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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匡政:誰謀殺了孕婦李麗雲?
送交者: 小小妖女 2007年11月28日10:29:51 於 [戀戀風塵] 發送悄悄話

  葉匡政:誰謀殺了孕婦李麗雲?
   ——“孕婦致死事件”的八大新疑點
  
   一屍兩命、一個瀕臨崩潰的丈夫、一個悲痛欲絕的母親、一群看似無辜的醫生、無數義憤填膺的網民……這就是“11.21孕婦致死事件”留下的廢墟,它觸目驚心,又隱含着我們無法言表的悲哀。它集中了一個哀傷傳奇應有的要素:出走、自殺、救美、愛情、貧困、婚姻、懷孕、甜蜜、凌辱、宿命、流浪、焦慮、死亡,一個是學過聲樂的女大學生,一個是一貧如洗的農民工,我知道還有更多的真相隱藏在他們相愛的三年生活中。這就是活生生的中國底層現實,也是我們每個人的生存標本,它展示了這個時代一個人生存所要面對的種種屈辱。
   孕婦李麗雲帶着肚子裡已經足月的孩子走了,孩子的父親肖志軍也被公眾指認為惡人。在所有人的眼中,他愚昧而麻木,他如此卑微,卑微得我們好像不值得去關心他的真實情感和內心世界。我在悲憤中看完了網上大部分的報道和視頻,事件的真相越來越清晰了,然而左右這真相發生的一切卻無人願去深究。
   他們究竟是怎麼走到這一步的?肖志軍是一個喪失了情感的人嗎?他真的天生冷漠、麻木、偏執、古怪嗎?那他如何在三年前挽救李麗雲的生命呢?三年來他在北京經歷了什麼,使他對社會充滿恐懼?他又是被怎樣的毒菌感染成了一個病人?
   帶着這些疑問,我重新梳理了所有的報道,希望從中發現一些思考這個事件的新線索。哪怕是蛛絲馬跡,也能讓我們多想想它所揭示的當下人的真實精神狀況。
  
   1、衙門口西居委會憑什麼驅逐他們?
   《法制晚報》11月24日報道:“10月中旬,衙門口西居委會來找他(肖志軍),要他出示結婚證,他表示沒有。居委會要其找湖南駐京辦,讓老家的人把結婚證傳真過來。 11月初,衙門口西居委會再次找到肖家,這次還叫上了民警和房東。‘他們要警察把我們帶到救助站去,說那兒的人會安排把我們送回老家衡陽。’肖志軍說。”看了這則報道,才知道肖志軍夫婦是被居委會趕出來的,由此肖李夫婦才成了流浪街頭的人。既然他們租住衙門口西,又不是“流浪與乞討人員”,居委會和民警有何權利把他們送到救助站?他們未婚同居,難道就沒有繼續居住此地的權利了嗎?如果沒有流浪街頭,相信李麗雲不會身患重病。可以說,居委會是李麗雲致死的始作俑者。請問,李麗雲死了,這個居委會沒有責任嗎?
  
   2、孕婦李麗云為何離開石景山救助站?
   《法制晚報》這篇報道還說:“當天下午,兩人被帶到石景山救助站,在救助站住了一晚後,兩人離開。11月3日兩人來到京西醫院,在門診大廳內睡了兩晚。‘因為我想醫院人多,也不會有人來管我們。’肖志軍說。”另據《檢察日報》記者呂衛紅11月23日報道:“感冒竟然是因為在收容所感染(肖志軍親口告訴記者十幾天前他們夫妻二人被收容)”。由此可知,救助站曾是可能挽救李麗雲生命的一個重要場所。救助需要救助者真實的身份證明,實際上救助站只要稍微多做一點工作,與李麗雲的家長聯絡,此後結果就會不同。救助站這樣的公共機構,究竟是如何實施孕婦救助的,它們有特別的措施嗎?肖李夫婦為何只住了一晚就離開了呢?難道救助站的作用就是把居民變為“盲流”?
  
   3、北京110警察究竟幹了什麼?
   《廣州日報》11月24日報道:“最後只好打110。經警方證實,肖志軍與李麗雲確實有法律關係,醫院才把希望寄托在肖志軍簽字上。”值得探究的是,我們的110警察來後究竟幹了什麼?憑藉公安目前先進的通訊與網絡系統,110至少可以做到兩件事:一、查證肖志軍與李麗雲並非合法夫妻,為醫院提供手術條件;二、了解到李麗雲父母的聯絡方式,並通知他們。然而,110在調查後卻得出了相反的結論。110的性質我們都清楚,在這樣性命攸關的時刻犯下如此重大錯誤,李麗雲的死,我們是否要追究它的錯誤作為?
  
