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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三段中文的解經 羅3:9-20
送交者: 誠之 2007年05月26日23:21:46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保羅在哪裡證明了“猶 太 人 和 希 利 尼 人 都 在 罪 惡 之 下 。 ”?
誠之兄給段經文。

可見你沒有仔細讀!我在上面已經給了:18-2:29
你在查羅馬書時,要從頭看到這裡。然後才知道保羅在說什麼。

保羅的論述是人人 (外邦人,猶太人) 都在罪的權勢下,所以人人都需要被稱義 (1:18-3:20)
1:18-32 外邦人
2:1-3:8 猶太人
3:9-20是這段的結論。
然後在3:21-31闡明因信稱義之法

所以要明白3:9-20,必須從前面開始看,然後看保羅提供的解藥。

聖經對人的判斷是人都是“徹底敗壞”的 (total depraved) ,這是指範圍上,不是程度上。而人之所以沒有在程度上徹底敗壞,是因為神的普遍恩典 (即使是有好行為,也遠遠不夠得救。況且這個好行為也常被人用來自誇自傲,把神的榮耀竊為己有,更是罪加一等)。

保羅在這裡論述的,是描述罪的普遍性與嚴重性 (慕道友如果說,我這些都沒有啊!可以告訴他,你應該感謝神,神已經給你恩典,使你沒有變成有可能的那麼壞。但是人在各方面都違背了神的律法卻是事實。所以人都是有罪的,都配受神的震怒,也都需要福音的救贖。這就是保羅信息在今天的應用)


抄三段中文的解經給你們看 (我沒有刻意找改革宗的觀點,只是就網路上的資料找出來)

One:
http://www.ccbiblestudy.org/New%20Testament/45Rom/45CT03.htm

另參
http://www.ccbiblestudy.org/New%20Testament/45Rom/45GT03.htm


【羅三9】「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
〔文意註解〕「我們比他們強嗎?」『我們』指外邦人和不靠律法的猶太人(因保羅將他自己也包括在『我們』之內);『他們』指靠律法的猶太人。按人的本性而言,彼此是半斤八兩,誰也不比誰好。
「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在罪惡之下』指在罪的權勢與定罪之下。注意,在九至十二節這四節經文中,保羅一共提到九次罪的『普世性』(『都』字兩次,『沒有』四次,『連一個也沒有』兩次,『一同』一次)。

【羅三10】「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文意註解〕「就如經上所記,」保羅在十至十二節這一段話,引自詩篇十四篇一至三節、詩五十三篇一至三節和傳七章二十節,證明普世之人已淪為罪人,沒有一個例外。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這裡指人本性上的敗壞,沒有一個人能通得過神公義的標準。
〔話中之光〕(一)依人的眼光來看,人有好人、壞人之分;但依神的眼光來看,『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二)一個人是否『義人』,乃視他的裡面有否『義的生命』而定;不信主的人,自然沒有義的生命,所以也就不是義人。

【羅三11】「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
〔文意註解〕「沒有明白的,」指心思上的敗壞,人的思想變為無知昏暗(羅一21~22;太十三14),因此不能認識神和正道。
「沒有尋求神的,」指需求上的敗壞,人只顧追求滿足身體和精神的欲望,卻不尋求神以滿足最深處心靈的虛空。
〔話中之光〕(一)『沒有明白的』,可見人的理性並不可靠,若非聖靈光照、作工,我們憑自己實難領悟救恩的道理(林前二14)。
(二)墮落的人憑己意是永不會尋求神的。只是由於聖靈的工作,人才會這樣做。
(三)不是我們尋求神,乃是神來尋找我們(路十九10)。如今祂既找着了我們,就要我們反過來尋求祂(太七7~8)。
(四)神所尋找的,乃是我們這個『人』(創三9);但我們信徒所尋找的,卻往往不是神自己,而是神之外的一些『福氣』。

