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殺人”案在美國發生的概率幾乎為零。當然,這是指在受過良好教育、熟悉法律、生活檢點不涉黑道的美國人中。原因如下:
第一,在達到人類現代文明的大部分國家,高利貸本身就是犯法行為。法律不僅不承認這類貸款,而且有具體法律制裁。美國各州都有Usury Laws,具體規範利率上限。以紐約州為例,年率高於16%即構成高利貸,介於16%和24%之間者,屬於民事案;一旦超過25%,則屬於刑事犯罪。可有牢獄之災。而“辱母殺人案”的年息高過200%,警察上門,竟然口稱討債可以,只要不打人。其荒誕不經,除了神奇國,聞所未聞。
第二,住宅或私人領地,在文明國家,尤其是英美,神聖不可侵犯。外人未經許可斷然不得擅入。有悍然入侵者,主人甚至有生殺大權。此曰Castle Doctrine。而“辱母殺人案”討債者,不僅不請自來,登門討債,且一待就是一整天,氣焰囂張,咄咄逼人,放肆到兀自設燒烤酒席,觥籌交錯,推杯換盞,如入無人之境。同樣情況如發生在美國,主人如報警,警察毫無其他選擇,必然會強制驅逐;主人如不報警,改以武力自衛,則屬正當防衛,正當得無法再正當。
第三,據描述,討債者除了挑釁辱罵,還涉嫌限制當事人人身自由。這又犯了kidnapping的重罪。事主兒子奮起反抗,乃天經地義的自衛行為,何罪之有?退一萬步說,即使追債者並未用武力強制事主不得離開,而是採取步步盯梢,如在美國,也犯了harassment之罪,如達刑事級別,也是可以判好幾年徒刑的重罪。事主情急,在寡不敵眾的情形下,不得已,以刀子相向,亦是情理之中的自衛行為。
總而言之,“辱母殺人案”的情節,以事主並未涉黑道正當生意人的身份,公然在大白天發生,且在有警察介入的情況下,除了我神奇國,在世界大部分文明國家幾乎不可能發生。
而事後國內甚至於海外的中文媒體輿論,不對中國法制多麼地缺失而檢討,不對當事警察的無知瀆職行為予以譴責,卻扯起什麼辱母可以殺人這麼一個不着邊際、毫無法理的議題,則是對中共治下我中華全社會與人類現代文明愈行愈遠的不經意流露和充分表現。
中共因其本性,愚昧當是意料之中,唯希望此間一眾生活在海外尤其是美國或其他英語世界的同學,千萬不可因接觸中文媒體多了也愚昧起來,變成法盲,忘記了充分利用法律保護自己。
切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