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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的經文支持:耶穌只為得救者付贖價
送交者: 追求永生 2013年06月27日07:18:26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與其在不清晰的經文按自己的錯誤神學推理,何如認真看看聖經清晰的經文。如果連主耶穌貫穿始終的“我為羊捨命”都不在意,卻把羊解釋為所有人;或者認為耶穌的寶血沒有效果,付了贖價以後還不能得人,也就失去了我們討論的基礎了。

 

從人的思考來看,如果認為神的救贖計劃和最終得救的結果一致並且得救的人數是一定的,就很難想像出神的智慧會出現在中間付贖價這個環節會突然出現超出神的計劃和最後救贖的人數這個現象。而認為耶穌是為了所有人付贖價的觀點,正是這樣認為的。

 

因此,耶穌只為得救者付贖價的觀點,既符合聖經,又和我們理解的神的救恩計劃和效果一致;而與此相反的認為耶穌為所有的人付了贖價的觀點,則既沒有經文支持,又缺乏和我們對神的救恩計劃和效果的理解一致。

 

 

有關耶穌贖價的部分經文如下:

 

20:28

22:20 

10:11  

10:15  

20:28

林前 11:25

彼前 1:2

1:5 使

5:9

 
 
下面是一篇討論有限救贖的文章,供參考。
 
限定的代贖
    

一、內容敘述

我們在這章討論的問題是:基督將自己獻上作贖罪祭,是「為全人類每一個人,沒有例外,也沒有分別」呢?還是「只為神所揀選的人」呢?換句話說,基督受死作贖罪祭,是要「全人類都有可能得救」呢?還是「只確定要使那些父神賜給基督的人得救」?阿民念主義主張「基督為全人類每一個人而死,沒有分別」;加爾文主義者則主張「在神的心意與奧秘的計劃里,基督只為被神揀選的人而死;至於其餘沒有被神揀選的人,只承受普通恩典,基督的死與他們沒有直接關係」。也許「限定的救贖*」(Limited  Redemption)比「限定的代贖*」(Limited  Atonement)更能清楚表達這件事的含意。基督「代贖*」(atonement)工作的效力當然是無限的,沒有哪個罪是基督受死還沒有辦法贖的;所謂「限定」(limited),是指「這個代贖產生的果效,應用到個別的人身上」是被限定的。這個「代贖產生的果效」一般稱為「救贖*」(redemption),所以我們可以說「救贖」被限定,不是每個人都有分。不過「限定的代贖」已經成了固定的神學用語,意義也為人熟知,所以我們還是沿用這個名詞。(譯註:代贖指「基督受死產生的客觀功效,就是使罪惡得赦」,救贖指「人接受基督受死的客觀功效,以致主觀上得救」。換句話說,救贖是代贖的果效,是代贖應用到個別的人身上的結果,也是「基督代贖」的客觀事實成為「人得救贖」的主觀經歷。本章後面使用這兩個名詞時,仍然有這樣的區別,請讀者詳查,否則可能會錯過作者強調的重點。)

〈西敏信條〉論到「限定的代贖」,是這樣說的:「……,所以一切在亞當里墮落,又蒙基督救贖的人,就是蒙神揀選的人,都蒙聖靈在適當的時候,用有效的恩召,使他們信靠耶穌基督,並且被稱為義,得兒子名分,得以成聖*,並且因信被基督的能力保守,以致得救。除了被揀選的人以外,沒有一個人蒙基督救贖、蒙神有效恩召、被神稱為義、得兒子名分、得以成聖,以致得救。」【注一】

