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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康來昌:天主教與因信稱義
送交者: 天嬰 2008年07月24日15:32:41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去年(2007)四月底,美國福音派神學協會(Evangelical Theological Society)主席Francis Beckwith離開基督教,加入天主教,驚動了美國教會界。其實,從19世紀以來,優秀的基督教人士轉入天主教的例子並不在少數,比如“牛津運動”領袖紐曼(Henry Newman),從加爾文福音派轉入聖公會,終成天主教的紅衣主教;信義會的優秀神學家牧師Richard Neuhaus,也在1990年代正式加入天主教。從天主教改投到基督教的,也大有人在。總有改宗(包括無神論變為有神論或相反)發生,所以,我們不必為此得意或憂愁,但應當有反省和歸正。 要了解天主教,或要說它有什麽對或不對時,要根據他們的“信理”(Doctrine)、或“信條”(Dogma),就是教宗代表整個天主教所發表的正式言論(注),包括在大會議里的決定。從“信理”來看,天主教不是異端,不過,它的確有讓基督徒要與之分道揚鑣的地方。 總的來說,天主教的特點在於“太多”,把許多不屬聖經的東西,如亞里斯多德哲學,摻入體系。贊成者認為,天主教因此有“猗歟盛哉”的自然神學,對理性、文化等的態度,比較健康、完備;他們的教堂富麗堂皇;神父學問淵博。基督教卻太狹隘、膚淺,卻斯特頓(G. K. Chesterton,一位20世紀初的天主教護教學者)對路德就有此批評。更有人抨擊清教徒∶“什麽唯獨基督、唯獨聖經、唯獨信心、榮耀唯獨歸神?是矮化基督、窄化聖經、醜化理性、僵化文明生活!”轉去天主教的人,很少說自己原來的教派不對,卻強調天主教的傳統更豐富,而且會越來越豐富。 筆者的道德、學問,遠遠不能和他們比,但堅信,改教家如路德、加爾文和清教徒的教義及實踐,最正確、合用。改教家也有錯(筆者當然更有),應根據聖經,不斷地改革、豐富。面對天主教、無神論、異教徒,基督教最好的做法是,更謙卑、渴慕地聽信聖經真理,有愛、有智地對他人活出真理、傳揚福音,就是神掌權的真理,因信稱義的福音。天主教有偉大、精彩、摻雜的傳統,但為得到這偉大、精彩、摻雜,換來一個不穩的(雖不是全錯的)信仰基礎,那是不值得的。 關於馬利亞的分歧 一般基督徒認為,拜馬利亞是天主教的基本錯誤。我們來看一下歷史∶約第三世紀開始,馬利亞就被提升── 第一,馬利亞被稱為“神母”(mother of God)。基督徒聽了會嚇一跳,認為是褻瀆。但這話的意思,不是說馬利亞產生了三位一體的真神,而是說三位一體的第二位,聖子,的確是在她腹中有了肉身。她生的是人,但她生的也是神。“神母”的頭銜,是要強調耶穌的神性。這一點,改教家和天主教都肯定。 第二,路德、加爾文都承認(但我們今天大概不承認、還會奇怪為什麽要這樣說)∶“馬利亞永遠童貞”,生了耶穌以後也是。那聖經里耶穌的兄弟是怎麽回事?一般解釋∶是約瑟前妻的小孩;或, 的堂兄弟、表兄弟。 第三,馬利亞沒有原罪。這嚴重,因為表示馬利亞不需要耶穌的拯救。可是,天主教說,馬利亞仍然是被耶穌拯救的,只是這個拯救是個特別的恩典,不是洗去她的本罪和原罪,而是讓她根本不沾染罪。 主張一,我們可接受;而二、三雖多餘,但不是異端。 天主教強調∶我們從不把馬利亞當神,我們拜(latria)神而敬(dulia)天使、聖徒。對馬利亞是至敬(hyper-dulia),比對最大的天使還要敬,因她生養耶穌,但跟拜神不一樣。我們向馬利亞等禱告,遠多過向神禱告,因神太偉大,我們太渺小,聖徒、天使、馬利亞和神那麽親,請他們代呈、轉述我們的需要,不是更有效嗎?越向馬利亞禱告,越是承認神至高無上,和馬利亞的柔和可親。 這種講法也許不需要多駁斥,因聖經勉勵彼此代禱。但即使沒把馬利亞當神,也不該如此親近她(和其他聖徒天使),而遠離神。當行之道是∶我們要更認識基督、聖靈及教會的豐富,知道、經驗並操練中保耶穌的親切及完全、保惠師的體貼及周詳、教會的肢體關懷,就不會誤入歧途了。 不當,但不是異端 以下談天主教的不當,和他們為什麽不是異端。 “異端”,首先是指對神的認識──即“神論”──出了錯誤。錯在哪裡?在“三位一體”上。“異端”不相信“三位一體”。 第二,在認識基督,即“基督論”上錯了。基督是誰?正統的答案∶基督是“二性(完全的神性,完全的人性)一位(神的位格)”,搞錯就是異端。 第三,錯解“基督的工作”,就是錯解“救恩論”。這方面不對,不得救。 神論、基督論、救恩論(這三者關係密切,互相有影響,分開講是不得已)不出問題,就不是“異端”。路德、加爾文在前兩項和天主教一致,爭執在救恩論(核心是“因信稱義”),他們認為天主教的教義,有嚴重的錯誤,會使人失去救恩。這要從伯拉糾談起。 奧古斯丁主張∶“全能神預定一切,有原罪的人全然敗壞。”