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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分黨”的隱憂——論聖經權威與教會合一
送交者: Joshua 2014年03月07日07:52:16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文/曾劭愷

近廿年來,隨着社會不斷變化,海內外華人教會也面臨許多新的挑戰。過去幾十年,華人教會面對社會壓力及種種異端,為防止教會分裂,並宣講純正的真理,很自然地發展出某些“強人帶領”的教會治理模式,以回應各種挑戰。同時,神也在特殊時代興起像唐崇榮牧師這般具有先知性眼光的僕人,用堅定而不讓步的強勢作風帶領教會,以“歸正福音運動”為華人教會帶來莫大祝福。然而,筆者認為,年輕一代傳道人中並未出現這類的領袖,因為需要這種領袖的非常時期,已經快過去了。神借着老一輩傳道人的辛勞,興起許多大有恩賜的年輕傳道人,這些年輕人應避免自我絕對化、好為人師、唯我獨尊的試探,儘可能彼此聆聽、相互監督,在事奉上尋求所有合作的可能。傳道人之間應當如此,教會內部亦然。筆者認為,今日海內外華人教會已具足夠成熟度,或許可退一步思想過去採用的教會治理模式是否完全符合聖經,並思考今後教會發展的可能性,包括制定正式神學立場、建立“相互監督、共同治理”之制度等。本文目的不在於闡述一套完整的教會論或教會治理體制,而是要探討教會合一的基礎,以及權柄的課題。本文論點如下:教會要在真道上同歸於一,以認識基督(弗4:13),因此聖經乃教會合一的絕對基礎;神立教會為真理的柱石與根基(提前3:15),並在教會中設立教導與監督之職分(羅12;林前12;提前3),賦之詮釋聖經的權柄,因此個別信徒對聖經的領受不可脫離歷代教會之正統以及有形教會之監督;然而牧師、教師對聖經的詮釋並非無誤,因此本文將從聖經各處舉證,佐以歷史神學之研究與借鏡,說明教會不應採取“完全順服教會帶領”或“絕對信任主任牧師”的治理及教導模式,亦應避免“各人直接從聖經領受,不需教會教導”的誤區。當然,筆者曉得,大部分華人教會受西方敬虔主義之影響,有嚴重的個人主義傾向,但本文的面向偏重於當前較為重視教導之純正的華人教會。在後者中,“完全順從教會帶領”的觀念更為普遍,因此本文將以林前1:10-12為主題經文,着重說明這種過分集中權柄的教會治理,如何帶來教會分裂的隱憂,並探討教會當如何在聖經真理的基礎上尋求真正的合一。

“不可分黨”

保羅在林前1:10-12對哥林多信徒說道:“弟兄們,我藉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名,勸你們都說一樣的話。你們中間也不可分黨,只要一心一意,彼此相合。因為革來氏家裡的人曾對我提起弟兄們來,說你們中間有紛爭。我的意思就是你們各人說:‘我是屬保羅的’,‘我是屬亞波羅的’,‘我是屬磯法的’,‘我是屬基督的’”。許多華人教會喜歡引用這段經文,支持“完全順從帶領”的主張,試圖以此杜絕教會中的“分黨”。

誠然,我們發現,保羅在此處理哥林多教會中許多問題,而首先提出的,就是教會中的分黨。但何謂“分黨”?希臘文原型是σχισμα,即英文schism一詞之字源,原指衣服被撕裂,用以比喻團體中的紛爭、分裂。此處“分黨”與腓2:3之“結黨”並非同字,腓2:3用的是επιθεια,指“結黨、私心、野心”,跟σχισμα的字義有一段差距。在宗教、哲學的團體或門派中,σχισμα通常指成員之間分門別類,彼此指控為異端,是一種自我絕對化,但並不一定出於私心、野心。若看上下文,我們可從σχισμα一詞推論,當時在哥林多教會中,信徒分別結為保羅黨、亞波羅黨、彼得黨(12節),並很可能互指為異端。在此情況下,保羅吩咐哥林多教會“不可分黨”。由此看來,“不可分黨”並非禁止信徒隸屬於任何宗派或神學派別,諸如長老會、浸信會、改革宗、路德宗等,亦非禁止不同宗派或個人之間因對聖經領受不同而公開辯論,但辯論的前提必須是在真道上合一。這定義非常重要,而筆者認為,許多華人教會誤解這段經文,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對“分黨”一詞精確的定義。

許多華人教會對這段經文的理解是,若要避免教會中的分黨,就一定要強調信徒必須共同服從教會權柄;所謂“都說一樣的話”,就是“謙卑受教、順從教會帶領、絕口不提與牧師教導相左的言論”。問題是,經文何處提到“順從帶領”?另,難道教會弟兄姊妹都順從教會帶領,就能解決分黨的問題嗎?筆者將在本文中強調,根據保羅教導,事實恰恰相反:當教會解釋聖經的權柄被絕對化,強壓過信徒個人“正當地用普通方法”(見下)領受聖經的權利及義務時,即出現分黨的隱憂。

聖經清晰性:“教會權柄”與“個人領受”

我們可先退一步問,所謂“順從帶領”意為何指?這在華人教會——特別是國內教會當中,是經常聽到的口號。此四字可作許多解釋。例如,天主教強調教廷及教宗的絕對權柄,而東正教比天主教更強調平信徒必須完全順從當地教會神職人員的帶領。許多較為傳統、保守的華人教會,對“順從帶領”也有類似的理解。筆者外出授課,與學生進行問答時常發現,華人教會有種相當普遍的誤區,認為“講道乃是神借着講員直接說話”,“講員被聖靈澆灌,因此講出來的道不會出錯”,“牧師是神的僕人,直接從神領受異象”;因此“順服牧師”就等於“順服神”。筆者往往需要在課堂上花不少時間糾正這錯誤。我們堅信聖經無誤,但牧師、傳道都是罪人,對聖經的理解會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罪的扭曲,因此講出來的道並非神的直接啟示,而是領受、傳講神在聖經中的直接啟示。更嚴格地說,講道者的職分不在於傳達啟示,而在於對會眾講解聖經啟示,且其解釋聖經的權柄並非絕對,亦非無誤。講道者必須在聖靈光照下解經,而儘管他所領受的光照理當高過一般信徒,但在本質上與所有蒙聖靈重生的信徒所領受的光照並無二致。再者,牧師、傳道“領受異象”時,並非“直接從神領受”;只有先知、使徒直接領受神的啟示。牧師的“異象”必須基於聖經,並當與教會中的長老、同工共同印證,而非一意孤行堅稱自己“從神領受”、“忠於託付”(關於這點,稍後會多作詳述)。