我們在後面馬上就會說明,前一章的「揀選」經過邏輯的推論,勢必會得出這一章「限定的代贖」。如果神從亙古以來,就已經計劃要「拯救全體人類中一部分的人,而不拯救其餘的人」,那麼不管是說「神的工作對蒙揀選的人,和未蒙揀選的人,都具有相同的意義」,還是說「神差遣他的兒子,既為預定不得救的人而死,又為他所揀選得救的人而死,而且這兩種死都相同真實,意義也都相同」,這兩種說法似乎都有點矛盾。這兩個教義同舟一命,這個教義正確,那個教義就正確;這個教義不成立,那個教義就不成立。在邏輯上來說,我們不可能接受這個教義,卻拒絕那個教義。如果神已經揀選一些人得永生,而沒有揀選另一些人得永生,那麼原因很簡單:基督來到世上,主要是為了救贖神所揀選的人。



二、基督代贖的價值無限

「限定的代贖」這個教義並不是要限制基督代贖的價值與能力。代贖的價值有多高,要看是誰來代贖,代贖的人愈尊貴,代贖的價值就愈高。既然基督是以「是神也是人」的身分受苦,他受苦的價值是無限的。聖經清楚提到基督是以「是神也是人」的身分受苦,例如:「榮耀的主」被釘在十字架上(林前二8);惡人「殺了那生命的主」(徒三15);神「用自己的血」「買贖」了教會(徒廿28)。代贖的價值既然無限,所以神如果計畫要拯救全人類,這代贖的功勞是足以拯救全人類的。所謂代贖被限定,是指「這代贖功勞的對象」被限定,只有某些人得到代贖的功效,就是那些真正得救的人才得到代贖的功效。

說到這裡,有時候會有人誤以為加爾文主義教導「基督為這個人受了一些苦,又為那人受了一些苦,如果基督還要拯救更多人,就還得受更多苦」。但是我們相信,即使人類中蒙赦免得拯救的人數很少,這些人還是需要無限價值的代贖,才能使他們得到赦罪救恩的福氣。反之,如果有許多的人,甚至全人類都要蒙赦免得拯救,基督受死的功勞作為他們得救的憑據,也是綽綽有餘。這就好像如果地上只有一棵樹木,太陽要讓它生長必須發射的光線,和如果地上長滿蔬菜樹木,太陽要讓它們生長必須發射的光線,兩者是一樣的。同理,如果只有一個靈魂得救,基督必須為他受的苦,和如果大多數人甚至全人類得救,基督必須為他們受的苦,兩者是一樣的。罪人既然是得罪那位有無限尊榮的神,並且已經被定罪,要永遠受苦,除非另外有一位既有無限的價值,又為他犧牲的人物,否則他的罪就不能得贖。既然沒有人會因為「人類由於亞當犯罪而被定罪」,就說「亞當為這個人犯了一些罪,又為那個人犯了一些罪,所以如果有更多的罪人,亞當就還得犯更多的罪」,那麼他們對基督受苦,怎麼可以有那樣的想法呢?

 


三、代贖是在目的與應用上被限定

儘管代贖的價值足夠(sufficient)拯救全人類,但是代贖只對蒙神揀選的人有效(efficient)。代贖的功勞可以用在這個人身上,也可以用在那個人身上,並沒有區別,所以客觀來說,全人類都有得救的可能,但是主觀來說,全人類都得救是有困難的,因為罪人憑自己不能看見屬神的事,也不能欣賞屬神的事,只有被聖靈重生以致成聖的人,才能看見並且欣賞屬神的事,以致得救。至於神為什麼不把這個恩典賜給所有的人,神並沒有把其中的道理完全啟示我們。