【羅三12】「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文意註解〕「都是偏離正路,」取喻於魚因餌而被引,野獸因誘而陷入網羅,旅人因受吸引而走到岔路;指人生方向上的敗壞,人都迷失在世界裡,生活沒有目標。
「一同變為無用,」是指食物腐敗不能吃,除了丟掉沒有任何用處的意思;轉指人生功用上的敗壞,人辜負了神當初造人的心意和目的。沒有基督的人性是乖戾、沒有用的東西。
「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指行為上的敗壞,沒有一個人願意在該盡的本分之外,多作一些榮耀神的事。
〔話中之光〕(一)正路就是神自己,一不尋求神就偏離正路,最可怕的是一同變為無用;何時不尋求神,何時就變成一個無用的人。
(二)在神的眼光中,人的用處就是作神的器皿,除此之外,人算不得甚麼;人生的目的,就是為神所用。
(三)犯罪乃是全人類普遍性的問題,並不限於某些人或某種人才會犯某種的罪。
(四)『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節),『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這是神的判定;可見我們所以能得救,並不是因為我們比別人好,完全是由於神格外的恩臨到了我們。

【羅三13】「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氣,」
〔文意註解〕「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本句引自詩篇五章九節;這裡指人內心的腐敗,到處散播死亡和污穢(太廿三27;十五18~20)。
「他們用舌頭弄詭詐,」指人習慣於欺哄、詐騙,而成為生活的一部分。
「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氣,」本句引自詩篇一百四十篇三節;這裡指人被魔鬼利用,傳遞害人的毒素。
〔話中之光〕(一)人身上的四肢百體,犯罪最多的,就是口舌;最難制伏的,也是口舌(參雅三1~8)。因為口舌乃是全人的發表,全人裡面所充滿的,就由口舌說出來(參太十二33~37)。
(二)人的口舌所以污穢,是因為人的本性邪惡。因此當以賽亞看見聖潔之神的異象時,他立刻感覺,『我是嘴唇不潔的人,又住在嘴唇不潔的民中』(賽六5)。
(三)我們如果不活在靈里,而活在肉體裡,就會說出可怕的話,往往帶來詭詐和死亡。
(四)惟有我們的主,當祂在地上行走的時候,雖然仇敵環伺周圍,常要找祂的話柄,想要就着祂話語上的錯誤,來陷害祂(太廿二15;路十一53~54);祂卻在話語上,顯得全然公義,完全得勝。哦!祂真是神那太初就有的話,安定在天,永不改變(參約一1;詩一一九89)。

【羅三14】「滿口是咒嶁苦毒。」
〔文意註解〕本節引自詩篇十篇七節;指人的言語缺少造就人的好話。
〔話中之光〕(一)言為心聲;我們的心靈若是被聖靈充滿,我們的嘴唇就會充滿了頌讚、感謝和造就人的話了(參弗五18~19)。
(二)基督徒口中的話語,乃是裡面信心的指標;真有信心的人,其信心的行為表現,乃在於話語上沒有過失(參雅二26~三2)。
(三)我們應當求主『禁止我的口,把守我的嘴』(詩一百四十一3)。

【羅三15】「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
〔文意註解〕本節和第十六節引自箴言一章十六節和以賽亞書五十九章七節;指人勤於犯罪作惡,且精於逃避刑責。
〔話中之光〕(一)我們的腳應當『不站罪人的道路』(詩一1)。
(二)許多信徒行走主的路不快,但行走世界的路卻會飛跑。

【羅三16】「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
〔文意註解〕指人的手到處施行殘暴:不僅不以服事為念,反給別人帶來毀壞和禍害。

【羅三17】「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
〔文意註解〕本節引自以賽亞書五十九章八節;指人的心未曾知道平安的路。人根本就不懂得享受心靈的安息。

【羅三18】「他們眼中不怕神。」」
〔文意註解〕本節引自詩篇卅六篇一節;按原文又可譯『他們翻着眼睛地不怕神』,意思是他們用眼睛表示不怕神。人目中無神。
十三至十八節這一段話是證明,好像臨死的病人被醫生驗明,渾身是病,無可救藥。
〔話中之光〕(一)世人瞎眼不認識神,因此行事全憑心中所好,而不怕是否得罪神。
(二)怕神、敬畏神,乃是一切敬虔行為的根源;人一不怕神,自然便會產生出許多敗壞的行為來。
(三)許多基督徒怕人不怕神,但真認識神的人怕神也尊重人。
(四)落在永生神的手裡,真是可怕的(來十31)。

