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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以撒 系統神學/因信稱義
送交者: 誠之 2002年12月12日21:29:17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以下摘自任以撒 系統神學

因信稱義
因信稱義是宗教改革時期的一個主要論點。保羅在致羅馬人書及致加拉太人書中,特別強調,人稱義不是倚靠行為,而是借着信心(羅三︰28;加三︰11)。按照人的本性,他本忿怒之子,應受地獄這刑,但神因他的慈愛和恩典,在基督耶穌里彰顯了另一條出路,即罪人可以靠着基督之功德,用信心領受他的義,以致被神宣稱為義人(羅三︰19~24)。
一、稱義之性質
“稱義”是一個法律上的名詞,是宣告或判決的行動。猶如世上的法官,在查驗證據後,據此宣告被告為有罪或清白,神在神驗證據後,宣布信徒為無罪,在法律的地位上,稱他為清白(詩卅二︰1~2;羅三︰21~24;加二︰16)。
宣告乃是一種法律上的行動,用意是確定人在神面前的地位,神宣稱他為無罪,由此改變了他的地位。他不再以他為罪人,反倒接納他為義人(林後一︰19)。這宣告的行動顯然並不改變罪人實際上的道德行為,因此與重生或成聖不同。
稱義的另一特徵是,神一次的宣告,對罪人一生有效,神不再重複宣稱某人為義,因為他在神面前的地位,不會再有改變(羅八︰33~34)。
神既是公義的神,絕不以有罪者為無罪(申五︰11),而他曾垂察全地,沒有找到一個義人(詩十四︰2~3),那末他如何可以不顧人的罪辜和罪責,宣布他們為清白的義人呢?他在依據何種證據,作此判決的呢?創製律法的神豈能不顧律法的條例麼?公義的神豈會以不義為義麼?聖經啟示說,神的語氣乃是耶穌基督的義行,藉此他將信基督的人算作義人,將基督的義披在他身上,算他為義(徒十八︰39)。
二、稱義之依據
(1)天主教的觀念。自中世紀時開始,天主教漸漸認為,稱義是神的恩典和人的善地合作而成的果實。他們教導稱,借着重一,人用信心領受了神的恩典,這恩典能幫助他行使基督徒的美德,然後神因着這些美德而宣告他為義人。罪人本身向善的意志,和神所賜與的恩典,協同使他獲得義人的地位。神的恩典之能,果然是不可缺少的,但這恩典被灌注到罪人身上後所產生之義行,卻實在是人的義行。
天主教又把稱義和成聖,混為一談。他們認為,人若要保持義的地位,必須要繼續行善。
在宗教改革期間,天主教發起“對抗改革運動”,在曲雷得城舉行會議,重申天主教之教義。其中包括下列兩段關於稱義之教訓︰
“凡稱說罪人單因信稱義,其本人毋需合作而獲取稱義之恩,並毋需預備其心志之決定者,必被咒詛”(教法第九條第十六章)。
“凡稱說所領受之義並不借着善行而在神面前得以保持及增加,並稱說善行只是稱義之果實與標記,而不是增加之原由者,必被咒詛”(第廿四條)。
由此可見,天主教雖然承認,罪人是因信稱義,但卻否認信心是唯一的媒介。人必須加上他自己的善行,才能被稱為義;並且必須繼續行善,以保持義人的地位。
這種見解之目的或許有可嘉之處,它鼓勵信徒行善。但它卻是與聖經的“惟獨因信稱義”之教訓,大相徑庭,輕視了神的恩典。
(2)信心之義和行為之義的對照。
信心稱義和行為稱義是完全相對的方法。若要靠信心稱義,就必須排除行為的功德;若要把行為當作稱義之依據,信心就沒有足之餘地。人若把行為作為稱義的根據,就有所誇口,並因之擦除恩典(加五︰4)。
保羅舉亞伯拉罕為例,證明稱義完全是靠信心,不是靠行為。這項原則是不改變的(羅四︰3~5,23~24;加三7~9)。相反地,凡想靠行律法而稱義的,都必失敗,且被咒詛,因為無人桶完全遵守神的律法(羅三︰10~11;雅二︰10。參羅九︰31~32;十︰3)。
保羅並以他本人的經驗,作為見證。他在以往熱心追求律法之我,自稱在律法上是無可指摘的;但是當他認汪因信稱義之原則後,就把他從前認為寶貴的,看作無用,並完全放棄之,因為他確知,律法的義和信心的義,是不能和合相容的(腓三︰5~9)。
