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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多:關於賣淫合法化的問題
送交者: 問題多 2005年07月22日09:31:23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前言:我喜歡寫有點土、有點舊、張開眼睛四處看、吃不夠、樂不夠的文章,賣淫問題不是我研究的方向,這個題目也太洋氣,咱從來不敢碰。我小的時候,電視上演芭蕾舞,我奶奶都讓我閉眼,所以還是比較守舊、而且也甘於守舊。雖然覺得人各有各的活法,總的來說,還是覺得能不當妓女,就不當妓女;能不碰妓女,就不碰妓女;能不談妓女,就不談妓女;能不打“妓女”兩個字兒,就不打“妓女”兩個字兒。所以我寫這篇文章,先要躲在這段開場白的後面。

英國嚴肅雜誌《經濟學家》曾經頭版頭條地談妓女,還把高級妓女的來信原稿照登。仔細研讀,發現人家高級妓女是個博士,論辯的水平比《經濟學家》的編輯一點兒不低。今天方壺齋在英國中央電台BBC上也大談特談妓女問題。這讓我覺得妓女已然是一個不得不談的話題了,特別是還涉及人權。妓女也是人,賣淫是他們的職業,並不比別人低下,所以應該保護她們的合法權益。這個我雙手贊同。

但是任何問題都有個正反面,既然涉及政府政策,就不僅僅是一個觀念的問題,有幾個方面的實際問題需要考慮。

首先,保護妓女人權的範圍是什麼?一方面,當妓女受到非正當侵犯的時候,應該像其他人一樣得到法律的保護。這一點是不是已經有其他的法律從保護基本人權的角度得到了規定?也就是說,妓女和政府幹部、下崗職工一樣,都不應該受到人身侵犯。另一方面,從事賣淫業應該是個人的選擇,個人不應該受到強迫。這樣,對於那些 強迫少女賣淫、拐賣婦女賣淫的人應該加大打擊力度。 還有一個方面就是做妓女的權利問題。如果女人選擇了出賣自己的身體,政府和社會不應橫加干涉:不應視她們為罪犯。這就涉及賣淫合法化。

其次,賣淫合法化的概念是什麼?賣淫業應該被視為一個正當行業,而不必轉入地下。賣淫者和嫖娼者不必受到法律制裁。但是,這只不過是一個最基本的起點。只是要求政府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但是,作為一項合法經營的行業,需要有若干條件。任何人要從事某種經營活動,需要有合法的經營資格。既然賣淫業屬於服務行業,我們不妨參照服務業的管理標準。一、老鴇們應該登記註冊妓女經紀公司、或賣淫文化管理公司(俗稱妓院),對旗下的性工作者(俗稱妓女)進行統一管理;經營場所應該衛生達標,安全達標;經營場所的廳堂里應該懸掛有效證件。個體經營的妓女也要通過註冊、體檢,取得上崗證。在接待消費者(俗稱嫖客)的時候,應該首先出示上崗證。二、妓院應該合法繳納經營稅,妓院的從業人員,這裡包括所有管理人員、妓女和後勤人員都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從事個體經營的妓女,也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三、服務業的消費者權益應該受到保護。應該允許嫖客通過正常渠道對不達標準的服務、不衛生的環境進行投訴。

為什麼需要這些監管措施?這是由賣淫業的一些特徵所決定的。

(一)賣淫是服務性行業。不僅服務性行業的服務提供這需要保護,消費者或者用戶同樣需要保護。人們常把販毒和賣淫聯繫在一起,但販毒是商品交易,錢物轉手,人證具在,出現了欺詐等問題,受害者可以投訴,問題相對比較簡單。賣淫是服務提供,消費者只有在消費了之後才能對服務的質量有所察覺。而妓女和嫖客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嫖客很難在消費之前判斷一家妓院或妓女個人的服務質量和安全衛生達標情況。但是服務質量應該怎麼監督?賓館業可以由政府旅遊部門評級。可是賣淫業讓政府官員到各家去試的可能性就比較小。從餐飲業的實踐來看,還可以由受過專業訓練的食品評論員到各家去試吃,然後撰寫評論打分。不過,這可不一定是個美差,好的差的都要試過。此外,賣淫業的評論員還要擔上家庭破裂、心力衰竭的風險。恐怕對質量的監督還是要靠市場競爭中形成的賣淫業自律和嫖客私下的信息傳遞。除了質量,為什麼要看安全衛生,因為賣淫行為顯然有外部性。一個嫖客受了害,染上了病毒,可能會殃及家人。這已經不是罕見的例子。但是賣淫設施和人員的衛生和安全狀況很難從表面判斷。這就需要有政府或行業自律組織或專業機構的介入。衛生和安全問題可以通過體檢、上崗證和衛生達標證來解決。