這是基督教與天主教、東正教之間很重要的區別。天主教、東正教認為,聖經並無明確清晰的教義體系,而是多處未經整理、零零散散的啟示,因此教會透過具有大公性的特定機制,有絕對權柄來解釋聖經,從中整理出一套教義體系,而教會傳統對聖經的官方詮釋,乃是無誤的,信徒都當服從。基督教則強調聖經的“清晰性”(perspicuity),意思是,聖經雖有較為晦暗不明的經文,但其總原則、基要真理,乃清晰且前後一致,因此,一反於天主教“以教會權柄及傳統解經”,基督教強調“以經解經”,即用聖經本身所提供清晰、前後一致的總原則來解釋聖經(可惜,宗教改革後,有些宗派無意間否定了聖經教義的前後一致性;“系統神學”的書籍在這些宗派中頗為少見,因為他們輕忽了聖經前後一致的系統性,這也導致了這些宗派對聖經產生不同於路德、加爾文等改教家的主流解釋)。

十七世紀英國重要的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指出:“聖經中所有的事本不都一樣清楚,對各人也不都同樣明了;但為得救所必須知道、必須相信、必須遵守的那些事,在聖經各處都有清楚的提示與論列,不但是學者,就連不學無術之人,只要正當地使用普通方法,都能得到適當的理解。”所謂“普通方法”,意思是聖經乃用人的一般理性所能明白的語言寫成,不應藉由神秘主義式的默想,以不合理性、超脫自然的方式去解釋。所謂“正當地”,意思是對聖經的解釋,應有一套出自聖經而合乎聖經的預設及方法,其中包括以聖經總原則來解釋單一的經文,也包括承認聖靈賜予歷代教會的亮光,肯定並持守歷代教會之正統,接受(但非絕對順從)有形教會牧者之教導與監督。我們發現,凡承認聖經清晰性、一致性,因而在“聆聽教導”及“個人領受”之間達到平衡的正統基督教會,對聖經的解釋皆大同小異;反而天主教、東正教的官方“傳統”中,強調“服從帶領”,忽略“個人領受”,結果歷代教會累積了許多人的主觀見解,造成“傳統”當中許多自相矛盾之處,成為變相的“分黨”。這種分黨一時之間看不出來,因為似乎同時代所有教會都順服教廷的統一帶領,但久而久之,歷代分歧慢慢累積,而每一代的帶領都被賦予絕對權威,就造成難以彌補的裂痕。同樣的現象,在過於強調“服從帶領”的基督教教會中,也會隨着時日在教會內部漸漸浮現。

許多教會人數增長、建立分堂後,分堂與母堂牧師皆強調“完全服從教會帶領”,但兩堂牧師理念不同、異象不同、神學立場不同。分堂未獨立前,其牧師或許還順服母堂的帶領,但獨立後,兩堂分庭抗禮,分堂牧師與母堂行政、教導格格不入,到後來兩堂牧師甚至開始禁止手下同工參與另一堂的事奉。如此,在“絕對信任牧師”、“完全順服帶領”的口號與機制下,“分堂”就漸漸成為“分黨”。這種例子在華人教會中並不少見。這種情況,或許在兩堂牧師方向一致的情況下不會出現,但人總有出錯的時候,因此教會應正視“體制”的問題,而不單是“人”的問題──“分堂變分黨”的現象,不光是因“人”出了問題,更重要的是“體制”出了問題!同時,我們也常聽見這樣的見證:當教會會眾、同工出於愛教會的心,敢於指出牧師在治理上的缺失、教導上的偏差以及任何的罪,而牧師又肯公開認罪,接受責備與批評,在行政與教導上對教會誠實透明時,原本對牧師失望而成了一盤散沙的眾同工,在一夜間變得熱心事奉,與牧師同心合意。真正令會眾敬佩的牧者,並非不會出錯,不會犯罪;出了錯,犯了罪,被神管教後公開悔改的,才顯出神在他僕人身上的恩典與能力。希伯來書11章許多“信心的見證人”,都展現出這樣的特質。這樣的牧者,知道自己是罪人,因此願意受教會治理團隊的監督,不會要求會眾及同工“完全服從帶領”。如此我們看見,合乎聖經的教會體制,並非無視“人”的問題,其實正因聖經對人的罪有最深刻的闡述,因此禁止將任何人的權柄絕對化。在一間“完全服從帶領”的教會中,牧者漸被神格化,內部同工難與牧者同心,各堂牧者容易分門別類,此外,這樣的教會難與當地其他教會進行實質互動,因為這間教會本身“合一”的基礎乃是牧者對聖經的詮釋,而非聖經本身。總之,基督教不同於天主教與東正教,基督教強調凡聖靈重生之信徒,皆有權利及義務正當地在聖靈光照下對聖經作出自己的詮釋。

在此我們必須強調“正當的”解經:信徒不可隨己意解經(參彼後3:15-16)。基督教深深明白罪對理性的影響,因此正統基督教反對個人主義:教會乃真理的柱石與根基。在普世教會的層面上,信徒必須認信歷代大公教會所持定之正統;在有形地方教會的層面上,神設立了教導與監督的職分,而負責教導與監督之牧師、長老,應受妥善的神學裝備,在聖經話語的基礎上來塑造、監督會眾的信仰。許多華人信徒受到十九世紀浪漫式的個人敬虔主義影響,將“個人領受”絕對化,而輕忽歷代教會及地方教會的權柄,造成教會中許多亂象。然而,近幾十年,中國大陸教會另興起一種主流教會觀,將“順服教會帶領”絕對化(很弔詭地,這一部分也是受到敬虔主義的影響),這與“個人主義”並無本質差別,都將聖經權威相對化了(更弔詭的是,最個人主義化的教會,往往也是最集權的教會)。我們必須強調,牧師、長老的權柄並非絕對,他們對聖經的理解可能有錯,正如信徒個人對聖經的理解可能出錯,因此基督教不但反對“個人主義”,亦反對“絕對順服教會帶領”或“絕對信任主任牧師”的集權治理及教導。