四世紀愛爾蘭的修士伯拉糾認為,這是宿命論,把神變成專制暴君,使人懶惰、絕望、消極、犯罪、不行善、不傳福音。他說∶人沒有原罪。病、死等痛苦是自然現象,不是罪惡的刑罰。我們需要救恩沒錯,但所需要的救恩就是“耶穌基督作我們的榜樣”。我們的可憐不在有原罪,而在於有天生、自身的能力行善,卻不肯行。耶穌的偉大不在於 是神,而在於 奮不顧身、愛人至死的榜樣。 伯拉糾被教會定為“異端”,就有“半伯拉糾主義”(Semi-Pelagianism)出現。這一派承認神的權柄、恩典,及人的原罪,但還是把神“絕對”的權柄、“白白”的恩典,以及罪的可怕打了折扣。他們和伯拉糾沒有本質上的不同,都認為∶ (1)人信耶穌是自己的選擇。“得救第一步的願望”,是由人的自然能力而來,而並非正統神學強調的,人若能揀選神或做任何正確的事,都因神先如此定意。 (2)靠耶穌入門,憑自己成聖。“半伯拉糾主義”說∶人既可以先擇善固執,當然可以靠自己善始善終,不需要靠神的恩典來幫助。這是加拉太教會異端的翻版,保羅責備他們∶“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你們是這樣的無知嗎?”(《加》3∶3)。 天主教信理說∶開始信靠神,繼續信靠神,是因為神“在前的恩典”(Prevenient Grace)和“跟進的恩典”(Subsequent Grace),使我們的自由意志跟 合作。路德、加爾文和愛德華滋等,都全面、徹底、強烈地反對“合作”、“自由意志”,認為這是伯拉糾。他們強調∶人不能自由選擇神。但天主教說∶能! 因基於神的權柄和恩典,我們可以承認,天主教不一定是伯拉糾。但他們的說法,不如奧古斯丁及改教家,後者更合聖經。 關鍵問題∶因信稱義 天主教也講“因信稱義”,不過他們說,神所給我們的“義”,是infuse、是注入我們裡面的。基督教則強調,“義”是imputed、加在外面的,是forensic,就是法律上宣判我們無罪,我們裡面其實還是有很多罪惡的。 天主教認為這種說法,是使神說謊(因神宣告罪人是義人,這是不公)、使人虛偽(明明有罪,還以義人自居,這是無恥)。基督教則認為,天主教使人自誇、恐懼。 這是關鍵問題,我們來多討論幾句。 從罪人的理性來講,“因信稱義”非常荒唐不合理∶我們的行為不好,神卻說我們好,因為行為跟稱義沒有關係;我們不守律法,神卻稱我們為義──這有違基本的道德、正義觀念。 學生問老師∶“我應該做什麽,才可以得A?”老師會說∶不遲到、早退,要全勤,課堂考試、作業都優秀,等等,就可得A。老師不會說∶“要得A?你相不相信我會給你A?”學生說∶“我信。”老師就把成績單拿出來,寫上A。還沒有上一天課、寫一篇作業、考一次的試,只因為信老師會給A,就得到A。人間沒有這麽荒唐的事。 或者,找工作時問老闆∶“我要做什麽,可有五萬月薪?”老闆會告訴這個人,該“做”什麽,而不會說,“月薪五萬?信不信我會給你五萬?”那人說∶“我信。”他馬上給五萬。沒有這種便宜事。 再如一個殺人犯,罪證確鑿。法官說∶“信不信我會判你無罪”?他說∶“我信。”法官就判無罪。這種法官是毫無正義的。難道我們的上帝是這種法官? “因信稱義”,其實跟上面三個例子不一樣。 不是想要什麽,然後相信神會給什麽,就能得到什麽。這叫做欲望,不叫信心。不是亞伯拉罕想要得兒子,神就給兒子。相反,他絕望了,不指望有兒子了,“亞伯拉罕就俯伏在地喜笑,心裡說∶‘一百歲的人還能得孩子嗎?撒拉已經九十歲了,還能生養嗎?’”(《創》17∶17)而是神的應許、神的話,使他重新有信心,繼而稱義並得子(參《羅》4∶17-21;《來》11∶11、12)。 那麽“因信稱義”是否違反理性、道德,甚至違反神的話?《出埃及記》34∶7中耶和華說,我“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耶和華怎麽可以做 自己厭惡的事情?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得先明白什麽叫做“神的義”,然後我們會明白,什麽是“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 義的定義 “神的義”,首先是指神是公義的。 公義、善良、誠實、聖潔、不顛倒是非。“ 是磐石, 的作為完全, 所行的無不公平,是誠實無偽的神;又公義,又正直。”(《申》32∶4) 第二,指 的法律公義。“你所命定的法度,是憑公義和至誠。”(《詩》119∶138) 第三,指 要求人行義。“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6∶8) 第四,“神的義”是說,神要用 的公義來審判萬民。“ 要按公義審判世界,按正直判斷萬民。”(《詩》9∶8)這審判的結果是忿怒。《羅馬書》1章講,神的義就是神的怒。因此馬丁路德越看聖經就越怕,不僅怕,還恨∶“我恨神的義,我恨神,因 不讓我有絲毫平安。” 但是後來他發現,神的義竟然等於神的拯救∶“ ┅┅就用自己的膀臂施行拯救┅┅以公義為鎧甲,以拯救為頭盔┅┅”(《賽》59∶16-18)“耶和華啊┅┅憑你的公義搭救我!”