如果神使代贖對每個人都有效,就會使代贖本身失去價值。如果代贖可以施行在每個人身上,但是有些人還是滅亡了,那麼結論就是「客觀來說,代贖使每個人都可能得救,但是實際上卻沒有使每個人得救」。按照阿民念的理論,代贖只是使每個人都「可能和神的恩典合作」罷了,如果他們願意,就可以和神的恩典合作,使自己得救。我們雖然不同意阿民念主義這種說法,但是這種說法至少還可以自圓其說,解釋實際發生的狀況。但是如果照前面的說法,「雖然代贖施行在每個人身上,但是有些人還是滅亡了」,就有點荒謬了。您看過一個人「雖然病得了醫治,卻還是死於癌症」,或是「雖然罪被除掉了,卻還是因為不信而滅亡」嗎?其實代贖的本質已經決定了代贖的範圍。如果代贖只使人有得救的可能,那麼代贖就適用於所有的人;如果代贖可以保證一個人得救,那麼代贖就只能適用於被神揀選的人。華菲德博士說:「我們倒底是要一個價值高的代贖,還是要一個範圍廣的代贖?我們只能在二者之間選擇一個」。基督代贖的工作如果施行在每個人身上,它的本質就必然減損。

討論到這裡,有一件事請讀者不要誤會。阿民念主義同樣對代贖有明確的限制,只是加爾文主義限定代贖的範圍,阿民念主義限定代贖的能力。加爾文主義限定代贖的對象,不過他相信代贖的功效,相信代贖能使許多人得救;阿民念主義限定代贖的能力,因為阿民念說代贖本身不能救任何人。加爾文主義者限制代贖的「量」,不限制代贖的「質」;阿民念主義則限制代贖的「質」,不限制代贖的「量」。加爾文主義者認為代贖好像一座窄橋,連接兩岸引人過河;阿民念主義認為代贖好像一座寬橋,但只到河的半中央。其實阿民念主義和加爾文主義都認為基督的代贖工作有限制,而且阿民念主義者所認為的限制比加爾文主義者所認為的限制更大。

 


四、基督的代贖完全滿足了律法的要求

如果基督的代贖對每個人都有效,不限制對象,那麼就一定會像阿民念主義所說的,這個代贖「只是一個祭,除去人類因為亞當墮落而受的詛咒」,「有了這個祭,神就不再執行律法所要求的刑罰了。我們這些罪人違背了律法,原本應該應該有所補償,但是神憑他的至高主權接受這個代贖的祭,就不再要求我們這些罪人作什麼了;只是這個祭並不能完全滿足神公義的要求」。如果神真是這個意思,就代表神當初要求亞當完全順服,但是現在不這樣要求了。神開出比較低的條件讓人可以得救:人原本沒有力量順服,一點點力量都沒有,但是如果因為神的恩典使人恢復一部份能力,以致可以有信主的心,決志順從福音,人也願意這樣作,當然聖靈也以一般的方式幫助他,那麼神就肯除掉律法設下的障礙,接納這個人。這樣一來,恩典的門就開得更大了,因為神賜給人一條比較簡單的救法;我們可以說神原本向我們要一塊,但是我們給神五毛,神也收了,因為一個跛腳的罪人能給的就是這麼多。這阿民念主義就是有這樣的含意。

加爾文主義者則認為神起初給亞當的律法沒有改變,神要求人完全順服的態度也沒有改變。神從來沒有說任何一句話,讓人有「律法的要求太嚴苛了,懲罰太殘酷了,必須廢除,至少必須減緩」的印象。神的公義要求罪人必須受刑,如果罪人不受,也要有人代替他受。我們的看法是:基督代替他的百姓,這個代替是徹底的。他的百姓犯了罪,他為他們完全賠償了罪債,塗抹了那個從亞當而來的咒詛,也塗抹了他的百姓現在所犯的一切罪;不只這樣,他在地上活出一個沒有犯罪的生活,代替他的百姓完全遵守了亞當所違反的律法;他這樣作,就替他的百姓獲得永生的賞賜。