“神已賜下話語”:解經與宣講

在此可能有人會問:“嚴格說來,‘講道乃是神借着講員直接說話’,應該不算錯吧?牧師的確是神話語的出口。威斯敏斯特準則豈非稱講道為‘恩典的媒介’(means of grace)?”重點在於“直接”一詞,這在廿世紀成為很重要的區分。廿世紀神學家卡爾‧巴特及其跟隨者認為神的話語是“間接(indirect)”的啟示,且是“雙重間接(doubly indirect)”,意思是,神啟示他話語的媒介不但屬於受造界,無法言說超越的上帝;且這媒介乃是墮落的受造界,其中充滿了謬誤與矛盾。此外,巴特認為,聖經並非聖靈逐字默示,而是聖經作者為基督作見證,在歷史中,間接將神顯明出來。對巴特而言,講道與聖經皆為“對啟示的見證”,當神借着它說話時,它才“成為”神的啟示。芝加哥聖經無誤宣言針對巴特主義的立場,宣告聖經是“直接啟示”而非“對啟示的見證”:不論讀者對聖經詮釋是否正確,聖經本身始終是神的啟示,不需“成為”神的啟示,因此聖經啟示是“直接”的。這就賦予“直接”一詞相當特殊的定義與地位。如此,“直接”一詞只適用於特殊啟示,與“無誤”的觀念密切相連,因此不能用來形容人對啟示的領受、詮釋,甚至傳講。

講道不同於神的啟示。當威斯敏斯特大要理問答提到“恩典媒介”(means of grace)時說,聖經藉由講道在特定情況下才“成為有效的恩典媒介”,聖禮亦有“成為”有效恩典媒介的過程(become effectual means of salvation)。因此我們看見,“恩典媒介”的概念不是“神直接說話”,而是在特定情況下,“成為”神施恩的管道,講道之為“恩典的媒介”,並非必然(necessary),而是有條件的(contingent)。並且,我們要弄清楚,威斯敏斯特準則並未稱“講道”為“恩典媒介”,威斯敏斯特準則所提出的“恩典媒介”,乃是“神的話語、聖禮、禱告(the Word, sacrament, and prayer)”。因此,“恩典媒介”的概念不能用來界定“直接”與“間接”啟示(其實根本就沒有所謂“間接啟示”。啟示就是啟示,就是神直接說話,若是間接的,就是領受、解釋、傳講,不是啟示)。譬如,“禱告”顯然不是“神直接說話”,但它仍是“恩典媒介”。“神寫下的話語(The Word written)”本身是神直接說話,而它藉由閱讀、宣講,成為恩典的媒介(Q155)。所以,我們不能以“恩典媒介”的概念來推論說“講道是神借着講員的口直接說話”。神只借着先知、使徒所寫下的文字,直接對我們說話,故“惟獨聖經”。

甚至,就算刪掉“直接”二字,對於“講道乃是神借着講員說話”這種表達,筆者也會相當小心,因為很容易造成誤會,而且不是很嚴謹。當我講道時,我不應該說:“神現在借着我說話”,“我現在說的話是神的話”,這很危險,因為神的話語是無誤的,但我在講道中所說的話卻不然。所以筆者講道前,經常這樣公禱:“神啊,你已經賜下你的話語。求你開我們的耳、我們的心,讓我們聆聽你已經賜下的話語。(God, you have spoken. Open our hearts and our ears, so that we may hear the Word that you have spoken.)”我用的是完成式:神已經說話(God has spoken——拉丁文為Deus dixit——巴特很喜歡引用這句話,但其解釋與正統的原意有很大程度的差距)。神的話不是借着我的口說出來;在我講道前,神已經說話了,這話語就是聖經。我在講道前的公禱中,不是求神打開會眾的耳朵來聽我講神的話,而是求聖靈光照,打開“我們”的耳朵及“我們”的心。在講道的過程中,我跟會眾一樣是來聆聽上帝在聖經中已經賜給我們的話語。作為講員,我跟會眾一起來領受這話語,帶着會眾一起來解經,而不是做上帝的代言人。講道應該是個“解釋”(exegesis) 的過程,而非“言說”(uttering) 的過程,因此講道離不開解經。講員是領受者,他所教導的,乃是他的領受,因此他的責任是帶着會眾一起來領受。既都是領受,那麼講道者的教導就不可被賦予絕對權柄。改革宗非常強調,敬拜當中除了基督,別無祭司,而在基督里與他聯合的信徒,皆與他同為祭司,因此信徒中並無特殊的祭司職分(因此守舊的改革宗反對崇拜中有詩班代表會眾獻上讚美,筆者認為此觀念在神學上是對的,但在音樂學上卻顯示出這些守舊者不懂何為音樂)。這種觀念若應用在講道上,就意味着“講道”並非講員代表神在說話,而是在宣講的過程中一同領受神已經說過的話。講員是在“解經”的意義上成為“神話語的出口”,將神話語的“完成式”帶入“現在進行式”,但“現在進行”的乃是解釋“已經完成”的,後者乃前者的基礎、來源、規範。因此,“神借着講員說話”的這種表達,嚴格來說雖不算錯,但不夠嚴謹,因為它未強調神話語的“完成式”,也未強調講道者與會眾同為“領受者”的角色。

“惟獨聖經”:教會內別無絕對權柄

言歸正傳,許多華人信徒認為,牧師是神所設立的,被聖靈充滿,以他對聖經的詮釋來帶領教會,而會眾都當“順從帶領”。筆者曾聽過一位牧者如此解釋林前1:10,“‘都說一樣的話,……不可分黨’意思就是都照着教會的教導去講。凡是你講的話不合這教會的異象和教導,你就不要說。”

但“都說一樣的話”是這樣解釋的嗎?和合本採用非常直接的翻譯,但更直接的翻譯是:“為要(你們)所有人都持續說一樣的。”中文無法翻譯“說”這一動詞的假設語氣。英文可直譯為“that all(of you)might always/continue to say the same”。這其實是句習語(idiomatic expression),因此直譯並非最佳選擇,應將習語之涵義翻譯出來。“都說一樣的話”這句習語,其實並不是在討論該如何“說話”,該說什麼話,不該說什麼話,而純粹是“眾人同心合意”的意思;因此NIV譯為“that all of you agree with one another”(NIV“假設語氣”部份翻譯得不理想,但習語的含意表達得很正確)。這句習語與同一節所說的“一心一意”,基本上同義。重複使用兩句同義的習語,是要強調“同心合意”的重要性。由此可見,“都說一樣的話”這句習語,與“說話”毫無關連,正如“一心一意”與“心臟”這器官全然無關!換言之,在教會裡什麼話該說,什麼話不該說,根本就不是這節經文要處理的問題!並且,“同心合意”、“一心一意”也不代表教會當中不應為了如何解釋聖經而彼此辯論,關於這點,稍後將作詳述。

