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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米紐斯神學的歷史發展
送交者: repentant 2016年06月05日20:18:37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亞米紐斯神學的歷史發展


亞米紐斯

亞米紐斯(Jacobus Arminius)在荷蘭出生,並且曾在馬堡、萊頓、日內瓦和

巴色等地讀書。而在他生命中的最後六年,他曾在阿姆斯特丹的一間教會當牧師

1588 1603 年),則在荷蘭的萊頓大學任教授。

亞米紐斯起初是一個嚴格的加爾文派信徒。他在日內瓦時,曾受學於加爾文的

女婿伯撒( Beza ) 門下。但當他維護加爾文的思想, 對抗古尼賀爾特

Koornheert)時,他覺得對手比他更能保衛自己的觀點。亞米紐斯受駁斥後,也

就摒棄了加爾文主義。

亞米紐斯反對加爾文關於預定和定罪的教義,他將加爾文的思想加以修訂,令

「神不致被人當作是罪的創始者,人也不會成為神手中的一部機器」。他根據羅馬

書第九章寫過一篇論文,提倡有條件的揀選。他認為人有能力主動尋求救恩,人在

救恩中可與神合作。亞米紐斯與路德和加爾文不同之處,就是後者教導在墮落之

後,自由意志已經喪失,但亞米紐斯相信,神賜給每個人基本的(primary)或先

前的(prevenient)恩典,讓每個人都可以向福音的呼召產生回應。亞米紐斯也反

對墮落前論(supralapsarianisrn)——按加爾文的觀點,在神的計劃中,人未曾墮

落,神已定下一些人得着救恩,並且向一些人定罪。他認為,墮落前論無疑將神定

為罪惡的創始者。

亞米紐斯教導基督無限贖罪的觀點——那就是說,基督為每一個人受死。他又

強調神的恩典是可以抗拒的。亞米紐斯又根據彼得前書一章10 節,指出信徒有可

能永遠沉淪。


多特大會(Synod of Dort

亞米紐斯的觀點在荷蘭掀起了不少的爭論,就是在他的同僚中也不例外。亞米

紐斯向政府要求召開大會,藉以定斷問題。但亞米紐斯在大會之前九年,即1609

年就死去。多特大會是由國家召開的,會期由1618 8 13 日至1619 5 9

日,共有八十四位成員出席,其中五十八位是荷蘭人。由於會議的主持和首席秘書

都是屬加爾文派的,而且整個荷蘭代表團都持正統觀點,所以抗辯派的命運已定。

亞米紐斯派領袖,也是亞米紐斯的繼承人依皮斯科皮烏(Simon Episcopius,萊

頓大學的教授),和另外十二位亞米紐斯派的牧者,被召在多特大會上答辯。抗辯

派的五項要點被否定, 而加爾文派的五部法典、《比利信條》( Belgic

Confession)及《海得堡教義問答》(Heidelberg Catechism)均被確定。

逼迫在多特大會之後展開了。二百名亞米紐斯派的牧者喪失職位;政客巴尼弗

爾特(John van Olden Barneveldt)遭斬首。格魯希烏(Hugo Grotius)被定

罪,受終身監禁,但他兩年後逃獄。不少亞米紐斯派都逃離國土。


荷蘭的領袖

1625 年,逼迫停止,抗辯派就返回荷蘭,根據1630 年所批準的諭令,在那裡

建立教會和學校。他們在阿姆斯特丹設立了一所著名的神學院,由依皮斯科皮烏擔

任神學教授。依皮斯科皮烏在1621 年寫過一篇信仰宣言,影響了不少路德宗和其

他團體傾向亞米紐斯主義。(那些較不屬正統派的人士,對此信仰宣言感到失望,

因為它是守着正統關於三位一體的教義;亞米紐斯派就曾被人指責在三位一體教義

中滲入取蘇西尼派的觀點。〕逼迫過後,亞米紐斯派就回到荷蘭。他們採取容忍主

義,這影響了該地,後來對宗教也多採取容忍態度。可是,亞米紐斯派逐漸式微,

它在荷蘭國土上的影響力也就消減了,事實上,亞米紐斯主義的影響力已超越了宗

教及地域強界,它為「理性主義」鋪路,令理性主義在荷蘭、日內瓦和德國的國立

教會(Established Churches)大行其道。