【羅三19】「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文意註解〕「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前面十至十八節所記經上的話,就是『律法上的話』,因為猶太人看整本舊約聖經都是律法(參約十34)。
「律法以下之人,」按原文又可譯作『律法以內的人』,指猶太人。
「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猶太人和外邦人都一樣有罪。
由本節可見,律法的功用並不是要使認識律法的猶太人(即律法以下之人)自認為高人一等,反而是在指證出他們的錯來,使他們無所遁辭,叫他們無法不承認,自己也和外邦人一樣,都被神定罪,因而俯伏下來。
〔話中之光〕(一)感謝主,我們已經被主從律法之下贖出來了,所以律法上的話,並不能約束我們;我們也無需向任何律法的規條負責。這是何等榮耀的釋放!
(二)我們既然脫離了律法,今後服事主,要按着心靈的新樣,不按着儀文的舊樣(羅七6)。

【羅三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原文直譯〕「…沒有肉體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
〔原文字義〕「稱義」算為義,脫離罪案,無罪。
〔文意註解〕「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凡有血氣的』是指一切屬肉體的人,猶太人和外邦人都包括在內;『稱義』是指神照着祂公義的標準來稱許人的行動。
這裡的話是就詩篇一百四十三篇二節的話加以發揮。既然人的肉體都是敗壞邪惡的(創六12),因此沒有一個人能靠行律法而稱義。神賜律法給人的目的,不是要人遵行,而是要證明人不能遵行,藉此人就認識自己的敗壞和邪惡。
「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這是前面一段話的結論,表明律法原是叫人知罪,人絕對不能因行律法而稱義。這一個結論在五章二十節和七章七至十一節重複出現,並且加以延伸和補充。
〔話中之光〕(一)神降律法的原意,並非要人遵行,乃為顯明人的罪惡,好領人悔改,靠主救贖而蒙恩。
(二)既然人不能憑行律法稱義,就當及早放棄此路,不再盼望改良自己,轉而簡簡單單的信靠主。


#Two:
羅馬書注釋 Dr. Thomas L. Constable

from:
http://cclw.net/gospel/asking/biblestudy/index.htm#
or
http://studentorgs.utexas.edu/acccf/section/religion/bible/roman/roman_2.htm

