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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會的公開化:機遇與障礙
送交者: 楊愛程 2010年01月09日10:26:21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家庭教會的公開化:機遇與障礙

楊愛程(首刊於《真理報》加西版20101月號

自去年一月以來,本刊對中國大陸家庭教會所面臨的處境和挑戰作了一系列探討,相信已經引起許多主內肢體及其它有興趣的讀者關注。最近,筆者收到 成都秋雨之福教會長老,本身又是法律學專家的王怡弟兄一篇文章,題目是 《家庭教會的傳統和公開化異象》  ,由於篇幅較長,無法照原樣刊出,下面作簡要述評。

 一、中國家庭教會的傳統:不從國教者

王怡將中國家庭教會60年(1949-2009)的傳統簡要歸納為四個層面:(1)信仰:在極權制度下持守基督是教會的唯一元首;在現代文化中持守聖經啟示的無誤與全備;(2)政教關係:

在政教合一體制下堅守政教分立的原則;在逼迫中持守對掌權者的順服;(3) 屬靈傳承:

十字架的舍己道路;  恆切祈禱的傳統;依靠聖靈的大能;末世中的積極宣教;(4)公共領域:

在民族主義國家持守天父世界的普遍立場;在最私人的空間(家庭)活出信仰的公共生活。 

他所說的“不從國教者 ”是指宗教改革以來,基督教會堅持與具有“國教”或“准國教”身份的教會體制分離 的傳統,現今中國大陸的“三自會”正是有這種身份的建制,而以 “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立國的現政權,實際上就是一種“政教合一體制”。他認為,以上四個層面,從基要真道之界定、信仰實踐之操練及信仰與社會政治之關係看,"家庭教會"的實質,就是在最私人性的場所,活出了最公開性的信仰。即使今天的聚會場所,開始走向一個從家庭向非住宅轉移的公開化運動。但"家庭教會"這一稱謂,形象地表明,信仰既是大公的,也是私人的;既是社會的,也是家庭的。這一從家庭到社會、從最私人到最公共的跨越,正是真信仰的標誌,也是我們理解家庭教會公開化的一個前提。 

二、城市家庭教會走向公開化

2004年以前,在私人空間內聚會的合法性尚無定論;直到2004年後,政府開始承認家庭聚會的合法性。國務院在這一年發布的《中國的宗教信仰自由狀況》白皮書中,公開宣稱“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習慣,在自己家裡舉行以親友為主參加的禱告、讀經等宗教活動,中國基督教習慣稱之為家庭聚會,不要求登記”。2006年的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儘管沒有明確提及家庭教會,但"宗教活動一般應在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進行"的規定,為非登記的家庭教會及其聚會留下了法律上的餘地。 隨後,各省開始根據此精神修訂地方性宗教事務條例,其中《四川省宗教事務條例》(2007年)作出了最明確的表達,"信教公民按照教義、教規和習慣,有在宗教活動場所內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也有在自己家裡過宗教生活的自由"

 2006年之後,私宅內聚會的合法性得到私人產權制度的支持和政府不確定的退步,在中心城市執法上出現較明顯的默許。加上"三自會"開始推行家庭聚會點,在各地吸引和要求家庭教會參加,藉此淡化家庭教會的概念。因此家庭教會能否透過"登記"取得合法性一度成為討論與嘗試的焦點。與些同時,聚會場所從私人空間向非私人空間轉移,聚會由"親友為主"向非特定公眾轉移的聚會公開化,成為一個越來越凸顯教會本質上的公共性的焦點。這樣,就一些在中心城市重新出現了事實上的"非三自"的會堂,成為教會公開化的新標誌。然而,這些會堂受到政府對租賃方非法治手段的打壓和限制,教會便試圖在城市私有房屋產權的間接保護下,選擇購房建堂,使"教產"成為一個達致完全公開化的的焦點。 

三、以"會堂"為衝突焦點的四個教案

20096-11月間,有四間形成公開"會堂"的城市家庭教會,即成都秋雨之福教會、北京守望教會、上海金燈台教會和上海萬邦教會,均因地方教會建造與會堂形成的因素,受到政府打擊。而四間教會也先後採取了一個相同的響應方式,即走向戶外崇拜,意圖保持公共崇拜的完整性。其中   秋雨之福教會,是第一間被民政部門以《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為由,並以"非法社會團體"的指控宣布取締的城市教會。政府繞開"宗教自由"議題,直接以"結社自由"的名義迫害城市教會,顯明了政府再一次地,比家庭教會自身更清楚地看到了家庭教會問題的實質。即家庭教會的合法性問題,就其與中國社會之關係而論,已不是一個單獨的宗教信仰自由議題,而必然同時涉及到至少5項憲法權利:

    A、結社自由。教會不可能單獨獲得合法登記,必然與整個社會結社自由的演進密不可分;

   B、出版自由。教會系統的龐大印刷需求,必然與整個社會出版自由的拓展密不可分;

   C、集會自由。教會的傳教、布道與公共崇拜,必然與整個社會集會自由的踐行密不可分;

   D、言論自由。福音的公開傳揚、宣講和見證,必然與整個社會言論自由的空間密不可分;

   E、財產自由。 私有產權的進步正在為城市教會提供最重要的世俗權利的支持,但不公平的土地制度依然制約着廣大的鄉村教會。

 

事實上,這5項憲法權利,已基本包涵了整個人權條款與憲政制度的鏈條。家庭教會若看不到自身的建造與合法化,與世俗社會廣泛的進步、變遷的緊密關聯;看不到上帝已把教會和福音在中國的前景,放置在了一個成長中的公民社會和一個轉型中的憲政制度中,並放在了一個共同體生活樣式的見證者、和一個良心自由的公民社會的榜樣的位置上,我們就無法看見上帝在這個時代定意要賜給我們的恩典。