(3)神的義。神的義就是在律法之外所顯明的義。關於神的義,我們應當注意下列數點︰
第一,這是出於恩典的義,它完全是神的行動,叫人“白白的稱義”,故此其中不能摻雜人的行為(羅一︰17;三︰22~24,27~28)。
第二,這義是由基督成就的。他以自己的生命當作挽回祭,作了罪的贖償,所以神將我們的過犯,歸在基督身上(賽五十三;10;羅三︰25;五︰15~21;林後五︰21),同時將基督的義行歸與我們,以至他的順服成為我們的順服,他的善行成為我們的善行(羅五︰18下,19下;林前一︰30。參加二︰21)。
第三,神的義是借着信心而領受的。信心的目標是神的恩典和應許,即基督耶穌的義。凡放棄依靠自己的善行稱義,而信靠神所賜之義的人,都能獲得基督的義(羅三︰28;四︰5,24;加二︰16;三︰8~9;腓三︰9;來十一︰7;雅二︰23)。
但我們必須認清,信心不是變相的善行。信心的行動並不賺得義位,也不是一件可誇口的義行(羅四︰2;林前一︰30~32;弗二︰8~9)。
接受一件禮物,並不構成禮物的一部分,因禮物完全是來自送禮者。加爾文正確地指出︰“信心是指向基督,但本身不是基督;它指向基督的義,但本身並非是基督的義”(3︰11︰11)。
第四,神稱罪人為義,並不與他公義之本性衝突。神的律法並被廢止,罪也並未被忽視,因為,律法在基督身上已經成全,罪的代價也已由他付清(羅三︰25;八︰32~33;十︰4;約壹二︰2)。
三、稱義之結果
(1)罪得赦免。因信稱義的一個立即後果,就是罪的赦免。神不再記念我們的過犯,赦免我們一切的罪惡,無論是以往的,目前的和未來的。他免除我們的罪責,不再定我們的罪(詩卅二︰2;一O三︰12;賽一︰18;羅五︰9;八︰1,33~34)。
(2)獲得永生。永生之獲取,是稱義正面的結果。它與負面的赦罪可說是一種結果的兩面。信主的人,不至滅亡,反得永和。保羅論到這事的兩方面,說︰“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里,乃是永生”(羅六︰23;參多三︰7)。
(3)與神和好。被稱義的罪人,重新與神和好。他們不復站在敵對的地位上,卻親切如(羅五︰1;林後五︰18~21;弗二︰16)。雅各在論到真實的信心時,引證兩段舊約經文,指出因信稱義的後果之一就是成為神的朋友(雅二︰23引創十五︰6及賽四十一︰8)。耶穌也稱他的門徒為朋友(約十五︰14~16,19)。
(4)嗣子之分。當神宣稱某人為義時,他同時接納他為嗣子,歡迎他進到神的家裡,隨天國的產業(約一︰12;來二︰10;十四︰3;徒廿六︰18;彼前一︰4)。信主的人有聖靈的心內作證,證明是神的兒女。他們不再存恐懼之心,如同奴僕恐懼主人的忿怒,倒以兒女的身分,呼神為父,坦然無懼地向他祈求(羅八︰14~17;加四︰4~7;太六︰9;參來四︰16)。
神並叫我們與基督同作後嗣,同得榮耀,同審世界,同享天國的繼業(羅八︰17;林前六︰2;路廿二︰29~30)嗣子(領養的兒子)和聖子(獨生的兒子)的來源果然不同,本性品質也是不同,然而神卻接納我們如兒女,並作基督的弟兄(來二︰11;約廿︰17;約壹三︰1~2)。
四、對因信稱義之異議
有三類經文似乎與因信稱義的教義不符。第一類經文教訓稱,神將要按照人在世上的行為審判他。第二類經文論到神必要報答人的善行。第三類經文關於雅各書中稱義和善行之關係的教訓。
(1)按行為審判。羅二︰6~8;林後五︰10;林前三︰13;彼前一︰17;太十六︰27;廿五︰31~46。
仔細閱讀這些經文的上下文,就會看出,這些話是對信徒說的,至少是對外表上已經承認墓督的人說的。他們已經脫離了律法的審判和咒詛,現在應當顯出信心的生活。信心若無行為,只是一種抽象的觀念,無從捉摸。行為使信心成為具體化,證明信心的確鑿。正如一棵樹的好壞,可從它的果實上察覺,凡真有信心的人,也必會結出聖靈的果實(太十二:33;加五:22~25)。
而且,凡有真信心的人,雖或在墓督的根基上建造不固,這些工作會被毀滅,他們卻仍被列在得救之人中,可見行為不是得救的量尺(林前三:13)。惟有那些口是心非,言行不符的人,要在末日顯出他們的真面目(太廿五:43~45;參太七:23~23)。
