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定論的繆誤以及以弗所書1:4的真意。 |
送交者: 雅歌 2013年01月10日17:29:33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預定論的繆誤以及以弗所書1:4的真意。
加爾文的預定論的謬誤在於不符合聖經,其中兩個最大的基本錯誤是: 1. 1。神預先命定有一些人能得救,另外有一些不能得救。 2. 2。能得救與不能得救的人是固定不變的。也就是說,一個人生下來,他能不能得救是“已經預定好了”。不管他多麼努力渴望想進神的國度,最終會失敗,因為神沒有選擇他。相反的,一個完全不想進天國的,也從來不努力尋找,追求神的國度,但由於神已經選定他,最終神會用盡各種方法改變他,讓他最後可以進去。
1. 關11。“神預先命定一些人能得救,另一些不能得救”的假設。 彼得後書3:9“主。。。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很明顯的否定了“神命定(decree) 有一些人不能得救”的假設。同樣的提摩太前書2:4也這麼說:“他願意萬人(人人)得救、明白真道.”
英文版聖經: NIV:“not wanting anyone to perish, but everyone to come to repentance.” New Living translation: “He does not want anyone to be destroyed, but wants everyone to repent.” International Standard Version:“He does not want anyone to perish, but wants everyone to repent.” King James Version:“not willing that any should perish, but that all should come to repentance.”
很明顯的神不願意有一人滅亡(沉淪),若神另一方面卻命定(decree)或預定(ordain)一些人滅亡(沉淪),這絕對是徹頭徹尾的互相矛盾。邏輯上全然互相排斥的。有網友提出“兩意論”(參考2),認為神有兩種不同的意念:一是“decree’s will”和“passive will”(或“desire”)。這種論調似是而非。若不是不了解“Decree”的字義,就是故意模糊概念。“Decree”(參考 3)有命令,(國王,有權位者)下旨,有法律上強制執行的意思。用在神就是神所排的命運(預定)。
如果神已經安排好(命運註定)某一個人不能得救,或某個固定比率的人數不能得救,然後再說“我希望每一個人都能得救”,豈不是口是心非嗎?聖經說神是不說謊的。神也沒得精神分裂症,或雙重神格。只是神學家為了遮蓋觀念上明顯的錯誤而捏造出來另一個錯誤來遮掩,也就是以謊言來圓另一個謊言。
在參考1 裡面,作者用“God’s decree to allow the fall”,這句話矛盾在哪裡呢?“Decree” 與 “Allow”是不相容和互相矛盾的。如果美國州政府頒發交通命令“容許”超過75英里時速,而你剛好開車超過75英里時速,哪裡算違法呢?神沒有命令人犯罪,也沒有容許人犯罪。
在伊甸園裡,神是這樣吩咐亞當的:“耶和華 神吩咐他說、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世紀2:15-16)。聖經告訴我們凡是違背神的命令,旨意,吩咐,心意的就是罪。這是聖經裡面定義的“罪”,不是什麼神學家們自己定義的“罪”,就是所謂的“達不到神的標準”。(關於罪的定義,俺以前曾經貼過)
很奇妙的聖經在彼得後書是用“主不願意一人沉淪”而在提摩太前書用“主願意人人得救”,這兩個陳述邏輯上不完全相等。合起來就是斬釘截鐵的陳述,是沒有灰色地帶。“我不是你的朋友”在邏輯上不同等於“我是你的敵人”。雖然彼得後書裡的後一句是。“乃願人人都悔改”,但是“悔改”與“得救”並不完全相等。總之,聖經里凡是重要的話或事,必然有重複記載的。若是記載三次的就是特別重要的。