我們相信無論是現在,還是人剛被創造的時候,得救的必要條件都是完全順服。基督代贖的果效歸給他的百姓,這是他們得救的唯一根據。他們能進天國,身上披戴的只有耶穌的完全義袍,一點點自己的義都沒有。這樣一來,這個恩典是純粹的恩典,人沒有絲毫功勞。這個恩典的門確實開得更大,但不是因為得救的標準降低,而是因為基督代替他的百姓作事。原本是他的百姓要面對律法,但是現在他代替他們在律法面前,為他們行了他們原本該行卻不能行的事。這個加爾文主義的原則從各個角度看,都給我們一個深刻的印象,就是要我們知道,當初神給亞當的律法是絕對完全的,人的責任也是不可改變的。神既沒有放寬律法的要求,也沒有把律法放在一邊不管,而是適當地尊崇律法,使人可以看出這律法的優美。不管是對那些藉著基督代贖而得救的人來說,還是對那些因為自己的罪受永刑的人來說,律法的頒布與執行都顯出它的莊嚴與威榮。

如果阿民念主義的理論正確,就會產生兩個結論:(1)有千百萬人雖然耶穌為他們受死,但是他們最後還是失喪了;(2)有許多人耶穌雖然為他們獲取救恩,但是這個救恩卻從來沒有施行在他們身上。例如異教徒,我們能說他們因為基督的代贖得到什麼好處呢?如果阿民念主義的理論正確,還會產生一個結論,就是神所造的人一再阻撓、挫敗神的計劃。神的旨意能在眾天使天軍中通行無阻,卻不能在地上的世人中這樣作。

赫治.查理說:「亞當犯罪,不只使每個人都有被定罪的可能,也是每個人實際被定罪的原因。照樣,基督無罪,完全公義,不只使人有得救的可能,也確保那些他代贖的對象真正得救。」

司布真說:「如果基督為你死,你就永遠不會失喪。神不會為一件事懲罰兩次。如果神因為你犯罪懲罰了耶穌,他就不會再懲罰你。『神的公義使他不能討兩次罪債,不能先從救主的手中討一次,然後再向我討一次』。神如果懲罰了代替我們的基督,然後又懲罰我們,那麼神怎麼能稱得上公義的呢?」

 

五、贖價

聖經說基督為他的百姓作了贖價──「人子來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捨命作多人的贖價」(太廿:28)。注意這裡是說多人,不是說每個人。一個東西要成為贖價,必須有三個條件:(1)有人被拘禁不得自由;(2)別人為了使他得釋放,把這個東西給拘禁他的人;(3)拘禁他的人收下這個東西,就真的釋放他,使他得自由。如果這三個條件有一個沒有滿足,這東西就還不能算是真贖價。就人來說,如果拘禁他的人講義氣,就應該一接到贖價就釋放他,不要求他再付其他什麼東西。就神來說,如果神是公義的,而且基督受苦、受死是作每個人的贖價,而不是只為蒙揀選的人,那麼基督代贖的果效就必須傳達給每一個人,如果在這種情況下還有任何人受永刑,都會使神變成不公義。如果有人因為不信而下地獄,神就是重複要求執行這個極刑──第一次要求代替罪人的基督受死,第二次要求罪人本人受永死,那麼神就不公義了。所以我們的結論是:基督的代贖果效並不是傳達給每個人,而是只限於那些他出面為他們作保的人,就是組成他真教會的那些人。

 

六、基督犧牲的目的

基督受死的目的如果是要拯救每個人,我們就得說,神能力不夠,或是意願不強,以致沒有完成他的計劃。但是既然神的工作總是有效的,那麼基督受死代贖的對象,就必然限於那些實際上真正得救的人。阿民念主義以為神的心意可以改變,也可能失敗。阿民念主義者說:「神差遣他的獨生子來,是要拯救所有的人,但是後來看到這個計劃沒有辦法完成,就改變心意,只『揀選』那些他預先看見有信心肯悔改的人」,是把神說成是一位「有意要作一件事,但是這件事從來沒有發生」,又「好像把他的作為寄托在他所創造的受造物身上」的神,其實受造物是在一切事上都依靠他的。沒有一個有理性的人,如果有智慧能力執行他們的計畫的人,卻會決定作一件他們從來作不到的事,或是採納一個從來不能實現的計劃。人的智慧能力都有限,還會這麼作,那麼神的智慧、能力無限,豈不更是這麼作嗎?如果一個人滅亡,我們可以放心的說,那一定是神從來沒有打算要拯救他們,也從來沒有設計一些方法使他們可以得救,更沒有把這些方法付諸實行。

