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台北法案》
【法案全文】
本法案旨在表達美國對台灣全球邦交的支持。
第1條法案簡稱
本法案可被引述為“2019年台灣邦交國際保護與促進倡議(台北)法案”。
第2條與台灣的外交關係
確認事實:國會確認如下立法事實——
(1)《1979年台灣關係法》(Public Law 96-8)規定以下國策:“維護和促進美國人民和台灣人民在貿易、文化和其他領域之廣泛、緊密與友好的關係”。
(2)《1979年台灣關係法》規定以下國策:“確保美國有能力抵制任何以武力或其他強制形式損害台灣人民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的行為”。
(3)台灣是一個由2300萬人組成的自由、民主和繁榮的國家(nation),也是全球和平與穩定的重要貢獻者。
(4)自蔡英文2016年當選台灣總統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取強力措施壓制台灣。
(5)2016年以來,岡比亞、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巴拿馬、多米尼加共和國、布基納法索、薩爾瓦多、所羅門群島和基里巴斯為與中國建交而斷絕了與台灣的外交關係。
(6)台灣當前與全球15個國家保持完整的外交關係。
(7)台灣與美國、澳大利亞、印度、日本及其他國家的獨特關係對加強台灣經濟與保持其國際空間具有重要利益。
(8)根據蔡英文總統的聲明,為與中國建交而發生的與台灣斷交是中國實施的“一系列外交與軍事強制行為的一部分”。
(9)《2018年亞洲再保證倡議法》(Public Law 115-409)規定:
(A)“支持台灣與美國建立緊密的經濟、政治與安全關係”是一項美國國策;
(B)總統應當:
(i)“定期向台灣轉移適當的防衛武器以應對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既有及未來可能的威脅,包括支持台灣軍事力量發展與整合非對稱作戰能力,以及機動、可生存與成本可控的作戰能力”;
(ii)“根據台灣旅行法,鼓勵高級別官員訪問台灣”。
第3條國會關於對台貿易與經濟關係的認知
國會認識到:
(1)美國與台灣已建立強有力的經濟夥伴關係,美國當前已成為台灣的第二大貿易夥伴,台灣則成為美國的第十一大貿易夥伴以及美國農產品的關鍵出口目的地之一;
(2)強有力的美台經濟關係對兩國人民而言已成為刺激經濟增長和增加就業崗位的積極因素;
(3)美國貿易代表署應當在咨商國會的基礎上進一步尋求發展美台雙邊貿易與經濟關係。
第4條 美國關於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的政策
美國確定如下政策:
(1)適當支持——
(A)台灣加入不以主權國家為條件且美國同為成員方的國際組織;
(B)台灣在其他國際組織中獲得觀察員地位;
(2)指令第(1)款所列全部國際組織中的美國政府代表利用美國的發言權、投票權與影響力支持台灣成為這些組織的成員國或觀察員;
(3)總統或總統特使應將支持台灣在第(1)款所列全部國際組織中獲得成員國或觀察員身份作為美中任何雙邊安排的一部分,包括領導人峰會和美中全面經濟對話。
第5條 對台聯繫的增強措施
(a)國會認知——國會認識到美國政府應當:
(1)支持台灣加強與印太及全球各國的正式外交關係和其他夥伴關係;
(2)在適當情形下並結合美國利益,可考慮對那些顯著加強、促進或提升與台灣關係的國家增加相應的經濟、安全與外交關聯;
(3)在適當情形下並結合美國外交政策利益,經咨商國會,可考慮對那些採取嚴厲或重要行動損害台灣安全或繁榮的國家調整相應的經濟、安全與外交關聯。
(b)報告義務——本法案制定通過後不遲於1年,以及之後5年內每年,國務卿應當向國會相關委員會提交關於(a)款行政措施的報告。
(c)國會相關委員會的界定——在本條中,“國會相關委員會”是指:
(1)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撥款委員會和財政委員會;
(2)眾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撥款委員會和賦稅委員會。
眾議院議長 佩洛西(簽署)
副總統兼參議院議長 彭斯(簽署)
總統 特朗普(簽署)
2020年3月26日總統簽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