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律法是不是包括对病人也适用?
按圣经“先天变异性取向者”的确是违背了摩西的律法: 利未记18:22,以及20:13。有人直读圣经,说无疑他们有罪。在前面我已指出这里神所憎恶是“同性间出自主观的性放纵”。可按现在的法律,即使对那些“同性间出自主观的性放纵”的我们也没有按利未记20:13 要求的那样把他们通通处死。而且我们都知道,主对我们说这最大的诫命有两条,1)在天,要全心全意地去爱主;2)在地,要爱人如己。主接着又说:“All the law and Prophets hang on these two commandments.”( 所有一切律法和先知的道理都基于这两条诫命之上。太 22:37-40) 。那么,当我们用利未记18:22和20:13来定“先天变异性取向者”的罪的时候,我们不得不问自己这律法对这一特殊群体,一群特殊病人来说是否还继续适用? 当我们给他们不同的待遇和不同的称呼时,我们不得不问我们的行为是否还在遵循“爱人如己”这条根本诫命?
“先天变异性取向者”和我们异性恋者一样,也都是按着各自天生的性取向行性事。他们在性事上或许并没有“放纵”(可能也是每星期两次),也是一对一的关系,也都在追求相互间一生一世的许诺。只是由于性取向的先天不同,使他们在性行为方式上和我们大多数人不同而已。这是唯一的区别,除此以外他们和我们一模一样。如果我们同意前面说的,神并不是憎恶“具体某一种性行为形式” ,那么和我们异性恋者相比,他们又有什么更多的罪要悔改呢? 这是我们需要想清楚的地方。
他们的性行为在他们自己的眼里是再正常不过的了,是他们自己的 “自然关系natural relations ”,并不是性放纵的结果。他们并没有主观做错什么。相反,如果他们强迫自己和异性结婚,那反到是把他们的“自然关系”变成了 “不自然关系”了(exchanged natural relations for unnatural one )。我们的神真的会赞赏他们逆着自己的天性去强行和异性结婚吗?我很怀疑这一点。而且对这些患有先天疾病的病人,我们的神是不是会有特殊的怜悯和救恩呢?就像我们都知道要“因信称义”。但对一群天生智障的病人,他们无法理解和接受主耶稣,就必不会得救吗?我并不这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