耶穌說:「我為羊捨命」,這就表示耶穌認為他受死的意義與目的,是局限在一個範圍里的。如果他只為羊捨命,就代表他代贖的事工不是普遍針對每個人的,因為他對法利賽人說:「你們不是我的羊」;又說:「你們是屬於你們的父魔鬼」。耶穌既然這麼清楚把法利賽人排除在外,還會有人主張耶穌為法利賽人捨命嗎?有天使向約瑟顯現,告訴他要為馬利亞生的兒子起名叫「耶穌」,因為他降世的使命就是要救他自己的百姓脫離罪惡。所以耶穌來到世上,不是「只使人有得救的可能」,而是「真的將他自己的百姓拯救出來」。而且我們大可放心,拭目以待,因為他只要開始作一件事,就一定已經作成了。

既然神的工作絕不會徒勞無功,半途而廢,所以凡被聖父揀選的人,也必然被聖子救贖,且藉聖靈成聖;換言之,揀選、救贖、成聖,這三件事一定發生在同一個人身上。阿民念主義說「代贖是普遍的,針對每一個人」,這會使揀選、救贖、成聖這三件事不均衡發展,因而破壞了神三位一體的內在完美諧和。如果阿民念主義不說普遍代贖,而說普遍救贖,那也有問題,因為普遍救贖代表每個人都得救,就成了普救論。

當基督在他被釘十字架的前一個晚上代禱的時候,宣告蒙揀選者與蒙救贖者是同一批人。他說:「他們本是你的,你將他們賜給我」,又說:「我為他們祈求,不為世人祈求,卻為你所賜給我的人祈求,因他們本是你的,凡是我的都是你的,你的也是我的,並且我因他們得了榮耀」(約十七6,  9-10),又說:「我是好牧人.我認識我的羊、我的羊也認識我;正如父認識我、我也認識父一樣.並且我為羊捨命」(約十:14-15)。保羅也教導說:「牧養神的教會,就是神用自己血所買來的」(徒廿28);「基督愛教會,為教會舍己。」(弗五25);「人為朋友捨命」(約十五13)。基督為約翰、保羅這樣的人死,不為像法老、猶大那樣的人死;他為綿羊死,不為山羊死。除非我們能說法老王與加略人猶大也是基督的羊、基督的朋友、基督的教會,否則我們就不能說基督是為了全世界的人死。

再者,我們既然說「基督為他的教會和百姓捨命」,我們就不可能相信基督為「背道的人」捨命,同時也為「他打算要拯救的人」捨命,這兩種捨命的程度會一模一樣。神把人類分作兩種,他清楚肯定這種人,當然也就暗示他否定那種人。神論到這種人所說的話就不適用於那種人。如果我們說「某人為他的子女勞碌奔波,甚至犧牲健康精力」,就表示我們不認為他的動機只是為了博愛,或說他的安排是為了社會的福祉。照樣,如果我們說「基督是為他的子民死」,就不能說他是為了每個人死。

 

七、未蒙揀選者被排除在救恩之外

神差遣他的獨生子降世、受苦、受死,這背後的動力是愛,而且從上面的敘述可以知道,這個愛並不是針對每個人,沒有區別,而是一種特定的愛,這愛無限無量,奧秘莫測,而且只針對他所揀選的人。任何理論如果否認這個偉大而寶貴的真理,並且在解釋這個愛的時候,把它稀釋成博愛,不分青紅皂白對每個人都很好,以全體人類為對象,而且其中有許多人滅亡,那麼這個理論就不合聖經。基督受死並不是為了一大群雜亂無章之民,而是為了他的百姓、他的教會、他的新婦。