此外,上述對“都說一樣的話”的誤解,與保羅稍後提出的教導相互矛盾:“你們效法我們不可過於聖經所記,免得你們自高自大,貴重這個,輕看那個。”(林前4:6)此處保羅仍在處理“分黨”的問題。所謂“貴重這個,輕看那個”,指的是哥林多信徒或重保羅,或重亞波羅,因而分裂教會。這讓我們看見,造成分黨的原因,正是有些信徒服從保羅或亞波羅,過於順服聖經,亦即,這些人把保羅、亞波羅平日(即非受聖靈默示時)的權柄絕對化,忽略了信徒個人領受聖經的權利與義務。當然,我們千萬不可否認保羅受聖靈默示時,所寫的話語有絕對的權威,且完全無誤,而他書信中對舊約聖經的解釋當然也是無誤的。但在平時,保羅儘管作為使徒,仍會說錯話,做錯事,亦會因有所不知而犯錯(例:徒23:2-5),因此除了他受聖靈默示時所寫下的話語,平時作為使徒的權柄其實並非絕對。所以,保羅吩咐信徒要以聖經為他們合一的基礎,而就連使徒平時的教導與講道,也只幫助信徒更加明白神的特殊啟示,卻非信徒絕對信服的對象(關於這點,稍後會詳加說明)。由此可見,保羅絕對不會贊成“都照着教會的教導去講”、“凡是講的話不合教會的異象和教導,就不要說”的觀點。

真理與合一:教會權柄絕對化的危機

許多華人教會非常懼怕分裂,因此主張就算一間教會的牧師在神學、治理上違反了聖經,那些發現錯誤的人,也只能私下去找牧師溝通,倘若溝通不成,也只能忍痛讓整間教會跟着牧師一起錯,卻不可公開提出質疑。但難道所謂的“合一”比真理更重要?如先前所見,保羅吩咐哥林多教會“不可分黨”時,原文並未禁止公開的神學辯論(複習一下,“分黨”一詞在宗教群體中,通常指成員分門別類、相互指控為異端)。路德、慈運理、加爾文公開表述神學上的歧見時,可不是在“分黨”!讀者可能會問:“難道路德罵加爾文是魔鬼,還不算‘分黨’,不比‘異端’的指控更為嚴重?”在此特地說明,路德從未稱加爾文為“魔鬼”。這完全是對歷史的曲解。當時路德宗與加爾文展開激烈的公開論戰,加爾文曾寫道:“就算路德說我是魔鬼(虛擬式:Even if Luther were to call me the Devil),我依然尊敬他為聖徒。”這意思是,路德從未說過加爾文是魔鬼,但就算路德用這樣的話來罵他,他仍然會繼續尊敬、承認路德在基督里的地位。加爾文尊敬路德,因他二人對基督真理有同樣的堅持——這才是真正的合一!(可惜,改革宗與路德宗後來以粗暴的言語彼此對待,已非單純的神學辯論,因此造成許多裂痕。)

也正因保羅與彼得對基督真理有同樣的堅持,保羅才會公開指責彼得。要知彼得在眾使徒中,論輩份,論權柄,都高過保羅。保羅在安提阿因彼得不與外邦人同桌吃飯的“小事”,公開責備彼得,甚至將此事記載於加拉太書中,公諸於世。教會裡許多事情看似小事,我們很容易以“相對的事不要絕對化”為由,得過且過,然而許多看似相對的小事,背後其實是福音真理的核心。若類似的事發生在一般華人的教會,很可能大部分的同工會替彼得辯護,說他不與外邦人同桌,是為了教會合一,甚至可能對保羅“不恰當”的行為作出警告。要知猶太人與外邦人分桌,在當時教會非常普遍,外邦人並不會因此而不愉快,但假如彼得在猶太基督徒面前與外邦人同桌,那麼許多對福音一知半解的猶太基督徒會因此被“絆倒”,教會就有可能分裂。彼得體恤猶太基督徒的軟弱,難道錯了嗎?可是,保羅完全不顧這些,他當着猶太與外邦信徒的面指責了彼得,因為彼得的行為妥協了因信稱義的真理。不體恤弟兄姊妹軟弱、破壞“教會合一”也就罷了,還公諸於世!這對華人基督徒來說,實在太荒唐了!豈不知我們中國人的衝突都要私下解決嗎?但保羅受聖靈默示,書寫加拉太書時,並未將“領導的形象”及所謂的“教會合一”看得比真理更重要。我們很容易把教會和諧穩定的價值絕對化,結果許多應公開討論的問題——特別是神學、解經、教會治理的議題——都用“私下交通”的方式解決,這其實對教會有損而無益。同時,保羅雖公開指責彼得,但彼得仍為保羅的權柄作見證(彼後3:15-16)。這才是“都說一樣的話”(同心合意)的真義!這也讓我們再次看到,就連使徒平時的權柄亦非絕對(彼得平時也會說錯話、做錯事,成為壞榜樣),惟有他們受聖靈默示所寫下的聖經,才是信徒絕對順服的對象。使徒尚且如此,牧師在教會中的權柄,就更加不可絕對化。

此外,彼得雖當眾受保羅責備,卻不以為懷,且在書信中見證保羅書信的權威(彼後3:15-16)。根據路加的記載,保羅也是勇於公開認錯之人。保羅在公會受審時,不知亞拿尼亞是大祭司,稱其為“粉飾的牆”,但當旁邊的人指出他是大祭司時,保羅馬上認錯:“弟兄們,我不曉得他是大祭司。經上記着說:‘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徒23:2-5)使徒並未為了確保自己教導的權柄不受質疑而掩飾自己的錯誤,使徒之間亦無“護短”的現象。

然而,許多華人教會反其道而行,極少公開承認牧者、教會的錯誤,將牧者在教會中的權柄絕對化,試圖以此維護教會的合一。在飽受迫害、異端橫行的處境下,發展出這種教會治理體制,或許無可厚非,但筆者認為,華人教會已成熟到有能力反思這種體制。我們必須仔細思考,這種體制是否符合聖經。

曾有一位牧師在講道中說:“如果你覺得教會教導不合真道,你可以去找一個在你心目當中合乎真道的教會,你一定要找到一個自己可以順服、被帶領的教會。教會是一個放下自我、完全被神塑造的地方,所以保羅強調我們應當‘都說一樣的話,不可分黨’,這話是上帝的話,是照着權柄講的。所以在教會中絕對不能講出偏離教會帶領的話,這種話一句不可出口。”