C• 所有的人都有罪3: 9-21
證明了所有的人,猶太人與外邦人,都在神怒氣之下之後,保羅又引用經文來作出結論認定了人類靈性的死亡。
3: 9 “這卻怎麼樣的呢?”引入一個針對人在神面前都是有罪這論點的結論。保羅將自己認同於他剛才所談論的猶太人,儘管猶太人從神那裡得到更大的特權,但他們並不比外邦人好,“在罪惡之下”意思是在罪的控制與咒詛之下。
3: 10-18 保羅所講話的對象主要是外邦人,這樣只是作出結論,而不是在引用聖經來開始他的討論。(參考希伯來書,該書作者採用的是相反的方法。)保羅所引用的經文段落即肯定了整個人類的罪性,也強調了罪對個人與公眾生活中各個方面的侵入(13-18節)。
在10-12節的開頭與結尾都提到了整個人類的罪性,智慧上,情感上,和意志上都受到罪的影響。請注意“沒有人”、“所有的人”、“連一個也沒有”這些囊括性詞彙的使用。在13-18節中,描寫了人的話語(13-14節)、行為(15-17節)、與態度(18節)都受到了罪的影響。
這一段是聖經中描寫人的完全墮落的最有力的一段,人的完全墮落並不是說每一個人都到了他可能達到的最壞的程度,但這個人的每一部分都受到了罪的影響,因而沒有一個人能做任何一件事來到聖潔的神面前可誇獎他自己。
“墮落意思是人在使神喜悅的測驗中失敗了,他標明了他在神面前的不配,這個失敗是完全性的,因為(a)它影響了人的各個方面,(b)它影響了所有的人)”(C. C. Ryrie, Basic Theology, pp 218,19)。
第18節指出了根本的問題,而對所引用的作出的結論(參1: 18-32)。
3: 19-20 一 個猶太人讀者有可能會說,剛才所引用的那一個段指的只是不敬虔之人說的,保羅為了使其這種說法沒有任何根基,就又提到了,不管律法(這裡的指的是舊約)說 到什麼,都是對那些與其有關的人說的,就是所有的猶太人。所有這定罪的結果就是,沒有一個人可以開口為他自己辯護(參啟20: 11-14)。“凡有血氣的”再一次指的是所有的人類。
律法的功用並不是給人提供一系列指引人到天堂去的步驟,而是顯明人沒有能力達致天堂(加3: 24)。耶穌先前已說過,沒有人完全行出律法(約7: 19)保羅在羅馬書中就律法有更多要說的(參加2: 16;3: 2、5、10)。如果一個犯了律法中的一條,他就是一個犯律法者,律法象一個鏈環一樣,一個環被損壞,整個鏈環就是壞的了。如果有人想要以完全的義來博得神的稱讚,那麼他就必須完全行神的律法(參太5: 48)。因此,通過行出神的律法所要求的行為來稱義是不可能的(見Kenneth W. Allen, “Justification by Faith,” Bibliotheca Sacra 135:538(April-June 1978):109-16)。
每一個人都需要福音,因為他是一個罪人並在神的定罪之下,在羅馬書的這重要的前一部分(1: 18-3: 20)里,保羅證明了整個人類都是有罪的。他首先表明了總體上所有人的需要(1: 18-32),然後又特定提到了那些自以為義的人的罪性(2: 1-3: 8)。他提出了神審判的三個原則(2: 1-16),證明了神的選民猶太人的罪(2: 17-29),然後又回答了猶太人可能對他的論點提出的反對意見(3: 1-8)。然後通過指明舊約也教導了眾人的墮落而作出了結論。


#3 : 蔡哲民
from:
http://www.fhl.net/main/bible/read/new06.htm


三、全世界被定罪(#3:9-20|)
(一)人人都在罪惡下#3:9|
●「我們」比他們強:指前面所說的猶太人(「他們」就是指外邦人)
或指基督徒(讀者,「他們」就是指猶太人)。
●「證明」:法庭用語,意思是「事先指控」、「已經起訴」。
●『罪』:在保羅的思想中,罪是一種可以控制人的勢力,他提到
罪時,可以看到一種明顯的趨向,把罪擬人化(personification)
,他很少使用罪的複數型,而新約其他作者卻常使用罪的複數型。
◎我們這些知道罪的來龍去脈與上帝審判的人比其他人強嗎?當然不!
(二)聖經對普世敗壞的證明 #3:10-18|
●本段用了七個引句,全部出自七十士譯本。
●「明白」:認識神與真道
●「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說的話像剛打開的墳墓一樣惡臭。
●「弄詭詐」:油嘴滑舌。
●「平安的路」:應該是「和睦之道」或「和平的路」。指罪人不懂
如何和平共存。
◎保羅引用舊約這些經文討論人言語的罪所帶來的結果。#3:13-15|
◎他們走到哪裡,哪裡就有毀滅與破壞的痕跡。#3:16-17|
(三)律法的作用 #3:19-20|
1.舊約聖經里的話是向律法以下的猶太人說的,為要使人在神審判時
不能有什麼藉口。#3:19|
●「都服在神的審判之下」:直譯作「叫普世的人都成為對神負責」
。「對....負責」是法庭用語。
◎前面所引的聖經的話,既是出自聖經,當然就是對猶太人說的。
而猶太人認為外邦人不信神,是罪人,而聖經又說猶太人也是罪
人,那不就是等於「所有人都是罪人」。
2.沒有人能靠遵守律法得以被宣判為義。 #3:20|
●「所以」:應該譯為「因為」。
●「血氣」:「肉身」。
●「行律法」:直譯是「律法的行為」,指「律法吩咐的行為」。
3.律法的功能是「叫人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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