2. 2。2。加爾文的預定論認為什麼人能得救與不能得救的人是固定不變的。 這完全違反聖經里耶穌說的話。耶穌說:“你們要努力進窄門”(路加福音13:24)。“努力”英文翻譯版有“Make every effort”(NIV),“Work hard”(New Living Translation),“Strive /strive hard”(KJ, ISV,…).希臘文ἀγωνίζεσθε,意思是to contend for a prize, struggle。 (拼命爭取,努力爭取)。如果某人得救不得救早已經決定如預定論所說,不管你多麼努力,多麼渴望,還是得不着,最終會失敗。相反地,你完全不需要努力,不需要做任何事,如果你是所謂的“被揀選”者,你就自然而然的在神的幫助下,成功了(得救了)。
若是這樣,這完全就像是被組頭操控的競賽,要誰贏就誰贏,因為早已註定。所有的努力都是徒然的“掙扎”。那麼耶穌的那一句“你們要努力進窄門”是徒然的,是沒意義的。
還有約翰福音1:12“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 神的兒女。”,約3:16“。。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請問“凡”和“一切”,若是有特例(“被預定最終不得救者”),能夠這樣使用嗎? 當然會有人強辯說那些人(“被預定最終不得救者”)最後會變得不信,原先接待主的,最後會變成拒絕他的,所以沒有矛盾。這些人把聖經簡簡單單,清清楚楚的話語變成不可理喻的。那麼,你現在信有什麼用呢?若是你不是被揀選的,最後還是會變成不信。你要是被揀選的,即使你現在不信,最終還是會信的,因為神會用他的大能以及各種手段讓你屈服相信他。這樣傳福音有什麼意義呢? 再說被“預定”不信者,他們是遵行神的“旨意”(Decree)不信,有何罪呢?耶穌說“惟有遵行天父旨意的才能進天國”(馬7:21)。要是他們“信了”才違反神預定的旨意,才有罪。
有人會說,你把加爾文的預定論看得太簡單了。太簡化了。“It is more than that”。 有一顆毒藥,人吃了必然七孔流血斃命。可是這顆毒藥加上了糖衣,有草莓口味,香草口味還有巧克力等。請問這顆還是不是毒藥?還是已經變成糖果?討論這毒藥是什麼口味有何意義? 更何況是討論這顆毒藥外面的包裝多麼精緻,多麼有藝術和商業價值。這全不能改變這是“毒藥“的本質!
同樣的,預定論里的“雙重預定”是企圖裹上糖衣,企圖假裝“為神辯護”,認為“墮落與神無關,是咎由自取”。沒錯,“墮落與神無關,是咎由自取”,是人犯罪應得的結果。可是神看你這麼努力的想改變“命運”,在最關鍵時也不幫你一把,而袖手旁觀,任由你墮落沉淪,因為你是被預定不能得救者,這樣合理嗎?合乎神的慈愛嗎?若是神憐憫你,助你一把,你竟然“得救了”,豈不是把神的威嚴掃盡?讓神“失算”了,自打嘴巴?
所有的預定論,就像那顆毒藥的本質,就是宿命論,不管裹上什麼糖衣,依然不會改變本質,都是違反聖經的!
從聖經里有無數個例子說明神改變主意,神後悔了。神把原先要降的災禍不降了。比如創6:7“耶和華說、我要將所造的人、和走獸、並昆蟲、以及空中的飛鳥、都從地上除滅、因為我造他們後悔了。”(“後悔”原文נִחַ֖מְתִּי,to be sorry, 為所作的事情悲傷,英文聖經有翻譯成“I am grieved that I have made them” ,“I am sorry I ever made them”, “it repenteth me that I have made them.”)。列王記上21:18-29記載神吩咐先知以利亞對亞哈王預言要滅他家所有的男丁,屍體必被狗和鳥吃掉。亞哈王聽了懊悔禁食,神就改變主意說“不在亞哈王還活着的時候,降這災。”
以賽亞書20:1-11記載先知以賽亞奉神的命令去見希西家王,告訴他說:“耶和華說:你當留遺命與你家人,因為你必死,不能活了。”後來神醫治了他的病,延長了他的壽命15年。還有約拿書裡神吩咐先知約拿對尼尼微城宣告再過四十天,尼尼微就要傾覆了。(約拿3:4)。後來尼尼微人悔改,神就不把所說的“定時預言”實現。神改變主意。聖經還有更多的例子,不勝枚舉。
可見的,神並沒有預定什麼人該滅亡,即使神已經吩咐他的僕人預言,還是可以因人的回應的態度而改變的。預定論的錯誤就是命運是不能改變的(“預定”的)。完全違反聖經的實例!
