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1年與母親一起來美,她是學生簽證身份,我為學生子女身份。2002年當我19歲時,她嫁給一位美國公民,並領到綠卡。那時我已改為學生簽證身分。媽媽在2003年3月為我提出I-130申請,移民局在2008年6月批准。母親在2007年成為美國公民,所以我們把原來的F-2B類別提升到F-11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第一類別。現在我的排期已到。
畢業後,公司為我申請的H-1B也獲批准,但是我在一年多前,即2008年7月停止工作。我沒有改換其它類別的身份,也一直沒有收到移民局要我離境的通知或拒絕我的任何申請。我的I-130批准單上說,因為我將調整為永久居民身份,我的案件將留在移民局服務中心。我現在究竟應該怎麼做?
答:你的案情複雜,但看來有一個很好的解決方法。先前你的繼父不能像擔保你母親一樣來擔保你,按法規因婚姻產生的繼父子關係必須在子女18歲前建立才生效。你的非法居留通常會阻止你在美國調整為永久居民的身份,但你似乎有資格根據兒童保護法(CSPA)來調整身份。I-130親屬移民申請的審理期可從子女的年齡中扣除。
從你的情況看,當你的優先日期在2003年3月確定時,你不是19歲就是20歲。把你I-130申請的等待期扣除,再加上當你成為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時年齡可凍結的規定,你在你母親成為美國公民時成為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這個身份即使在申請書批准後,又過了15個月,仍然保存着。
你的正確類別應該是直系親屬而非F-11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因此,雖然複雜,你需要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爭辯,儘管你目前的身份非法,看來你有資格在美國調整身份。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如父母配偶和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即使現在非法居留,只要他們入境美國時經過檢查或假釋入境,有資格調整身份。