英國與衛斯理

其實早於亞米紐斯,英國已有亞米紐斯式的教義思想。舉例說,當時的宗教條

文(The Articles of Religion)中的內容就是模稜兩可的,可解釋為亞米紐斯

主義,也可解釋為加爾文思想。克藍麥(Thomas Cranmer1489 1556 年)在

1543 年出版了一本《基督徒必須的教義和學識》(A Necessary Doctrine and

Erudition for Any Christian Man),該書內容本質上屬亞米紐斯派。劍橋大

學的教義雖然屬加爾文派,但也受到亞米紐斯派的影響。1574 年擔任劍橋大學神

學教授的巴羅(Baro)。是法國難民,他說:「神預定所有人得永生的條件,是他

們的信心和持守。」以下是一些屬亞米紐斯派的出版物:劍橋大學教授柏拉法利

John Playfere ) 寫了一本《為預定論向福音上訴》(An Appeal to the

Gospel for the True Doctrine of Predestination ) ( 1608 年) ; 賀特

Samuel Hoard)在1633 年出版了《否證神對人的咒詛就顯明了神對人的愛》

Gods Love to Mankind Manifested by Disproving His Absolute

Decree for Their Damnation)。

內戰之後,查理二世(Charles Ⅱ)鄙視長老宗,再次將亞米紐斯教義實施在

英國的教會中,歷五十多年。值得注意的是,英國的亞米紐斯主義和荷蘭的不同;

前者不信恩典的教義,他們講論基督贖罪的榜樣,其實英國的亞米紐斯派已走向伯

拉糾主義(Pelagianism),直到衛斯理約翰(John Wesley)才復興真理的教訓。

衛斯理約翰(1703 1791 年)自小受到敬虔的母親蘇珊娜的教導,他有兄弟

姊妹十九人。他在牛津受訓練,1725 年經歷了一次「宗教醒覺」。此後,他就召

開一個秩序井然的查經班後來名為「神聖會」(The Holy Club)。這個查經

班,稱為「循道派」(Methodist),就是從他們那種秩序井然、循規蹈矩的查經

方式而起的。衛斯理最後成為循道會的創始人。在他前往美國途中,衛斯理深深被

莫拉維(Moravians)信徒的信心感染。他回到英國,又遇到另一個莫拉維的弟

兄,名叫波勒爾(Peter Bohler),他就是領衛斯理認識,單憑在基督里的信心就

可得救的人。這次經歷可以說是衛斯理真正的悔改。自此以後,他就宣講一個新的

信息:單憑信心就得着救恩。在以儀式為重的英國教會,這信息十分不尋常。衛斯

理又與以前另一位「神聖會」的成員懷特腓德(George Whitefield),四出傳

道;足跡所及超過250000 哩,宣講的講章超過40000 篇。衛斯理的復興運

動,令亞米紐斯的教義又傳回英國去。


亞米紐斯神學的教義觀點

亞米紐斯的教義廣泛在今天不同的團體中流傳:路德宗、衛理宗、聖公宗

Episcopaliauns)、安立甘宗(Anglicans)、五旬節宗、自由意志浸禮派(Free

Will Baptists)教會,和大部分靈恩及聖潔運動的信徒。本處所臚列的教義,只

能代表一般的亞米紐斯主義(特別是衛斯理派所持的觀點);但個別宗派與團體,

對亞米紐斯主義所持的重點各有不同,某會某派所執的,可能不同於另一會另一

派。

我們不會討論所有基督教信仰的基要教義,只探討那些特別已成為亞米紐斯主

義特徵的教義。


抗辯文(Remonstrance

1610 年,亞米紐斯的一群跟隨者,為了對抗加爾文思想,就臚列了五項救義

條文,稱為「抗辯文」。抗辯文強調以下五項要點:(Ⅰ)有條件的預定是基於神

的預知;(Ⅱ)基督的死是普世性的;他為每一個人而死,他受死代贖的功效下只

發生在信徒身上;(Ⅲ)得救的信心不可能與聖靈的重生分開;(Ⅳ)神的恩典是

可以抗拒的;及(V)雖然神賜恩典讓信徒得蒙保守,但聖經中不太清楚提到,信

徒是永遠不會失落的。抗辯文的五項內容翻譯如下:

