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的引渡案,这两天正在温哥华进行庭辩。目前的焦点是,孟晚舟是否满足“双重犯罪”,即她的做为,是否在美国和加国都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就可以引渡。 那么她做了什么?她告诉汇丰银行,华为没跟伊朗做交易。法官海瑟问孟晚舟的律师:这在加拿大算不算欺诈?律师说需要想想,明天回答。 我对法律问题有兴趣,先查了一下欺诈(fraud)的定义,是“wrongful or criminal deception intended to result in financial or personal gain". 翻译一下,就是“为了得财而进行错误的,或者刑事的欺骗”。这里有两个要件:1. 虚假陈述,2.以得财为目的。 举个例子。您到银行存钱,银行问钱的来源。您说是您弟弟给您的,但实际是您太太给您的,您做了一个虚假陈述。但是,您这个虚假陈述不能使您获得任何利益。因此,您的回答不构成欺诈。 现在用这个定义来衡量孟晚舟对汇丰做的,“华为没有跟伊朗做生意”的陈述。首先,假设华为的确通过一个香港公司(星通)跟伊朗做了生意,再假设星通的确是华为的子公司,那么孟说华为没有跟做伊朗做生意,的确是虚假陈述。但是,这并不等于她的虚假陈述构成欺诈。还需证明这个陈述使得华为“得财”。现在讨论如下: 1. 美国制裁伊朗,禁止公司跟伊朗交易。假如孟真实陈述华为跟伊朗做生意,这桩交易就会被阻断。华为就会有财务损失。现在她通过虚假陈述,使得交易顺利通过,避免了财物损失。可以说是获得了利益。因此,美国可以合理地认为孟晚舟对汇丰的虚假陈述构成欺诈。 2. 加拿大不制裁伊朗,而且还鼓励加国的公司跟伊朗做生意。在加拿大,华为跟伊朗做生意,或者不跟伊朗做生意,加拿大都不会阻断这桩生意,财务上没有区别。从加拿大的立场,孟对汇丰的虚假陈述,没有任何财务上的额外获得,不满足欺诈的第二个要件,所以并不构成欺诈。 3.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假如孟的虚假陈述导致汇丰被美国罚款,加拿大是否应当认定孟在加国犯罪?答案是否定的。美国和加拿大是两个不同的主权国家。加拿大对犯罪有独立的判定,不应当以是否在美国犯罪为准。否则加拿大直接用美国的法律就行了,何必有自己的法律系统?加拿大只需要判定某行为是否在加拿大犯罪即可。无需考虑该行为在其他国家是否构成犯罪。 总结,孟晚舟对汇丰的陈述,在美国符合欺诈的定义,在加拿大不符合。因此,不满足“双重犯罪”的引渡要求。一个公正的引渡法庭,应该做出当庭释放孟晚舟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