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coa網友說, “美國,才是地道的有錢能使鬼推磨”, 並舉出 OJ 一案作點心。
我不知道她是在夸美國還是在貶美國。如果從一個等級社會和一個金錢社會中挑選,大部分人可能還要選後者。因為出生不可改變,紅二代畢竟是極少數。但掙錢的方式有很多,常有窮小子變闊佬的故事 (最近頗出風頭的劉某某就是現成的例子)。金錢社會相對於等級社會應該是一種進步。
其實我想與Cocoa商榷的是:美國比其他國家更有錢能使鬼推磨嗎?OJ案真的是完全由金錢決定的?
有錢好辦事,舉世皆然,美國亦不例外。
希拉里的競選經費是川普的多少倍?怎麼就輸了?
說到OJ,也不是有錢就贏。OJ 贏了刑事案。輸了民事案。
由於警方的幾個重大失誤導致有力證據的喪失,加上OJ用銀子堆出了一個豪華律師團隊,最終在刑事審判中辛普森經陪審團審議被宣判無罪。但在隨後的民事賠償案件中被裁定必須為對兩人的死亡負責。受害者家庭則得到3350萬美元的補償性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採用的定罪標準是「超越合理懷疑」。簡單地說,在法庭審判時,檢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確鑿可信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罪行。毫無疑問,任何證據都會存在某種疑點,但陪審團只有在確信證據已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時,才能判決被告有罪。
這個所謂的“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包含一個極為重要的原則:由於刑事案人命關天,所以陪審團在裁決無罪時不一定非要確信被告清白無辜,只要檢方呈庭證據破綻較多,沒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嚴格標準,儘管有很多跡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審團仍然可以判決被告無罪。有人說,美國司法制度的特徵之一是“寧可漏網一千,不可冤枉一人”。
可見,美國司法制度對程序公正和確鑿證據的重視程度遠遠超過了尋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繩之於法。整個美國憲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於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權利和遵循正當程序。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闢地指出:“權利法案的絕大部分條款都與程序有關,這絕非毫無意義。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隨心所欲或反覆無常的人治之間的大部分差異。堅定地遵守嚴格的法律程序,是我們賴以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證。”
縱觀世界各國的司法系統,美國司法的獨立和公正相對而言是比較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