第一條:揀選是根據預知(election based on foreknowledge

神在創立世界以先,已經定下永但的旨意,就是借着他兒子耶穌基督去拯

救那些墮落犯罪的人,並靠着聖靈的恩典,保守他們相信聖子耶穌,又持守這信

心,直到末了。另一方面,讓那些無可救藥、不信的人留在罪中,在震怒之下;並

定他們的罪,叫他們與基督分離。這是根據約翰福音五章36 節所說的:「信子的

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着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的身上。」此外還有其他的經

文作為根據。

第二條:無限的贖罪(unlimited attonemenw

世界的救主耶穌基督曾為所有人及每一個人受死,又借着他在十字架上的

死、使他們救贖和赦罪;但除了信徒,沒有人可以享受罪的赦免。這是根據約翰福

音三章16 節:「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

亡,反得永生。」約翰壹書二章2 節又說:「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

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

第三條:無能的本性(natural inability

人不能拯救自己的,也沒有運用自由意志的能力,正如人在背道和罪惡的狀

態中,不能靠自己的思考、渴望和實行真正的良善(正如信心所作的);除了在基

督里,借着聖靈,從神重生,令心意,傾慕、意志和所有的能力都更新,才能正確

理解、思考、渴望和實行真正的良善。這是根據約翰福音十五章5 節基督的話;

「離了我,你們就不能作什麼。」

第四條:先前恩典(prevenient grace

這種神的恩典是引發、維繫,並且成就一切良善。重生的人若得不到神恩

典的幫助、醒覺,去跟隨神,與神合作,就不能思想、渴慕或實踐善行,也不能抵

抗邪惡的試探。所有善行、善事,都歸於神在基督里的恩典。但恩典的運作,並不

是不能抗拒的,正如聖經所記載的,有不少人就曾經抗拒聖靈。使徒行傳七章和其

他經文都有記載。

第五條:有條件的保守(conditional perseverance

那些靠着真信心歸於基督,有聖靈居住的人,都有完全的能力去和撒但、

罪惡、世界和自己的肉體爭戰,並且得勝;如人所知,那是因為靠着聖靈的幫助而

成的;而耶穌基督更會在人遇到試探時,伸出援手,只要人願意面對爭戰,願意接

受他的幫助,而不是停滯不前。基督會保守他們不致跌倒,讓他們不因撒但的詭計

而被誤導,或從基督的手中失落,這是根據約翰福音十章28 節基督的話:「誰也

不能從我的手裡把他們奪去。」但究竟他們會否因為無知、離棄當初在基督里的生

命,或回到現今邪惡的世界裡,轉離聖潔的教訓,失去良知,失落恩典;這些都必

須得到更多聖經的根據,我們才可去教導眾人。

 