(二)賣淫業的現金交易比較多,估計大多數嫖客不會願意用支票或信用卡付帳。這就為稅收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難度。解決的辦法可參照對擺地攤的小販的管理,你來擺攤兒,賣多賣少我不管,一律一天五塊錢攤位費。對於妓院可以收取固定稅,對於妓女個人也可以採取固定收費的辦法。但是固定稅收的標準很難定,妓女的收入恐怕有天壤之別。收取固定稅只能是打擊了最需要這份工作來謀生的貧困婦女,而鼓勵了高收入的妓女。從市場培養來看,有助於賣淫業服務的升級換代,向高精尖方向發展,但是賣淫業的再分配功能就有可能大大弱化。

(三)嫖客不一定就喜歡找見面就出示上崗證的妓女。從英國演員休格蘭特的例子看,嫖娼活動的一部分刺激恐怕就在於地下性和隱蔽性。從供方來看,上面提到的各種監管,畢竟提高了賣淫者的經營成本,總有人會樂於降低成本,多拉客戶。所以雖然賣淫合法化了,暗娼不一定真的會消失。政府仍然需要花一定的人力物力來讓暗娼棄暗投明。

第三、監管的錢從哪兒來?上面提到的監管成本會很高。監管的錢當然可以從一部分放鬆管制所節約的成本出。在賣淫屬於非法的時候,勢必需要動用大量警力、司法和監獄設施。如果合法化了,這些錢就可以省下來從事服務監管。這同樣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除此,還可以利用合法經營的稅收。但是這裡面有一個納稅人的錢花在什麼人身上的問題。高檔的妓院需要監管的內容也多,如果按照固定稅收的政策,勢必低收入的妓女在幫着給高級妓女和有錢人改善嫖娼條件。當然,還可以通過增加稅收進行監管,但是如果政府監管的目的是能夠讓老公們更大膽放心地去嫖娼,不知道家裡的老婆們是不是會支持。考慮到在家閒得沒事的女人有可能更積極地參與投票,這樣做的政治風險比較大。

第四、說是賣淫合法化,其實受益者只包括自願賣淫的妓女。可是妓女的來源中,恐怕非自願的占的比重並不小。西歐國家賣淫大軍中的被拐賣東歐和亞洲婦女比比皆是。賣淫合法化不一定能夠有效地解決這部分人所面臨的困境。會不會加重這個問題的嚴重性,這裡則難以確定,需要看供求雙方對合法化的反應,包括供給和需求兩個方面。需求增加大於供給增加的時候,就有可能擴大非自願賣淫的市場。

第五、賣淫業和其他行業怎麼接軌?根據很多國家的法律,失業者應該定期到職業介紹所或社會救濟部門報到,並接受職業介紹所給推薦的工作,以表明自己積極找工作的意願,否則將會失去失業救濟金。如果賣淫業成了合法的、正當的職業,職業介紹所就不應該對其採取歧視態度,那麼職業介紹所是不是就可以介紹失業者賣淫,並且在失業者不接受的情況下取消其救濟金領取資格?如果是這樣的話,是不是就有政府逼良為娼的嫌疑,從而違反了我們在第一條中談到的人權呢?另外,如果從積極的就業政策(在中國是下崗再就業工程)角度看,是不是對於下崗工人也要提倡轉變觀念,對他們進行賣淫培訓,並督促其儘早加入就業大軍呢?

從上述分析看,我覺得這個行業的問題比較複雜,難以輕易地下結論。從人權組織的要求看,當然保護妓女的人權是原本一部分就落在實地上,關鍵是執法的問題。而賣淫業合法化似乎就複雜得多,他們所要求的,充其量就是政府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恐怕現階段,政府能做到的也只能是如此。賣淫合法化之後能否從真正意義上消除社會問題?還是表面上緩和了政府和警察與賣淫業之間的張力,而實際上對一些關鍵問題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呢? 這些問題我回答不上來。

後記:為了行文方便,這裡忽略了一個重要的男女平等的話語問題。這裡所說的妓女不應該只是指女人,應該也包括男人。說實在話,我覺得"妓女”和“男妓”的“妓”字本身就不合理,歧視婦女。應該該成“男”字旁兒。第一次涉及這麼讓人臉紅心跳的問題,寫起來有些戰戰兢兢。如有不合邏輯之處,歡迎讀者指正。如果有什麼經驗之談,也敬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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