農夫固然寶貴他的田產,但沒有人會認為他是一視同仁地照顧田產的每一項作物;農夫會照顧「麥子」,但不會照顧「稗子」。神的田地就是世界(太十三18),神眷顧「好種子」(天國之子),不眷顧「壞種子」(罪惡之子)。並不是全人類都同樣被神所愛,又一同蒙基督救贖。神不一定要像太陽發光或樹木遮蔭一樣,將他的恩慈一律平等地賜給每個人,沒有區別地把好處分給每個人。如果我們認為神會這樣作,就是把神當成太陽一樣,沒有悟性,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思發光,只能按照自然律普照世界。但是神有理智,有位格,並且有至高主權,可以揀選他要施恩的對象。

我們在創世記看到神叫女人的後裔與蛇的後裔「彼此為仇」。到底「女人的後裔」和「蛇的後裔」是誰?我們乍看之下,也許會以為女人的後裔是指夏娃所生的全人類。但是保羅在加拉太書三16同樣用了「後裔」這個字,並且認為這「後裔」是一個人,就是基督。保羅是這麼說的:「神並不是說眾子孫(即創三15的「後裔」),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我們如果讀的更深入,就可以看出來,蛇的後裔並不是按照字面指魔鬼的子孫,而是指「人類中未蒙揀選,又與魔鬼的罪性有分的人」。耶穌論到抵擋他的法利賽人說:「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魔鬼,你們父的私慾你們偏要行」(約八44);保羅稱以呂馬為「魔鬼之子,眾善的仇敵」;猶大甚至被稱為「魔鬼」(約六70)。所以女人的後裔與蛇的後裔,各是人類中的一部分。聖經又告訴我們,基督和他的子民為「一」;他住在他們裡面與他們聯合,好像葡萄樹與枝子。神既然起初就叫這兩個團體「彼此為仇」,所以我們可以清楚看出「神從來沒有一視同仁地愛他們,也不打算沒有區別地拯救他們」。普遍的救贖與神對蛇的宣判絕對不能同時成立。

古代以色列的大祭司,和我們的大祭司基督,有一個相似的地方值得注意,因為大祭司是基督的預表。在大贖罪日,大祭司為以色列的十二支派獻上贖罪祭,為他們代求,也只為他們代求;照樣,基督不是為世人代求,而是為他的百姓代求。大祭司的代求使以色列民得到祝福,這個祝福別人得不到;照樣,基督的代求也有限制,而且等次更高,所以一定有最高的果效,因為天父總是聽他兒子的代求。

再者,神的憐憫不一定要毫無例外地傳達給每個人,才真的可以稱為無限,因為即使集合古往今來、天涯海角的每一個人,這一大群人嚴格來說也還稱不上無限。聖經明說魔鬼與墮落的天使被排除在神的恩典之外,但是神也拯救一大群他的選民,使他們脫離那無法形容而且永恆的罪惡與痛苦,又使他們進入那無法形容而且永恆的幸福;從這個角度來看,神的憐憫是無限的。

儘管阿民念主義主張「基督為每個人死了,沒有區別,而且擁有足夠的恩典,每個人只要肯合作,基督都能使他們悔改、相信、永蒙保守」,但是他們也認為那些不肯合作的人,要為這緣故世世代代受永遠的刑罰,而且這種刑罰和那種「如果基督沒有替他們受死,他們所要受的刑罰」相比,要嚴重許多倍。在人類歷史裡,我們已經看到許多人拒絕福音,神就讓他們受更大的苦,這苦比「如果基督沒有來到世上,他們將會受的苦」更多更大。如果有一種理論會把神的救贖說成這麼失敗,又把基督的代贖說成只發出這麼少的榮光,這種理論就一定有問題。加爾文主義「無條件揀選」的教義與「限定的代贖」的教義,和阿民念主義的「有條件揀選」的教義與「無限制的代贖」的教義相比,加爾文主義遠比阿民念主義更多顯出神對他子民的慈愛與憐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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