原罪

亞米紐斯教導有關原罪的教義,他說原罪影響了整個人,使人欠缺了一切良

善,遠離神的恩典,繼續行惡。罪和死是借着亞當的罪進入世界。死亡的刑罰臨到

所有人,是因為人的內心狀況,而不是因為罪歸與人。此外,由於所有人是亞當的

後裔,故此都承愛了一種敗壞的人性,但這並不是說罪在律法上歸與人。抗辯文宣

稱:「我們沒有根據說,亞當的罪歸與他的後裔,所以神因亞當所犯的同一項罪,

而定他的後代為有罪。」

亞米紐斯的立場和約翰衛斯理也有不同。「亞米紐斯認為,縱然我們的本性敗

壞,神讓我們仍能與他合作,是出於神的公義。若沒有這個,人就不用為自己的罪

行負責任。」而且斯理則認為,人與神合作的能力,是借着「神賜給所有人的先前

思典,這是基督為全人類普世性救贖的第一種果效。」亞米紐斯根據羅馬書五章

16 節流,基督白白的思典將咒詛和定罪從人身上除去,沒有人因為原罪或原罪的

後果而被定罪。「人現今不再因為自己的敗壞本性而被定罪,雖然這種敗壞就是罪

的本質。它所當受的譴責,已借着基督白白的恩典而除去,人單單因着自己的過犯

而被定罪。」

亞米紐斯主義雖然承認有原罪和敗壞,但它也說,原罪的影響已借着神的恩

典,在每個人身上除去和撤掉,令罪人可以主動地回應神,或在救恩上與神合作。

沒有人是因為從亞當那裡承受了罪,或因敗壞的本性而被定罪;人定罪只因為自己

所犯的罪。


揀選與預定

亞米紐斯將預定的教義(神指定一些人得救),解釋為神的預知。因為神知道

誰會揀選他,而這些人就是神所預定的。他也將預定的教義解釋為神知道那些人不

單會相信,而且會堅守信仰。亞米紐斯論到個別信徒所蒙的揀選,他說:「神的旨

意是根據神的預知,即是說神從亙古以前已經知道誰會相信,這是根據他借先前思

典,所賜予人的悔改和信心;神也知道誰會倚靠後來的恩典而堅守信心;誰不會相

信,誰不會堅守。」

亞米紐斯的預定論,包括了所有人類;定義如下:「神的旨意是拯救人類脫離

全然敗壞的境況。神不是武斷和濫縱地,只將救恩賜給一些人。預定的範圍包括所

有人,但預定的條件單單就是相信耶穌基督的人。」

亞米紐斯說,人蒙揀選得永生是基於相信基督。這不是出於神武斷的抉擇,反

之,這是根據人對福音的回應。


先前恩典(Prevenient Grace

先前思典就是神賜給所有人的一種「預備的」恩典,讓人能回應並接受福音。

先前思典可以定義為:「人的靈魂進入救恩大門之前的第一步,或預備的恩典

preparatory grace)。這是聖靈向在罪中無助的人所施的恩典。對有罪的人,這

可稱為恩慈;對無能力的人,這可稱為能力。因此先前恩典可以界定為,在生命完

全重生之前所彰顯的神聖工作。」

這可導致神人合作說(synergism),就是人和神在救恩上是「一起工作」

working together),或一種「合作行動」(cooperative action)。由於神施行

先前恩典,亞當的罪所遺傳下來的影響,便改變過來,令人可以用信心向福音回

應。人可以憑自由意志,接受或拒絕福音,以及神的恩典。「由於從原罪之中復

蘇,人可以開放接受在耶穌基督裏白白賜下的恩典。人可以恢復與神親密而不受破

壞的關係。」

亞米紐斯思想體系中的恩典,可以總括為如下數點:(Ⅰ)全然敗壞的人是全

然無能的;(Ⅱ)由於無條件的贖罪,這種本性的狀況,在某意義上也是一種恩典

的狀況;(Ⅲ)恩典是延續的,這卻不同於加爾文所區分的普通恩典(common

