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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阿飛的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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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看香港的法律究竟是怎樣寫的先。
送交者: 行星 2014年04月24日19:37:36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香港法律,132bk章《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
    .... ....
     第8項: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2) 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兒童
          在以下
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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