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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奇異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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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神兒女之名,並不是抹滅神重生之工!
送交者: repentant 2019年04月23日07:37:43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神重生之工已經付出,無法取消! 這才有失信者褻瀆聖靈,羞辱耶穌之罪名!! 但義人的稱呼,神兒女的稱呼,卻可以取消! 這沒有問題。

被砍下而重死之人不得第二次重生!皆因褻瀆聖靈,羞辱重釘耶穌。若砍下的是非信徒,就不可能不得再重生! 因為本來就沒有重生,何來重釘耶穌之罪呢?!! 荒謬! 故砍下的都是重生的信徒!    

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同樣, 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    
義人犯罪就不再是義人,神的兒女犯罪就不再是神的兒女了。稱呼取消! 生命冊上抹去!☝

約翰一書 - 第 3 章 9. 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作種)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10.  從此就顯出誰是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    


可見,約一3:9必須經過約一3:10所說的神的修理砍下(不屬神)這一過程,才成立!☝️ 9節對應人在基督里,基督在人里,; 10節對應人不在基督里,基督不在人里。

注意: 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應該翻譯成"就不是神的兒女",見英文。Anyone who does not do what is right is not a child of God。即約翰認為凡不行義的,並非全都是神沒有重生的,即便重生了的犯罪,也將不是神的兒女了! 稱呼被取消。

可見,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的逆否命題不成立,即凡犯罪的就不是從神生的。這個是違反邏輯的,但卻驗證了約翰說的凡行不義的,就不屬神,即約翰沒有否認犯罪的可以是重生的,但重生的卻不一定就是神的兒女! 因為犯罪了。這是正確的信仰。約翰進一步證明了這一點:

約翰一書 - 第 5 章 第 16 節 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神必將生命賜給他。有至於死的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

 約翰進一步說明凡犯罪的,是不信神,不認識神,是屬魔鬼的。這也包括了重生的信徒又不信的情況!  

注意: 約翰指的犯罪,都是指持續犯罪,keep on sinning continue to sin。 

約翰一書 - 第 3 章 第 6 節 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 

 約翰一書 - 第 3 章 第 8 節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


希伯來書 - 第 6 章 第 6 節 若是離棄道理,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因為他們把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地羞辱他。

希伯來書 - 第 10 章 第 29 節 何況人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

加拉太書 - 第 6 章 第 7 節 不要自欺,神是輕慢不得的。人種的是什麼,收的也是什麼。

彼得後書 - 第 2 章 第 10 節 那些隨肉身,縱污穢的情慾,輕慢主治之人的,更是如此。他們膽大任性,毀謗在尊位的也不知懼怕。 

猶大書 - 第 1 章 第 8 節 這些作夢的人,也像他們污穢身體,輕慢主治的,毀謗在尊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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