grace)和有效恩典(efficacious grace);(Ⅳ)神人合作說也就是恩典和自由意

志的互相合作;及(V)人有能力最終抗拒神白白賜下給他的恩典。」


自由意志

先前恩典和自由意志之間,是應該有關連的。威利(Wiley)引述了四個關於

先前恩典和自由意志的命題。

(Ⅰ)先前恩典是施行在普通人(natural man),或說是墮落的人身上,

這種恩典是施行在他整個人的身上(entire being),而不是在他某

種特性或能力之上……

(Ⅱ)先前恩典使人成為一個自由而負責任的主體。人的墮落並沒有失去

神的形象:也沒有破壞他全人的任何能力,他的墮落也沒有破壞他

的思考能力(這是屬於認知性方面);也沒有破壞他的感官能力

(這是屬於感性方面);當然,它也沒有破壞他的意志能力(這是

屬於意欲方面)。

(Ⅲ)先前思典更進一步施予被奴役的人……這種奴役不是絕對性的,因

為人的靈魂清楚知道自己受捆縛,也想擺脫捆縛……恩典是必須

的……令靈魂向真理醒覺……並進一步影響感情,令人的心傾向真

理。

(Ⅳ)人的意志與聖靈的原初恩典(Originating grace)繼續合作,將先

前恩典與拯救恩典直接合併……亞米紐斯認定,借着聖靈無條件地

臨到所有人的先前恩典,人的道德生活從最初開始,就有着自由主

體(free agency)的能及責任了。

總結而言,亞米紐斯的教導是:人的墮落並沒有破壞人的選擇能力。先前恩典

令人看見自己屬靈的需要,令他能選擇救恩。威利強調,恩典在交互作用中是最為

重要的。


救恩的條件

得救的信心包括以下四項事情:「(Ⅰ)對罪的覺醒;(Ⅱ)借着叫人知罪,

和感動人的聖靈賜予先前恩典,人便能轉向神;(Ⅲ)悔改認罪,就是承認罪人與

神的恩典分離,並且遵守共同立下的新約;及(Ⅳ)個人接受在耶穌基督里的新

生。」

人在救恩中的責任包括知罪、離罪、轉向神和信靠基督。衛斯理約翰強調,悔

改和相信構成了「得救的信心」。衛斯理的信息是要求人「悔改和相信」。悔改含

有改變之意,衛斯理稱它為,「心意從一切的罪中(all sin)轉向完全的聖潔

all holiness)」。悔改包含除掉罪,和生命的轉變。悔改是包括行動的,按衛

斯理所言,先悔改後信心。衛斯理又說:「相信福音之前,我們必須悔改。在我們

能真正倚靠基督之前,必須先脫離自我的依賴。我們須將一切的自義和自信棄掉,

才能對他產生真正的信靠。我們須先被拯救,離開對自己的信賴,才能信靠他所作

的和所受的。」

衛斯理為得救信心所下的定義,有以下三方面:(Ⅰ)信靠神的恩慈和赦免;

(Ⅱ)接受信徒生命的確據,舉例說,相信耶穌為神的兒子;(Ⅲ)信賴基督,將

生命的方向轉過來,以基督為主。對衛期理來說,相信最終的表現是順服。這說法

和今天的亞米紐斯主義相符;他們強調行為,作為救恩的重要條件。

 

贖罪的含義

亞米紐斯派都持定從治理觀(governmental view)看基督的死。那是格魯希

烏(Grotius)的教導,認為基督的死不是為罪人贖罪,只是滿足神治理,或公義

上的需要。基督不是為人類而死,而是作了一個「象徵抵償」(token payment),

以滿足神的管治。神因此放下律法的要求,赦免罪人,因為他的管治已得到維持和

尊重。(請另參看第24 章「救恩論:救恩的教義」);另請參看《基督教神學》

H Orton WileyChristian Theology3 volumns Kansas CityMoBeacon

Hill19522270-300。)