 四、家庭教會的公開化異象

以秋雨之福教會為例 ,教會在失去室內聚會場所之後被迫舉行戶外崇拜,以保持會眾集體的信仰生活樣式。就教會本身的建造而言,是對"會堂"所代表的一種完整的聖徒共同體的樣式的堅持;就教會與社會的關係而言,則是在政府主動將家庭教會的議題拓展至"結社自由"之後,再次拓展議題,以進為退,以"集會自由"的權利予以響應。王怡長老說,他們在《不服"取締"提起行政複議的公告》中,從地方教會建造的角度,對他們的戶外崇拜予以了闡釋:

 為主基督的教會,他們重申以下兩個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退卻的原則,並相信這兩個原則既符合聖經的教導,也同時符合國家的憲法和一般法治原則: 

1、公共崇拜的原則:基督徒有在任何擁有財產權利(購買或租借)或不影響公共治安秩序的場所,共同敬拜上帝、表示信仰的權利。

2、教會治理的原則:基督徒有權在他們中間確定名稱、確認施行聖禮、接納信徒之條件,宣告信仰告白,制定治理規章,選立聖職人員。

 

他們在《行政複議申請書》(20097月)中,則對"教會"在當前法律中的缺失進行了闡釋,也為"教會"作為社團概念進入法律空間的可能性,意圖提供一個討論的起點: 

1、“教會”是一個基督教神學概念,不是當前的法律概念。

"教會”的原意是被上帝“呼出來的一群人,指向一群具有相同信仰的人的生命關係,可能上千上萬,也可能不到5人。從憲法和行政法的結社自由的角度講,一間教會可能登記為“法人”,也可能不登記為“法人”。

2、公民自願的結社、聚會或團體,包括了法人社團和非法人社團。

如同學會、茶話會,就是非法人結社的典型。只有當一個未經登記的“非法人團體”,直接以法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簽署民事契約時,才屬於《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第35條予以取締的非法結社行為。否則,《社團管理條例》就剝奪了公民普遍的結社自由。意思是說,50人以下(社團登記的最少成員限制)是不准結社的,以及公民之間一切“非法人結社”均是非法的。

3、《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宗教事務條例》都沒有出現“教會”的概念與定義。

對政府來說,一群人願意稱自己是“教會”,和願意稱自己是“同學會”、“親友團”或“八百羅漢”,性質上都是一樣的。但《宗教事務條例》僅將“教堂”列為宗教活動場所之一種,而未出現“教會”的概念。《四川省宗教事務條例》對何謂“宗教團體”做出了明確的界定,但其中也不包括任何具體的“教會”。

4、《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宗教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宗教事務條例》均沒有將“教會”視為宗教團體,或要求其必須登記為社團法人。

5、解釋和判斷什麼是“教會”,超出了民政局的管理權限和能力範圍,因此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如果“教會”的概念、性質,以及是否應當登記均無法律依據,政府職能部門對“教會”之概念、性質的判斷和認定,就侵犯了教會全體成員的宗教信仰自由。

6、迄今為止,無論成都、四川還是全國,均沒有任何一個以“教會”名義在民政部門登記為社團法人的例子。

涉及基督徒的法人宗教團體,只有“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和“基督教協會”兩家,但它們都不是“教會”。同時,作為組成政協的人民團體之一,“三自愛國會”也從未在民政部登記過。因此,要求一群自稱為“教會”的公民必須登記為法人,並以未曾登記為法人為由予以“取締”是無理由的。

 五、公開化異象的三個層面

政教關係的議題,只是家庭教會公開化的一個層面。無形的大公教會,本身就是公開的。即使在家庭的客廳中敬拜,這也是宇宙中最具有公開性的事件。因此教會公開化的意義,首先是與教會向上的敬拜目的相關,即公開的敬拜上帝,彰顯上帝的榮耀、主權和慈愛,在地如同在天。其次是與教會向內的教導、牧養與團契的目的相關,就是活出一個真實的聖徒共同體的樣式。第三,是與教會的福音使命和在世人面前對基督的群體性見證相關。即大使命說,"為萬人施洗,做我的門徒,凡我所教導的,都教訓他們遵守" 

因此,教會的公開化,首先是我們所信之道及這道在聖民群體當中的治理的公開化。換言之,公開化的異象,首先是一個教會建造的異象,其次是一個福音使命的異象,再次是一個文化使命的異象。

 王怡最後以兩段帶着上帝榮耀的命令與應許的經文,作為結束,並在天父上帝面前為着中國教會的感恩、讚美和祈求: 

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神是獨一的主。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神。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話都要記在心上,也要殷勤教訓你的兒女,無論你坐在家裡,行在路上,躺下,起來,都要談論;也要系在手上為記號,戴在額上為經文;又要寫在你房屋的門框上,並你的城門上。(《申命記》第64-9節) 

眾城門哪,你們要抬起頭來!永久的門戶,你們要被舉起!那榮耀的王將要進來。榮耀的王是誰呢?就是有力有能的耶和華,在戰場上有能的耶和華。眾城門哪,你們要抬起頭來!永久的門戶,你們要把頭抬起!那榮耀的王將要進來。榮耀的王是誰呢?萬軍之耶和華,他是榮耀的王!(《詩篇》247-10節) 

60年來,家庭教會的前輩聖徒,在會堂被擄的處境下,依然把神的話語寫在了自己"房屋的門框上"。今天,願主使我們聽見一個把神的話語寫在"你的城門上"的呼召,並施恩憐憫我們,給城市家庭教會屬靈的智能和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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