這種說法在華人教會中頗為普遍,但筆者認為,這非常危險,幾乎是在說,“被神塑造”就等於“服從教會帶領”;“偏離教會帶領”等於“悖逆神的權柄”。如此,教會牧者就成了神在地上的代言人,這是近乎天主教的教會觀。根據這種說法,信徒在某間教會中,對教會教導的順服,應強壓過他們自己對聖經的領受;就算牧師對聖經解釋錯誤,教會中任何人皆不可公開說出偏離教會帶領的話。誠然,牧師、長老在教導及治理上具有特殊權柄,但我們必須明白,宗教改革除了強調教會中的職分、恩賜、權柄外,也強調“信徒皆祭司”、信徒皆有權利及義務正當地(請再次注意,是“正當地”,不是隨己意!)解釋聖經,對聖經有自己的領受。筆者發現,不少華人教會過分強調前者、嚴重忽略後者,看法近乎天主教與東正教,只差未承認教宗與教廷。

“個人領受”與“教會權柄”之平衡

同時,將林前1:10-12解釋為“偏離教會帶領的話,一句不可出口”,忽略了上下文在解經上的重要性。事實上,哥林多前書1-4章都在討論關於“分黨”的問題,我們不應斷章取義地解釋第一章短短幾句話。上述的錯誤解經忽略了林前4:6:“弟兄們,我為你們的緣故,拿這些事轉比自己和亞波羅,叫你們效法我們不可過於聖經所記。”原文“效法”是μανθανω,意思是“學習、聆聽”。原文雖無“聖經”二字,但ἃ γέγραπται(直譯:被寫下來的) 的確是指聖經。在教會中沒有任何職分的權柄高過使徒,然而保羅儘管身為使徒,卻吩咐哥林多信徒不可聽從他過於聽從聖經的記載。這並非否認保羅書信在聖經正典中的地位,而是讓我們看見,保羅受聖靈默示時的權柄,才是絕對無誤的權柄,而在平時,儘管他貴為使徒,仍然會說錯話,做錯事。誠然,彼得在安提阿的例子讓我們看見,就連使徒在教會中,有時也需被公開糾正(加2:11-21)。就連使徒,也只有在受聖靈默示書寫聖經時,才具有絕對而無誤的權柄,何況是牧師、長老!當保羅說“你們效法我們不可過於聖經所記”時,他正是在強調本文稍早提出的原則:“信徒皆祭司”,信徒皆有權利及義務“正當地”解釋聖經、對聖經有自己的領受,不可盲目、無條件服從教會的教導。再次補充,這並不否認神在教會中所設立的職分與權柄,而是要強調這權柄並非絕對。

因此,筆者提倡“眾長老治會”。牧師身為眾長老之一,既監督眾長老,也必須受眾長老的監督,他或在眾長老中列為首位,但不能要求眾長老都“絕對服從”他的教導,也不能只選聽他話的人做長老,否則“眾長老治會”不但成為空殼,還更助長集權式的治理。同時,當某間教會長老一致出錯時,看出錯誤的會眾應提出糾正。若眾長老屢勸不聽,就應當聯名提交長老區會。若整個長老區會、甚至整個宗派都“淪陷”了,那麼我們也只能說,我們已用了最好、最符合聖經的教會治理模式,但人畢竟是罪人。

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告訴我們:“天下最純正的教會也難免有混雜和錯謬。”(廿五5) 且莫論個別地方教會的牧者與眾長老,就連區會、總會都有可能出錯:“使徒時代以後所有的教會會議,不拘是世界性的會議,或地方性的會議,都有錯謬的可能,而且許多會議已經有了錯謬。所以不可拿這些會議所規定的,當作信仰與行為的準則,只可用為幫助信仰與生活。”(卅一4)注意,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此處提出,教會的教導不可“當作信仰與行為的準則,只可用為幫助信仰與生活。”信仰與行為的準則既非教會的帶領、教會對聖經的詮釋,那麼這準則是什麼?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開宗明義地表明:“決定宗教上的一切爭論,審查教會會議的一切決議,古代著者的意見、世人的教訓和私人的靈感,都當以在聖經中說話的聖靈為最高裁判者。”(一10)我們看見,就連具有如此權威的信仰告白,都不會說“偏離威斯敏斯特會議的話,一句不可出口”。威斯敏斯特會議之所以有權柄,是因它高舉聖經,忠實地解釋聖經,並將會議本身的權柄相對化。連教會會議都可能出錯,更何況是個別教會牧者?因此,威斯敏斯特大要理問答問到“會眾該如何在聽道中領受神的話語”(Q 160: What is required of those that hear the Word preached?)時,並未要求會眾服從教會帶領,不偏離教會教導。反之,對此問題,大要理問答提出幾個項目,其中包括“在聖經基礎上,慎思明辨他們所聽見的道(examine what they hear by the Scriptures);用信心、愛心、馴良的心、敏銳的智慧,以神的話語為真理而領受之”。這讓我們看見,教會教導可能有錯,因此會眾對教會教導必須慎思明辨,運用智慧,而慎思明辨的基礎乃是聖經。當然,這並不否認信徒必須藉由教會教導、歷代教會聖徒的亮光來明白聖經;此處也提到聽道之人當存“馴良的心”。“教會教導”與“個人對聖經的領受”缺一不可。不論是教會教導,或是個人對聖經的理解,兩者皆為“領受”,皆不可絕對化。因此保羅在論到哥林多教會分黨的問題時,在總結的部分說到:“使你與人不同的是誰呢?你有什麼不是領受的呢?若是領受的,為何自誇,彷佛不是領受的呢?”(林前4:7)這段話說給領受使徒教導、被使徒帶領的人聽,但這些人同時也是在教會中帶領群羊的,他們將自己的領受絕對化,就在帶領教會的過程中造成了“分黨”的悲劇。因此,這段經文告訴我們,在教會中,不論是作帶領的還是被帶領的,都要知道自己所有一切都是“領受”的,不可自我絕對化。換言之,教會的教導不可絕對化,信徒個人領受也不可絕對化。