贖罪的範圍

亞米紐斯派教導,基督的贖罪是普世性的。「這不是說,所有人都是無條件地

得救,而是說基督的奉獻,已滿足了神聖律法對於拯救所有人的要求。」基督的贖

罪是為每一個人的,足以讓每一個人都得救(雖然不是所有中都得救了)。聖經着

重普世性的救贖(約三16 17;羅五818:林後五14 15;提前二4,四

10;來二9,十29;彼後二1;約壹二2,四14)。由於基督為所有人贖罪,福音

是要向所有人宣講(太二十八19;可十六15 ,路二十四47)。

亞米紐斯教導,贖罪的益處包括以下所說的。

(Ⅰ)人類繼續存在。若說神容許全人類不斷在罪和敗壞中繁衍昌盛,而

沒有為他們安排救恩,這是難以接受的……(Ⅱ)所有人都恢復了可得救

的狀態(state of salvability)。贖罪功勞無條件地賜給所有人(白白的

恩典),這包括了聖靈的光照、責備和定罪。人不但受到考驗,也得到聖

靈恩惠的扶助……(Ⅲ)夭折者的救恩:我們需肯定贖罪工作,是使夭折

的人得到真正的救恩。


救恩可以失落

亞米紐斯派認為信徒是會失去救恩的。雖然亞米紐斯本人沒有清楚說明信徒會

失落救恩,但他的結論是依循這個方向的。亞米紐斯說,人靠恩典得救,但得救也

關乎他的自由意志。意志一直是自由的。亞米紐斯說,在信仰的持守中,自由意志

需同時發生作用,不然信徒會失落救恩。「在蒙神的恩典保守時,自由意志需同時

發生作用。自由意志有能力抗拒所賜予的恩典,和拒絕後施恩典(subsequent

grace),因為恩典不是神無所不能的作為,而是可以被人的自由意志拒絕的。」

衛斯理約翰教導,信徒的「信仰和良心可以破滅(shipwreck of faith and

a good conscience);他有可能跌倒,不但是失敗跌倒,而且可能是最終跌倒,

永遠滅亡」。關於個人失落救恩,所根據的經文是:路加福音十三章14 節;歌羅

西書一章29 節;提摩太后書二章5 節;希伯來書六章4 6 節;彼得前書一章10

節。


亞米紐斯神學的評價

亞米紐斯強調幾項要點,他強調人的責任無疑是合乎聖經的:人必須相信才能

得救(約三16;徒十六31 等)。如果人不肯相信,他就失落救恩(約五40,七

17)。亞米紐斯所說普世性的贖罪,也是合乎聖經的(提前四10;彼後二1;約壹

2)。

但亞米紐斯也有幾項論點需加以檢討。(Ⅰ)亞米紐斯否定罪的遺傳;他認為

沒有人因為原罪而永遠被定罪。人被定罪是因為自己所犯的罪。這說法與羅馬書五

12 21 節有異。

(Ⅱ)雖然有解釋上的不同,亞米紐斯派一般都相信始祖的墮落帶來很大的影

響,但先前思典把這些影響除掉了使人可以在救恩之中與神同工。但聖經沒有說明

先前恩典清楚的根據。

(Ⅲ)亞米紐斯派教導,人的墮落並沒有破壞人的自由意志;再者,他們說先

前恩典運行在未信者的心裡,令他以意志的行動,在救恩上和神合作,不錯,人是

需要為福音的回應負責任(約五40),但人的意志已因着人的墮落而受了影響

(羅三11 12 ;弗二1);人需要神的恩典才能得救(弗二8;徒十三48,十

14)。

(Ⅳ)亞米紐斯派將神的預定,訴諸神對人行動的預知。他們強調,神事先知

道誰會相信,他就揀選那些人。按亞米紐斯主義,揀選和預定都是根據信心。「預

知」一詞(希臘文prognosis)基本上是與揀選相同的(比較羅十一2;彼前一

20)。神所預知的內容,是來自事前的計劃,而不是根據事前的資料。

V)亞米紐斯強調人在救恩中的參與和責任:知罪、離罪、悔改、認罪和相

信。對亞米紐斯主義來說,悔改包括行動的轉變,摒棄罪,而聖經中「悔改」(希

臘文metanoia)一詞,意思就是「心意轉變」。雖然強調人的責任是十分重要,但

救恩也有多方面的條件;過於着重人的責任,就很容易消減了只靠恩典得救的重

點。不少經文都強調救恩的唯一條件是在基督里有信心(約三1636;徒十六

31;羅十9 等)。

(Ⅵ)亞米紐斯教導,信徒是會失去救恩的,因為人的意志一直是自由的。人

可以選擇犯罪,放棄他以前對基督的信心。這觀點是建立在一些容易引起爭論的經

文上,如希伯來書六章4 6 節和彼得後書二章20 22 節。但聖經清楚強調,信

徒今天所得的永生(約三16 ;約壹五11 13)是永遠的,並且因着基督所作的

(羅五1,八1),可在基督里穩妥保存(約十28)。


  (摘自慕迪神學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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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這個故事實在讓人好笑,居然露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