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的引渡案,這兩天正在溫哥華進行庭辯。目前的焦點是,孟晚舟是否滿足“雙重犯罪”,即她的做為,是否在美國和加國都構成犯罪。如果構成,就可以引渡。 那麼她做了什麼?她告訴滙豐銀行,華為沒跟伊朗做交易。法官海瑟問孟晚舟的律師:這在加拿大算不算欺詐?律師說需要想想,明天回答。 我對法律問題有興趣,先查了一下欺詐(fraud)的定義,是“wrongful or criminal deception intended to result in financial or personal gain". 翻譯一下,就是“為了得財而進行錯誤的,或者刑事的欺騙”。這裡有兩個要件:1. 虛假陳述,2.以得財為目的。 舉個例子。您到銀行存錢,銀行問錢的來源。您說是您弟弟給您的,但實際是您太太給您的,您做了一個虛假陳述。但是,您這個虛假陳述不能使您獲得任何利益。因此,您的回答不構成欺詐。 現在用這個定義來衡量孟晚舟對滙豐做的,“華為沒有跟伊朗做生意”的陳述。首先,假設華為的確通過一個香港公司(星通)跟伊朗做了生意,再假設星通的確是華為的子公司,那麼孟說華為沒有跟做伊朗做生意,的確是虛假陳述。但是,這並不等於她的虛假陳述構成欺詐。還需證明這個陳述使得華為“得財”。現在討論如下: 1. 美國制裁伊朗,禁止公司跟伊朗交易。假如孟真實陳述華為跟伊朗做生意,這樁交易就會被阻斷。華為就會有財務損失。現在她通過虛假陳述,使得交易順利通過,避免了財物損失。可以說是獲得了利益。因此,美國可以合理地認為孟晚舟對滙豐的虛假陳述構成欺詐。 2. 加拿大不制裁伊朗,而且還鼓勵加國的公司跟伊朗做生意。在加拿大,華為跟伊朗做生意,或者不跟伊朗做生意,加拿大都不會阻斷這樁生意,財務上沒有區別。從加拿大的立場,孟對滙豐的虛假陳述,沒有任何財務上的額外獲得,不滿足欺詐的第二個要件,所以並不構成欺詐。 3. 與此相關的一個問題是,假如孟的虛假陳述導致滙豐被美國罰款,加拿大是否應當認定孟在加國犯罪?答案是否定的。美國和加拿大是兩個不同的主權國家。加拿大對犯罪有獨立的判定,不應當以是否在美國犯罪為準。否則加拿大直接用美國的法律就行了,何必有自己的法律系統?加拿大只需要判定某行為是否在加拿大犯罪即可。無需考慮該行為在其他國家是否構成犯罪。 總結,孟晚舟對滙豐的陳述,在美國符合欺詐的定義,在加拿大不符合。因此,不滿足“雙重犯罪”的引渡要求。一個公正的引渡法庭,應該做出當庭釋放孟晚舟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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