   4、京西分院神經科主任為何沒進行心理疏導?
   《檢察日報》11月23日報道:“為確認其精神沒有異常,醫院緊急調來已經下班的神經科主任,認定其精神毫無異常。”這位神經科主任如果多一點職業道德,就應該利用他的專業知識,對肖志軍做一些緊急的心理輔導,以疏導和緩解他的情緒。我願意相信,這個“主任”至少具備這一業務能力。當然,他沒有這個義務,因為肖志軍並未支付給他任何費用。於是,這位主任只是簡單地完成了醫院交給的鑑定任務,李麗雲由此又失去了一次生還的機會。
  
   5、石景山和北京市衛生局作了怎樣的回覆?
   《京華時報》11月23日報道:“京西分院醫務處副主任劉寶玉說,事實上,在勸說肖志軍的同時,他們馬上向石景山區衛生局醫政處魯科長匯報了此事。魯科長隨即請示北京市衛生局醫政處負責人。最終,京西分院得到的回覆是,沒有家屬簽字同意,不能擅自手術。北京市衛生局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說,特別是現在的醫患關係如此緊張,沒有醫院敢‘非法救人’。” 對於見死不救的公眾質疑,醫院的法律顧問及相關醫生屢屢提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這究竟是一條怎樣的規定呢?這條規定的最後是這樣說的:“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主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辯白全落在第一句話上,卻無人提及此條的第二句:“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我想請問這些深知人命關天的醫療官員,什麼叫“其他特殊情況”?肖志軍的這種情況是否屬於“其他特殊情況”?總之,石景山與北京市衛生局的這一答覆,把李麗雲向死亡的路上又推近了一步。我想問,這些“被授權負責人員”的不作為誰來查處?
  
   6、孕婦李麗云為何會死得那麼快?
   這是大洋網11月23日採訪李麗雲首診醫生楊汀的問答記錄:“記者:她自己走進來的?不是那個男的攙着她的?醫生:不是,她在前面走,他人在後面跟着。”他們說的是當天下午4點多李麗雲來就診的情況。這位醫生其後說:“我們護士長已經推着呼吸機進來,說病人已經死了。當時覺得特別難過,覺得太可惜了,因為她在門診的時候還能跟我說話,雖然那個時候看着很重,但是還不至於覺得馬上就不成了,還沒有那個地步。”僅僅三個小時以後,一個還能走動的病人就死在了病床上。
   這是《河南商報》11月24日的採訪:“記者:剛開始進醫院時,醫院要您交費嗎?肖志軍:先要交一萬多元,後來跟醫院磨了很久,(院方)才同意不交費,但此時我老婆已經情況不妙了。記者:既然知道情況一直很危急,您為什麼一直拒絕在手術單上簽字呢?肖志軍:剛到醫院時,醫生就要我老婆躺在床上,用力按她肚子。我要醫生上藥,醫生也不願意上藥,而且我老婆也不願意剖腹產,因為她只是感冒。”
   基於李麗雲22歲年輕的體質,基於今天如此先進的醫療技術,基於患者在走進醫院時還不需要人攙扶的身體狀況,我們有理由相信,如果李麗雲入院後,醫生立即實施正確的療法,至少她不會如此快地死亡。在這裡,我認同肖志軍的判斷,如果李麗雲不是走進了這家醫院,她也絕不會死得這麼快。李麗雲究竟為何死亡,還需等待有關專家給我們一個真實的答案。
  
   7、剖腹產真的是救治孕婦心肺衰竭的唯一療法?
   手術是需要大量流血的。對一個心肺功能已經衰竭的孕婦來說,立刻實施剖腹產手術真的是最科學的療法嗎?它是否會加重心肺功能的衰竭?當然,剖腹產是可以挽救孩子的生命的,但真的就能保住母親的生命嗎?難道這是當時唯一的療法了嗎?除此之外別無它法了?
  
   8、醫生自行手術失敗了會承擔責任嗎?
   我不想談論醫生的良心和道德承擔,但我知道醫生的職業就是救死扶傷。請你們不要用害怕醫患糾紛或醫療事故來搪塞公眾,我們的法律其實早已為可能出現的醫患糾紛制定了免責條款。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有規定,“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即使李麗雲在手術中死雲了,最終判定醫療事故的,還是醫學界人士。所以當時醫生即使自行手術,李麗雲即使死在手術中,也絕不會引起今天這麼大的社會反響。因為法律並不是不允許醫生犯錯誤,那他們為什麼不願行動呢?他們究竟怕什麼,難道真是怕一無所有的肖志軍來追討一個大醫院的責任?
  
   在這裡我不想指責肖志軍一句,因為他也是受害者。他除了李麗雲和她肚裡的孩子,可以說一無所有了,他是真正不願失去李麗雲的人。我不知道肖志軍在走進醫院前,度過了多少個焦慮的日日夜夜,我不知道他在11月21日前的那個晚上睡了多久,我不知道那天他是否吃飯、吃了多少,我不知道他是否遭遇過這樣驚心動魄的時刻……每個人都有犯糊塗的時候,所以人世間才有哪麼多的悲傷與遺憾。我們憐憫肖志軍,其實也是憐憫我們自己。但我知道,親歷過此事件的那些醫生、警察、救助站員工、居委會幹部、醫療官員,他們的頭腦肯定是清醒的,他們做的只是他們應該做的本職工作,他們中的任何人只要伸出手來,都可能改變李麗雲的命運,但是他們沒有。
   肖志軍口中常常說到“謀殺”,我想他一定是另有所指。有一個事實是肯定的,他不願簽字,是因為他已不再相信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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