當神在末日審判世人之時,衡量的準繩乃是看他在世上的行為是否是出乎信,他的信心有否產生善行,因為惟有出於信心的行為,才是配得讚許的(帖前一:3)。
(2)按行為報答。箴廿︰7;廿五︰21~22;太六︰1~6,16~18;路六︰38。
這部分的經文,號前一段所提的經文,略為不同。這裡不是論到審判的依據,而是論到善行的得賞。罪人既是靠恩典得救,白白的稱義,那末神為何要給他們賞賜呢?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可從兩方面來考慮。第一,福音的根基不能被放棄。福音的信息毫無疑問地指出,罪人是因信稱義,賴恩得救的。他的善行也是聖靈在他心內運行之果效。耶穌曾兩次用比喻說明此點。第一個比喻是論到僕人和主人的關係。祂說,當僕人按照主人的吩咐,作完一切工作後,只當說:「我們是無用的僕人,所作的本是我們應分作的」(路十七:7~I0)。另一個比喻是論到工作時間和工資之給與。各人工作的時間雖長短不同,所領的工資卻是相同,證明工資也是出於主人的慷慨,否則他們都是遊手好閒,無工可作的人 (太廿:1~I6)。
第二,在另一方面,神為要鼓勵祂的兒女行善,利用賞賜的應許來激發他們向善背惡。如同世上的父母應許兒女某些禮物,如果他們勤力和善,雖然這些是他們應盡之本分。應許仍是賞賜,不是酬勞。
(3)信行並重。 雅二:21~22,24~25。雅各利用亞伯拉罕的行動作為實例,解釋人稱義 ,不但是靠信心,也靠行為。非但如此,他更稱妓女喇合善待以色列間諜之行動,作為她在神面前稱義的根據。雅各在此處的教訓,似乎與保羅因信稱義的教義相背。
馬丁路德曾因此一度否認雅各書為聖經經卷,雖然他承認該書包含屬靈的教訓。然而宗教改革運動並未擯除雅各書,並繼續承認它為經卷,與其它經卷具有同等的權威和地位。
雅各寫這卷書的目的,是要勸勉基督徒,應當信行相稱,不可只聽道而不行道(一:23);要照顧寡婦孤兒(一:27);不要看人的衣着對待人(二:1~9);信心必須在行為上顯明(二:14~26);要約制口舌(三:2~13) ﹔不要彼此論斷,批評,或紛爭(四:1~12);不要專顧金銀財物(五:1~6)。雅各書可稱為是一本基督徒生活實踐寶訓。
確定了雅各寫書之主旨,我們才能意會信心與行為並重之原理。在當時教會中(現在教會也是如此),顯然有許多教友只是口頭信主,行為卻無多大改變。因此,雅各警戒他們,應當信行一致,否則單是口頭信主並不能在神面前被稱為義。然後他引證亞伯拉罕獻上以撒的實例,來證明他的論點。
但是,我們應當注意,亞伯拉罕被神宣稱為義是在他奉獻以撒之前。雅各也了解這一點,所以在他論到奉獻以撒之事以後,沒有引用獻祭後神對亞伯拉罕祝福的話,反倒引用以撒尚未出生前,亞伯拉罕因信神對他所作的應許,而被神宣稱為義的經文(創廿三:17~18;十五:6)。可見雅各和保羅一樣相信,人被稱義單是因信之故(羅四:2~3,20~22)。
雅各提起亞伯拉罕奉獻以撒之事,為要證明亞伯拉罕之信心是一個真實的信心。故此,天使對他說:「現在我知道你是敬畏神的了」(創廿三:12)。可見亞伯拉罕奉獻以撒,是一種信心的行動;他的行動表明了他的信心,或稱成全了他的信心(雅二:22)。
妓女喇合的行動,也是同一個原理。因為她已「知道耶和華已經把這地賜給你們(並相信)耶和華你們的神,本是上天下的的神,」所以她把以色列的間諜藏在屋頂上,並且以後放走他們(書二:9~16)。她的信心,若與亞伯拉罕的信心比較,真是微乎其微,但這微弱的信心卻推動她的心,以至得救(來十一:31)。
保羅在致羅馬人書前半卷的主旨,是要推翻一切自以為義的根據和理論,而雅各的主旨乃是要駁斥單信不行的自我陶醉之心理。他們兩人作書之目的雖是不同,但在教義上並無衝突。因為真實的信心,必會產生善行(雅二:26;羅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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