關於後者,常有人自以為看出牧師、長老的錯誤,以為自己的“領受”絕對正確,就去糾正牧師、長老,但其實他們自己的謬誤,自己完全看不出來。筆者見過許多會眾,解經斷章取義,對系統神學沒什麼概念,就去教訓受過嚴謹神學訓練的牧師傳道,這些人未免也太驕傲了。神設立教會中教導職分的權柄,不是當作花瓶擺設、隨便說說的。然而,被賦予如此權柄之人,更須格外謹慎謙卑,要時時鑑察自己所受的裝備是否確實充足,且萬不可將自己權柄絕對化。許多牧師解經的裝備、讀過的神學,還不及教會中勤奮自修的平信徒,結果牧師就拿“權柄”硬壓這些平信徒,此時牧師的“權柄”只剩下在教會中的地位,少了神話語的能力,無法造就信徒,反而傷害教會。

或許有人會問:“神將牧師放在這位分上,豈非神的安排?豈無神的美意?牧師豈非照着神的心意帶領教會?既是神的安排,那麼我們豈不應絕對順服牧師,如同順服神?”問題是,難道上帝把牧者放在其位分上,就代表他所說、所做的都合乎神旨意嗎?恐怕不見得。我們必須分清“神隱藏的旨意”與“神顯明的旨意”(申29:29),“隱藏的旨意”是上帝的預定與安排,屬乎耶和華,我們不該窺探;“顯明的旨意”是上帝在聖經中要我們履行的責任。上帝按他隱藏的旨意把牧師安排在其位分上,不代表牧師所做的就合乎他顯明的旨意。

有些牧師認為自己的職分既然是神藉由教會所設立的,那麼就只受上帝、聖經、眾教會的監督,只需對聖靈負責,對主負責,對眾教會負責。但聖經豈不曾提到各種教會職分,包括監督的職分(羅12;林前12;提前3)?牧師難道不需對自己教會的眾長老、傳道、執事、同工、會眾負責?難道不受自己教會內任何人的監督?而“眾教會”指的又是什麼?有多少華人教會真的建立了互相監督的區會制度?若“眾教會”指的並非具體的組織,而只是抽象的概念,那麼所謂“受眾教會監督”豈不只是句空話?

筆者曾聽過許多牧者說這樣的話:“我從基督領受異象,他叫我怎麼帶領,我就奉主的名,做忠心的牧者,按時分糧,教導大家。”許多華人基督徒認為,牧者直接從基督領受,然後會眾必須從牧者那裡間接領受,牧者被視為上帝的代言人,會眾順服牧者,就等於順服基督,因為牧者的領受來自基督。然而,宗教改革後的基督教神學提到“呼召”時,強調“外證”與“內證”。意思是,神不但直接用傳道人個人的經歷、反思與感動來呼召他、告訴他該如何帶領教會,神也使用教會中的弟兄姊妹,特別是眾長老及教牧同工,將異象賜給教會的牧者。假如有些弟兄姊妹,特別是長老或教牧同工,認為牧者個人所“領受”的“異象”不合乎聖經,那麼牧者是否應謙卑思想他們的意見有何聖經根據,而非一意孤行地堅持自己所謂的“異象”?總之,在合乎聖經的教會體制中,牧者的權柄與其他同工、會眾的領受,應達到正確的平衡。

“平衡”非“平等”:權柄的層級與相對性

可能有人會問:“所謂‘平衡’,是否代表‘個人領受’與‘教會權柄’是平等的?”聖經提供清楚的答案:不!馬太福音18:15-17讓我們看見,神賦予有形地方教會權柄,定奪個別信徒的對錯是非。由此可見,有形教會的權柄在個別信徒之上。然而,在此要注意兩點。第一,牧師或“長老”並非“教會”的代名詞(筆者牧會期間,曾有位牧師對筆者說:“你就是教會!”——這種不合聖經的觀念,在華人教會中頗為普遍)。教會的治理、教導、牧養者,也都在有形教會的權柄之下,他們的教導純正與否、行為有何偏差,亦由他們所屬的教會監督(提前5:19)。然而,且不論他們是否稱職,他們的職分既是神所設立的,有其特殊性,那麼按提前5:19的教導,“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這說明,教會在處理治理、牧養、教導者(即新約中的“長老”)的是非時,必須格外謹慎,因他們被設立為會眾的監督,權柄在會眾之上。第二,雖然有形教會及其治理團隊的權柄高過個別信徒,但權柄之上仍有權柄。牧師、長老的權柄在會眾之上,但當會眾發現他們教導或行為有錯時,可以訴諸該地方教會長執會的權柄;而假如地方教會的權柄行使不當,教導偏離聖經,那麼有相同看見的個別信徒可聯名訴諸區會、總會的權柄,但假如對教會的批評純屬一己之見,那麼如上述聖經原則,“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區會、總會對個別教會的約束性,在聖經中,有以下的例子作為說明:當保羅處理女人蒙頭、男人留長髮等文化習俗的議題時,既非絕對真理,保羅就不行使他作為使徒、領受默示的權柄,而是訴諸“眾教會”(此處指的是當時眾多的地方教會,並非無形大公教會) 的“規矩”(林前11:16),這說明“眾教會”的權柄雖在聖經之下,卻對地方教會及個別信徒具有約束性。但倘若某間教會不屬任何區會、宗派,怎麼辦呢?或者,當區會、總會的教導都出了錯,怎麼辦呢?聖經讓我們看見,在個別教會、甚至區會及總會之上,還有大公教會的權柄:無形大公教會乃“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提前3:15)。關於大公教會的正統信仰,以及教會正統與聖經之間的關係,稍早已作說明,在此不贅。此時若有一群信徒發現他們的總會已偏離教會正統,且到了無可挽回的地步,那麼他們可選擇出走,另立宗派,這並不算分裂教會。當年美國長老會(Presbyterian Church [USA])神學立場日漸妥協,梅晨(J. G. Machen)等人雖力挽狂瀾,但自由派神學入侵之勢銳不可當,只好帶領一群信徒出走,創立了以“正統長老會”(Orthodox Presbyterian Church)為名的新宗派。然而,在走到這種地步之前,任何人皆不應帶領信徒離開教會,另起爐灶。現今許多華人教會為了婦女事奉之類的議題而分裂,又有許多領袖打着“改革宗”或其它宗派的大旗帶領會眾出走,另立教會,令人痛心。還有一些出名的教會領袖以這種分裂為“見證”,着實令人費解。