以弗所書1:4是在支持預定論嗎?
以弗所書1:4-5:” 1: 4: 就如 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 1 : 5: 又因愛我們、就按着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借着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 “
如果這裡寫的“我們”僅僅限於指定“保羅”和當代的“以弗所教會的會眾”,那麼預定論可以成立。因為這信是保羅寫給以弗所教會的。在這“狹義”的“我們”定義下,這兩節經文與大家無關,也與其他的使徒,其他的教會無關。保羅只是陳述他自己與當時的以弗所教會是“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揀選的”人。其他的使徒和教會有可能是或可能不是神揀選的。若是這麼理解,由於保羅沒有對其他的教會說過同樣的話,表示保羅不知道其他的教會是否是預先揀選的,或他已經知道其他的教會不是預先揀選的。
這情形就像有人中了一生最大的獎,而知道的親朋戚友不可能不告知。沒告知的情形只有兩種:還不知道有沒有中獎或已經知道沒中獎。
這狹義的“我們”不可能是保羅的意思。 若是這個“我們”是指不定數的人,比如“一切信神的人”,那麼加爾文的預定論就要破功。因為預定論基礎在“特定/指定的人”和“特定/指定的人數”(definite persons and definite numbers)。 若是一切信神的人都可以成為神的兒女,得“兒子的名分”,那麼表示任何人都有同等的機會,只要願意去做。這完全符合耶穌所定的唯一標準,“惟有遵行天父旨意的才能進去”。這是一個充分必要條件。任何人只要遵行天父旨意就一定能進去。任何人若不能遵行天父旨意就一定不能進去。完全沒有任何附加條件或例外。(No additional clauses,no strings attached, and no exception). 預定論無形中私自加上“一定要是神所揀選的人” 的附加條件。所以說是違反聖經。
但是如果保羅的意思只是“一切相信的人,能得到神兒子的名分”,為何要扯上“創世以前”,“揀選”和“預定”等字眼呢?
神所創造的萬物除了人還有其他的,比如動物和天使。先知耶利米說“人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先知以賽亞也說“神說:牛認識主人,驢認識主人的槽.以色列卻不認識、我的民卻不留意。”可見的牛,驢,狗對主人的忠心和順服,比大部分的人類好。新聞常看到西方某位老人家把遺產全部留給寵物,或捐掉也不留給子女的事。可見就情感來說,有許多人會覺得寵物比親人更貼心。
可是無論多麼有靈性的寵物,都進不了天國。都永遠無法得“神兒子的名份”。不但如此連不犯罪的“天使”也永遠不能得“神兒子的名分”(希伯來書1,2章)。這是何等大的恩典,何等大的尊榮。所以保羅這裡的“我們”是指廣義的我們,是指人類。所以可以把“人”代替“我們”,放進句子裡就是“就如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揀選了人、使人在他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預定人,借着基督得兒子的名分”。這是神的“揀選”,只有“人”才可以成為“神的兒子”,這是從創造之初,神所預定的,是不能改變的。所以人犯罪墮落,神要來拯救。天使犯罪,神並沒有拯救的計劃。(希伯來書2:11)
同樣的其他的生物,不管有沒有犯罪都只能歸於塵土。有人說,“不知者無罪,所以動物不可能犯罪”。這不是聖經里罪的定義,舊約聖經里就有“牛”/或動物觸死人,就要把動物殺掉的法律。
參考: 1.網友 轉載的Correct Misunderstanding (http://bbs.creaders.net/rainbow/bbsviewer.php?trd_id=812874)的用語“God’s decree to allow the fall。” 3. 2。 另一網友(http://bbs.creaders.net/rainbow/bbsviewer.php?trd_id=812805)企圖發明或採用“兩意論”,認為神有兩種不同的意念:一是“decree’s will”和“passive will”(或“desire”) 3。 3。“Decree”的定義:http://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decr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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