是一個重大的錯誤(這正像拿打孩子屁股跟處死犯人作等同類比一樣錯誤)。這是來自望文生義,沒有按正意來解經和應用而產生的可怕偏差。其結果直接導致了教會中真理不彰:犯罪的當事人被包容,主張潔淨罪惡的人反倒被指責,使教會在追求聖潔上遭受極大虧損。求聖靈帶領教會領袖同工能真正按正義分解真道,讓丟石頭不再成為教會追求聖潔的攔阻。

 

第二,經文中,耶穌對行淫的婦人最深的期望就是“從此不要再犯罪了!”而今天教會執行紀律的目的,正是為了滿足基督對教會“從此不要再犯罪了!”的殷切期望。從始至終並沒有與耶穌的救贖恩典唱反調。

 

第三,這段經文沒有說執行刑罰的人必須是“從沒有罪惡過犯的完人”。耶穌反對的是文士和法利賽人的假冒為善:自己不守摩西律法,卻還自以為義地要治死觸犯摩西律法的人。他們是雙重標準,並沒有按正直來定罪。這跟耶穌向來責備他們的話是一致的:“不可按外貌斷定是非,總要按公平來斷定是非。”“你這假冒為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後才能看得清楚,去掉你弟兄眼中的刺。”

 

同理,執行教會紀律的人,不必是完美沒有過犯的。除了道成肉身的耶穌基督,這世上哪有完美之人呢?每個信徒都還在成聖的過程中;但這完全不妨礙教會紀律的定罪和執行。只要教會領袖是按公義來定罪,沒有假冒為善和心存邪惡陷害人的罪,就可以執行合乎真理的懲戒,以管教來挽回犯罪的肢體。

 

誤用經文之三:

 

“愛能遮掩許多的罪。”(彼前4:8b)

 

很多人還會引用“最要緊的是彼此切實相愛,因為愛能遮掩許多的罪”(彼前4:8)來反對教會紀律的執行。他們認為凡是揭發和處理肢體的犯罪就是沒愛心。但這又是錯誤的應用。

 

經文解析

 

仔細推敲經文的含義,我們應該得出這樣的結論:罪之所以能被遮掩,那是“彼此切實相愛”的結果,並非“忽視或不處理罪”的結果。

 

愛和恨是對立的。人心中的恨,會挑起、攪動和激發彼此的矛盾鬥爭,就算一點小過錯,也會因為恨而被擴大。而愛呢?卻恰恰好相反。它會使一切爭鬥、嫉妒、鬥毆等罪停止。罪沒有了滋生的空間,罪的蹤影也就消失不見了。這樣一來,罪像是完全被“遮掩”了。這正是箴言10:12說的“恨能挑啟爭端;愛能遮掩一切過錯”的意思。

 

既然愛的最終目的是讓罪惡停止,因此“愛能遮掩許多的罪”就絕不能作“忽視罪,把罪掃到地毯下,不去揭露和處理”來解釋。正如非典流行期間,我們的最終目的是要讓非典停止,就絕不允許或放任各地謊報及掩蓋疫情散布的真相,因一味的掩蓋真相不去處理只能使災情更加嚴峻。

 

凡認定揭發不悔改的人的罪惡就是沒有愛心的,實在誤解了真愛的定義。因為“愛是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林前13:6)神曾經對以西結說,“倘若你警戒義人,使他不犯罪,他就不犯罪;他因受警戒就必存活,你也救自己脫離了罪。”(結3:21)可見,藉着揭發不肯悔改的人的罪惡來警戒他,好讓他能夠離開罪,正是神的心意,才是真愛對方的表現。而忽視罪、掩蓋罪、隱藏罪,恰恰違反了聖經所規範的真愛。

 

結論:教會紀律正是出於愛

 

對照了聖經其它的經文,我們明白“愛能遮掩一切過錯”的正解應當是:真愛使罪沒有地方滋長,使罪惡過犯止息。換句話說,哪裡有恨,哪裡就看得到罪。哪裡有愛,哪裡就看不見罪的滋生;罪在愛裡面真正地被遮掩了。而合乎神心意的教會紀律是消除罪惡的必要手段,正是真愛的表現。

 

挑戰四:對執行紀律的進程步驟缺乏分辨

 

很多人以為執行教會紀律就一定要走馬太福音18章的程序,事實並非如此,還需要小心分辨。

 

比如保羅命令哥林多教會把和繼母行淫的人趕出去(林前5:13)。他就沒有讓教會應用馬太18章的緩慢步驟,而是呼籲教會直接地、趕緊地把這樣的人趕出去。為什麼?因為這已是一個眾所皆知的罪,不需要再花時間詳細調查了。再說這可不是局限在兩個基督徒之間的矛盾和得罪,它的影響面廣,在教會中已經發酵,以致信徒都對罪變得麻木不仁了。鑑於維護教會聖潔見證的緊迫性,保羅要教會直接迅速地介入和刻不容緩地處理。

 

可見馬太福音18章的勸誡步驟,並不是針對所有的情況的。假如今天教會裡發現有東方閃電的人滲透進來,只要證據確鑿,就要直接迅速果決地把這樣的人趕出教會,以保護肢體的安全,避免危害。

 

還有,像保羅在加拉太書提到他當面責備彼得(加2:11-14)。他也完全沒有按馬太福音18章的勸誡步驟,先私底下這樣那樣談,他可是當下就公開地責備彼得。這是因此事牽涉到彼得這樣重要的教會領袖在真理上的妥協,將給教會帶來的廣大負面影響,因而保羅必須當下立即公開糾正。

 

還有一種情況,像是牽涉到任何觸犯社會法律的罪行,比方殺人、欺詐、強姦等刑事案件,還有預防重大危害時,教會也不能按照馬太福音18章的步驟來緩慢進行,必須直接報警。教會並沒有被國家賦予執行刑罰的司法權,因此,牽涉到刑事或無法解決的糾紛和侵害、違憲等,都應該合法地通過法庭訴訟和報警來解決。聖經教導我們,世俗法庭的權柄也是神所設立,用來抑制犯罪的(羅馬書13:1-4)。

 

一說到告上法庭,有些基督徒會反對。他們引用的經文是,“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林前6:1-7)但所謂的不能到不義的人面前求審,應該限定事件發生的當事人雙方都是真正重生得救的基督徒,而且沒有牽涉到刑事性質的情況。

 

從以上所列的幾處經文可以得知,在執行紀律時要根據案例,分辨和評估是否按照馬太福音的步驟,不能太僵化。求神賜下智慧來作分辨。

 

結語:

 

教會紀律的制定和執行是為確保教會追求聖潔必要的機制,雖在執行時會面對諸多嚴峻挑戰,但只要存着順服真理的心,謙卑依靠聖靈所賜的恩典和力量,在平時殷勤教導,把常被錯誤引用的經文按正意分解和應用,主必扶持我們,直到我們見主面的日子。

 

在主裡面的勞苦絕不是徒然的。(林前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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