實際課題反思

教會中還有許多具體情況,多不勝數,無法一一列舉。例如,許多教會面臨這樣的難題:有些會眾經常以他們個人的“領受”,否定教會的教導。碰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這種問題無法一概而論。有些教會的教導,實在令人不敢恭維。當然,多數教會並非如此極端,但當今教會的講壇,多有偏離聖經的,因此面對教會視為“異議分子”的弟兄姊妹時,牧師、長老若不由分說地一概否定,可能會對教會造成虧損。特別當教會中被視為“異議分子”的人具有一定的神學訓練,或是某種“異議”已非少數人的一己之見時,教會尤其需要正視。此外,在教導純正的教會中,有時會出現一些常以己見挑戰教會權柄的“怪人”。其實這些“怪人”很多是需要輔導的。他們的問題,很可能不單純是教義認知出了錯,還包括性格上一些扭曲、偏激之處,這時牧者的責任就不光是就事論事地對他們分析聖經,而是細心陪伴,幫助他們在聖經的光照中克服自己性格上的問題。而需要輔導的人,也有許多種,所謂“細心陪伴”,不一定是“細水長流”,有些人需要的是“當頭棒喝”。始終不懂得分辨這些細膩區別的人,可以講道、帶查經、寫書、甚至當神學院老師,但如果去牧會,很可能釀成災禍。

此外,當牧者的教導與會眾、同工的領受出現分歧,甚至同一間教會的牧者與牧者之間對重要經文或教義的解釋不同時,應當如何處理呢?筆者主張,每間教會皆應有正式的神學立場以及詳細的明文信仰告白,作為溝通的基礎。我們會發現,有明文信仰告白的宗派,其所屬教會中出現神學、解經上的分歧時,以明文信條為最大公約數,溝通起來容易許多,而發現自己的意見與信條衝突者,通常較容易承認錯誤。並且,這些教會也較不易因各人領受不同而分裂。

我們看見,大部分華人教會有明文會章,會務皆以會章為準,依規行事並不困難,教會也因這些規章,而較不易因各人行事風格不同而分裂。然而,多數華人教會並無明文信仰宣言,就算有,也粗枝大葉,以至於當一間教會終於開始重視神學時,就開始鬧分裂,因為缺乏教義上的共識。

制定明文神學立場,用意在於建立地方教會之教導權柄的客觀依據,有助於教會合一。如上述所言,地方教會的權柄在所有會眾、同工、牧師之上。會眾在加入教會前(不論是藉由受洗、轉會、堅信禮等),皆應表明自己是否願意接受此神學立場的權柄。對於教會中教導、治理的職分,此神學立場的約束力就應更加嚴格。平信徒只需承認教會立場的權柄,但不一定完全明白、接受;教會的教導、治理者,則必須嚴格認同教會明文立定的神學立場。牧師、長老的教導若違背此明文立場,那麼教會即可以以合宜之機制予以提醒、監督、甚至懲處。當然,照之前所提出的原則,牧師若對教會明文神學立場有所質疑,亦可訴諸更高的權柄,因為教會神學立場並非絕對真理。同時,“教會立場”原則上應避免由牧師一人的教導所形成,雖然這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勢在難免。但由牧師一人的教導所形成的教會,也應漸漸追求轉型,如改革宗、路德宗在一開始雖大多以改教家的個人立場建立教會,但後來也漸漸出現許多教會會議(見下)。“教會立場”若與“牧師立場”劃上等號,那麼諸如上述提及“分堂變分黨”之類的現象就很容易發生。又或者,就算教會有明文神學立場,若無人在此立場上監督牧師,則集權治理所帶來的分黨隱憂,仍無法解決。

那麼,一間教會的神學立場如何形成呢?這問題是當今華人教會所面臨的一大課題,筆者無法提供簡單的答案。綜觀教會歷史,教會神學立場的形成,在各種處境中有不同的過程。例如,十七世紀的宗教改革教會經常以大型會議來制訂教會的神學立場,多特會議、威斯敏斯特會議乃其中廣為人知者。教父時期,教會神學立場由大公會議制定,但過程與十七世紀宗教改革教會的會議非常不同,在此不贅。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又不同於十七世紀,前者多以少數神學巨人的思想馬首是瞻,例如威登堡及許多德意志城市跟隨馬丁•路德,蘇黎世有慈運理,其身後由布林格繼承,而日內瓦則有加爾文。十六世紀改教家聚在一起開會時,在一些細節上各持己見,影響遠不如十七世紀的大型會議,因此,十六世紀各宗教改革教會的立場,通常以當地神學領袖為準,雖然這些領袖所帶領的地區,也經常出現不同的神學思想。就連十六世紀最具影響力的教會會議所產生的信條,通常反映出的也是某改教家的個人思想,而非眾教會領袖的共識,譬如路德宗的奧斯堡信仰告白主要由墨蘭頓(Philipp Melanchton)執筆,改革宗的海德堡要理問答主要反映鄔新努(Zacharias Ursinus)的神學。我們看見,歷代教會在不同處境中,皆以不同方式建立教會的正式神學立場。

而現今各華人教會的神學立場又應如何形成?廿一世紀已非大型會議的年代,當今普世福音派也失去了上世紀制定芝加哥聖經無誤宣言時的凝聚力,大多福音派神學院就連在聖經論上都充滿五花八門的立場。在華人教會中,華福是最大的組織,但由於其超宗派的特性,無法成為眾教會制定神學立場的平台,而《生命季刊》經常舉辦的大型聚會也屬超宗派。這些大會確有深遠的意義與影響,但其目的、性質皆不同於十七世紀的大型會議,無法替教會建立信仰準則。

然而,當今雖非大型會議的時代,但廿一世紀的華人教會有些特別之處,包括某種“神學風潮”,特別是源於唐崇榮牧師的“歸正福音運動”(大型布道會、神學講座、歸正神學院、文化工作等)及趙天恩牧師的“三化異象”運動(建立神學院、中國福音會、出版社等)。到了今日,這些“運動”已成了規模更大、影響更廣的“神學風潮”(此“風潮”仍待成為“傳統”)。許多華人平信徒及傳道人,在此風潮下開始接觸神學原典,反思後作出神學表述,已不再是當年“抄襲”唐牧師神學講座內容而經常遭他責備的那個年代;“中國文化基督化”也不再是口號或是少數人辛苦經營的事業,現已逐漸由各行各業的基督徒落實於社會各角落。這風潮與當今影響甚廣的華福、《生命季刊》、神州傳播協會等固有重迭,然而不同點及互補之處在於這風潮有相當清晰的神學方向。現今不少海內外華人教會,皆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這神學風潮的影響。筆者以為,受此風潮影響的教會,可在不同程度上接受或修改威斯敏斯特準則、多特信經、海德堡要理問答等信仰宣告。例如,屬於浸信會的堂會不一定要接受威斯敏斯特準則關於浸禮及教會治理的教導,但在其它基要真理上,皆可參照威斯敏斯特準則。其實,這早有先例:十七世紀英國改革宗清教徒中,有一小群公理會的領袖,在威斯敏斯特準則的基礎上開會制定了薩伏衣宣言(Savoy Declaration),修改了教會治理的部分,以及威斯敏斯特準則一些未處理清楚的議題(例如基督“主動的義”的歸算),而薩伏衣會議(Savoy Assembly)的主導者正是現今最為人知的兩位英國清教徒,歐文(John Owen) 及古德文(Thomas Goodwin)。

