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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神儿女之名,并不是抹灭神重生之工!
送交者: repentant 2019年04月23日07:37:43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神重生之工已经付出,无法取消! 这才有失信者亵渎圣灵,羞辱耶稣之罪名!! 但义人的称呼,神儿女的称呼,却可以取消! 这没有问题。

被砍下而重死之人不得第二次重生!皆因亵渎圣灵,羞辱重钉耶稣。若砍下的是非信徒,就不可能不得再重生! 因为本来就没有重生,何来重钉耶稣之罪呢?!! 荒谬! 故砍下的都是重生的信徒!    

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同样, 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    
义人犯罪就不再是义人,神的儿女犯罪就不再是神的儿女了。称呼取消! 生命册上抹去!☝

约翰一书 - 第 3 章 9. 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作种)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10.  从此就显出谁是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    


可见,约一3:9必须经过约一3:10所说的神的修理砍下(不属神)这一过程,才成立!☝️ 9节对应人在基督里,基督在人里,; 10节对应人不在基督里,基督不在人里。

注意: 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应该翻译成"就不是神的儿女",见英文。Anyone who does not do what is right is not a child of God。即约翰认为凡不行义的,并非全都是神没有重生的,即便重生了的犯罪,也将不是神的儿女了! 称呼被取消。

可见,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的逆否命题不成立,即凡犯罪的就不是从神生的。这个是违反逻辑的,但却验证了约翰说的凡行不义的,就不属神,即约翰没有否认犯罪的可以是重生的,但重生的却不一定就是神的儿女! 因为犯罪了。这是正确的信仰。约翰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

约翰一书 - 第 5 章 第 16 节 人若看见弟兄犯了不至于死的罪,就当为他祈求,神必将生命赐给他。有至于死的罪,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

 约翰进一步说明凡犯罪的,是不信神,不认识神,是属魔鬼的。这也包括了重生的信徒又不信的情况!  

注意: 约翰指的犯罪,都是指持续犯罪,keep on sinning continue to sin。 

约翰一书 - 第 3 章 第 6 节 凡住在他里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他,也未曾认识他。 

 约翰一书 - 第 3 章 第 8 节犯罪的是属魔鬼,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


希伯来书 - 第 6 章 第 6 节 若是离弃道理,就不能叫他们从新懊悔了。因为他们把神的儿子重钉十字架,明明地羞辱他。

希伯来书 - 第 10 章 第 29 节 何况人践踏神的儿子,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又亵慢施恩的圣灵,你们想,他要受的刑罚该怎样加重呢。

加拉太书 - 第 6 章 第 7 节 不要自欺,神是轻慢不得的。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

彼得后书 - 第 2 章 第 10 节 那些随肉身,纵污秽的情欲,轻慢主治之人的,更是如此。他们胆大任性,毁谤在尊位的也不知惧怕。 

犹大书 - 第 1 章 第 8 节 这些作梦的人,也像他们污秽身体,轻慢主治的,毁谤在尊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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