(《詩》31∶1)所以,“神的公義”就是“神的慈愛、拯救”。 如何赦免 神的義怎樣救罪人? “赦免”,就是廢掉律法?不能,律法永遠都不會廢掉。 單講赦免的神學家忘了∶赦免必須建立在代贖上,才沒有廢掉律法。《以賽亞書》53∶4-6,“ 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背負我們的痛苦┅┅ 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 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 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 身上。” 所以,是耶穌代我們受罰,我們的罪惡都歸在 身上,我們才得赦免。 新約、舊約、奧古斯丁、安瑟倫、路德、加爾文都是這樣說的。《哥林多後書》5∶21∶“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 裡面成為神的義。”這是交換。耶穌替我們成為罪,替我們承受罪的刑罰,替我們行了一切義,而 把這一切歸在我們身上,我們把罪歸在 身上。我們因信跟耶穌連結,所以,那完全屬於耶穌、不屬於我們的、耶穌所做的美好,便算在我們身上。 不是“成聖” 天主教承認,稱義完全是神的恩典,但不是唯獨靠信心才得到,要有以下步驟和行為∶洗禮洗去靈魂中的原罪、注入基督的義,受洗者要與神恩“合作”,包括受洗後犯罪得補贖∶告解、痛悔、領受赦免、不斷行善。 一般的理性,會很自然地接受伯拉糾、半伯拉糾,也很自然地覺得,天主教的“注入之義”,比基督教的“外加之義”更好,因既強調了恩典,也肯定了善行,這使神、人不至於不道德。 這想法的錯誤在於∶不知道“稱義”和“成聖”不同。基督教勉勵、提醒、強調信徒應有“成聖”的善行,結出聖靈的果子。但那果子雖然也是出於恩典,卻不能叫我們“稱義”,因為不夠完全。要在神面前稱義,人必須毫無瑕疵(參《創》17∶1;《太》5∶48;《弗》1∶4)。 惟有靠信 那麽,憑肉體、憑行為、憑律法,怎麽能得到?因為,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2∶10),動怒難免受審,動淫念就是犯姦淫了(參《太》 5∶21、28);律法是惹動忿怒,引發冤讎的(參《羅》4∶15;《弗》2∶15),行律法是被咒詛的(《加》3∶10)! 只有基督為我們行完了全部的律法。只有在基督里的人,就是因信披戴基督、因信與基督聯合的人(《弗》4∶24),才有這莫大的福氣稱義,也就是因信稱義。這不是抽象的神學,這是我們的生命和生活。我們必須知道,我們本身在神面前,始終無義可言;我們必須知道,神雖要求並肯定人因恩典產生的善行(逐漸成聖),但這善行也因不完全,而不能使人稱義;我們必須知道,“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羅》1∶17);我們必須知道,“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羅》3∶22)。 知道這些,人就謙卑,承認自己毫無可夸之處,又會感恩而歡喜行善。如果不知道,“不憑著信心求,只憑著行為求”(《羅》9∶32),那會永遠得不著義,像猶太人一樣,有熱心,但不是按著真知識,“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羅》 10∶3)。這人會勝驕敗餒,會永遠在“不完美”的控告下痛苦。 德蕾莎修女就是最明顯的例子,她的日記、信件、告解中(Mother Teresa∶Come be My Light),承認自己50年沒有找到基督,沒得到神赦罪的平安,非常痛苦。 德蕾莎太像得救前的路德和保羅了。律法下的人知道∶神這麽偉大,我的善良遠遠不夠,因此內心深處總隱隱有恐懼,無法抹去。即使像德蕾莎那樣的“聖人”,仍然會被控告,會有罪惡感、不完全感。魔鬼可以藉著每件事叫我們絕望灰心。 結語 人時時需要出於神恩典、藉聖靈、由耶穌、因人的信而來的義、平安、永生。因信稱義的福音,重要、偉大、甘甜。我們在此絕不能讓步,只能更強調並全力傳揚它。 注∶本文所引用的天主教官方立場,是根據奧脫(Ludwig Ott)所著《天主教信理神學》(台北,光啟社,1996)。 作者現任台北信友堂牧師。康牧師個人網站∶ Word 道( http://word.fhl.net/ ) 文章來源:《舉目》 http://www.oc.org/web/modules/smartsection/item.php?itemid=3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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