論及各教會應如何個別制定其神學立場及信仰宣言,則需視具體情況而定。其中可行的方案之一是在教會內培養可成為長老的人選。這時教會現有的教導同工(不論是牧師、長老、教師)的角色非常重要,他們之間必須先達成教義上的最大公約數,在此共識的基礎上,教會可廣邀立場大致相同的講員來進行神學培訓,待教會整體神學素養成熟時,從中選出長老(如何選長老,可作為另一篇文章的題目,本文不贅,只需強調眾長老在教會中的角色不應是“反對派”也不可成為“保皇黨”),由足夠的人數共同制定教會的神學立場及信仰宣言。然而,我們必須再次強調,這立場屬於“教會教導”,仍需與“個人領受”(不論是會眾或是牧師的個人領受)平衡,不可絕對化,並需有更高的權柄在其之上,而惟一絕對準則乃是聖經。

最後,筆者想就“成立宗派”的議題稍作論述。近年來不少神學立場清晰的華人教會領袖,考慮聯合其他立場相近的教會,以眾長老治會制度成立新的宗派,這未嘗不是美事一件,但筆者以為時機尚未成熟,主要原因是華人教會尚無深厚的神學傳統。當年美國“正統長老會”成立之初,由梅晨、范泰爾(Cornelius Van Til)、凱波爾(R. B. Kuyper)、慕理(John Murray) 等多位改革宗神學泰斗為號召,以深厚的神學根底奠定該宗派的神學立場。近八十年來,以極其嚴謹之標準按立堂會牧師,在此堅固的基礎上,建立堂會、區會、總會等機制,確保教導之純正,使該宗派中各堂會得以在真理上合一。相較之下,筆者認為現今華人教會尚無此等條件。如先前所提,現今所謂“歸正神學”在華人教會形成一股“風潮”,這就意味,當今許多華人領袖是跟着潮流接受這套神學,雖較過去“歸正神學運動”時代有更深刻的反思,但華人教會(包括神學家、牧師、平信徒等)尚未吸收、內化歷代神學家對聖經的解釋,亦尚未掌握神學原典字句間的精義(儘管筆者反對將“字句”與“精義”相對立)。筆者認為,在“運動”與“風潮”之後,歸正神學在華人教會中沉澱為真正的“傳統”時,成立宗派的時機方為成熟。我們看見,在當今華人教會中,欲以改革宗之名成立宗派的教會領袖,往往名望較高者卻無紮實的神學根底,而神學造詣較深者,牧養堂會的經歷卻無法令其他牧者心服口服。此外,有些牧師由標準較寬鬆的宗派按立,當他們想與其他教會領袖合作成立宗派時,自己能否達到新宗派應有的嚴格按立標準,卻很難說。既無神學造詣深厚的領袖坐鎮總會,那麼該宗派的正式神學立場就難以對各區會及堂會形成足夠的約束力。如此,很可能各堂會之間並無一致的神學立場,而堂會牧師立場與宗派信條衝突時,區會、總會亦無力約束,就出現類似於稍早提到“分堂變分黨”的現象。甚至,很可能合作創立宗派的教會領袖間,皆無一致的神學立場,口頭上雖接受某信仰告白,對其內容卻只略知一二。例如筆者發現,有些教會領袖想成立宗派,以威斯敏斯特準則為信仰準則,但他們就連對教會權柄的理解,都明顯違背威斯敏斯特準則,如此怎有可能創立以威斯敏斯特準則為準則的教會宗派?有鑑於此,筆者以為華人教會目前尚無條件自行成立宗派。反之,筆者認為,趁着風潮正盛時成立宗派,不但難以促成宗派內部合一,更容易變成“搖着歸正大旗、喊着改革宗口號”畫地自限,在眾教會間造成對立。“改革宗神學”的使命不應是排他性地“建立改革宗教會”,“改革宗神學”的使命是以神的話語“建造眾教會”,與眾宗派互補,而這也應是成立改革宗宗派的主旨。如此,筆者認為,當改革宗神學在華人教會中深度內化,成為傳統時,成立改革宗宗派才能達到“建造眾教會”的目的,不致淪為造成教會分裂的口號。

結語:合一的教會

筆者期盼華人教會一起來思想以上這些問題。主要內容方面,本文較針對過於強調“教會權柄”的教會,未詳細探討過份強調“個人領受”的誤區,因本文主要的寫作對象是當前已有明確神學方向的華人教會,而這樣的教會,往往以“完全服從帶領”的觀念試圖維持教會合一。然而在總結時,筆者仍欲再度說明,真正高舉聖經的教會,應同時顧及“教會解釋聖經的權柄”及“個人對聖經的領受”,不可將其中一者絕對化。使徒保羅都吩咐教會信徒:“你們效法我們不可過於聖經所記,”下一句是:“免得你們自高自大,貴重這個,輕看那個。”所謂“貴重這個,輕看那個”,指的正是哥林多信徒或重保羅、或重亞波羅,因而結黨分裂教會。保羅這句話是在提醒帶領群羊的牧者:當我們的會眾都無條件接納我們自認的領受,服從我們的帶領,而忽略了“信徒皆祭司”的原則時,“分黨”的隱憂就臨到教會了!本文最後提出了一些實際的建議,以“合一的教會”為出發點,但這些建議本身並非直接出於聖經教導,而是討論當前處境中的可行策略,純屬拋磚引玉,筆者自己亦無絕對的立場或結論。筆者提出一些具體建議,但礙於篇幅,還有許多實際課題無法一一討論。本文未能就各種問題提出很好的答案,但筆者盼望讀者讀後不論贊成或反對本文的立論,皆能正視本文所提出的種種問題,從聖經當中找答案。

作者簡介

曾劭愷,英國牛津大學神學系哲學博士候選人,主攻近代神學,近幾年在歐美與亞洲各地從事布道、講道、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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